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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审批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3-05 01:48:57

Ⅰ 测绘单位测绘成果及档案管理制度

丁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海洋测绘,且不超过上述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通用标准
一、主体资格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中的甲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丁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
2、以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和主管测绘生产的负责人。
3、申请测绘资质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主体资格,依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1、本标准所称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经具备相应职称评定资格的机构颁发或认可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他测绘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测绘职业技能鉴定。
3、本标准所称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质、水利、勘察、物探、道桥、工民建、规划、海洋勘测、土地资源管理、计算机等工程技术人员,或者能够提供其在校期间所学专业开设测绘专业为必修课程证明的工程技术人员,但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5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70%。
4、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测绘专业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不累加计算。
5、法定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
三、仪器设备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非本单位所有的仪器设备、租借的仪器设备、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列入。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使用通用测绘专业软件的,应当通过国家测绘局组织的测评。
四、办公场所各等级测绘单位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500平方米,乙级不少于250平方米,丙级不少于80平方米,丁级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质量管理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甲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丁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2、配备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质检人员:甲、乙级测绘单位质检机构、人员齐全,丙级测绘单位配备专门质检人员,丁级测绘单位配备兼职质检人员。
六、档案和保密管理
1、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有明确的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了保密责任书;明确专人保管、提供统计报表;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有适宜测绘成果存储的介质和库房。
2、资料档案管理考核:甲、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丁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七、测绘业绩凡申请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以下业绩:
1、获奖情况
申请甲级:近3年内获得不少于2项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测绘工程奖。
申请乙级:近3年内获得不少于1项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测绘工程奖。
2、业务规模和质量水平
申请甲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2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申请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申请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80万元,且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Ⅱ 涉密测绘成果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涉密测绘成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对测绘成果的管理,保证测绘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测绘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测绘成果,是指在陆地、海洋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

(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海图和其他有关的专题地图等);

(四)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五)其他有关地理数据;

(六)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组织全国基础测绘成果及其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2)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审批制度扩展阅读:

和地勘涉密测绘有关的部门:

针对全国地勘行业涉密测绘成果和地质资料使用存在失泄密隐患问题,中央领导同志最近作出多次批示,要求高度重视,认真整改。

为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和地质资料的监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与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部和国家保密局协商一致,共同成立全国地勘行业涉密测绘成果和地质资料使用与管理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由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徐德明担任组长。

四部门联手行动,重拳出击,迅速在全国地勘行业开展保密大检查,全力把维护地理信息安全落到实处。

Ⅲ 测绘成果使用许可与保密协议怎么填

来源: 国家测绘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司 时间:2010-09-20 08:56

国测成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切实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进一步规范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行政审批、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和保管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要求强调如下:
一、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制度,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要明确本机关负责成果管理的统一办理审批事项,不得多头审批、越级审批。
二、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制度,依据《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切实做到有章可循。
三、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行政审批程序,必须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业务特点,尽快完善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依法设定审批权限,必须做到程序合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四、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进行严格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要对申请人提出的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目的是否具体、明确、合法,申请的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是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以及是否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批准。
五、各级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的许可使用决定书等批准文件,及时、准确地向被许可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供涉密测绘成果。未经行政审批,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提供使用涉密测绘成果。
六、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涉密测绘成果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使用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管理,对申请使用的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利用、销毁等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不得擅自留存、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使用单位必须在六个月内销毁申请使用的涉密测绘成果,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按照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七、使用单位若委托第三方承担开发、利用任务的,第三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测绘成果保密条件,涉及测绘活动的,还应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使用单位必须与第三方签订成果保密责任书,第三方承担相关保密责任;委托任务完成后,使用单位必须按照保密规定及时回收或监督第三方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
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合作的,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国家测绘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八、各级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定密、标密等规定,及时、准确地为涉密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和控制范围。涉密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未经国家测绘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不得公开使用,严禁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登载发布使用。
九、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各使用单位,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行政审批与使用管理工作,切实规范提供使用行为,严格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保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审批、提供、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行为,相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查,对造成失泄密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切实维护国家秘密安全。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Ⅳ 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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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要求

1)准予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测绘工作中国家秘密级事项,要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保密管理,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消除失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

2)绝密级基础测绘成果,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①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②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③在设备完善的保管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成果,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3)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仅限于本单位范围内,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下级或同级其他单位。

4)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5)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发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按照《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规定》的要求,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并查处。

6)首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被许可使用的申请人应签署国家测绘局印发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7)准予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应当与被许可使用的申请人签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Ⅵ 测绘生产和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怎么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不就是现成的,需要贴出来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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