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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设立哪些地质单位

发布时间: 2021-01-18 22:00:21

1. 我在山沟里挖到一块木化石.请问违法吗有没有被没收权利.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古生物化石,加强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植物等遗体化石或者遗迹化石。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在保护古生物化石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 国家对下列古生物化石和古生物化石产地实行重点保护:

(一)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

(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稀有的古脊椎动物化石;

(三)国内稀有或者在生物进化及分类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化石;

(四)大型的或者集中赋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

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名录,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告知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遇有重要发现,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组织编制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

第八条 对大型的或者集中赋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应当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古生物化石保护区。

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和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

古生物化石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了科学研究、教学和科学普及的需要,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内采掘古生物化石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采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外采掘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

古生物化石采掘评审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第十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采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拟订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并将方案提交古生物化石专家进行评审。

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应当包括采掘单位的基本情况、采掘目的、时间、地点、范围、数量和方式等。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必须按照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的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并在采掘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采掘获得的全部古生物化石清单报采掘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不得将采掘获得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采掘获得的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应当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馆藏机构保存;确有需要的,可以由有关科研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保存。

第十三条 保存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必须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具备确保化石安全的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害等防护设施和技术条件。

第十四条 采掘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古生物化石的采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有权制止。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采掘工作中应当注意保护环境。对造成破坏的土地,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的状态。

第十六条 因科学研究、教学、科普展览等,需将古生物化石运送出境的,由国土资源部发放出境证明。

对临时入境、复带出境的古生物化石的查验、复验,由国土资源部指定的机构负责;查验、复验相符的,由国土资源部发放出境证明。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

(二)未按照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的;

(三)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的;

(四)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的;

(五)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的;

(六)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

第十八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生物化石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2. 县级国土资源局主要有哪些工作岗位

主要有办公室、土地利用股、地籍管理、测绘、法规等岗位。

下面以新干县国土资源局为例:内设8个职能股室,分别为办公室(人事教育股)、土地利用股(耕地保护股)、地籍管理股、测绘地理信息股、地质矿产股、法规股(信访办公室)、行政服务股、监察室;

下设2个副科事业单位和3个正股级事业单位,分别为:新干县土地矿产储备交易中心和新干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等2个副科事业单位,以及新干县土地整理中心、新干县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新干县地质灾害应急中心等3个正股级事业单位。

(2)县级设立哪些地质单位扩展阅读:

(一)办公室(人事教育股)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文件的起草、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工作督办及资产管理、组织实施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局机关政务公开;

负责领导和上级指示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公文审核、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机要保密、安全保卫、档案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局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对局机关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审查监督管理。

承办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称、离退休人员等管理工作;指导国土资源系统人员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培训、编制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推广科技成果应用。

(二)土地利用股(耕地保护股)

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审查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

承担上报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的审查工作;组织拟定征地补偿办法;指导农用地用途管制;检查、督促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督促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组织编制全县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土地整理规划、土地复垦规划等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计划。

(三)地籍管理股(测绘股)

制定全县地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法、工作计划、方案;负责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城乡地籍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动态监测;负责全县土地日常统计、变更调查统计工作;负责全县土地权属纠纷调处;

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土地证书的查验工作;负责实施城乡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全县的国有、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负责全县测绘市场管理、地图市场管理、测绘标志保护等工作。

(四)地质矿产股(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

指导全县地质勘查工作,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组织全县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评价;负责有关地质勘查项目立项管理;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管理办法、标准、规程;

统计年报工作;负责矿山企业“三率”指标的年度考核;依法调处重大采矿权权属争议、纠纷;负责矿山开发利用设计方案评审的备案。

(五)法规股(信访办公室)

组织编制全县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协调工作;负责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全县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有关措施;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事宜;组织开展有关国土资源政策调研;负责处理国土资源信访工作。

(六)行政审批服务股

负责承办局内全部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和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事务工作。

(七)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履行职能情况;负责监督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财务支出情况;依法对违纪人员做出处理。

