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隐患定义
① 地质灾害隐患点和不稳定斜坡的区别
地质灾害隐患点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版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权害灾情四级。而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学术界对潜在不稳定斜坡还没有权威定义。可以理解为处于临界状态即将失稳的斜坡。不稳定斜坡与滑坡最大的区别在于:滑坡有明显的滑动面,不稳定斜坡则不一定有。
② 地质灾害的概念
地质灾害属于灾害的范畴。为了讨论地质灾害的概念,有必要先明确何谓灾害。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普遍地能够领悟或感受到灾害的存在和灾害的威胁,然而,对于灾害的定义却有不同的说法。
(一)灾害的内涵
在自然灾害学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灾害是指“地球表面因自然变异、人为因素或二者共同作用所引发的对人类生命财产和生存发展条件造成的危害”;另外的一种观点认为,“灾害是由种种不可控制或未予控制的破坏性因素引发的、突然的或在短时间内发生的、超越本地区或本团体防救能力所能解决的大量人员伤亡与物质财产损毁的事件”。此外,还有学者认为,“灾害是由反常(意外)事件导致人类社会遭受的损害”。1984年联合国减灾组织(UNDRO)对灾害作了如下定义:“一次在时间和空间上较为集中的事故,事故发生期间当地的人类群体及其财产遭到严重的威胁并造成巨大损失,以致家庭结构和社会结构也受到不可忽视的影响。”
上述定义在文字表述上虽不完全相同,但在内涵上却有共同之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灾害就其本意是指后果,而不是现象本身。鉴于人们对某些事物产生的后果有先验的认识,所以,常把具体现象与其对人的损害、威胁联系在一起,不再严格区分它们之间的语义差异,直接把有关的现象视为灾害,如洪水灾害、地震灾害。
(2)从人的利益或者价值取向角度审视,许多客观事物对人的生存、发展是不利的,但不利的程度有差异,而能够称之为灾害的,是指其后果对人是不可接受或不可忍受(危害性最高的等级)的,即造成人员伤亡的那些事物。
(3)灾害具有突发性和能量集中的特点,正是因为突然发生才使人猝不及防,而能量集中则使人难以抵御,酿成严重后果。
(二)地质灾害的内涵
地质灾害是灾害的一种特殊类型,其内涵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符合灾害定义的要件;二是具地质学属性。缺少其中任一个方面都不能称为地质灾害。
目前有关地质灾害的定义有许多不同的提法,其中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和《地球科学大辞典》(2006)最有代表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是这样规定的:“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球科学大辞典》中地质灾害的解释是:“以地质动力活动或地质环境异常变化为主要成因的自然灾害。在地球内动力、外动力或人为地质动力作用下,地球发生异常能量释放、物质运动、岩土体变形位移以及环境异常变化等,危害人类生命财产、生活与经济活动或破坏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资源、环境的现象或过程。地质灾害种类繁多、对其范围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应该指出,上述两个定义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①一个准确的定义其逻辑规则应是内涵明确,外延方能清楚,而上述定义存在用灾害定义灾害的同义反复之嫌;②对定义灾害的要件,即灾害的本质特征表述不够清楚,缺乏“度”的控制;③定义中更多的是陈述地质灾害的成因或外延(具体灾种),而未能全面地概括地质灾害的基本属性和特征。或许正是这些原因,造成了目前人们对地质灾害与地质环境问题理解上的混乱。
综合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地质灾害是指:可对人的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突发性的地质现象及地质过程。
弄清地质灾害与地质环境问题的关系,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社会管理方面的需要。
③ 地质灾害类型及划分
灵台县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属黄土高原沟壑区。沟壑纵横,梁峁相间,川塬山丘交错,地形切割强烈,表层覆盖着厚度巨大的第四纪黄土层,黄土本身具有软弱性及湿陷性,加上黄土特有的垂直节理裂隙发育的特性,为地质灾害的发育创造了有利条件。独特的地形地貌条件,复杂的地质环境条件,决定了该地区是地质灾害比较严重的地区。黄土层下面为白垩系泾川组基岩,岩性主要为砂质泥岩、泥质砂岩或者两者互层,风化十分严重,局部节理裂隙相当发育,岩石强度较低,稳定性较差。黄土与基岩的接触面是软弱易滑带,控制了滑坡灾害的形成。
