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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厂房对土地质量有什么要求

发布时间: 2021-03-03 11:50:28

A. 哪些土地可以建厂房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

1.严格控制农用耕地改为非耕地,占用农村土地单位必须经过相关程序审批手续,没有经过审批是禁止私自改变土地原有用途。

2.土地管理法中还有明确规定:任何个人或者单位进行建设并且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经过批准的个人建设用地以及企业建设用地被依法批准的,不用再申请。】

【经依法批准建设公共设施以及公益性质的,不用再申请】

3.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通过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其他费用后,就可以使用土地了。

4.没有经过审批而占有农村集体土地的,村委会有权利撤销并收回土地;所以占有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去申请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所需要的申请材料:

预审申请表

建设用地预审计划书(项目基本情况、占用面积、征地补偿费以及山地复垦资金的安排情况等)

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以及备案批准文件

拟址项目如果是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则还需要危害性评估报告。

建设用地许可证办理如下:

1.可以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条件

2.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只有在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和他相关文件)才可以去办理用地许可证;

3.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才可以办理建以出让方式提供的建设用地许可证;

4.取得国有特殊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可以办理用地许可证;

5.建设项目涉及到国有部门的,需要拿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书才可以办理用地许可证。

农村建设用地在有批准文件时可以自由建设厂房,但同时还要具备农用地转让手续。没有的话去申请否则即使占用了也会被依法收回

B. 什么地可以建厂房

工业用地才可以建厂房。

C. 国有土地建厂房需要什么手续

1、是否拥有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该宗土地现在的城市规划是否允许进行工业建设,是否取得施工规划许可证、工程许可证。

D. 农村居住区建厂房有 什么要求

1、选择厂址:按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要求选厂址,要考虑生产对周围环境可能导致的污染。
2、准备公司章程,到工商局申办营业执照。
3、按所生产的产品的相关要求,准备厂房与车间,在水质、环保、环境等方面应符合要求。
4、到当地标准计量局申办企业产品标准,申办每个产品条形码。
5、到广告公司定制商标样稿。到商标事务所申办商标注册。
6、安装调试设备,试产样品。
7、到税务部门申办税务事项。
8、包装与原料进货、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批量生产。
9、企业IC策划、产品广告宣传。
钢结构新厂房建造流程:
一、要有一片土地,依实际面积做个规划。
二、根据规划设计厂房图纸,上报规划局。
三、申请土地,土地部门准建并给出用地红线。
四、根据规划设计厂房施工图纸。
五、以施工图找施工单位。
六、选择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交流。
七、施工单位依据规划图放线并按施工图施工。
找有资质做“在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登记表、报告书)”的机构做,然后交当地的环保局审批,然后再去工商局登记申请领营业执照。
房地产申请建设的程序/步骤
1、到工商局注册公司,注意注册资金量问题。
2、到建委、建设厅申请房地产资质。
3、到国土局收储中心,找一块招、拍、挂的净地。
4、中标后,根据要求缴纳出让金,也就是地钱。
5、然后办理《土地证》。
6、进行设计招标,进行建筑设计,进行图纸审查。
7、在到规划局申办《规划许可证》,
8、进行队伍招标,到建委办理《施工许可证》,
9、交纳相关保险金、费用等,规划局验线后,
开发的程序
前期工作阶段:
1、场地的工程勘测(确认勘测单位对场地的地质进行勘测)
2、获取土地使用权
3、征地、拆迁、安置
4、规划设计
5、落实开发资金
6、制定建设施工方案(建设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组织与协调计划,建材与设备供应计划,施工图设计方案、基础设施配套的接洽与协商计划、工程清单与工程进度时间表、现金流量表、与承包商谈判与签约计划等)
7、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
建设阶段
1、项目发包
2、施工组织管理
3、项目控制与监理
4、项目竣工验收
另外开发报建程序大体如下: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2、规划方案审批
3、办理选址意见书
4、立项审批
5、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准建证(准建项目开发手册)
7、建筑设计方案申报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施工图送审

E. 新建厂房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你好。我不知道你们从事 什么行业,但是新建厂房,必须 注意,消防安全、和防版火,这个在前期权必须要有个合理的厂房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规定,前期规划 必须考虑到 用电、用水、物流、和你的 生产操作流程。

F. 我想建厂房,什么样的土地使用性质,可以建厂房

建厂房应使用工业用地,你如有商业用地,可申请办理用途变更。内
工业用地才可以建厂房。容
建造厂房的注意事项:
向当地政府申请立项,通过国土、环境影响评估、建设,由政府开展土地征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然后摊在地价里,有些是要企业自己做、环保,在地形测量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城市规划进行项目用地的建设规划,纳入收储。
土地的三通一平要看当地政府是如何处理的、发改委等部门的预审后。你自己需要聘请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做地形测量,有些是政府帮助做,报相应有审批资质的部门批准立项,获得批复后。
政府表示有这个意愿以后。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你需要聘请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做可行性研究、地质灾害影响评估和压覆矿产评估。
立项后,然后公开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个阶段,应由当地政府向省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你最好先向当地政府的招商部门咨询当地是否同意你的企业落户,因为土地的现状是鱼塘,核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这个阶段政府会有专人和你联系,一般政府都有一定的招商门槛的。

G. 什么性质的土地可以盖厂房

您好!建设厂房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就是必须建设在现状建设用地或新增城乡建设用地上。一般农用地不予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如果是建设用地或新增城乡建设需要办理的程序如下:
1、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手续。
2、由规划部门出具土地使用条件。
3、按照规划部门出具的使用条件,由土地市场交易中心进行土地挂牌出让。
4、意向人进行竞拍。

H. 关于建厂房及土地使用问题

《物权法》强调不动产登记效力,但不否定合同的作用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登记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表明,原则上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手段,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生效的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依据。

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国外主要有两种立法体例:一种是登记生效主义;另一种是登记对抗主义。我国民法界多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立法体例。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采用这种体例。《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规定,也有利于保持我国法律的连续性。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物权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登记,主要原因是我国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就是最好的公示。二是《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八—三十条规定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三种特殊情况:第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因受赠或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当然,《物权法》第二十八至三十条规定享有的物权,处分该不动产时,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物权法》第三十一条对二十八条至三十条的三种特殊情况作出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是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

不动产登记是针对物权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但登记并不是针对合同效力的行为。如果当事人之间已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未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物权法》第十五条关于“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的规定正体现了这一点。关于登记和合同的不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6】2号)已作了明确规定。该文件规定:“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一方拖延不办,并以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这一规定表明,不动产登记不是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履行行为的组成部分。该文件同时还规定:“土地使用者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又与他人就同一土地使用权签订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应由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取得。转让方给前一合同的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八条也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因此,你最好是将土地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不过户,虽然法律不否认合同的作用,但如果银行要处置抵押资产,是有优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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