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奖
❶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师获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37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师获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师获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2年5月30日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师获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办法
为调动广大教师申报各类科技成果奖励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技事业发展,学校研究决定对我校教师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含)以上的科学技术奖予以奖励,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我校教师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为第一获奖单位获得的省部级二等奖(含)以上各类科技成果奖励(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均属于奖励范围之列。
二、奖励标准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励150万元/人。
2.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奖励150万元/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励80万元/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奖励50万元/项。
3.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励30万元/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奖励5万元/项。
三、奖励办法
1.获奖者向科技处提交奖励申请,并出具能说明获奖单位、获奖人在获奖项目中排名次序的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2.奖金的发放以年度为单位进行。科技处对获奖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校务会议最后决定奖励名单。
3.奖励以获奖项目为单位核算。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根据参加获奖项目人员的贡献大小,在项目组内部进行奖金分配。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关于对获得科技成果奖的科技工作者给予奖励的实施办法》(中地大京发〔2003〕54号)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经2012年5月28日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❷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106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2年12月10日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
为了表彰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学校广大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我校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北京市教学成果奖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集体和个人,其中属于和外校合作完成的教学成果,我校必须为第一完成单位。
二、奖励标准
1.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5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并颁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优秀教学成果奖”证书。
2.北京市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奖励20万元,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
3.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奖励50万元,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
三、其他说明
1.市级以上的获奖者按最高奖金发放。
2.教学成果奖奖金归获奖者所有。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❸ 中国地质大学的奖学金
新生入学时发的那本书上有写,你们寝室总会有人没丢吧
❹ 中国地质大学奖学金和助学金有多少
挺多的,具体等到学校会发学生手册,有专门的奖助政策一栏,网上也可以下载的到,网络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工处,首页标题就有一栏学生手册,奖学金有很多,还得靠自己努力去争取。
❺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奖学金持续到大几
你好!中国地抄质大学(武汉)的奖学金有很多种,其中奖金涉及面最广的是人民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从大一下学期开学开始每学期都会评,以上学期成绩和社团活动等综合排名评定。大一上和大四下的时候是每人均分。其他的奖学金金额会大些,每年都会有,比如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世纪英才奖学金,另外有一些优势专业会有专门的奖学金,比如李四光奖学金等。
希望有所帮助!
❻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的科学奖概况
奖项名称: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
创办时间: 1989年
主办单位:“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
奖项介绍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是中国地质行业最高层次的荣誉奖,1989年1月设立,这一奖励以世界著名科学家、地质学家李四光的名字命名,是为了纪念他创立地质力学,从理论上推翻“中国贫油”的谬论,对我国科学和地质事业做出的巨大贡献,激励中国的地质工作者献身于祖国的建设事业。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共有四个奖项:李四光野外地质工作者奖、李四光地质科学研究者奖、李四光地质教师奖和李四光特别奖。
