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部门怎么改革
① 事业单位地质大队改革,是怎么改的,原来是编制,改后是不是没有编制
好像是,都是合同工了
② 关于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改革
国办发〔1999〕37号文件,第一次提出了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地质工作的概念,简称为公益性地质工作。这里的公益性是和公共财政理论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它应当由国家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其所取得的地质成果无偿向社会提供使用,也称社会化服务,消耗的投入作为经费当年核销。显然,这些地质成果不具有排他性,只能由政府出资,组织和实施这项地质工作的任务由新组建的中国地质调查局承担。中国地质调查局成立之后,通过严格而周密的地质项目管理,有效地运作了公益性地质工作,使我国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任务得到了切实加强。
首先,用于公益性地质调查的经费有显著增加,从1999年到2007年,地质调查4项工程经费和专项经费,每年大约有10亿元(见表5-2),而过去只有2亿~3亿元。
表5-2 1999~2007年我国地质调查经费和专项经费情况单位:万元
其次,经费使用效益有所提高,过去的地质调查经费中,人头费占的比例较大,而1999年以后,由于实行地质项目管理,严格按预算定额列支人头费,使地质调查经费用于地质工作的部分增加了。
再次,用于地质调查人员显著增加,据统计,2007年从事地质大调查项目的人数为10874人,其中绝大部分是地质技术人员。而1999年以前,虽然总人数达到1.5万人,但技术人员的比例偏低。
③ 对新形势下地质工作改革的评述
一、新形势下地质工作改革设计比较系统深入
国办发[1999]37号文提出的属地化管理和企业化经营的改革,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形成的条件下的改革,比原有的改革深刻得多、重要得多,可以说在地勘单位改革进程中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一)政府机构改革的带动地勘单位的改革
原地矿部撤销之后,新成立的国土资源部没有带队伍的职能,这就从根本上割断了纵向上政企、政事不分的链条。而属地化之后的政府管理,也完全是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格局运作,各省级政府不具体管理各地勘局的业务和生产经营,因而是有新意的管理体制,既排除了上边对下边干预,也排除了下边对上边的依赖。这就可能大大加速地勘单位企业化进程。
(二)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
两类地质工作的区别是:①公益性是经费运作,用完核销,事业管理;商业性是投资运作,用完进入矿产品成本,企业管理。②公益性是政府财政出钱;商业性是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出资。③公益性地质成果,向社会公开,无偿提供;商业性地质成果,企业独占,有偿转让。④公益性地质工作由政府用计划配量;商业性地质工作由市场配置。这四个区别决定实施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之后,地勘单位使用地勘费可以按市场规则,可以自主决定商业性的投入,没有好的项目可以不做,另图他业;对公益性地质工作,无须动用地勘费基数,如果承包地质大调查任务,则完全是一种技术劳务活动,按合同规定进行,有则做,没有则另图他业。
(三)上(级)下(级)一起改
首先,国土资源部不再直接管理商业性地勘单位,这就是改革。其次,省地勘局也要实行企业化经营,同所属地勘单位一起,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局机关的管理和利益,要同所属地勘单位经营成果挂钩,不再置身于地勘单位之外指挥企业化。
(四)地勘单位的改革目标定位在企业上,而不是企业化管理
对此,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宣传提纲》明确指出:“企业化经营是指地勘队伍要按照政企(事)分开的原则,逐步转变事业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机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地勘单位作为企业,不受地域的限制,有权依法走向全国乃至境外去谋求经营和发展。”
(五)地勘费划定基数不再改变(政策性增资,基数统一上调,在各单位之间,也是相对不变的),同时也不再下达预算内地质勘查任务的改革
这本身就是一种机制、一种政策。从此以后,地勘单位干好、干不好,国家不再减拨地勘费。这就是说,今后地勘单位深化企业化改革,不再是为减轻国家负担,而是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即企业化经营是地勘单位自身的需要。
(六)地勘单位的起点不同但改革不迁就后进的,每个单位都要力争上游
十几年前地勘单位“三化”的改革,其起点在各地勘单位之间基本一致。而现在,虽然所给的优惠政策基本相同,但经过多年的企业化管理,各自的经济实力、机制转变程度大不一样。这就是各单位为什么对这次改革所承受的感觉不同。但市场并不同情弱者,所以一方面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实施企业化经营;另一方面对改革的目标、实现目标的时限又不能降低要求。
(七)融入地方经济,地勘单位的生产经营环境得到较大改善
因为地勘单位的主业和多种经营,本来就是地方经济、区域经济的组成部分,可是长期以来由于条条管理,束缚了它和区域经济的联系。而属地化管理,则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大大有利于地勘单位融入区域经济之中,是一次极好的发展机遇。
二、地质工作改革实践取得重要进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逐步完善,我国地质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协调发展的机制逐步建立,运行基本顺畅。地质勘查投入显著增加,投资多元化格局初步形成。探矿权市场逐步完善,探矿权交易日趋活跃。
(一)初步实现了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
经过多年探索,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协调发展的机制逐步建立,运行基本顺畅。公益性地质工作方面,成立了中国地质调查局,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商业性地制工作方面,初步建立了矿产勘查市场体系,原地勘队伍实现了属地化管理,并向企业化经营推进。这为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提供了组织框架。政府财政投入的地质工作的目的从生产型向服务型和宏观调控型转变。这一根本性转变,决定了政府财政投入的管理理念,组织管理和运行方式,政绩观、工作成果的评价方式和准则等将发生根本变化,表明政府的宏观引导也向着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的方向发挥作用。
(二)地质工作两级管理的体制框架初步建立
