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施工资质转让
1. 哪些项目或是资质需要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
大于30KM的煤田项目一定要由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批,还有一些国家限制矿种是由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批,投入资金大于500万元的非煤项目也是由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批的
2. 买卖矿山违反了国土资源部法规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务院机构被分为四类:宏观调控部门,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国家政务部门。国土资源部放在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一类中,与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一起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部门,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后劲所在。这充分突出了国土资源在国民经济中基础地位。国土资源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及法规,依法行政。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组织机构,把部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符合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资源管理机制.(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规章,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指导地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五)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地籍管理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国家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开发工作,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十六)承国务院交的其他事项。
3. 国土局拥有什么权力
国土局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其权利和责任是不可分的。其承担规范国土资专源管理秩序的属责任。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
4.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内设机构
办公室 职能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文秘、信息、宣传、档案、保密、窗口办文、信访、保卫、接待和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编制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政策法规处 职能
组织起草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协调有关立法工作;负责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应诉、错案追究等工作;监督检查全市贯彻执行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 规宣传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土地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负责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依法查处重大土地、矿业违法案件。
规划处 职能
研究制定全市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落实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指导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负责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 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财务处 职能
负责拟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拟定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的有关政策措施;负责监督管理机关和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国家、省和市财政拨付的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纳费登记、年审、征收和稽查。
耕地保护处 职能
贯彻落实国家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 负责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 负责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分和调整;负责农用地转用的审查报批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土地开发、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工作。
用地管理处 职能
负责全市用地审批管理工作;负责或参与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用地事项的审查和协调工作;负责征用土地的审查报批和监督检查;负责新增用地的出让、划拨工作。
地籍测绘管理处 职能
负责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工作;负责全市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权属纠纷调处和权属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地籍档案和信息系统;负责调查处理跨县(市)区和其他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工作。
土地利用管理处 职能
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出资(入股)、出让、转让、租赁、抵押、授权经营和政府收购、储备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的流转管理;负责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组织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负责审核土地评估机构资格。
矿产开发管理处 职能
负责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依法调查处理重大采矿权属争议、纠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采矿权评估的资格;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受委托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参与矿山企业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负责矿产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工作。
地质勘查储量处 职能
