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地质灾害防治
㈠ 地质灾害受灾体价值分析
地质灾害灾情评估的核心目标是定量化评价地质灾害的破坏损失程度。要实现这个目标,不仅要反映各种受灾体遭受破坏的数量和程度,更重要的是将各种受灾体的破坏效应转化成货币形式的经济损失。要完成这项工作,除了调查分析评价区受灾体类型和分布情况外,还必须在此基础上统计分析受灾体的价值及其分布情况,根据它们遭受灾害损失的机会核算价值损失。因此,地质灾害受灾体价值分析是研究社会经济易损性的重要内容。
地质灾害受灾体价值分析的中心工作就是调查统计受灾体的分布情况,核算受灾体的价值,并以单元价值额或价值密度等为指标,反映评价区受灾体价值分布。
一、地质灾害受灾体价值核算方法
以上划分的14类地质灾害受灾体,虽然它们的功能各异,但除了人的生命健康、风险观念难以用货币价值衡量外,其它类受灾体都可以用货币形式反映它们的价值。这些受灾体的价值类型可以归结为两类:房屋、铁路、公路、桥梁、设备、室内财产等,是人类劳动创造的有形财富,属于资产价值;土地、地下水等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属于资源价值。
(一)资产价值核算
资产价值可采用资产评估方法进行核算。在各种资产类受灾体中,除个别受灾体需考虑效益价值外,大部分受灾体价值为成本价值或成本价值叠加利润价值,即市场价值。核算的基本途径有两种: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财会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账面反应的固定资产净值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对于没有会计核算的固定资产,可根据资产项目的实际性状评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项目原值、使用年限及相应折旧率核算资产净值。
资产实际性状主要指资产外观、结构、整体完整性和稳定性、性能完好程度等。不同资产的具体表现不同。例如评估房屋价值时,主要依据为:房屋结构——地基基础、承重构件、非承重构件性状;装饰部分——门窗、顶棚等完好程度;设备部分——上下水设备、卫生设备、照明设备等的完好程度。从而评定其新旧成数,进一步核算房屋的价值(表6-1、6—2、6-3)。
除现场调查评估外,可根据资产实际使用年限与寿命年限的比值大致估算资产净值。表6-4、6-5、6-6给出了房屋、部分构筑物和通用设备的寿命参考值,供评估使用。
资产原值指新置资产的价值。由于受灾资产的购制时间不同,受物价因素影响,同币额资产实际价值不同,所以应根据价格指数将评价区所有受灾资产价值折算成同一年份的可比价值。
因资产购制时间久远或其它原因,难以确定资产原值时,可根据评价区当年物价水平,采用重置成本方法或市场价值类比方法核算资产现值。所谓重置价值是指在现实技术设备、工艺水平和材料价格、人工费用条件下,重新建造或制造与评估对象相同结构、质量、性状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工具、仪器、仪表等物品所需的费用。所谓市场价格类比方法是以市场上类似的资产交易价格为参照物确定评估对象的资产价值。如果考虑受灾体的折旧和灾后的残值,评估对象的现值按下式核算:
表6-1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新旧程度参考标准
据吕发钦,1993。
表6-2砖结构房屋新旧程度参考标准
据吕发钦,1993。
表6-5部分构筑物寿命年限
据吕发钦,1993。
表6-6主要通用设备寿命年限
据吕发钦,1993。
受灾体现值=重置价格×[(1-残值率)×成新度+残值率]
残值率是指建筑物及其它受灾体遭受灾害破坏后所剩余的残留价值与受灾体造价的比值。不同受灾体的残值率不同。我国对建筑物等的残值率已有技术规定,如钢结构建筑为0%,砖混结构为27%等。没有专门规定的可比照同类物体确定残值率。成新度指的是评估对象的新旧程度,其中房屋可参照表6-1、6-2、6-3取值,其它受灾体可参照国家标准或比照同类物体标准确定成新度。
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资产种类十分繁多,其中大部分资产可采用上述通用方法核算价值,但还有一些具有特殊性质的资产,采用上述方法评估其价值时需要进行适当的变通,甚至采用其它一些方法进行价值核算。对于在建(在制)工程,不存在原值与净值以及折旧的核算问题,其资产价值为已经形成的建制成本。对于库存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半成品等资产价值,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历史成本法、现时重置成本法、清理变现价值法核算价值;其中清理变现价值法是按库存物资目前可变现净值估算其价值。对于企业的大型、精密稀有设备,可根据国家物资部门或工业主管部门的相应价值目录(如《机电产品价格目录》、《纺织机械行业出厂基准价目录》等)核算其价值。对于某些难以找到可靠依据的特殊资产,可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即以相近似资产价值为参考,并征求有关技术经济专业人员意见,然后核算其价值。
