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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作业主要制度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1-03-09 08:42:56

1. 地质勘探主要是干什么的

地质勘探”即是通过各种手段、方法对地质进行勘查、探测,确定合适的持力层,根据持力层的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类型,计算基础参数的调查研究活动。

它是在对矿产普查中发现有工业意义的矿床,为查明矿产的质和量,以及开采利用的技术条件,提供矿山建设设计所需要的矿产储量和地质资料,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水文、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工作。

(1)地质勘探作业主要制度有哪些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档案,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伤害源,流行传染病种、疫情传染源,自然环境、人文地理、交通状况。

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档案信息和预防措施应及时向野外作业从业人员交底。

2.地质勘探单位,应为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从业人员配备野外生存指南、救生包,为艰险地区野外地质勘探项目组配备有效的无线电通讯设备。

3.禁止单人进行野外地质勘探作业,禁止采、食不识别的野菜、野果。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应按约定时间和路线返回约定的营地。

4.地质勘探单位,应定期为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进行体检。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体质应适应野外工作要求。

5.在疫源地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接种疫苗;在传染病流行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注射预防针剂。

2.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中要求高原地区作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档案,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伤害源,流行传染病种、疫情传染源,自然环境、人文地理、交通状况。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档案信息和预防措施应及时向野外作业从业人员交底。

2、地质勘探单位,应为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从业人员配备野外生存指南、救生包,为艰险地区野外地质勘探项目组配备有效的无线电通讯设备。
3、禁止单人进行野外地质勘探作业,禁止采、食不识别的野菜、野果。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应按约定时间和路线返回约定的营地。
4、地质勘探单位应定期为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进行体检。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体质应适应野外工作要求。
5、在疫源地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接种疫苗;在传染病流行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注射预防针剂。
6、野外地质勘探施工,应收集历年山洪和最高洪水水位资料,并采取防洪措施。
7、在悬崖、陡坡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清除上部浮石。进行两层或多层地质勘探作业,上下层间应有安全防护设施。2m及以上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
8、地质勘探设备、材料、工具、仪表和安全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9、野外地质勘探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电缆应架空架设,电缆经过通道、设备处应增加防护套。野外地质勘探电器设备及其启动开关应安装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处。电器设备熔断丝规格应与设备功率相匹配,禁止使用铁、铝等其它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10、野外电、气焊作业,电、气焊工作点与易燃、易爆物品10m以上。
11、野外地质勘探高架设备应设置避雷装置。雷雨天气,禁止在树木下、山顶避雨。
12、可能危及作业人员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野外地质勘探作业,应设置安全标志。
13、地质勘探爆破作业,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14、地质勘探野外工作车辆,应具有良好越野性能,并在野外作业出队前进行车辆性能检测。野外工作车辆驾驶员,应具有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
15、野外营地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借住民房应进行消毒处理,并检查房屋周边环境、基础和结构。 b 野外营地应选择地面干燥、地势平坦、水源无污染背风场地。 c 挖掘锅灶或者设立厨房,应在营地下风侧,并距营地大于5m。 d 营地,应设排水沟,悬挂明显标志。 e 在林区、草原建造营地,应开辟防火道。
16、山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每日出发前,应了解气候、行进路线、路况、作业区地形地貌、地表覆盖等情况。
b 在大于30°的陡坡或者垂直的悬崖峭壁上作业,应使用保险绳、安全带。
c 山区作业,两人间距离应不超出视线。
d雪地作业,作业人员应成对联结,彼此间距应不小于15m。 17、沙漠、荒漠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人员应合理饮水。禁止未经检验饮用新发现水源水和未经消毒处理水。
b 发生沙尘暴时,作业人员应聚集在背风处坐下,蒙头,戴护目镜或者把头低到膝部。

3. 钻探施工 的法律法规有什么 主要是水文地质勘探、煤田地质勘探等。

主要依据抄国家及行业袭标准AQ2004—2005《地质勘探安全规程》、GB50194—199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范》、GB/T5972—2006《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实用规范》和GB/T3787—2006《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规程和规范。中国核工业地质局制定 《钻探施工安全标准试行》

4. 工程地质勘探施工包含哪些工作内容

工程地质勘探施工包含以下五项:
①搜集研究区域地质、地形地貌、遥感内照片、水文容、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已有资料,以及工程经验和已有的勘察报告等;
②工程地质调查与测绘;
③工程地质勘探见工程地质测绘和勘探;
④岩土测试和观测见土工试验和现场原型观测、岩体力学试验和测试;
⑤资料整理和编写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5. 工程地质勘察方法有哪些

