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地质灾害现状分布图
Ⅰ 泉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初探
陈向阳1戴全福2
(1福建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研究院,漳州,363000;2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州,362000)
摘要编制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明确要求,也是地方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在编制《泉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过程中对应急预案的特性进行了探索,并初步提出一个较为完善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具有全面性和预见性、统一性和程序性、协调性和灵活性、权威性和强制性、开放性和可扩展性的特点。
关键词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特性
前言
目前,各地都在针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可能出现的紧急状态订计划、做预案,以期能在突发事件发生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在事件中协调、有序地采取应对行动,在事件后尽快恢复秩序。
所谓的应急,是指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而应急预案则是经一定程序事先制定的应对突发性灾害的行动方案。
泉州市是福建省地质灾害的高发区,据统计,1990~2002年平均每年发生129.1处地质灾害,共造成117人死亡,占本市因自然灾害死亡的22.33%,由于泉州市地质灾害的群发性、突发性特点表现十分明显。对泉州市特别是山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如2000年6月18日,惠安县辋川镇后任村居民屋后发生突发性滑坡,造成了9死1伤的严重伤亡事故。2000年6月17日~19日安溪县发生地质灾害187处,8月23~26日发生地质灾害286处,两次灾害数量占该县灾害点调查总数的79.76%。针对泉州市地质灾害的这种群发性、突发性的发灾特点及其造成的严重灾情,泉州市今年发布了《泉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希望能在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尽力降低灾害损失。
1应急预案的特性
在编制过程中,我们认为一个较为完善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性:
1.1全面性和预见性
泉州市地质灾害大都具有突发的特点,事件的发生往往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全年的各个时期都可能出现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因此在对本地区所面临的地质灾害威胁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后,《应急预案》将全年地质灾害的应急准备分为四种状态,见表1。
表1地质灾害应急准备一览表
在应急准备时,既要注重那些已经出现灾害前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通过“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及“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的发放达到预警目的),又应该对那些不曾发生但却可能发生的事件(如地质灾害次生灾害),尽可能地考虑意外的情况,设想各种复杂的可能。如我市地质灾害多发生在山区农村,这些地方多数交通、通讯条件较为不便,抢险救援力量、装备等较为薄弱,因此《应急预案》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首先在第一时间组织、动员基干民兵组织及受灾地村民抢险、自救,并根据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通过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请求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等力量参与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点),应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基本知识培训,并进行训练演习。在临灾应急状态时,应组织有关人员值班管理,保证救援力量可随时投入抢险救灾应急工作。
1.2统一性和程序性
应急反应统一指挥和应急处置的程序性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指挥的混乱、失当,反应延误都可能造成灾情的扩大,所以首先应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的统一指挥权。《应急预案》制定时首先明确了泉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为泉州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并成立了抢险、评估、治安、通讯、宣传、物质保障等10个专业小组,这些小组在地质灾害应急时都具有其独立的应急任务,每个小组由特定机构领导,并指定若干辅助机构。同时《应急预案》还制定了事件发生时的调查、报告与应急处置的基本程序,并根据地质灾害可能的危害程度、灾情等因素建立统一的地质灾害分级标准,详见表2。
表2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灾情分级表
注:1.危害程度采用受威胁人数和可能的经济损失两个指标评价;
2.灾情分级采用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两个指标评价;
3.表中只要两个指标达到一项,即可作相应的灾情和危害程度判定。
1.3协调性和灵活性
协调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预案要与上一级政府乃至国家的应急反应计划相协调,落实上一级政府和国家对应急反应的总体要求以及各项有关的措施。其次要与同级各部门的应急反应计划相协调,以便在事件范围涉及不同辖区时联合行动。与协调性相关的是要有统一的预警信号并保障各有关单位通讯、联络的畅通。
灵活性是指由于泉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在发生时其规模、影响范围、灾害损失的方式等各有不同,因此,应急预案的制定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应急预案》强调对紧急事件既要作出统一的、协调的反应,同时也根据应急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遇到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地质灾害紧急事件时,可视情况启动全部或部分专业组的职能。这种组织结构方式使执行各职能的专业小组专长得到发挥,同时能保证这样一种应急体系在组织结构上具有最大限度的灵活性。
1.4权威性和强制性
应急反应关系到公众的安全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在落实预案的过程中应树立预案的权威性,应急预案应由同级政府发布,在预案的编制过程就应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正因为如此才可保证预案的执行具有强制性的属性。如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就是预案强制性的最好体现。
1.5开放性和可扩展性
开放性是指预案的制定应当吸收社会各个方面的参与,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我市对地质灾害的防治还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特别是那些需要有关部门、机构、组织(如交通、建设、水利、旅游等部门)配合才能加以实施的措施,一定要充分沟通和交流。第一,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公众认识到地质灾害的严重威胁,了解地质灾害应急反应机构的职能、责任、工作程序,争取公众的支持和监督,为公众在事件发生时寻求相应的帮助提供方便。第二,要建立公共的地质灾害信息发布机制,用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稳定公众的情绪,消除他们的恐惧,引导他们配合应急行动,传递正确的自我防护知识,切断谣言的传播,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密切关注媒体对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的反应,发现偏差及时纠正。第三,要有对预案进行事后评估的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使其不断完善。
扩展性是指应急行动应当特别注意与上一级政府和国家的应急反应计划、与各类非政府组织如,红十字会、志愿者组织、慈善机构等相关计划相互衔接。一方面可以利用上述单位的技术优势弥补本地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
2结语
综上所述,一个完善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不是独立的,它和其他部门的应急计划(或预案)是应对社会经济生活突发性事件的有力保障,是地方统一的灾害综合管理框架的一部分,它能使我们在遇到各种突发的紧急情况时迅速启动预案,按程序执行对策,使地质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及时、有序、高效地进行。
Ⅱ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评价
4.2.1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属性
综上所述本次研究中所说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地质环境条件脆弱,对外动力条件变化反应敏感,在气候和人类工程经济活动的强度等条件的变化(量的积累及其引起的质的变化)达到一定程度时,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1)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相对性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由于不同种类地质灾害的发生,都与特定的地质环境相联系,不同类型地质灾害其易发区范围不同,因而应该根据地质灾害的种类分别确定其易发区。
同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相对性,还体现在研究区域整体和局部的关系上。在基本地质环境条件一致的情况下,在圈定全国范围的区域性的易发区时,有时对那些因局部条件差异形成的局部的非易发区则不予考虑,特别当那些局部条件在某些因素影响下有可能发生变化而导致易发程度改变的时候,这种忽略更是显而易见的。
(2)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动态性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动态的。随着地质灾害调查的深入,自然地质地理条件的变化,人类工程经济活动的强度、方式的变化,特别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进展,地质灾害易发区会随时间的推移(如不同的规划期)而有所变化。
4.2.2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的依据