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的地质工作体制框架初步建立,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中国地质调查局新的“三定”方案,明确地调局为部直属的副部级事业单位,负责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统一管理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对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实行项目联系、业务指导。为适应新的地质调查工作要求,建立了“地调局—六大区地调中心—项目承担单位”三级项目运行管理体系。基本建立了覆盖地质调查全过程的业务管理制度,逐步完善了从立项到资料汇交的技术、质量、经济管理的程序与要求。地质调查工作总体上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三)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取得了宝贵经验
1999年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地勘队伍属地化管理顺利实现。属地化地勘队伍在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地勘队伍扩大服务领域,融入地方经济建设,企业化经营逐步推进,取得了很多宝贵的经验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地勘单位内部推行事、企分开运行机制
由于企业和事业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运行机制,必须分开运行,才有利于主产业的发展,又有利于事业队的稳定,从理论上讲,这是很简单的道理,但地勘单位在实践中探索出这个道理,并自觉按照这个方向去改革,将理论转化为实践,确实是一个巨大进步。我们调研的基层单位,都提出了要在地勘单位内部实行事企分开,因此具有普遍性的认识。这一举措,突破了企业化经营的体制性障碍,为企业化经营开辟了广阔空间。通过事、企分开运行,既保证了公益性地质工作和产业发展双加强,又保持了队伍的稳定。
2.突出自己的优势和特色发展产业
地勘单位通过多年的工作积累,在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工程勘察施工和物业等领域形成了自己的优势和特色,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产业的根本,通过对自己优势领域的产业拓展和延伸,才能具有竞争优势,才能形成稳定产业。地勘单位在经历了多方面的探索和失败,最后认识到要突出自己的优势和特色发展产业,属地化以来,很多地勘局确定了矿业,工程勘察施工,地产、珠宝和外贸等产业为优势产业,通过几年经营,取得很好的成果。这一选择,也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3.实行勘查、开发一体化
实行勘查、开发一体化,也是我们调研的基层单位形成的共识。近几年来,地勘单位逐步走向勘查、开发一体化道路,找矿工作获得了重大突破,并获得较稳定的开发效益,为地勘体制改革和地勘经济的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4.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地勘单位企业化的最大难点之一就是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身份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班子制度的稳定性,离退休待遇高于企业,所以,职工将事业身份转变为企业身份存在很大障碍。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对政策实施时间(如1993年)之前的职工,进入企业后保留事业身份,退休后享受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对于以后的新职工,交由人才交流中心实行身份代理,不再进入事业编制,这样,就切断了事业单位自然膨胀的源头,随着时间的推移,完全企业化的目标是可以实现的。调研中也反映出,地勘单位的企业化也不是整体企业化,而是以事、企分离的方式,实现大部分企业化,小部分变为事业单位保留下来。
(四)矿业权交易市场初步建立
1996年修改后实施的《矿法》和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三个配套法规初步建立了矿业权市场交易制度。2000年,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矿业权交易方式做了进一步规范细化,明确矿业权的出让方式包括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矿业权的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出租、抵押。2003年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对矿业权出让的方式和程序、竞价方式、公开信息内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又做了进一步规定。2005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6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等部门规章,使矿业权交易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
我国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建设却起步于2001年,主要有两个快速时期。一是2001~2003年,随着矿业权的公开竞争、有偿出让方式试点及全面推开,全国大部分国土资源厅以及部分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局都建立了各自的矿业权出让交易大厅,这一时期的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建立带有明显的政府行为,交易服务功能主要是资源所在地区矿业权出让,如河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二是2006年以来,随着“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资源整合”的深入,又掀起了新一轮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的高潮。新时期矿业权交易中心主要采用公司制形式,服务功能与前一时期相比要宽广得多,例如2006年7月建立的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建立的矿业权交易中心有近20家,呈现的主要特点是地域性服务强,已建立的矿业权交易中心各主要采用的是公司制和事业制形式。从总体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矿业权交易处于初步建立和发展阶段。
(五)勘查投入多元化格局初步形成
近年来,我国地质勘查投入显著增加,投资多元化格局初步形成。在社会资金迅速增加的同时,财政资金总量也不断增加,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地质勘查基金,积极探索弥补风险勘查市场缺失的有效途径。但从投入结构看,社会资本投入比例不断高于财政资金。由此可见,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社会资金共同投资于地质工作,地质勘查投入多元化局面进一步形成,社会资本逐步成为矿产勘查市场投入的主体。2000年社会资金在勘查总投资中的比例仅为30%左右,2005年上升为70%左右。政府财政投入的勘查资金中,省级财政资金所占比例逐步提高,从2000年占国家财政勘查总投资的40%,上升到2005年的80%以上。2009年全国基础地质调查和固体矿产勘查共投入资金277亿元,其中67%是社会资金投入。虽然受国际金融海啸影响,社会资金投入比例仍没有出现大幅度下降,这说明社会资金仍然很看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业。
