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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质局肖辉文

发布时间: 2021-03-09 03:41:00

『壹』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自动监测仪数据接收终端

四、信息化建设情况

自2003年开始至今,一直采用电话或传真方式接收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经专家会商确定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等级后,省厅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向有关地市发布预报预警信息。自2003年至2008年,共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40条,成功预报6次,避免近200人伤亡。

黑龙江省未建立地质环境环境空间数据管理平台,按工作项目要求,省站先后完了全省1:50万水、工、环地质图空间数据库、21幅1:20万水文地质图空间数据库和18个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数据库建库工作。2007年7月,在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信息室协助下,建立了地下水动态自动监测系统,实现了远程地下水水位和水温的自动监测。

五、主要监测成果和服务

1991年、1996年和2001年分别提交了《1986~1990年黑龙江省地下水环境质量报告》、《1991~1995年黑龙江省地下水环境质量报告》、《1996~2001年黑龙江省地下水环境质量报告》。近几年来为适应新时期环境地质工作要求,每年向地方政府提交该地区的地下水水情通报和预测预报,在全省81个市(县)中,已向50个市(县)提供了水情通报。

自2000年起至今完成了牡丹江市、鸡西市、鸡东县、穆棱市、七台河市、双鸭山市、鹤岗市、伊春市、黑河市、海林市、尚志市、绥芬河市、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依兰县、方正县、五常市、东宁县、宁安县20个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

2002年提交了《黑龙江省地下水资源评价》报告;2005年提交了《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报告;2006年提交了《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报告;2007年提交了《松花江重点地段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报告和《东北地方病(肇源县、肇州县)严重区供水安全示范工程》报告;2008年提交了《黑龙江主要城市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

2004年和2006年完成“301国道阿城段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301国道尚志段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2004~2008年完成“大庆及周边地区地质环境监测”工程;2005~2007年完成“五大连池市焦得布矿泉水勘察”工程。

多项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其中“黑龙江省地下水资源评价”获2005年度黑龙江省科技进步三等奖;2006年“黑龙江省典型矿山生态环境定量化评价研究”获国土资源部“十五”科技进步二等奖;“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获2006年度黑龙江省科技进步三等奖。

六、法制建设

1998年经黑龙江省人大审议批准,《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在该条例中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及尾矿处理做了明确规定,并对小型矿山企业实行闭坑抵押办法,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未按期恢复治理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1999年,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于9月2日正式颁布实施;1999年7月6日,黑龙江省地矿厅以黑地发〔1999〕40号文件下发了《黑龙江省小型矿山闭坑抵押金管理办法》。1999年鸡西地矿局出台并实施了《鸡西市矿泉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嘉荫县于1998年颁布实施了《嘉荫县恐龙化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阿城市地矿局、嫩江县地矿局分别制订了《阿城市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矿山企业排土、排水、排废弃物、尾矿管理规定》;2001年9月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下发《哈尔滨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2005年4月20日,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下发《双鸭山市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10月20日,经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并于2007年1月1日实施;2007年8月1日,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局联合下发《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该制度自发布之日执行。

『贰』 黑龙江省林用地(开荒地)的收费标准是多少。新开荒的土地应该 被 罚款金额是多少!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和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二)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三)本办法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和人工牧草地。
(四)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五)本办法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六)本办法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江、河、湖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七)本办法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八)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
(九)本办法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本办法所称园地,包括花圃、果园、场院、城镇草坪绿地、农村居民房前屋后超出规定宅基地面积范围的园田地。
第四条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五条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六条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七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本办法所称实际用地人,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农用地转用方案,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供地后,确定的具体用地单位或者个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八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本办法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可实地勘察。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第九条市(地)及县(市、区)行政区域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黑龙江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附后)执行。
第十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十一条对于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的80%执行。
第十二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含复员退伍军人光荣院)、医院占用耕地。
(三)农村因灾倒塌房屋,异地恢复重建占用耕地。
(四)经各级政府批准建设的灾民避难场所占用耕地。
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1.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2.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3.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4.军用洞库、仓库;
5.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6.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7.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的场所。
本办法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本办法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本办法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六条在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未划转到地税部门之前,我省耕地占用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鳏寡孤独(凭五保供养证)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仅限鄂伦春、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鄂温克、蒙古族等7个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当地财政征收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予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八条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本办法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十九条对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者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管理,继续完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管理程序,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提供耕地占用信息等方面,协助财政征收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国土资源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领导,稳定财政部门征管队伍。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搞好配合,切实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加大对以前年度拖欠税款的追缴力度,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十三条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地要制定本地区耕地占用税举报案件的接报管理办法,明确接报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和立案查处程序。接报占地面积在30亩以上的案件,应于初步核实后7日内向省级征收机关报告;接报占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案件,应逐级上报国家。具体举报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2008纳税年度起,耕地占用税依照本办法计算缴纳。1987年10月3日省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黑政发1987〕119号)同时废止。
对于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在今年补办占用耕地手续的,仍按原适用税额标准征税;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在今年补办占用耕地手续的,按照新的适用税额标准征税。

