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出国差旅报销
⑴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本科生实习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35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本科生实习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本科生实习经费管理办法(2012年6月修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2年6月19日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本科生实习经费管理办法
(2012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生实习经费的管理,保证各类实习、实践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本科生实习经费是指用于本科生在校期间认识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教学实践活动所需的经费(以下简称“实习经费”)。
第三条 实习必须切实贯彻“保证质量、就近就地”的原则,按培养方案执行。一切费用应本着勤俭办学的精神,有计划地开支,专款专用,使实习经费的使用达到效率最大化。
第二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四条 教务处根据当年教学计划,编制当年实习经费预算,纳入学校当年预算。
北戴河、周口店实习经费由实习队根据实习计划编制预算,由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包干使用;实习费年度增量由主管校领导统筹安排使用。
二至四年级学生实习经费,按文管类专业不超过350元/人·学年、理工类专业不超过400元/人·学年的标准执行,其中艺术专业1000元/人·学年。
第五条 实习经费实行限额管理的办法。教务处根据当年学生人数分配到各教学单位统一掌握使用。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六条 实习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租车费、实习材料费、资料费、接收实习单位收取的管理费、讲课费及少量必须开支的不可预计费用。
第七条 在周口店、北戴河实习基地进行的实习和教师外出指导学生实习采用凭票报销的方式。其他实习学生实习经费报销可从“凭票报销”和“以领代报”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如果采取“以领代报”方式,学生实习补助领取的经费支出项目,标准由各学院党政领导联席会在学校下达的实习经费预算额度内讨论确定。
第八条 实习期间的旅费及住勤补助标准:
1.教职工外出实习在途期间乘坐各类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地大京发〔2007〕37号)执行,差旅补助每人每天50元。
2.教职工在北京市及周边地区(当日往返学校)指导实习及差旅补助每人每天25元。
3.学校统一安排的周口店、北戴河基础地质教学实习,指导教师在野外工作期间按100元/天·人给予野外补助。
第九条 采用“以领代报”方式报销时,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实习经费领取汇总表及明细表”,由各学院实习经费负责领导审查签字,经教务处审核,到财经处办理发放手续。教师在实习结束后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由各学院实习经费负责领导审查签字,再到财经处办理报销手续。
凭据报销的,填写“费用报销单”,各学院实习经费负责领导审查签字,再到财经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为保障实习安全和经费的规范使用,实习站实习租车应选择具有运营资质的公司,经过相关优选程序确定租车公司,并签订租车合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原《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实习经费管理办法》(中地大京发〔2003〕119号)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经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本科生实习经费领取汇总表
附件2: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本科生实习经费发放明细表
附件1: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本科生实习经费领取汇总表
附件2: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本科生实习经费发放明细表
经办人(签字): 学院(签字): 教务处(签字):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报财经处,一份报教务处,一份学院留存。
⑵ 中国地质大学,地质专业经常出差,20年之后会非常少吗
地质专业经常出差这个现象在20年之后不可能会非常少。如果不希望出野外,你就不要版去学地权质专业。不到现场,无法干好地质专业。
如果是做数据分析的工作,也可能会在室内分析现场拿回来的地质样品的时间比较多,直接带勘探现场的机会就比较少。但做这个工作的机会的人极少,工作能力、业务水平要求很高。如中海油研究院的项目组就是做这样的工作。
⑶ 地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务处让重考么,许多课虽然过了但是分不高,想刷成绩,有经验的学长学姐们说说~
我是大四的 ,当年和你抱着一样的想法,但是课程只要你过了(超过60分),教务处就不允许重考,除非你挂科才让重考! 不过学校有的会给一些保研外推的该成绩,你想留学,到时候找找教务处会给你该成绩的!你要到时候你推免研究生的时候,你能拿到留学资格,其他的应该不存在问题!
