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质量等级有哪些
A. 耕地红线的相关政策
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保障,是优化利用土地资源、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有效途径,也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方针政策,综合采取行政、工程、技术等措施,在稳定耕地数量的同时,注重质量管护,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国粮食生产实现“八连增”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一些地方对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还需进一步提高,提升耕地持续增产保障能力的综合措施还需进一步加强,管护制度和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数量管控、质量管理和生态管护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丰富耕地保护内涵,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管控优质耕地
(一)将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要按照《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和有关要求,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综合运用土地变更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到实地,划定边界,设立标志,统一编号,落实到户。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图件和表册,逐片(块)落实数量、质量等级和保护责任信息,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及时完善和更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要确保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原有高等级和集中连片的耕地得到有效保留,坡耕地的比重有所降低,平均质量等级和集中连片程度有所提高。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二)严控建设用地占用优质耕地。加强规划管控,强化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审批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高等级耕地。切实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认真执行各项空间管制规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 经批准确需调整的,要尽可能避让高等级耕地。依据规划,鼓励和引导工业、城镇用地向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劣质农用地等区域发展,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和城市低效利用土地“二次开发”。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要严格执行准入标准,充分采用节地技术,切实落实工程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批,建设项目选址(线)要现场踏勘、充分论证,通过方案比选,做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
二、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全面提升耕地质量等级
(三)加快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依据《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大力开展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加大土地复垦力度,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力争“十二五”期间再建成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各地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各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逐级分解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要综合考虑建设条件和资金保障能力等,制定并落实年度建设计划。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可不受有关新增耕地率规定的限制。新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要充分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等成果,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并统一命名、统一标识、统一网格化监管,实行永久保护。国土资源部将充分运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情况进行集中统一、全面全程监管,并定期考核。
(四)重点抓好重大工程、示范省和示范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国土搭台、部门参与、统筹规划、整合资金”的工作机制,创新实施方式,全面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省建设;在提升改造现有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基础上,着力开展500个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建设,努力实现耕地增量、提质、增效的有机结合。要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等规定要求,严格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在东北黑土资源分布区等重点地区,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工程性措施,提高区域水土保持能力,有效解决土壤有机质下降、土层变薄等突出问题。