工程地质勘察方法:测绘、勘探、岩土测试、长期观测

  1. 测绘:将建筑影内响范围内的地质现象反映容在地形图上。是一种在地面进行的勘察方法。

  2. 勘探:是一种查明地下地质情况的勘察方法。可分为:(1)物探(地球物理勘探):根据导电率、磁性、密度以及弹性波在地下不同地层、介质(水、空洞、岩等)中传播速度的不同来划分岩性、地下水位、溶洞分布等等。指导钻探。(2)钻探:与坑(槽)探配合使用3)触探:即是一种勘探手段,又是一种原位测试方法。

  3. 原位测试:载荷试验、静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旁压试验、现场直接剪切试验。

  4. 长期观测。

6. 地质勘探的方法

主要有坑、槽探、钻探、地球物理勘探等方法。 勘查技术人员主要包括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
(一)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为单位在编或在册的,事业单位的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年度在编或在册“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企业单位的与其本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须为全职聘用,且仅受聘于该技术人员所在资质申请单位。
(二)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男性年龄不大于60周岁,女性年龄不大于55周岁。
(三)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具有省部级人事部门颁发或认可(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厅局级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
(四)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未填写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不明确的,以勘查技术人员的主要勘查工作经历及业绩认定。
(五)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取得多个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的,在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只能使用其中一个专业。
(六)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专业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可以重复计算。
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1。 勘查设备、仪器主要包括种类、数量和技术参数。
(一)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须出具购置发票或调拨单;允许租赁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二)替代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相应的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三)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勘查设备、仪器可以重复计算。
勘查设备、仪器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2。 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和勘查质量等。
质量管理体系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3。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4。 只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对规定的陆地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和勘查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只申请陆地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对规定的海洋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和勘查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只申请地质钻探资质的,对规定的高、中级坑探技术人员和坑探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只申请地质坑探资质的,对规定的高、中级钻探技术人员和钻探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1.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条件要求
2.勘查设备、仪器条件要求
3.质量管理体系条件要求
4.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条件要求

7. 地质勘探主要做哪些工作拜托了各位 谢谢

工程地质勘察是为查明影响工程建筑物的地质因素而进行的地质调查研究工作。所需勘察的地回质因答素包括地质结构或地质构造:地貌、水文地质条件、土和岩石的物理力学性质,自然(物理)地质现象和天然建筑材料等。这些通常称为工程地质条件。查明工程地质条件后,需根据设计建筑物的结构和运行特点,预测工程建筑物与地质环境相互作用(即工程地质作用)的方式、特点和规模,并作出正确的评价,为确定保证建筑物稳定与正常使用的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8. 地质勘探费制度及其改革

一、国办发[1999]37号文件下发后的地质勘探费

199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在这个方案中第一次对我国地质勘探费的使用方向和分配方式提出了改革,并由此带动了矿产勘查投入的一系列改变。

(一)分开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

国办发[1999]37号文件规定:“中央和省一级保留一部分承担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任务的骨干力量,将其余地质勘查单位逐步改组成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和管理的经济实体。”还规定:“原地质矿产部和各工业部门地质勘查队伍的地质勘查费均以1998年预算为基数(不含一次性补贴)保持不变。划转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勘查队伍的地勘费,由财政部统一划转给省级地方财政……继续用于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地质勘查工作和经常性费用支出。各地应在首先确保离退休人员经费的前提下,将余下的经费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和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企业)经费两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这是用正式文件的形式,对地质勘探费的功能作出了新的界定。

(二)国拨地勘费已经从国家层面上开始退出商业性矿产勘查

中央财政支付的地勘费,本来是作为地质工作计划的费用出现在国家计划之中。可是上述37号文件规定,在原地勘单位保留的地质勘探费基数中要用于4个方面:①地勘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②地质勘查工作经费;③经常性费用支出;④划转基数的10%转增国家资本金。在这4种用途中,只有第二项还能体现原来设置的地质勘探费功能。但国家又不再向地勘单位下达国家计划,自然也就不会要求他们无偿地向国家提交地质成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地勘费已经从国家层面上退出了商业性地质工作。