3. 山西省孝义市地质灾害治理 获取国家资金补贴

孝义市西辛庄镇煤矿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概况

西辛庄镇位于我市西南部山区,距市区35公里,全镇有36个村、1.6万人,面积75平方公里。该镇由于煤矿多年开采,诱发潜存着诸多地质环境灾害,严重威胁着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彻底解决灾害隐患,2009年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以财建2009[856]号文件批准立项,启动实施了西辛庄镇煤矿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项目总投资28.76亿元,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财政补助4700万元,利用废弃资源收益7.5亿元,通过新增土地增值收益12亿元,市财政自筹等方式解决。
项目区涉及西辛庄镇23个村、3295户、1万余人,治理总面积13.25平方公里。项目区内主要灾害类型有土地裂缝、采空区塌陷、山体滑坡崩塌、残煤自燃、煤矸石压占土地、房屋裂缝等地质灾害和地下水渗漏、水土流失、环境污染、地形地貌破坏等次生灾害。其中:一是土地裂缝950处、影响面积13.25平方公里,受威胁村庄23个;二是采空区塌陷808处、影响面积11.38平方公里,受威胁村庄23个;三是山体滑坡崩塌55处、占地面积0.603平方公里,受威胁村庄21个;四是残煤自燃51处、影响面积3—5平方公里,浓重的有毒有害气体严重损害项目区内10个村庄、7000余群众的身心健康;五是煤矸石堆总方量约103万立方米,压占和破坏土地约1平方公里,涉及村庄13个。特别是,地质灾害造成的威胁还在进一步蔓延,项目区内有1.1万亩耕地无法耕种,6000余亩林地遭到破坏,3000余名群众受山体蠕滑、崩塌等安全隐患的威胁,4359间房屋出现不同程度裂缝,公路毁损78处30余公里,水资源流失3.3亿立方,水生态环境几近毁灭,全镇1.6万余人饮用水到了十分困难的地步。
项目区灾害治理主要采取浅层平整、削坡卸载、开挖碾压、移除清理矸石弃渣等方式。同时,实施移民搬迁,在该镇范围内建设三个新农村集中居住小区,按每人40平方米、每平方米2500元的标准配置建设;在市区新建一个商住一体化的宜居小区,按每人30平方米、每平方米3000元的标准配置建设,并配置商业门市。

4. 化石如何拍卖

买卖化石是违法的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古生物化石,加强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植物等遗体化石或者遗迹化石。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在保护古生物化石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 国家对下列古生物化石和古生物化石产地实行重点保护:

(一)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

(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稀有的古脊椎动物化石;

(三)国内稀有或者在生物进化及分类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化石;

(四)大型的或者集中赋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

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名录,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告知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遇有重要发现,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组织编制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

第八条 对大型的或者集中赋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应当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古生物化石保护区。

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和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

古生物化石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了科学研究、教学和科学普及的需要,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内采掘古生物化石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采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外采掘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

古生物化石采掘评审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第十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采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拟订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并将方案提交古生物化石专家进行评审。

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应当包括采掘单位的基本情况、采掘目的、时间、地点、范围、数量和方式等。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必须按照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的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并在采掘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采掘获得的全部古生物化石清单报采掘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不得将采掘获得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采掘获得的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应当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馆藏机构保存;确有需要的,可以由有关科研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保存。

第十三条 保存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必须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具备确保化石安全的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害等防护设施和技术条件。

第十四条 采掘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古生物化石的采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有权制止。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采掘工作中应当注意保护环境。对造成破坏的土地,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的状态。

第十六条 因科学研究、教学、科普展览等,需将古生物化石运送出境的,由国土资源部发放出境证明。

对临时入境、复带出境的古生物化石的查验、复验,由国土资源部指定的机构负责;查验、复验相符的,由国土资源部发放出境证明。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

(二)未按照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的;

(三)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的;

(四)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的;

(五)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的;

(六)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

第十八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生物化石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5. 县级行政区如何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

县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一般情况下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发布,紧急状态下可授权监测人发布。主要内容是规定预报的时间、地点、范围、等级以及预警产品的制作、会商、审批、发布等。