(五)加强高标准基本农田日常管护。积极探索建立日常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按照职责做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维护、水土保持等工作,提高利用水平,防止盲目开发、过度开发和不当利用。凡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组建专业合作社等方式鼓励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现政府、企业和农户的多方共赢,确保高标准基本农田长期持续发挥效益。
三、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把好补充耕地质量关
(六)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规定。全面实行“先补后占”政策,积极探索“以补定占”机制,实现补充耕地与占用耕地数量和产能双平衡。各地要针对当地实际,合理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提高建设占用耕地成本,加大补充耕地项目投入力度,提升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统筹安排项目选址和布局,优化项目设计,严格工程实施和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为新增耕地持续耕作熟化、培肥地力奠定基础。
(七)严格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和地类变更。按照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和验收的有关规定和规范,严格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验收时,要依据项目目标和任务、工程建设质量、新旧耕地质量分等定级结果等,综合评定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形成验收结论。对补充耕地项目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要提出意见限期整改。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后,应及时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并按变更调查有关要求进行标注。
(八)切实提高新补充耕地产能。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加强工程后期管护,确保农田水利设施、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好,确保补充的耕地能够长期发挥作用。各地可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等级。要充分应用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成果和农业技术成果等,提出改良土壤的具体措施,指导经营者有针对性地投入,不断提升补充耕地质量等级,提高耕地产能。
四、积极推行“移土培肥”,统筹做好建设占用优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
(九)加快建立有效管理机制。各地应借鉴三峡库区“移土培肥工程”实践,以及一些地方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再利用的好经验、好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管理办法,明确责任、程序、监管要求和奖惩措施等,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切实将占用耕地单位剥离耕作层的法律义务落实到位。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用地单位要将耕作层剥离和存放等资金列入工程概算;用地报批时,要将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内容纳入补充耕地和土地复垦方案,作为用地审查的重要内容。今后,凡城镇周边及各类园区、东北及中东部等优质土壤丰富地区,各类建设集中连片占用耕地的,都应开展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进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大中型水库建设,要与移民安置工作相结合,重点做好移民安置区的“移土培肥”工作。
(十)统筹做好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各地要紧密结合各类建设用地项目与土地整治、坡耕地改造、中低产田改造等工作,综合考虑经济、技术以及取土和覆土供需匹配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取土区、存放区和覆土区,统筹安排剥离、存放、覆土等任务,力争剥离与覆土紧密衔接、同步实施。耕作层剥离要合理确定剥离厚度和剥离方式;剥离耕作层的存放要合理选址,防止出现安全隐患和水土流失;剥离的耕作层可重点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治理、矿区土地复垦以及城市绿化等。
五、持续加强监测评价,及时掌握耕地质量动态变化
(十一)健全耕地质量等级更新评价制度。在现有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据《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定期开展系统性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定工作,全面掌握和更新耕地质量等级状况,建立与土地调查相配套的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各地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基础上,对因土地整治、土地利用现状变化以及其他土地利用行为等带来的耕地质量等级变化情况,及时开展评价,实现动态更新。结合监测成果,定期公布耕地质量等级状况。当前,各地要结合最新土地调查成果,重点做好全国耕地质量等级成果的补充完善工作。
(十二)建立耕地质量等级监测机制。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运用土地调查、农用地分等、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等技术方法和成果,科学分层抽样布点,开展耕地质量等级定位、定量监测。重点加强对东北、华北、长江中下游、环渤海等地区耕地质量等级监测。当前,要在耕地质量等级监测试点的基础上,以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省和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为重点,逐步扩大监测范围,力争“十二五”期间建立健全全国监测网络体系。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要全部纳入监测范围。要充分利用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成果,加强对特色农产品原产地土壤保护和利用,加强对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动态监测。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共同责任
