矿山地质环境备用金什么时候开收
㈠ 矿山地质环境的有关概念及问题
一、矿山地质环境的有关概念
矿山环境是指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影响到的区域内自然因素的总体。
矿山环境问题是指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洗选和闭坑等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损害,主要包括:占用与损毁土地资源、破坏水均衡、引发地质灾害、废水废气废渣污染环境、破坏自然景观与生态等。
矿山地质环境指矿床及其周围地区矿业活动影响到的岩石圈部分,与大气、水、生物圈之间相互联系(物质交换)和能量流动组成的环境系统。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是指由于采矿及相关活动影响,致使原来的矿山生态环境、地质环境遭受破坏、变异,甚至形成地质灾害。通过人工措施使生态环境得到恢复或改善;使地质环境条件得到优化;使有关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以达到新的环境平衡。
矿区地质灾害是指采矿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开采沉陷、岩溶塌陷、地裂缝等。
地下水资源枯竭指过量抽排地下水,地下水位超常降低,使含水层中储存量及补给量被消耗,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恢复的现象,包括井泉干涸、含水层疏干、地下水位超常降低、地表水漏失等问题。
区域地下水均衡破坏指由于大量抽排地下水,使一个较大面积的地区或含水层的地下水总补给量与总消耗量及贮存量的均衡受到破坏的过程和现象。抽排量不超过补给量和可动用的贮存量为均衡,消耗量大于补给量为负均衡。
地表水、地下水水质污染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地表水或地下水中溶解和悬浮的成分超过国家允许最大浓度含量标准的现象。
矿区水土流失指由于矿业活动使土壤及其母质岩石的结构发生破碎和松散,被水流大量搬动散失的过程和现象。
矿区土地荒漠化指由于矿业活动使地表翻动,以及产生地面塌陷、开裂、地下水位降低及土地污染等使土地荒芜,变成类似沙漠景观的环境退化现象。
二、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和评估》项目统计数据得知,全国矿山总共达13.2225万座。其中东北地区矿山总数为1.3503万座,华北地区为4.036万座,华东地区为2.6601万座,中南地区为1.9923万座,西南地区为1.0765万座,西南地区为2.1073万座(表5-1-1)。
表5-1-1 全国矿山数量表
续表
我国开采矿产资源的历史悠久,新中国成立以来矿业发展更加迅速,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的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由于初期的认识不够,加之错误思想的引导,只注重经济利益,牺牲了环境资源,造成了矿产资源的浪费。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私有新开矿山不断涌出,使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呈现分散普遍的趋势。随着旧有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堆积和新矿山的破坏,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局部点上破坏,演化成区域性地质环境问题,影响到人居环境的安全和生活质量。
矿产品在被消耗以前,一般会完成矿产品的开采、加工、运输、买卖和使用5个环节,在每个环节中都有可能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尤其是开采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程度最大,也是引发环境问题最多的一个环节。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目前比较普遍的分类如下:
(1)三废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
(2)资源损毁:水资源破坏、侵占土地、土地功能退化(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海水入侵等;
(3)地质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山体开裂等。
(一)“三废”污染
1.固体废弃物的污染
在矿山开采过程中的主要废弃物有废石、尾矿等。废弃物的长久堆积除了占用大量土地,也会引起扬尘自燃等废气污染,加上常年降雨的冲刷和淋滤作用,使很多有害成分进入土壤和地表水体,造成土壤污染和水污染问题,给矿区周围的生存环境带来了不安全因素。
表5-1-2 全国采矿固体废弃物产生及排放情况
注: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05》。
2.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主要来自矿区扬尘、矸石自燃、有害气体挥发等。暴露在地表的堆积物,在气候作用下,容易产生自燃、爆炸等结构变化,发生气体释放和表面成分风化进入大气。并且容易引起酸雨等二次污染。
3.水污染
水污染主要来自于矿井水的排放,其次来自于废石堆淋滤作用产生的渗出液,还有选矿、冶炼废水及尾矿池水的排放。这些废水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离子、酸离子、有的伴有油污,一般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十分严重。
