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用地报批会签
⑴ 边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料需要哪些表格
边坡地质灾抄害治理工程施工资料需要的袭表格:
1、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
2、工程测量成果报审单
3、工程测量记录
4、进场设备报审表
5、进场材料检验报审单
6、工程主材报审汇总表
7、单位工程开工申请书
8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书
9、工程复工申请书
10、工程事故报告单
11、工程变更申请报告
12、合同工程项目延长工期申报表
13、工程索赔申报表
14、施工现场会签单
15、施工影响签证表
16、工程测量交桩签证单
17、监理通知书回复单
⑵ 每年年底都要土地报卷。。。这报卷是什么意思报卷是干嘛用的为什么报卷。。。
报卷如同报表,就是土地在现实中所使用的情况,报卷的用途就是备案,对土地规划有帮助
⑶ 办理征地手续要准备什么材料
办理征地手续所需资料如下:
一、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报批须提交的材料
1、文字材料
(一)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用地申请表》(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有关资质、资信证明);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六)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七)建设项目选址没有压覆重要矿床的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
(八)项目选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选址批文;
(九)征地协议书;
县国土资源局:(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的《一书四方案》;
(十一)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十二)申请用地单位提供的由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或证明材料(涉及林业、环保、水利等相关问题的);
(十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
(十四)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
(十五)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供地方式说明;
(十六)补充耕地必须要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农牧部门的验收文件(不允许先占后用),以及在国土资源部网站确认补充??
2、图件材料
(一)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涉及报国务院审批的);
(二)在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明拟占地范围图;
(三)补充耕地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四)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五)批次用地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报件文字材料六套、图件材料五套(其中国务院的文字材料二套、图件材料一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各二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各二套)。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报件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各四套(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各二套)。
二、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划拨性建设用地申请单位提供以下前置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3、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4、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5、资金来源正式文件、用地单位人员编制文件;
6、环保、水利、地灾等有关部门审批批准文件;
7、用地单位的资质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件);
8、国土、住建规划部门对建设用地现场选址意见;
9、住建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国土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或预申报告;
三、协议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申请单位提供以下前置资料
1、建设用地申请、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3、项目资金来源正式文件;
4、立项批复
5、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
6、环保部门批复;
7、属大型项目的,应提供可行性研究评审报告;
8、住建规划部门手续(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国土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以上资料齐全后,国土部门商住建规划部门到实地踏勘。
四、使用临时用地申请单位提供以下前置资料:
1、临时用地申请;
2、用地单位法人资格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国土部门对临时用地权属上午认定(宗地定位、拐点坐标);
4、涉及环保、水保、市政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5、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临时使用地时须提供住建规划部门的意见;
6、签订草场补偿协议;
7、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复垦保证协议后作出批准临时用地的决定,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和采矿许可证。
(3)地质灾害用地报批会签扩展阅读
审查报批应当遵循的原则
1、土地用途管制原则;
2、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原则;
3、合理和集利用土地原则;
4、保障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原则;
5、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
6、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供地政策原则。
审查报批工作程序
1、用地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规划科进行必要审查后,将申报材料交土地管理局等其他协办科室审查;
3、规划科对各协办科室意见进行汇总,提请会审会批。
4、会审合格的,进行会签,由土地管理局起草用地请示文件,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发后,办公室出红头文件上报行署;
5、审查后需修补资料的,由规划科出具《补正材料书面通知》,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
6、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讲明情况连同申报材料向申请人退件。
参考资料来源: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征地需提供的材料
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三证的区别是什么
用途、作用不同,法律依据不同。
用途作用方面: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交通、规划、用地、村建、环保、安全、城建、城管、市政、住建等部门的许可,个人执行建设活动,在接受执法检查时的施工依据。没有此证的拟建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房,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拟建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或征用、划拨土地前,是城乡交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拟建项目的申请位置和范围与城乡规划相符的法定凭证,是拟建单位使用建设用地的法律凭证。
没有此证的用地责任人或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3、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
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当各种施工条件完备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
法律依据方面: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保证城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建设单位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和有偿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3、施工许可证:《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4)地质灾害用地报批会签扩展阅读: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1、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组织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当日向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
2、各并联审批部门收到《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签署《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
3、中心规划窗口收到并联审批部门《建设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查和施工图纸审核。如方案需要修改,应提出修改意见,明确修改理由,项目申请人修改后重新报建;如方案得到批准,项目业主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中心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审查”、“气象防雷设计审核”、“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审批”、“白蚁防治手续”等并联审批事项的申报条件。
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告知项目业主一次性填报表格,提交相关材料,当天向消防、人防、气象、市容、房管等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并转交有关申报材料。
5、各并联审批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签署《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抄告项目业主。
6、规划窗口根据并联审批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4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放验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项目立项
2、规划选址。
3、用地预审。
4、用地报批。
5、环境影响评价。
6、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实施土地或房屋征收。
8、供应建设用地。
9、办理土地登记。
三、施工许可证:
按照中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用地的批准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并组织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