灵台县主要地质灾害有滑坡、崩塌、泥石流、不稳定斜坡等,多发生在人口密集和人类社会、经济、工程活动集中的乡镇,对居民区、公路、水库、学校等构成了威胁,直接影响到人民生命安全和经济发展。
本次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遥感解译340个点,野外核实306个点,占解译总数的90%。全县实地调查滑坡285处、崩塌29处、泥石流9处、不稳定斜坡73处,合计396处(图3-1)。其中灾害点和灾害隐患点滑坡1两处、崩塌20处、泥石流4处、不稳定斜坡73处,合计109处(表3-1)。
表3-1 灵台县地质灾害及不良地质现象调查点统计表
图3-10 不稳定斜坡灾害稳定性比例饼图
图3-11 不稳定斜坡灾害诱发因素比例饼图
(四)泥石流
县域内泥石流不发育,仅在中台镇坷台村坷台组涧子沟、城关村西沟、城关村东沟、独店乡白峪村多家庄组闲子沟发育共计4处泥石流灾害点。其共同特征是沟源上部有较厚的黄土覆盖,黄土节理裂隙发育,表层风化严重,物源比较充足;泥石流沟侵蚀强烈,冲刷深度较大,侵蚀沟在各种外力作用下,产生严重的垮塌、坍方,以及水流片蚀、溶蚀作用等产生的松散物质堵于沟槽,遇到暴雨洪水便可能形成泥石流。这类小型沟谷的集水面积小,沟源近,流程短,可供给泥石流的物质和水量都有限,规模不大。
泥石流类型,按照物质组成划分4条为泥流;按照流体性质划分1条为粘性泥石流3条为稀性泥石流;按照发育阶段划分4条为旺盛期泥石流;按照规模划分1条为小型泥石流3条为中型泥石流。
④ 什么是地质灾害隐患区
地质灾害隐患区,是指在强降雨或人类工程活动的作用下,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大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⑤ 什么叫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
预案将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地质灾害预警级别共分为5级,1、2级预警不发布
有可能发生中型以上的地质灾害的地方 即叫做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
⑥ 中国地质灾害危险性概念及其内涵
中国地质灾害防灾体系是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要求来建立的。因专此,中国属地质灾害危险性定义应符合条例相关要求。
中国地质灾害危险性是指地质灾害危险区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内涵:
①危险性评价单元是地质灾害危险区。
②危险等级划分标准是根据条例中地质灾害危险等级划分标准一致,见上图表。
③危险性评判因子: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险情或灾情计算因子,即:
a)地质灾害承灾体人或物。
b)地质灾害承灾体易损系数(损毁率)。
地质灾害危险区内:
受威胁总人数=∑易损系数x计算单元人口密度值x计算单元面积;
受威胁总财产值=∑易损系数×计算单元财产密度值×计算单元面积。
④地质灾害易损性是指地质灾害承灾体抵抗地质灾害损毁的能力,用承灾体易损系数(损毁率)表示,为O一1,0=无毁,1=全毁。
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承灾体易损系数是变化的,是无法通过计算求得的。
⑤中国地质灾害承灾体易损系数=1,相当于按最危险考虑,全毁。
⑥如果地质灾害承灾体易损系数<1,则计算出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受威胁人数和受威胁财产值<受威胁总人数和受威胁总财产值,不能用条例中危险等级划分标准进行地质灾害危险等级评判。
⑦中国地质灾害易损性无法分组。
⑦ 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的区别
地质灾害隐患点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专和地质灾害灾属情四级。而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⑧ 地质灾害风险基本概念及内涵
一、地质灾害定义
地质灾害属于灾害的一种类型,目前对灾害尚无公认的严格定义。联合国灾害管理培训教材将其定义为:自然或人为环境中,对人类生命、财产或活动等社会功能的严重破坏,它引起普遍的人类、物质或环境损失,这些损失超出了受影响的社会只利用其本身的资源所能应对的能力。
韦氏字典的定义是:一个突然发生的、造成巨大物质破坏和损失以及危难的不幸事件。
牛津字典定义为:突然发生的巨大灾祸或不幸事件。
从以上定义可知,灾害是一种自然的或人为因素引起的不幸事件(或过程),它对人
