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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 2021-03-05 15:02:10

❶  评估级别和范围的确定

一、评估级别的确定

西气东输管道工程属国家级的重要建设项目,沿线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多样。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9〕392号《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及其附件《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的规定,该工程全线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皆为一级评估。

二、评估范围的确定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参照铁路、高速公路等其他线型工程的经验,原则上为管线两侧各2km范围内。但要针对不同的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类型及作用特点,确定合适的评估工作调查范围。不同灾种的评估调查范围是:

图1-1西气东输管道工程总体布置方案图

(1)潜在崩塌、滑坡区,沿线两侧各2km;

(2)泥石流沟应调查至形成区(物源区),需根据具体条件确定,原则上上游侧不小于5km;

(3)地面沉降原则上沿线两侧各不小于2km;

(4)矿产地下采空区(含岩溶塌陷区)原则上应调查至移动盆地的边缘,沿线两侧各不小于3km;

(5)风蚀沙埋区沿线迎风面2km;

(6)黄土分布区塬面及台面上沿线两侧各1km,梁峁区应按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的范围确定;

(7)膨胀土和盐渍土分布区沿线两侧各0.5km。

以上确定的范围,实际调查工作时可根据具体条件调整。为了编制环境地质图和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图成图比例尺的要求,一般地段评估调查范围沿线两侧最小范围为0.5km。

❷ 如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

(1)滑坡的评价必须查明评估区内地质环境条件、滑坡的构成要素及变形的空间组合特征,确定其规模、类型、主要诱发因素、对工程的危害。对斜坡地区的工程建设必须评价工程施工诱发滑坡的可能性及其危害,对变形迹象明显的,应提出进一步工作的建议。
(2)泥石流评价必须查明泥石流形成的地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水流条件、植被发育状况、人类工程活动的影响,确定泥石流的形成条件、规模、活动特征、侵蚀方式、破坏方式,预测泥石流的发展趋势及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3)崩塌的评价应查明斜坡的岩性组合、坡体结构、高陡临空面发育状况、降雨情况、地震、植被发育情况及人类工程活动。确定崩塌的类型、规模、运动机制、危害等,预测崩塌的发展趋势、危害及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4)地面塌陷的评价必须查明形成塌陷的地质环境条件,地下水动力条件,确定塌陷成因类型、分布、危害特征,分析重力和荷载作用、地震与地震频率、地下水及地表水作用、人类工程活动等对塌陷形成的影响,预测可能发生塌陷的范围、危害。
(5)地裂缝的评价必须查明地质环境条件、地裂缝的分布、组合特征、成因类型及动态变化。对多因素产生的地裂缝,应判明控制性因素及诱发因素。评价地裂缝对工程建设的危害并提出防治措施。
除地震成因的地裂缝外,对其他诱发因素产生的地裂缝应分析过量开采地下水、地下采矿活动、人工蓄水以及不良土体地区农灌地表水入渗、松散土类分布区潜蚀、冲刷作用、地面沉降、滑坡等作用的影响。
(6)地面沉降的评价必须查明评估区所处区域地面沉降区的位置、沉降量、沉降速率及沉降发展趋势、形成原因(如抽汲地下水、采掘固体矿产、开采石油、天然气、抽汲卤水、构造沉降等)、沉降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预防及防治措施。对评估区不均匀沉降应作为重点进行评价。

❸ 评估范围与评估级别的确定

1.评估范围的确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不应小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范围,而应根据规划、建设和矿山项目的特点及影响范围、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予以确定。

可能受崩塌、滑坡及塌岸影响的评估项目,评估范围应以第一斜坡带为限;可能受泥石流影响的评估项目,评估范围宜包含完整的泥石流流域面积;可能受地面塌陷影响的评估项目,评估范围应与初步推测的可能范围一致;可能受地裂缝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地裂缝可能延展的范围;可能受地面沉降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引发该区地面沉降主控因素所在的范围;可能受建设工程或采矿活动影响的区域也应包括在评估范围内。重要的线路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一般应以相对线路两侧扩展500~1000m为限,区域性工程项目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及工程类型确定。

评估范围划定以后,要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重点放在评估区内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而不能平均施力。

为科学合理地确定评估范围,应向规划、建设部门收集以下资料:规划区范围、规划功能和布局;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拟建物平面布置、功能、整平高程和项目投资;矿山项目的矿界范围、开采矿层、规模、投资、服务年限和地面保护对象情况。