⑷ 中国地质大学学生如何出国留学
我记得科罗拉多矿业学院的Geophysics等等专业都很强的,至于名校相关专业就更内多了,你慢慢找然容后再夺问问你学长,毕竟我专业和你不同。
美国奖学金可能性大,而且消费便宜。英国master的话半奖都几乎没可能,另外消费贵得能让人哭死。所以美国是首选,不过到时候你要考Tofel GRE了,而且成绩要好,GPA你能达到多高就要多高。
⑸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质调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117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质调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质调查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2年12月24日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质调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和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以下统称地质调查资金)的管理,提高地质调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地质调查资金使用安全,根据国家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质调查院受学校委托负责地质调查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财经处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 地质调查项目视同学校的科研项目,相关资金按项目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条 项目预算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相关支出,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项目预算,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章 地质调查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地质调查资金必须全额汇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其汇入其他银行账号。
第六条 地质调查资金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规定和预算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项目执行情况和有关资料,负责结题决算,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地质调查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地质调查资金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地质调查研究院负责地质调查项目的立项、登记和合同管理、资金分配,结余资金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不定期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审查项目决算;做好经费管理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财经处会同地质调查研究院制定地质调查资金管理的相关管理办法,负责地质调查资金会计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地质调查资金;负责编制有关决算报表,负责结余经费的核算。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对地质调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地质调查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计。
第三章 地质调查资金的开支范围
第十条 地质调查资金按项目核算成本费用。对地质调查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进行核算,主要包括:
1.人员费:指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障费用,如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基本支出由财政拨款安排,则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在编在岗教职工依据预算按月领取项目补贴,并承担纳税义务;长期聘用人员(包括返聘人员),根据商定的标准和签订的用工合同,依据预算按月发放。
2.办公费:指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和专业书刊等支出。购买办公用品的单张票据超过800元需要提供商品明细。
3.印刷费:指项目发生的报告印刷、出版、制图费用及其他印刷支出。
4.邮电费:指项目发生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含野外卫星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鉴于目前教师从事项目研究工作主要在野外和家庭,项目支出中可以列支家庭电话发生的与项目相关的电话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5.水电暖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电费及供暖费等。按水电暖消耗数量和实际价格结算,由学校在年底按照实际发生分摊入项目研究成本。
6.交通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出的各类交通工具(含畜力等)的租用费、燃料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对于野外租车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质调查研究院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租车管理规定》执行。对于私车公用,野外用车参照项目租车管理规定执行;市内用车与租车合并考虑,按照预算中交通费支出总额控制。
7.差旅费:指项目工作人员开展野外工作、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费用。项目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出差,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出差范围与项目研究所涉及区域一致;对于缺少住宿费并且没有依据的火车票等,确认属于项目组成员的,在差旅费列支,不再发放出差补助。
8.会议费:指项目相关专题研究、学术研讨、设计审查、成果验收及组织培训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9.专用材料和燃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专用管材、专用工具、低值易耗品、技术资料、实验室用品、野外应急药品及简单医疗器具等,以及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专用燃料费等。
10.咨询劳务费:指项目支付给单位或个人的咨询、劳务费用,如专家咨询费、临时聘用人员和野外雇工费、翻译费、评审费等。学生劳务费,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和野外雇工费,列明个人信息、项目工作内容、时间等,经本人签字,地质调查研究院审查属实后列支。
11.委托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测试、施工、加工、软件研制等工作发生的费用。严格按照中地调函〔2010〕343号文件要求,技术方案中明确受托单位及工作内容、经费额度;更改委托单位,经费额度少于等于总经费10%的需报地质调查研究院同意并备案,大于10%的写出书面申请报请项目委托单位并备案。
12.设备使用和购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购置专用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现有仪器设备已能满足项目工作需要,则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对于设备价格较大,多个项目可以共用的设备,可以分别预算、联合采购、共同使用、学校监管。
13.维修费:指项目实施必须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4.其他费用:指项目实施和研究过程中发生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及青苗补偿费、招待费、劳动保护费、人身意外伤害险、必要的出国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1.归还贷款本息。
2.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3.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4.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四章 地质调查资金的差旅费报销
第十三条 使用地质调查资金出差的人员,按教师和学生两类标准报销相关费用。
出差分野外出差和非野外出差两种情形。
第十四条 野外出差指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有野外工作时间或任务;工作地在县级以下的乡镇、村庄或无人区、山区、极地、高原、戈壁沙漠、海上等。其他均视为非野外出差。
第十五条 野外出差补助采用定额包干的方式,结余归己,超支不补。
包干范围仅限于个人或者分摊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对于野外期间发生的各项检查、验收,与地方部门协调等发生的费用,不在包干之列。
第十六条 教师野外出差补助包干标准按工作地区分类计算:
1.一般地区野外包干标准300元/人·天。
2.高寒(西藏、青海、新疆等)、艰苦地区(宁夏、甘肃、内蒙古、云南等)及地区调整系数大于等于1.4的其他地区,野外补助标准400元/人·天。
有分歧的地区由地质调查研究院比照地区调整系数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学生野外出差补助包干标准由项目负责人视具体情况在下列范围确定:
1.一般地区野外包干标准100~300元/人·天。
2.高寒(西藏、青海、新疆等)、艰苦地区(宁夏、甘肃、内蒙古、云南等)地区调整系数大于等于1.4的其他地区,野外包干标准100~400元/人·天。
第十八条 非野外出差的,教师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50元,学生伙食补助标准由项目负责人在不超过每天50元标准内自定;住宿费和公杂费在合理范围内凭票报销。
