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质资料汇交
1. 成果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1)汇交人汇交成果地质资料时,应报送加盖有汇交人公章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清单》(以下简称《资料清单》)。馆藏机构收到汇交人报送的地质资料后,应根据《资料清单》对汇交人报送的地质资料进行清点,两者一致的应在《资料清单》上加盖馆藏机构汇交专用章后交1份给汇交人留存。
(2)汇交人提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经验收合格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通过汇交监管平台将验收合格的信息告知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汇交人提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向汇交人印发《地质资料修改、补充通知书》,通知汇交人按要求修改、补充完善后重新汇交。
(4)汇交人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补充成果地质资料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表2.1 非矿权类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导入模板
注:表中的“变化次数”是指项目新立、延续或变更等变化的次数,如第一次为“探矿权新立”,第二次为“探矿权延续”则变化次数为“2”;“项目初始标识码”是指地调局组织实话的新立项目第一次编的代码“计划项目”是指由地调局组织实话的由若干个项目组成的大项目。下同。
表2.2 探矿权信息导入模板
表2.3 采矿权信息导入模板
2. 地质资料汇交
根据全国地质资料馆成果地质资料、原始资料的现行管理方式,建立统一的成果、原始资料目录清单的上报、清单在线处理(确认验收合格、修改补充通知、退回通知、资料转送等)系统及数据库。全国地质资料馆及省级馆藏机构分别对汇交到各单位的资料进行处理。建立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在线汇交系统,统一协调全国地质资料馆与省级馆藏机构的汇交处理工作,确保汇交及处理的信息能及时反馈到国家管理部门。
汇交人将需要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提交给馆藏机构的管理人员,由馆藏机构管理人员将目录清单录入数据库。馆藏机构依据目录清单,根据实际资料的接收处理结果,在线完成资料验收和转送工作,并将所有处理信息及状态信息存入数据库。地质资料主管部门通过监管平台,能及时查看地质资料的汇交结果,根据实时汇交情况进行决策,加强地质资料的管理工作。
通过建立统一的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与服务信息数据库,可以保存在整个地质资料汇交业务中形成的管理性数据和后期编录的服务性数据,并按照谁接收、保管地质资料,谁进行数据采集、录入的原则,由国家级、省级馆藏机构分别承担各自的数据库维护工作,包括汇交信息、服务信息和业务管理3个部分的数据。
通过建立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平台,由国家馆藏机构在网上统一发布、接收信息,解决地质资料汇交、馆藏和服务管理方面的3个问题,并解决国土资源部与省级相关部门间的通讯衔接和上报清单、地质资料的流转问题,实现地质资料的汇交、接收在线管理。
3.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的详细资料~~~由什么单位出具
地质勘探局
4. 地质资料汇交监管
在地质资料汇交及处理数据的基础上,建立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监管成果地质资料专、原始属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的整体汇交情况,包括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的目录清单,各项目、探矿权、采矿权的汇交阶段及状态显示,全国及各省汇交情况的显示等,实现地质资料汇交过程的监管。监管内容可以细化到地质资料汇交处理的各个阶段,如清单填报、馆藏机构处理、汇交通知、合格确认、催交通知、汇交凭证发放等,将馆藏机构的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到上级管理部门,让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动态信息,从而实现对全国地质资料汇交情况的实时监管,为决策分析提供基础数据。
5. 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要求
(1)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和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科室)应督促汇交人在法定汇交时限内按《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中的附件表格规定的格式要求报送《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并根据《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本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条件确定应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
(2)收到《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按以下要求答复汇交人:对无需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应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回执》;对需要汇交实物地质资料的项目,应向汇交人印发《实物地质资料汇交通知书》。