6. 市县级地质资料信息化服务模式——以合肥市为例

陈忠良1 戴圣潜2 胡海风1,3 江学莲1

(1.安徽省地质调查院;2.安徽省地矿局321地质队;3.合肥工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

摘要 随着城市的发展,市县级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需求明显,且更趋专业性。本文以合肥市为例,论述市级定位于地质资料的集中管理和分布式网络化服务,并从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维度说明市县地质资料信息化服务模式。文中分别介绍了馆藏资料电子化查询、地质资料信息Web发布、地质资料共享与交换等信息化服务方式。本文最后对线下定制服务、地质资料多级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 合肥市 地质资料 信息化 接口 模式

0 引言

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形成的重要基础信息资源。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明发展,在地学领域,数据处理技术极大地提高了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数据的处理速度;文字处理技术使地质人员部分进入无纸化调查阶段;扫描数字化等技术提高了资料保管的数字化水平,为后续信息技术的深入应用做好了前期纸质资料的信息采集准备工作;数据库技术是海量信息得以结构化保存,并为大数据应用提供了数据基础;网络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信息传播与服务的传统工作方式,特别是空间信息网格的在标准体系的支撑下,实现了异构、海量、分布的空间信息共享和应用协同。总之,信息技术的应用是地质工作现代化的巨大推动力[1~4]

现阶段,地质资料服务职能正在向市县延伸。而在市县级地质资料服务延伸过程中需要坚持以服务为出发点和立足点,结合信息化技术,推动服务水平达到新的高度[5]。上海市在开展城市地质资料信息服务过程中基本形成了以地质资料数据中心[6]为基础的地质资料信息化服务的新阶段。其注重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对地质工作需求的把握,围绕社会需求主线,重点推进海量地质资料信息化和社会共享[7]

本文参考姜作勤、尚武等学者提出的“地质信息服务体系框架”(图1)理论[8]。本着在论述作为合肥市级所委托的公益性地质资料信息保管和服务机构角色定位的同时,着重研究市县级城市在信息化模式下如何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详述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内容。

1 市级服务定位与需求

1.1 服务定位

全国地质资料馆调研结果显示,目前全国地质资料管理向市县延伸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以江苏泰州、福建平潭为代表,建立了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实体,有市政府正式文件,落实编制、经费、职责,建立了库房及电子阅览室,开展了资料接收与服务工作;二是以辽宁大连、鞍山为代表,以合署办公形式建立了市级地质资料馆,文件由市国土资源局下发,与局属其他单位合署办公,履行地质资料管理职责;三是以山东、广东、四川和浙江为代表,省政府或者省国土资源厅明确了地质资料管理向市县延伸,主要在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方面开展了工作;四是以上海市为代表,开展地质资料集中管理,市县在行政上督促汇交。

图1 地质信息服务体系框架[8]

合肥市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定位于市级所委托的公益性地质资料服务机构,文件由市国土资源局下发,开展地质资料集中管理,地质资料主管部门在行政上督促汇交。同时,面向其他中心提供分布式数据管理和网络化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图2)。本市级中心接受国家中心的业务指导,遵循国家中心发布的标准规范,在国家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建设以及全国性工作项目上,接受国家的统一协调。

图2 服务定位

1.2 服务需求调研

为做好服务平台的开发,针对地勘单位和国土资源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了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需求调研。调研形式上采用逐个上门,面对面询问、问卷的方式,调研其对地质资料的需求,并沟通可能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内容。

通过调研,地质资料服务需求问卷的部分结果见图3。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的需求表现在:①地质资料数据库应能体现本地区地质工作的程度,辅助项目立项和编制设计工作,满足本地区地质调查项目开展过程中对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的实际需求。②在地质资料需求内容上,工程地质条件、地下水状况等传统工勘资料的需求较多,地基和断层分布也是较受关注的方面。需优先保障此类资料的信息服务。③信息平台和共享服务方面,是需要重点建设的内容,需要通过信息平台,提供专家咨询、资料在线检索、目录服务和地质科普等内容。④为满足分布式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技术上需要采用OGC组织的WFS、WMS等规范来提供Web地质资料要素服务、地质资料图件服务、地质体空间分析服务与地质资料目录服务等。⑤调研者普遍赞同传统的纸质报告形式提交详尽的专业报告,对电子信息化数据也存在一定需求,也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应对两种方式均予以侧重。在实施信息技术下的地质资料管理技术改造的同时,应做好传统地质信息服务与信息化服务相结合的工作。