(十三)落实共同责任。各地要按照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新格局的要求,高度重视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与农业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鼓励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农民耕地保护协会等方面的作用,共同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管护。
(十四)约束激励并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坚持将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情况作为耕地保护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地方各级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完善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力度,严格落实奖惩。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和使用、耕地开垦费标准的制订等要充分考虑耕地质量因素。通过“以奖代补、以补促建”等方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开展耕地质量建设和管护。
(十五)完善各项制度。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把握各项要求,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以制度管事,以制度定责,规范各项管理工作,确保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扎实推进。
(十六)强化科技支撑。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对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支撑作用。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相关科技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加强耕地质量监测相关重点实验室、野外科学研究观测基地建设以及科技人才和科研团队培养,加强相关标准规范研制和实施,健全标准体系,提高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科技支撑能力。
本通知有效期5年。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B. 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研究工作与农用地分等工作的联系
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是按照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的原则,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成果和方法,将补充耕地数量、质量与被占用耕地等级挂钩,通过折算实现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平衡。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通过对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优化设计,增加资金投入,提高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努力提升补充耕地的等级,使补充耕地等级达到被占用耕地的等级,实现“占一补一”;二是确实无法通过技术经济方法达到被占用耕地等级的,按照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的原则,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成果和方法,进行等级折算,确定补充耕地面积。
考虑到我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耕地后备资源的限制,应立足于通过提高补充耕地等级,达到占用耕地的等级,实现“占一补一”,不提倡用增加补充耕地数量抵顶质量,即“以多补少”。 在现阶段,为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不减少,也不允许以补充高等级耕地为由减少补充耕地数量,即“以质抵量”。因而,按等级折算应立足于“占一补一”,提高补充耕地等级,如果受自然条件等因素影响,补充耕地等级无法达到被占用耕地等级的,须按等级折算补充耕地面积。
农用地分等和耕地占补平衡折算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农用地分等是依据构成土地质量的、稳定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农用地等别划分侧重于反映因农用地潜在的(或理论的)区域自然质量、平均利用水平和平均效益水平的不同而造成的农用地生产力水平差异,划分农用地等别的因素主要是稳定的自然、社会、经济指标,所采用的评价方法主要有因素法和标准样地法,农用地质量的好坏通过指数方式表达出来。这是基础性农用地质量评价工作,可以给未来多项更实际的主体质量评价提供基础,但是,由于其服务目标的多样性,成果定位层面较高,直接应用于任何一项具体实践都需要进行技术性修饰。耕地占补平衡质量的评价因素和指标与农用地分等具有很多相近之处,两者具有互相转换和融合的先天基础,属于利用分等中间成果向实际转化的一项工作,其评价对象是农用地中的耕地和规划改造成耕地的部分,评价是对耕地质量的评价,所以它更侧重于与现实生产力相关的评价。耕地占补平衡服务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的安全供给,所以,生产力作为表达方式更容易被人们接受,这就需要将农用地分等中的分等指数转译成生产力形式。因此,甘肃省依据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的有关技术要求,以甘肃省农用地利用等别为嫁接点,通过运用农用地分等成果中农用地利用等指数,将耕地的现实产量通过产量比系数转化为耕地的单位标准粮产量,通过统计软件计算出耕地的利用等别与耕地实际标准粮产量之间的数学模型,以此确定占、补耕地质量间的内在关系,建立耕地占补平衡质量评价体系,确立农用地利用等别与粮食生产能力对应关系。
甘肃省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工作是在全省完成了 10 个县(市、区)的农用地分等试点工作,正在全面铺开时进行部署的。甘肃省以农用地分等试点成果为基础,通过公用农用地分等的外业调查资料开展数据统计分析,运用农用地利用等指数和样点实际标准粮产量建立数学回归模型,进而得到利用等别和实际标准粮产量的对应关系,最后完成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系数的制订。此项成果已于 2006 年 9 月底顺利通过预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试行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41 号)要求,于2007 年 9 月~ 2008 年 9 月,在省内选择不同类型的项目开展试行工作。