(三)矿产勘查投入已经形成多种渠道资金并存

其中有中央财政投入的地勘费专项资金和资源补偿费;有地方财政投入的专项资金和资源补偿费;有企事业投入的地勘费,包括国有矿山企业、国有地勘单位和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据统计,2004年,全国地勘费投入313亿元(包括油气和非油气),其中中央财政投入的14.8亿元,占总投入的4.7%;地方财政投入的10.7亿元,占总投入的3.3%;企事业投入的276亿元,占总投入的88.2%;外商投入的15.9亿元,占总投入的4.8%。在总投入中,油气投入占的比例很大,而油气主要是企业的投入。但即使减去油气投入,在非油气中,企事业投入仍然占总投入的51.8%。这是上述37号文件下达之后出现的新情况。

(四)油气矿产勘查投入机制,已经同国际惯例接轨

原来从矿产品中提取地质勘探费的办法已经终止,从2000年起,改用国际通用的办法。即在油气矿产勘查中,凡能形成生产井的,其投入转为固定资产,实行折旧;凡不能转为固定资产的,在总公司一级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当年在税前全部核销。勘查费由总公司统一核算。

综上可见,上述37号文件下达之后,矿产勘查投入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对推进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体制的转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即某些地方政府直接掌控矿权,这是前所未有的,也可以把他们的投入方式称之为矿产勘查的第三种模式。它的运作程序是:①由地勘单位申报项目;②由政府组织专家论证;③选定后委托地勘单位承担劳务;④产出成果后证明无矿,经费核销,谁也不承担风险责任;如果有矿,其产权属于政府的,由政府出售。于是中央财政的支出,变成了地方财政的收入。对此,承担勘查劳务的地勘单位提出抗辩,说这个成果不都是政府出资形成的,在地勘单位申报项目的地质依据中,已经具备了初级矿权,只是当时并没有评估入股,现在应当算进去,共同分享矿权。从这个模式中可以看出:

第一,政府作为商业性矿产勘查的经营者是不妥的,他们既是矿产勘查登记的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既享受找矿的权益,又不承担找矿的风险。这样的市场主体便与其他市场主体构成了不平等的竞争。这是市场经济规则所不允许的。

第二,地勘单位利用这种地勘费找矿,既获取了地质勘查劳务的收入,又想占有找矿成果的权益。因此地勘单位希望继续“加大政府对矿产勘查的投入”,并且想尽办法大量占有找矿地盘,待而不发,以便寻找更多的这样的机会。可是,这种做法事实上构成了勘查市场的不平等竞争。

第三,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改革,本来是政府财政资金的退出和社会资本的进入,让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可现在作为原地勘单位的地勘费大部分退出了,财政资金又通过其他名目进去了。如果财政资金投入不改变运作机制,就等于帮改革的倒忙。市场经济不是不允许财政资金进入勘查领域,问题是用什么方式进入,如果作为补贴,像财政资金补贴粮食生产那样,就不会出现上述情况了;或者作为出资者进入,以资本的形式注入给企业,也不会出现问题。

二、改革“地质勘探费”的思考

综上所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现在仍然保留的“地质勘探费”,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了。

首先,地勘费原有的功能已经不复存在,现在绝大部分已经不能用于地质工作了,即使有少量的仍然用于地质工作的,也不是为完成国家地质工作计划,而是为地勘单位改革付出的成本,他们不再无偿地向国家提交地质成果。可见,中央财政支出中仍然保留“地质勘探费”科目已经名不副实了,继续用下去,只能给人提供错误的信息。

其次,反映计划经济体制经济关系的“地质勘探费”,在许多方面已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背离。比如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其产权是多元的,具有独立经济利益。中央财政不可能无偿向多种产权企业提供地质成果,即使是国有企业,政企要分开;再比如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政是公共财政,它只能为公共物品或劳务提供费用,其中包括公益性地质工作。至于商业性地质工作,如果需要财政支持,也不能拨付可核销的“地质勘探费”,而只能通过“补贴”或国有资本的投入加以解决。

第三,正在运作的“地质勘探费”,在实践上消极作用已经大于积极作用。从地勘单位看,由于仍然是用地勘费维持,致使他们坚守“事业单位”阵地不放,难以专心致志从事企业活动,造成了“没有地勘费活不了,有了地勘费又活不好”的艰难局面;从国有矿山企业看,在“地质勘探费”仍然运作的情况下,他们继续期望国家为其提供后备资源,进而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矿山企业对勘查的投入;从探矿权作为财产权来看,正因为存在着预算拨付的地勘费,才为某些地方政府侵犯探矿权提供了借口。