李四光野外地质工作者奖用来奖励在野外地质工作中取得杰出成就的人员,包括长期从事野外地质勘查工作,在工作中有重大新发现、重要新认识,或出色完成某项地质找矿任务,并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者;通过野外地质工作对国家及地区经济建设提出建议,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社会或经济效益者;创造性地组织和领导野外地质工作,并卓有成效者。
李四光地质科学研究者奖用来奖励在地质科学研究领域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在地质学某学科蜮领域中,有重要的新创见或发现,或经总结后丰富、发展和提高了某项地质学科领域理论者;在地质实验工作中,有新的发明创造、改革仪器设备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或提出某种新技术、方法和理论者;通过科研工作,对地质工作及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者;创造性开展科研组织管理工作,并做出重要贡献者。
李四光地质教师奖用来奖励长期从事地质教育工作,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方面表现突出,并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李四光特别奖。专门用来奖励对地质工作有特殊贡献的地质工作者,由“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颁发。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的获奖候选人先由基层推荐,报各自所属主管部门初评后在颁奖前6个月,也就是4月26日之前向委员会提供申报推荐材料,由委员会下设的野外地质、地质科研、地质教师三个评奖小组进行分组评审,提出候选人名单,报委员会评选,确定获奖者。
李四光奖每两年评定一次,一人只能被授予一次,并作为终身荣誉奖。每次奖励人数控制在15人左右,其中野外工作者获奖人数不得少于50%。由“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负责颁奖,奖品包括证书、奖章和奖金,奖金额度由委员会确定。颁奖日期定于李四光诞辰日,也就是10月26日。1989年李四光诞辰100周年纪念日时首次颁奖。该奖自设立以来截至2011年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第12次颁奖止,共有195位地质工作者获得这一荣誉。其中23位在获得本奖后当选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❼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质类研究生的学费是多少,奖学金及覆盖率是多少,前辈们来解答一下
目前,该学校硕士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也正在制定中,将于2011年实施奖回学金制度,具体方案还不清楚答。目前,硕士生按入学考试成绩高低排名决定是否享受公费待遇,公费指标约60%。 有自筹经费硕士生,公费和自费的比例是6:4,按硕士生入学考试成绩排名决定。至于地质学具体学费嘛,好像不超过1万元,听说是6000元
❽ 第一届全国大学生地质技能大赛获奖信息
第一届全国大学生地质技能竞赛团体奖名单
团体一等奖:成都理工大学
团体二等奖:桂林理工大学、吉林大学
团体三等奖:东华理工大学、山东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第一届全国大学生地质技能竞赛地质技能综合应用获奖名单
奖项
获奖队号
获奖队员姓名
所在学校
一等奖
12
邓福理、钟福军、李喆明
东华理工大学
一等奖
48
程志国、尤敏鑫、赵佳楠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二等奖
16
戴 昱、范汝海、黄玉珍
桂林理工大学
二等奖
26
郭云鹏、于 聪、明添学
吉林大学
二等奖
28
杨明春、张晋瑞、石开波
吉林大学
二等奖
32
肖万峰、李晓凤、郭凤霞
山东科技大学
二等奖
41
朱存金、陈靓颖、潘军利
西南科技大学
三等奖
10
张夏楠、朱雯雯、刘 龙
成都理工大学
三等奖
17
龚 云、刘东杰、钟 雁
桂林理工大学
三等奖
33
田恒次、孙金强、曹长国
石家庄经济学院
三等奖
34
杨晨英、宋 炯、王鹏飞
石家庄经济学院
三等奖
45
杨维文、李 平、杨兴越
新疆大学
三等奖
46
张宝森、张隆隆、吉 海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三等奖
47
孟五一、刘 利、刘 栋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优胜奖
08
赖 杨、熊 波、宋世伟
成都理工大学
优胜奖
09
倪春雨、刘 文、唐军华
成都理工大学
优胜奖
13
阮 昆、孙 冉、江 海
东华理工大学
优胜奖
19
查明高、盘小新、张 波
贵州大学
优胜奖
23
曾瑞垠、丁 盛、王文祥
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
优胜奖
36
毛 伟、张 乐、朱 斌
西北大学
优胜奖
37
李长政、陈雪霏、张子亚
西北大学
优胜奖
39
曾 磊、张 雄、鲜海洋
西南科技大学
优胜奖
42
朱 讯、高 雄、龙 斌
西南石油大学
优胜奖
51
王 江、魏 颖、刘洪平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第一届全国大学生地质技能竞赛地质标本鉴定获奖名单
奖项
获奖队号
获奖队员姓名
所在学校
一等奖
08
赖 杨、熊 波、宋世伟
成都理工大学
一等奖
09
倪春雨、刘 文、唐军华
成都理工大学
二等奖
12
邓福理、钟福军、李喆明
东华理工大学
二等奖
16
戴 昱、范汝海、黄玉珍
桂林理工大学
二等奖
28
杨明春、张晋瑞、石开波
吉林大学
二等奖
29
张育芳、罗智勇、黄宇兵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二等奖
36
毛 伟、张 乐、朱 斌
西北大学
三等奖
05
赵晓燕、孙 羽、杨李红
长安大学
三等奖
10
张夏楠、朱雯雯、刘 龙
成都理工大学
三等奖
17
龚 云、刘东杰、钟 雁
桂林理工大学
三等奖
20
赵凤其、陈正山、杨 慰
贵州大学
三等奖
31
张凤垒、时 晨、王 康
山东科技大学
三等奖
38
付 玲、南 云、李智超
西北大学
三等奖
49
姜高磊、梁 蕾、桑 浩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三等奖
51
王 江、魏 颖、刘洪平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优胜奖
04
陈 静、袁学银、付宛璐
北京大学
优胜奖
15
蓝冬妮、李群芳、陆元芬
桂林理工大学
优胜奖
23
曾瑞垠、丁 盛、王文祥
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
优胜奖
26
郭云鹏、于 聪、明添学
吉林大学
优胜奖
37
李长政、陈雪霏、张子亚
西北大学
优胜奖
39
曾 磊、张 雄、鲜海洋
西南科技大学
优胜奖
46
张宝森、张隆隆、吉 海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优胜奖
58