(二)资源价值核算
1.自然资源的基本属性与价值核算的基本方法
地质灾害对自然资源具有多方面破坏作用,但最主要的是破坏土地资源和地下水资源。因此,在灾情评估的易损性评价中,主要分析这两种资源价值核算方法。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基本来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自然资源是一种物质,它和其它物质一样对人类具有两种属性:一是实物属性,供人类各种活动的物质消耗;二是环境属性,各种自然资源与人类结合在一起,营造了人类生存发展的环境。因此,自然资源在社会经济中也具有两方面作用:一是为人类提供物质原料;二是影响人类的环境质量。
自然资源可以分为有限资源和无限资源。有限资源可进一步分为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对于有限资源来说,无论是不可再生资源还是可再生资源,它们都不是取之不绝用之不尽的。特别是随着地球人口数量的迅速增长和经济活动的持续发展,人类对各种资源的需求数量和开发程度不断提高,有限资源的“有限”性特征越来越鲜明。土地资源和地下水资源是对人类有直接关系的重要资源。它们虽然都属于可再生资源,但它们遭受破坏以后的再生恢复过程不但需要一定的自然环境和不同方式的人为良化再造,而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因此,土地资源和地下水资源的破坏,不但降低或者丧失了它们的利用价值,而且在恢复中还需要投入必要的再造成本。
自然资源的可利用性决定了自然资源是有价值的。由于自然资源的价值表现十分复杂,所以,目前国内外对自然资源价值的认识还很不完全。特别是在我国,长期以来片面强调只有人类劳动创造的成果才具有价值,忽视自然资源的价值属性。不但在有关研究领域基本处于空白,而且在社会生活中基本上是无偿地占有和使用各种自然资源,所以普遍缺乏资源价值观念,更没有资源价值核算方法。
从一般意义上说,自然资源价值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即:资源与人类的相关程度或可利用程度;资源的丰度或稀缺程度;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和再生恢复的难易程度。根据上述特点,自然资源价值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自然资源本身的价值,它是资源所固有的,具有“潜在”性质的价值,故暂称为潜在价值或固有价值;二是人类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它是非自然的,具有“成本”性质的价值,故暂称为成本价值。对两种价值分析的基础也不完全相同:前者可根据地租理论进行研究核算;后者可根据生产价格理论进行研究核算。研究中可参考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市场定价法、净价法(逆算法)、成本法等进行分析评价。
自然资源价值核算实质上是对自然资源定价。自然资源定价可根据自然资源再生产过程中的价值构成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计算。如上所述,为人类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的再生产过程是自然再生产过程和社会再生产过程的结合。按照生产价值理论,在对自然资源定价时,必须考虑自然资源价值的这两方面构成,即按完全生产价格等于地租加成本再加利润的原则来确定资源价格。基于这种认识,在考虑地租、社会投入、平均利润、资源稀缺程度(供求关系)、资金时间价值等因素基础上,建立了确定自然资源价值(价格)的基本理论公式:
地质灾害灾情评估理论与实践
或者
地质灾害灾情评估理论与实践
式中:R0——自然资源基本租金或基本地租;
α——代表自然资源丰度和开发利用条件,即地区差别、品种差别和质量差别的等级系数;
A——支付在该自然资源上的人财物投入总额(折成资金);
Q——受益自然资源总量;
N——受益年限;
P——平均利润率;
Qd——自然资源需求量;
Qs——自然资源供给量;
Ed——需求弹性系数,
Es——供给弹性系数,
i——平均利息率或贴现率;
Pi——自然资源第t年的价值(或价格),设P为现值,其关系是Pt=P(1+i)t;
(C+V+m)——该自然资源每年因社会投入所产生的价值,它相当于
可以认为,(1)、(2)这两个自然资源的基本价值(价格)公式,包含了决定自然资源价值(或价格)的几项主要因素,其他有关影响因素,均可在这两个公式的基础上加以考虑,对公式进行扩展。
当然,要将这两个公式付诸实际应用,需根据统计数据、实际经验,或通过实验确定有关参数,如a、R0、Qs、Qd、Es、Ed等。这些都是可以做到的。