运用农用地分等成果来考核耕地占补平衡,可以达到耕地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双重效果。因此,依据农用地分等理论及成果,分析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面临的问题,探讨耕地质量占补平衡的评价方法,以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折算体系,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相关政策和制度,建立有效的评价和监督机制,最终保持甘肃省耕地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C. 农用地(耕地)等别组合的水平地域分布规律及其原因分析
福建省地处我国东南沿海,背山面海,根据不同行政区域距海的远近,大致可将全省分为沿海地区(包括宁德、福州、莆田、泉州、厦门和漳州市)和内陆地区(包括三明、南平和龙岩市)。从不同地域耕地质量等别占全省相应等别耕地总面积的比重比较来看(图 4-4 ~图4-6),沿海地区耕地自然质量等、利用等和经济等的 20 等以上耕地面积分别为 157434.9 公顷、19931.8 公顷和 28698.4 公顷,占全省同等质量耕地总面积的比重分别为 64.62%、94.96% 和92.67%;内陆地区耕地自然质量等、利用等和经济等的 20 等以上耕地面积分别为 86214.9 公顷、1058.2 公顷和 2269.3 公顷,占全省同等质量耕地总面积的比重分别为 35.38%、5.04% 和 7.33%。由此也表明福建省沿海地区的优质高等级耕地数量明显多于内陆地区,这些 20 等以上耕地主要分布于沿海平原、河流低阶地和滨海老垦区,土壤类型主要包括乌泥田、灰泥田、乌埭田和灰埭田等。沿海地区高等级耕地数量较大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福建省沿海地区的大部分县(市、区)处于南亚热带气候区,水热资源丰富,致使分布于沿海平原、河流低阶地和滨海老垦区的多数耕地可实行多熟制栽培,不仅耕地气候生产潜力明显高于内陆地区,而且耕地的利用系数也较高;二是沿海地区地势相对低缓,交通和区位条件优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高,劳动力素质也相对较高,故单位面积耕地的科技含量和经济投入也高于内陆地区,促进了该区耕地质量不断提高;三是沿海地区为福建省主要水系的下游地区,分布着由河流冲积母质堆积发育的沿海冲积平原,如福州、莆仙、泉州和漳州四大平原,由于河流冲积母质富含矿质养分,且平原区内灌溉条件优越,加上人为开发利用过程中的长期定向培肥,致使该区耕地的土壤肥力和质量明显高于内陆地区。
从图 4-4 ~图 4-6 的统计结果比较还可以看出,福建省沿海地区自然质量等 6 ~ 17 等耕地面积占全省同等质量耕地总面积的比重均明显高于内陆地区,其中 6 ~ 10 等地和 11 ~ 17 等地分别比内陆地区相应等别耕地所占比重高 26.64% 和 34.47%;沿海地区利用等 7 ~ 11 等和经济等7~11等耕地面积占全省同等质量耕地总面积的比重也明显高于内陆地区,其中利用等7~11等耕地的比重比内陆地区相应等别耕地所占比重高 47.39%,经济等 7 ~ 11 等耕地的比重比内陆地区相应等别耕地所占比重高 42.43%。表明福建省沿海地区低等级耕地的数量也明显高于内陆地区,这些低等级耕地主要分布于沿海低丘台地、丘陵山地和滨海新垦区,土壤类型主要包括黄泥田、黄泥砂田、红土田、白鳝泥田、盐斑田、青泥田、烂泥田、赤土、赤砂土、红泥土、红泥砂土和风砂土等。沿海地区低等级耕地数量也较大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沿海地区高温多雨的南亚热带气候条件,导致该区耕地土壤有机质分解作用强烈,加上长期以来忽视有机肥的投入,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一般低于内陆地区,土壤保肥供肥能力差,致使分布于低丘台地、丘陵山地区的耕地土壤质量不高;二是沿海地区年降水集中,地表植被覆盖差,是福建省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地区,特别是分布于沿海低丘台地和丘陵山地区的坡耕地,水土流失较为严重,从而导致坡耕地土壤肥力和质量下降;三是一些滨海新垦区由于淡水资源不足,土壤脱盐不彻底,存在明显的盐碱障碍因素,致使新垦区耕地土壤质量难以提高;四是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劳动力成本明显高于内陆地区,故沿海地区的农作物“产量-成本”系数明显小于内陆地区,致使该区综合质量处于低等级的耕地数量明显增加。
图4-4 不同地域耕地自然质量等别面积比例图
图4-5 不同地域耕地利用等别面积比例图
图4-6 不同地域耕地经济等别面积比例图
综上所述,福建省耕地等别组合的水平地域分布表现出“沿海地区高等别和低等别耕地数量均明显高于内陆地区,而内陆地区则以中等别耕地居多”的特点。
D. 制定等级折算系数
(一)目的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28 号)、《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30 号)和《关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成果报部备案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耕函〔2006〕63 号)要求,按照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的原则,利用农用地分等成果和方法,将补充耕地数量、质量与被占用耕地等级挂钩并进行折算,实现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平衡。
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应立足于提高补充耕地等级,力争实现“占一补一”;受自然条件等因素影响,补充耕地等级确实无法达到被占用耕地等级的,须按等级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二)意义
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切实解决当前补充耕地质量问题,确保补充耕地与被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必要手段;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 号)文件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履行国土资源部门职责,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措施。
(三)基本原则
1.立足于“占一补一”原则
海南省随着新一轮经济发展热潮的到来,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和速度将快速增长,补充耕地的任务繁重。考虑到海南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耕地后备资源的限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拥有充足数量和良好质量的耕地,是实现全省耕地资源持续利用、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增长、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基础。因此,耕地等级折算工作应立足于通过提高补充耕地的等级,实现“占一补一”。不宜提倡简单地通过增加补充耕地数量抵顶质量,即“以多补少”,也不允许以补充高等级耕地为由减少补充耕地数量,即“以质抵量”。