组织实施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建立健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系统;管理全市矿床工业指标;负责地质勘查报告和矿山储量报告的审查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和统计;负责地质矿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占用和压覆情况的审查;负责全市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负责综合评价全市矿产资源态势;负责实施国家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负责编制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勘查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地质勘查及地质勘查项目登记管理。
纪检监察室 职能
组织制定党风廉正建设的规划、计划;协同局党组加强反腐败的宣传教育;负责本级党组织的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工作;主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大案要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反腐败斗争三项格局;负责对全市土地管理系统的党风廉正、勤政情况进行检查。
地质环境处职能
负责拟定全市地质环境保护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组织买施;负责全市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的管理;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参与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指导全市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
机关党委 职能
(一)监督、检查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决议、命令的情况,指导本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二)依据党章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局直属单位及本系统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的权利。
(三)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处级(含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行政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以及本系统的重大违纪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检查处理。
(四)受理局直属单位及本系统党组织、党员和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五)指导局直属单位及本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组织经验交流。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及时向局党组、理事会及有关单位提出报告和建议。
(六)协助局党组和理事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承办总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总社直属单位及本系统党员和全体职工进行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政勤政教育。
(七)承办中纪委、监察部和局党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矿业监察处 职能
负责监督检查全市贯彻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指导督查各县(市)区对无证采矿、无证勘探、越界采矿、非法转让探、采矿权等矿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组织对无证非煤矿山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受理各类矿业违法行为举报,负责重大矿业违法案件的调查、立案、听证、处罚、申请强制执行工作;承担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信访处
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分析排查、协调处理群众重要信访,并将情况及时、准确地向局领导报告,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向基层信访部门交办来信、来访事项,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承办局以上单位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并按期上报处理结果;参与处理与信访有关的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本区到市以上单位的异常上访问题。
人事教育处 职能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负责局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选拔、任免的具体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参与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窗口办公 职能
负责受理和发放国土资源管理业务方面的报件、批文、证本;负责收取国土管理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规费;负责联系有关业务承办科室的工作情况,随时掌握办文进度,主动提供业务政策咨询服务。
5. 地质环境行政管理概述
一、地质环境的概念和类型
(一)地质环境的概念
地质环境是指地球岩石圈对人类有影响的所有地质体和各种地质因素作用的总和。地质环境在内、外力地质作用下形成,对人类的生存、生产和生活具有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影响。
地质环境与人类的生存和活动具有直接和间接的关系,是人类生存的基本场所。人类活动受地质环境的制约和影响,人类活动反过来又对地质环境产生影响。这种相互影响有的是直接的、明显的,有的则是间接的、潜在的和滞后的。
地质环境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系统,在自然或生物活动的影响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有些对人类生存活动有利,有些则是不利的。地质环境管理的目的是使地质环境向着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方向转化。
(二)地质环境的基本类型
环境有多种涵义,总是围绕某一中心事物而存在,相对于某一中心而言。牛津简明英语词典上所定义的环境为“任何人或事物生存或发展的条件或影响”;环境保护科学中研究的环境系指作用于人类这一主体的所有外界影响与力量的总和。
环境地质是与环境有关的所有地质特征和地质性质的总和。环境地质学是地质科学中一门新兴的属于应用地质学范畴的分支科学,以研究人、地关系为主,介于地质科学与环境科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或综合性学科。
我国地质环境复杂,地质环境类型的划分方法也很多,从管理的角度出发,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即地质资源环境类、地质环境资源类和地质危害及地质灾害类。
1.地质资源环境类
它主要指各种地质资源,在其赋存、演化及开发过程中,形成对人类生态环境有影响作用的地质环境。本章主要论述地下水资源环境,其他矿产资源环境问题将在其他有关章节中述及。
2.地质环境资源类
它指具有一定价值或可被开发利用的地质环境。主要包括典型代表性的地质剖面、地质构造、地质景观等有科研和观赏价值的地质遗迹或可利用的地质空间。
3.地质危害及地质灾害类
它指自然和人为因素等内、外力地质作用造成地质因素的变化,形成了对人类产生负效应的地质环境,这种变化直接地、间接地或潜在地威胁、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生产活动。
二、地质环境行政管理的概念