第十九条 交通工具的选择,由项目负责人自定,但乘飞机的不享受途中补助,乘坐火车的不再计发应坐卧铺而未坐卧铺的奖励。
往返途中夜间连续乘坐汽车超过6小时的,发给伙食补助15元,乘坐车船超过12小时的,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补助。
第五章 其他有关报销规定
第二十条 报销票据时间在春节期间的,计算补助标准天数减少7天。
确有证据表明一直进行野外作业的不扣减。
第二十一条 临时聘请、雇佣的野外工作人员,可以领取劳务、雇工费,不发放补助。
第二十二条 购置设备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凡项目组及个人提取的人员费、劳务酬金、评审费等应按国家有关政策,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地质调查资金的核算
第二十四条 资金到账后的核算程序
1.项目负责人与地质调查研究院确认项目经费中的外协费,将扣除外协部分后的经费登本或立新本,地质调查研究院根据本办法中资金分配比例开出地质调查资金分配表,交财经处经办人员。
2.财经处经办人员对地质调查资金分配表和有关单据进行审核、分配、入账。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日常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野外租车及外协费(包括测试、加工、设备租赁等)支出应与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七章 地质调查资金的决算
第二十七条 地质调查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应进行经费使用情况总结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结转和结余资金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相关管理部门日常费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及人员因地质调查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按成本核算原则计入地质调查资金项目中。
1.学校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以及院系行政人员为项目研究提供服务发生的各项支出,由人事部门、后勤服务部门等核算出应分摊的成本,列入项目研究成本。
2.地质调查研究院作为地质调查项目的专门管理机构,其运行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新上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能力建设、成果宣传报道,日常管理、经费核算、项目竣工决算和业务交往等相关支出,其费用根据分摊原则,摊入项目研究成本。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2年9月24日校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上级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出台,以上级规定为准;学校原有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地质调查院、财经处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⑹ 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周年校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校庆发〔2012〕3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60周年校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60周年校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60周年校庆工作领导小组
2012年5月21日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60周年校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校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60周年校庆工作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指学校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的专门用于60周年校庆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校庆专项资金为预算控制数,校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各工作组根据本组工作需要提出初步预算及测算说明,各工作组负责领导审核,校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庆办)汇总,报经校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校庆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设立单独财务编号,实行项目核算。
第五条 校庆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各工作组应严格执行。使用过程中由于不可预知事项确需进行调整的,按以下原则执行:
1.各工作小组内部总预算金额不变的前提下,预算科目之间进行调整,由各工作小组提出调整说明,小组负责领导审批,报校庆办、财经处备案执行。
2.学校校庆专项资金总预算金额不变的前提下,各工作小组之间发生的余缺调整,由校庆办、各工作小组之间协调,各工作小组负责领导审批,报校庆办、财经处备案执行。
3.校庆筹备及实施过程中,总支出超出学校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由校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各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经费追加申请(包括申请追加的金额和测算说明),各小组负责领导审核,校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按照学校预算调整程序执行。
第六条 校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用于在校庆筹备和实施工作中发生的差旅费、宣传费、办公费、制作费、文印费、会议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租赁费、招待费及其他与校庆有关的日常公用支出。
第七条 校庆专项资金属于归口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为校庆办。具体审批程序参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资金审批制度》(中地大京发〔2009〕67号),实行分级审批。
1万元以下由各工作小组组长审批;1万元(含)~5万元由各工作组负责领导审批;5万元(含)~50万元,由各工作组负责领导与主管财务领导联合审批;50万元(含)以上,由校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报账过程中,以上各级审批完成后均由校庆办统一用章用印。
第八条 校庆专项资金使用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须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同时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校庆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设备购置、修缮、租赁等与校庆相关的业务,达到学校招标管理要求的,按照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校庆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最大效益。
第十一条 校庆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应自觉接受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经处、校庆办负责解释。
⑺ 中国地质大学公派留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都是《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回签约高校,答重点选派领域为能源、资源、环境、农业、制造、信息等关键领域及生命、空间、海洋、纳米、新材料等战略领域和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平均每校100人/年,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50%,联合培养博士生50%。
所以,你最好的方法就是努力学习,争取考上本校的研究生,硕士毕业后再出去。
⑻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58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2012年8月修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2年8月30日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201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贷办”),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学院由学工组长负责,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旨在帮助我校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研究生。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品德优良,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六)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总数的20%。
第七条 每个贷款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其困难程度确定,但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用信用担保形式进行发放,实行学生每学年申请一次、经办银行每学年审批一次的管理方式。