『叁』 谁有黑龙江省地质调查总院的简介、、

黑龙江省地质调查研究总院成立于1997年7月1日,隶属于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是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及地勘局的地质勘查技术业务支撑。是黑龙江省唯一从事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及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的公益性队伍,是黑龙江省地勘行业的龙头。主要承担中国地质调查局下达的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及国家和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省地调总院为有效提升在黑龙江省地勘行业的地位,坚持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成果资料的质量。于2005年取得了区域地质调查、固体矿产勘查、地球化学勘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评估等4个甲级资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设计勘察等4个乙级资质。整体实力得到了社会的肯定和认可,大大提升了无形资产和竞争实力,为提交优秀地质成果奠定了基础。

我院现有职工总数138人,平均年龄35岁。其中:博士4人,硕士13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职工112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3人,高级工程师38人,工程师8人。共配置了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绘图仪、工程复印机、扫描仪、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掌上电脑、数字区域地质调查系统、MAPGIS、MAPCAD、遥感图像编辑软件、物探设备及化验设备等各种高精度仪器设备600多台套,拥有ARCINFO、RGMAP、MAPGIS、MAPCAD、TCI、GEOMDIS、GEOEXPL等一大批专业地学软件,有效提升了数字地质工作水平和技术实力,为该院的稳步发展和不断提高奠定了人才和物质基础。

多年来,黑龙江省地调总院始终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持续改进求发展,争创产品和服务一流”的质量方针,全面贯彻执行ISO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在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的应用上不断创新。黑龙江省地质调查研究总院自成立以来共承担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及黑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90余项。涉及区域地质调查、地质矿产调查、物探、化探、水工环、遥感、数据库建设、矿产综合研究、农业地质、城市地质、地质公园建设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评估、监理、设计勘查等多个领域。在由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成果验收中,地质成果优良率达100%。先后有1个项目获得国土资源部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1个项目获得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优秀成果一等奖,3个项目获得黑龙江省科学技术三等奖,6个项目在首届黑龙江省地勘项目成果资料展评中获奖,25个项目在2002年黑龙江省地勘局地勘成果汇报和资料展评会获奖。

与时俱进、继往开来。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好形式下,黑龙江省地质调查研究总院愿与国内外同仁携手并进,共同开创更加美好的未来。

『肆』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水库、闸坝、堤防、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水电站、机电井、引水、灌溉、排水、蓄滞洪区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行政公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国营农场总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系统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检查观测,掌握水利工程运行状态;及时维修养护,保持水利工程完整,制止破坏水利工程设施行为;制定和执行调度运用方案,保证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预和阻挠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用水管理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兴建水利工程必须为管理运行创造条件,明确管理体制,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配套建设监测、通讯、动力、交通、房屋等管护基础设施。

第九条 已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用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该工程有关部门协商后,报工程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明确边界,树立标志,发给《土地使用证》。
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水库、闸坝等水利工程及管理用范围地,按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森林资源的,依照森林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群众兴办的堤防、灌溉、排水等水利工程及管理范围用地,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调剂解决,并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凡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和使用,用于营造种植工程防护林、草,防汛抢险和管理设施建设。

关联法规:

第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江河堤防管理范围按《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划定;
(二)湖泊和蓄滞洪区堤防按设计标准断面迎水坡堤脚外不小于五十米,背水坡堤脚外不小于三十米;
(三)护岸工程从岸肩向后不小于三十米;
(四)水库主体工程周围,大型水库不小于五百米,中型水库不小于三百米,小型水库不小于一百米,水库大坝上游至设计最高洪水位;
(五)拦河坝(闸)上下游不小于三百米,左右岸不小于一百米;
(六)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不小于十米,支渠的渠坡坡脚外不小于五米;
(七)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边线以外不小于五十米。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坝、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水工、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扒口、取土、打井、钻探、挖掘、埋坟、建房、垦种和破坏林木、草皮等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行为;
(三)堤顶、坝顶行驶重型车辆以及在堤顶、坝顶泥泞期间,行驶非防汛抢险车辆;
(四)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等。