地质环境行政管理是指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依据宪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务院赋予的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职能范围内,采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教育等手段或措施,对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通过管理,防止、控制和减轻地质环境向不利于人类生存活动方向发展,预防和治理各种地质因素与过程对人类生存、生产和生活的危害和破坏;鼓励人类合理利用地质环境,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作出积极贡献,达到既能发展经济满足人类需要,又不超出环境容许极限的目的。
地环政管理是地质环境管理的组成部分,欲准确把握这个概念,需要掌握4个要点:①行使这项管理职能的主体是国家各级政府地矿主管部门及其公务人员;②必须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政务活动;③必须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行使其政务;④它仅对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三、我国地质环境现状
我国地质资源种类繁多,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多变。随着人口的增加,社会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对自然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多,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地质环境状况也越来越严峻。
(一)地下水资源环境现状
我国水资源总量为28124亿立方米/年,居世界第六位。其中河川径流量为27115亿立方米/年,亩均水量为世界的四分之三,人均水量为世界均值的四分之一。全国地下水天然资源为8700亿立方米/年,微咸水约200多亿立方米/年,地下水平均补给模数约9万立方米/年·平方公里左右,接近世界平均地下水补给模数10万立方米/年·平方公里。全国地下淡水开采资源为900亿立方米/年,微咸水为130亿立方米/年,宜井地区地下水开采资源为2390亿立方米/年。据初步概算,平原盆地等地区地下水储存资源约23亿立方米。
我国地下水资源特点和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
(1)水资源的地区分布很不均匀,与人口、耕地的分布不相适应。南方水多、地少;北方地多、水少;东部水多,西部水少;夏秋水多,冬春水少。这种特征造成南方水量有余,而约占全国国土面积60%的北方15省(区、市)水资源量只占全国的五分之一,地下淡水天然资源为2600亿立方米/年,接近全国地下水天然资源的三分之一,开采资源总量为1400亿立方米/年,接近全国的一半,宜井地区的开采资源为1300亿立方米/年,占全国宜井地区开采资源的五分之三以上。
(2)开采布局不合理,开采量集中,造成局部地下水位下降和水质恶化。地下水在城市居民生活和工农业供水中占有重要地位,全国70%的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依靠地下水,据107个重点城市统计,71%的城市开采地下水作为工业和城市生活供水水源,一半以上城市以地下水为主。城市和工业用水量增长快与有限的水资源矛盾日趋尖锐,全国近300个城市不同程度缺水,其中50个城市严重缺水。由于城区集中开采地下水,使许多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城市产生了很多地质环境问题。如地裂缝、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水质恶化等。
(3)地下水开发缺乏统筹规划和科学管理,造成盲目打井抽水,井孔结构不合理,成井质量差,造成咸淡水混合,海水入侵,地下淡水资源受到不同程度破坏。
(4)区域地下水分散开发潜力较大。工业发达、人口稠密地区,地下水开采集中,造成局部水资源供需不平衡,水资源紧张,但有些地区如青海、内蒙古、黑龙江和吉林等地区,地下水资源分散开发潜力较大,地下水剩余开采资源约占70%左右,可供分散开采利用。
(5)与地表水相比,我国地下水水质较好,但在局部地区,近年来,地下水水质有点状污染和恶化趋势,个别地区水质有变好的情况。如沈阳市区、本溪市1995年水质与1994年相比硬度、硝酸盐等均有所降低,而河北省张家口市硝酸盐、氮污染相对1994年有所扩大。
(6)受地球化学条件的制约,在我国很多地区存在着与地下水质有关的地方病,如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地甲病等。
(二)地质环境资源现状
我国幅员辽阔,气候和地理条件复杂,形成了种类繁多的地质环境资源。如典型地层剖面、构造形迹、古生物化石,具有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貌景观及一些特殊的地质现象等,在国际国内具有很大影响。
(1)天津蓟县剖面,厚达9200米,它记录了距今18亿至8亿年间地球演化的历史,是我国中上元古界的标准剖面和实物教科书。山东临朐山旺,汇集了距今1800万年的古生物化石约400多种,三分之一属种化石个体完整,微细结构清晰,昆虫的爪毛翅纹都非常清楚,是我国古生物化石宝库。
(2)岩溶、丹霞、火山、冰川等奇特地质景观具有重要科研和观赏价值。湖南武陵源是由泥盆系厚层石英砂岩形成的峰林地质景观,在分布范围、形态及峰林高度方面都名列世界前茅。西南地区岩溶地质景观,西北的黄土地貌,青藏高原众多鲜为人知的特殊地质景观都属世界罕见,很多已开发利用成为旅游资源。
(3)我国恐龙化石及遗迹产地分布很广。1993年,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内乡、淅川三县境内发现大量恐龙蛋化石,并发现一批与恐龙蛋化石并存的恐龙骨骼化石,引起国内外科学界的高度重视。湖北郧县也发现了恐龙蛋与骨骼化石并存的罕见地质遗迹。
(4)辽宁西部朝阳、锦州地区中生代盆地的晚侏罗—白垩纪地层中龙鸟化石的发现,对鸟类起源和衍化的研究提供了重要信息。
这些堪称世界之最的珍贵罕见地质资源属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是中国乃至全人类的宝贵财富,在我国发现是中国人民的骄傲,保护好这些环境资源是我们的光荣使命。
地质环境资源具有很高的社会、经济和环境价值。开发地质环境资源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有条件的地区,纷纷利用当地的优越地质环境资源扩大知名度和开发旅游业,对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因不适当地开发或疏于管理,使地质环境资源受到破坏,这种情况近几年也屡有发生。
目前,据20多个省的初步统计,已发现有一定科研、开发保护价值的地质环境资源500多处,根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分别建立了国家级、省级和县级保护区,也有很多作为旅游资源进行了开发利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和资源效益。
(三)地质灾害现状
所谓地质灾害,就是在自然或人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破坏和损失的地质作用(现象)。按致灾速度可分为突发性和缓变性两大类。前者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即习惯上的狭义地质灾害。后者如地面沉降、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
中国地处环太平洋构造带和喜玛拉雅构造带交汇部位,太平洋板块的俯冲和印度板块向北对亚洲板块的碰撞使中国大陆承受着复杂的地质动力作用。复杂而强烈的构造活动和西高东低的地势反差,不仅形成了中国大地构造和地形的基本轮廓,同时也是形成我国地质灾害种类繁多的根本原因。
(1)根据地质灾害的分布特征,可从西向东大体以贺兰山—六盘山—龙门山—哀牢山一线和大兴安岭—太行山—武陵山—雪峰山一线为界,将中国分为三大地质灾害区(大体与中国地形三大阶梯划分接近,又略有差异)。西区为高原山地,海拔高,切割深度大,地壳变动强烈,构造、地层复杂,气候干燥,风化强烈,岩石破碎,因而主要发育地震、冻融、泥石流、沙漠化等地质灾害。中区为高原、平原过渡地带,地形陡峻,切割剧烈(相对切割深度为最大),地层复杂,风化严重,活动断裂发育,因而主要发育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地面变形、黄土湿陷等地质灾害。东区为平原及海岸带和大陆架,地形起伏不大,气候潮湿且降雨量丰富,主要发育地震、地面变形、崩滑流、河湖灾害、海岸灾害、盐碱(渍)化、冷浸田等地质灾害。
初步调查结果表明,全国共发育有特大型崩塌51处、滑坡140处、泥石流149处;较大型崩塌2984处以上、滑坡2212处以上、泥石流2277处以上。