地质灾害的发生与发育程度主要受地形地貌、地层的岩土体类型及性质、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等地质环境背景的控制,而地质灾害的类型、时空分布规律及发展趋势,又与大气降水、人类活动强度等外动力条件有关。
具体地说,对于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灾害易发区划分主要考虑区域地形地貌、水文及工程地质条件(岩土体类型)、区域构造和地震活动、区域气候类型与暴雨强度以及地质灾害现状等因素。
对于地面塌陷,要按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区塌陷分别考虑。对于岩溶塌陷灾害易发区的划分主要考虑碳酸盐岩类型及其区域分布、埋藏状况、岩溶发育强度、区域水文地质、地形地貌条件等,以及地下水开采状况与地下水位变化情况;对于矿山采空区塌陷灾害,主要考虑矿山种类、开采规模、矿区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岩土体结构类型、采矿方式和强度等因素。
地面沉降灾害易发区的划分主要考虑地形地貌、第四纪松散层厚度、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开采状况、水位变化和城市规模与人口密度等因素。
为了研究与地质灾害的发生与发育程度有关的上述地质环境条件,本次研究充分收集并综合分析了全国及各省已有的相关成果资料,所依据的主要数据资料和图件成果等如下:
(1)数据资料
全国地质灾害数据库资料,全国以省为单位的地质灾害现状调查,1∶50万环境地质调查资料,县(市)地质灾害调查资料,已掌握的汛期地质灾害调查资料,县(市)地质灾害调查综合研究成果,三峡库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综合研究成果和风险评估研究成果,已有的北京、安徽、山东、湖北、广东、云南、天津、浙江等各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相关文献等。
(2)地质环境专题图件
中国地貌分区图,中国地质岩组类型图,1∶400万《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2001),1∶400万《中国水文地质分区图》,1∶600万《中国特殊类土及危害图》,1∶600万《中国环境地质分区图》,《中国多年降水量分布图(1991~2000)》,《中国地下水位变化分布图》,《中国地下水开采潜力示意图》等。
(3)地质灾害专题图件
滑坡、崩塌分布图,泥石流分布图,地面塌陷分布图,地面沉降分布图,各省地质灾害图集等。
(4)社会经济专题图件
中国人口密度图,矿山分布图等。
4.2.3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的原则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划分主要从地质灾害的易发条件、诱发因素、历史地质灾害发生情况三方面考虑。
(1)主要因素原则
影响致灾地质作用发育的条件很多,对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主要有: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切割密度、降雨强度、地震强度等。综合分析后确定致灾地质作用发育的最基本因素是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
(2)类似原则
“类似原则”,即类似的地质环境具有类似的地质灾害问题。遵循这一原则,根据不同级别地质灾害易发区判别特征,以各灾种地质灾害形成发育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等地质环境条件为基本因素,结合大气降水,人类活动强度等外动力诱发因素,利用类比原理、点面结合综合划定易发区。
(3)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相结合的原则
由于地面沉降是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因此划分地面沉降易发区时,要考虑地下水开采状况、人口密度等社会因素。
(4)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以历史地质灾害分布状况为基础,定性分析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进行划分;利用最新的地质灾害调查资料和统计数据。
4.2.4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的分级
考虑全国地质环境调查和地质灾害调查现状,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环境管理的需求,易发区的易发程度宜分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地质灾害低易发区。
4.2.5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图的编制
本次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划分的目的是在规划期内,对相对稳定不变的内在地质环境基本条件和与人类工程经济活动有关的外在的动力诱发因素进行宏观评价,为合理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减灾工程、监测预警体系、地质灾害防治基础工作和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工作的部署和开展,汛期重点区防范工作的部署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等提供参考依据。为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工作而进行的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划分,就是在全国范围内把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环境条件相近,灾害种类基本一致,历史上地质灾害事件频率、规模和危害程度相当的区域划在一起,进行分区划片。这种分区区划片的最直观的表达形式,就是编制“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图”。
在前述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相对性”中指出,由于不同种类地质灾害的发生,都与特定的地质环境相联系,不同类型地质灾害其易发区范围不同,因而应该根据地质灾害的种类分别确定其易发区。本次工作就从此出发,按灾种编制“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图”。共需编制滑坡-崩塌灾害易发程度图、泥石流灾害易发程度图、地面塌陷灾害易发程度图、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灾害易发程度图。
图件编制的步骤是:
1)对已发生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的地质环境特征进行总结,分析主要地质灾害类型发生的典型特征,也就是易发特征。
2)利用不同级别易发区特征,采用工程地质类比原理,分析与主要地质灾害类型相关的、不同易发特征的地质环境条件的时空规律,找出相似的地区,进行主要地质灾害类型易发程度的划分。
Ⅲ 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
(一)采空地面塌陷
分布于应城支线末站附近的四里棚区岩盐矿和知府湾石膏矿,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发生较大规模地面塌陷以来,已造成严重的危害。
应城岩盐矿水溶法采矿所产生的地面塌陷,对矿井安全造成重大的威胁,沉(塌)陷已造成3对采卤井报废、工厂停产、毁坏倒塌房屋近百余栋,直接经济损失2947万元。同时在周围农田里已有多处塌陷发生,故每年需给农民50万~60万元的补偿费用,历年累计已赔偿了500万元左右。至今塌陷仍在继续,逐年加剧,1999年1月22日出现了大面积地面建筑物垮塌,已造成四里棚街道办事处王家井采区倒塌民房38栋,职工住宅40套,办公楼一栋,车间两栋及变压器、采卤泵、输卤泵、配电柜和1000m输卤管、地下电缆、卤水储水池,15k V供电线路等严重损坏,危及 299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如范围进一步扩大,危害还将加剧。已造成经济损失约 1244×104元,潜在危害近亿元。
应城石膏矿的地面塌陷也造成了灾害,危及当地居民、房屋和农田等的安全。因此,可以认为,应城膏盐矿地面塌陷灾害危险性大。
(二)岩溶地面塌陷
在管线里程610~61 8km东南侧的湖北省境咸宁市官埠桥—北洪桥地段内,正好是复盖型岩溶区(隐伏岩溶),当地是咸宁市城区及近郊区,大量开采岩溶水。从1983年开始出现地面塌陷,随着岩溶水开采量不断增大,塌陷现象不断发展,先后发生5次较大规模塌陷,形成26个陷坑。目前已造成107国道11km水泥路面严重开裂,交通中断,附近工厂停产,供水井报废,并随时危及当地居民的安全。已造成经济损失约150万元,潜在危害近750万元。该岩溶塌陷地段目前处于较不稳定状态,因此现状危险性大。此外,在管线里程620~705km地段(咸宁—赤壁—临湘)分布有寒武、奥陶、石炭、二叠、三叠系的碳酸盐岩,上覆第四系中、上更新统土体,属覆盖型岩溶区,也具备岩溶地面塌陷的形成机制,应予以关注。
(三)岸崩
评估区内潜在岸崩段主要分布于管线里程371~377km的大悟河右岸;其次是管线穿越其他各河流的迎流顶冲段。其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
(四)膨胀土胀缩灾害
评估区由膨胀土胀缩变形引起的灾害,主要表现为对二层及其以下房屋的拉裂破坏和局部陡坎、沟坡的小型坍滑。由膨胀土地基胀缩变形引起的建筑变形破坏,变形以低层民房墙体拉裂为主。墙体裂缝随季节气候变化而变化,裂缝宽1~5cm不等,长1~5.5m,一般沿砖缝呈之字型开裂,具上宽下窄的特点。一般开裂多发生于门窗上下及山墙部位,裂缝多呈倒八字或垂直形态沿灰缝发展。同一区段的房屋紧邻浅沟,或扰动膨胀土地基上的建筑更易开裂,其变形幅度随基底压力和基础埋深的增加而减小。同一开裂外墙的变形幅度大于内墙,以角端最为敏感。建筑物开裂损坏时间一般在房屋建成后3~5年或更长时间,开裂多发生炎热干旱季节或久雨后长期干旱期间,雨季有合拢现象。
膨胀土构成的边坡稳定性较差,一般天然稳定坡角8°~15°,少有坡高大于2m的陡坎。上更新统分布区段地势低洼平缓,为主要农事耕作区,由于开挖路堑、沟渠、筑堤改变了原始形态,形成人工边坡。尤其是沟渠岸坡地段,经流水冲刷干湿反复交替,膨胀土裂隙进一步发育,致使水份更易进入土体,土体含水量逐渐增大而变软,强度逐渐降低,当土体强度降到难以维持平衡状态时,在降雨入渗及水流冲刷等因素诱发下,产生小型坍滑,一般规模小于100m3。
由于评估区内膨胀土大多具弱膨胀潜势,所以此类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局部属中等。
Ⅳ 我国地质灾害调查现状与存在问题的分析
6.1.1 历史与现状
(1)1991年原地质矿产部组织开展的以省为单位的全国地质灾害现状概查
1991年原地质矿产部组织实施了以省为单位的全国地质灾害现状概查,主要以收集资料和各省(区、市)上报的资料为主,较全面地对全国地质灾害类型与现状进行了总结。调查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的类型、发生的重点区域、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以及地质灾害发育特征和分布规律等。根据收集整理的成果和万余个典型地质灾害点资料,汇编并出版了《中国地质灾害》,编制出版了《中国分省地质灾害图集》。
(2)1992~2003年期间,原地质矿产部部署1∶50万环境地质调查
1992~2003年,原国家计委和原地质矿产部组织开展了省(区、市)级(1∶50万)地质灾害调查与编图,圈定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区;1996年为减灾防灾、提升国土整体的调查研究程度和水平,把此项工作扩展为以地质灾害为主的环境地质调查,这是我国第一轮较全面地在全国开展的地质灾害的调查。调查的主要目的是在概略查明各省(区、市)地质环境条件的基础上,重点调查人类工程活动与地质环境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初步查明开发利用自然环境遇到的和引发的各种主要地质灾害、特殊不良地质环境条件和环境地质问题的发育特征和分布规律,作出现状评价和发展趋势预测,提出防治对策建议,为国家制定减灾、防灾、国土开发与整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提供宏观决策依据;保护地质环境,减少灾害损失,促进经济建设与地质环境的协调发展。