2.土地资源价值核算
上面给出的基本公式可应用于土地资源价值(价格)核算。应该说明的是,无论是点评估、面评估还是区域评估,土地类型不同,土地资源价值不一。因此,首先要根据评价区实际情况,划分土地类型,或者将评价区先分成若干评价单元,并使每个单元内的土地类型和价值相对一致。在此基础上,确定参数,进行计算;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式进行修改,增删要素项目,然后进行计算。
需要说明的是,应用理论公式虽然能够核算土地资源价值,但公式中不少参数不容易准确地确定,所以应用时难免有一定困难。目前我国资源经济研究刚刚起步,对这些参数的定义和取值范围还缺少相应的标准和参考数值,因此应用于实际仍然是一种探索性的实践。鉴于这种情况,除了采用理论公式计算土地价值外,还可以根据评价区现行土地使用费或土地出让价,直接确定土地资源价格。当前这不失是一种简便而又实用的方法。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地产业逐渐兴起发展。在城镇和许多经济技术开发区,对于行政划拨土地实行逐年收取土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税,对外资企业划拨土地实行收取场地使用费或一次性收取土地开发费的办法。为此全国有数百个城镇对土地进行了分等定级,并结合土地估价试点和土地管理需要,评估了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修正系数。这些城镇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南京、合肥、青岛、西安、重庆等大城市或特大城市,还包括泰安(山东)、德州(山东)、厦门(福建)、永安(福建)、营口(辽宁)、锦州(辽宁)、广汉(四川)等中小城市和一些县城、乡镇。此外,自1987年下半年深圳率先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来,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又有了新的进展。目前,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联建联营等为主要形式的地产经营活动日益活跃,土地的市场价格开始逐渐形成。在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天津、秦皇岛、上海、烟台、青岛、南通、连云港、宁波、厦门、汕头、海南、重庆等一批城市和少量乡镇,以不同形式陆续成交了土地出让或转让交易。所有这些为城镇土地价格提供了最直接的依据。在城镇土地管理使用办法改革的同时,农村土地以及荒原、荒山、沙漠等土地管理使用办法也出现了重大改革。在一些地区开始试行长期有偿使用、转让、出租,因此也开始萌发了土地市场,形成了相应价格,从而为确定非城镇土地价格提供了最直接的依据。
在地质灾害灾情评估的易损性分析中,如果评价区内各类土地已有政府部门制定的地价标准,可直接用于土地价格核算;如果评价区内的土地没有地价标准,可通过与其它地区同类土地地价标准类比核算土地价格;如果在类比中土地资源条件不完全相同,可根据土地资源条件采用修正系数进行调整。城镇土地资源条件主要包括区位条件与社会环境、交通环境、供水系统、动力系统、景观环境等(表6-7)。农村和山区土地资源条件主要包括自然地理环境(海拔高度、地形高差、气候等)、交通环境、资源条件、地区经济水平与产业发展前景等。修正调整土地价格的一般模型是:
地质灾害灾情评估理论与实践
式中:Y——评价区单位面积土地价格;
k——修正系数;
y——已有定价标准的其它地区同类土地的单价;
i——影响土地价格的因素;
Qi——影响土地价格因素的作用权重;
Pi——评价区影响土地价格的某种因素的评判分值;
bi——已有定价标准地区决定同类土地价格的某种因素的评判分值。
表6-7城镇用地地价调整基本要素
据吕发钦,1993。
对于既没有土地价格参考信息,又难以通过比拟修正确定价格的土地,可根据土地的收益大致估算土地资源的价值。这种方法是把土地可能为人类创造的经济收益作为它的价格。土地收益由现实收益和潜在收益两部分组成。现实收益主要指依赖这块土地取得的各种产业收益和直接的环境收益。潜在收益主要指这块土地未来时期进一步开发利用可能取得的收益。各种收益可按我国一般长期租让土地的年限——40~50a核算。
3.地下水资源价值核算
地下水资源价值核算是评估海水入侵灾情的重要内容。水是人类须臾不可缺少的重要资源。不同地区水资源的丰欠程度和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条件有很大不同,所以地下水资源价值相差悬殊。
根据需求定价和全成本定价原理,水资源价值(价格)的核算公式为:
Yw=Ywb—Ywl
式中:Yw——评价区水资源价;
Ywb——评价区水资源市场价;
Ywl——供水成本及正常市场利润。