2.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平衡原则
海南省均属热带气候,光热条件优越且较均一,但受地形地貌复杂、水资源分布不均衡、成土母质及条件复杂多样、沿海地区盐碱化等因素的影响,加上人为利用和地力培肥的区域差异,耕地质量客观上存在着区域分布的差异,致使占用和补充耕地不可避免地出现质量差异。实行耕地占补平衡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区域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平衡。所以,在进行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时必须以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作为折算的基础和依据。
3.客观反映地力差异原则
耕地占补平衡按等级折算研究是在农用地分等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研究结果要客观反映不同等别土地粮食生产能力的差异。海南省地处热带地区,土、水、光、热条件优越,土地的生产潜力,特别是冬春季天然温室的生产潜力较大。但是由于海南岛面积较小,山地、丘陵、台地、平原的过渡空间狭小而导致地貌类型复杂、地块碎小或狭长,火山岩石砾、沿海海水浸泡、沿海沿河土质沙化、西部干旱等自然因素影响,以及工程性缺水、不通道路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因素的影响,造成耕地自然质量、利用条件以及综合生产能力的差异较大。农用地分等分别对土地自然质量、利用质量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评价,客观地反映各县(市)土地质量的区域分布情况,质量优越的土地,其生产能力就高;反之,土地生产能力差,且随着土地质量的提高,其生产能力也呈现一定的上升规律。因此,等级折算系数必须真实客观地反映不同等别土地的地力差异。
4.主导因素原则
影响耕地质量的因素有很多,包括水文条件、光热条件、土壤质量、气候环境及人为利用等,应该遵循主导因素原则,评定耕地质量。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区域的耕地质量分异特征,深入分析和综合评价,选取影响耕地质量的补充评价及成果的因素,综合运用有关经济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保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技术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5.技术经济合理性原则
在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优化设计中,应根据当地的实际,优化资源利用,所提出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措施以及土壤改良等生物、化学措施,必须符合目前或者近期可以达到的技术水平,在技术经济条件合理的情况下,适当提高补充耕地等别。既不能为盲目提高耕地等别而脱离实际条件,也不能为节约开发成本而降低设计标准,确保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设计方案及其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
6.综合效益最大化原则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目标是改善土地质量、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对生态环境以及社会生活都会带来不同的影响。科学合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综合考虑项目实施过程以及项目竣工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生态环境以及人居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尽量使项目的经济、社会、环境综合效益最大化。
(四)建立农用地利用等别与粮食生产能力的对应关系
通过对收集、补充调查得到的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和全面分析,特别是按照预检意见、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关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成果报部备案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耕函〔2006〕63 号)的要求,对海南省农用地利用等别进行了重新排列,具体见表5-9。
表 5-9 海南省农用地利用等别划分标准表
从全省农用地分等单元数据系统中抽取了 6709 个单元样点,建立全省统一的农用地利用等指数与粮食生产能力关系,如图 5-6。
图 5-6 海南省农用地利用等指数与标准粮食产量散点图
(五)制定等级折算系数表
根据海南省农用地利用等别划分标准及农用地利用等别分等成果,建立海南省统一的农用地利用等别与粮食生产能力的关系,建立关系模型,并以综合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为原则,计算农用地利用等别之间的折算关系,其结果基本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
结合农用地利用等别与标准粮产量关系,经过实地验证和专家论证,建立全省统一的等级折算系数表,如表 5-10 所示。
表 5-10 海南省耕地占补平衡等级折算系数表
E. 在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中的应用
黑龙江省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工作根据《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技术指导意见》的要求,以黑龙江省农用地分等成果为基础,于 2006 年初全面开展,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等级折算体系并通过了国家验收,为今后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能够实行按等级折算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一)开展黑龙江省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工作的目的
(1)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通过研究,找出各等别间耕地占补折算系数。
(2)补充和完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规范,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3)确定补充耕地等级评定方法。