三、存在问题
面对新形势,我国地质工作体制机制仍存在一些不适应:主要表现为四个不到位:一是我国风险勘查资本市场不到位,缺乏通过股市融资的渠道。目前,矿产勘查投入以企、事业单位投入为主、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也占有较大比例(30%~40%)。二是地质工作“两个主体”不到位。公益性地质队伍的建设不实不强,中央公益性地质队伍在数量和结构上,离精兵加现代化,调查与科研相结合,能担当重大战略任务,善于攻坚打硬仗的高素质,专业化队伍要求还有差距。地方公益性地质队伍至今也没建实建强。属地化地勘队伍的企业化进展缓慢,未能真正成为勘查市场主体,矿业中介服务机构不健全。市场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建设需要大力推进。三是战略性矿产勘查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不到位。国家地质工作没有形成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机制,政府与企业相互联动不够,各类地质勘查资金有机衔接不够,勘查与开发有机结合不够,结果导致重要成矿区带基础工作程度严重不足,重要矿产资源的后备基地匮乏,国家地质工作没有形成合力,影响地质找矿的重大突破。四是地质调查工作缺乏长效机制。目前,无论是常态工作还是非常态工作,都以国家专项形式开展,影响了地质队伍的稳定性和地质工作的持续性。地质工作体制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政府职能需要进一步落实
政府在地质工作中,缺位错位越位的问题,在不同领域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仍然习惯于项目管理和技术管理,重审批,轻监管。一些地方不能坚持依法行政,政令不畅。一些地方擅自扩大范围,对所有探矿权一律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勘查管理法制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跟不上勘查市场发展要求,对圈而不探、虚假勘查、有效勘查投入不足以及地勘行业行为不规范等缺乏有效监管手段,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二)公益性地质工作队伍建设不到位
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规模偏小,人才结构性短缺,油气战略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等专业队伍缺失,野外一线地质调查人员和领军人才缺乏,调查研究能力特别是野外调查能力薄弱。经常性经费不足,经常性经费短缺,基本上靠专项经费运转,缺少持续发展的经费稳定来源机制;缺乏装备及基地保障,地质装备缺乏更新机制;基地建设不能满足队伍发展需要,特别是京区地质科研试验基地紧张。
局、院、所管理关系有待理顺,中央与地方公益性队伍联系不够紧密,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尚未建实。
(三)市场主体建设不到位
国有地勘单位改革的配套政策未落实到位,企业化改革推进缓慢,“百局千队”转企改制尚未破局,市场主体建设还远未到位。随着国库集中统一管理等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事业管理体制与企业运行机制之间不兼容的矛盾日益突出,“戴事业帽子,走企业路子”,已经遇到越来越突出的体制机制障碍。中央管理地勘单位和属地化管理地勘单位,行政隶属关系五花八门,均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
目前,国有地勘单位还不是真正的企业,难称其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基本现状是公商不分,事企混行,目标多元,导致事业做不好,企业做不大。依赖财政投入的找矿机制没有根本改变,地勘单位投入非资本化,难以实现良性循环。
(四)统一部署统筹协调不够
地质工作统一部署和协调不够,中央、地方财政资金和商业性勘查投入缺乏统一部署和统筹协调,缺乏有机衔接,难以形成整体勘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矿产勘查机制,应该是一个多元投资的大平台,各种资金都愿意进来参与勘查,各方面的积极性都能够调动,共同推进找矿突破,共同发展。但是,现行的机制还有较多计划经济的痕迹,没有体现多元投资的性质,各个投资主体的定位和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没有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中央专项分散管理,中央、地方政府与企业难以联动;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矿产勘查脱节,一些国家专项未能实现有效拉动社会投资的目标;缺乏国外通行的风险勘查财政补贴制度,对风险勘查的拉动力度不够,地勘单位的找矿积极性尚未充分调动起来。
(五)勘查与开发一体化机制尚未形成
矿山企业“用矿不找矿”,依赖国家配置接续资源,来解决“资源危机”。开采未能有效勘查,勘查开发没能实现一体化。地勘单位的技术优势与大型矿业企业资金优势未能有机结合,勘查区块强制退出机制贯彻不力。
(六)缺乏公益性地质工作稳定投入机制
基础地质工作程度是衡量国家地质工作进步与水平的重要标准,基础地质工作缺乏稳定投入机制,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事业经费经常性严重缺乏,基本上依靠专项经费运转,缺少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导致队伍不稳定,工作不稳定。
(七)资料集群化服务有待进一步加强
全国没有实现成果、原始、实物地质资料的集群统一管理;地调、矿产、水工环、物化遥等地质调查资料分散于若干单位;没有形成完整的地质资料信息产品体系,地质调查信息资料集群化服务需要加快推进。存在的困难主要表现为:
1.地质资料信息服务政策法规不配套
有关地质资料保密、保护的政策法规不配套,制约了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开展。
2.地质资料信息集成整合、开发程度不够
把地质数据转化为服务产品的意识不强,对资料信息挖掘不够,限制了服务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3.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滞后,数字化、网络化推进较慢
全国地质资料服务统一平台建设滞后,分散在不同专业、不同单位的地质资料不能有效提供服务。数据信息分散管理,形成信息孤岛,存储、维护、服务所依赖的技术、系统大量异构,标准化程度低。地质资料数字化积累仍显不足,没有形成有效的更新、维护及积累机制,全国地质资料数字化程度为40%,全国地质资料馆仅为30%,制约地质资料现代化服务水平的提高。
④ 地质队改革是从2020年底开始还是到2020年底结束
你说的地址对改革是从2020年底开始,还是2020年底结束?这个不是全国统一的,好像因为一个地方一样,不可能是全国统一一个进度方吧。
⑤ 地质勘查工作体制改革评述