(3)负责接收、验收实物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应在《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到汇交人暂时存放实物地质资料的场所筛选、验收汇交人汇交的实物地质资料,并按以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对验收合格并能在法定时限内移交实物地质资料的,应同汇交人办理资料移交手续;对验收合格但未能在法定时限内移交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应按本方案的要求向负责接收该资料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提交《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收到承诺书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向汇交人出具《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回执》。对提交了承诺书的项目,应视为已向馆藏机构移交了相关的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将验收合格信息通过监管平台告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该项目的成果和原始地质资料也已验收合格的,负责接收该项目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向汇交人印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6. 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应充分前置——对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一些思考
肖建红 牛俊强
(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
摘要 通过分析地质资料汇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将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纳入项目进程中,并应充分前置,在项目初始阶段就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要对资料汇交工作进行详细说明,便于后续工作的持续跟进。同时探讨了资料汇交在资料整理与成果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 地质资料 汇交 前置
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成果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地质工作服务于社会的重要载体[1]。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自2002年《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2003年《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颁布以来,地质资料汇交人汇交意识不断增强,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也得以顺利开展。
地质资料汇交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在资料汇交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不断改进并完善。在此提出一些思考,希望对地质资料汇交工作有所助益。
1 资料汇交应纳入项目进程中
在资料汇交过程中,存在这样的现象:项目资料汇交工作与项目工作明显脱节,且项目周期越长,脱节现象越严重。使得资料汇交形成“项目后”管理的模式,这必然导致资料汇交不及时等问题。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与资料汇交时间要求有关,汇交地质资料的时间通常要求在项目成果评审符合验收条件后、正式印发项目验收意见前。这就使得一些项目工作人员片面地认为资料汇交工作不着急,可以慢慢来,等项目结束后,再来进行资料汇交。对于一些周期短、资料少的项目,其弊端还不是很明显;但对于一些周期长、资料多的项目,其弊端就十分显著了,比如说对于一些周期3~5年的项目,姑且不说那些对项目涉足不深的人员,甚至于一些主要项目人员可能都记不清采取了哪些手段,获取了哪些资料,又有哪些资料达到了汇交要求,他必须从头开始清理资料,才能完成资料汇交工作,这样既费时又费力,同时也是不经济的,国土资源大调查中此类项目不在少数,应加以重视。
要克服上述弊端,就要避免资料汇交工作与项目工作的脱节,应将资料汇交纳入项目的运行过程中,把资料汇交工作作为项目工作的一部分去实施,而不是将其当作项目结束后的一个独立任务。
在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项目的每一分项工作所获取的各种数据资料,在进行资料整理、分析、总结时,一定要按资料汇交的要求进行,要把内容和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形式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内容,这样既可以完成资料的整理总结,又可以完成项目资料的归档化管理。
资料汇交工作不能拖后,一定要与项目工作同步进行,要把资料汇交作为一种项目资料规范化管理的手段,使资料汇交工作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整个项目。
2 资料汇交工作应充分前置
在进行地质资料汇交检查的过程中,往往发现汇交的地质资料,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诸如信息不完整,格式不规范,文图不对应,纸电不一致等[2]。
这些问题的产生大部分归囿于资料汇交人员对资料汇交的相关格式要求不熟悉,有的甚至在汇交资料的时候才知道有相关的要求,临时抱佛脚,自然是错漏百出。当然还有一部分原因就是项目组人员对资料汇交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把资料汇交当作一项基本任务来抓,这体现在项目工作的方方面面,比如大多数项目在设计阶段,都会对项目工作方法进行细致设计,具体实施进行详细安排、组织管理、经费预算等都会详细说明,但对于资料汇交工作,仅规定了资料汇交的时间,至于汇交的要求、程序等均未涉及,这表明在项目初始阶段资料汇交工作就没有得到充分重视,设计中没有提及的工作是不是可以不做或少做呢? 这自然就使得资料汇交工作落到了“一步落后步步落后”的尴尬境地。
要把资料汇交工作充分前置,在项目初始阶段(通常是设计阶段)就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对资料汇交的要求、程序、时间以及所依据的规程规范等要有详细的说明,以便后续工作的持续跟进,笔者认为这应该是解决资料汇交工作的一个有效途径。
资料汇交工作的前置不仅要体现在形式上,而且要落实在行动上。在项目组织实施前,项目组在组织项目组人员学习各种技术规范、工作要求的同时,要学习《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国土资发〔2006〕210号)和《DZ/T0033—2002 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等资料汇交与报告编写等方面的规定,对每项要求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并在后续的项目工作中遵照实施。
人们做任何事都有一种习惯,项目资料的整理和报告编写自然也有种种习惯,各个单位、甚至每个项目组都有自己的习惯。如果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熟悉,能将资料汇交和报告编写的要求形成一种习惯,那样的话资料汇交工作不就水到渠成了吗?