第十二条 重要水利工程和受益及影响范围在两个市(行署)以上的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一个市(行署)范围内跨县的水利工程,由市(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一个县(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农场、电力、林业、森工、交通、工矿、城建、水产等部门兴建的水利工程自行管理,但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利用国家水利投资和企事业资金共同兴建的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水库、灌溉、排水、堤防等水利工程可由管理单位和受益单位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工作计划,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协调本管理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必须划定保护范围。堤防工程保护范围根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的规定划定;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为设计最高洪水位至分水岭;其他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和工程安全的需要,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相连地域划定。划定的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应树立标志。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不变,但应按本条例的规定使用。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禁止在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种植高杆植物。

第十八条 不准擅自在河滩、湖泊、蓄滞洪区、行洪区及水库库区内围垦造田、修建建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

第十九条 禁止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打井、钻探、爆破、开沟、埋坟、挖筑鱼塘、采砂石、采矿、取土、乱伐林木、陡坡开荒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条 饮水水源工程区禁止旅游;饮水水源工程附近有旅游区的,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污染水质。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限制航速的河段内超速行驶船舶。

第二十二条 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坡耕地,有水土流失危害的,必须采取等高种植、营造水土保持林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河道、渠道、水库等水域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煤灰、残土等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设计方案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建设工程确需阻断或损坏堤坝、排灌渠道、涵闸、涵洞、渡槽、管道等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将设计文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凡对原有水利工程有不利影响或损害其效能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补偿。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五条 利用水利工程做公路、码头、货场,应经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批准。通车路面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码头、货场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维修养护。
负责维修养护的单位和个人,应保持所利用水利工程的原有设计标准,或交纳养护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关联法规:

第四章 工程利用

第二十六条 有防洪任务的水库、水电站、蓄滞洪区等蓄水工程,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和实际情况,由工程管理单位依据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防洪方案和防洪调度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具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批准。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防洪方案和防洪调度计划,服从当地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调度和决定。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改变。

第二十七条 发生超标准洪水或意外事故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并与上级失去联系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按上级批准的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非常措施,保证水利工程安全,并通过一切可能途径,向下游报警,通知群众转移。事后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位于行政区域边界河道上水利工程运用,必须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权益,局部服从整体,团结互让,按照统一的水利规划及有关协议执行。未经统一规划和双方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和蓄水工程,不得单方改变水的现状。

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供水应坚持统一调配,分级管理,保证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第三十条 用水单位必须提出用水计划,与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计划内用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合同供应;因自然原因水源不足时,可酌减供水量。对超计划用水和违反合同严重浪费水的用户,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可限量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三十一条 灌溉、排水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渠系配套工程设施,做到能灌,能排,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三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管好用好工程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逐步提高自给能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一条、 十九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 十七 、 十八 、 二十一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任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条、 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八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水利工程物资、器材、设备,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应依法从严惩处。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第三十八条 发生工程防洪排涝现状标准以下的洪水,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责任。因发生超工程防洪排涝现状标准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在执行中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黑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伍』 (一)国有地勘单位基本情况

1.全国国有地勘单位基本情况

《2012年度全国地质勘查行业通报》显示,截至2012年年末,全国从事非油气矿产地质勘查工作的地勘单位职工总人数102.76万人,比2011年减少6.56万人。其中,在职职工59.79万人,离退休人员42.97万人;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职工总数27.64万人,中央管理的地勘行业单位职工6.47万人,其他单位25.68万人。

属地化管理地勘单位的在职职工 27.64万人,离退休人员29.99万人。在职职工人员中,地质勘查人员 14.83万人,占53.65%;矿产开发人员0.81万人,占2.93%,其中技术人员9.96万人;工程勘察与施工人员4.38万人,占15.85%;其他人员7.62万人,占27.57%。

中央管理的地勘单位在职职工6.47万人,离退休人员5.19万人。在职职工中,地质勘查人员3.38万人,占52.24%,其中技术人员2.20万人;工程勘察与施工人员0.84万人,占12.98%;矿产开发人员 0.11万人,占 1.70%;其他人员 2.14万人,占33.08%。

2.调研单位基本情况

2011~2012年,项目组分别赴贵州、青海、西藏、黑龙江、河南、甘肃及海南7省(区)地勘单位调研,获取了翔实的资料。各省(区)地勘单位基本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1)贵州省地勘行业基本情况

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的数据,截至2011年5月1日,全省地勘单位61家(占全国地勘单位的2.8%),其中国有地勘单位50家(中央直属2家、属地化36家,其他国有12家),占全省地勘单位的82%。61家地勘单位中,具有地质勘查甲级资质的有21家;具有地质勘查乙级资质的有26家。全省地勘单位国有职工2.36万人(在职1.06万人,离退休1.3万人),其中地质勘查从业人员9400余人,专业技术人员4300余人。