对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地质勘查工作存在的弊端,我们的认识是逐步深化的。这反映在已经出台的改革举措上也是由浅入深的。回顾几年来地勘改革走过的道路,主要有如下几项大的动作:①针对国家和地勘单位的关系,提出了“地质项目管理”,力求使地勘费与地质任务直接挂钩;②针对地勘单位同社会大市场的关系,提出了“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力求在预算外增加地勘单位的收入;③针对国家预算内地勘费不可能承担全社会的地质工作,提出了“开辟多种资金渠道,加强地质工作”,力求增加整个地质勘查的投入;④针对地勘单位对主管上级过分的依附关系,提出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力求增大地勘单位自主经营权,调动积极性。针对地质成果的商品属性,提出了矿业权流转等。这几大举措,无疑都是围绕地质成果商品化和地勘单位企业化进行的,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关于地质项目管理
完整的地质项目管理,是指在地勘单位和地质成果发包单位之间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管理。当时认为这是地质成果商品化的重要方式。如果说地质成果的有偿使用是由实物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那么地质项目管理,便是由货币形态再转化为实物形态。这两次转化,对各种社会资金渠道的地质工作来说,是通过直接交换进行的;对地质勘探费和地方财政拨款从事的地质工作来说,则是通过两次交换进行的。第一次交换是依据地质成果的无偿使用,地质成果发包单位,按照国家下达的地勘计划,从中央预算、地方财政或资源补偿费中取得的地质勘查经费;第二次交换是地质成果发包单位运用这些经费,向地勘单位发包地质成果或收购地质成果。地质项目管理指的是第二次交换。在现阶段,第二次交换主要发生在地勘单位和它的主管上级之间。至于这个主管上级是指哪一个层次,则要依据具体运行环节而定。如果国家把地勘费和资源补偿费完成的地质成果,运用国家订货的形式收购,那么势必授权一个单位管理这项事务,这个单位就是地质成果最初始的发包单位:如果它向各地勘部门发包,这个地勘部门就成为总承包单位。地勘部门再向下发包,形成了主管上级和所属地勘单位的承发包关系。当时还曾经设想,先在各地勘部门内部、尔后在全国、建立地质成果订货市场。
在这个市场上,地质成果发包单位,通过发包地质项目,收购地质成果;地勘单位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通过承包地质项目,出售地质成果。发包和承包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招标、投标。这种方式可以使地质项目发包单位按照自己规定的条件自由选择承包单位;也可以使承包单位在承包地质项目时,完全出于自愿,从而能够有较强的责任心、主动去完成任务。这种方式,实际上就是把竞争机制引入了地质市场,促进地勘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二是委托承包(主要是在各地勘部门内部运作)。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使地质项目发包单位有所选择,首先是承包单位必须具备所承担地质项目的地质条件和生产技术条件,而这个地质条件是可以通过比较择优委托的;其次是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确定的费用标准或价格,不能讨价还价。这两个条件对承包单位都有一定的压力;促使他们努力提高地质找矿效果,力争掌握比较有竞争力的地质条件;促使他们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降低成本,以便在同样价格条件下,取得更多的效益。
很明显,地质项目管理是在探采分离的条件下设计的,也是在地勘费比较充足的情况下提出的。如果这两个条件都具备,从而得到全面实施,一定会从根本上改变地勘单位的性质和机制。可惜,在推行过程中,由于遇到了地勘费支付能力的大幅度降低,造成地勘费同地勘单位总体规模的迅速地严重失调,使其受到干扰,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关于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地质工作实行地质项目管理之后,从理论上说,具体的地勘单位从国家预算中可能得到的地质勘探费,在年度之间、单位之间并不一定是均衡的,更不一定同每个地勘单位的生产能力相适应。但是每个地勘单位的生产能力在短期内并不会有大的变化,这就存在着地勘单位在坚持地勘主业的同时,必须面向市场,扩大服务领域,发展多种经营,以求实现合理的经营规模,增加收入,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从这个意义说,地质项目管理如果得到顺利推行,它本身就可以为地勘单位产生一种开展多种经营的机制。这种机制同其他市场机制结合在一起,就会为地勘单位自身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事实也正是这样。从80年末期到现在,各个地勘部门的多种经营,都获得了高速发展。
以1998年为例,各地勘部门的地质市场与多种经营收入见表1-1。这里所说的“地质市场”并不确切,它不是原来地勘主业的市场,而大多是基本建设市场的工程勘察和基础施工,所以实际上也是地勘单位的多种经营。
表1-1地勘行业收入构成表
三、关于开辟多种资金渠道
开辟多种资金渠道,加强地质工作,是针对在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下,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地质工作,只靠中央预算提供经费,造成国家财政负担过重,从而影响地质工作的加强而提出来的。这种提法本身,就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为依托的传统的地勘体制的产物。从市场经济角度讲,资源配置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谁需要地质成果谁出资,不存在开辟资金渠道的问题。但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角度看,确实存在着由单一资金渠道向多种资金渠道的转化。因此,这个方针提出后,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首先对那些急需地质成果,以保证自身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矿业部门和矿山企业来说,不得不下决心自己出资,从事地质勘查工作。如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海洋石油总公司、某些煤炭工业部门等,都先后出台了自己提取、供自己使用的勘查补偿费。其中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靠本部门提取的地质勘查补偿费,已占该矿种地勘资金总额的97%以上。其次对有些特殊的矿种,由于其产品是由国家统收统购,也在原有收购价格之外,增加了用于地质勘查的专项资金,这就是黄金地质勘查基金。这种基金,由于在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后来又改成银行专项贷款。这一改革,可以说完全同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性地勘工作接轨了。第三,有些地方,由于单纯靠中央财政提供的地勘费已不能满足本地区地质勘查工作的需要,不得不从地方财政中挤出资金,用于加强本地区的地勘工作。这就是地方的地质勘查基金。此外,一些企业事业单位,由于急需地质成果,也开始自筹资金,用于地质勘查。根据1998年的统计,列入国家统计范围的地质勘查资金,已有如下渠道和数额见表1-2。
表1-2
(单位:万元)
