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地质灾害工程治理
『壹』 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编制依据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102I9—专2006)
泥石流灾属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170220—2006)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17022-200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10222—2006)
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详细调查规范(1:50000)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程(Dz/T0223—2004)
滑坡、崩塌监测测量规范(Dz/T0227—2004)
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_)(DZ0238—2004)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0239—2004)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40—2004)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4l-2004)
『贰』 实施地质灾害减灾工程规划的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逐步完善国家减灾管理机制,国务院部际减灾协调机构要提高减灾综合协调能力,国务院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协作,切实做好减灾工作。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责任,实行灾害分级管理,逐步形成完善的减灾管理体制。
(2)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法规体系建设
以《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为依据,加紧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减灾工程法规体系和技术规范,建立地质灾害减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
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监督机制,规范地质灾害减灾工程行为。
(3)健全地质灾害减灾工程经费的投入机制
充分发挥国家、地方、部门、企业、个人的积极性,建立地质灾害减灾工程经费多渠道、多层次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应根据本辖区减灾工程需要建立地质灾害专项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地质灾害减灾工程投入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并随着国民生产总值的不断提高而相应增加;企业要加强灾害防范并积极参与当地减灾建设;充分发挥保险对灾害损失的补偿作用;建立社会化的灾害救援和救助机制。
(4)促进地质灾害减灾工程的技术进步与创新
加强地质灾害减灾工程的科学研究工作,重视地质灾害发生机制、影响因素和时空分布规律的基础理论研究,开展地质灾害对生态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和相互作用规律的研究;积极推进地质灾害治理技术的研究;加快减灾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高新技术在减灾非工程性措施方面的广泛应用。
(5)处理好“规划”与“年度方案”的关系
规划指导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编制,年度方案根据新的调查结果和上一年度突发地质灾害情况,对规划中的地质灾害减灾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6)开展易发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城市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矿山等建设项目,由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质的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建设项目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建设项目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险性作出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有效预防和避让地质灾害,控制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
(7)依靠市场机制推进地质灾害减灾工程的实施
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对地质灾害减灾工程进行招投标;地质灾害治理费用以政府投资为主,倡导企业和个人投资,遵循“谁投资、谁受益”原则,运用市场机制,采取补偿措施,回报投资人。
『叁』 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工程的投资估算及效益评估
12.4.1 投资估算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所包含的涉及实物工作量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地质灾害调查;②地质灾害监测;③地质灾害治理。
(1)地质灾害调查投入
地质灾害调查投资估算根据地质灾害调查规划所列的投资项目的实际工作量及其定额,采用如下公式计算:投资额=实施工作量×定额。其中实施工作量参考《全国地质灾害调查专项规划》,定额参考“十五”期间开展的相关项目投入资金,同时依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等有关标准测算。
地质灾害调查规划项目包括以下几项:
1)全国第二轮(1∶25万)的地质灾害调查。投资额:
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研究
2)大江大河流域1∶10万地质灾害调查。投资额:
3)应急处置工程:根据地质灾害发生趋势预测,规划近期(2004~2010年)死亡30人、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每年按5处计,每处应急处置费用按800万元计,其中,中央财政给予二分之一的补贴,则每年用于应急处置工程的费用中央投资2000万元,地方投资2000万元。
总投资中,除地方级搬迁避让工程投资90.5亿元由地方政府独自承担外,特大型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示范性治理工程项目、国家级搬迁避让工程和应急处置工程,应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中央政府承担的投资总额为35.6亿元,地方政府分摊的部分为61.8亿元,上述3项地质灾害治理投资总额为187.9亿元。
12.4.2 减灾效益评估
仅2004~2010年规划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一项,国家和地方共投资27.2亿元。根据以往治理经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平均投保比为1∶19,粗略估算可以保护516.8亿元的财产损失,可见减灾效益显著。
经初步估算,在2004~2010年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期内,中央政府投入经费总额为67.4亿元。其中,地质灾害调查投入15.7亿元,地质灾害监测投入16.1亿元,地质灾害治理投入35.6亿元。7年中,每年平均投入经费9.63亿元。
通过效益分析,国家投入到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经费,尤其是治理工程,除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外,主要表现为对人民生命财产的保护,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更是无法估量的。因此,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是干什么的
什么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回、地答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勘查就是实地查看、现场调查的意思。勘查就是专门从事勘查的部门或人员利用现代科学原理、现代科技知识和方法,对需要取证的事实进行勘验、检查、调查访问、寻找、发现、固定和提取与有关的痕迹、物品等证据材料和信息,为科技鉴定、综合分析判断提供服务。如:现场勘查。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就是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
『伍』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实施原则与主要任务
9.5.1 实施原则
对危害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与环境重大损失,治理费用远小于预期损失值的灾害体,应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实施治理工程。