(二)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能够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加强“三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落实;能够更好地保护耕地,解决耕地的占补平衡问题;能够指导基层,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确保补充耕地不但在数量上占补平衡,且在质量上达到占补平衡。
(1)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是严格执行耕地补偿制度,解决当前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存在的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等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占一补一”法定义务,确保补充耕地与被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必要手段。
(2)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 号)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履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责,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措施。
(3)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科学合理地评定补充耕地的质量等别,提出土地开发整理改良措施,为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优化设计提供依据。
(4)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进而开展优化设计,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保护,是实现人地协调和提高资源利用集约化水平的重要途径。
(5)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通过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优化设计,有利于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
(三)建立利用等指数与标准粮产量关系模型
就一个具体地块或者分等单元而言,利用等指数反映的是农用地在当地土地利用水平下能够达到的理论标准粮产量,它与地块的实际标准粮产量(现实产量)应该具有很好的正相关性。为了找出二者的关系模型,需要对大量的土地利用等指数与实际产量一一对应的样本进行线性回归拟合分析,才能得到客观的利用等指数与标准粮产量之间的回归方程。
1. 样点选择
(1)黑龙江省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工作中的数据分析,采用的是农用地基准地价测算时的调查样点,以行政村为单位布置,每个村 3 个样点。
(2)黑龙江省根据自身的地貌条件、耕作制度和农用地利用等分布规律,将全省划分为大小兴安岭山麓冷凉半湿润区、大小兴安岭寒冷半湿润区、两岭多种气候类型品种区、三江平原西南温和半湿润区、完达山丘陵温和半湿润区、三江冲积平原温凉半湿润区、松嫩平原南部温暖半干旱区、松嫩平原西部温暖风沙干旱区、松嫩平原中部温和半湿润区、松嫩平原北部温凉半湿润区等 10 个二级区。为了使样点在地域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等级折算工作资料调查以 10个二级区为基础,在每个二级区内选择 1 ~ 2 个典型县(市)进行产量数据收集,且样点涵盖了黑龙江省 9 个农用地利用等别的农用地。每个二级区选择的典型县(市)名单如下:
大小兴安岭山麓冷凉半湿润区:五大连池市;
大小兴安岭寒冷半湿润区:孙吴县、呼玛县;
两岭多种气候类型品种区:鸡东县;
三江平原西南温和半湿润区:双鸭山市本级、七台河市本级;
完达山丘陵温和半湿润区:宝清县;
三江冲积平原温凉半湿润区:饶河县;
松嫩平原南部温暖半干旱区:肇东市、阿城市、兰西县;
松嫩平原西部温暖风沙干旱区:安达市;
松嫩平原中部温和半湿润区:绥化市、明水县;
松嫩平原北部温凉半湿润区:海伦市。
(3)确定样点县(市)后,为了保证分析数据数量足够大,在每个县(市)收集 100 个左右样点的产量调查表。这些样点涵盖了每个县(市)内的各个土地利用等别的耕地,且在利用等别上和地理区位上分布均匀。经分析剔除异常样点后,剩余有效样点 2586 个。
2. 建立函数关系
1)样点数据整理
(1)样点农用地利用等指数查找。主要通过查找农用地分等成果——县级农用地土地利用等别图和土地利用等指数计算表,确定样点所处的农用地等别和土地利用等指数。
(2)样点标准粮产量计算。样点标准粮产量按下式计算: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黑龙江卷)
式中:
Yi——第i个样点标准粮产量;
λj——第j种指定作物的轮作比系数;
βj——第j种指定作物的产量比系数;
Yij——第i个样点第j种指定作物的产量。
2)建立模型
农用地利用等指数与标准粮产量存在下列数量关系: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黑龙江卷)
式中:
Y——样点标准粮产量;
X——样点农用地利用等指数;
A,B——待回归计算的常数。
以样点土地利用等指数为自变量X值,以标准粮产量为因变量Y值,将收集计算得到的所有样点的标准粮产量及其相对应的土地利用等指数2586组样点数据采用一元一次回归模型进行拟合,计算出以土地利用等指数为自变量,标准粮产量为因变量的一元一次方程,即建立起了标准粮产量与土地利用等指数在数量上的对应关系。
经计算,得到回归拟合方程如下: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黑龙江卷)
回归线性关系见图5-8。
图5-8 样点利用等指数-标准粮产量散点分布图
对土地利用等指数与标准粮产量进行相关分析,相关系数为0.68,相关性比较显著。
(四)建立农用地利用等别与标准粮产量关系
1.农用地利用等指数平均值计算
将同一等别内的所有样点对应的农用地利用等指数进行平均值计算,得到各等别土地利用等指数平均值(表5-10)。表5-10 农用地利用等指数平均值表
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黑龙江卷)
2. 标准粮产量计算
将每个等别的农用地利用等指数平均值分别代入式(5-14)中,经计算得到各等别标准粮产量,即建立起农用地利用等与标准粮产量对应关系表(表 5-11)。
表 5-11 农用地利用等与标准粮产量关系表单位:千克/公顷
(五)确定等级折算系数
1. 等级折算系数的计算方法
将各等别的标准粮产量两两相除,即计算出各农用地利用等别间的等级折算系数。根据不允许“以质补量”的原则,当该系数≤ 1 时,按 1 计;当该系数> 1 时,按实际计算的系数计。
2. 等级折算系数的计算结果
等级折算系数见表 5-12。
表 5-12 黑龙江省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等级折算系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