四、关于承包经营责任制
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创举,它主要是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用契约的形式确定国家和企业的责、权、利关系,形式多种多样,方法灵活,适应性强。适合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初始阶段。地勘部门也把它移植过来,为我所用。
地勘部门推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以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为基础,由地勘单位向自己的主管部门承包经营,承包的内容一般是“两包一挂”,一包向主管部门上缴利润或收益额;二包预算内地质任务的完成。一挂是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因此,这种承包经营责任制还基本上是部门内部的一种经济责任制,不涉及国家财税问题。一般说,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责任为核心,以利益制约为动力,以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为条件,确立企业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独立法人的地位。从这个意义讲,地勘单位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只达到部分的目的。即明确了经济责任,开始有了利益制约,地勘单位初步有了自主经营的地位。其主要作用是:
(1)它使地勘单位具有一定活力,这种活力主要来源于地勘主管部门与地勘单位之间责、权、利关系的界定,从而产生一种动力机能,调动了地勘单位的积极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我发展,自我调节。
(2)它使地勘主管部门减少不必要的干涉,从而可以进一步简政放权,集中精力为地勘单位增强活力提供条件。
五、关于矿业权流转
自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实施之后,矿产地质成果以矿业权的形式,开始进入市场,并作为法人财产权,得到了法律上的承认。但是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矿业权在许多情况下还得不到有效保护,因而流转起来还存在许多问题,但作为改革的走向,已确定无疑。
上述五大改革,功不可没,但是也应当清醒认识到,这些改革,都是在改革初期的政府指导下进行的,必然在实践上受到很大的局限。如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出,地勘业的改革还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特别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留下的深层次矛盾还远没有解决。其中主要有:
(1)在地质勘查工作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为企事业的微观经济活动服务的(主要是指经营性地质成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必须由地质成果受益者出资,必须通过市场来配置,进而必然会形成市场和市场体系。对这方面的改革,还远没有完成。
(2)从事商业性地勘工作的地勘单位,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因而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来重新塑造。这对长期在事业体制下运作、又如此庞大的地勘队伍来说十分艰难,它远比从一张白纸做起要困难得多。
(3)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地质勘查工作的宏观管理,主要是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的,而不是直接作为商品交换一方加以参与。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国家的政府究竟如何转变职能,还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
(4)地勘工作几年来的改革,一直是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分离条件下设计的。而在市场经济实际运作中,探采结合可能更符合投资主体的需要。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矿产勘查只能作为矿业生产全过程的一个阶段来考虑,对此如何改革?还有许多问题要研究。
(5)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性地勘工作和公益性地勘工作是有区别的,在商业性地勘工作由市场配置之后,公益性地勘工作如何进行,用什么体制、用什么机制,尚需要深入研究解决。
⑥ 事业单位水文地质调查所怎么改革
这个问题,需要广大群众的反馈,和领导的反馈
⑦ 地质工作的计划管理体制改革
计划管理体制的变化是地质工作体制和机制变化的重要标志,在地质工作由计划经济体制和机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机制转换期间,计划管理体制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向:
一、改变地质工作的单一资金渠道,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多做工作,多出成果
新中国成立30多年来,我国地质工作的经费来源一直采取吃国家预算的单一渠道,既没有实行矿产资源的有偿占用,也没有实行地质成果资料的有偿使用。这种吃“大锅饭”的管理体制,直接影响地质工作经济社会效益的提高。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单纯依靠国家预算进行地质工作,已经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各方面的需要,也不适应进一步搞活地质队的需要。因此,改进地质工作的计划体制,必须变国家预算拨款的单一渠道为国家预算拨款和利用社会资金的多种渠道。
地质工作是一项超前期的基础工作。地质工作成果要逐步实行商品化,但又不可能全部实现商品化。因此,国家预算拨款今后仍将是我国地质工作的主要资金来源。国家预算拨款主要用于区域性、基础性调查以及部分普查、勘探、水文地质勘查和科研工作等。
利用社会资金安排的地质工作,主要是接受各方面委托所进行的矿产、水文(包括找水打井)、工程地质勘查和地质技术咨询服务等。
用国家预算资金安排的地质工作,应根据“吃国家预算不吃大锅饭”的原则,由承担任务的单位同上级主管部门按项目签订合同,核定经费;利用社会资金安排的地质工作,由承担任务的单位同委托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由委托单位提供所需要的经费。
承包委托单位委托的任务应坚持合理收费。除必需的各项成本费用外,可加收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和管理费。收费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为外资和中外合资企业所进行的地质工作,其收费标准应高于国内项目的收费标准,除考虑地质成果有偿使用外,还应考虑矿产资源的有偿占用因素。