贵州省国有地勘单位有5支队伍: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管理局,在职5274人;省煤田地质局,在职1567人;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局,在职2210人;中国建材贵州地勘总队,在职103人;中化矿山总局贵州地勘院,在职253人。

2010年全省勘查收入23.3亿元,其中转让矿权收入2.4亿元、工程勘察收入3.8亿元、矿业开发收入2.9亿元、其他收入14.2亿元。

(2)青海省地勘行业基本情况

在青海从事地质勘查的有56家地勘单位,投入人力6465人次,其中省内19家,4124人次。2010年产值达23.9亿元,人均产值38万元。

(3)西藏自治区地勘行业基本情况

目前,西藏自治区地勘队伍主要是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下属8个勘查单位,现有在职职工1372人,专业技术人员637人,其中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139人,中级职称202人。地勘单位具备的勘查资质主要是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地质调查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质钻探、液体矿产勘查、岩石矿物鉴定与测试等勘查资格证书,其中甲级资质证书10个,乙级资质证书4个,丙级资质证书2个。

(4)黑龙江省地勘行业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地质勘查行业(不包括油气行业的地质勘查人员)在职职工为16553人。其中由黑龙江省属地化管理的国有地勘单位是黑龙江省地矿局、省煤田局、省有色和核工业局等三个单位,三个单位在职职工总数为10059人,占全行业人员的60.8%;中央管理的地勘单位武装警察部队黄金第一总队、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和中化地质矿山总局黑龙江地质勘查院等三个单位,三个单位的在职职工3257人,占全行业人员的19.7%;此外还有归属地方、矿山企业和独立的各类所有制的地勘单位约63个,从业人员为3237人。

2010年黑龙江省各地勘单位的地质勘查业总收入超过20亿元。其中:地质勘探费6.09亿元,地质专项拨款6.58亿元,矿产勘查劳务收入7.29亿元。2010年黑龙江省各地勘单位的总资产已经达到了75.17亿元,净资产达到41.42亿元,专用仪器设备的净值为3.77亿元。

(5)甘肃省地勘行业基本情况

此次调研的国有地勘单位有甘肃省地勘局、甘肃省有色地勘局、甘肃煤田地质局、甘肃省核工业地质局、建材甘肃总队等。其中,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成立于1956年,截至2011年年底,职工总数13079人,其中在职6099人、离退休6980人(离休125人)。在职职工中专业技术人员 2642人,占在职职工总数的43.3%,其中高级职称419人(正高41人)、中级职称726人。截至2011年年底,全局拥有总资产约28.25亿元。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在职职工2357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770人,占在职职工总人数的33%。甘肃煤田地质局成立于1953年,是甘肃省从事煤田地质勘查的一支专业化工作队伍,与甘肃省煤炭资源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现有职工4100人,其中在职职工2060人,离退休人员2040人。

(6)河南省地勘行业基本情况

河南省国有地勘单位主要分属河南省地勘局、河南省有色地矿局、河南煤田地质局及河南省核工业地质局等。截至2011年年底,省属国有地勘单位有35个,人员28993人。其中在职职工14331人,离退休人员14662人。

(7)海南省地勘行业基本情况

海南省的国有地勘单位经过多年的发展、整合,2010年7月,由原海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和原海南省地质勘查局合并,组建成立海南省地质局(海南省海洋地质调查局),并于2010年9月正式揭牌。全局下属13家正处级事业单位,内设13个处室,另外,该局还有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11家。全局共有职工2708人(核定编制1556人),其中,在职职工1585人,离退休职工1123人。专业技术人员829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157人。

『陆』 金矿勘查发现趋势及其启示意义

综观中国金矿勘查发现史,以我国黄金专业找矿队伍武警黄金部队金矿勘查找矿历史为例,有几个趋势需要我们把握。

一是金矿勘查找矿由简单、易识别矿向复杂多样、难识别矿的转变。早期中国以寻找砂金矿为主,独立岩金矿多以石英脉、破碎带蚀变岩型金矿为主,之后逐渐向寻找微细浸染状、角砾岩型、斑岩型等复杂矿床类型的转变。统计资料表明,1985 ~ 1998 年期间,黄金部队发现超大型金矿1 处 ( 河南东闯-老鸦岔石英脉型) ,特大型金矿2 处 ( 黑龙江团结沟斑岩型和河北东坪钾长石石英脉 - 蚀变岩型) ; 大型金矿 15 处,其中砂金矿床7 处,其他8 处岩金矿床也多以石英脉型等简单类型为主,唯一发现的金龙山微细浸染型金矿,其真正的潜力也没有得到正确认识。1999 ~ 2008 年期间,黄金部队新发现 3 处超大型、大型细微浸染型金矿 ( 甘肃文县阳山、陕西镇安金龙山、黑龙江漠河砂宝斯) ,2 处大型、特大型火山浅成低温-斑岩型金矿 ( 黑龙江东宁金厂、新疆哈密马庄山) ,2 处大型斑岩型金-钼矿、铜-金-钼矿 ( 河南滦川狮子庙、云南弥渡宝兴厂) 等,其他 7 处韧性剪切带型、破碎带蚀变岩型等大型金矿。