(2)目前,除北京、天津、上海、河南、甘肃、宁夏、新疆以外的其他省、区都发现岩溶塌陷灾害。全国岩溶塌陷总数为2841处,塌陷坑33192个,塌陷面积332.28平方公里。黑龙江、山西、安徽、江苏、山东等则是矿山采空塌陷的严重发育区。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20个省、区内,共发生采空塌陷180处以上,塌陷面积大于1150平方公里。地面沉降灾害主要发生在沿海城市及少量内陆城市。目前,全国共有上海、天津、江苏、浙江、陕西等16个省(区、市)的46个城市(地段)出现了地面沉降问题,总沉降面积达4.87万平方公里;地裂缝出现在陕西、河北、山东、广东、河南等17个省(区、市),共434处,1037条以上,总长超过346.78公里。
(3)据对天津、上海、新疆、西藏、海南、台湾以外的其他省(区、市)统计,水土流失面积已达182.37万平方公里,比新中国成立初期150万平方公里新增加32.37万平方公里,增长幅度为21.6%,是相当惊人的。现在,全国每年的泥砂流失量超过48.47亿吨,每年新增流失面积在4790平方公里以上。
(4)我国的沙漠化土地主要分布在西部及西北部的北纬37°~42°之间,危害着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的新疆、甘肃、青海、宁夏、陕西、内蒙古、山西、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等11个省(区)。我国现有沙漠化土地33.4万平方公里,风沙化土地3.7万平方公里,加上沙漠戈壁116.2万平方公里,共153.3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15.9%,已超过全国耕地的总和。沙漠化土地的分布情况是:41%面积分布在大兴安岭两侧的半干旱地带,以农作物交错区的旱农区风沙危害为主;32%分布在干草原的荒漠草原地带;27%分布于西部干旱荒漠地带。
四、地环政管理的主要内容
1994年,国务院关于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设置的通知中规定,地质环境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在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指导下,监督管理地质环境及开发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参与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统一管理,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的审批工作提供有关审查意见”。“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负责全国地下水资源的勘查、动态监测和储量审批管理工作,对全国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任务还有:“负责区域、城市、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管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管理、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
根据上述职能,地环政管理主要包括对地质资源环境合理开发利用的管理,地质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和地质危害及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3个方面。
(1)地质资源环境既是自然资源的组成部分,又与其他自然资源一样,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一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地质资源的种类和数量及开发利用程度对生产发展和经济实力起着重要作用。人口、经济的迅速增长和新技术手段的运用,促进了工业化和城市化,极大地改变着社会经济结构和生态环境状况,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我国面临发展和环境的双重压力非常突出,有限的资源和相当脆弱的生态环境要永久维系日益增长的经济总量和人口总量,必须加强地质资源环境管理。这种管理要以保证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促进环境改善为基本原则。
(2)地质环境资源因其具有观赏、科研等资源价值和不可恢复性,如果这种环境遭到破坏,则资源的价值就降低或消失。因此,依法保护地质环境资源是地质环境资源管理的重要工作。
(3)地质危害及地质灾害是因自然的和人为的作用而导致地质环境和地质体发生变化,对人类的生存和活动造成潜在的和直接的危害和灾害。所以,地质危害及地质灾害的管理重点是预报、预测和防治管理。
五、加强地环政管理的意义和主要措施
(一)地环政管理意义
人类在发展经济过程中,既要使社会、经济、环境三者协调发展,同时也存在相互制约的因素。在有些地方,由于人类对环境变化规律缺乏认识,不重视环境资源的价值,或由于控制能力的局限,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对环境造成破坏,资源遭到浪费,生态受到威胁。为减轻和避免这种破坏,就要提高对地质环境资源管理的认识。地质环境管理是协调经济发展与地质环境保护相互关系的重要手段。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我国是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的国家,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计划生育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统筹规划国土资源开发和整治,严格执行土地、水、森林、矿产、海洋等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实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植树种草,搞好水土保持,防治荒漠化,改善生态环境。”地环政管理是保证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总体战略实施的重要环节之一。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统筹兼顾,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或防治地质危害及地质灾害。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制定保护管理规划,加强地环政管理。
我国是一个地质环境比较脆弱的国家,又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近几年,因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地质环境管理的相对滞后,产生了很多地质环境问题,如区域性地下水位下降,漏斗的形成和扩展,区域性地面沉降和个别地方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发生,对局部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在尚不能拿出更多的资金解决这些环境问题的情况下,加强地环政管理,预防和减轻地质危害及地质灾害,尤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地环政管理包括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监测工作运行,各种减灾方案的制定,措施的实施与监督,都必须有行政管理作保证。一个国家地质环境质量改善的过程也就是地环政管理不断发展完善的历史。
(二)地环政管理的法律依据和方法措施
1.管理的法律依据
地环政管理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有关标准、规范为准绳,监测数据、分析预测为基础。要求:①合理开发利用地质资源环境;②保护地质环境资源;③防治地质危害及地质灾害为核心,机构和经费为保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为手段,重视科学技术,实行分级管理,做好政府服务。
地环政管理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有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水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勘查区块登记办法、开采登记办法、两权转让办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等。
采用的标准主要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资源分级分类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等。
