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勘
1. 地质勘查的中国地质勘查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发展
在经历了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和2009年初的探底之后,2010年全球矿业产业复苏的速度比预期增长得更快,尽管此次复苏仍然比较脆弱。
2010年调查的2089家公司的勘探预算总额为112亿美元;若包括铀矿在内,调查的2213家公司的勘探预算总额为121亿美元。2010年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排名前10位的国家的勘探投资总额占全球总投资的69%,其它113个国家只占31%。
2010年,中国中央管理及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共实现销售收入1027.18亿元,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地质勘查业务,共561.09亿元;其它地勘单位共实现销售收入1178.56亿元,其中矿产开发业务收入745.94亿元。可见,不同经济体的主营业务发展侧重有所不同,事业单位以地质勘查业务为主,其它地勘单位更侧重于产业链中下游的矿产开发环节。2008-2010年,中国地勘单位地质勘查业收入分别为414.07亿元、542.49亿元和683.13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8.44%。
随着中国“走出去”固体矿产资源勘查利用市场的快速发展,中国对外勘查业务已开始形成独立市场,但行业内企业普遍存在整体规模偏小、专业从事境外矿产勘查技术服务的公司为数不多,市场竞争尚不充分,客户集中,市场仍处于爆发性增长的初期阶段。2010年,中国境外勘查技术服务市场以专业勘查技术服务公司为主,占据将近一半的市场份额(45%)。局级地方性地勘单位以云南省有色金属地质局、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等20多个局级单位为主。大型矿业公司下属勘查公司占据了15%的市场份额,相比专业勘查技术公司还有一定的差距。产业研究院地质勘查行业研究员预计,未来5-10年,中国对外矿产资源勘查业务必将在良好的政策支持背景下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勘查企业应以战略性的眼光率先开拓扩大海外市场,进行原始积累,抓住发展的大好时机。
2.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勘查技术与工程专业
勘察专业,分两个方向(一是油气井,二是基础工程)
油气井主要去油田或地质队搞钻探
基础工程主要是桩基础施工等有关基础施工的,待遇4k左右,一般很辛苦。
3. 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与发展
一、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发展沿革与现状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地勘队伍的建立和发展
1.我国地质勘查队伍的建立(1950年~1957年)
1949年,新中国诞生,开始了经济恢复和建设,迫切需要矿产资源的支撑。1950年8月25日,我国政府决定成立中国地质工作计划指导委员会,成为全国地质勘查统一领导机构。随着地质工作不断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局部性的充实人力和改进管理已远远不够。于是,1952年8月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地质部(1954年改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部,负责管理全国地质勘查工作)。1953年,全国地质工作计划会议讨论制定1953年地质勘查计划,这是我国地质工作首次纳入了国家计划的轨道。这时,还明确了地质部和有关工业部门在统一规划全国地质工作的前提下,分工协作的比较集中的管理体制。该体制的确立,便于统一安排使用全国普查勘探力量。在国家集中财力进行经济恢复和大规模经济建设背景下,也推动了地质工作的发展。到1957年,全国地勘职工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800人猛增到28.62万人,其中技术人员由300人增加到4.14万人,建成349支野外地质队。
2.地质勘查队伍的调整和改组(1958年~1978年)
“大跃进”时期(即1958年~1960年),随着中央对国民经济管理权限的下放,地质部门也变动了地质队伍的建制,把专业地质队伍分散为以专区为单位的普查勘探队,并抽调力量建立了地、县地质机构,省(市、自治区)地质局也下放给地方政府领导。这一变动既实现了地质勘查管理体制由高度集中向中央和地方分权的转变,又壮大了地勘队伍。到1960年,全国地勘队伍规模达到34.32万人。但是,地勘队伍的盲目发展,也造成了队伍结构比例失调,勘探力量增加过快,区调、普查力量没有同步发展,而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有所下降,同时由于将一支全国统一集中领导的地质大军分割为上千个省、专区、县领导的地方队伍,使地质队伍失去了机动性,削弱了国家重点地质项目的普查勘探力量。3年调整时期(1963年~1965年),随着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的提出,我国地勘管理体制也重新进行了调整。各省(市、自治区)地质局相继把下放的地质队收归地质局直接领导,合并撤销了一些地质管理机构和队伍,精简下放了大批职工。这时,地质部系统职工由1960年末的34万人减少到1962年末的14万人,全国地质队伍由61.88万人减少到29.26万人。但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有所上升,由1960年的14.5%上升到1962年的29.5%。在行业管理分工方面,1965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煤田地质、石油地质的分工和全国储量委员会的通知》,明确了地质部门与煤炭、石油部门的分工。煤田地质工作(包括地方小煤矿的普查勘探工作)交由煤炭工业部负责……地质部的石油地质和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力量,逐步压缩到6000人左右,协同石油工业部工作,并以部分技术骨干重点搞石油地质科学研究工作。“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年~1976年),我国地质工作与整个国民经济一样,也遭到极大的破坏。最初几年,地质勘查处于无政府和半无政府状态,地质管理机构瘫痪,指挥中断。1970年6月22日,地质部被撤销,并入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改为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地质局,人员缩编为90人。1970年8月至12月,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地质局将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局下放,实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的双重领导。直到1975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调整国务院直属机构的通知》决定增设国家地质总局,同时撤销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地质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局也相继恢复。1972年3月~4月,还对综合部门与专业部门进行了分工。地质部门转向以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普查为主;对一般矿产大体上做到初步勘探程度,确定矿床的工业价值,求出C1+C2级储量,就可以交给有关工业部门进行详细勘探;石油地质勘查只搞普查,不求储量;有些矿种如水晶、金刚石等,也可以详细勘探或者探采结合;在普查中发现的中小矿,可以连续进行勘探。采掘工业部门的地质队伍,转向以详细勘探和生产矿区的开发勘探为主,根据统一计划也可以搞一些普查。这一时期,我国地勘队伍经历了第三次盲目发展。全国地质勘探职工由1966年的42.01万增加到1976年的82.55万人,增长近一倍。而工程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却由1966年的19.1%下降为1976年的12.5%。