图3 资料服务需求问卷结果

2 信息化服务方式

信息化服务的基础条件依赖于服务的网络环境。考虑到地质资料涉密问题,合肥市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分为涉密和非涉密部分。具体的运行环境如图4所示。

对于需要查询资料本身的用户,一般必须经过授权,在涉密局域网环境下提供馆藏资料电子化查询。在互联网环境下,建设在线服务窗口,提供目录、地质调查成果等服务。并可部署软件系统,作为节点群提供本级地质资料目录信息服务。而对于合肥市级机构,通过政府专网实现网络在线方式数据共享。此种方式侧重分布式环境下,不同平台间的互操作。基于服务等软件技术手段实现跨单位的地质资料共享与应用,满足不同领域在线用户的信息需求。

图4 服务网络环境示意图

2.1 馆藏资料电子化查询

馆藏资料电子化查询的实践在于电子阅览室的建设。所建电子阅览室利用网络技术,连接电子阅览室和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其集地质资料查询、借阅、加工与用户信息管理等功能于一体,提供以地质图和电子文档浏览为主、以纸质借阅为补充的服务方式。在方便用户借阅的前提下有效地保护纸质地质资料,提高地质资料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实现地质资料借阅服务由以纸质借阅向以电子借阅的跨越。

此种方式的服务对象面对需要查阅地质资料信息电子扫描件和已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和专题地质资料数据库的人群。使用者通常需要获得馆藏机构的授权。

2.2 地质资料信息Web 发布

地质资料信息Web发布是在地质工作者与公众及专业用户(服务对象)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是地质工作的对外窗口(图5)。提供目录查询、地质调查成果查询、案例服务和地质科普等服务。

2.2.1 目录服务

地质资料目录在线检索功能可方便不同用户了解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已有数据库数据信息,以达到进一步获取和使用所需信息的目的。查询方式分为简单查询(模糊查询)、高级查询和空间查询(地图模式)。空间查询可进行查询结果与地图(天地图底图)联动,并可通过划定感兴趣的范围(如线段、多边形、矩形)查询此范围内的地质资料信息。

2.2.2 地质调查成果查询

基于WebGIS技术的点位信息查询显示功能,可支持用户查询指定区域的地质钻孔(基本信息、分层信息、样品信息、项目信息),地震、地质灾害隐患点等信息。根据查询结果,支持用户关联查询,如钻孔查询结果可关联查询到分层信息、样品信息、柱状图。对三维地质调查成果模型也提供基于IE浏览器的在线模型浏览。

2.2.3 服务案例展示

为了说明地质资料的价值,提供对本次试点研究工作中典型案例成果的在线展示。我们将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品分为基础产品和定制产品两类。其中,基础产品是我们以一定周期编制的公共服务产品,提供在线浏览;而定制产品则是我们面向特定对象所提供,选取典型案例在线发布。

图5 地质资料信息Web发布

基础产品有地质环境图集、区调报告等;定制产品则有合肥市滨湖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合肥市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滨湖新区应急水源地勘察等专题报告。合肥市资源综合利用(静脉)产业园地质条件评估也可作为城市发展中项目选址地质条件评估类的专业报告予以展示,以说明地质资料综合利用和二次开发的价值。

2.2.4 地质科普

网站建设者依据地质科学的原理,结合地层、构造、古生物、岩石矿物等方面的知识,介绍与合肥市有关的区域地质背景(地层、构造、岩浆岩、工程地质等)、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地质遗迹(大蜀山-紫蓬山省级地质公园)、地热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知识,并提供主要地质科普网站的链接。

2.3 地质资料共享与交换

对于地质资料安全保密的具体特点,在共享与交换方面将采用网络在线和离线的两种服务途径。网络在线服务模式下,需要提供目录接口服务和公开地质资料接口服务。为实现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与其他国土资源信息服务(如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的共享和交换,需遵循OGC规范,便于各平台之间的数据调用。此种也是第三方网站共享地质资料信息的主要方式。离线途径则是数据的拷贝共享。

