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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委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发布时间: 2021-03-12 11:35:51

A. 地质灾害评估市由什么单位实施的

地质灾害复危险性评估是由具制备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但是该单位只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具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实施主体应该是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实施工程活动的主体。比如说,A单位要在某地区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那么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需由A单位在建设工程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时,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即具备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出具危险性评估报告,评估费由A单位支付

B.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1)接受评估委托。
(2)建设项目初步分析及现场踏勘。
(3)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版分析和建设权项目工程分析。
(4)划分评价级别,确定评价范围。
(5)地质灾害调查。
(6)地质灾害类型确定及评价要素选取。
(7)现状评估、预测评估。
(8)综合评估。
(9)防治措施。
(10)结论与建议。
(11)提交评估报告或者说明书。

C. 为什么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勘察报告是每个设计阶段都需要的;地质灾害报告只有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专建设时才需要提属供,由于归口国土部门,涉及部门利益,不是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也常常被要求做地质灾害报告。按国务院令是在可研阶段,按编制法可放在初设阶段,如果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内建桥应该在可研阶段完成的,否则可以不做
不是所有的建设用地都需要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这要根据地质专家掌握的资料来决定.专家决定需要做评估的,建设单位必须找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如果不需要做,专家就告诉他免做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房屋拆迁前就应该做,尤其在抚顺这样沉陷区多的城市,有的地区存在危险性的地质灾害,不适合搞建筑

D.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目前执行什么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征求意见稿)》,因为地区不一样,所以各地区的地质情况不一样,地灾种类也有差别,经验很重要。
比如《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进行工程建设、采矿活动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采矿活动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并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建议的活动。
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全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设区市和县级国土资源局(或矿产资源管理局、地质矿产局,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第二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及要求
第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分为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三个级别。地质灾害易发区按照《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20年)》划定的范围执行。
第五条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在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内选址的交通、水利、市政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内选址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可在现场踏勘后,综合考虑项目对地质环境的破坏程度,确定是否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可以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应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
第六条 在地质灾害不易发区内选址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但需提交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处于地质灾害不易发区的书面意见;
虽处于地质灾害不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但建设工程自身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也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和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主要矿种的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合并进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不单独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前款所指矿山建设项目不包括超出矿山开采许可证登记范围选址建设的选厂、冶炼厂、尾矿库等与矿山有关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无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或者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工程建设项目申请用地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工程建设项目在改变原评估确定的用途和规模时,应当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重建、扩建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九条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规划区,由项目业主或规划管理部门自行选定具有相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评估。
一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具有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承担;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具有甲、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具有甲、乙、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承担。
外省的单位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应当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并到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
第三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程序
第十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以下简称“部颁技术要求”)。评估区范围应与地质灾害影响范围一致,原则上在用地范围或规划区边界基础上外扩1000米。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具体流程是:地质灾害评估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收集相关地质环境资料——现场踏勘——分析确定评估范围及级别——资质和项目备案——进行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调查(含简单勘查)——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说明书(以下简称评估成果)——专家组评审——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报送主管部门备案——提交建设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 评估单位接受项目委托后,应当在1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评估单位资质、承担项目人员、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等(详见“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备案表”)。
评估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应当分别取得项目所涉及区域县级国土资源局意见后,到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三条 一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的成果主要编写人员应具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二级、三级评估项目的成果主要编写人员应具备上述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成果主要编写人员应是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和现场调查的主要人员。
第十四条 评估单位应当强化内部管理、严格自律,排除干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开展调查和成果编制工作,保证提交资料真实、依据充分、结论明确、客观公正的评估成果。
评估单位应组织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进行野外验收(核查),对评估成果等成果进行内部把关,出具本单位初审意见。
评估成果中的项目负责人、编写人员、审查人应当由本人签名。
第四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审查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当经过具有地质灾害防治资格的专家的技术评审,应当符合“部颁技术要求”及相关法规和规定,同时符合相关建设项目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技术评审由评估单位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级评估成果应有5—7名专家、二级评估成果应有3—5名专家、三级评估成果一般应有3名专家。
评审专家由评审组织者从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技术专家库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中随机抽取,确定一名评审专家组组长,并报告成果备案部门。
实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专家评审组中不得有本评估单位的专家或者与评估单位、建设单位和评估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技术评审,应遵循独立审查原则、客观公正原则、科学原则。
技术评审由专家组组长召集评审会。评审专家应当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对评估成果进行客观公正的技术审查。各审查专家必须出具署名的审查意见,并由专家组长提出专家组评审意见书,专家组成员共同签名,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 评估成果评审时,评估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到评审会现场解答专家质询;一级评估成果评审时,评估单位总工程师应到评审会现场解答专家质询。凡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一级评估成果总工程师未到评审会现场进行答疑的,专家评审组不得进行评审。重大项目或有争议的项目评估成果,评审专家应到现场核查。
专家评审组审查认为不符合要求的评估成果,须按评审意见及相关要求补做工作,然后重新组织评审。
第五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
第十九条 实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分级备案制度。一级评估成果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二级评估成果报送所在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局备案。三级评估成果报送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矿管)局备案。
跨设区市、县(市)行政区的建设项目的评估成果,报送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通过专家组评审后,评估单位应将评估成果及其成果备案表送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并在一个月内到相应的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应由提交如下材料: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说明书)”及电子文档1份。其中包含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评估委托协议书、专家组评审意见书,以及评估成果附件、附图等。
2、“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表”(样式及填表说明见附件2)一式8份(其中1份装订在评估成果内),电子文档1份;
3、评审专家个人署名的评审意见和修改意见,以及相应的修改说明。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和单位资质备案表1份(原件)。
第二十一条 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的部门,必须对备案材料是否齐全,评估单位资质、评估人员资格、评审专家资格、审查程序、备案表格式等是否符合规定,以及评估单位和建设(规划)单位的承诺是否明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后,受理备案的国土资源(矿管)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查。一级评估成果由省国土资源厅抄报国土资源部备查。二级评估成果由市国土资源(矿管)局抄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查。三级评估成果由县级国土资源(矿管)局报省国土资源厅和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局备查。
备查材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电子文档1份,备案登记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各1份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都要妥善保管备案材料,建立评估成果备案登记台帐和信息数据库,便于备案登记信息的检查、使用、统计、汇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对评估成果质量终生负责,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是质量直接责任人。
评估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评估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跟踪检查和后续服务制度。建立评估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评估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人的签章必须真实。
禁止评估单位弄虚作假、变相降低评估成果水平或出具未经评审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对评估成果审查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审专家应对评估成果中地质灾害危险性和建设项目的适宜性作出明确结论,并针对不同地质条件提出具体的灾害预防、治理措施建议。
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评估成果、缺乏充分依据的防治措施建议或者防治措施建议模糊不清的成果,评审专家不得通过评审。否则,评审专家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规划单位应当按评估结论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做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第二十六条 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为地质灾害不易发区内选址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出具书面意见(格式见附件3);
2、对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核查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在评估成果备案登记表中对是否同意备案签署意见;
3、对建设单位履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承诺进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预防、治理措施,参与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以及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赣国土资发[2004]16号)同时废止。