地环政管理应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地环政管理机构和公务人员是地环政管理的组织保证。各级地矿行政管理部门都应把地质环境管理职能落到实处,做到机构健全,职能到位,人员精干,经费落实,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
2.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具体措施有以下几方面:①转变观念,使地环政管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服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政府宏观管理;②加强宣传,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各级领导的地质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全民族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的自觉性,使大家认识到地质环境与人人有关,做到人人关心地质环境保护工作;③制定和完善地质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④制订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以目标责任制的方式层层落实;⑤加强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站网和信息系统建设,增强监督管理的能力和水平;⑥积极主动工作,把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规划、计划纳入各级政府规划、计划中;⑦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6. 有块土地想建厂房 需要什么流程啊 土地之前是鱼塘
你最好先向当地政府的招商部门咨询当地是否同意你的企业落户,一般政府都有一回定的招商门槛答的。这个阶段政府会有专人和你联系,核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政府表示有这个意愿以后,向当地政府申请立项,通过国土、建设、环保、发改委等部门的预审后,报相应有审批资质的部门批准立项。这个阶段,你需要聘请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做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估、地质灾害影响评估和压覆矿产评估。你自己需要聘请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做地形测量,在地形测量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城市规划进行项目用地的建设规划。
立项后,因为土地的现状是鱼塘,应由当地政府向省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获得批复后,由政府开展土地征收,纳入收储,然后公开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的三通一平要看当地政府是如何处理的,有些是要企业自己做,有些是政府帮助做,然后摊在地价里。
7. 通信铁塔监理需求资质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的可行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下面的是施工资质介绍、
一,承担业务范围
(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
1,甲级: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专业的各种规模的下列业务:
(1)电信工程专业:有线传输,无线传输,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通信电源,综合布线,通信管道工程;
(2)通信铁塔(含基础)专业.
2,乙级: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专业的下列业务:
(1)电信工程专业: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省内有线传输,无线传输,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通信电源等专业工程;1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物的综合布线工程;通信管道工程.
(2)通信铁塔专业:塔高80米以下的通信铁塔(含基础)工程.
3,丙级: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本地网有线传输,无线传输,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通信电源工程;5000平方米以下建筑物的综合布线工程;48孔以下通信管道工程.
(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
1,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是指从事通信信息网络建设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实施.
通信业务网络:包括各种通信网络业务节点和由业务节点组成的网络,如:电话交换网,智能网,数据网,多媒体网等;
电信基础网络:包括各种传输网络,如:光缆通信,移动通信,微波通信,卫星通信,接入网等;
电信支撑网络:包括支撑电信网的各种网络或系统,如:网管系统,信令网,同步网,计费系统,呼叫系统,呼叫中心,数据中心等.
2,甲,乙,丙级业务范围
甲级: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种规模的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和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业务.
乙级: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工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和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业务,承担工程投资额 1000万元以下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业务.
丙级: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承担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和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业务; 承担工程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业务.
(三)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甲级: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种规模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四)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
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连接至公用通信网的用户通信管道,用户通信线路,综合布线及其配套设备等的工程建设.
二,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五)企业资质标准
1,监理企业甲,乙级资质设电信专业,通信铁塔专业,丙级只设电信专业,企业在填写申请表时应填报申请专业.
2,主营业务不是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如设计,监理等企业)申请增项招标代理资质,企业内应设专门负责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且负责招标代理的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
3,按照规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是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电信设备制造企业不得领取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4,企业首次申请乙,丙级资质的,不考核业绩.经审查合格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
5,企业申请升级的,应考核其取得原级别资质证书后完成的业绩.