这个模型虽然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目前在我国还难以普遍应用。这是因为现在我国不但没有形成水资源市场和相应的水资源价格体系,而且在全国范围基本上是无偿开发使用水资源。即使在实行水资源收费地区,水费价格特别低廉,远脱离水资源的实际价值。例如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4年几十个城市或地区的现行水价为0.2~0.8元/m3,平均水价仅为0.59元/m3。更多的地区至今还没有水价标准。
基于上述实际情况,可采用目标效益法和替代水资源开发成本法核算地下水资源价值(价格)。
目标效益法是根据评价区的经济规划,假设将地下水资源最充分、最合理地应用于产业活动所产生的效益称为目标效益;然后再假设评价区在没有或失去相应的地下水资源的条件下核算产业活动的可能效益;二者的差值再减去为获取效益增值而投入的其它方面成本,代替地下水资源价值(价格)。所谓最充分、最合理的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是指对地下水资源进行最充分的开发,使评价区人民生活以及一产、二产、三产得到平衡发展,同时又能保障水资源环境质量基础上的地下水开发活动。
替代水资源开发成本法是假设评价区没有或者失去地下水资源情况下,为了保障现状水资源条件下人民生活和产业发展需要,采用替代水资源所需要增加的开发成本以及因此造成的其它损失。所谓替代水资源包括地表水资源或异地水资源等。可作为替代水资源的基本条件必须是可保障水源,即替代水源的水量充足,水质合格。用其替代评价区的地下水资源不至影响新的假设水资源开发地区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不会造成水资源环境恶化。
基本核算模型为:
Yw=(Bt-Bp)·Qm·MP
式中:Yw——评价区地下水资源价;
Bt——替代水资源开发利用成本;
Bp——评价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成本;
Qm——评价区地下水资源开采模数;
MP——评价区面积。
不同核算方法可因地制宜选用,亦可采用几种方法相互补充验证。
二、受灾体密度与价值分布分析
受灾体数量密度与价值密度是指单位面积(每平方公里或等面积的一个评价单元)受灾体数量或受灾体价值。它们是标示受灾体密集程度的基本指标。
如前所述,在一般情况下,灾害危害范围内受灾体越多,价值越高,灾害的破坏损失越严重。因此,在灾情评估中,不仅要统计受灾体的数量和价值,而且要分析它们的分布情况。这项工作是易损性评价的基础内容。
受灾体数量采用分类方法进行调查统计。在点评估和范围较小的面评估中,首先根据评估的精度要求,将评价区划分成面积相等的评价单元;然后采用全面实际调查或专项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统计各类受灾体数量,并计算受灾体密度;在此基础上采用比较适宜的核算方法计算统计单元受灾体价值或单位面积的受灾体价值密度,并编制评价区受灾体价值分布图,直观地反映受灾体密度分布情况。
在范围较大的面评估和区域灾情评估中,依据社会经济统计资料和专门性调查结果,首先进行受灾体分布区划。其具体步骤是:以行政区域经纬度将评价区划分为若干评价单元;采用系统层次分析和灰色聚类分析等方法,确定分析指标,建立分析模型,计算单元受灾体密度指数;根据评价区密度指数变化幅度,划分指数等级,进行受灾体密度区划。在此基础上,在不同等级单元中选取典型样本进行抽样调查统计,核算其价值密度,并比拟到其它同类单元,反映全评价区的价值分布。
如前所述,14种受灾体可归为人、资产、资源三大类。在灾情评估中,可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进行分类分析和综合分析。
㈡ 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事项有哪些
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
1、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3、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4、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6、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7、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处罚
8、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9、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10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11、 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12 、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处罚.