项目人员的良好习惯是保证资料规范的基础,同时项目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资料的规范化管理,将资料规范化纳入项目日常管理,加强检查与监督,比如在进行设计审查时应将资料规范化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在进行项目中期检查、野外验收等工作时,应有专门的资料管理人员参与检查与验收等。
3 使资料汇交成为提高成果质量的助力
资料汇交过程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由于项目周期长、资料多,项目结束后进行资料汇交时感觉费时费力,有的人甚至把资料汇交工作当作一种负累,这一方面是由于汇交工作与项目脱节造成的,另一方面是由于对资料汇交工作认识上存在的偏差。
汇交地质资料是汇交人应尽的义务,如果只强调它是汇交人应当完成的一项任务,可能就会忽视资料汇交对项目工作的积极作用。
在资料整理方面,它可以帮助项目人员查缺补漏,提高资料完整性。资料汇交强调要对原始资料进行系统整理,项目人员按照项目的目的任务、设计等对各项原始数据进行归类整理,整理过程中检查各项数据是否满足目的任务、设计等的要求、是否满足成果表达的需求,若发现有缺失或遗漏,应及时补充更正,确保资料的完整性,这样就为后续的资料分析工作奠定了基础。
在成果报告编制方面,资料汇交对成果报告有格式化要求,特别是对于插图、插表格式要求统一。格式化要求不仅使报告美观,便于阅读,同时对促进成果质量也有一定的作用。比如对于引自其他成果的图件,若不加修改直接利用,不仅不符合归档要求,可能项目人员也不会过多地去关注、了解它,若根据资料归档要求进行统一编辑,编辑过程中项目人员就需要理解它,只有在理解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修改,这样就能够加深对资料的理解,有助于项目人员的水平提高,使成果报告更为严谨,间接提高成果的质量。
4 结语
资料汇交工作虽已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资料汇交不及时、格式不规范等问题。
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摒弃这样一种错误认识,即资料汇交是项目结束后的一项任务。要将资料汇交工作纳入项目进程中,资料汇交工作不能拖后,一定要与项目工作同步进行;要将资料汇交工作前置,在项目初始阶段就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在项目设计阶段就应对资料汇交工作进行详细说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设计书要求一步步实施。
同时探讨了资料汇交对项目工作的积极作用,如在资料查缺补漏、提高资料完整性、提高成果报告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建议在国家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中加强资料汇交前置工作管理,不应局限于最终的资料汇交验收,应逐步形成与项目技术检查验收同步的资料验收制度。
参考文献
[1]刘增铁.青海省馆藏地质资料开发利用工作的几点思考[J].地质资料动态与参考,2009,1(1).
[2]郑芳,张小兰.电子文档汇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处理[J].资源环境与工程,2010,2(1).
