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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安全管控

发布时间: 2021-03-03 21:16:49

A.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是指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和各行业都有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义务。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②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对其监督管理;③管理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工作;④制定有关标准、规范;⑤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⑥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单位的资质管理;⑦进行地质灾害责任鉴定和纠纷调处。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

我国地质灾害分布广泛,灾情严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涉及很多方面,开展这一工作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为了避免工作重复、交叉和相互脱节,需要统一规划,分级、分部门实施。所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明确地质灾害防治的目标,各时期的工作重点,各地、各部门的职责,应该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方法,一定时期内需重点发展的防灾技术手段等。

地质矿产部曾于1989年组织编制了《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1990~2000年)》,1990年,地矿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联合转发了这个纲要。1991年地矿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分省区的1:50万以地质灾害为主要内容的地质环境调查、区划工作。这一工作将于2000年基本结束。届时将重新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调查,掌握地质灾害的发育、分布规律,圈定地质灾害多发区,查明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点及其可能的危害程度、目前灾害体的稳定状况等。在此基础上,结合上一级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各地质灾害点的危急程度、可能的危害大小,区分轻重缓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按照“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谁受益,谁出资,人为引起的地质灾害,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将防治工作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上一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二)划定、管理地质灾害危险区

将明显可能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区域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对危险区进行建设限制和人为活动限制并编制必要的防灾预案,是世界各国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将明显可能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区域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经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危险区划定、公布以后,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公布的危险区范围在周界上,特别是周界的道路旁设立明显的危险区标志,如桩、牌等。同时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监督管理。

(1)在造成灾害威胁的地质灾害体未能得到有效治理,灾害威胁尚未解除前,危险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建设活动。若确需开展建设的,其建设方案中必须包括切实、有效的防灾措施并经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为足以抵御地质灾害威胁,方可开展建设。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工程建筑遭到已有地质灾害的威胁。

(2)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任何可能加剧、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如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内进行削坡、填土、开挖水渠等活动都应禁止。在岩溶塌陷危险区不能超量开采地下水。

(3)责成危险区所在乡级人民政府编制地质灾害危险区防灾预案。防灾预案必须明确:灾害体动态监测机构和人员、防灾预警的判据、预警发布机构及负责人、预警信号、撤离路线等。

(4)责成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危险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管理

由于建设工程选址不当和人类活动对地质环境的破坏,使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外动力地质现象,对人类生命财产造成危害而成为地质灾害。例如湖北省巴东县城新址曾几次出现滑坡,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主要原因就是县城搬迁选址时未进行地质灾害勘查,将新县城选在一古滑坡体分布区。1994年四川省武隆县由于小煤矿开挖崖脚引起鸡冠岭岩崩,造成乌江断流,经济损失高达8亿元。所以,必须在工程建设前进行地质灾害勘查评价,以防工程选址不当或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因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管理是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核心内容。只要抓住这个环节就等于从灾害发生的“源头”上把住了关。实现真正的“以防为主”。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即承担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质灾害勘查评价资质。

(2)勘查、评价报告管理。没有经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报告,不能作为建设依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3)监督防治工程和实施。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必须包括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设施。而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建设项目中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验收工作。

(四)制定有关标准、规范

为了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章可循,严格监督管理,制定和颁布有关标准、规范是十分重要的。这些标准和规范主要包括:①地质灾害勘查技术标准;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标准;③地质灾害灾情统计标准;④地质灾害防治效益评估标准;⑤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技术要求。

(五)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

我国政府现有的财力不可能对所有地质灾害体都进行治理,对大部分地质灾害体,只能加强监测、预报,以避免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尽可能减轻经济损失。所以,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尤为重要。各省(区、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管理办法;根据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确定各自的监测、预报重点。然后,根据灾害体所在的位置、威胁的对象,将灾害监测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单位。对危害很大,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危害点,要由专业队伍进行监测;其他灾害点,由灾害点所在乡、镇设立地质灾害监测组,由乡镇负责,选派工作认真,有一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责任心强的村民为监测员,对每个监测员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制定岗位责任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群众性简易监测。

鉴于地质条件本身的发展变化以及降雨、人类活动等影响,每年都会出现新的灾害和隐患,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在每年汛前对地质灾害严重的地区进行调查,汛期加强监测,汛后进行复核,及时掌握灾害体的变化情况,提高预报的准确性、预防的实效性。