两种资金所进行的地质工作(包括与地质勘探费脱钩的地质单位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单位所进行的地质工作),均属地质工作计划的组成部分,均应纳入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其中用社会资金安排的工作除少数特别重要的项目纳入部、局计划外,大部分项目纳入地质队计划。两种资金来源实行统一核算,取得的社会资金作为其他拨款来源以收抵支。按财政部有关规定,两种资金来源所进行的地质工作,均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两种资金来源捆在一起核算后,将统一计算节约和收益分成,并将节约和收益的大部分留给地质队。具体分配方式和分成比例由各主管局根据所属各队地质找矿效果和经济效益的好坏,节约和收益的多少,队伍规模大小等具体情况确定。如有的可采取节约和收益全额分成办法;有的可采取定额上缴、一定几年不变的办法;有的可采取确定留用基数,超基数分成办法等。局与队的分成比例,有的可定为“二八”,有的可定为“三七”,有的可定为“四六”,节约和收益较少的也可全部留给地质队。留队部分转入三项基金的比例,仍按“三三四”的规定执行。各局应将所属基层单位节约和收益总额的4%缴部,边远地区特别困难的局(如西藏、青海等)可适当减免。
各地质单位组织富余人员和利用富余时间所进行的不属于地质工作范畴的工作,如开办小矿山,对外承包建筑施工,对外提供运输、修配服务,以及经营其他服务行业等,作为地质部门的“第三产业”,这部分工作由各地质单位根据市场需要和本身能力自行安排,不纳入地质工作计划,取得的净收益也不统一计算分成,继续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或收入分成办法。
二、调整计划分级管理权限,缩小部、局管理的指标范围,扩大地质队的计划自主权
对地质工作计划根据“简政放权”和“大的管住管好、小的放开放活”的精神,由部管理的指标确定为以下几项:
(1)具有重要意义的地质工作项目及其任务。包括与国家重点建设前期准备项目对口的地质项目、重要经济开发区的重点地质项目、重要成矿区带的重点地质项目、重要的区域性工作项目、重点科研项目等。
(2)计划取得的主要地质成果。包括提交可供建设利用的主要地质报告和区域地质成果、科研成果报告,计划新增探明储量,计划新发现和新评价的矿产地等。
(3)各局用国家预算安排的主要实物工作总量。包括钻探、坑探工作量等。
(4)各局国家预算内的地质勘探费总额。
(5)各局职工总数和工资总额。
(6)地质院校和技工学校招生人数和毕业生分配人数。
各地质单位对部下达的计划必须保证完成,并在人财物方面予以充分保证。有正当理由确需修改部下达的计划时,应报部审查批准。完不成部下达的计划,应扣减或取消节约分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局,各专业局,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本地区具体情况,可以增列少数局管指标,但要防止指标过多,管得过细过死。务必使地质队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在计划安排和经营管理方面,享有国家规定的各种自主权,能够合理安排地质工作,提高地质找矿效果和经济社会效益。
三、加强计划的综合平衡,搞好中长期计划
改变地质工作的单一资金渠道,下放计划管理权限以后,国家预算内资金的比例将相对减少,利用社会资金的比例将逐步增加。在新的形势下,各级领导和计划部门一定要改变过去习惯于单纯平衡预算内资金和任务的旧观念、老办法,加强计划的全面综合平衡,尤其要搞好人力、财力、物力的全面平衡,做到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既要广泛利用社会资金满足各方面的需要,又要用好管好国家预算内资金,多做工作,多出成果。确定工作部署,一定要加强经济观念和时间观念,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努力提高地质找矿效果和经济社会效益。
搞好中长期计划是地质工作的一件大事。今后部的计划工作将逐步转向以抓好五年计划为主,简化年度计划的编制程序和方法。各局除配合部抓好五年计划外,还应重点搞好年度计划的平衡安排。五年计划将确定全国和各个地区、各个专业地质工作的方针任务、主要工作部署和地质成果、重大技术经济政策和重点科技攻关项目课题、对外开放的重大措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和主要比例关系,以及人才培养、职工人数、技术装备、基本建设等各项计划。五年计划的主要方面要列出分年指标,年度计划将根据五年计划的分年指标,结合当年具体情况进行平衡调整。
四、建立健全以承包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
为适应地质工作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要加速实行按地质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按地质项目承包的经济责任制。用社会资金安排的地质工作,要按承包项目编制设计和设计预算,同委托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用国家预算资金安排的地质工作,也要逐步实行按项目承包的办法。目前可以先对一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项目进行扩大试点。如区域地质调查可以按图幅承包;初勘、详勘项目可以按阶段任务和预算承包;专业化改组后的钻探队可以按工作量承包;测绘、化验等也可以按工作量进行承包。普查工作项目由于任务弹性较大,变化因素较多,可以继续按地质项目编制设计预算,实行设计预算包干、节约分成或任务费用包干、节约分成的办法。各局还可选择一两个队,进行按地质项目招标、投标的试点。
在地质队内部,应进一步健全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凡是可以计量考核并有定额的工作,可以广泛实行作业承包办法。
科研单位应继续试行科研基金制、有偿合同制和课题承包制。各级行政机关、教学单位等继续实行经费包干、节约留用的办法。
五、实行以地质找矿成果为主的多指标考核
地质工作是调查研究工作,科研性,探索性强,地质任务及其最终成果很难完全采用计量考核的办法。为了适应上述特点,今后应当采用计量考核和对地质工作的质量、成果进行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多指标的综合考核,并把重点放在地质任务、地质找矿成果,经济效益方面。局对队、队对所属基层的考核指标主要是:
(1)局对队的考核指标:
1)地质任务:包括地质工作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工作,并达到规定的任务要求;地质报告是否按计划规定的时间提交;矿产储量是否按计划完成。
2)工作质量:包括地质设计和设计预算的质量,野外工作质量,地质报告质量和探矿工程施工质量。
3)找矿效果:包括发现具有工业价值的矿床和经评价提供的后备基地,地质工作的新发现和新进展。
4)节约地质勘探费:按照包干指标,在剔除了结余因素之后,其实际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并实现了节约。
5)主要实物工作量、工作效率和成本。
6)安全生产。
7)流动资金占用。
8)职工培训。
(2)队对所属基层分队、作业组的考核指标:
1)地质任务。
2)找矿效果。
3)工作质量。
4)实物工作量。
5)节约地质勘探费和主要工作成本。
6)生产效率。
7)安全生产。
8)设备利用率。
(3)对于按专业化协作原则将地质和探矿分开的单位,其探矿施工单位或队内部的钻探分队、坑探分队的考核指标,应以实物工作量、施工质量为主,同时还应考核生产效率、成本、主要材料消耗、设备利用率、安全生产等指标。
六、实行计分考评,按分评等级,按等级确定不同的分成比例
按照上述的考核指标,将每一项指标的具体内容分解为若干小指标,实行指标计分考评办法,用得分多少来综合反映一个地质队或一个地质工作项目的完成好坏。但在确定各项指标的分数标准时,要体现以完成地质任务、地质找矿效果为重点,不能平均计分。地质队的地质任务和找矿效果指标没有完成,即使其他指标完成了,也不能实行节约分成。