E.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流程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有效预防、减轻或避免地质灾害对未来工程设施及其运行环境直接危害和间接危害的一项主动防灾措施。科学合理地开展此项工作,对发现项目建设区潜伏重大地质灾害问题、提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建议,以及指导建设项目安全实施和运营等方面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黄雅虹等,2007)。

为规范我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切实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颁发了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文件)及附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要求》),作为目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规范和依据。

(一)评估的任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任务包括:

(1)查明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分布特征及其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和诱发因素;

(2)分析预测工程项目建设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3)评价工程建设是否诱发新的地质灾害和工程本身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

(4)划分地质灾害危险区;

(5)进行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

(6)提出地质灾害防治建议等(郭富赘等,2003)。

(二)评估对象及灾种

《技术要求》规定,凡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以及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均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需要提及的是:一旦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无论场地是否跨越地方县(市)地质灾害调查划分的所谓易发区和非易发区,均应进行评估。

图2-2 常见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图(各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流程各异.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准)

需要评估的主要地质灾害种类,《技术要求》中有明确的规定。总体可概括为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及不稳定斜坡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除地质灾害外,还经常遇到一些环境地质问题需要讨论,主要有活动断层、岩溶、冲沟、淤泥、软土和饱和砂土的液化等,一般情况下是将其纳入到相关灾害中进行讨论。如岩溶问题可以并入到地面塌陷或地下水污染灾害中讨论;活动断层、软土、砂土液化等问题可并入到地面变形或不均匀沉降(陷)灾害中讨论(金德山,2004)。

(三)评估的基本要求

1.总体要求

(1)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在申请核准、备案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办发[2001]35号)。

(2)在已进行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大—中等的区段,还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土资发[2004]69号)。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国土资发[2004]69号)。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和冻土沉陷等。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做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搜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像、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备案后,方可提交立项、用地审批使用。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评价工作。