类的生命财产、社会经济活动和发展的基础——资源与环境造成了危害和破坏,是自然界的一种灾变过程。它的发生往往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说,灾害是由危害人类的生命财产以及资源环境损失构成的。危害是自然或人为环境中对生命财产以及资源环境或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并达到造成灾害程度的罕见的或极端的事件。危害是致灾因子,只有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危害才称其为灾害。
对地质灾害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代表性的有:
地质灾害是由于地质作用使地质自然环境恶化,并造成人类生命财产毁损或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资源、环境发生严重破坏的事件(或过程)。
地质灾害是指各种(天然的和人为的)地质作用对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建设事业(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造成的灾害。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地质灾害活动及其对人类造成破坏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行业标准《地质灾害分类分级》采用的地质灾害的定义,侧重于地质灾害发生结果的评估等级,其定义为:地质灾害(geological disaster)是地球在内动力、外动力或人类工程活动作用下发生的危害人类生命财产、生产生活活动或破坏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资源与环境的不幸的地质事件。主要包括地震、火山、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其次包括煤层自燃、矿井突水、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
国务院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内涵应该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第一,强调致灾的动力条件,主要由地质作用形成的灾害事件才是地质灾害;第二,强调灾害事件的后果,即对人类生命财产和生存环境产生损毁的地质事件称为地质灾害,而那些仅仅是地质环境恶化,但并没有直接破坏人类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环境的地质事件,称其为环境地质问题。
在上述地质灾害定义的各种描述中,国务院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具有法律地位的,可作为确定研究内容的依据。
二、地质灾害风险定义
“灾害”是指在某一特定时间内,一定规模的事件的发生概率。灾害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具有潜在损害性的物理过程或行为;二是表明其发生可能性的威胁状态或条件。灾害造成的后果有大有小,有的是直接的影响,有的是间接的。这取决于灾害发生区内承灾体的属性特征及其受到影响的程度(即易损性)。因此,就提出了“灾害风险”的概念,其通常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灾害发生的可能性,二是如果发生灾害,可能造成的后果。灾害风险水平则是二者作用的综合结果(图1-1)。
图1-1 灾害、风险因素、易损性和风险之间的概念关系(据Alexander,2002)
许多学者和机构提出了各种各样的风险定义,其中最有影响并得到普遍公认和应用的是,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部(UNDHA)于1991年和1992年两次正式公布的自然灾害风险的定义:“风险是在一定区域和给定时段内,由于某一自然灾害而引起的人们生命财产和经济活动的期望损失值”。地质灾害风险就是地质灾害破坏产生不良后果的可能性,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破坏的可能性及其所产生的后果(损失)两个方面。这是当今国际上最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地质灾害风险的基本定义,它是1984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项研究计划中,由美国著名的滑坡专家Varnes提出,随后得到了国际地质灾害研究领域的全面认同,成为对灾害风险评估的基本模式。
根据Varnes(1984):“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内因特殊毁害性现象造成的生命伤亡、财产损失和经济活动中断的预期值”。当考虑物理损失是(特定)风险可以定量表示为承灾体的预期损失(易损性乘以承灾体的价值或数量)与一定规模/强度的灾害事件发生的概率之积。总风险则是所有类型承灾体的预期损失综合乘以一定规模/强度灾害发生概率。