二是找矿领域和突破地区逐渐向矿区深部、覆盖区拓展,尤其是中东部老矿区找矿。河南东闯金、铅矿区最早于 1964 年由河南省地质局豫 01 地质队首次发现,并开展地表和浅部地质勘查工作; 1981 年黄金部队进驻该矿区开展深部找矿,并于 1985 年实现突破,部署的第一钻孔,在孔深 370 m 处见到厚 3 m、金品位 18 ×10- 6的富矿体; 至此之后,黄金部队分别在西长安岔-东墁、枪马、老鸦岔、文峪、仓珠峪等金矿区深部,实现一轮又一轮的找矿新突破,深部探明的资源量/储量是前期地表浅部的 2 倍多。金龙山金矿勘查史也表明,一个超大型金矿的诞生,也是在深部找矿突破后实现的。胶东位于招-平主断裂带上的山后-北泊大型金矿区主矿体,豫西位于马超营主断裂带上的狮子庙大型金矿田 96234 号脉中的金矿体,都为深部隐伏矿体。甘肃寨上矿区寨上河以西第三系 ( 古、新近系) 黄土覆盖区覆盖层厚度达 30 ~100 m,通过 “攻深找盲”,新增资源量接近 40 t。2004 年国家实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以来,新增金资源储量 400 余吨,大都是在已知矿区深部发现的,如胶东焦家深部、寺庄金矿,河南灵宝秦岭金矿,内蒙古包头哈达门沟金矿等。

三是主要大型以上规模的矿区勘查工作大都是经历不断反复,多次认识,坚持不懈的结果,尤其是新的理论和找矿方法的有效应用起到突出作用。如阳山超大型金矿区勘查工作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初期,先后有四川地质一〇八队、甘肃化探队和西北冶金地质局在矿区开展金矿勘查工作,之后放弃; 黄金部队于 1997 年在该矿区开展找矿工作,应用卡林-类卡林型金矿模型,尤其是创造性认识到斜长花岗斑岩在成矿中的理论和实际意义,历经 10 余载,终于探获目前中国最大的类卡林型金矿床。黑龙江东宁县金厂金矿区也先后有黑龙江有色金属 702 地质队和黑龙江地质局第一地质调查所开展过金矿找矿工作,之后放弃; 黄金部队随后继续开展工作,应用火山岩区浅成低温-斑岩型金矿成矿理论,目前探明资源量达到特大型规模。金龙山特大型金矿发现也不是一帆风顺的,从 1986 年发现,到 1994 年完成地表勘查工作后,由于品位低,而深部钻孔见矿又不好 ( 主要是钻探工艺不过关造成的) ,之后搁置,中断地质工作长达 10 年,直到 2005 年认识到深部含矿性,改进钻探工艺,重新开展探矿工作,一座特大型金矿才得以重见天日。

金矿勘查发现史表明,金矿勘查中寻找地表矿更加让位于寻找隐伏矿、难识别矿; 找矿区域向工作程度低、成矿条件好地区 ( 西部) 、深部和覆盖区转移; 金矿勘查应以全局、发展的视角,立足大带找大矿,立足现有有利黄金矿山、生产基地, “攻深找盲”、 “探边摸底”,改变传统找矿思路,应用新的成矿理论和找矿技术方法手段,不断地试验、验证,不断修正认识,加大人力、财力的投入,从而获得找矿突破。

『柒』 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的直属单位

局直属处级单位复21个:省地制质调查研究总院、省地质调查研究总院齐齐哈尔分院、省齐齐哈尔矿产勘查开发总院、省第一地质勘察院、省第四地质勘察院、省第五地质勘察院、省第六地质勘察院、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省九○四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省区域地质调查所、省地球物理勘察院、省地质科学研究所、省地质矿产测试应用研究所、省地质测绘院、省桩基础工程公司、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地质建设公司、省地质探矿机械厂、省地质矿产物资供销总公司、东北工程技术学校、局服务中心。