(3)1999年国土资源部启动县(市)地质灾害调查工作
从1999年开始,作为国土资源大调查计划的组成部分,国土资源部启动以县(市)为单元的地质灾害调查工作。这项工作强调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专业人员与地方结合,大力推行群测群防体系。基本做法是采取专业调查和发动群众查险、报险相结合的办法,不强调按比例尺布线与布点。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和群众报险线索,以乡镇、村庄、重要交通干线和工程设施为重点,逐步进行现场调查并注意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对隐患点、危险点综合分析后,划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防治区,初步建立起群测群防预警体系,包括:建立减灾防灾领导责任制;建立临灾避险群防体系;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建立汛期地质灾害险情速报制度等。
1999年在进行10个县的地质灾害调查试点的同时,启动了三峡库区(包括宜昌市、巫山县等在内的)19个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为大规模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了示范。截至2004年底,全国已经完成616个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工作,为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防治管理,为县、乡级地方政府行使减灾职能,提供了重要依据。
县(市)地质灾害调查,是新一轮的地质灾害调查,它注重减灾防灾实效,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地质灾害防灾预警体系的重要工作,已成为我国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的新模式。
(4)大江大河流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如长江流域环境地质调查,黄河流域环境地质调查等。“七五”期间,开展了1∶20万三峡工程库区环境地质调查,1∶20万攀西、六盘水、岷江流域、沱江流域环境地质调查,1∶10万嘉陵江、大渡河等部分干流环境地质调查,1∶10万小江流域地质灾害调查,对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分布规律及其形成特征进行了系统的调查工作。
(5)重点经济地区较大比例尺的地质灾害调查工作
各省(区、市)根据自身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了较大比例尺的地质灾害调查工作。
1)城市地质灾害调查。上海市从20世纪60年代初就开始了以防治地面沉降为重点的城市地质工作,系统地进行了地面沉降调查和长期监测。江苏省从20世纪70年代起,先后围绕南京、南通、常州、苏州、无锡等10个中心城市,开展1∶5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综合勘查工作,分析研究了各中心城市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面塌陷的起因、现状、发生发展特征与规律。
2)矿山地质灾害调查。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华东地区开展了不同比例尺的矿山地质调查工作,如兖滕—两淮能源开发区环境地质论证、两淮煤田煤炭开采环境地质调查等工作。辽宁、黑龙江等省先后在矿业城市开展了矿山地质灾害调查。
3)其他类型地质灾害调查。长江三角洲地区地下水资源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鞍山西部隐伏岩溶塌陷地质灾害勘查;黑龙江中俄界河1∶5万塌岸地质灾害调查。
(6)重大工程区地质灾害勘查
三峡库区开展了大比例尺的地质灾害勘查与治理工作。
6.1.2 调查成果的应用
(1)为规划和防灾预案的编制提供依据
地质灾害调查成果,成为全国各省(区、市)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重要依据。
(2)为重大工程部署和城市安全提供基础资料
地质灾害调查成果为重大工程,如水库移民选址,铁路、公路和输电、输气管线的选线,大江大河安全,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基础资料。
(3)为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提供依据
县(市)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基本查清了地质灾害多发县(市)、乡、村所在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建立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立了地质灾害调查信息系统,为合理地部署地质灾害监测网提供依据。
(4)为提高公众防灾意识作出贡献
通过地质灾害调查,特别是县(市)地质灾害调查,提高了公众,特别是地质灾害高发区公众的防灾意识,提高了对地质灾害认识的普及率。
6.1.3 存在问题的分析
地质灾害调查工作,为我国地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开发提供了基础资料。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比率的不断提高,三峡工程、西电东送、南水北调工程等需要提供大量基础性、先导性的地质调查数据,我国的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和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1)调查的对象和内容与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结合不够
以往的地质灾害调查,偏重传统的自然属性研究,与人类工程活动及经济建设结合不够,服务领域较窄,在土地利用、城市规划、重大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服务工作相对薄弱。
(2)调查工作不规范,调查的精度和广度存在较大局限
过去开展的区域性地质灾害调查,一般为中小比例尺,调查精度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1∶50万全国地质灾害调查,开始于“八五”,至2003年基本完成,历时12年,技术落后,各省调查程度不一,灾害规模分级标准不统一,绝大部分省份没有建立相应的调查数据库,给全国的数据汇总和综合分析带来困难。
县(市)地质灾害调查,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调查,淡化了对地质环境的调查。同时,县(市)调查从全国角度来看,比较分散,很难形成全面的认识和评价。
区域性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精度较低,比例尺小,缺乏重点地域的重点调查研究成果。
(3)调查的技术方法、标准的局限
在技术方面,没有形成系统的标准和评价体系,工作程度偏低,工作中获得的大量原始信息资料,相当部分未能建立数据库,信息的社会化和开发利用程度低。
(4)调查的时效性的局限
在科学认识上,没有按照地质灾害发生的客观规律,结合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工作。
地质灾害调查落后于地质灾害发展的速度,由于原有的工作方法、思路和成果的表达方式陈旧,调查成果的信息化、网络化、社会化程度低,大多未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发展方向相结合,或未考虑如何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从而影响成果向社会生产力的转化,难以满足政府和社会的实用性、实效性需求。
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滞后于生态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土地综合利用、地质环境的合理开发利用、地质灾害防治的需要。
(5)没有建立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没有建立地质灾害调查制度,对地质灾害调查的责任、周期、比例尺、内容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
6.1.4 开展地质灾害调查需求的分析
(1)我国地质灾害分布广泛,危害严重,地质灾害动态变化,需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
我国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全国仅大大小小的崩塌、滑坡灾害危险点就有百万处以上,每年还会出现几万至十几万处新的危险点。近年来因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平均每年有1000多人死亡,经济损失高达数十亿元,已经成为我国大部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引起了党和政府、社会公众的极大关注。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于以往基础工作薄弱,对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情况底数不清,无法进行有效的灾害预报预警,从而使防灾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因此,开展适当比例尺的全国地质灾害调查和大比例尺的地质灾害多发区的地质灾害调查是十分必要的。
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条件的演变,地质灾害也是动态变化的,为认清地质灾害的分布规律,确保国家减灾方案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要求反复开展地质灾害调查。
(2)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避免人员伤亡,基础就是建立在对我国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的全面认识上。国土整治与开发、重大工程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化水平的迅速提高,为确保生产、生存、生活的安全,必须开展系统的地质灾害调查工作。
(3)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减灾工程的需要
为达到防灾减灾、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将采取一系列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减灾工程行动。为科学、有效地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实施减灾工程计划,必须开展相应精度的地质灾害调查。
(4)国家编制修订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其他规划的需求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道、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调查是国家编制修订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依据,同时也是指导各部门(行业)协调行动的依据。
Ⅳ 我国地质灾害营救现状怎么样