地下水的污染一般局限于矿山附近,为废水及废渣、尾矿堆经淋滤下渗或被污染的地表水下渗所致。
表5-1-3 全国采矿业工业废气排放情况
注: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05》。
表5-1-4 全国采矿业废水排放及处理情况
注: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05》。
(二)资源毁损
1.采矿破坏大量的土地资源
采矿工业占用破坏土地资源,其中占用的土地是指生产、生活设施及开发破坏影响的土地和为矿山服务的交通占地;其中破坏的土地是指露天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场、塌陷区及其他矿山地质灾害破坏的土地面积。
据统计,一座大型矿山平均占地达18~20万m2,小矿山也有几万平方米。
我国每年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中,85%以上来自矿山开采。全国国有煤矿现有矸石山1500余座,历年堆积量达3亿t,占地5000hm2。各种尾矿累计约25亿t。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全国部分省区矿业开发占用和破坏的土地共计560665hm2,其中尾矿堆放占用土地43815hm2,露天采矿占用土地144240hm2,采矿塌陷244713hm2。废石和尾矿任意排放,不仅占用土地,污染土壤、水、空气,还会造成地表的植被破坏和诱发地质灾害。
土地占用比较严重的有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云南等省。
2.水平衡系统的破坏
疏干排水破坏地表水、地下水均衡系统,造成大面积疏干漏斗、泉水干枯、水资源逐步枯竭、河水断流、地表水入渗或经塌陷灌入地下等现象,影响了矿山地区的生态环境。沿海地区的一些矿山因疏干漏斗不断发展,当其边界达到海水面时,易引起海水入侵现象。
3.土地功能退化
矿业活动,特别是露天开采,大量破坏了植被和山坡土体,产生的废石、废渣等松散剥离物质极易导致矿山地区水土流失。
疏干排水和地下采空,破坏了水平衡系统,地面缺水,植被干枯,从而导致荒漠化趋势。
此外,采矿工程与矿坑排水使地下水头压力、矿山压力与围岩之间失去平衡,从而引起一系列环境工程地质问题。如地下采空区顶板冒落及塌陷、巷道底板鼓胀、露天采矿场边坡的滑动、矿坑涌水等,均可造成严重的危害。
4.采矿破坏地表景观
对地表景观的破坏主要表现为其开发活动对自然景观、地貌、地形、地质遗迹、土地及地表植被的破坏,废弃物等对地表景观和地质遗迹的污染和侵蚀。
(三)采矿诱发地质灾害
由于矿山开采需要对地表或者地下进行大规模采掘,改变了矿区的地应力平衡,采矿遗留下来的废石堆、尾矿库、地下巷道等都极易在一定的诱因下衍变成地质灾害。露天开采的矿山会破坏土壤结构、破坏生态环境,在气候变化的时候,由于风或者雨水作用,造成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并且容易造成地下开采矿山破坏地下地质结构、破坏地下水均衡,在雨水或地质条件作用下,容易引起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
全国因采矿引起的地面塌陷达180处以上,其中塌陷坑1600个,塌陷面积达1150km2。全国发生采矿塌陷灾害的矿业城市近40个,其中严重的有25个。全国每年仅因采矿导致的地面塌陷造成的经济损失达4亿元以上。
㈡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是什么
矿山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袭证金的收取标准如下:
1、地下开采:保证金=矿区面积(平方公里)×10000元+地表坑道口数(个)×5000元+开采期限(年)×5000元。
2、露天开采:保证金=矿区面积(平方公里)×10000元+采场数(个)×5000元+开采期限(年)×5000元。
3、联合开采(地下开采和露天开采):保证金=矿区面积(平方公里)×10000元+地表坑道口数(个)×5000元+采场数(个)×10000元+开采期限(年)×5000元。
矿区面积,开采期限按采矿许可证核实的面积和年限计算。
地表坑道口和采场数确定:新设置矿山,按矿山开发利用设计方案中所设计的地表坑道口和采场数计算;已设置的矿山,按实际施工的地表坑道口和采场数计算。
㈢ 矿山地质环境
3.2.1.1 矿山地质环境(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矿山地质环境是指曾经开采、正在开采或准备开采的矿山及其邻近地区的岩石圈表层与大气圈、水圈、生物圈组分之间不断进行物质交换和能量流动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这个系统以岩石圈为依托,以矿产资源开发为主导,不断改变着地球表面岩石圈自然环境平衡中的地质环境。
在矿山建设与采选过程中,矿业开发的人为作用对矿山地质环境施加的直接和间接的作用力总称,亦称矿山地质作用,是影响矿山地质环境的重要因素。一旦矿山地质作用超过地质环境的质量和容量时,就会对矿山地质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严重者,甚至会引发严重的地质灾害和水土环境污染事件。
3.2.1.2 矿山地质环境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是由地质环境质量和地质环境容量构成的。良好的矿山地质环境质量有利于矿产开发活动;反之,则不利于矿业开发,为了避免不良地质环境对矿产资源开发产生的负面影响,就必须事先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如在山地地区,自然因素极易引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因而,矿山建设及生产过程中就必须加强对原生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同时,采取有关措施,避免加剧、诱发上述灾害的发生与发展。可见,不良的地质环境质量会影响矿山正常生产,从而加大矿业开发成本。