『捌』 黑龙江省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2005年是“十五”计划结束的一年,五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经过不懈努力,全面完成了“十五”期间确定的各项任务和目标,实现了国土资源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建立并完善了“五个体系”:①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国土资源法规制度体系,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②建立了比较系统的国土资源规划体系,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手段和依据;③建立了规范有序的国土资源市场体系,初步实现了土地市场与矿产资源市场并轨运行的目标;④形成了强有力的国土资源保护体系,全省耕地连续五年实现占补平衡有余,主要矿产的综合回收率平均提高了5.80个百分点;⑤建立了顺畅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为依法管理国土资源提供了有力的体制保障。

实现了“六项突破”:①土地整理复垦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五年累计新增耕地7.70万公顷;②地质勘查和矿业对外合作实现重大突破,新增煤炭查明储量6.00多亿吨,与俄、蒙的矿业合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经省政府批准组建了龙兴国际资源开发集团公司作为省级对外资源开发融资平台,为建立紧缺矿产的境外供应基地奠定了基础;③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取得重要成果,成功地避让了8起地质灾害,及时部署并开展了应对松花江水质污染的应急地下水监测工作,治理大庆及周边地区油田“三化”草原200.00万亩,治理煤城塌陷区1 500.00公顷,建成了一处世界地质公园、四处国家地质公园和九处省级地质公园,辟建了三处国家矿山公园;④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实现了历史性突破,累计实现地产收益398.60亿元、矿产资源收益50.60亿元;⑤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取得突出成绩,新增建设用地始终控制在年度计划指标内;通过多种有效方式盘活城镇存量用地2.10万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9 000.00多公顷,收购储备建设用地2 889.00公顷;⑥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实现新突破,7项国土资源科研成果分别获部、省级的奖励,初步形成了国土资源的调查评价和管理服务的信息化体系,为实现国土资源的高效、科学、规范管理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撑。

一、土地资源

(一)土地资源状况

黑龙江省土地总面积4 526.45万公顷(不含加格达奇和松岭区),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4.90%。根据2005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全省农用地面积3 778.47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83.47%;建设用地147.35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3.26%;未利用地600.63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3.27%(图1)。

农用地中:耕地 1 166.95万公顷,占农用地的 30.88%;园地 6.03万公顷,占0.16%;林地2 288.51万公顷,占60.57%;牧草地222.61万公顷,占5.89%;其他农用地94.37万公顷,占2.50%。

建设用地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14.98万公顷,占78.00%;交通运输用地11.57万公顷,占7.90%;水利设施用地20.80万公顷,占14.10%。

未利用地中:未利用土地429.27万公顷,占71.47%;其他土地171.36万公顷,占28.53%。

图2 2005年已发现未探明资源储量矿产和已查明矿产分矿类构成图

表3 2005年黑龙江省已查明矿产和已发现尚未探明资源储量矿产统计表

(二)地质勘查投入与勘查成果

2005年全省属地化地勘单位共投入地质勘查费16 605万元,比2004年增加10 438.8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拨款1 343.11万元,比2004年增加974.40万元;地方财政拨款14 530.00万元,比2004年增加9 738.23万元。地质勘查费用主要投向煤、铁矿、铜矿、多金属矿、钼矿、金矿、银矿、玄武岩、叶蜡石、二氧化碳气等。

全年完成机械岩心钻探工作量63 032米,坑探工作量7 207米。年末勘查人员1 737人,其中技术人员965人,劳动报酬支出5 400.30万元。

(三)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情况

1.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1)2005年有效勘查许可证272件,其中:新立201件,变更8件,延续63件;批准面积24 595.24平方千米;探矿权使用费122.29万元。按经济类型分依次为国有企业164件,有限责任公司87件,其他企业21件。

(2)2005年有效采矿许可证1 214件,其中:新立494件,变更720件。按经济类型分依次为国有企业125件,集体企业215件,股份合作企业20件,股份有限公司32件,私营企业46件,其他企业173件;批准面积1 494.12平方千米;采矿权使用费1 929.50万元。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基本情况

截至2005年底,全省共有各类矿山4 503个,其中外资企业6个,内资企业4 497个(国有企业379个,占8.4%;集体企业1 529个,占33.96%;私营企业2 570个,占57.07%),其他矿山19个。开发利用矿种71个,年采掘固体矿石总量11 114.42万吨,其中煤炭产量7 391.81万吨,建筑用砂、石、土3 722.61万吨。

全年各类矿山(不含石油)实现工业总产值1 374 588.47万元,其中煤炭工业产值1 197 911.55万元,占总数的87.15%;黑色金属工业产值27 000.06万元,占总数的1.96%;有色金属工业产值21 042.99万元,占总数的1.53%;贵金属工业产值21 848万元,占总数的1.59%;水气矿产工业产值6 508.27万元,占总数的0.47%;建材及其他非金属工业产值100 277.60万元,占总数的7.30%。各类矿山企业从业人员400 415人,2005年,人均实现工业产值3.43万元。