我国是地质灾害多发和频发的国家,党中央、国务院特别重视地质灾害的营救工作。经过20多年的努力,特别是经过国内外多次重大地质灾害营救工作,我国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逐步形成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适应中国地质灾害特点的规章、规范和根本制度,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行政管理体系和地质灾害调查、评价、设计、施工和监理专业队伍体系。通过体系的运转,不仅成功规避了许多特大型地质灾害,避免或减轻了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也积累了针对不同类型地质灾害开展营救工作的宝贵经验。总体上看,我国地质灾害营救工作深得国际好评,营救工作水平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
一、营救政策法规
1988年,国务院首次赋予地质矿产部地质环境管理职责,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始起步;1998年和2008年,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的职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断得到加强。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实行了地质灾害勘查、设计、监理和施工资质准入制度,1999年开始推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自1999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并实施了以下主要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和营救的法规或条例。
199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2004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7年: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此外,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与地质灾害相关的法律、法规。
《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和国务院环境领导小组联合发布(1981)。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国务院发布(1982)。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后,《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发布(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1984),1998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1985),2002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1997),2008年修改。
《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1988),等等。
根据以上有关法规和条例,2006年,国务院专门制定和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国家法规和相关预案框架基础上,200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区)编制了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应对地质灾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建设比较齐全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走向法制化轨道,在我国地质灾害营救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营救指挥系统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体系和职责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出现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国务院可以成立临时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按照要求,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尤其是领导机构。
三、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要求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目前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
(一)应急救援主体
广大人民群众是地质灾害营救队伍的主体。根据从1999年以来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全国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24万多处。目前,最有效的方法还是群测群防,就是广大基层干部群众通过接受培训,有组织地参与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预防,及时捕捉地质灾害前兆、灾体变形、活动信息,迅速发现险情,及时预警,迅速组织疏散、转移,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一种防灾减灾手段。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从2009年开始,国土资源部为了进一步提高基层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和水平,特别是规范群测群防体系建设,专门下发了有关通知。一是开展以县(区、市)为对象的群测群防的“十有县(有组织、有规划、有经费、有预案、有制度、有宣传、有预报、有监测、有手段、有警示)”建设(国土资发[2009]46号),首批已有321个“十有县”达标(国土资发[2009]174号),2011年1月14日,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又公示了第二批527个县(市、区)名单。二是开展基层国土所地质灾害“五到位”建设。就是对辖区内居民建房,地质灾害隐患简要评估到位;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员联系到位;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巡查到位;对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材料发送到位;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预案和人员到位。总结来讲就是要做到评估、巡查、宣传、预案和人员到位。三是建设地质灾害防治“五条线”。即行政管理、事业支持、应急处置、专家咨询、中介服务五条线。第一,努力改变国土资源系统地质灾害管理力量上下“倒三角形”结构的现状,督促市、县两级增加人员配备,加强行政管理一条线。第二,在已有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区)地质环境监测站基础上,推进各级地质环境监测站的全面建设,建实事业支持一条线。第三,完善部级应急中心组织建设和支撑机构建设,细化应急响应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推动省级应急中心建设,建立应急处置一条线。第四,建立部级和省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队伍,鼓励市、县组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队伍,建成专家咨询一条线。第五,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协会,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监理和施工各项资质的监督管理,努力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工程质量,建设中介服务一条线。
(二)专业救援队伍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全面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等精神,成立省级综合应急救援总队。2010年6月9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要求。公安部要求东部各省2010年底前建成应急救援总队,加快和促成各省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截至2010年12月,全国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挂牌综合应急救援总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总(支、大)队长、政治委员一般由公安消防总(支、大)队主官担任,第一政委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担任。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政府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骨干力量,接受政府的统一领导,服从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的管理和调度。各地人民政府应赋予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最高指挥官在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机处置权,调动各专业队伍和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抢救生命,排除险情。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保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救援支队、大队建设也在稳步推进,截至2010年7月,153个地级政府挂牌成立了应急救援支队,821个县级政府挂牌成立了应急救援大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计划通过3年时间健全市、县两级救援队伍。
新组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救援总队是以承担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为任务,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的救援体系。
(三)应急救援专家
国土资源部为了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咨询工作中的作用,规范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的遴选和管理,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响应能力,进一步增补了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力量,制定了《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遴选并报请国土资源部确定了36名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