3.2.1.3 矿山地质环境容量
矿山地质环境容量是指矿业活动中安全开发强度、矿区承纳“三废”的能力,以及矿区地应力和地质结构状态自然平衡的最大值。因此,地质环境容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1)如果矿产资源开发导致地质环境质量开始发生变异,甚至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则此时的开发强度或开发量临界值即为矿山地质环境容量。
(2)矿山地质环境具有“自净”功能,土壤、岩石、水、气体和生物体等对有害物质有吸附、迁移和转化功能,从而消减其危害性。“自净”能力有一定限度,即环境对各种有害废弃物的容纳能力有一定限度,超过这个阈值就会导致矿山地质环境的组成物质发生变异,从而导致环境污染,对人居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危害。
(3)在矿产开发过程中,人施加给矿山地质环境的直接或间接作用,从总体上破坏了地应力的自然平衡,致使矿山地质结构与状态发生变化。一旦地应力失衡,就会导致矿山地质结构与状态的改变,当其超过临界值时,就会发生地质灾害,这个临界值就是地应力和矿山地质结构与状态的地质环境容量。如地下开采活动超过结构与状态环境容量,将引起地面塌陷、山体失稳、山体开裂,形成诸如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因此,开发矿产资源时,应结合矿床地质结构、岩体应力状态,研究确定地应力和地质结构状态变化的临界值,尽可能控制人为地质作用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不超过其矿山地质环境容量,从而保护矿区的地质环境。因此,矿山地质环境容量是矿山地质环境系统中所具有的一种性质,或者说它也是一种资源,利用其自然“净化”能力和不超过临界值的应力变化,排放限量的污染物和改变有限的地应力场,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
㈣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概述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是指受矿业活动影响而对岩石圈、水圈、生物圈产生地质环境破坏的现象,主要包括矿山地质灾害、土地占用及毁损破坏、地下水系统破坏、三废排放及水土污染、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
湖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十分突出,且具有地方特色。截至2013年年底,湖南省有826个矿山发生了矿山地质灾害1620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7亿元以上;矿业活动占用及破坏土地面积约21380hm2;采矿废水年产出量约78550万m3,年排放量约72720万m3;采矿废渣年产出量约5700万t,年排放量约4730万t,累计积存量约61070万t。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分布有明显的地域性与集中性,与全省矿产资源禀赋特征及开发现状关系密切。区域上,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最突出的地区主要为湘南耒阳—鲁塘—瑶岗仙煤炭、有色金属资源集中开采区,湘中冷水江—恩口—洪山殿煤炭、石膏、锑矿资源集中开采区,湘北广福桥—合口石膏、煤炭、石煤集中开采区;次为花垣铅锌矿区、辰溪煤矿区、邵阳黄亭煤矿区、武冈文坪煤矿区、零陵东湘桥锰矿区、观音滩煤矿区、宁乡煤炭坝煤矿区、浏阳澄潭江煤矿区、攸县黄丰桥—兰村煤矿区、衡山白果—界牌石膏及高岭土等集中开采区。从开采矿种分析,煤炭资源开采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最突出,次为有色金属矿及石膏矿。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分析,地面变形灾害以地下开采的煤矿、石膏矿最突出,崩塌、滑坡灾害以露天开采的建筑材料矿山为主,泥石流灾害主要分布在湘南有色金属矿区;占用破坏土地以煤矿、建筑材料矿山、有色金属矿山最严重;地下水系统破坏以岩溶充水的煤及有色金属大水矿区最突出;矿山水土环境污染以煤炭、有色金属、硫铁矿、砷矿、铀矿、盐类矿山等较突出。
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世纪末,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发展总体呈逐步上升趋势,与新中国成立以来湖南省矿山数量逐步增多、矿业开发和利用程度逐步增强基本同步;21世纪初至今,进入缓和平缓阶段,与国家、地方及矿山企业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投入和治理力度基本同步。20世纪50~60年代,矿山地质灾害发生频次较少,70~80年代,随着矿业经济的发展,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逐渐增多。进入80年代中后期,特别是80年代末至90年代末,受“大矿大开,小矿放开,有水快流,大力鼓励民营经济发展”思想的影响,矿业无序发展,开采高峰时期,湖南省各类矿山近两万处,部分采矿权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应有的地质环境保护意识,乱采滥挖,引发了大量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这一时期,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无论从数量、类型或危害程度看,都进入一个跳跃式的高峰发展阶段。