3.地质勘查队伍改革的探索(1978~1992年)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八字方针,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随着国家经济工作的重点转移,国家地质总局1979年1月5日召开了地质局长会议,提出“以地质—找矿为中心”的工作思路,制定了《地质工作三年调整纲要》,提出“要把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同地质客观条件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地部署地质勘查,加强宏观决策管理”。同时,要求着手进行地勘管理体制改革。1979年9月13日,国家决定将国家地质总局改为地质部。1980年2月,为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委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工作的管理体制改为以地质部为主的双重领导。从1980年开始,针对地勘传统体制的弊端,地矿系统对地勘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探索。按专业化分工的原则,改组了地质队,把地质和勘探分开,分别成立地质调查研究所(队)和探矿工程公司(队)通过经济合同组织生产协作,以利于地质队领导把主要精力转到地质找矿上来。这次改革跳出了过去那种只在“条条”、“块块”上划分行政管理权限的圈子,是以专业化分工改组队伍为起步,扩大地质队的自主权,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管理,并在改组队伍的同时改革管理制度。1982年5月4日,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决议,将地质部改名为地质矿产部,除负责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等普查勘探、地质科学研究等管理外,增加了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对地质勘查全行业的活动进行协调的职能。198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局统一改称地质矿产局,职能也作了相应调整。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4年5月,地矿部根据全国的改革要求,相应提出增强地勘单位活力是改革的中心环节,相继出台了《关于干部管理权限下放的暂行规定》和《关于简政放权,搞活地质队的暂行规定》,赋予了地质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计划、财务、劳资、人事、机构设置等自主权。随后地矿部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1985年提出了“开拓地质市场为突破口”;1986年提出了“预算内地质勘查要全面实行项目管理”,还进行了以承包制为主要内容的地勘单位经营机制改革;1987年印发了《地质矿产部地质工作体制改革总体构想纲要》,提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活力、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地质工作体制”,“开拓和发展地质市场、推行项目管理、发展多种经营”的改革三大主体工程以及围绕增强地勘单位活力这个中心环节的计划、财务、物资、劳动人事、技术管理、领导体制等方面配套改革。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地勘队伍的改革探索(1992~1998年)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决定”,充分肯定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原地质矿产部也在多年改革探索的基础上,提出了地质队伍要划分为公益性和商业性两部分的改革思路,并相继提出了队伍分体的改革方案,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肯定。1994年8月,朱镕基同志对地勘队伍划分为“野战军”和“地方部队”的批示,初步明确了地质工作改革方向。在地矿行政职能上,继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地质矿产部“三定”方案所明确的四项基本职能(即对地质勘查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对地质、矿产资源进行综合管理;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的基础上,199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地质矿产部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函,对省级机构改革中地质矿产工作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建议:实行政企(事)分开,地质矿产行政管理职能进入省(区、市)政府序列;地质矿产部直属队伍的主要部分组成公司,向企业转化。1993~1994年的政府机构改革,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了地矿部的四项管理职能。邹家华副总理将地质矿产部的职能概括为找矿、管矿、护矿、地质环境管理以及国家授权的国有资产(主要是矿产资源资产)管理5个方面。1994年3月,国务院颁发的地质矿产部“三定方案”中指出地质矿产部的主要任务是:提供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保护地质环境,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从1994年5月到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先后联名发出批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对地矿行政机构部分,无一例外的明确:由地质矿产部垂直管理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部门。除了3个直辖市和广东、安徽两省外,都改称地质矿产厅。
(三)地勘新体制的建立与完善(1998年~)
1.地质勘查新体制的建立