1)开展对县级以上城镇和较大乡镇构成严重危害和威胁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优先考虑对国家公益性机构和组织(如机关、学校、医院等)构成严重危害的重大地质灾害点的勘查与治理;
2)有计划地对威胁铁路、电站、矿山及重要交通干线等国家基础设施构成严重威胁的重大地质灾害点实施治理;
3)对自然保护遗产、重要旅游景点可能造成破坏,社会影响巨大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治理;
4)对威胁人口1000人以上或预测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地质灾害点优先实施治理;
5)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的规律与发展趋势,采用远近兼顾、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原则,治理前期以工程措施为主,先控制灾害发展趋势,治理后期以生物措施为主,通过地质灾害治理,达到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土安全的目的。
6)根据地质灾害调查结果、上一年度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发生情况和未来趋势预测,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搬迁避让工程项目,应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进行适时调整,并编入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9.5.2 主要任务
(1)突发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对危害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人员大量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治理费用又远小于预期损失值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实施治理工程。治理的重点地区是人口密集区、大中城市、风景名胜区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区。原则上完成对国家公益性机构和组织(如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及国家重大基础建设设施构成严重威胁的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
1)完成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规划项目500项,对目前发现的大型地质灾害实施有效治理。
2006~2010年急需治理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500处,每年平均需完成100处(项)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金投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中央和地方投资比例原则上按照东部发达地区为1∶3,西部地区为1∶2。2006~2010年规划完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投资为53.36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资16.11亿元,地方财政投资37.25亿元(表9.1)。
表9.1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及投资
2006~2007年完成129处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2007~2008年完成128处,2008~2009年完成123处,2009~2010年完成120处(详细进度安排见附录1)。
2)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治理示范工程。①完成黄土高原地区,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治理与水土保持相结合的治理示范工程3处。②完成西南山地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高易发区的治理示范工程3处。③完成闽、粤经济发达地区花岗岩风化壳滑坡灾害治理示范工程3处。④完成辽东丘陵山地泥石流灾害综合治理示范工程2处。⑤完成北京北山地区(云蒙山)泥石流灾害综合治理示范工程1处。⑥选择地面塌陷严重的城市2~3座,完成地面塌陷灾害治理示范工程3处。⑦泥石流灾害开发型治理示范工程4处:在云南省和甘肃省,选择威胁范围大、危害程度高、造成大量土地无法利用的泥石流沟(流域)各2处,采取国家给予优惠政策和少量资金补助的方法,鼓励企业、个人出资治理,据此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泥石流灾害治理示范工程建设,探索市场经济规律下地质灾害治理与土地开发利用相结合、政府指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的新途径。⑧完成长江上游、黄河上游城镇滑坡、崩塌、泥石流防治与生态恢复示范工程4处,提高综合治理工程的效益功能,探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模式。
(2)缓变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完成汾渭盆地地裂缝灾害治理工程。
2)完成天津、沧州地裂缝治理与地面沉降控沉综合治理工程。
3)完成苏锡常地区地面沉降控沉治理工程。
4)完成杭嘉湖地区地面沉降控沉治理工程。
『陆』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程的实施原则与主要任务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程是指《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所规定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所采取的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的措施,包括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应急搬迁避让和应急治理工程。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程的灾害种类主要是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程的具体任务随突发地质灾害的数量、规模、灾害类型、灾情大小、危害程度等发生变化。
9.7.1 实施原则
(1)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快速反应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需要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各部门相互协调,有时需要武装警察和人民军队的配合。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时效性强,需要参与的部门和人员服从指挥、快速行动。
(2)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级政府部门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行动负责,对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还需报上级政府和相关的主管部门。
对交通道路沿线、矿区和水电工程区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与工程有关的主管部门负责。
(3)因地制宜、科学合理
地质灾害应急治理要简便、快捷,时效性强;根据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原因,危害程度,以及施工条件、施工材料的实际情况,通过科学论证,选取合理的治理技术。
(4)临时措施与长久措施相结合
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所采取的措施,既要简便易行、见效快,又要考虑应急治理工程长久利用的问题。
(5)政府指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政府救助与群众自救相结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活动的义务。
9.7.2 主要任务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程的工作阶段以年为单位,其具体任务随突发地质灾害的数量、规模、灾害类型、灾情大小、危害程度等而发生变化。每年平均大约150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程费用纳入国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中设立的应急专项经费。
据8省市1991~2003年的统计结果,年均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灾害2564起,其中需要开展应急治理的灾害点约1500处。因此,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的数量不少于前五年新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平均数的60%。从历史资料和未来5年地质灾害发生趋势看,2006~2010年,需要国家财政给予经费补贴的重大地质灾害点约150处。
规划近期(2006~2010年)安排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程150处,每处费用按800万元计,共计12.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给予1/3的补贴,中央投资4.0亿元,每年投资8000万元。