2.评估级别的确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表10-1)。

表10-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主要考虑地质灾害发育程度、地形与地貌类型的复杂程度、地质构造及岩土体性质、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人类活动等,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复杂三类(表10-2)。

表10-2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类

注:1.每类条件中,有一条符合复杂条件者即划为复杂类型。

2.现状工程: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区段大于(或等于)全线50%为复杂类型;简单区段大于(或等于)50%为简单类型;其他为中等类型。

丘陵山区规划区或矿山面积大于等于1km2而小于5km2、平原规划区或矿山面积大于等于5km2而小于10km2时,按表10-1划分的评估级别应提高一级;规划区或矿山面积大于等于5km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

当拟建线状工程长度小于50km大于等于25km或非线状工程山区用地面积小于0.5km2大于等于0.1km2、平原区用地面积小于1km2大于等于0.5km2时,按表101划分的评估级别应提高一级;当拟定线状工程长度大于等于50km或非线状工程山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0.5km2、平原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0.5km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

规划和建设项目重要性按表10-3确定。表10-3中未列出项目重要性的,应根据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来确定,其中的“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未列入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的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宜根据其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确定,“严重”为重要,“较严重”为较重要,“不严重”为一般。

矿山项目重要性由矿山规模和地面保护对象重要性确定,取两者中的较高者。矿山规模大小按表10-4划分;地面保护对象中的建(构)筑物的重要性按表10-3划分,其他保护对象的重要性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桩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确定,Ⅰ级保护等级为重要,Ⅱ级保护等级为较重要,Ⅲ、Ⅳ级保护等级为一般。

表10-3 规划、建设和矿山项目重要性分类

注:学校的教学楼和监狱的监舍,其重要性当按本表划分为较重要或一般时应提高一级。建设工程中各单位工程重要性不在同一级别时其重要性应取其中的最高级。矿山项目重要性由矿山规模和保护对象重要性确定,取两者中的较高者。

表10-4 矿山生产规模划分

续表

中国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划分标准它与地质灾害风险性的关系

①中国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危险性等级划分标准进行危险性评判。
②风险性是概率。地质灾害风险性是指地质灾害发生不同危险等级的概率。

❺ 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是指地质灾害危险源危险区范围及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回
地质灾害危险答性评估包括三个方面:
①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
对建设场地评估区范围内的已有地质灾害进行危险性现状评估。
②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对拟建工程建设活动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进行危险性预测评估。
③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危险性综合评估=危险性现状评估+危险性预测评估。
编制评估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分区图。

❻ 有申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分级分类标准吗

你说了那么多没有说到点子上,看来你是一个外行,你所说的是专申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资属质,只有资质的才能进行评估这项业务。
至于你所说的那些技术人员的问题,你可以具体了解一下,没有按照要求的那么多的技术人员,可以采用外聘的方法来补充。但是,你最起码的要有人员能够做这些事情,当然也可以承包后请人做。最关键的不是填写那些数字的问题,最关键的在于你的申请会不会被批准,需要做一些工作的。我只能告诉你这么多,努力吧,希望你能够申办成功。

❼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1)接受评估委托。
(2)建设项目初步分析及现场踏勘。
(3)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版分析和建设权项目工程分析。
(4)划分评价级别,确定评价范围。
(5)地质灾害调查。
(6)地质灾害类型确定及评价要素选取。
(7)现状评估、预测评估。
(8)综合评估。
(9)防治措施。
(10)结论与建议。
(11)提交评估报告或者说明书。

❽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二级 什么意思

二级评估抄应将地袭质灾害对建设项目的影响或危害,以及建设项目是否会诱发地质灾害进行分析或专项分析。应基本查明评估区内存在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布、规模、对拟建项目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影响,预测评价工程建设可能诱发的灾害类型及危险性。对评估区内重大地质灾害应参照一级评价要求进行评价。

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就是地质灾害情况向上级报告的一个文档。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任务为:

1、查明工程建设场地地质环境条件、自然地理及工程概况;

2、查明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发育类型、现状、分布及影响因素,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

3、调查、分析评估区内潜在的地质灾害、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及其危险性,以及工程建设和建成后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及其危险性,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4、对评估区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估,划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区,评估场地适宜性,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和建议。