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⑸ 什么是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一、什么是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1、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批准用地的许可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
2、由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属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之前,先经规划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前置审批条件。
3、没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作用: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2、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3、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5)地质灾害用地报批会签扩展阅读:
建设用地批准书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如下:
一、A类:划拨用地(增量)
1.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仅限于单独项目选址)、《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属政府资金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文件;属于非政府资金的,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核准文件;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仅限于单独项目选址);
5.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以及位置示意图;
6.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安置补偿协议;
7.外环线以内项目需附1:2000或1:10000(中心城区外)现势地形图2份(其中一份用铅笔标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及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0)(标注位置);
8.新增费和耕地占用税缴纳凭证;
9.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0.规划设计成果或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二、B类:出让用地(增量)
1.出让合同;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提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凭证、耕地占用税或减免税凭证;
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C类:出让用地(存量)
1.出让合同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36、037号窗口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步:国土房管局驻中心首席代表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步:国土房管局驻中心036、037号窗口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⑹ 如何写建设用地申请报告
xx城乡规划局:
我公司(个人)于 年 月 日在武宁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 ×××位置 土地一块,用地面积×× m2,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总建筑面积×× m2,现将进行建设,要求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特此申请
年 月 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6)地质灾害用地报批会签扩展阅读
⑴、申请: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报送下列附件:
① 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②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③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和地理位置图;
④ 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⑤城市规划区和乡(镇)规划区内的用地,必须由规划部门出具《建设许可证》;
⑵、审查:
①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进行项目用地预审,负责项目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预审机关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预审意见,特大项目预审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②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由有资质的机关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⑶、审批:
①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符合供地的建设项目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供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需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收到合法报件30内审查完毕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批件5日内将批复发出。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收取7元),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耕地占用税2.50元、占用水、川、塬地每平方米收取耕地开垦费10元、山地每平方米收取耕地开垦费2元。
⑷、登记发证
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用地者登记申请后,进行地籍调查,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每平方米收取调查测绘费0.36元、每宗地登记工本费20元。
⑺ 化州市国土资源局概况
来源:http://hzgt.xicp.net/News_View.asp?NewsID=511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粤府〔2004〕128号)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综合执法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4〕29号)和《茂名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茂机编〔2005〕35号)的精神,保留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事业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本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 有关行政事项的听证。
(二)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及测绘工作规划;参与报上级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镇级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三)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对土地、矿产两种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强化执法监察和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生活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四)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国土整治活动,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案件。
(五)实施农地用途管制,指导基本农田保护,拟订未利用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垦复和开发耕地政策并进行指导监督,确保耕地面积占补动态平衡。
(六)组织制订地籍管理政策、技术标准,负责土地调查、权属确认、登记、发证、查验、统计和定级工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协助民政部门调处行政界线争议和勘定行政界线;建立健全土地统计制度和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
(七)拟订土地市场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征用,对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租凭、抵押、作价出资、交易和政府收购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审定土地评估机构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呈报本级及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八)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的审查、采矿权的呈批和登记的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对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提出审查意见,管理地质勘查成果;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对从事探矿权、采矿权的机构的资格提出审查意见,协助有关部门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有关工作。
(十)制定测绘工作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审定测绘单位资格,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工作;管理大地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审核、发布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事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归口管理本市地质勘查单位。管理局属下事业单位和基层国土资源所。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8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和内务管理工作。负责信息、会议、文秘、档案、接待、保卫、车辆、保密以及上传下达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务老干、人事、工资、共青团、计生工作,负责各基层国土资源所正副所长任免的人事工作。
(二)宣教法制股
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的调研、宣传、普法、教育工作,指导国土资源系统干部专业培训;组织协调有关股室起草和整理汇编国土资源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办理上级有关部门送发的会签文件;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听证以及本系统的诉讼、法律文书及重大行为的审查工作,组织、协调依法行政工作;协调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管理科技成果,推进科技进步。
(三)计财股
负责本局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综合统计、汇总编报年度综合计划、经费收支预算、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检查、监督、落实;负责本系统行政事业和协助财税部门做好有关税费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及省、市规定国土资源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负责本局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及局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