进度安排根据每年汛期地质灾害突发情况,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后开展工程治理。
『柒』 地质灾害减灾工程规划的指导方针、基本原则和目标
9.3.1 指导方针
遵循地质灾害自身发展规律,以《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为依据,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为核心,以突发性地质灾害为重点,以科技为依托,以健全法规和管理体制为手段,坚持“以人为本、人地和谐共处”的原则,把地质灾害防治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不断提高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
9.3.2 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地质灾害发育和分布特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资源总体规划,确定我国地质灾害减灾工程规划的原则如下:
(1)遵循地质灾害自身发展规律,“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地质灾害减灾工程应根据成灾环境、致灾因素与危害对象的不同,因地制宜地确定地质灾害减灾工程的重点,因害设防,合理选择地质灾害减灾工程方法与技术,使有限的投入产生尽可能大的减灾效益。
(2)“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地质灾害分布十分广泛,既有威胁人口聚集地和重大工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也有威胁边远贫困山区分散居民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采取工程措施治理地质灾害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国家每年只能拿出有限的资金用于重点防治。因此,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已发生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需依法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分别采取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3)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
在区域调查的基础上,全面掌握我国地质灾害的分布、危害程度和灾害损失情况,综合考虑全国地质灾害分布特点和不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全面统一的规划,集中物力和财力,选择重点地区和重大工程进行重点防治,分步实施。
(4)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事关国土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灾害,发挥中央、地方和各行各业的积极性,减灾工程费用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除特大型地质灾害以中央财政补贴为主进行治理外,省、市、县各级政府根据管理权限和防治责任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大型、中型和小型地质灾害的减灾工程。
因工程建设等人类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相关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谁引发谁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5)综合治理,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以地质灾害调查为基础,加快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信息系统建设,开展地质灾害减灾工程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提高整个社会的综合减灾能力;对危害特别严重的地质灾害实行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减灾工程项目规范化管理与市场运行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健全地质灾害减灾工程的法规体系和技术规范,加强地质灾害减灾工程的监督管理,实现地质灾害减灾工程申报、审批、资质管理、工程施工、质量监理、项目经费决算审计、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汇交等规范化管理。
运用市场机制,对地质灾害减灾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
(7)典型示范与普遍推广的原则
选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地质灾害点开展示范治理,使地质灾害减灾工程具有示范性和推广性。
9.3.3 目标
依据地质灾害调查结果、规划期内地质灾害趋势预测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制定地质灾害减灾工程规划。
减灾工程规划目标分两个阶段,近期目标为2004~2010年,远期目标为2011~2020年。
(1)近期目标(至2010年)
1)以提高减轻地质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综合能力为核心,通过实施地质灾害减灾工程,与“十五”期间相比,因地质灾害死亡的人数降低20%,因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降低20%;
2)使威胁县级以上城镇、居民集中点以及铁路和重要交通干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得到基本治理;
3)使威胁重大工程、大江大河流域生态环境和大中型工矿企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得到有效治理;
4)对700个已调查县(市)境内,威胁零散居民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搬迁避让工程;
5)对每年新发生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突发地质灾害进行应急处置;
6)实现地质灾害减灾工程规范化管理,推广应用地质灾害减灾工程的新技术、新方法。
(2)远期目标(2011~2020年)
1)在实现近期目标的基础上,基本改变我国地质灾害日趋严重的局面,使地质灾害的发生率低于“十五”期间的水平;通过实施地质灾害减灾工程,与“十五”期间相比,因地质灾害死亡的人数降低50%,因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降低50%;
2)使威胁乡级以上城镇、居民集中点,以及铁路和重要交通干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得到根本治理;
3)使威胁重大工程、大江大河流域生态环境和大中型工矿企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得到基本治理;
4)对遭受地质灾害威胁的零散居民点全部完成搬迁避让工程;
5)对每年新发生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突发地质灾害进行应急处置;
6)通过实施地质灾害减灾工程,为地质灾害防治、土地资源利用和地质环境保护等提供坚实的保障。
『捌』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主要确立了如下三项原则: 一是"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是"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 三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是地质灾害调查制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主管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二是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三是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是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合格,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五是与建设工程配套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三同时"制度。即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项防灾措施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还就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的五项防灾措施: 一是,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公布实施。 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公布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预案。 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五是,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