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工程资质管理办法
Ⅰ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
第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第十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四)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五)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六)单位主要监理设备清单;(七)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材料;(八)近五年内无质量事故证明。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下载。第十一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第十二条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60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第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换发新的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符合上一级资质等级条件的资质单位,可以在获得资质证书2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重新审批,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第十七条资质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第十八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重新申请。第十九条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二十条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Ⅱ 地质灾害治理设计需要什么资质要求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属于工业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根据工程规模和资金不同,所需资质也不同。
一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24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12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7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 1.2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地质灾害工程资质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影响或控制地质灾害形成与发展的基础环境和总体条件。它与地质灾害形成条件既存在密切联系又有一定区别。地质灾害形成条件指的是造成地质灾害的直接因素;地质灾害背景指的是控制和影响地质灾害的更高层次的基础条件。地质灾害背景由两个系列组成:
①以地球动力活动为核心的自然背景;
②以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核心的社会经济背景。地质灾害背景虽然不能直接决定一个具体灾害事件的发生和发展,但从宏观上控制了一个地区一种或多种地质灾害的成灾程度和变化的总体趋势。因此研究地质灾害背景条件是进行地质灾害宏观评价的重要内容
地质灾害勘查不同于一般建筑地基的岩土工程勘察,其特点至少包括如下几方面。
(1)重视区域地质环境条件的调查,井从区域因素中寻找地质灾害体的形成演化过程和主要作用因素。
(2)充分认识灾害体的地质结构,从其结构出发研究其稳定性;
(3)重视变形原因的分析,并把它与外界诱发因素相联系,研究主要诱发因素的作用特点与强度(灵敏度)。
(4)稳定性评价和防治工程设计参数有较大的不唯一性,霄表现为较强的离散性,应根据灾害个体的特点与作用因素综合确定,进行多状态的模拟计算。
(5)目前尚未研究出具有昔适性的稳定性计算方法(也许并不存在),现有的方法都有较多的假定条件。
(6)勘查阶段结束不等于勘查工作结束,后续的工作如监测或施工开挖常常能补充、修改勘查阶段的认识,甚至完全改变以前的结论。因此,地质灾害的勘查有者延续性特点,即使是非常认真详细的工作,也不能过于希望毕其功于一役。
(7)地质灾害勘查方法选择是强谰应用经验与技巧,寻求以最少的工作量和最低的投资,获得最佳的勘查效果;
(8)勘查工作量确定的最基本原则是能够查明地质体的形态结构特征和变形破坏的作用因襄t满足稳定性评价对有关参数的需求,而不拘于一般的勘察规程。
在此前提下,勘查工作量越少越好,使用的勘查方法越少越好,勘查设备越简单越好,勘查周期越短越好。一般而言,勘查工作量依据地质灾害体的规模、复杂程度和勘查技术方法的效果综合确定。
(9)勘查队伍是实现勘查目标、选择合理勘查方法和优化勘查工作量的关键。从事地质灾害勘查的工作实体应在地质技术^才,勘查设备和室内分析试验等方面具备条件,井拥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Ⅲ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
发文单位:国土资源部
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
发布日期:2015-5-11
生效日期:2015-5-11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姜大明
2015年5月1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
(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土资源部对2013年以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等重点改革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国土资源部决定: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
二、删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六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删去第七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三、删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四、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拟定,由国土资源部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Ⅳ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专、注销手续的属,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审批机关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Ⅳ 地质灾害施工企业资质的条件
地质灾害的分级标准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 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500人以上、 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 10人以上、 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人以上、 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 3人以上、 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 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具体请看以下两个网站,希望这两个网站对你有用http://www.fcbmis.com/qjfj.fcbweb/news/zlaq/2010/62/.html http://wcx.csgtzy.gov.cn/item_023/Content_23_13.html
Ⅵ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第十三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申请表;(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九)近5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第十四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第十五条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第十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10日。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60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第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第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条件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发现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第二十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Ⅶ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能干的范围
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有哪些
Ⅷ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有哪些规定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甲、乙、丙级资质单位分别应具备的条件和业务范围规定如下:
(1)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近10年来独立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大型或两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②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单位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8%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的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1/2。技术人员中短期(1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④具有与所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⑤单位注册资金12朋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以上。
(2)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一项(含)以上中型或两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②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6%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的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1/2。技术人员中短期(1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④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⑤单位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上。
(3)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主要工程技术骨干接受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
②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会计师和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4%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在1/2左右。技术人员中短期(1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④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⑤单位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50万元以上。
甲级、乙级、丙级施工单位的业务范围规定如下:
(1)甲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各种等级(规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2)乙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中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3)丙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