❾ 不同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是什么

一级评估必须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地质灾害是否应危害建设项目安全、建设项目是否诱发地质灾害、因治理地质灾害增大的项目建设成本等进行全面的评估。其具体技术要求如下:
(1)滑坡的评价必须查明评估区内地质环境条件、滑坡的构成要素及变形的空间组合特征,确定其规模、类型、主要诱发因素、对工程的危害。对斜坡地区的工程建设必须评价工程施工诱发滑坡的可能性及其危害,对变形迹象明显的,应提出进一步工作的建议。
(2)泥石流评价必须查明泥石流形成的地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水流条件、植被发育状况、人类工程活动的影响,确定泥石流的形成条件、规模、活动特征、侵蚀方式、破坏方式,预测泥石流的发展趋势及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3)崩塌的评价应查明斜坡的岩性组合、坡体结构、高陡临空面发育状况、降雨情况、地震、植被发育情况及人类工程活动。确定崩塌的类型、规模、运动机制、危害等,预测崩塌的发展趋势、危害及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4)地面塌陷的评价必须查明形成塌陷的地质环境条件,地下水动力条件,确定塌陷成因类型、分布、危害特征,分析重力和荷载作用、地震与地震频率、地下水及地表水作用、人类工程活动等对塌陷形成的影响,预测可能发生塌陷的范围、危害。
(5)地裂缝的评价必须查明地质环境条件、地裂缝的分布、组合特征、成因类型及动态变化。对多因素产生的地裂缝,应判明控制性因素及诱发因素。评价地裂缝对工程建设的危害并提出防治措施。
除地震成因的地裂缝外,对其他诱发因素产生的地裂缝应分析过量开采地下水、地下采矿活动、人工蓄水以及不良土体地区农灌地表水入渗、松散土类分布区潜蚀、冲刷作用、地面沉降、滑坡等作用的影响。
(6)地面沉降的评价必须查明评估区所处区域地面沉降区的位置、沉降量、沉降速率及沉降发展趋势、形成原因(如抽汲地下水、采掘固体矿产、开采石油、天然气、抽汲卤水、构造沉降等)、沉降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预防及防治措施。对评估区不均匀沉降应作为重点进行评价。
二级评估应将地质灾害对建设项目的影响或危害,以及建设项目是否会诱发地质灾害进行分析或专项分析。应基本查明评估区内存在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布、规模、对拟建项目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影响,预测评价工程建设可能诱发的灾害类型及危险性。对评估区内重大地质灾害应参照一级评价要求进行评价。
三级评估可以从简,对建设用地范围内是否存在地质灾害及其潜在危险性进行定性分析确定。初步查明评估区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布,工程建设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危害及对评价区地质环境的影响。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对于受自然因素影响的地质灾害,评估时应考虑自然因素周期性的影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分级见表15。
表15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表
确定要素 危险性分级稳定状态危害对象损失情况危险性大差城镇及主体建筑物大危险性中等中等有居民及主体建筑物中危险性小好无居民及主体建筑物小 现状评估是指对已有地制裁灾害的危险性评估。任务是根据评估区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分布、稳定状态、危害对象进行危险性评价;对稳定性或危险性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作较深入的分析,判定其性质、变化、危害对象和损失情况。
预测评估是指对工程建设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任务是依据工程项目类型、规模,预测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对地质环境的改变及影响,评价是否会诱发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以及灾害的范围、危害。
综合评估的任务是根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的情况,采取定性、半定量的方法综合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对土地的适宜性作出评估,并提出防治诱发地质灾害或另选场地的建议。

❿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的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评估是指未来时期将在什么地方可能发生什么类型的地质灾害,其灾害活动的强度、规模以及危害的范围、危害强度的一种分析、预测。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受多种条件控制,具有不确定性。地质灾害活动条件的充分程度是控制点,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的最重要因素,包括地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气候条件、水文条件、植被条件、人为活动条件等。历史地质灾害活动对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具有一定影响。这种影响可能具有双向效应,有可能在地质灾害发生以后,能量得到释放,灾害的潜在危险性削弱或基本消失。也可能具有周期性活动特点,灾害发生后其活动并没有使不平衡状态得到根本解除,新的灾害又在孕育,在一定条件下将继续发生。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发生概率及发展速率的确定方法,危害范围及危害强度分区,区域危险性区划等。 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主要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文件要求,相关技术要求依据《通知》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通知》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报告应经具有资格的资质灾害防治专家进行审查;对评估成果实行备案制度。
评估成果根据评估级别的不同分别由县级、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按要求抄报部、省、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1)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
(2)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3)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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