7. 地质资料的汇交与利用存在问题浅析
郑志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广州510080)
摘要 本文总结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实施5年多来,地质资料汇交与开发利用取得的成绩,并针对新形势下的地质资料汇交和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 地质资料;汇交;利用;问题
1 地质资料汇交及利用现状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实施5年多来,广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以资料汇交管理为基础,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以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为目标,突出加强了馆库建设,数字化建库和地质资料网络化服务体系建设,地质资料的接受、整理、归档、管理、数字化、提供利用工作走上了更规范化和现代化的道路,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全省的地质资料电子文档汇交率达到100%。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明确将“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作为新时期地质工作六大任务之一,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地质资料工作的高度重视与亲切关怀,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对地质资料信息的迫切需求。地质勘查投入生产出的直接产品是反映地质矿产信息的地质资料(包括原始的、成果的和实物的)。这些地质资料在获取矿权和工程施工等经济活动中起到极其重要的决策参考和凭证作用,具有非常大的经济价值。开发利用地质资料信息,是扩大找矿成果的捷径。几年来,我馆积极做好地质资料的二次开发利用工作,承担了省厅下达的工作项目: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申请勘查范围内以往地质勘查工作程度核查,矿产资源储量表,矿产资源登记、统计数据库建设等专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前,正积极参与承担“广东省金土工程”中的地质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更新、地质资料数据库建设、地质工作程度数据库、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更新、馆藏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更新等项目。
2 地质资料汇交及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地质资料汇交量不多,面不广
(1)汇交执法缺乏刚性,缺乏有效制约拒交、欠交的机制。除涉及办理“两权”(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外,其他成果地质资料欠交比较严重。如工程勘察报告、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上表矿区停采、闭坑报告(含煤炭政策性关闭矿区资料)等基本未能汇交。如果以后要进行重新的工程建设或矿区开采,需投入大笔的资金去探明,造成巨大的浪费。
(2)省级馆藏机构缺乏足够的信息对汇交的整套地质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检验,无法掌握汇交资料的各类文件具体数量。有些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与评审时提交报告有出入,汇交资料不完整,如有的矿产勘查报告前期已开展物化探工作的,不汇交前期的物化探报告;有的报告已进行野外验收的,不汇交野外验收记录;有的报告甚至连附图都未汇交完整;有的报告为节省经费,汇交的是送审稿,而不是经专家评审后的审定稿。
(3)电子载体类地质资料(主要为数据库、软件类)汇交较少。地质资料的物质表现形式从传统的纸质为主。目前很多数据库资料已经成为用户的需求热点。在全国地质资料馆电子数据存储中,地质大调查成果数据约占全馆数据的1/3。大部分数据库、空间库的区调大项目资料,如1:20万、1:5万区域地质图数据库等,项目承担单位在向各区调所汇交的同时,未能及时向所在省级馆藏机构汇交,影响了地质资料的集中保管与应用。另一方面,省级馆资料接收人员缺乏对相关数据库应用软件操作培训,不能做到全面对数据库进行验收,制约着电子载体类地质资料的汇交验收工作。
2.2 地质资料利用率不高,综合开发程度低