1998年3月,第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组建了国土资源部。主要履行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这次改革实现了政府职能转变。一是实现了国土资源由分部门向统一、集中管理的体制转变,有利于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一、协调、有序、高效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二是实现了政企、政事分开的职能转变。这次改革明确了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职能分工,理顺了各种关系,强化了对国土资源特别是耕地的保护,实现了土地行政的相对统一管理,实现了地质矿产行政的集中统一管理。新“三定方案”对矿产资源管理职能进行了重新划分:将原地质矿产部的行政管理职能、原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原冶金工业部、煤炭部、化工部、核工业总公司、有色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国土资源部;将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水利部;将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任务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承担。但国土资源部的“三定方案”,没有明确对地质工作的管理职能,行业管理的职能也没有突出,以致目前全国地质工作统一管理的格局没有形成。
国土资源部组建后不久,即按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要求开始推进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分别下发了一系列有关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根据中央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精神以及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组建了中国地质调查局,重组了中国地质科学院,改组了中国地质调查局地区地调中心和专业地调中心。在此基础上,组织实施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同时,于1999年6月底全面完成了地勘队伍属地化管理的交接工作,2000 年年底,国土资源部与原地质矿产部所属企业完全脱钩,队伍约64 万人,其中在职约36.4万人;留中央有关部门管理的原工业部门地勘队伍和武警黄金部队共约9.5万人(其中在职职工约5.48 万人),除武警黄金部队之外,分别改组为企业或并入企业集团。此外,为了健全完善中国地质调查局,2001年11月,将原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地质科学院、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全国地质资料馆、全国地质图书馆等单位进行了整合,健全完善了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合计在职职工约6000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地质调查院,编制合计9000人。原工业部门未属地化的地勘队伍在组建企业集团时,也组建了地质调查院,合计约2000人。
至此,国土资源部完全实现了地勘队伍的政企分离,实现了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体运行的机制转换,初步完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地质工作新体制的构建。
2.地质勘查新体制的逐步完善
进一步完善地质勘查新体制。我国地质勘查新体制建立以来,新旧体制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十分突出。我国政府顺利完成地质勘查阶段属地化管理并逐步实现企业化经营的任务,解决地勘队伍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在加快推进地质“野战军”的省级与行业队伍建设的同时,继续支持地勘队伍的改革和发展。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和行业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358号),明确了地方和行业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性质、任务以及建设的目标、原则、具体要求和保障措施。2004年7月30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了中国地质调查局新的“三定”方案(中编发〔2004〕2号),将中国地质调查局升格为副部级事业单位,统一管理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对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承担的国家地质调查工作实行项目联系、业务指导,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成果管理。
健全与完善地勘运行机制。2006年初,《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办发〔2006〕4号,以下简称决定)出台,进一步明确健全中央与地方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的地质管理体制,建立政府与企业合理分工有机结合的地质勘查新机制。表现在:①在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方面,明确中央和省级政府的分工负责的工作体系。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评价,全国性、跨区域、海域基础地质和环境地质的综合调查与重大地质问题专项调查。地方政府则主要负责为本地区经济发展服务的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勘探调查。②在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方面,提出要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和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机制;要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力度,注重对社会资金的引导;建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用于支持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降低勘查风险。③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机制方面,提出对于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政府主要运用政策调控,改善市场环境,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
二、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在我国地质事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中,形成了一支具有优良传统和作风、技术力量雄厚的地质勘查队伍,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现行的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政企(事)不分,责权不明;队伍臃肿,力量分散;工作重复,效率不高。这些问题的存在,既削弱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又影响了地勘单位自身活力的发挥,也使得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得不到充分保证。因此,必须对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一)国有地勘单位改革的目标