此外,依照群测群防体系应建立部级和省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队伍,鼓励市、县组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队伍,建成专家咨询一条线。目前,省级单位正在组建过程中。
(四)其他救援队伍
2001年以来,我国在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建立了32支地震专业救援队,约5000人,在中国地震局的直接领导下,形成了我国的救援教官队伍。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矿山与危化救援队等几个国家级救援队和一批地震救援培训基地也相继建设并落成。
(五)应急救援技术
2009年8月13日,作为国土资源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技术支撑单位的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灾害应急办公室成立,这标志着全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机构建设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国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2009年,我国加强了地质灾害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地质灾害应急网络、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和远程视频会商系统。配置了单兵作业、单兵防护、专业探测、信息通信和室内作业5类应急装备和应急设备54台(套),包括卫星应急通信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稳压电源系统、海事卫星电话、对讲机、发电机、超短波电台、手持GPS等。
2009年10月30日,在国土资源部应急卫星通信专网平台下建设的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突发地质灾害远程应急会商系统,通过卫星传输,实现了南江中心站、应急车载站、人工便携站和县、省、国家3级的互联互通及与灾害现场的四方视频会商,专家们足不出户,就可以进行会商和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南江县是第一个实现与国家级突发地质灾害远程应急会商系统互联互动的县。
不久前,由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联合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在黄石市板岩山地质灾害现场进行了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演练。在这次演练中,无人驾驶飞机、飞艇、三维激光扫描仪作为宏观和定量监测装备,在整个演练过程中发挥了高新技术性能,获得了危岩体周边12千米,分辨率15厘米的高质量航拍影像和地面三维扫描成果。同时,无人驾驶飞机、飞艇更是实现了在远场起飞,转场至地质灾害点上空作业并安全返航的预定目标。地质灾害远程应急会商系统实现了多点互联互通及与灾害现场的多方视频会商。这也是我国首次采用无人驾驶小飞机、飞艇、三维激光扫描仪、多人工便携站等综合技术与多部门合作,通过地质灾害应急远程传输系统开展的地质灾害特大险情会商技术演练。
(六)应急救援后勤
应急救援后勤是有效开展地质灾害营救工作的重要保障和支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09年出台了《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地质灾害营救工作有关的资金管理办法。目前,全国共设立了10个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区)也建立了地方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用于地震)。
Ⅵ 地质灾害易发区国内外研究现状
4.1.1 国外现状
由于研究的地域范围不同和对地质环境认识的差异,国内外研究者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理解也有不同。
国外对地质灾害敏感性评价类似我国的地质灾害易发程度评价。美国灾害敏感性评价以地质、地形条件和以往发生的灾害空间分布情况为依据进行评价(Nilsen,1977;Shek,1977;Carrara,1983,Brabb,1984,Brand,1988;Cross,1998等)。美国地质调查局在《美国国家滑坡减灾战略——减少损失的框架》(2003)中认为,可供规划和决策使用的滑坡编目和滑坡敏感度图对全国滑坡多发区是绝对必要的。
欧洲国家在阿尔卑斯山较多地开展了滑坡敏感度和危险性评价,并把评价结果应用于滑坡灾害的减灾管理。意大利P.Aleollt(2000)采用GIS技术对意大利北部阿尔卑斯山前缘的Piedmont地区的滑坡、洪水、雪崩、山谷口堆积等灾害的敏感性、危险性及总的风险进行了区划性制图研究。A.Car-rara,M.Cardinali和F.Guzzetti等(1991)利用GIS技术将统计模型应用于意大利中部某小型汇水盆地的滑坡敏感性和危险性评估。亚洲国家,如日本、韩国在一些滑坡地质灾害多发区也开展了滑坡敏感度和危险性评价,H.Haruyama和H.Kawakami(1984)利用数学统计理论对日本活火山地区由降雨引起的滑坡灾害进行了敏感性和危险性评价,Saro Lee对韩国的一些地区分别应用多元统计和神经元网络模型进行了滑坡灾害敏感性和危险性评价。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直接开展斜坡地质灾害风险评价,其中敏感性和危险性评价是其基础,如M.Michael-leiba等(2000)在澳大利亚的一项城市发展规划项目的斜坡地质灾害研究中,把斜坡灾害的敏感性、危险性、易损性、风险评价作为一体,以GIS软件为技术平台,分别采用平面和三维评价系统,对Cairns地区进行了斜坡地质灾害的敏感性、危险性和风险评价。Mario Mejia-Navarro和Ellen E.Wohl(1994)在分析哥伦比亚的Medellin地区滑坡、泥石流等斜坡不稳定性引起的区域地质灾害敏感性和土地及生命易损性的基础上,利用GIS技术将两者合成制作了风险评价分区图。
4.1.2 国内现状
进入21世纪以后,在原有研究的基础上,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了全面的地质灾害调查与防治,积极吸取国际地质灾害防治研究的先进方法,并公布实施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将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研究纳入了国家法制的轨道。
1)1999年以来,在全国地质灾害严重区开展了以县(市)为单元的“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调查灾种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截至2005年,共进行了700个县(市)地质灾害的调查与区划工作。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已完成545个县(市)信息系统的集成和综合研究。
在各调查县(市),根据野外调查的结果和地质环境资料,结合灾害点和灾害隐患点的密度,划分地质灾害易发区并编制“地质灾害分布与易发区图”是其主要任务之一。《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实施细则》明确指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基于地质灾害现状,地质灾害易发区可划分为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和不易发区四类。
2)从2002年开始,各省陆续开展了分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工作,主要依据1∶50万环境地质调查和县(市)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对省内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了初步划分,22个省编制了分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图(1∶50万~1∶200万)。
3)张梁等(2002)将地质灾害易发区表述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认为地质灾害危险性(易发程度)评估就是研究不同地层单元组合、区域地质构造单元特征、地形地貌条件下的区域地质灾害规律,以及气象、人类活动方式条件下的区域地质灾害诱发规律和时间活动规律。前三类因素是决定地质灾害区域分布规律的背景因素组合,这些因素具有空间上的分布规律,而且随时间的变化性极小,属于稳定型的控制因素,是地质灾害易发程度的背景条件。后两类因素属于地质灾害的触发因素,随时间的动态变化较大,它们与背景条件的组合状况决定了地质灾害的时空规律。
4)岑嘉法(2003)认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地质环境条件脆弱,具备发生地质灾害条件,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如在地球内动力作用强烈地区(高地震烈度区、活动断裂区、区域构造交会处等)、地球外部营力作用强烈带(如暴雨中心区、河流侵蚀带、岩土体松散分布区等),以及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剧烈地区(如人口密度大,工业、农业、城镇、交通建设强度大区)等。只要有触发因素,即可产生地质灾害。该区的确定,主要通过较大比例尺的环境地质与灾害综合调查后实际圈定,经济建设与工程安排应尽量避免在易发区内。如果需在易发区内建设,要进行工程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对工程建设作出地质灾害现状、工程建设可能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预测和综合评估,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对策。现进行的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就是要实地圈定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
5)刘传正等(2003)提出的“潜势度”是某一地区在没有任何降雨、地震、人类活动等情况下发生地质灾害的潜在条件的量化指标,具体是指地质灾害基础因子(地形地貌、地表植被、地层岩性和地质构造)与响应因子的综合表现,并编制了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潜势度、危险度等图。
6)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编写组和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进行的山洪灾害易发程度评价,是利用各省(区、市)1∶50万或1∶100万泥石流、滑坡分布图,以泥石流、滑坡的“线密度”和“规模”所反映的“可能成灾点”的多少进行评价,即“可能成灾点”越多,灾害易发程度越高;“可能成灾点”越少,灾害易发程度越低。在参考相关部门成果及进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以小流域为单元,划分出了泥石流或滑坡灾害高易发区以及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各区的划分具体指标如表4.1所示。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各省(区、市)1∶50万或1∶100万山洪诱发的泥石流、滑坡灾害易发程度分布图。该图除反映泥石流、滑坡灾害的易发程度以外,还通过编绘地形坡度分区和地层岩性分区,标示地貌区划和区域构造形迹,综合反映了由山洪诱发的泥石流、滑坡灾害易发程度区划与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及地质构造的相互关系。从而可以通过图件,分析出不同区域地质背景与地形地貌条件下,泥石流、滑坡灾害高、中、低易发区的分布规律。并以此进行逆向校核、修正,使泥石流、滑坡灾害易发程度区划图更为科学、合理、可靠。