姜 爽、张佳佳、程 呈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优胜奖
61
栾东肖、宋丙慧、程俊阳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第一届全国大学生地质技能竞赛钻井岩心地质编录获奖名单
奖项
获奖队号
获奖队员姓名
所在学校
一等奖
10
张夏楠、朱雯雯、刘 龙
成都理工大学
一等奖
33
田恒次、孙金强、曹长国
石家庄经济学院
二等奖
08
赖 杨、熊 波、宋世伟
成都理工大学
二等奖
12
邓福理、钟福军、李喆明
东华理工大学
二等奖
17
龚 云、刘东杰、钟 雁
桂林理工大学
二等奖
21
荀志国、武立军、张志浩
河海大学
二等奖
31
张凤垒、时 晨、王 康
山东科技大学
二等奖
32
肖万峰、李晓凤、郭凤霞
山东科技大学
三等奖
19
查明高、盘小新、张 波
贵州大学
三等奖
28
杨明春、张晋瑞、石开波
吉林大学
三等奖
39
曾 磊、张 雄、鲜海洋
西南科技大学
三等奖
44
梁 静、吴梦阳、文 馨
西南石油大学
三等奖
45
杨维文、李 平、杨兴越
新疆大学
三等奖
54
王首同、王 恒、陆 鹿
中国矿业大学
三等奖
59
杨 茜、宋泽章、王丙钢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优胜奖
06
张苏楠、刘 通、汪晓伟
长安大学
优胜奖
07
孟德明、康 珍、姜 超
长安大学
优胜奖
20
赵凤其、陈正山、杨 慰
贵州大学
优胜奖
22
路文龙、曾贤友、吴金凡
河海大学
优胜奖
25
杨 朋、卢春江、吴晓东
湖南科技大学
优胜奖
30
尹灵强、皮宏章、尚 卫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优胜奖
35
张腾蛟、张 倩、张 龙
石家庄经济学院
优胜奖
46
张宝森、张隆隆、吉 海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优胜奖
56
闫永刚、陈国辉、郑 蕾
中山大学
第一届全国大学生地质技能竞赛综合地学知识与技能竞赛获奖名单
奖项
获奖队员姓名
所在学校
一等奖
郭云鹏、于 聪、明添学
吉林大学
二等奖
熊 波、倪春雨、张夏楠
成都理工大学
二等奖
肖万峰、郭凤霞、时 晨
山东科技大学
二等奖
张宝森、刘 栋、赵佳楠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三等奖
杨晨英、田恒次、张腾蛟
石家庄经济学院
三等奖
李 雨、曹斌风、马 微
西北大学
三等奖
曾 磊、鲜海洋、张 雄
西南科技大学
三等奖
李专鉷、邓福理、钟福军
东华理工大学
三等奖
戴 昱、范汝海、黄玉珍
桂林理工大学
❾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什么时候发放奖学金
我去年开的那个表彰大会好像是11月底12月初,记不清了,大概那时候就发了吧
❿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62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2012年8月修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2年8月30日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201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管理
第三条 为加强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结合我校实际,决定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成员如下:
组长:刘志方
副组长:王果胜
成员: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纪检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
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成员如下:
主任:刘志方
副主任:王果胜
成员: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纪检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的日常事务等。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规定程序认真审阅材料,听取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提出中肯的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受理评奖过程中的争议事项,接收申诉和组织复议。
(四)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五)参评年度内学习成绩优异,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且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在本年级本专业位于前10%。
(六)对于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教育部下达指标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每年9月1日前下达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于每学年初按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将奖学金名额分配给各学院。
第九条 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凡符合第六条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以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各学院召开由学生代表、辅导员、学工组长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对本学院学生申请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根据下达名额进行择优推荐,并在本学院事务公告栏的显著位置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将推荐学生名单、申请表及学院推荐意见上报办公室。
第十条 办公室汇总整理各学院上报推荐名单及相关资料,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提出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在校内进行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评选结果立即生效。学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根据上级拨款情况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并引导获奖学生用好所获奖学金。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中地大京发〔2010〕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