国有地勘单位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矿产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有利于矿产资源严格管理和有效保护,政企(事)分开,统一、协调、有序、高效的管理体制。
温家宝总理的批示指出:要“深化地质工作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富有活力的地质工作新体制”。曾培炎副总理在2006年全国地质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指出:“要按照企事分开的原则,继续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方向不动摇,步伐要加快,措施要到位。”
中央关于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基本方针是,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和发展,又要切实解决好地勘单位的后顾之忧。属地化的国有地勘单位要“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同时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需要有一个过程,要创造条件加快改革的步伐。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办发 〔2006〕4号)对国有地勘单位改革进一步明确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联合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按照企事分开的原则,推进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
(二)国有地勘单位改革的主要任务
按照“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部署,国有地勘单位改革的主要任务包括:
(1)部分国有地勘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改革方案中明确,一是将原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勘查单位统一划归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地质勘查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一并划转。地质勘查单位主要从事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勘查工作,同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创收,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同时明确,地质勘查单位实行企业化过程中,要将从事资料信息、图书档案、博物展览、环境与灾害监测等公益性工作的单位划出来,继续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事业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还明确在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保留一支技术素质较高、精干的地质勘查队伍,以满足国家及区域经济发展对地质勘查工作的需要。二是各工业部门所属地质勘查队伍要根据不同情况积极推进改革。冶金、有色、轻工、化工、建材等部门所属的地质勘查单位,可以从各自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改组为企业或进入企业集团。其余与原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同步进行属地化、企业化改革。
(2)组建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组建中国地质调查局,作为国土资源部所属的组织实施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工作的事业单位。
(3)分流人员,减人增效。针对地质勘查队伍人员过多、效益不高的状况,要加大人员分流力度。通过改革,地质勘查队伍要面向市场,面向区域经济,发挥自身优势,因地制宜,积极构筑新的经济增长点,开辟非地质勘查业生产门路,安置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提高经济效益,改善职工生活。
三、政策措施
考虑到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可用于经营的净资产少,设备陈旧老化,离退休人员多、社会负担重等因素,地勘单位改革需要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国家明确,中央和地方都要对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主要的政策措施有:
1.《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的政策措施
(1)原地质矿产部和各工业部门地质勘查队伍的地质勘查费均以1998年预算为基数(不含一次性补贴)保持不变。划转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勘查队伍的地质勘查费,由财政部统一划转给各省级地方财政,在省级财政预算支出科目中单列,继续用于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地质勘查工作和经常性费用支出等。各地应在首先确保离退休人员经费的前提下,将余下的经费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和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企业)经费两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2)地质勘查单位在属地化、企业化改革的过程中,可以继续将国家划定的地质勘查费基数中10%左右的勘查费转增国家资本金;地质勘查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时,允许其将部分或全部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
(3)对地质勘查单位用于组织队伍转产,安排职工再就业等工作的银行贷款,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扶持。
(4)地质勘查单位在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过程中,继续享受事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
(5)地质勘查队伍实行属地化管理后,各地应将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地质勘查单位下岗职工与当地下岗职工同等对待,领取地方印制发放的下岗证,享受国家和当地有关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要千方百计确保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尚未进入地方养老保险统筹体系的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标准和有关待遇不变,费用从划转省级财政的地质勘查费中列支,待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养老统筹办法出台后,再按统一办法执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的政策措施