2.3.1 目录接口服务(CSW)

网络目录服务(Web Catalogue Service,简称 CSW),支持KVP格式请求,目前支持2.0.2版本。CSW服务包含GetCapabitities、DescribeRecord、GetDomain、GetRecords、GetRecordById、Harvest、Transaction等7个接口。所提供的目录查询接口有按档案号、题名、行政区代码等以及空间查询接口(图6)。

以查询档案号为“L0010”的目录查询接口调用为例:

var webServices: WebService =newWebService(); //定义WebService变量

webServices.loadWSDL(" http://218.22.14.114./HFWebService new/CSWService.asmx? wsdl");//加载目录服务接口地址

CallResponder.token =webServices.getDataTableByDocId(" L0010");//执行查询

图6 目录查询接口

2.3.2 地质图接口服务(WMS)

地质图服务(Web Map Service,简称WMS),利用具有地理空间位置信息的数据制作地图,将地图定义为地理数据可视的表现。服务支持KVP和SOAP格式请求,目前支持1.1.1 版本和1.3.0 版本。WMS服务包含GetCapabitities、GetMap、GetFeatureInfo等3个接口。

工程地质图服务接口用ArcGIS调用示例:

<esri:WMSLayer id=" gcdz" visible="{dz1.selected}" url=" http://218.22.14.114:8089/igserver/ogc/engpolygonlayer/WMSServer" skipGetCapabilities=" true" ><esri:visibleLayers>

<s:ArrayList>

<fx:String>engpolygonlayer:经纬度工程分区.WP</fx:String>

<fx:String>engpolygonlayer:经纬度工程地质界线.WL</fx:String>

<fx:String>engpolygonlayer:经纬度工程分区.WT</fx:String>

</s:ArrayList>

</esri:visibleLayers>

</esri:WMSLayer>

2.3.3 地质要素接口服务(WFS)

地质要素服务(Web Feature Service,简称WFS)定义了一组操作,这组操作允许用户在分布式的环境下通过HTTP对空间数据进行查询、编辑等。服务支持KVP和XML格式请求,目前支持1.0.0、1.1.0和2.0.0 版本。WFS 服务包含 GetCapabitities、DescribeFeatureType、GetFeature、GetGmlObject、Transaction、LockFeature等7个接口。要素服务地址为 http://218.22.14.114:8089/igserver/ogc/WFSServer?Version=1.1.0&Service=WFS&Request =GetFeature&TypeName =要素服务名称。要素服务名称为 Landslide:滑坡地质灾害点.txt、Riverbank:崩岸地质灾害点.txt等。

3 讨论

3.1 线下定制服务

虽然信息化技术能够提供较为便捷高效的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但对于专业要求高的离线用户仍然需要采用主动式或定单式的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二次开发服务。能够提供此类服务既可是公益性地质调查机构,也可是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现状是开展此类服务需要大量的基础地质资料,而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如何从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者手中获取资料是未来地质资料信息服务产业化研究的问题之一。

3.2 地质资料多级服务

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已经建成的Google Maps和天地图是地质资料信息共享交换的主要参考对象。天地图按照国家级节点、省级节点和市级节点三级分布来解决社会对地理信息服务的需求。主节点是负责平台总体调度,安全监控、资源管理与服务。省级节点是组织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的协调服务,负责区域范围内的管理和应用。市级节点是为平台提供现实性比较强的大比例尺信息资源,并且负责本区域数据的更新和应用工作[9]。基于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需要考虑多级服务节点分布。现阶段,全国和省级节点组织地质资料目录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动态汇聚,市县级节点应突出大比例尺和专题信息资源的服务,向上级节点上传目录信息。

4 结束语

本文以合肥市为例,论述市级定位于地质资料的集中管理和分布式网络化服务,并根据调研成果介绍了市县级地质资料服务需求的主要内容。在调研结论基础上,从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维度说明市县地质资料信息化服务模式。主要描述的信息化地质资料服务方式有馆藏资料电子化查询、地质资料信息Web发布、地质资料共享与交换等。文中所述地质资料信息化服务模式,是从技术方法上对市县级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的有益探索,可对其他同级城市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起到借鉴作用。

致谢 本文在成文过程中得到了合肥市国土资源局查睿、朱涛和安徽省地质资料馆张明霞高工以及安徽省地质调查院资料室郭小霄高工的热情指导。在此一并致以衷心的感谢!