当发生重大地质灾害事件时,市(地)、县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4小时内向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大地质灾害事件要同时报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发生地质灾害时,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了解灾害的形成原因、发展趋势,提出治理对策。

(六)审定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是一项不同于一般道路、桥梁及城市建设的特殊的地质工程。必须在充分掌握地质灾害的形成机制、发生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实施治理工程才可能对症下药,取得有效的治理效果。所以,对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的素质有特别的要求。国务院赋予地矿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的职能。地矿主管部门已颁布实施了《地质灾害勘查-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目前,正在制订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按现行管理程序,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单位甲、乙级资质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单位资质实行年度审核制度;除对单位的资质管理以外,还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师的资质审批工作。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管理工作,严禁任何单位承担与其资质不相适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以保证工程质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七)地质灾害责任鉴定、纠纷调处

对地质灾害防治,实行“以防为主”的方针。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实行“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即受灾害威胁,开展防治工作后能受益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出资开展防治工作。对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由于地质灾害成因十分复杂,很多情况下,不易分清是自然成因还是人为诱发,实际上不少情况是两种因素的叠加作用。所以,在责任不清的情况下,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权限进行地质灾害的责任鉴定。在充分调查、勘查的基础上,弄清灾害发生的真正原因,各种因素在灾害形成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灾害纠纷调处。

注释

B.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崩塌灾害防治的工程措施:

1、拦挡:对中、小型崩塌可修筑遮挡建筑物或拦截建筑物。拦截建筑物有落石平台、落石槽、拦石堤或拦石墙等,遮挡建筑物有明洞、棚洞等。

2、支撑与坡面防护:支撑是指对悬于上方、可能拉断坠落的悬臂状或拱桥状等危岩采用墩、柱、墙或其组合形式支撑加固,以达到治理危岩的目的。对危险块体连片分布,并存在软弱夹层或软弱结构面的危岩区,首先清除部分松动块体,修建条石护壁支撑墙保护斜坡坡面。

3、锚固:板状、柱状和倒锥状危岩体极易发生崩塌错落,利用预应力锚杆(索)可对其进行加固处理,防止崩塌的发生。锚固措施可使临空面附近的岩体裂缝宽度减小,提高岩体的完整性。

4、灌浆加固:固结灌浆可增强岩石完整性和岩体强度。一般先进行锚固,再逐段灌浆加固。

5、疏干岸坡与排水防渗:通过修建地表排水系统,将降雨产生的径流拦截汇集,利用排水沟排出坡外。对于滑坡体中的地下水,可利用排水孔将地下水排出,从而减小孔隙水压力、减低地下水对滑坡岩土体的软化作用。

滑坡灾害防治的工程措施

1、排除地表水和地下水:滑坡滑动多与地表水或地下水活动有关。因此在滑坡防治中往往要设法排除地表水和地下水,避免地表水渗入滑体,减少地表水对滑坡岩土体的冲蚀和地下水对滑体的浮托,提高滑带土的抗剪强度和滑坡的整体稳定性。

2、减重与加载:通过削方减载或填方加载方式来改变滑体的力学平衡条件,也可以达到治理滑坡的目的。但这种措施只有在滑坡的抗滑地段加载,主滑地段或牵引地段减重才有效果。

泥石流灾害防治的工程措施

1、跨越工程:在泥石流沟上方修筑桥梁、涵洞跨越避险工程,使泥石流有排泄通道,又能保证道路的畅通。

2、穿越工程:在泥石流下方修筑隧道、明硐和渡槽的穿越工程,使泥石流从上方排泄,下方交通不受影响。这是通过泥石流地区的又一种主要工程形式,对于隧道、明洞和渡槽设计的选择,总的原则是因地制宜。

3、防护工程:对泥石流地区的桥梁、隧道、路基及重要工程设施修筑护坡、挡墙、顺坝和丁坝等防护工程,从而抵御泥石流的冲刷、冲击、侧蚀和淤埋等危害。

4、排导工程:修筑导流堤、急流槽、束流堤等排导工程,改善泥石流流势、增大桥梁等建筑物的排泄能力。

5、拦挡工程:修筑拦砂坝、固床坝、储淤场、支挡工程、截洪工程等拦挡工程,控制泥石流的固体物质和雨洪径流,削弱泥石流的流量、下泄量和能量,以减缓泥石流的冲刷、撞击和淤埋等危害。

(2)地质灾害安全管控扩展阅读:

诱发地质灾害的因素主要有:

1、采掘矿产资源不规范,预留矿柱少,造成采空坍塌,山体开裂,继而发生滑坡。

2、开挖边坡:指修建公路、依山建房等建设中,形成人工高陡边坡,造成滑坡。

3、山区水库与渠道渗漏,增加了浸润和软化作用导致滑坡泥石流发生。

4、其它破坏土质环境的活动如采石放炮,堆填加载、乱砍乱伐,也是导致发生地质灾害的致灾作用。

C. 地质灾害风险管理措施

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降低自然灾害的危险度,即控制灾害的强度和频度,实施防灾减灾措施来降低风险;二是通过降低区域易损度,即合理布局和统筹规划区域内的人口和资产来降低风险。比较而言,通过后者降低区域易损度是目前较易实施的风险管理的主要途径。此外,购买人身和财产保险,将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也是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行之有效的措施。

风险管理的目的是降低风险或转移风险。风险无处不在,其中一部分风险是可以接受的,称之为可接受风险(Acceptable risk),这部分风险不需要降低和转移;一部分风险是不可以接受的,称之为不可接受风险(Unacceptable risk),这部分风险需要降低和转移,属于需要进行风险管理的范围。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虽然可将风险分为可接受和不可接受两类,但两者的区分并没有严格的界线。根据已有的泥石流风险等级的划分,我们认为可将极低风险理解为可忽略风险,:而可忽略风险即可视为可接受风险。因此,至少极低风险这一等级的风险我们认为是属于不需要管理的可接受风险的范围。

针对风险度是由危险度和易损度共同构成的这一基本事实,可将地质灾害的减灾措施分为三类:一是灾害改善,通常使用工程方法,降低灾害发生的频率,让灾害远离人民;二是行为改善,采取避让和预警系统等降低灾害影响,或通过制订规划、教育法规和经济刺激手段降低易损性。三是损失共享,包括保险系统、灾害救助、开发援助和补偿。具体说明如下:

(1)降低危险度。有些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火山、台风(太平洋西部)、飓风(大西洋西部和西印度群岛)和龙卷风,可以通过预测预报来避免。目前世界上能够比较成功预报的自然灾害是台风和飓风。由于有全方位、全天候气象卫星的监测,通过卫星云图的分析,已经能够比较准确地预报台风的规模、路径、到达时间和登陆点。但从本质上讲,预测预报并没有降低自然灾害危险度,因为它既没有降低自然灾害发生的规模,也没有降低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但是预测预报可为降低自然灾害易损度提供良好基础,从而为降低自然灾害风险度创造有利条件。降低自然灾害危险性就是通过人类的强力干预,以此改变自然灾害事件的发生过程。对于泥石流灾害来说,降低危险度是可能的,我们可以通过土木工程措施,采取拦、挡、排的方式控制松散固体物质的供给和输移,从而达到降低泥石流规模的效果。上游形成区的梯级谷坊坝、中游流通区的拦沙坝群和下游堆积区的排导槽,可以稳定谷坡,拦截部分松散固体物质,还可以减缓沟床坡度,延缓松散固体物质聚积时间,从而达到降低泥石流发生频率的效果。此外,通过生物工程措施改变地表径流状况,削减洪峰和清水流量,也可以部分地达到降低泥石流灾害危险度的目的。当然,在实施工程措施降低滑坡泥石流灾害危险性的同时,也隐藏着增加技术事故的危险性。

(2)降低易损度。在更多的情况下,我们总是力图把风险降低到一个可以接受的程度,而不是完全彻底地消除风险。因此,降低易损度,不失为风险管理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首先是灾害识别,判别泥石流沟,弄清泥石流分布情况,划定危险范围,进行危险度分区。然后是控制危险区内财产增长规模和人口发展速度,在危险区内要严格控制新建大型项目的审批,控制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限制永久性高层建筑的兴建。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降低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流动人口大规模流入,最后的办法才是撤离疏散。撤离危险区内的人口和转移危险区内的财产是降低滑坡泥石流风险度的最稳妥的办法。

(3)风险转移和灾害保险。通过灾害保险将风险部分转移也是风险管理的一种常用方式。然而,灾害保险只是对灾害损失的转移,让灾害损失与更多的人分摊,并没有从实质上减轻或消除灾害损失。尽管如此,灾害保险的确提高了灾害易发区人们的承灾能力,大大降低和减缓了灾害发生后对灾区人们带来的冲击和痛苦。因此,灾害保险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在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更为流行。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实际操作中,往往要标本兼治,多管齐下,采取降低风险和转移风险的综合措施。