夯实工作基础,努力改革采矿权审批制度,全面提高了矿产开发综合管理水平,制定了以《关于加强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地方煤矿(井)增扩资源储量的原则和条件》等为标志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共十余件,推进了采矿权市场建设,规范了交易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内部会审制度。

三、国土资源市场

(一)土地市场

1.土地市场建设

2005年全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果,全省土地资产总收益达到146.00亿元。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并下发了《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

根据国土资源部要求,全省组织开展了城镇建设用地专项调查工作,加强了对闲置土地的收购储备力度。全省已有13个市(地)、67个县建立了土地储备机构。全年共收购储备土地178宗,面积844.20公顷。

为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支持哈尔滨市、大庆市、齐齐哈尔市工业走廊建设,出台了《哈大齐工业走廊用地政策》,组织开展了跨行政区的哈大齐工业走廊基准地价测算工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在全省开展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测算工作。

2.土地一级市场

2005年全省出让土地1 659宗,出让面积1 809.46公顷,新增出让面积483.53公顷,出让纯收益383 295.15万元。其中协议出让897宗,协议面积982.67公顷,新增协议296.21公顷,协议纯收益81 196.16公顷;招标出让1宗,面积4公顷,招标纯收益160.00万元;拍卖出让13宗,拍卖面积14.49公顷,拍卖纯收益3 619.37万元;挂牌出让748宗,挂牌面积808.30公顷,挂牌纯收益298 319.62万元。

3.土地二级市场

土地二级市场,2005年全省土地使用权转让18 219宗,比2004年增加7 983宗,转让面积684.68公顷,比2004年减少66.33公顷,转让金额59 380.05万元,比2004年增加14 196.77万元;出租土地使用权16 623宗,出租面积765.23公顷,租金3 180.77万元;抵押土地使用权1 539宗,抵押面积2 639.61公顷,抵押价款311 691.49万元,贷款金额161 071.69万元。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684.68公顷中,用于商服用地127.80公顷,工矿仓储用地505.47公顷,公共设施、建筑用地2.68公顷;出租的765.23公顷中用于商服用地295.95公顷,工矿仓储用地407.94公顷,住宅61.34公顷;抵押的2 639.61公顷中,用于商服用地1 204.47公顷,用于工矿仓储1 309.77公顷,用于公共建筑2.53公顷,用于住宅121.56公顷,用于特殊用地1.28公顷。

(二)探矿权采矿权市场

1.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

(1)2005年在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联合组成的国家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检查验收中,全省1997年度实施的27个项(14个项目)的管理和执行情况得到了高度评价,被评定为优秀级。

(2)启动了全省农业地质调查工作,该项目由中国地质调查局和黑龙江省政府合作实施,将利用三年的时间全面完成此项工作。其中,国家投资2 000万元,省政财匹配2 000万元。2005年已完成了松嫩平原南部地区的深部采样和相关样品的化学分析测试工作。

(3)启动了全省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工作,2005年有28个图幅开展工作,项目资金4 500万元。

(4)完成了全省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工作,申报6个重度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

2.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

2005年探矿权挂牌出让25宗,合同金额5 240.60万元。采矿权出让1 028宗,合同金额21 092.60万元,其中行政审批621宗;挂牌407宗,合同金额427.35万元。

3.探矿权采矿权二级市场

2005年全省探矿权转让12宗,转让金额3 898.48万元;采矿权转让186宗,转让金额7 000.39万元。

四、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一)案件查处基本情况

2005年全省共发现土地违法案件923件,涉及土地面积528.63公顷,其中,动态巡查发现违法535件,占全年发现土地违法案件总数的57.96%;立案716件,涉及土地面积486.30公顷;结案781件,涉及土地面积688.63公顷(其中查结上年未结案件90件,涉及土地面积291.03公顷),结案率96.90%;动态巡查制止违法案件202件,挽回经济损失1 420.88万元。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共拆除构建物1 010.37百平方米,没收构建物47.53百平方米,收回土地106.14公顷,罚没款1 011.28万元。

2005年全省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立案217件,结案176件(其中查结上年未结案件3件),结案率80.00%,罚没款448.70万元。

全省共追究刑事责任9人,给予行政处分建议3人。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特点

2005年全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土地违法数量略有回升,矿产违法数量有所增加 自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后,土地有偿使用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土地市场规范有序,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政府违法现象已经得到有效遏制,但“三个暂停”解冻以来,各地急需用地,2005年土地违法发案数较2004年增加了5.60%。2005年矿产案件发案数较2003、2004年分别上升24.88%、60.37%,通过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阶段性的工作,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解决矿业长期存在的“小、散、乱”等问题,使全省违法违规用矿问题逐步暴露出来,今后的任务更加艰巨。