(1)维护企业化经营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符合规定并经批准,其价款的部分或全部转增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国家资本金。
(2)对企业化经营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经评估后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
(3)“十五”后两年继续保留已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中央直属地质勘查单位基本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给予积极支持,努力解决已实行属地化管理地质勘查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问题。
(4)认真落实住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政策。已实行属地化管理地质勘查单位的住房改革支出,按照当地的统一政策执行。地质勘查单位改制为企业的,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纳入地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在事业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用。未改制为企业的,仍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的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落实增加工资政策时,要保证地质勘查单位与其他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同时,地质勘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5)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未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工业部门地质勘查单位工作指导。支持其进行企业化改革,加大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力度,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6)切实加大地质勘查行业宏观指导力度。国土资源部要继续加强对地质勘查行业的综合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政策、法规,健全完善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市场环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积极为推进地质勘查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指导地质勘查单位进行结构调整,帮助地质勘查单位加快改革和发展。
4. 中国各地地质状况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管理2、各地质勘查局、各有色地质勘查局、各煤田地质局、各核工业地质局、各冶金地质局
3、中国地质调查局:隶属于国土资源部,副部级事业单位。
4、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国冶勘总局):直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正部级事业单位。
5、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涿州):直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正部级事业单位。
6、中国核工业地质局:隶属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7、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涿州):隶属于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
8、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隶属于中国中材集团公司。
9、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
10、有色金属矿产地质调查中心:隶属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1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为主)
1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即新星石油有限公司)
13、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研究中心为主)
14、中国盐业总公司(即中盐勘察设计院)
15、延长油矿管理局(陕西省)
16、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17、北京中色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质院校:
1、中国地质大学(原武汉地质学院、北京地质学院)
2、吉林大学(原长春地质学院)
3、成都理工大学(原成都地质学院)
4、长安大学(原西安地质学院)
5、石家庄经济学院(原河北地质学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
(一)将原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勘查单位统一划归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
(二)组建中国地质调查局,作为国土资源部所属的组织实施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工作的事业单位。具体职能和编制由国土资源部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各工业部门所属地质勘查队伍要根据不同情况积极推进改革。冶金、有色、轻工、化工、建材等部门所属的地质勘查单位,可以从各自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改组为企业或进入企业集团,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家经贸委与各工业局研究确定。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可以从所属地勘队伍中保留一支从事放射性矿产勘查的精干队伍,其余与原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同步进行属地化、企业化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由国防科工委研究确定。武警黄金地质勘查部队的改革,按照中央军委和国务院的有关决定执行。轻工局所属部分地勘单位,并入中国盐业总公司。
一、地质部地勘系统
中国地质调查局:2001年成立,隶属于国土资源部,副部级事业单位。
天津地质研究所(天津地调中心)
沈阳地质研究所(沈阳地调中心)
南京地质研究所(南京地调中心)
宜昌地质研究所(宜昌地调中心)