总之,对中央和地方财政现行的“地质勘探费”必须进行改革。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中央财政现行的“地质勘探费”基数部分,应当根据其实际使用功能一分为二;对离退休人员费用、下岗职工生活补贴和原地勘单位经常性费用,要单独划出来,继续作为事业单位经费,待事业单位改革时一并解决;对用于地质工作的费用和支持多种经营的部分,要捆在一起作为国有资本金,一次性地注入给原地勘单位从事企业经营的单位。以上两部分在中央财政上都不宜再以“地质勘探费”的科目出现,应当各自进入相应的科目之中,以反映财政资金的真实用途。

(2)中央财政用于地质大调查的“地质勘探费”,也可以改为“地质调查费用”,但只有一个用途,即用于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工作。其项下可以分为地质调查事业费和地质调查经费。

地质调查事业费要与地质调查队伍规模挂钩,专门用于地质调查管理机关经费,以及公益性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内的人头费和经常性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在严格控制编制的情况下重新核定,并且给予必要保证,以免挤占地质调查经费。

地质调查经费要与地质工作规模挂钩,专门用于地质调查工作的费用。它应当包括两部分:一是由地调队伍自营的除人头费、经常性费用之外的全部生产、工作费用;二是委托给地调队伍编制之外的全部生产、工作费用。需要指出的是,所谓全部生产、工作费用,不论是自营的还是对外发包的,都应当包括设备、仪器折旧费用。现行的地质大调查设备专项管理办法(不提折旧)不可取,要提高这些设备的使用效率,必须利用经济手段,让其充分发挥作用。

(3)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支持应当继续,而且要有所加强。但是支持的方法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首先要充分发挥市场对矿产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包括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继续进口大量的矿产品,以节省国内矿产资源;对市场调节解决不了的问题,如老矿山的后备资源危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国内矿业长期稳定发展所提供的社会效益等,都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但这种调控不应当走计划经济休制下的老路,而应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采用新的办法。主要有3种措施:

一是增加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工作经费,提高地质工作研究程度,为商业性矿产勘查提供选择的靶区。同时还要加大公益性地质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二是通过“补贴”的机制,降低国内矿山企业、地勘单位的勘查风险,提高其竞争力,达到宏观调控的目标,诸如加强国内某些地区、某些矿种、甚至某些矿区的矿产勘查工作,促进矿业发展。

三是通过向国有矿山企业、地勘单位增拨国有股本的办法,增强其矿产勘查和开发的实力,达到宏观调控的目标。它与原“地质勘探费”的最大不同就是勘查投入需要资本化,而不是用完核销。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找矿效果,并同其他市场主体构成平等的竞争。

9. 地质勘探主要是干什么的

通过各种手段、方法对地质进行勘查、探测,确定合适的持力层,根据持力层的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类型,计算基础参数的调查研究活动。是在对矿产普查中发现有工业意义的矿床,为查明矿产的质和量,以及开采利用的技术条件,提供矿山建设设计所需要的矿产储量和地质资料,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水文、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工作。 分为: 物探化探勘查、地质构造勘查、钻探勘查、航空磁力重力勘查。 “地质”,准确的应叫地质学,习惯了就叫地质。地质学是七大自然科学之一,主要是研究地球及其成因和演化发展。实际应用是非常广泛的:地震的预测、各类矿产的寻找、勘探,灾害性的滑坡,古生物的演化。凡是建筑在地面上的物体,都要事先搞清楚地下的情况。地质勘探是在对矿产普查中发现有工业意义的矿床,为查明矿产的质和量,以及开采利用的技术条件,提供矿山建设设计所需要的矿产储量和地质资料,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水文、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工作。 其中物理勘探简称“物探”,是以各种岩石和矿石的密度、磁性、电性、弹性、放射性等物理性质的差异为研究基础,用不同的物理方法和物探仪器,探测天然的或人工的地球物理场的变化,通过分析、研究获得的物探资料,推断、解释地质构造和矿产分布情况。主要的物探方法有重力勘探、磁法勘探、电法勘探、地震勘探、放射性勘探等。依据工作空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地面物探、航空物探、海洋物探、井中物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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