领导重视是做好地质资料工作的关键。近几年来,从各省地质资料管理年报,每年成果地质资料利用情况(利用人次、利用份次、利用件次)看,利用率并不高,有的省级馆一年下来每个工作日平均不到1人(件)。这样,领导就有些不理解了,一方面在强调资料的宝贵,一方面利用率如此之低下,我们的工作就难以获得领导的支持。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统计数据不准确。近年来,地质资料的常规服务发生了很大变化,不仅包括传统的来馆服务,还包括网络服务、电话、信函服务、专题服务、代借阅服务、项目研究服务等。在地质资料管理年报中,统计数量局限于来馆查阅服务,对于其他类型的服务利用,未加于统计。以广东为例,在网络服务方面,用户可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网站相关栏目查阅馆藏地质资料目录,内容包括档号、电子档号、题名、编著者、形成(提交)单位、形成时间、批准机构、批准时间、资料类别、工作程度、起始时间、终止时间、起始经度、终止经度、起始纬度、终止纬度、内容提要等共十几项,从2006年10月至2007年底,点击率超过10000次。此外,我馆还承担了省厅下达的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申请勘查范围内以往地质勘查工作程度核查、矿产资源储量表等专项工作,这些项目每年利用成果地质资料均超过1000件。而这些利用数量,在地质资料管理年报中未有反映。
(2)馆藏资料陈旧,二次开发程度低。馆藏资料陈旧,大部分资料为20世纪90年代前形成的。资料更新慢,数字化(矢量化)程度低,二次、多次综合开发利用程度低,服务范围窄等,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用户的需求,用户到资料馆查询的自然就少了。
3 几点建议
(1)不断完善实施办法,尽快修订、细化地质资料汇交细目,加快出台相关法规。如《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对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矿产资源规划、矿山环境评价等重要成果资料未列入或未明确列入汇交范围,造成此类资料欠交。通过出台全省的地质资料汇交与利用办法,将工程勘察资料、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报告汇交与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主管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年审、用地审批工作联系起来,实行汇交凭证“一票否决制”。
国土资源部部储量司在2008工作要点第五条“强化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里有四项内容:实物地质资料清理、原始地质资料清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细则、规范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办法。我们期待上述办法的早日出台。
(2)为保证资料及时汇交及汇交资料的完整性,评审机构或备案机关(如地质灾害评审机构、储量评审中心、市国土局、地勘局等)应定期(如半年一次)将通过评审的成果地质资料的目录(或开展地质工作的任务书)以及包含的各类文件(正文、审批、附表、附件、附图、其他、原始资料目录、数据库和软件类等)的数量、汇交时限等抄送省级馆藏机构,供省级馆藏机构查验。
建立馆(档案馆、资料馆)处(矿管处)联动机制,省级馆藏机构及时将汇交情况上报主管处室,以便及时催交。建议在报告评审环节增加馆藏机构人员参加,掌握报告的各类文件具体数量,指导成果资料归档汇交和电子文档制作。
(3)制定电子载体类地质资料(重点是数据库类资料)汇交规范,组织相关数据库应用软件操作培训,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提供数据源保障。
(4)在地质资料管理年报中完善地质资料利用情况统计,内容应包括网站点击率、电话、信函服务、专题服务、代借阅服务、项目研究服务等项目利用数量的统计。通过规范的统计标准,真实反映地质资料利用的情况,用数字说话,以引起领导的重视,争取得到领导的支持。
(5)由全国地质资料馆牵头就资料的二次开发利用报专题项目,制定方法、标准,组织省级馆藏机构开展馆藏资料编研、开发工作,部、省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列出专项经费给予支持,推进馆藏资料的开发利用,不断挖掘其历史价值和利用价值。
(6)制定地质资料管理专业的技术职称评定标准,设立地质资料管理专业的技术职称评定机构,改变地质资料管理人员既不属“档案专业”,也不属“地质专业”,无从评审专业职称的现状,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社会地位。人员素质、专业水平的提高,有利于馆藏机构开展地质资料的二次、多次综合开发,生产出高质量、附加值高的“产品”,不断满足社会各行各业的需要,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地质资料的开发利用步入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全国地质资料馆.第五届全国地质档案资料学术研讨会文集.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7.
[2]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编.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手册.北京:地质出版社,2003.