第九条 在新学年开学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部署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工作。各学院组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进行网上申请、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工作。
第十条 贷款学生须如实填写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录取通知书、父母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贷款的证明的原件)。
(二)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表。
(四)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五)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应保证以上提交信息属实,对弄虚作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照我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介绍人为学贷办,其职责是:为贷款学生联系、介绍经办银行;向经办银行集中推荐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根据经办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贷款学生的地址和有关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经办银行与学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见证人是指与贷款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贷款学生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学工组长等其中一人即可)。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经办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贷款学生毕业后努力与其保持联系,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有效通讯方式。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二条 学院在收到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书内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的申请学生名册及申请材料及时报送学贷办。
第十三条 学贷办在收到学院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申请资格的审查,并在合格审批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学贷办将审查合格的学生的申请信息在校园网进行公示5天,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第十五条 公示无误后,学贷办应及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交经办银行:
(一)我校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名册。
(二)我校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申请材料。
(三)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收到学校送达的贷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材料后,经审核无误,编制放款通知书,并通知我校。
第十七条 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我校指定的账户,校财经处在扣除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后,将学生剩余的贷款金额划入其个人账户。
第六章 贷款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在贷款金额确定后,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应在当年面签10日前,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终止申请审批表》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学贷办转交贷款银行。
第十九条 在贷款期间转学的贷款学生,须还清贷款本息后,方予办理其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学院应及时报学贷办,学贷办获知后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贷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学校方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贷款学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出现不符第五条规定中的任何一款情形,学贷办可建议经办银行终止其助学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第七章 贷款贴息
第二十三条 为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还贷负担,对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第八章 贷款期限和偿还
第二十六条 贷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贷款学生毕业时或其他终止、中止学业时,必须在学校的组织下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能办理毕业或其他相关手续,学校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60天前,学贷办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贷款学生与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贷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贷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如贷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贷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与银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第二十九条 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对毕业后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详见《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15日内,需在数字地大信息门户填写毕业确认。填写就业单位的各种信息、最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 在贷款期间,贷款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退学、开除或死亡的学生,学校应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章 贷款风险防范及违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建立贷款学生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对贷款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妥善管理贷款学生的信息资料,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培养学生诚信意识,督促贷款学生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各学院应建立本院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如有第二十条情况需及时函告学贷办。各学院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将本学院贷款学生的学习、品行等方面的情况汇总后报学贷办。
第三十五条 经办银行将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对其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诚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经办银行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贷款学生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贷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学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被公布的违约学生是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贷款学生。经办银行将需公布的违约学生信息提供给学校,学校和经办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向社会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其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⑼ 中国地质大学容易出国么
一般说来理科比较容易出国,指的是拿奖学金去美国.但是如果自费的内话就没有什么限制容了,选自己喜欢的专业好了.但是那个珠宝之类的专业出国念master是需要换专业的.因为master没有相关专业,好像一般都转了marketing之类的专业.
⑽ 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读研期间有出国的机会吗学校安排的例如出国深造学习或培训实习一类的
出国机会很少,如果抄你是专业第一,学袭术能力非常强,还是有可能的!本科生一年有5个公费出国的名额,研究生的要多一些,个人觉得你能否出国主要看你跟的导师牛不牛,如果你跟着一个院士,那样的话机会还是很大的。去美国,俄罗斯,英国,荷兰的都有,其实还是要看你自己能不能申请下来,拿到offer就ok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