(四)建设用地股
指导土地征用和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参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农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本市建设用地的征地公告,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检查监督征地政策的落实;指导、监督、审查城市规划区内农(居)民集体或个人建房用地、临时用地的报批。
(五)地籍测绘股
负责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转让、租凭、抵押、作价出资、交易的审核和监督管理,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拟订地价政策,指导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工作;审核土地评估机构、中介机构资格和地产信息。负责土地资源调查统计及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城乡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确权及指导各镇开展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工作和土地权属证书年检工作。负责测绘行业管理和测绘产品质量确认、备案和监督管理,审查测绘单位资质、仲裁测绘纠纷,负责地图编制出版的版权管理和测绘标志保护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勘定行政界线。
(六)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股
负责编制全市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审核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呈报上级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组织实施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订专项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垦复和耕地开发规定;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拟订和审核耕地补充方案和农地转用方案;负责新增耕地的验收管理;指导基本农田保护和农地用途管制。
(七)矿产资源管理股
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指导和审核镇级矿产资源规划;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承担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工作;依法进行采矿登记审核和对采矿权转让提出审查意见,协助调处采矿争议、纠纷;对矿山企业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依法许可采矿的矿山企业年检审核;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工作。编制辖区内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保护地质遗迹规划、计划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管理辖区内的勘察成果;协调调处矿产资源勘查争议、纠纷;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组织地质灾害,地下水和地质遗迹动态监测、评价、预报工作;对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性评估报告提出有关审查意见;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对辖区内地质遗迹认定保护的报审工作。
(八)国土资源纠纷调处办公室(挂市人民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事业编制8名,其中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股长(主任)8名,副股长(副主任)4名。
派驻纪检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仍按化州市纪委规定执行。
四、直属行政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正股级,队长可由副科级干部担任。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查处辖区内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部门查处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土地、矿产、测绘违法问题的来信来访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土地、矿产、测绘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执法监察队执法专项编制7名,设队长1名,副队长1名。
执法监察队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
五、基层国土资源所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基层国土资源所为行政机构,核发事业编制125名(含局直属国土资源管理所,另附表),其中:所长25名,副所长27名。人员工资及经费由市财政全额预算中列支。
⑻ 土地整治的项目综合审批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审批效率,加快项目的实施,促进美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需经省批准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综合审批,是指在一个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区内,审批土地整理、复垦或者开发项目时,同时审批以下1项或者若干事项: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或者农用地转用;
(二)矿山地质环境(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方案;
(三)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
(四)其他适合同时审批的事项。
第四条 纳入农村土地整治综合审批的事项,实行统一申请、统一受理,统一批准、统一验收。
第五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综合审批由耕地保护处牵头组织,规划处、征地管理处、地质环境处、资源恢复整治处及其他相关处室,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审批工作。 第六条 经省国土资源厅确定开展前期工作和可行性研究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除土地整理、复垦或者开发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还应当包括需要同时审批的其他事项方案。每一个独立的审批事项方案应当分章节单独编写。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内容,应当符合所涉及的各审批事项的管理规定、技术规程以及报批要求。
第七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所涉及的审批事项,依法需以政府名义申请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批。不需以政府名义申请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县(市、区)编制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报批前,应当经设区的市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以下简称厅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政务服务窗口提交项目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明确所涉具体审批事项的种类)、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厅政务服务窗口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向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受理后,厅政务服务窗口将受理材料交耕地保护处办理。
第十一条 耕地保护处应当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审批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分别交相关处室,由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耕地保护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政务服务窗口并说明理由。通过补正材料可以解决的,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和时间要求。
第十二条 需要现场勘查的,由耕地保护处组织有关处室进行联合勘查。县(市、区)项目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勘查。
委托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勘查的,勘查工作可以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报批前进行,并将勘查材料作为报批材料一并提供。
第十三条 需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的,由耕地保护处组织综合评审,有关处室参加。
第十四条 参与审批的处室对其负责的审批事项,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后,交耕地保护处。
第十五条 经审查,农村土地整治方案所涉各审批事项符合批准条件的,由耕地保护处报厅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其中,属于省政府批准的事项,报省政府审批;需要省财政厅会签的事项,送省财政厅会签。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整治方案经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制作统一的土地整治方案批准文件,明确批准的事项以及要求。省政府批准文件、省国土资源厅与省财政厅共同批准文件作为附件。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整治方案批准文件,通过政务服务审批窗口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整治方案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本办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整治方案审批时限为25个工作日。补正材料、现场勘查、专家评审、报省政府审批以及送省财政厅会签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整治方案批准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办理土地整理、复垦或者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审查通过后下达项目计划与投资预算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农村土地整治方案和项目规划设计,依法实施土地整治所涉及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实施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二十二条 耕地保护处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组织有关处室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完成后,由耕地保护处组织相关处室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单项工程先行完成的,经有关市、县(市、区)申请,可以对单项工程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综合审批所需要的报件材料、具体审批流程等,由耕地保护处会同有关处室制定。
第二十五条 单一的土地整理、复垦或者开发项目审批,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