成都地质研究所(成都地调中心)
西安地质研究所(西安地调中心)
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
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
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
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 (全国地质资料馆)
国土资源部实物地质资料中心
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
中国地质图书馆
中国地质博物馆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方法技术研究所
勘探技术研究所
探矿工艺研究所
探矿工程研究所
郑州综合利用研究所
成都综合利用研究所
中国地质科学院(院机关):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
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力学研究所
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研究所
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
各省市区地质勘查局(组建地质调查院)全部下放。
原石油地质系统于1997年成立中国新星石油公司,2000年划归中国石化集团。
二、冶金地勘系统(原冶金部地质勘查总局)
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中国冶勘总局),成立于2001年。
中国冶勘总局一局(华北局):燕郊:第一地质勘查院(燕郊)、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总公司(原冶金部第一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河北天元地理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天元五一五钻探工程有限公司(2006年从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总公司分出):原编制为:一队:迁安;二队:衢州;515队:秦皇岛;516队:宣化;518队:邯郸;520队:邢台;522队:唐山;物探队:滦县;水文队:定州;超硬材料研究所:探矿技术研究所:燕郊;测绘大队:燕郊;建筑规划设计院:职工医院:二级甲等;子弟学校:
中国冶勘总局二局(原华东局606队):福州:第二地质勘查院、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一队、二队、三队、四队。
中国冶勘总局三局:太原:311队、312队、314队、316队、地勘院、岩土总公司。
中国冶勘总局山东局:济南:2个专业公司,4个综合地质队、2个专业地质队、2个勘查院、1个测试中心和1所高级技工学校:山东正元资源勘查研究院、新疆地质勘查院(乌鲁木齐,外派单位)、山东正元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冶勘总局中南局:武汉,分布在湖北、湖南、广西三省八市:603队:大冶;604队:孝昌; 605队:襄樊;606队:黄石;607队:宜都;608队:黄石;609队:黄石;水文队:黄陂。
中国冶勘总局西北局:西安:西北地质勘查院(西安,原西安地质调查所);五队(酒泉);六队(汉中);乌鲁木齐地质调查所。
中国冶勘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保定,国内三大航空物探队伍之一。
中国冶勘总局遥感技术应用中心:北京
中国冶勘总局昆明地质调查院:昆明,原西南局昆明地质调查所。
中国冶勘总局广州地质调查所:广州
四川省(西南)、辽宁省(东北)冶金地质勘查局和冶金华东地质勘查局(安徽省)已下放。
三、煤炭地勘系统(即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总部原涿州,现迁北京丰台。
江苏煤炭地质局:常州,勘探一队、二队、三队、四队、五队、物测队、机械研制中心、勘探研究所、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公司。
浙江煤炭地质局:杭州,浙江华厦工程勘察院,浙江华厦建筑基础工程公司,浙江煤炭测绘院等。
广东煤炭地质局:广州新市镇,152地质队、201地质队、202地质队和江南基础工程公司。
广西煤炭地质局:柳州
湖北煤炭地质局:武汉,125队、182队、物探测量队、地质勘查院和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
青海煤炭地质局:西宁,105勘探队、132勘探队、物测队、勘查院4和青海岩土工程勘察咨询公司。
第一勘探局:邯郸,119勘探队、129勘探队、173勘探队、物测队、科教中心、地质勘查院、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勘探局:北京,机械研制中心,建筑工程公司,地质制图印刷中心。
水文地质局:邯郸,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察院、四个水文地质队和物探、基础工程、机电安装、物资供应、地能空调、污水治理等六个专业公司。
航测遥感局:西安
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北京
煤炭资源信息中心:涿州
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涿州
干部学校(党校) :涿州
中煤地质报社:涿州
河北省(邢台)、山西省、内蒙古、东北(沈阳)、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蚌埠)、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泰安)、河南省、湖南省(株洲)、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新疆煤田地质局已下放。
四、核地勘系统(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地质总局)
核地勘队伍组建于1955年,现有6个地区性地质局、52个地质大队以及研究院所、工厂、医院等90个县团级以上企事业单位,分布于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国核工业地质局(核工业地质调查院):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为其业务支撑单位,以6个地区核地质研究所为主体,组建6个核工业地质调查分院,核工业航测遥感中心、核工业西北地质局216大队、核工业西北地质局208大队、核工业东北地质局243大队作为专业勘查队伍。
6个地质局所在省的48个地勘单位,以省为单元,整体属地化,组建辽宁省(东北)、江西省(华东)、湖南省(中南)、广东省(华南、由韶关迁花都)、四川省(西南)、陕西省(西北)核工业地质局,其余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9个单位属地化后(组建了河南省(信阳,原308大队)、贵州省、甘肃省、青海省等4个核工业地质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管理。
五、有色地勘系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地质勘查总局)
有色金属矿产地质调查中心(有色地调中心):成立于2001年,北京地质调查所、桂林地质调查所、新疆地质调查所、地质资料馆、北京矿产地质研究院。
北京中色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资环):成立于2003年,北京索坤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遥感中心、北京测绘院、北京中色物探有限公司(原物化探中心)、河北有色测绘公司。