6,企业资质过期后重新申请的,须考核业绩;审查合格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
7,部2号令实施之前,已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2010年底之前,达到新的资质标准中安全生产人员数量要求.
(六)个人资格标准
1,同等专业水平
未取得职称的人员,可按照下列条件,提供国家认可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经核对原件),审查合格后,可视同达到同等专业水平相应职称:
(1)初级职称:中专毕业7年;大专毕业3年;本科毕业1年;硕士以上学位毕业.
(2)中级职称:大专毕业7年;本科毕业5年;硕士学位或双学位3年;博士学位毕业.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工程建设时,讲师,助理研究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中级职称.
(3)高级职称:本科毕业12年;硕士学位或双学位(学士)6年;博士学位毕业3年.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工程建设时,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的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高级职称.
(4)技术员按初级职称,技师及以上按中级职称考核.
2,相近专业
(1)通信工程类相近专业:计算机,电子,软件,信息工程,网络工程,自动化,信号,计算机通信,电子工程,无线通信,数据及多媒体,计算机应用,电磁场与微波技术等专业.
(2)经济类相近专业:管理,金融,国际贸易,经济,统计,审计,会计等专业.
(3)工民建相近专业:结构,土木等相关专业.
3,若职称证上无专业,以学历证书专业为准.
4,职称证书与学历证书专业不一致,其中证书之一达到相关专业要求的可予认可;
5,职称为聘书的不予认可.
6,尚未办理完转业,复员手续的军人,不能作为企业有职称人员申报;持退休军官证的有职称人员,可作为有职称人员申报.
7,社会保险证明要求.
(1)总体要求:提供近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经核对原件),社会保险证明应体现所在企业名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投保期限以及险种名称等具体内容,并盖有社保局印章.下列情况可视同社会保险证明齐全:
(2)若企业聘用的是退休人员,需提供原单位退休证明,现单位聘用合同;若企业聘用的是内退人员,需提供内退证明,原单位社保证明及现单位聘用合同,可视同社会保险证明齐全.
(3)申报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本企业员工,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上级单位统一缴纳社保,除需提供上级单位统一缴纳社保证明外,还应提供上级单位人事证明材料,证实人员人事关系属于申报单位.
8,聘用期满一年的人员可认定为企业在职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人员不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认定.
9,企业技术负责人若主管副总工程师达到技术负责人资格条件要求的,可视同企业技术负责人达标.
10,个人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概预算人员,安全生产人员等)所在企业名称应与申报企业资质名称相同.个人资格证书与所在企业名称不符,在资质审查中该个人资格不予认可.
11,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要求的高工,高经,通信概预算人员可以是监理工程师,也可以是监理工程师以外的人员.
12,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为通信及管理相关专业的认可为电信工程专业,工民建相关专业的认可为通信铁塔专业.
三,持有资质证书的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并办理资质证书有关问题
(七)发生以下情况,按照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1,企业整体改制;
2,企业合并后资质等级无变化的.
(八)发生以下情况,企业重新申请资质:
1,企业合并后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
2,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新企业的;
3,企业的部分资产,人员,业务等分立设立一个或几个新企业,原企业仍然存在的,原企业和新企业均应分别申请资质,需提交业绩时,分立各方应提交原企业代表业绩不可重复,法律责任承继分割情况的证明.若原企业不再拥有资质,原企业应提出注销其所拥有的资质.
四,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和个人应当如实填写资质申请表,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企业报送的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相关证明材料印章或印鉴不全或无法辨认,以及提供的人员资格证书或身份证等复印不清,照片无法辨认的,可不予受理.
(九)申请企业资质报送纸质材料的要求
1,资质申请表一式2份,应单独装订,管局负责初审后报部的,一份报通信发展司,一份留存管局.
2,附件材料一套.附件材料应设目录和页码,并按综合卷,人员卷,业绩卷,补充卷(需要补充材料时提供)等内容分别装订成册,一册不够的可分成几册装订.
(1)综合卷内容及顺序要求:
①目录表(应标明所附文件的页码);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④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申请企业不提供);
⑤企业章程(加盖股东印章,法人代表签字)复印件;
⑥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⑦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⑧购买或租赁计算机,设备,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⑨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⑩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提供);
(2)人员卷内容及顺序要求如下:
①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经济类人员,安全生产人员(申报通信网络信息系统集成,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时提供)名单表(应与申请表顺序一致);
②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每个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通信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人员)证书,劳动合同,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单位所有人员是一份社会保险证明,请在人员名单表中注明保险单的顺序号,只提供一份社会保险证明即可,无需在每个人员证书后附保险证明,但应在保险证明的人员名字前注明其对应的申请表中人员名单的顺序号)需装订在一起.