表4.1 山洪诱发泥石流、滑坡灾害易发程度分区标准
7)2003年11月,我国国务院公布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并规定2004年3月起施行。该条例要求“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规划所包括的5项内容之一就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2004年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进一步明确指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或者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地质灾害易发区必须经过地质灾害基础调查才能划定。易发区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且可按照灾害种类划定,不同灾种其易发区范围不同。
Ⅶ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现状
西南地区矿山地质灾害发育,破坏性强。为此,国家和矿山企业筹集经费约4.8亿元,对矿山地质灾害进行了恢复治理。治理成效较显著的矿山有云南省小龙潭煤矿、楚雄燎原煤业有限公司、华宁向阳煤矿,重庆市天府煤矿,西藏自治区罗布莎铬铁矿区,贵州省盘江火烧铺煤矿、万山汞矿、开阳磷矿,四川省有拉拉铜矿、泸沽铁矿、会东铅锌矿、攀枝花钒钛磁铁矿等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根据不同的地质灾害类型和经济条件采取了不同的工程防治措施。对于危害、影响较严重、治理难度较大、治理的经济意义不很大的地质灾害点,一般均采取了搬迁、避让的措施。对于崩塌、滑坡,一般除加强监测外,采取了地表排水、地下排水、削方减载,支挡及植树种草等措施。对于泥石流,除加强监测外,采取了固坡、拦渣、排导、生物工程等措施。对于地面塌陷、地裂缝,除加强监测、加强采空区管理外,一般采取了回填塌陷坑,加固地裂缝地区地基,防止塌陷对建筑物的破坏等措施。
云南省小龙潭煤矿是矿山地质灾害恢复治理较好的矿山。该矿属于云南省劳改系统,始建于1953年,目前年产煤630×104t,是云南省最主要的能源基地,全省50%多的火力用煤由该矿务局提供。小龙潭矿务局从建矿到2001年10月底,共实现工业总产值34.26亿元,实现利税10.69亿元。该矿采用凹露天开采方法,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2个采场(小龙潭采场、布沼坝采场)边帮发生多次滑动。小龙潭矿务局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先后已投入地质灾害治理资金1.89亿元,通过多期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表6-4,表6-5),使矿山生产得到了保障。
表6-4 小龙潭矿务局露天采场滑坡治理情况
表6-5 布沼坝露天矿西北帮边坡锚索加固工程治理效果
四川会东铅锌矿山亦属恢复治理较好的矿山。该矿位于凉山州会东小街乡,是集采、选、冶为一体的国有中型矿山。该矿山于1972年建成投产,1973年7月露天采场西边坡即产生第1次滑坡,滑体规模达21×104m3,处理扩大后的采场于1987年7月又在西边坡发生滑坡。第2代露采场1988年6月建成投产,西边坡上下高差达300m以上,坡度较陡,在其南段又形成了以垂直位移为主的滑移变形体,为稳定边坡,矿山投入大量资金对其进行了综合治理,主要措施是:
1)修建排水沟、泄洪道,部分改善西边坡不利的水文地质条件;
2)控制采矿爆破强度,减少对西边坡的震动破坏;
3)用锚索、抗滑桩及水泥挡墙对西边坡滑移变形体地段进行联合加固处理(图6-1)。
经以上加固处理后的西边坡基本是稳定的,多年未发生滑动,保证了矿山的安全生产。
Ⅷ 矿山地质灾害现状
(一)矿山地质灾害灾种和规模
西南地区矿山地质灾害类型复杂多样。主要灾种有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煤矸石自燃、土地沙化、尾矿库溃坝、矿井突水等矿山地质灾害(图3-1)。据不完全统计,各类矿山地质灾害共计达2061次(表3-10),其中滑坡432次,占总灾数的20.9%;泥石流175次,占总灾数的8.4%;地面塌陷和沉降527次,占总灾数的25.5%;崩塌316次,占总灾数的15.3%;地裂缝484处,占总灾数的23.5%;矿坑突水121处,占总灾数的5.87%;其他矿山地质灾害6次,占0.51%。上述矿山地质灾害中,以地面塌陷和地裂缝居多,滑坡、崩塌次之。
表3-10 西南地区矿山地质灾害统计 单位:次
注:其他地质灾害包括煤矸石自燃、尾矿库溃坝等。
根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实施细则(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2002)对矿山地质灾害规模的划分标准(表3-11),将西南地区矿山地质灾害划分为大、中、小3类。其中大型矿山地质灾害58次,占总灾数的2.81%;中型147次,占总灾数的7.13%;小型1856次,占总灾数的90.06%(表3-12)。
表3-11 常见地质灾害规模等级划分
备注:只要其中一项指标符合即可。
表3-12 西南地区矿山地质灾害规模
西南地区矿山地质灾害以云南省发生的次数最多,为694次(表3-12),占总灾数的33.67%。其次是四川省586次,占总灾数的28.43%;再次是贵州481次,占总灾数的23.34%;重庆市254次,占总灾数的12.32%;西藏发生矿山地质灾害次数最少,为46次,占总灾数的2.23%。
1.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灾种和规模
该省矿山地质灾害694次,主要发生在有色金属矿山。据不完全统计,云南省有采矿场(坑)3065处,选矿厂1000余处,废渣堆2912处,尾矿库(堆)544年(表3-13)。形成各类矿山地质灾害灾种有滑坡171处(大型14处、中型23处、小型134处),崩塌56处(中型6处、小型50处),泥石流78处(大型4处、中型12处、小型71处),地面塌陷169处(大型3处、中型19处、小型153处),矿坑涌水41处,地裂缝179处,疏干泉点100个。以滑坡、地裂缝和地面塌陷矿山地质灾害灾种较多,其他类型较少。
2.贵州省矿山地质灾害灾种和规模
贵州省矿山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在煤矿山,其次是有金属矿山,各类矿山地质灾害481次。其中大型8处,占总灾数的1.66%;中型12处,占总灾数的2.50%;小型461处,占总灾数的95.84%。滑坡62处,大型2处,中型5处,小型55处;崩塌57次,大型1次,中型2次,小型54次;泥石流12次,大型1次,中型2次,小型9次;地面沉降55次,中型1次,小型54次;地面塌陷106次,大型1次,中型1次,小型104次;地裂缝161次,大型1处,中型1处,小型159处;矿坑突水28次,大型2次,小型26次(表3-14)。
3.四川省矿山地质灾害灾种和规模
四川省发生各类矿山地质灾害的次数仅少于云南省,为586次。其中滑坡130次,占四川总灾数的22.9%;泥石流78次,占四川总灾数的13.3%;地面塌陷147次,占四川总灾数的25.1%;崩塌的102次,占四川总灾数的16.9%;地裂缝87处,占四川总灾数的14.8%;矿坑突水37次,占四川总灾数的6.3%;其他矿山地质灾害5次。各种矿山地质灾害中,大型21次,占总灾数的3.6%;中型53次,占总灾数的9.1%;小型512次,占总灾数的87.4%。
表3-13 云南省主要矿山环境地质问题
表3-14 贵州省矿山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及危害程度统计
4.重庆市矿山地质灾害灾种和规模
重庆市矿山地质灾害亦比较严重,主要发生在煤矿山。据不完全统计,各类矿山地质灾害254次。其中滑坡69处,占27.1%;泥石流6次,占2.4%;地面塌陷39处,占15.3%;崩塌87次,占34.2%;地裂缝37处,占14.6%;矿坑突水15次,占5.9%;其他矿山地质灾害1次。各矿山地质灾害大型6次,占2.30%;中型18次,占7.09%;小型230次,占90.55%。
5.西藏自治区矿山地质灾害
西藏矿产开发尚时间较短,规模不大,矿山地质灾害问题尚不突出。据西藏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不完全统计,西藏矿山地质灾害有46次。其中崩塌14次,地裂缝20次,地面塌陷11次,泥石流1次。西藏矿山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在罗布莎铬铁矿山、朗县铬铁矿山,其次是玉龙铜矿矿山等。
(二)矿山地质灾害危害性
西南地区矿山地质灾害危害性相当严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62亿元,死亡人数1982人。从经济损失来看,以贵州省最为严重,直接经济损失15.80亿元,占西南地区损失总数的61.67%;其次是重庆市,直接经济损失3.83亿元,占西南地区损失总数的15.34%;再次云南省,直接经济3.07亿元,占西南地区损失总数的11.90%;四川直接经济损失2.90亿元,占西南地区损失总数的11.31%;西藏矿山地质灾害直接经济损失最少,为0.0178亿元。贵州省和重庆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的原因,与煤矿山发生的泥石流和矿坑突水灾种有关。
从矿山地质灾害死亡人数看,云南省死亡人数最多,为1203人,占西南地区矿山地质灾害死亡总人数的60.70%;其次是四川省,死亡人数358人,占西南地区矿山灾害死亡总人数的18.06%;再次是贵州省,死亡288人,占西南地区死亡总人数的14.53%;重庆市死亡130人,占西南地区矿山灾害死亡总人数的12.32%;西藏矿山地质灾害死亡人数最少,为3人,占西南地区矿山地质灾害死亡总人数的0.15%。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死亡人数多的原因,与有色金属矿山形成的突发性泥石流和滑坡灾种有关。贵州省经济损失最大的矿山地质灾害是地面沉降。
1.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危害性
云南省矿山地质灾害累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7亿元,死亡1203人。该省历年来矿山地质灾害至少破坏或威胁200余条公路、500余个村庄安全,掩埋耕地4000余hm2。其中滑坡和崩塌(227次)危害性最严重,影响和破坏土地面积2163.36hm2、各种建筑物120×104m2、公路100余条,直接经济损失1.41亿元,死亡729人;泥石流78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79亿元,死亡362人;地面塌陷169处,塌陷面积994.54hm2,单个面积0.1~64hm2,以中、小型规模为主,形态以圆形、半圆形和长条状为主,塌陷深度0.3~10m,影响和破坏公路近100条,150多个村寨房屋开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63亿元,死亡15人;地裂缝179处,常与矿山采空区相伴产生,呈群带状分布,单缝宽1cm至数米,长数米至2000余m,主要危害是损坏民房,破坏耕地,威胁矿区安全生产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024亿元;矿坑突水41次,主要是由于开采地下水位以下的矿体时,掘穿隔水底板或打通原采矿老硐,或主平坑位于河流附近,受断层破碎带影响及支护不力导致顶板隔水层变形、冒落而引起河流漏水等因素而致。矿坑突水的主要危害是淹井,影响矿区生产,威胁井下人员安全,有些场合还会造成地表河流断流。如玉溪煤矿矿坑突水淹没矿井长380m,造成龙潭断流,北衙金矿矿坑突水停产40天等。
2.贵州省矿山地质灾害危害性