参考文献

[1]郑晓光,徐向琴,王传礼.地质资料信息集成服务方法初探[J].档案与建设,2009(8):23~24.

[2]余浩科,周进生.国外公益性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评估及启示[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8(6):34~36,49.

[3]姜作勤.地质工作信息化若干问题的思考[J].地质通报,2004(9):20~26.

[4]马智民,杨东来,李景朝,等.主要发达国家地学信息服务的现状与特点[J].地质通报,2007(3):109~114.

[5]王帅.地市级国土资源局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探索:以湖北省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为例[J].资源与产业,2008(4):51~53.

[6]杨丽君.上海地质资料数据中心的构建与运行体系[J].上海国土资源,2012(3):79~84.

[7]陈华文.上海城市地质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机制与模式探索[J].上海地质,2010(3):15~21.

[8]姜作勤,马智民,杨东来,等.地质信息服务体系框架研究[J].中国地质,2007(1):177~182.

[9]赵继成.天地图建设与服务[J].地理信息世界,2014(1):10~11.

7. 化石可以批发吗有什么规定吗追加100分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保护古生物化石,加强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植物等遗体化石或者遗迹化石。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在保护古生物化石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 国家对下列古生物化石和古生物化石产地实行重点保护:

(一)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

(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稀有的古脊椎动物化石;

(三)国内稀有或者在生物进化及分类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化石;

(四)大型的或者集中赋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

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名录,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告知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遇有重要发现,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组织编制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

第八条 对大型的或者集中赋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应当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古生物化石保护区。

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和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

古生物化石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了科学研究、教学和科学普及的需要,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内采掘古生物化石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采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外采掘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

古生物化石采掘评审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第十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采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拟订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并将方案提交古生物化石专家进行评审。

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应当包括采掘单位的基本情况、采掘目的、时间、地点、范围、数量和方式等。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必须按照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的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并在采掘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采掘获得的全部古生物化石清单报采掘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不得将采掘获得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采掘获得的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应当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馆藏机构保存;确有需要的,可以由有关科研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保存。

第十三条 保存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必须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具备确保化石安全的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害等防护设施和技术条件。

第十四条 采掘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古生物化石的采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有权制止。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采掘工作中应当注意保护环境。对造成破坏的土地,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的状态。

第十六条 因科学研究、教学、科普展览等,需将古生物化石运送出境的,由国土资源部发放出境证明。

对临时入境、复带出境的古生物化石的查验、复验,由国土资源部指定的机构负责;查验、复验相符的,由国土资源部发放出境证明。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县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中心是什么级别的

县级地质灾害防复治制应急处置中心的级别是股级,也有高配为副科级的。
县(市、区)级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主要负责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应急技术处置和应急平台管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巡查排查、宣传培训等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工作。

9. 办县级水文地质勘探公司资质多少手续

首先,企业是没有来行政级源别的,也就是说“水文地质勘探公司”不存在县级、省级的行政级别;申办“水文地质勘探公司”主要是注册地址的问题,注册地在省级的,要求注册资金要5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足的,自动就降低到地方注册了;另外,申办“水文地质勘探公司”需要在省级国土资源厅申报“勘查资质证书”,“勘查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不同级别的“勘查资质证书”分别有具体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的设备要求,具体向国土资源厅了解。

1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的责任是什么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的宣传教育、现状调查、防治规划编制、险情动态监测、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订、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拟订工作。

在发生地质灾害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协助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尽快查明有关情况,提出应急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做好灾民安置、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部门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做好通讯保障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工作。

相关链接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国发〔201 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为核心,强化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高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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