个人资格证书曾经办理过变更,还应同时附变更页,否则视同未办理过变更.
(3)业绩卷内容及顺序要求
①工程项目名称清单表(应与申请表所列项目顺序一致);
②一个工程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工程招标合同(申请招标代理资质时提供),应装订在一起;再按照工程项目名称清单表的顺序装订下一个工程项目的业绩材料.
(十)企业业绩报送要求
1,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和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
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项目委托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并经核对原件);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若企业提供的工程合同无法反映工程投资额,应补充体现工程投资额的有效证明文件.
2,招标代理机构
(1)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代理合同(合同应包括代理投资额)和中标通知书.
(2)申请招标代理资质时报送的专家库人员,应附聘请专家的身份证及聘用确认书复印件.
(3)主营业务不是招标代理业务的,申请增项招标代理资质的,除应提供招标代理业务专职人员申请材料,还应同时提供主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情况表",专职机构的人员与主业人员不得重复.
3,监理企业
(1)业绩证明材料报送材料同(十)1要求.
(2)个人证书为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应提供在本单位注册且加盖执业印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十一)申请个人资格报送求材料要求
1,个人申请材料附件要求原件扫描.
2,个人资格申请应通过所在单位(不得通过分公司)统一上报注册所在地通管局.
3,申请人所在单位未取得监理企业资质,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应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4,申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通信建设工程师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网上审批通过后,应尽快报送审批合格人员的照片,照片应是一寸免冠证件照(非红底).
(十二)持有资质证书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后,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2,按照申请资质证书的要求提交材料;
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对于企业合并后申请资质的,应提供合并前原始各方企业的法人资格注销证明.
五,企业资质,个人资格续办有关问题
(十三)企业资质证书续办
1,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后按原级别申请续办,审查合格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审查不合格的,原有资质证书到期作废.
3,续办时提出升级的,审查合格的,资质证书有效期2年;如达不到升级条件的,原资质证书到期作废.
4,企业填写续办申请表时,可在申请表的"企业申请业务范围及等级"栏中,写明"本企业达不到所申请资质等级的,同意降低一级"字样.在该企业达不到所申请的资质等级时,审批部门可考核其降级后是否达到标准,如达到低一级标准的可批准其降低一级资质.
(十四)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通信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续办
1,资格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个人资格申证书申请渠道向企业所在地省通管局提出延续申请,并通过网上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资格证书延续申请表;
(2)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扫描件;
(3)加盖继续教育合格印章的原资格证书原件扫描件.
2,续办符合条件的,将重新核发个人资格证书.
六,证书遗失补办及变更
(十五)企业资质,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通信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遗失补办
1,补办渠道按照证书申请渠道办理.省通管局受理且审查同意的,将补办纸质材料寄通信发展司,通信发展司负责打证后寄回.
2,提交以下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寄送通信发展司,一份留存管局:
(1)企业资质个人资格证书补办申请表;
(2)报纸或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的原件;
(3)社保证明原件扫描件.
(十六)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1,变更程序按照企业资质申办渠道办理;
2,企业在本省变更相关信息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资质变更信息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企业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供资质证书正本原件);
(4)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①企业整体改制变更的需提供企业改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供任命文件及本人身份证,职称和相关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等复印件;
3,企业注册地跨省变更的,企业应通过变更后所在省通管局提出申请,由变更后所在省通管局负责办理变更手续.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变更前原资格证书所在地省通管局同意变更并加盖印章的《企业资质变更信息申请表》原件;
(2)资质申请表;
(3)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保险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4)企业资质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
(十七)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通信建设概预算人员证书变更
从2009年6月1 日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通信建设概预算人员证书变更均通过网上受理,审查.
1,需通过网上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资格信息变更申请表》;
(2)资格证书原件扫描件;
(3)变更内容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工作单位变更需提供调入,调出证明;职称变更需提供职称证书;监理专业变更需提供相应学历,职称证明材料).
(4)社保证明原件扫描件.
2,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通信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在本省变更的,申请渠道办理如下:
(1)申请人所在企业将个人变更资料通过所在单位注册的网址上传至省通管局(同时将纸质材料提交省通管局);
(2)省通管局在网上填写审查意见后上传至通信发展司,通信发展司不定期在网上公布审查合格人员名单;
(3)对审查合格的资格证书有变更页的,由省通管局在原资格证书原件变更栏内填写同意变更意见并盖章;资格证书无变更页的,由省通管局将原资格证书寄至通信发展司重新打证(申请人应同时寄送一寸非红底免冠证件照).