贵州省各类矿山地质灾害累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41亿元,间接经济损失22.48亿元,死亡288人。其中滑坡62次,以浅层松散层滑坡为主,岩质滑坡较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6亿元,间接经济损失4.11亿元,死亡48人;崩塌是贵州省常见也是威胁最大的一个灾种,突发性强,不易防范,危害性大,崩塌57处造成死亡84人,威胁房屋12061间,威胁人口12516人,威胁公路117.5km,毁坏耕地22.0hm2,毁坏房屋15间,直接经济损失1.25亿元,间接经济损失3.79亿元;泥石流12处,死亡27人,破坏土地87.85hm2,直接经济损失4.15亿元,间接经济损失6.73亿元;地面塌陷106处,塌陷坑直径一般2~30m,最大120m,最小1.5m,深一般0.5~3m,最深15m,面积最大0.4km2,形态大多呈竖井状或巨形锅底状。附近伴生有较多地裂缝和大面积沉降,地裂缝长10~100m,宽0.2~6m。塌陷展布受采空区控制,两者分布基本一致。其危害破坏耕地、林地501.67hm2,破坏公路150余条,100多个村寨房屋开裂,直接经济损失约0.05亿元;地裂缝161处,常与采空区伴生,少数因地下水位下降形成,成群出现,裂缝间距0.2~1.5m,延伸一般20~200m,少量达500~800m,个别长1000m,裂宽一般0.2~1.5m,少量2~5m,个别6~9m,裂深一般0.4~5.5m,个别达100m(从地表可见100m以下开采坑道冒出热气),单个裂缝群分布面积一般100~1000m2,少数1~2km2。如六盘水市钟山区汪家寨铜厂坡地裂缝群分布面积为2km2。其危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03亿元,100多户民房、仓库、学校墙体撕裂、垮塌,耕地漏水荒芜,坑道渗水淹没,牲畜滑进裂缝致死,仅大河—纳福一带毁坏耕地5km2;地面沉降55处,主要分布在煤矿山,如六盘水市19个矿山采空区造成地面沉降破坏耕地2850hm2,林地436.3hm2,破坏各类公路418km,310多个村寨房屋开裂,直接经济损失约5.78亿元,为贵州省经济损失最大的矿山地质灾害;矿坑突水28处,死亡53人,直接经济损失近亿元。
3.四川省矿山地质灾害危害性
四川省各类矿山地质灾害累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0亿元,死亡358人,影响范围51352.59hm2。其中滑坡130次,直接经济损失1.4亿元,死亡88人,间接经济损失近3亿元;泥石流78次,直接经济损失0.2亿元,死亡168人;地面塌陷147处,陷坑直径5~10m,坑深6m,呈漏斗状,仅宝顶地区煤矿采空区塌陷变形面积达15.79km2,地面塌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82亿元,死亡36人;地裂缝87处,缝深一般0.5~3m,最深5m,宽0.05~0.4m,最宽1m,长十几米至数百米,最长达1000m,主裂缝间距3~5m,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03亿元,死亡8人;崩塌102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02亿元,死亡48人。
4.重庆市矿山地质灾害危害性
重庆市各类矿山地质灾害累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3亿元,死亡130人,影响范围9375.78hm2。其中崩塌死亡人数最多,为58人,占死亡总数的44.61%,如1973年5月22日合川市康佳乡鸡公咀发生崩塌死亡42人,1994年4月30日武隆县鸡冠岭发生崩塌死亡16人。崩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间接经济损失7亿元;矸石山滑坡死亡22人,占死亡人口总数的16.91%,直接经济损失0.25亿元;矿坑突水是重庆市直接经济损失最大的矿山地质灾害,为2.4亿元,占直接经济损失总数的65.28%,死亡21人,如2003年9月10日秀山县涌洞乡川河煤矿发生特大穿水事故,造成18人死亡。
重庆市发生的各类矿山地质灾害以能源矿山(煤矿)造成的危害最大,其中死亡118人,直接经济损失3.68亿元,占总损失的96.08%;金属矿山(主要是锰矿)造成的危害次之,死亡8人,直接经济损失0.08亿元,占总损失的2.09%;非金属矿山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0.07亿元,占总损失的1.83%。
5.西藏自治区矿山地质灾害危害性
西藏各类矿山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在铬铁矿山和铜矿山,其次是煤矿山,累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0.0178亿元,死亡3人。其中崩塌14处,死亡3人,造成经济损失113万元,占总损失的64.04%;其次是地面塌陷11处,塌陷面积约10hm2,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占总损失的33.70%;地裂缝20条,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占总损失的2.24%;泥石流1处,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占总损失的0.06%。
Ⅸ 我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现状
我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20世纪70年代,在总结世界许多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方面因无预报无预防、有预报而无预防或有预报、有预防而没有组织实施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基础上,我国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已由灾后被动救灾,转为灾前主动地、有目的地勘查、监测、预报、预防和治理。在地质灾害防治的实践中,有预报、有预防并组织实施的实例越来越多。例如,1975年2月4日,辽宁省海城7.3级地震是我国乃至世界上预报预防最成功的震例。在震前,国家地震局和辽宁省地震局作出了准确的中、短期预报,特别是作出了临震预报,辽宁省政府据此向全省发布了临震预报,并布置了预测预防的对策,位于震中区的营口市,县政府采取了组织群众撤离等应急对策,虽然地震使建筑物遭受严重破坏,但是人员伤亡却大为减少,死亡的人数(1328人)仅为人口总数的0.02%。
20世纪90年代,在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了未来12年(1999~2010年)中国地质灾害防治战略,包括东部地区首先是做好以国土经济开发区为重点的环境地质综合评价和地质灾害防灾区划,在此基础上,及时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布局,避免重大工程和重要设施建在岩溶地面塌陷危险区和矿山采空区;中部地区在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加强国土经济开发区和大江大河、交通干线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多发区段的地质灾害防灾区划;西部地区采取的防灾工作手段是避让,主要任务是做好重大工程设施的选址和保证居民区的安全。考虑到国家经济建设重点逐步西移的状况,应做好国土经济开发区地质灾害调查和防灾区划,加强区域地壳稳定性评价工作,并且提出了以下具体要求。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开展全国地质灾害时空的分布、形成机理与现今地壳变形研究,进行地质灾害预测、预警分析,逐步掌握地质灾害的分布、发育规律,做好重大地质灾害的事前防范工作。
2)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防灾法规。大力宣传、认真贯彻《防震减灾法》、《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若干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江河管理条例》等,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自觉性,以法规的形式来管理地质环境,预防和减轻地质灾害,逐步把防治地质灾害纳入法制的轨道。
3)建立起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做好如下工作:①做好以地质灾害现状、防治目标、防治原则、易发区和危险区的划定、总体部署的主要任务、基本措施、预期效果为内容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②拟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重点,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威胁对象、范围的地质灾害防灾预案;③做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工程建设本身遭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危险性及拟采取的防治措施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④做好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影响程度等的地质灾害防治预报。
4)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和信息系统建设。根据地质灾害的性质及防治措施确定监测内容,并建立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密切观察地质灾害的发展动态,实行防治信息化施工。
5)实施专业队伍与群众相结合,技术业务与行政措施并重的综合防治方针,动员全社会力量,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防灾网络,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地质灾害防治之路。
为加强对重大城市、重大建设工程和生命线工程抗御灾害的能力,做好建设工程场地地质环境安全性评价工作,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3月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地区进行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务院2003年11月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的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凡是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为我国预防地质灾害的发生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保障。
2008年1月,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一五”规划》,科学地划分出了16个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即长江三峡库区滑坡崩塌重点防治区、川滇南北构造带泥石流滑坡崩塌重点防治区、鄂西湘西中低山滑坡崩塌重点防治区、湘中南岩溶丘陵盆地地面塌陷滑坡重点防治区、云贵高原滑坡崩塌地面塌陷重点防治区、滇西横断山高山峡谷泥石流滑坡重点防治区、桂西桂北岩溶山地丘陵崩塌地面塌陷重点防治区、浙闽赣丘陵山地群发性滑坡重点防治区、陕北晋西黄土滑坡重点防治区、黄土高原西南滑坡泥石流重点防治区、陇南陕南秦巴山地泥石流滑坡重点防治区、新疆伊犁滑坡泥石流重点防治区、珠江三角洲地面沉降地面塌陷重点防治区、长江三角洲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华北平原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东北中俄界河河岸崩塌重点防治区。《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一五”规划》的颁布,表明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入了紧张有序的发展阶段。
小 结
本章的学习重点是地质灾害防治的原则和工作步骤,难点是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步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借助一些简明的实例,通过直观教学法或图解法进行相关内容的讲解,学生上课前应对重点和难点进行必要的预习,课中、课后应对重点内容进行理解和识记。
复习思考题
1.地质灾害的类型有哪些?如何进行地质灾害的分级?