㈤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产生
地质环境的出现早于人类,与地球演化历史相比较,地质环境的形成史要短得多。对人类有意义的是那些在人类出现时已形成的地质背景以及人类出现后发生的地质作用和地质过程。这些地质作用和地质过程往往具有中小时间尺度的特征,尽管它们的规模与强度不足以使全球地质背景发生结构性变化,但对于局域地质环境系统而言意义重大,有可能促使其整体结构性的改变而导致失稳。
然而地质作用是地球上的自然力驱动地球物质运动的行为,根据自然力的来源可进一步划分为内动力地质作用和外动力地质作用。
内动力地质作用的驱动力是地球形成时继承下来的,包括地内热能、地球旋转能、化学能和结晶能等。其中地内热能大部分源自放射性元素的衰变。它们使地球深部的岩石接近熔点或形成岩浆,由于加热不均匀,岩石(浆)密度具有差异,引起部分地壳上升、另一部分下降。在一些地点,高温高压的岩浆上升到地表,形成火山。地壳的运动又会引发地震,并使地壳的结构发生变化,出现褶皱、断裂。
外动力地质作用又称为外营力地质作用、表生地质作用,是地球外部圈层的运动而产生改变地表形态、物质迁移和堆积的各种作用。其驱动力主要来自于太阳的辐射热,日、月对地球的引力以及重力能。这些能量维系着地球浅表的热量和水分的运动,形成永不停息的水文循环,同时也是岩土物质再分配和生命延续的原动力。在外动力地质作用下,岩石会风化剥蚀形成松散的物质,并不断被搬运、沉积到低洼处,在此过程中地形得到改造,高山夷为平地,土壤的形成和流失又决定着生物的演替、进化,植物群落的繁盛与消亡。
地质环境是伴随人类历史的延续同时得到发展的,这种发展是通过自然的和人为的地质作用共同推进的。正如俄罗斯学者B.И.维尔纳茨基明确指出的:“地球上除传统地质学所论及的内动力地质作用和外动力地质作用外,目前已出现了新的地质营力,即人为地质作用。人类活动所造成的地质变化已与自然并驾齐驱。在某些方面和某些地域,人类的作用已超过自然地质作用的速度和强度,使之成为影响人类环境的重要力量。”这里所讲的人为地质作用可以定义为:人类通过工程活动,对地面以下地球四大要素自然分布格局的干扰,主要是对岩、土、地下水天然时空结构的改造。
人类的出现,特别是人类从自身利益出发,开发利用各种自然资源,并通过科学技术进步,扩大干预自然的能力,使人类终于成为地球表层物能交换、传递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此过程中人类自身也得到改造。作为消费者,人类走过了从原始的被动顺应、选择地质环境的阶段,逐渐成为主动干预和改造地质环境的角色。为了进一步获取利益,人们上天入地、移山填海、采伐森林、开垦土地,改变了大自然长期形成的稳定性和原有的演化轨迹。随着社会形态的变革,生产方式的不断调整,人的行为的群体性和社会性特征愈来愈鲜明、突出。人为地质作用的目的性、功利性与政治、经济乃至法律、法规等意识形态的联系越加紧密,人为地质作用所产生的后果,即地质环境状况及变化必然受“社会之手”的操纵。尤其是在人为活动强度较大的地域,地质环境呈现出明显的社会属性。
地质环境系统按其组成可以划分为地质背景(或地质体)子系统和人工子系统。地质环境系统由地质背景子系统与人工子系统耦合而成,两者有着紧密的时-空关联。出现在地质背景子系统的各种地质现象及过程,在许多情况下是难以严格区分哪些是人为地质作用所为,哪些是纯自然地质作用所致。换句话说,这些现象和过程是两种地质作用的综合结果。所以,在研究地质环境系统演化时,重要的是收集地质背景结构性改变的证据,分析软结构和硬结构的变化特点和规律,再根据分析的结果,反推这些变化产生的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从而对系统未来的时-空结构做出推断。
㈥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由什么制定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如下:
1、地下开采:保内证金=矿区面积(平方公容里)×10000元+地表坑道口数(个)×5000元+开采期限(年)×5000元。
2、露天开采:保证金=矿区面积(平方公里)×10000元+采场数(个)×5000元+开采期限(年)×5000元。
3、联合开采(地下开采和露天开采):保证金=矿区面积(平方公里)×10000元+地表坑道口数(个)×5000元+采场数(个)×10000元+开采期限(年)×5000元。
矿区面积,开采期限按采矿许可证核实的面积和年限计算。
地表坑道口和采场数确定:新设置矿山,按矿山开发利用设计方案中所设计的地表坑道口和采场数计算;已设置的矿山,按实际施工的地表坑道口和采场数计算。
㈦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总体思路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意义重大。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部署,促进湖南省“两型社会”建设,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总体思路:根据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质量现状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现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进行调控,实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矿业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提高。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统筹矿业经济发展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抛弃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变资源利用和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倡导和发展循环经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污染。