(4)未经通信发展司在网上公布的,变更无效.
3,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通信建设概预算人员证书需要跨省变更的,申请人应通过变更后所在省通管局提出申请.除提供 (十七)1要求的材料外,还应上传变更前原资格证书所在地省通管局同意变更并加盖印章的《个人资格信息变更申请单》原件扫描件,由变更后所在省通管局负责办理变更手续.
(十八)安全生产人员证书有关问题
1,安全生产人员证书变更,丢失补办,申请人应填写《个人资格信息变更申请表》,按照原申请渠道办理相应手续.
2,跨省变更的,申请人应通过变更后所在省通管局提出申请,提供原证书,以及变更前证书所在地省通管局同意变更并加盖印章的《个人资格信息变更申请单》,变更后所在省通管局办理变更手续.
3,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由于职位变动等原因,需变更证书类别的,应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重新申请相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照《通信建设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信部规〔2005〕398号)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七,继续教育有关问题
(十九)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在取得资格证书5年有效期内应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内容包括:
1,国家和部近期颁布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及通信工程建设规范;
2,《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工信部规〔2008〕75号);
3,工程造价管理新理论,新方法;
4,通信建设概预算的案例分析;
5,通信建设概预算人员的职业道德.
(二十)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通信在取得资格证书5年有效期内应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内容包括:
1,国家和部近期颁布的与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和通信工程建设规范;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新技术,新业务;
4, 通信监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5,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十一)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和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以面授为主,待条件成熟时,可组织网上教育.
(二十二)参加继续教育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组织继续教育的实施单位在《通信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加盖继续教育合格印章.
(二十三)负责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组织继续教育工作情况报部通信发展司备案.
8. 寻找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资质丙级
你好,很高兴能回答你的问题关于2007年度审批的浙江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乙、丙级资质(第一批)的公告 关于2007年度审批的浙江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乙、丙级资质(第一批)的公告〔2008〕3号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下列单位(见附表)公示期满无异议,批准其相应资质,授予资质证书。特此公告 附表:批准的浙江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第一批)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批准的浙江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第一批) 序号 单位名称 资质类型 资质等级 1 杭州万通地矿技术有限公司 评估 丙级 2 浙江山川矿权转让交易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评估 丙级 3 杭州万通地矿技术有限公司 勘查 丙级 4 浙江地勘矿业技术有限公司 设计 乙级 5 浙江省地质矿产研究所 设计 乙级 6 浙江省工程物探勘察院 设计 乙级 7 杭州万通地矿技术有限公司 设计 丙级 8 淳安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施工 丙级 9 淳安千岛湖子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 丙级 10 杭州千岛湖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 丙级 11 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 丙级 12 浙江地勘矿业技术有限公司 监理 乙级 13 杭州万通地矿技术有限公司 监理 丙级 参考: http://www.zjdlr.gov.cn/news/juti.aspx?id=25054&lei_id=43
9. 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事项有哪些
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目录:
1、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3、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4、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6、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7、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处罚
8、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9、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10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11、 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12 、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处罚.
13、 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处罚
14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15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16 、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17、 探矿权人勘查矿产资源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18 、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罚
19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20 、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或者不按规定报送图件的处罚
21、 采矿权人不按照开采方案和治理方案采剥、削坡和堆放尾矿、废渣,采矿活动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以及对采矿造成地质灾害治理不力的处罚
22 、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23 、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24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和未经批准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的处罚
25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26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27 、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28 、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29 、达不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三率”指标要求的处罚
30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31、擅自印刷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32、采矿权人不按规定闭坑的处罚
33、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罚
34、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35、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环境检测工作不配合,采矿权人开采矿泉水、地热水资源保护和动态监测不力以及在年度报告中没有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内容的处罚
36、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37、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处罚
37侵占、移动、毁损地质灾害危险区标志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标志的处罚
39、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不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罚
40、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41、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42、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4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前不备案和未建立业务手册的处罚
44、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45、擅自印刷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46、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47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48、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49、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或土地附着物造成耕地荒芜的处罚
50、承担耕地开垦和土地复垦的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开垦、复垦或者未按规定开垦、复垦的处罚
51、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52、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53、《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5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5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56、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复垦费的处罚
57、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58、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59、截留、挪用、占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征地补偿、安置补助等费用,以及拒不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