2.评估的主要内容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在查明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承灾对象社会经济属性的基础上,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其潜在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1)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2)调查分析工程建设区或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现状;(3)简要分析评估对象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与地质环境相互作用的范围、方式、强度与持续时间;(4)分析论证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工程建设中和运营中加剧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5)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6)给出建设场地工程建设地质适宜性的评估结论;(7)针对不同建设阶段,提出防治地质灾害的地质工作意见和防治地质灾害的具体措施建议。

3.评估的程序和方法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作程序包括前期野外调查和后期室内分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流程见图2-3。

(1)野外调查方法:野外调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较低的成本投入,获取较多的基础资料并得到可靠的评价结果。因此,除采用一系列传统方法收集、获取相关基础资料外,需充分利用已有的新技术和新方法,进行高效、可靠的资料获取。如利用空间对地观测的InSAR技术可快速获取大范围、高精度现今地面沉降信息,对传统的水准测量结果进行补充和验证;利用高分辨率数字化航片或卫星图像,可对区域活动构造迹象、滑坡泥石流潜势等进行有效判读,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室内分析研究:室内分析研究主要是在野外调查及观测的基础上对地质灾害进行现状分析、未来预测和综合评估。

图2-3 地质灾害评估工作程序图

地质灾害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常采用的方法包括:地质历史分析法和工程地质类比法。此外,现状评估有时也采用地质环境条件综合判别法,而预测评估有时会采用多因素分析法等。由于地质灾害评估工作一般投入的实物工作量较少,又与建设项目的选址阶段相对应,而且评估工作的性质是指出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而不是解决问题。因此,评估的工作方法目前多以定性分析或半定量分析方法为主,较少采用定量计算的方法。如滑坡、崩塌、地裂缝、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包括斜坡及工程边坡),一般采用地质类比法定性评估其稳定性;而对泥石流的稳定性多采用地质环境条件综合评判法进行判定,或采用易发性量化指标半定量评估。地质灾害综合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方法较常见的有信息叠加法、多因素综合判别法、模糊数学评判法和层次分析法等。

4.评估级别

依据建设项目重要性与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技术要求》将评估级别划分为3级。凡重要建设项目,无论地质环境条件属哪类,均划为一级;较重要建设项目和一般建设项目的级别划分是个难点,要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确定评估级别。确定评估级别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1)按《技术要求》确定的建设项目重要性类别;(2)按《技术要求》确定的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3)根据这两个判别结果来综合确定评估级别(黄雅虹等,2007)。

5.评估范围的确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应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面积内,应视建设和规划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予以适当扩大,确定对工程项目有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的区域范围,必要时可对直接影响范围做重要评估,而对间接影响范围做一般性评估(邢岩等,2004)。

地质灾害的空间分布(从形成到成灾)有点状、线状和面状之分,如崩塌、滑坡可以相对理解为点状;泥石流、地面塌陷及地面沉降为面状;地裂缝为线状。因此确定评估范围时,除用地单位申请批复的面积外,要充分认识和预测不同灾种从形成到成灾可能涉及的空间。一般而言,对于滑坡、崩塌,其评估范围应达到 “山坡有多高范围就有多大” 的基本要求;泥石流灾害要追索到泥石流形成区,必须以完整的沟道流域面积(包括冲洪积扇)为评估范围;地面塌陷及地面沉降的评估范围应与初步预测的可能范围相一致;具有线状特征的地裂缝,也应按预测的可能延展范围作为评估范围。对于预测确有困难的灾害类型,评估范围一般应大于现状确定范围的3~5倍。当然,评估范围的确定离不开建设工程的实际布局(王得楷,2002)。

(四)评估报告内容要求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前言、评估工作概述、地质环境条件论述、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综合评估和结论。其中,评估工作概述中涉及的工作方法及完成的工作量,建议用列表的方式比较简明,另外,应尽可能附一张清晰的、包含有建设用地位置、交通和评估工作实际材料(如钻孔、物探线等)的示意图。

1.地质环境条件

地质环境条件综合分析是认识评估区基本环境特征和分析地质灾害形成环境,以及讨论拟建工程环境效应的重要基础。地质环境条件所涉及的内容包括: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与区域地壳稳定性,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及人类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等。不能仅仅停留于环境现象或环境特征的简单罗列,而应紧密结合工程布局,突出与地质灾害发育规律分析和危险性评估有联系的环境要素或环境特征,重视区域地质环境的研究,并从区域环境条件中分析地质灾害体的演化过程和主要控制及诱发因素。为了给后续分析论证提供必要的资料支撑和逻辑铺垫,应以详细描述的方式突出与地质灾害发育规律分析和危险性评估有联系的环境要素或环境特征,而与地质灾害发育规律分析和危险性评估无关的环境描述,要尽量简略(金德山,2004)。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总体评价应用“复杂、中等、一般” 来定位。跨度大的复杂地区或环境地质条件分区、分段明显的,可以用分段分片评价。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灾害易发程度、危险程度和危害程度的综合反映。其实质是对建设项目区,在地质环境现状条件和未来工程活动条件下,地质灾害的空间预测和成灾可能性的预测,是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核心内容。