13、 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处罚
14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15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16 、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17、 探矿权人勘查矿产资源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18 、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罚
19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20 、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或者不按规定报送图件的处罚
21、 采矿权人不按照开采方案和治理方案采剥、削坡和堆放尾矿、废渣,采矿活动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以及对采矿造成地质灾害治理不力的处罚
22 、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23 、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24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和未经批准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的处罚
25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26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27 、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28 、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29 、达不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三率”指标要求的处罚
30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31、擅自印刷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32、采矿权人不按规定闭坑的处罚
33、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罚
34、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35、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环境检测工作不配合,采矿权人开采矿泉水、地热水资源保护和动态监测不力以及在年度报告中没有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内容的处罚
36、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37、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处罚
37侵占、移动、毁损地质灾害危险区标志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标志的处罚
39、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不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罚
40、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41、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42、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4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前不备案和未建立业务手册的处罚
44、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45、擅自印刷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46、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47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48、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49、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或土地附着物造成耕地荒芜的处罚
50、承担耕地开垦和土地复垦的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开垦、复垦或者未按规定开垦、复垦的处罚
51、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52、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53、《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5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5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56、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复垦费的处罚
57、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58、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59、截留、挪用、占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征地补偿、安置补助等费用,以及拒不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的处罚
㈢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有效期为多久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伟大事业和宏伟工程。坚持不懈地搞好生态环境保护是保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为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努力实现祖国秀美山川的宏伟目标,特制订本纲要。
一、当前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状况
(-)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1.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成绩。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大举措,加大了生态环境建设力度,使我国一些地区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保护和改善。主要表现在:植树造林、水土保持、草原建设和国土整治等重点生态工程取得进展;长江、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全面实施;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开始启动;建立了一批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生态农业试点示范、生态示范区建设稳步发展;环境保护法制建设逐步完善。
2.全国生态环境状况仍面临严峻形势。目前,一些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破坏的范围在扩大,程度在加剧,危害在加重。突出表现在: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源头的生态环境恶化呈加速趋势,沿江沿河的重要湖泊、湿地日趋萎缩,特别是北方地区的江河断流、湖泊干涸、地下水位下降严重,加剧了洪涝灾害的危害和植被退化、土地沙化;草原地区的超载放牧、过度开垦和樵采,有林地、多林区的乱砍滥伐,致使林草植被遭到破坏,生态功能衰退,水土流失加剧;矿产资源的乱采滥挖,尤其是沿江、沿岸、沿坡的开发不当,导致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沉降、海水倒灌等地质灾害频繁发生;全国野生动植物物种丰富区的面积不断减少,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环境恶化,珍贵药用野生植物数量锐减,生物资源总量下降;近岸海域污染严重,海洋渔业资源衰退,珊瑚礁、红树林遭到破坏,海岸侵蚀问题突出。生态环境继续恶化,将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生态环境安全。
(二)当前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
3.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是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一些地区环境保护意识不强,重开发轻保护,重建设轻维护,对资源采取掠夺式、粗放型开发利用方式,超过了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一些部门和单位监管薄弱,执法不严,管理不力,致使许多生态环境破坏的现象屡禁不止,加剧了生态环境的退化。同时,长期以来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投入不足,也是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切实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与问题,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4.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中心,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紧紧围绕重点地区、重点生态环境问题,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区推进,加强法治,严格监管,坚决打击人为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保护和改善自然恢复能力,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努力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为实现祖国秀美山川的宏伟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5.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在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的同时,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彻底扭转一些地区边建设边破坏的被动局面。
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应充分考虑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相互影响和作用,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统一规划,同步实施,把城乡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