8. 地质资料汇交人
(1)探矿权人应当来在勘查许可证有自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汇交。
(2)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个工作日前汇交;采矿权人属于阶段性关闭矿井的,自关闭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汇交;采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时,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或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开发勘探工作结束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汇交。
表2.4 地质资料汇交、催交、转送时间期限
表2.5 选择确定地质资料接收机构
(3)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汇交。
(4)其他的地质资料,自地质工作项目结束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汇交。需要评审验收的项目,自该地质项目评审验收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汇交;无需评审验收的,自野外地质工作结束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汇交。
(5)因不可抗力,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汇交。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个工作日。
9.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地质资料是人们通过劳动对客观地质体和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发的成果反映,是国家的重要档案资料。法律规定由国家实行统一管理。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是地矿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本节按现行法规介绍了管理内容,并提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的设想。
一、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现状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14条的规定,我国对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管理。国家设立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的目的:一是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地质资料作为矿产资源最详细的说明书,国家必须要对其进行统一管理,以实现国家管理矿产资源的需要;二是通过向社会提供借阅使用地质资料,更好地发挥它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是通过对汇交资料的二次开发,为政府管理决策和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信息和依据。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现行依据是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地矿部发布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部令第1号)以及1989年地矿部制定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部令第5号)。
(一)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构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构是统一管理全国各种地质资料的国家机关,是国家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一级机构,主管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负责对省级地质资料管理机关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归口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业务;并协调、指导地勘行业有关部门地质档案资料机构的工作。
各省(区、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构是统一管理本省(区、市)各种地质资料的国家机关,是国家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二级机构,在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主管本省(区、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汇交的督促、检查,并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归口管理本省(区、市)地质资料馆业务;并协调、指导本省(区、市)地勘行业有关部门地质资料机构工作。
全国和省(区、市)地质资料馆是国家集中管理地质资料的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和保管汇交的地质资料,并提供借阅使用。全国地质资料馆负责接收、保管全国范围内重要的、具有全局性意义的地质资料;省(区、市)地质资料馆负责接收、保管本行政区内应予汇交的所有地质资料。
(二)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
根据资料汇交办法的规定,下列各类地质资料应予汇交:
(1)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图件;
(2)矿产地质勘查资料,包括普查、详查、勘探以及矿山基建、生产勘探和闭坑地质报告;
(3)各类石油、天然气地质资料;
(4)各类海洋(含远洋)地质调查、矿产调查资料;
(5)各类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资料;
(6)各类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
(7)地震地质资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质调查、宏观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报告等;
(8)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勘查资料;
(9)地质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
(10)其他地质资料,包括天体地质、火山地质、极地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冰川地质、黄土地质、冻土地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等地质资料。
(三)地质资料汇交义务人及其权利
地质资料汇交义务人是指矿产资源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及其他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资料汇交办法的规定履行了资料汇交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其汇交的地质资料享有如下权利:占有、使用、转让和收益的权利;申请保护商业性秘密的权利;申请科技成果奖的权利;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地质资料汇交的有关要求
1.地质资料汇交期限要求
从评审验收合格之日起,区域地质调查,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物探、化探,遥感地质调查和大中型矿区的勘探地质资料,须在2年内汇交。其他地质资料,须在1年内汇交。
2.地质资料汇交份数要求
除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以及远洋地质、极地地质、天体地质的地质资料可汇交一式二份外,其他属于汇交范围的地质资料,一律要求汇交一式四份。
3.地质资料汇交的受理机关
地质资料的汇交一律由工作区所在地的省级地质资料管理机关受理。要求汇交四份的项目,其中两份由受理机关转送全国地质资料馆。在远洋、极地从事地质工作的项目,其地质资料的汇交由全国地质资料馆负责受理。