(1)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现状评估除按《技术要求》的规定进行外,还应注意其着重点是对现有灾害的分析和评述。分析和评述内容应包括:灾害发育基本规律的归纳;代表性灾点的重点剖析;各种灾害(点)历史危害情况、现实活动特征及稳定状况的评价(金德山,2004)。危险性一律用大、中、小描述,避免使用 “较” 字。

在现状评估中如果没有地质灾害就不评估,切忌画蛇添足;对现状地质灾害不发育,但工程建设和运行中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地区,可开展评估工作;对有液化发生的区域及地段,液化评估时要依据相应的国家规范,如区域性评估可按建筑规范进行评估等。

预测评估的侧重点是在评估区叠加了拟建工程影响后,拟建工程和环境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程度的预测评价。一般情况下,按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次序进行分灾种危险性评估,而对于有些复杂工程也可按功能区分别论述。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是一种风险评估,所以应借鉴已有的同类型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诱发或遭受地质灾害的经验,这将为在建工程的地质灾害评估提供有效的信息,为地质灾害的预测评估提供可靠的依据,减少预测的风险性。

(2)合理区分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综合评估和最终结论主要是依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论而定。根据笔者的体会,在评估报告中往往易出现二者重复性大、重点不突出和结论不够明确的问题。因此,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十分重要。从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的内容看,二者的关系比较清楚:即现状评估是预测评估的背景;而预测评估不但要紧紧围绕工程布局和施工特点进行,而且还应与现状评估结果相互叠加后,共同形成危险性预测评估的最终结论(王得楷,2003)。

3.综合分区评估及防治措施

(1)综合评估原则与量化指标: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应遵守“区内相似、区际相异、并置取大” 的原则。评估工作以说清问题为原则,其量化指标的确定可以以地质分析方法为主,定量评价为辅。如果资料充分,有条件的可进行定量分析评价。

(2)综合评估内容: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包括:(1)危险性分区;(2)建设场地适宜性分区评估;(3)防治措施。这些内容应按区段评估,并配以相应的说明。

综合评估的侧重点是在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现有和潜在地质灾害成灾的可能性和成灾后果的严重性,对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进行分区(或分地段、分工程部位)的综合评估(金德山,2004)。

危险性分区可根据评估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划分,符合哪一级就划为哪一级。如只有危险性大区和危险性小区,就没有必要在它们中间再划分一个危险性中区;又如只有危险性中区,就没有必要再划分一个危险性小区等。另外,要防止危险性分区随意扩大或缩小化,如由于工程施工开挖造成边坡失稳时,地质灾害危险程度较重区将主要集中在工程沿线或仅限于河谷等特殊地带,有时在进行危险性分区划分时,往往可能将划分范围扩大到外围,这样是不合理的(邢岩等,2004)。

综合评估应简明扼要,只要把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的主要认识反映出来即可,避免对上述评估的简单重复。对地质灾害危险性大的或中等的,要提出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与建议;对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尤其是提出避让或改变建设工程选择的,要提出论证,并给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3)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与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是评估工作的目的,最终结论的得出应该建立在2个判据之上:一是地质灾害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对此不能仅局限于灾害对拟建工程影响的分析,还要考虑拟建工程对加剧和诱发地质灾害的影响和对环境带来的危害;二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难易程度,此评价既要考虑技术上进行防治的难易程度,还要考虑防治费用的投入及经济上的合理性(金德山,2004)。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最终目的是防止地质灾害发生,即获得“防” 和 “治” 的具体措施。因此,选择的工程防治技术类型越简单,越易于实现越好,通常经济实用的技术是应该首先推荐的(具有特殊目的的工程项目除外);对于地质灾害危险性大,现有经济技术条件难以达到防治要求的场地,从“防” 的角度,应态度明确,坚决提出 “躲避”、“另选场地” 和 “局部改选” 的建议,不应迁就局部和地方利益,铸成潜伏重大灾害隐患工程的大错(王得楷,2002)。

(五)评估报告评审要求与备案

评估报告完成后,需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报告评审,评审完待评估报告提交委托单位后,还要对评估成果进行备案。

F. 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到底是哪个部门需要

按照之前国土部的规定,建设项目预审中,地质灾害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是内必备的申报材料容。。但是目前有些省内规定,土地预审可不提供,但是审批阶段必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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