19个地质勘查局全部下放:
1.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天津市地质调查总院,含河北):原华北有色地质勘查局,下辖514队(承德)、517队(石家庄)、519队(保定)、地质四队(秦皇岛)、普查大队(燕郊)、核工业247队(宝坻,原属核工业东北地质局)等六个地质队和一所职工大学(保定),在天津局本部设有天津市地质勘查总院、地质研究所。
2.内蒙古有色地质勘查局
3.辽宁省有色地质勘查局
4.吉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
5.黑龙江省有色地质勘查局
6.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南京。下辖805(六合)、806(徐州)、807(南京)、809(南京)、810(南京)、813(南京)、814队(镇江)、研究所(南京)、测绘院(镇江)、矿产开发研究院(南京)、南京岩土工程勘查院。
7.浙江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绍兴,前身为重工业部南京地质勘探公司802队。
8.河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郑州,下辖勘查总院、一队、二队、三队、四队、五队、六队、七队。
9.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长沙,下辖一总队(郴州)、二总队(湘潭)、214(株洲)、217(衡阳)、245(吉首)、247(长沙)、研究院(长沙)、矿业信息研究中心(长沙)等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16个。
10.江西省有色地质勘查局:南昌,江西金源地矿集团公司。下设“五队、三院、三中心”等11个事业单位。
11.广东省有色地质勘查局
12.广西有色地质勘查局
13.海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
14.贵州省有色地质勘查局:贵阳,下辖一总队(清镇)、二总队(六盘水)、三总队(遵义)、物化探总队(清镇)、五总队(安顺)、六总队(凯里)、地质勘查院(贵阳)。
15.西南有色地质勘查局(昆明,含四川)
16.西北有色地质勘查局(西安,属陕西省正厅级事业单位,有12二级单位,分布于西安、临潼、咸阳、宝鸡、汉中、商洛等地)
17.甘肃省有色地质勘查局
18.青海省有色地质勘查局
19.新疆有色地质勘查局
六、化工地勘系统(原化工部地质矿山局)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中国明达化工矿业总公司):涿州,隶属于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16家地质勘查院(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阿城)、江苏(徐州)、浙江、福建、泰安(钾盐地质)、河南、山东、湖北(荆州)、湖南、广西、贵州(遵义南白)、云南、陕西)、1家地质研究院(化工地质调查总院(地质研究总院))、1家职工医院。辽宁省(锦州)、安徽省(马鞍山向山)、广东省(花都)、四川省化工地质勘查院(彭州军乐)等4家已下放。
七、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建材地调中心):
原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地质公司,辖26个各省、市、区总队,现隶属于中国中材集团公司。
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
九、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原为成立于1974年徐水的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后总部迁涿州,2004年更现名。
十、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研究中心:高碑店,原为海洋石油勘探局。
十一、中国石化集团:新星石油有限公司
原地质矿产所属石油地质单位于1997年成立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各石油地质局改称石油局,2000年整体并入中国石化集团。
华北石油(地质)局:郑州
东北石油(地质)局:长春
华东石油(地质)局:南京
中南石油(地质)局:长沙。
西南石油(地质)局:成都,地质勘察总公司
西北石油(地质)局:乌鲁木齐
上海海洋石油(调查)局:
广州海洋石油(调查)局:2001年划归中国地址调查局。
十二、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十三、中国盐业总公司:中盐勘察设计院(前身是轻工业部盐业勘探队):长沙
5.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的资源勘查工程与地球物理专业
这两个专业在地大里面都是绝对的牛逼专业,至于资源勘查工程就是我们资源学院的专业,全国排名第一,就业就不多说了,100%。主要去一些地矿公司,资源勘查单位,如果你读个研究生,就可以进研究院,会舒服些
6. 中国地质大学的勘测是个什么专业、
地大的勘探专业很不错的,也是地大的门面专业之一。地大还有个宝石鉴定专业据说是东南亚唯一的。
7. 中国地质调查局和中国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什么关系
中国地质调查局是国土资源部的,属部管局了,中国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应该没有这个机构。各地方省里设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地方地质调查院,或归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或归国土资源厅
8. 中国地质科学院工程勘察院怎么样
国地质科学院工程勘察院(简称工堪院)隶属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回环境地质研究所,具有独立法答人资格的科技开发实体。成立于1992年,现有员工50人,其中具有高、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占80%以上,各类大型精密仪器设备60多台(套)。该院设有:岩土工程处、经营处、地基基础检测处、水资源勘察处、天津工程处、宜昌工程处、厦门市设有中国地质科学院工程勘察院厦门分院。拥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工程勘察(甲级)、岩土工程(治理)乙级、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二级)、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证合格证书(低应变动力测柱)、环境工程设计资质认可证书(废水、废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甲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许可证)。业务范围: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治理、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工程地质勘查、桩基检测、水资源勘察、工程设计(市政排水)、烟尘、废水治理、地质灾害环境评价、水工化学分析及岩土力学试验和土的力学、水理性质等试验。
9. 全国地质勘查资金总体投入
全国地质勘查投入资金133.25亿元(图1,图2)。
图1 2006年全国地质勘查投入资金来源结构图(单位:亿元)
图2 2006年全国地质勘查资金投入方向结构图(单位: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