(2)个人违法占违法主体的主要部分 从统计报表数据上看,土地违法案件立案716件中,地级机关违法3件,县级机关违法2件,乡级机关违法2件,村、组集体违法19件,企事业单位违法234件,而个人违法案件高达456件,件数居各类违法主体发案首位,占各类违法主体的63.69%;矿产违法案件立案217件中,企事业单位违法31件,集体违法61件,个人违法案件达125件,占立案总数的57.60%。

(3)未经批准占地和无证开采是主要的违法类型 从统计报表数据上看,全省立案查处的案件中,未经批准占地类案件579件,占本年发生案件立案总数的83.91%,其中,个人违法案件中,未经批准占地类违法案件占个人违法案件总数的78.07%,居各类违法类型之首;矿产违法案件中立案查处无证开采类案件120件,占立案总数的55.30%,同时越界开采类案件有所增加,已从2004年占立案总数的16.28%上升至2005年占立案总数的16.67%。

(4)地域间违法存在着差异 黑龙江省幅员辽阔,地域间差异大,经济增长点不同,经济增长速度不同,用地需求情况也不同。靠近省会城市地区发展比较快,用地比较集中,如哈尔滨、大庆两市近两年的土地违法案件居高不下,2005年违法案件立案分别占全省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总数的42.46%、29.61%;同时,绥化市土地违法案件数从2004年占全省的3.90%上升至2005年的22.70%;在伊春、七台河、黑河三个地市,全年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占全省的4.28%。但在资源性城市如鸡西、双鸭山两市、全年矿产案件立案的数量分别占全省矿产案件立案总数的27.19%、12.44%。

(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特点的成因分析

(1)多种因素造成矿产资源违法不断增加 一是随着煤炭资源的紧缺、市场价格的上扬,受利益的驱使,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和滥采乱挖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有所抬头,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没有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改建井口,非法立井,异地开采煤矿;二是省内幅员辽阔,地形地势多样复杂,一些违法行为特别是非法勘查、非法采矿行为多发生在山区和林区,卫星遥感技术应用的范围和周期有限,靠常规的检查手段难以及时发现;三是一些矿主为了追求利润擅自改变设计要求,进行越界越层开采,使越界开采案件数量有所增加;四是一些矿主不严格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以勘查许可证代替采矿许可证,进行无证开采。

(2)个人守法意识薄弱,追求个人利益,使个人违法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一是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出台和落实,广大农民更加重视农业生产并形成与之相应的利益观念,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务工农民回乡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他们回乡后觉得原有住房已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在没有经过审批情况下私自建房,甚至在耕地中以建看护房为名建住宅,有的看护房面积达到百平方米;二是个人缺乏守法意识,对土地是资源、合理使用土地要缴费认识不够,致使土地年租金收缴落实不到位,欠缴年租金占其他类违法案件的主要部分。

(3)抢工期,边办手续边施工是造成未经批准占地的主要原因 黑龙江省地处高纬度地区,冬季时间比较长,可施工期短,施工季节性强,有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了在有效的施工期内完成项目工程,就出现了边办手续边施工的项目。

(4)办案手段软,执行到位难,缺乏有效的强制措施 违法当事人自动履行处罚的很少,往往需要申请法院执行,但申请执行不仅手续繁杂、程序复杂,而且执行费用高并有诸多因素干扰执行的落实,致使在案件查处工作中因执法手段偏软,造成了自身执法力度不强,有些案件难以结案。

五、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情况

2005年全省申请行政复议28件,其中:行政处罚9件,行政许可4件,行政收费1件,行政强制1件,不作为2件,其他11件。本年审结26件,维持18件,责令履行1件,撤销3件,撤回申请4件,本年未审2件。

六、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人员培训情况

2005年全省从业人员5 463人,比2004年减少1 742人,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101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1.85%;本科及大专学历4 535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83.01%;高中、中专学历787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14.41%;初中及以下学历人员40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0.73%。直属事业单位542个,职工人数5 776人,乡级土地所448个,从业人员1 774人,其中专职1 704人,兼职70人。

2005年全省行政管理经费收入88 124.51万元,比2004年增收8 180.7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拨款643.00万元,比2004年减少76.00万元;地方财政拨款76 578.90万元,比 2004年增加 6 236.46万元;其他收入 10 902.61万元,比 2004年增加2 020.24万元。

2005年全省参加各大专院校及培训机构学习培训人数达788人次,其中参加党校学习430人次,行政学院107人次,参加其他院校学习教育及培训251人次。通过各大专院校的学习和培训,各级国土资源管理干部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有了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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