计分考评,要把计量计分和定性评议结合起来。凡是可以计量的,如实物工作量、节约地质勘探费、各项勘探工程的施工质量和主要材料消耗等指标,都要通过准确的记录、核算、检验进行计量计分;凡是不宜计量考核的地质任务、地质工作质量、地质找矿效果等指标,可以采取评议打分的办法。计分考评的标准要具体,考核办法要严格,考核指标体系要尽可能完整。考评程序应先由本单位考评计分,然后报上级复查考核,以上级考核为主。
实行计分考评办法以后,就要相应改变目前的分成比例,实行按考评等级确定不同的分成比例和奖金额度。以体现优者多分多奖,中者少分少奖,差者不分不奖。确定等级一般可分为优、良、中、差四档。
在计分考评时,各项指标的计分比重以及按照完成任务的好坏划分等级的具体标准,由各主管局结合本地区,各专业的具体情况自行拟定。
⑧ 地质勘查单位事业改制的一些问题
这就是所谓的“事改企”,企业区别于事业单位最大的地方就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没回有效益,怎么拿工答资?所以,根据效益拿工资是肯定的。“在编”的概念是事业单位的概念,归人事厅编办管,在企业没有编制一说,改制后就没有“编制”一说了。企业有用人用工权。
但是,改制方案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必须要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要有职代会决议,否则无效。“职工安置方案”中,要明确改制后要安置的原单位职工比例,例如50%、80%等,这个比例要与企业协商,但肯定不允许一个都不留全部解聘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⑨ 新形势下国家对地质工作和地质队伍改革的要求
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国务院先后多次发文,对地质工作的改革、发展以及地质队伍建设,作了批示和决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文件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办发[2006]4号)。主要精神如下。
一、地质队伍管理体制改革
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矿产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有利于矿产资源严格管理和有效保护,政企(事)分开,统一、协调、有序、高效的管理体制。
(一)改革的原则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有效的宏观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实行政企(事)分开,强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质和矿产资源执法监督的职能,中央和省一级保留一部分承担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任务的骨干力量,将其余地质勘查单位逐步改组成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和管理的经济实体;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作用。
(二)改革的具体方案
将原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勘查单位统一划归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地质勘查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一并划转。地质勘查单位下放到省一级后,不得再层层下放。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需要有一个过程,要创造条件加快改革的步伐。地质勘查单位主要从事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勘查工作,同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创收,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地质勘查单位实行企业化过程中,要将从事资料信息、图书档案、博物展览、环境与灾害监测等公益性工作的单位划出来,继续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事业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在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保留一支技术素质较高、精干的地质勘查队伍,以满足国家及区域经济发展对地质勘查工作的需要。
各工业部门所属地质勘查队伍要根据不同情况积极推进改革。冶金、有色、轻工、化工、建材等部门所属的地质勘查单位,可以从各自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改组为企业或进入企业集团,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家经贸委与各工业局研究确定。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可以从所属地勘队伍中保留一支从事放射性矿产勘查的精干队伍,其余与原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同步进行属地化、企业化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由国防科工委研究确定。武警黄金地质勘查部队的改革,按照中央军委和国务院的有关决定执行。
组建中国地质调查局,作为国土资源部所属的组织实施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工作的事业单位。具体职能和编制由国土资源部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分流人员,减员增效。针对地质勘查队伍人员过多、效益不高的状况,要加大人员分流力度。通过改革,地质勘查队伍要面向市场,面向区域经济,发挥自身优势,因地制宜,积极构筑新的经济增长点,开辟非地质勘查业生产门路,安置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提高经济效益,改善职工生活。
二、完善地质工作体制改革
(一)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公益性地质工作。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全国性、跨区域、海域基础地质和环境地质的综合调查与重大地质问题专项调查。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实施公益性地质调查,应当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承担单位。中央和省级政府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列为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切实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运行和工作的开展;项目经费按实际工作量核定。