根据以上的阐述,可将“地质灾害”定义为其特殊的影响特征及其规模和频率而造成损害的可能的物理过程;因而,“地质灾害风险”则是伴随着地质灾害事件(如滑坡)的预期影响或损害、损失或代价。
根据上述“灾害风险”概念的阐述,以及Varnes(1984)、Fell(1994),Leroi(1996),Lee和Jones(2004)等对风险的定义,目前世界上对地质灾害风险计算,普遍采用了简单但功能强大的计算公式:
风险度(risk)=危险度(Hazard)×易损度(Vulnerability)
地质灾害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双重属性。地质灾害风险可以表达为危险性和易损性的乘积。因此,地质灾害的风险特征一方面是自然属性,表现为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内在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地质灾害风险的不确定性,反映了自然界本身固有的不确定性与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能力之间的关系。地质灾害发生和危害的不确定性是导致地质灾害存在风险的主要原因。地质灾害的发生受内在不确定性因素影响,使人类无法准确预测和完全控制,这就构成了风险的自然属性;另一方面是社会属性,表现为地质灾害的危害对象——受灾体的承受能力的不确定性,各种防灾工程的可变性,人类社会和经济活动的日益加剧而导致不确定因素增加等,构成了风险的社会属性。
地质灾害风险程度主要取决于两方面条件:一是地质灾害活动的动力条件,主要包括地质条件(岩土性质与结构、活动性构造等)、地貌条件(地貌类型、切割程度等)、气象条件(降水量、暴雨强度等)、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工程建设、采矿、耕植、放牧等)。通常情况下,地质灾害活动的动力条件越充分,地质灾害活动越强烈,所造成的破坏损失越严重,灾害风险越高。二是人类社会经济易损性,即承灾区生命财产和各项经济活动对地质灾害的抵御能力与可恢复能力,主要包括人口密度及人居环境、财产价值密度与财产类型、资源丰度与环境易损性等。通常情况下,承灾区(地质灾害影响区)的人口密度与工程、财产密度越高,人居环境和工程、财产对地质灾害的抗御能力以及灾后重建的可恢复性越差,生态环境越脆弱,遭受地质灾害的破坏越严重,所造成的损失越大,地质灾害的风险也越高。上述两方面条件分别称为危险性和易损性,它们共同决定了地质灾害的风险程度。基于此,地质灾害的风险要素亦由危险性和易损性这两个要素系列组成。危险性要素系列包括地质条件要素、地貌条件要素、气象条件要素、人类工程经济活动要素以及地质灾害密度、规模、发生概率(或发展速率)等要素。易损性要素系列包括人口易损性要素、工程设施与社会财产易损性要素、经济活动与社会易损性要素、资源与环境易损性要素等。
⑨ 地质灾害的概念及特征
(1)地质灾害的概念
联合国减灾组织(UNDRO)(1984)对灾害的定义是:一次在时间和空间上较为集中的事故,事故发生期间当地的人类群体及其财产遭到严重的威胁并造成巨大损失,以致家庭结构和社会结构也受到不可忽视的影响。
灾害也就是地球表面因自然变异、人为因素或二者共同作用所引发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生活生产和生存发展条件造成的危害。灾害的种类很多,根据主导成因可分为自然灾害、人为灾害、自然人为灾害、人为自然灾害,每一类灾害又可进一步划分出多个灾种。
地质灾害(GeologicalDisaster)是指在地球内动力、外动力或人为地质动力作用下,地球发生异常能量释放、物质运动、岩土体变形位移及环境异常变化等,危害人类生命财产、生活与经济活动或破坏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资源、环境的现象或过程。
地质灾害包含了致灾动力条件和灾害事件的后果两个方面的含义。动力条件包合了外营力、内营力及人为活动的影响。灾害事件的后果强调的是对人类生命财产和生存环境产生影响或破坏。若某种地质过程仅仅改变地质环境,并没有破坏人类生命财产或影响生产、生活,则不是地质灾害。
(2)地质灾害的属性特征
地质灾害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经济属性。自然属性是指与地质灾害的动力过程有关的自然特征,如地质灾害的规模、强度、频次以及孕育条件,变化规律等。社会经济属性主要指与成灾活动密切相关的人类社会经济特征,如人口和财产的分布、工程建设活动、资源开发、经济发展水平、防灾能力等。
地质灾害的属性特征主要有:①地质灾害的必然性与可防御性;②地质灾害的随机性和周期性;③地质灾害的突发性和渐进性;④地质灾害的群体性和诱发性;⑤地质灾害的成因多元性和原地复发性;⑥地质灾害的区域性;⑦地质灾害的破坏性与“建设性”;⑧地质灾害影响的复杂性和严重性;⑨人为地质灾害的日趋显著性;⑩地质灾害防治的社会性和迫切性。
⑩ 什么是地质灾害隐患点
地质灾害隐患点,包括可能危害人民生命或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潜在崩塌、潜在泥石流和潜在地面塌陷,以及已经发生但目前仍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