工作区跨省级行政区的,其地质资料应分别向工作区所涉及的省级地质资料管理机关汇交(一式两份)。其中,属于应向全国地质资料馆汇交的项目,其地质资料(两份)由主要工作区所在地的省级地质资料管理机关负责转送。
(五)违反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法规的处罚
1.不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行为的处罚
根据资料汇交办法第18条的规定,不按期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资料管理机关提出警告、通报,并限期补交;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补交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停止其借阅地质资料,直至补交为止。
2.有关侵权行为的处罚
未经地质资料汇交权利人同意,擅自将其汇交的属于有偿使用范围的地质资料,用于非法转让或其他营利活动,属于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据资料汇交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擅自将全国地质资料馆或省(区、市)地质资料处(馆)馆藏的或借阅复制的有偿使用范围的地质资料,用于非法转让或其他营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地质资料管理机关除责令其交回资料外,应停止其借阅地质资料的权利1~3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地质资料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按期或不按规定提供馆藏地质资料借阅使用的,或玩忽职守,造成地质资料损失的,应当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汇交地质资料的利用
为了使汇交的地质资料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资料汇交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两级资料管理机构对汇交的地质资料:一是及时提供社会借阅使用,并定期公布各自馆藏的地质资料目录。如1996年度,全国和各省(区、市)资料馆共接待查阅资料219635人次,借阅资料510899份次、2723703件次;二是针对不同需要,采取多种方式,组织资料信息的二次开发,为政府管理部门的决策和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有关信息和依据。
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改革
我国现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设立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地质资料全部是由国家投资形成的,所以,国家为了避免各部门的资料封锁,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减少和避免重复性地质工作,建立了地质资料的统一汇交制度,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提供全社会使用,提高国家矿业投资的效益。同时,通过行政命令设立了汇交机制。但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特别是随着我国矿业权制度的建立,矿业投资出现了多元化局面,地质资料与矿业权的依附关系已越来越清晰。因此,地质资料全部提交政府并无条件地提供社会使用的前提已不复存在。通过行政命令建立汇交机制的效力,也在发生动摇。具体表现是地质资料的汇交一度出现了滑坡现象,特别是近些年来,欠交、拒交现象十分严重。究其根本原因是汇交人担心因汇交资料的泄密而影响其自身利益。
实际上,在国外市场经济国家,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也是地矿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但他们的管理方式与我国现行管理制度有很大区别:其一,资料的汇交执行矿业权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这些国家的矿业法中,都明确规定汇交资料是矿业权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汇交内容不仅包括项目最终报告,而且还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年度报告。汇交目的,既是政府监督与管理矿业权的需要,又是政府为支持国家决策、促进企业投资而进行的矿产资源信息分析工作的需要;其二,严格界定公开文档系统与保密文档系统。在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矿业权制度的建立,一般汇交的资料绝大部分要进入公开文档系统,向社会提供公开服务,但必须以不损害汇交义务人的利益为前提。对于汇交义务人的专有信息,一般应矿业权人要求在矿业权有效期内予以保密,有的国家在矿业权终止后,还可适当延长保密时间。如英国王室矿产机构对金矿资料的管理,通常在许可证终止后,如果企业认为有必要,还可以保密4年。
因此,无论从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角度看,还是从我国矿产资源管理需要的角度讲,我国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的汇交管理还是十分必要的。但为了确保地质资料的全面汇交,更好地为政府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必须加大对我国现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改革的力度,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建立矿业权管理制度的新情况。
首先,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要与矿业权管理制度相衔接。一方面,地质资料汇交的要求要符合矿业权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汇交地质资料应作为矿业权人的法定义务,纳入矿业权监督管理内容。
其次,要区分不同出资者汇交的资料以及公益性资料和商业性资料。对于国家出资形成的资料,应在汇交要求和管理方式上与非国家出资形成的资料有所区别。属于公益性的地质资料应无条件提供社会使用;商业性资料应根据矿业权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适当保密。
第三,要界定政府、出资人和勘查技术劳务公司保存资料的范围。政府要求汇交的资料应以满足政府管理、统计的需要为前提,适当减少汇交内容。
第四,要强化资料管理的服务意识。在为社会提供信息检索、查询、借阅的基础上,加大信息资源的二次开发力度,更好地为政府部门管理决策和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第五,要加快资料信息管理的现代化进程,进一步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10. 地质资料成果汇交
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心、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构:全国地质资料馆,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
地质资料汇交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前述规定以外的地质项目,由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中外合作开展地质工作的,中方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外方承担汇交资料的连带责任。
地质资料汇交范围:区域地质调查资料;矿产地质资料;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资料;海洋地质资料;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地震地质资料;物探、化探和遥感地质资料;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专项研究地质资料。
除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细目外,其他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
地质资料汇交期限: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汇交;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其他的地质资料,自地质工作项目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