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项目地质灾害需要注意哪些
⑴ 什么样的工程项目需要做地质灾害评估
根据《地质灾害条例》国务院394号令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建设项目需要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⑵ 哪些项目需要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回应当在答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⑶ 常见地质灾害对工程建筑的影响
举个例子吧, 设想一个场地,要建一个高楼。
拟建场区地质条件变化较大,地质结构较复杂,岩土层性质变化较大,对其场地的地质环境条件应进行详细的勘察和论证,尤其探明灰岩的分布和岩溶的发育情况,避免由于基岩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的不明而引起岩溶地面塌陷、软弱土层地面沉降、基坑失稳破坏、基坑降水诱发地面沉降、基坑突涌、地基土浸水膨胀和失水收缩等灾害的发生,从而对建筑基础造成破坏。
3、针对基坑降水地面沉降地质问题,可根据周边环境设置有效的止水帷幕,如不能设置有效的止水帷幕,可采取回灌井方案,同时需注意进行地面沉降监测及周边影响区域内的建筑物变形监测。
4、基坑开挖面积及深度较大,开挖土方量大,堆放在评本区内可能造成堆积土边坡失稳,施工时应注意选择弃土堆放场所并注意控制堆放边坡角度处于自稳范围内。
5、在岩溶地面塌陷危险性中等区进行工程建设时,应对可溶性岩层的分布、特征、是否存在溶洞、是否造成岩溶地面塌陷灾害进行分析、论证或查明,以避免隐伏性岩溶地面塌陷灾害的发生;岩溶区施工灌注桩宜选用对地基扰动和影响小的成孔工艺,如回转钻进成孔。灌注桩施工前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察,查明岩溶洞隙及其伴生土洞的位置、规模、埋深等情况;当采用嵌岩桩时,应进行专门的桩基勘察;对一柱一桩的基础,应逐桩布置勘探孔,直径大于1m的桩应布置2-3个勘探孔。勘探孔如发现溶洞或土洞应跟踪注浆充填。
6、本区域土层中夹有高岭土,在施工过程中注意高岭土与地下水作用产生的危害。基坑开挖和基础施工时,应防止地表水及地下水浸泡地基土,也不宜暴晒地基土,保持地基土的天然湿度。
7、针对基坑涌水地质问题,需进行次重点防治。应对基坑内水量进行必要监测,同时采取合理的降水措施,并配合相应的截水和排水措施,如修建截水沟、排水井等,避免发生基坑突涌。工程建设时采取合理防排水措施,及时疏排地表水,防止浸泡冲刷地基。
8、本区内桩端持力层局部高差较大,基础施工时应加强桩端持力层的验收工作,确保桩端进入持力层一定深度。另外,桩身过长时桩长细比过大,在进行设计及施工时应避免过大的弯曲变形造成的建筑物不均匀沉降危害。
9、场地现有的地面高度有一定的高差变化,如果本区工程建设出现或存在人工边坡,应根据具体边坡工程地质条件,设置相应的挡土墙的防护措施。
⑷ 哪些建设项目需要做地质灾害报告
按照官方说法就是在新征地或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建设,就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也就是要编制并提交地质灾害报告。
这项工作是项目前期必须做的一个工作,或者说就是多一个政府公章,是躲不过去的。
⑸ 什么项目 要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主要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文件要求,相关技术要求依据《通知》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通知》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报告应经具有资格的资质灾害防治专家进行审查;对评估成果实行备案制度。
评估成果根据评估级别的不同分别由县级、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按要求抄报部、省、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1)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
(2)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3)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⑹ 地质灾害监测有哪些注意事项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主要确立了如下三项原则:
一是预防为主、避版让与治理相结合,全权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是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
三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随着地质灾害信息化建设,地质灾害监测及预警体系(威海晶合)也逐渐建立起来。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中,提出“到2020年要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的地质灾害防治目标。
⑺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建议
地质灾害防治,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达到保护地质环境,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损失为目的。下面依据不同地质灾害类型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1.崩塌、滑坡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
拟建成品油管道线路工程,一般采取避让措施,管道远离或者绕避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难以绕避应在施工前进削坡减载。在峡谷地段建议采取浆砌块石护坡,防止崩塌对管道工程的破坏,也可采用隧道方式避让。
2.地面塌陷和地裂缝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
拟建成品油管线工程河南段,途经观音堂、 义马、 新安、 平顶山等煤田较多。据野外调查访问,采煤等采矿活动还在继续进行,各地采空塌陷区还没有稳定,管道线在矿区和塌陷区经过,可能遭受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其危险性大,因此,建议在该段采取改线避让措施。其避让措施有:管线绕过采空区,进入到煤层以外。无法绕避地段,应针对该工程路线的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情况,建议建立管线地质灾害监测网络体系,指派专人或委托专业队伍对管道路段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呈报主管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3.泥石流和洪水冲蚀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
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对周围地质环境条件的破坏,破坏植被要尽快恢复,损毁的耕地尽快恢复耕种。洪水冲蚀灾害在暴雨大洪水是不可避免的,管线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可采用跨越或深埋穿越措施以防洪水冲蚀对管道的破坏。
4.特殊土地面变形防治措施
由于成品油管线经过黄土丘陵区时,拟建工程可能遭受黄土湿陷、潜蚀灾害。对自重湿陷黄土,应采取换土或强夯法处理;对非重湿陷黄土,应采取冲击、碾压夯实的方法处理,在工程建设时及建成后,采取必要的排水设施,以确保工程建设不发生黄土湿陷、潜蚀灾害。
膨胀土和膨润土的防治措施:管周围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附近5m以内不宜灌溉。防治措施主要为在管道两侧修建钢筋水泥防护墙,增加结构钢度,增设沉降缝等。
5.成品油管线经过采矿、采石场地段的防治措施成品油管线在信阳以南K290+3.5km~K290+5.4km段管线附近有大小数百个采矿场,成片分布,而且在本段有膨润土矿,由于采矿范围较大,无法避让,只能从矿区通过,因此,首先要对矿区进行勘查,管道应尽可能在无矿段通过,或在矿体埋深较大的地段通过,并要禁止确管道经过地段的采矿。在确山县常兴镇南(K230-6.0km~K230-7.1km),管线紧邻采石场,因此建议管线改线向西移 200~300m,避开采石场的影响。另外在澧河、淮河和浉河采砂活动比较强烈,管道应采用避让,绕过采砂河段,并对管道经过的河进行管理,防止在管道经过地段采砂。
图7-8 河南段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图
6.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拟建管线在许昌市地段处于地面沉降范围内,对该段管线和分输站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目前累积沉降量级较小,为控制其发展,应控制开采深层孔隙承压水量,并加强监测。
表7-7 河南段管线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一览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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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在地质灾害密集的地方进行大型工程建设需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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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山区容易发生地质灾害,建筑中要注意什么
注意选址,避开滑坡塌方地带。你一个小建筑是挡不住的,建议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