2.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哪些步骤?
3.我国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可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Ⅹ 山西省地质灾害危害现状及经济损失分析
王润福张毅刘丽萍叶小玲
(山西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太原,030024)
摘要本文通过对全省32个县(市)已进行过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别工作资料的统计分析,总结出32个县(市)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等灾害状况,各类地质灾害已造成256人死亡,经济损失93684.0万元。其中采矿形成的地裂缝、地面塌陷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各类灾害总经济损失的76.6%,是山西受灾造成经济损失最大的主要灾种。依据已调查县(市)经济损失核数为基础,采用条件相同类似比拟法,推算全省未进行调查县(市)的地质灾害经济损失约为154475.1万元。全省总计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248169.1万元。
关键词地质灾害危害现状经济损失山西
地质灾害是指各种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危害,它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害。地质灾害从其形成的动力条件可分为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灾害与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两大类。山西地处高原,地形高差大,地质条件复杂,降水量集中,形成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动力条件充分,属自然地质灾害易发区,历史上自然地质灾害具有点多面广的特点。山西是一个矿业开发大省,随着采矿深度和广度的增大,全省由采矿引起的地裂缝、地面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人为地质灾害频繁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与人员伤亡十分严重。另外,山西铁路、公路的建设,重要城市附近地下水的集中超量开采,也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崩塌、滑坡、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人为地质灾害的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80年代以来山西各类地质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数10亿元,死亡人数超过2000人,受潜在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和财产数量惊人。近几年,虽然山西省有关部门在自然与人为地质灾害防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省内地质灾害种类多,分布广,各种地质灾害的成因机制、成灾规律、分布现状尚未完全查清,地质灾害依然是影响山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阻碍省内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控制和减轻地质灾害已经成为山西省面临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刻不容缓。
山西省虽然地质灾害种类多、分布广、危害大,造成的经济损失与人员伤亡十分严重,但由于全省各县市地质灾害研究程度不同及对地质灾害认识程度上的差异,全省地质灾害危害现状及经济损失情况一直沿用20世纪90年代估算的数字,目前尚无全省性的分县市地质灾害危害现状及经济损失资料。从2000年开始进行的全省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要求对各县(市)地质灾害危害现状及经济损失进行调查与计算,这些工作中的相关资料,可作为全省地质灾害危害现状及经济损失统计的基础资料。
从全省已进行过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的32个县(市)地质灾害调查统计情况来看(表1、表2、表3),这32个县(市)共发生崩塌地质灾害365起,其中人为造成的崩塌地质灾害238起,占总数的65.2%,自然形成的崩塌地质灾害127起,占总数的34.8%,各类崩塌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485.1万元,占各类地质灾害造成总经济损失的1.6%;发生滑坡地质灾害584起,其中人为造成的滑坡地质灾害289起,占总数的49.5%,自然形成的滑坡地质灾害295起,占总数的50.5%,各类滑坡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2019.2万元,占各类地质灾害造成总经济损失的12.8%;发生泥石流地质灾害218起,其中自然形成的泥石流地质灾害167起,占总数的76.6%,人为造成的泥石流地质灾害51起,占总数的23.4%,各类泥石流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为8427.1万元,占各类地质灾害造成经济损失的9.0%;发生地裂缝地质灾害1137起,其中地下采空型地裂缝1132起,占总数的99.6%,构造型地裂缝5起,占总数的0.4%,各类地裂缝造成的经济损失为38645.7万元,占各类地质灾害造成经济损失的41.2%;发生地面塌陷地质灾害662起,均为地下采空型地面塌陷,造成的经济损失为33117.3万元,占各类地质灾害经济损失的35.4%。从上述统计结果来看,采矿形成的地裂缝、地面塌陷等人为地质灾害是山西省最主要的地质灾害类型,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到了各类地质灾害造成的总经济损失的76.6%;滑坡与泥石流是仅次于前两者的地质灾害类型,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到了各类地质灾害造成的总经济损失的21.8%;崩塌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对较小。上述32个县(市)各类地质灾害共造成93684.0万元的经济损失,并造成256人死亡。
表1山西省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灾害点统计表
表2山西省县(市)地质灾害经济损失调查统计表(以致灾体统计)
表3山西省县(市)地质灾害经济损失调查统计表(以受灾体统计)
在全省32个已进行过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县(市)所遭受的93694.0万元地质灾害经济损失中,房屋建筑损失38015.8万元,占经济损失总数的40.6%;耕地损失29493.7万元,占经济损失总数的31.5%;公路损失6223.9万元,占经济损失总数的6.6%;地下水资源损失8099.3万元,占经济损失总数的8.6%;水利设施损失6926.9万元,占经济损失总数的7.4%;铁路损失4120.0万元,占经济损失总数的4.4%;水库坍岸损失813.9万元,占经济损失总数的0.9%。从上述统计情况来看,房屋与耕地是山西省各类地质灾害的主要受灾体,二者遭受的损失占地质灾害总经济损失的72.1%;地下水资源损失、水利设施破坏是仅次于前两者的受灾体,二者遭受的损失占地质灾害总经济损失的16.0%;公路与铁路遭受的损失相对较轻。
以全省已经进行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县市经济损失模数为基础,将全省未进行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县市根据地质灾害发育分布情况、经济发展情况、人类工程活动情况、矿业分布及开采情况、地形地貌及地质环境条件情况等与已进行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县市进行类比,得出全省未进行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县市的地质灾害经济损失模数及总的损失情况列于表4,由该表可概算出全省未进行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县、市因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154475.1万元。与前面已进行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县、市的地质灾害经济损失相加后,全省因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248169.1万元。
表4全省未进行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县、市经济损失类比表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