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决策,合理开发。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经济发展必须遵循自然规律,近期与长远统一、局部与全局兼顾。进行资源开发活动必须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绝不允许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的和局部的经济利益。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制度。要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权、责、利,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护生态环境。
(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
6.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是通过生态环境保护,遏制生态环境破坏,减轻自然灾害的危害;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科学利用,实现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近期目标。到2010年,基本遏制生态环境破坏趋势。建设一批生态功能保护区,力争使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的源头区,长江、松花江流域和西南、西北地区的重要湖泊、湿地,西北重要的绿洲,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及重点监督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得到保护与恢复;在切实抓好现有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同时,抓紧建设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使各类良好自然生态系统及重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使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重点资源开发区的各类开发活动严格按规划进行,生态环境破坏恢复率有较大幅度提高;加强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建设,全国部分县(市、区)基本实现秀美山川、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远期目标。到2030年,全面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使重要生态功能区、物种丰富区和重点资源开发区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各大水系的一级支流源头区和国家重点保护湿地的生态环境得到改善;部分重要生态系统得到重建与恢复;全国50%的县(市、区)实现秀美山川、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30%以上的城市达到生态城市和园林城市标准。到2050年,力争全国生态环境得到全面改善,实现城乡环境清洁和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全国大部分地区实现秀美山川的宏伟目标。
三、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一)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
7.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国家和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对这些区域的现有植被和自然生态系统应严加保护,通过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实施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态功能的退化。跨省域和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跨地(市)和县(市)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省级和地(市)级生态功能保护区。
8.对生态功能保护区采取以下保护措施:停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继续退化的开发活动和其他人为破坏活动;停止一切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区内人口已超出承载能力的应采取必要的移民措施;改变粗放生产经营方式,走生态经济型发展道路,对已经破坏的重要生态系统,要结合生态环境建设措施,认真组织重建与恢复,尽快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9.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立,由各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同级政府批准。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可由省级政府委派的机构管理,其中跨省域的由国家统一规划批建后,分省按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应给予积极扶持;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保护与建设的监督。
(二)重点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
10.切实加强对水、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矿产等重要自然资源的环境管理,严格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资源开发重点建设项目,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否则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11.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全流域统筹兼顾,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综合平衡,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建立缺水地区高耗水项目管制制度,逐步调整用水紧缺地区的高耗水产业,停止新上高耗水项目,确保流域生态用水。在发生江河断流、湖泊萎缩、地下水超采的流域和地区,应停上新的加重水平衡失调的蓄水、引水和灌溉工程;合理控制地下水开采,做到采补平衡;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地下水禁采区,抓紧清理不合理的抽水设施,防止出现大面积的地下漏斗和地表塌陷。继续加大二氧化硫和酸雨控制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大气水资源;对于擅自围垦的湖泊和填占的河道,要限期退耕还湖还水。通过科学的监测评价和功能区划,规范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口管理制度。严禁向水体倾倒垃圾和建筑、工业废料,进一步加大水污染特别是重点江河湖泊水污染治理力度,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力度,鼓励畜禽粪便资源化,确保养殖废水达标排放,严格控制氮、磷严重超标地区的氮肥、磷肥施用量。
12.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明确土地承包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生态用地保护,冻结征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草地、林地、湿地。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生态用地的,应严格依法报批和补偿,并实行“占一补一”的制度,确保恢复面积不少于占用面积。加强对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建设线路和施工场址要科学选比,尽量减少占用林地、草地和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加强非牧场草地开发利用的生态监管。大江大河上中游陡坡耕地要按照有关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并加强对退耕地的管理,防止复耕。
13.森林、草原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林区、草原,应划为禁垦区、禁伐区或禁牧区,严格管护;已经开发利用的,要退耕退牧,育林育草,使其休养生息。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发挥好森林的生态效益;要切实保护好各类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对毁林、毁草开垦的耕地和造成的废弃地,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限期退耕还林还草。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工作,努力减少林草资源灾害性损失;加大火烧迹地、采伐迹地的封山育林育草力度,加速林区、草原生态环境的恢复和生态功能的提高。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减少樵采对林草植被的破坏。
发展牧业要坚持以草定畜,防止超载过牧。严重超载过牧的,应核定载畜量,限期压减牲畜头数。采取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严格实行草场禁牧期、禁牧区和轮牧制度,积极开发秸秆饲料,逐步推行舍饲圈养办法,加快退化草场的恢复。在干旱、半干旱地区要因地制宜调整粮畜生产比重,大力实施种草养畜富民工程。在农牧交错区进行农业开发,不得造成新的草场破坏;发展绿洲农业,不得破坏天然植被。对牧区的已垦草场,应限期退耕还草,恢复植被。
14.生物物种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开发应在保护物种多样性和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依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杀、采集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活动。严厉打击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非法贸易。严格限制捕杀、采集和销售益虫、益鸟、益兽。鼓励野生动植物的驯养、繁育。加强野生生物资源开发管理,逐步划定准采区,规范采挖方式,严禁乱采滥挖;严格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取缔一切发菜贸易,坚决制止在干旱、半干旱草原滥挖具有重要固沙作用的各类野生药用植物。切实搞好重要鱼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重要水生生物及其生境的保护。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建立转基因生物活体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对引进外来物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加强进口检疫工作,防止国外有害物种进入国内。
15.海洋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海洋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必须按功能区划进行,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切实加强海岸带的管理,严格围垦造地建港、海岸工程和旅游设施建设的审批,严格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沿海防护林。加强重点渔场、江河出海口、海湾及其他渔业水域等重要水生资源繁育区的保护,严格渔业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加大海洋污染防治力度,逐步建立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加强对海上油气勘探开发、海洋倾废、船舶排污和港口的环境管理,逐步建立海上重大污染事故应急体系。