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通过制定切实可行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律,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对采矿权人矿业活动的约束,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理顺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体制
调整现有管理体制,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统一管理,建立以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同管理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体系,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合理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产业布局。同时,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力度,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促进矿山地质环境向良性方向发展。
四、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经济调控手段
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不断拓展融资渠道,加大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投入。完善矿业权市场,杜绝矿业权配置的双轨制,通过市场合理有序地配置资源。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产权制度,探索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产业化运作机制。充分发挥政策的杠杆作用,合理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鼓励低消耗、轻污染、科技含量高而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产业发展。同时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缓解矿产资源和矿山地质环境的压力。
五、激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技创新
大力提倡和激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领域技术研发以及新技术的应用,培养一批掌握先进技术、具有创新精神和能力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技队伍和人才,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
六、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
各级政府应当公开发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保护规划和计划,矿业权人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面采取的措施及效果,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政府在审批一些影响范围大、涉及人员多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要广泛听取当地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通过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决策的科学化。
㈧ 什么是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政府为了确保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或闭坑时,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建立的一项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返还和动用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制度。
㈨ 请问:矿山缴的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两项,会计总账和明细怎样写感谢!
1、支付的采矿权价款,作为无形资产-采矿权核算,
借: 无形资产-采矿权
贷:银行存款
2、支付的矿山地址环境治理备用金作为其他应收款核算,
借:其他应收款-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