(二)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
中国地质调查局统一部署、组织实施中央政府负责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强化相关技术、质量、成果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以中国地质调查局直属单位为基础,按照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能承担重大任务的要求,抓紧建精建强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面向社会招聘专业技术骨干,充实野外地质调查技术力量,增强野外调查和科研能力。省级政府也要尽快建实建强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中国地质调查局应通过项目联系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三)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
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和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投入的地质勘查机制。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发挥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国家建立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着重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充分发挥各类地质勘查单位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对地质勘查基金出资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所得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成,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完善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使用费政策。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收益,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确定使用方向,规范资金管理。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等收益,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省级财政的资源税收入,也应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矿产勘查。省级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允许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
(四)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
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主要运用政策调控,改善市场环境,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对勘查风险大的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政府适当加大前期勘查力度,带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各类矿业企业新建矿山或采区,必须依法投资矿产资源勘查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鼓励国有矿山企业实行探采结合、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增强在国内外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能力。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
(五)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市场
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完善市场规则,建设交易平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培育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矿业权、矿产储量评估机制,健全矿业权评估师、矿产储量评估师制度,建立注册地质师执业准入资格制度。
(六)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
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按照企事分开的原则,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省级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加大工作力度,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加强对改革的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改革途径。加强中央管理的地质勘查队伍建设,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对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地方政府要按照当地统一政策,加快落实有关住房改革所需经费,解决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等问题。对其中的原中央直属地质勘查单位,在“十一五”时期,国家继续实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分离地质勘查单位办社会职能的改革。对中央管理的煤炭、核工业、冶金、有色、武警黄金、化工、建材、盐业地质勘查单位,比照上述有关政策执行。
(七)扩大地质领域对外开放
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效率和水平。进一步创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制和政策环境,保障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完善相关政策,加大鼓励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力度,积极引进国外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国内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开展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广泛开展地球科学和地质勘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