1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严禁在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采矿。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区域采石、采砂、取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必须严格规划管理,开发应选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期、区域和方式,把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矿产资源开发必须防止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在沿江、沿河、沿湖、沿库、沿海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已造成破坏的,开发者必须限期恢复。已停止采矿或关闭的矿山、坑口,必须及时做好土地复垦。
17.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与要求,确保旅游设施建设与自然景观相协调。科学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合理设计旅游线路,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加强自然景观、景点的保护,限制对重要自然遗迹的旅游开发,从严控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旅游开发,严格管制索道等旅游设施的建设规模与数量,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的设施,要限期拆除。旅游区的污水、烟尘和生活垃圾处理,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和科学处置。
(三)生态良好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
18.生态良好地区特别是物种丰富区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要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保证这些区域的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不被破坏。在物种丰富、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典型性、未受破坏的地区,应抓紧抢建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要把横断山区、新青藏接壤高原山地、湘黔川鄂边境山地、浙闽赣交界山地、秦巴山地、滇南西双版纳、海南岛和东北大小兴安岭、三江平原等地区列为重点,分期规划建设为各级自然保护区。对西部地区有重要保护价值的物种和生态系统分布区,特别是重要荒漠生态系统和典型荒漠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应抢建一批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19.重视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在城镇化进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各类重要生态用地。大中城市要确保一定比例的公共绿地和生态用地,深入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加强城市公园、绿化带、片林、草坪的建设与保护,大力推广庭院、墙面、屋顶、桥体的绿化和美化。严禁在城区和城镇郊区随意开山填海、开发湿地,禁止随意填占溪、河、渠、塘。继续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和工业污染源治理,切实加强城镇建设项目和建筑工地的环境管理,积极推进环保模范城市和环境优美城镇创建工作。
20.加大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建设力度。国家鼓励和支持生态良好地区,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发挥示范作用。进一步加快县(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建设步伐。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努力推动地级和省级生态示范区的建设。
四、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与措施
(一)加强领导和协调,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
21.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要把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各部门对本行业和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的责任制落到实处。明确资源开发单位、法人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行严格的考核、奖罚制度。对于严格履行职责,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失职、渎职,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要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纳入各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各级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审计制度,确保投入与产出的合理性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22.积极协调和配合,建立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环保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与监督工作,计划、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开发的规划和管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在国家确定生态环境重点保护与监管区域的基础上,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辖区的生态环境重点保护与监管区域,形成上下配套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体系。西部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搞好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放在优先位置,确保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
23.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持能力。各级政府要把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计划,鼓励科技创新,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恢复和水土保持等重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在生态环境保护经费中,应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含量和水平。建立早期预警制度,加强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预测预报。
24.建立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各地要抓紧编制生态功能区划,指导自然资源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健康发展。制定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发展计划时,应依据生态功能区划,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影响问题。自然资源的开发和植树种草、水土保持、草原建设等重大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不利影响的项目,必须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与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检查验收。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应严格评审,坚决禁止。
(二)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5.加强立法和执法,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轨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抓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制定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健全、完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和监管制度。
26.认真履行国际公约,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湿地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国际公约,维护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权益,承担与我国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义务,为全球生态环境保护做出贡献。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发展。
27.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深入开展环境国情、国策教育,分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培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决策能力。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教育、专业教育,积极搞好社会公众教育。城市动物园、植物园等各类公园,要增加宣传设施,组织特色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进一步加强新闻舆论监督,表扬先进典型,揭露违法行为,完善信访、举报和听证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民间团体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为实现祖国秀美山川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㈣ 读图,完成4~6题.南极洲无人定居的主要原因是()A.自然资源缺乏B.地震灾害频繁C.地形崎岖不平D
极地来酷寒,多狂风,降水稀少.自南极地区主要是陆地、北极地区以海洋为主,因此南极地区的自然条件要比北极严酷的多.在北极圈内,长期居住的人口已接近300万.当地的土著居民主要是因纽特人和拉普人.南极洲则没有国家和定居人口.
故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