小结

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降低自然灾害的危险度,即控制灾害的强度和频度,实施防灾减灾措施来降低风险;二是通过降低区域易损度,即合理布局和统筹规划区域内的人口和资产来降低风险。比较而言,通过后者降低区域易损度是目前较易实施的风险管理的主要途径。此外,购买人身和财产保险,将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也是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行之有效的措施。

针对风险度是由危险度和易损度共同构成的这一基本事实,可将地质灾害的减灾措施分为三类:一是灾害改善,通常使用工程方法,降低灾害发生的频率,让灾害远离人民;二是行为改善,采取避让和预警系统等降低灾害影响,或通过制订规划、教育法规和经济刺激手段降低易损性。三是损失共享,包括保险系统、灾害救助、开发援助和补偿。

D. 地质灾害风险管理内容

风险管理是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选择地质灾害管理措施并加以实施。一般包括以下方面(图6-1和图6-2):

(1)风险的鉴别及其范围划定。 鉴别风险的来源、范围、特性及与其行为或现象相关的不确定性,这是风险管理的起点。

(2)风险评估。利用主观或客观的概率,评估产生错误的可能性,模拟风险源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之间的关系,评估出各种可供选择的风险概率值,风险评估是以上风险分析过程和风险管理之间的衔接步骤,在此之前分析的着眼点主要在于灾害自身,此后便转移到了灾害对人类社会危害的可能性上。

(3)风险决策。对风险是选择接受还是规避进行管理决策,针对每一种决策,要对所有的成本效益和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各种决策可能导致的社会经济、环境或政治影响,即得出风险的可接受程度,相应也可得出风险的不可接受程度。

图6-1 基于综合地学信息系统的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和管理流程图(据Fell和Hartford, 1997)

图6-2 滑坡灾害风险管理系统(据谢全敏等,2005)

(4)风险管理。这一步代表在风险接受和规避基础上的“执行”的过程。简而言之,就是一套用来处理风险的方法。具体地讲,风险管理就是当认定风险可接受时,就保持该状态并力图获得最大效益;当认定风险不可接受时,则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例如规避(满足效益优先原则前提下的治理、系统功能转化等),并跟踪监控措施对于降低风险的效果,反馈信息到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系统,实现动态的风险控制。

E. 如何加强城市地质灾害的风险管理

解决城市地质灾害问题,不仅需要"事后"应对,更需要进行"事前"风险防范与控制。加强城市地质灾害调查与监测、创新理论方法、健全制度、完善法规,有效约束人类行为,是控制城市地区地质灾害发生的根本对策。
——以城市为基本单元,与生态文明建设相衔接,做好长远谋划和顶层设计。一是做好地质工作规划,做好顶层设计,结合规划做好衔接;二是在顶层设计基础上,列出城市地质安全工作清单,与相应的地质环境规划配套,按计划稳步推进,融入规划建设和城市安全管理要素;三是配套相应的制度、办法、规范。
——与城市地质安全工作相适应,扎实做好基础地质工作。大力推进不同精度的区域地质调查、水土污染普查、地质环境监测等工作,做好监测与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的衔接。
——与城市规划建设相融合,推进地质工作创新和成果有效利用。一是不同精度的区调工作与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规划相匹配,结合城市规划建设需求的主要指标和要素提供相应的针对性成果;二是把地质成果融入到规划中去,即城市规划精细化工作中融入地质元素,包括基础地质支撑因素和城市风险防控因素;三是以存在问题和成果应用为导向,引进相应规划元素,推进地质工作创新,如地质承载力和规划容积率衔接、地质格局指导规划优化、地质成果以规划应用为目的来开展等。
——加强交流与合作,取长补短,大力推进地质工作改革创新。横向上,需要和规划、三防、环保、农业部门及大专院校、研究单位加强交流与合作;纵向上,需要与省、部的地质系统单位加强交流与合作。以整体部署为依托,以存在问题为导向,结合地质工作特点,推进地质工作模式和成果等方面创新。顺应城市地质安全工作需求,不断推进地质工艺创新。同时研发或引进新设备、装备,满足地质安全需求,以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产安全。

F.  地质灾害管理的主要内容与手段

一、地质灾害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地质灾害管理的基本目的是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地质灾害管理体制。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实现减灾社会化、科学化、信息化。调动全社会力量,预防治理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地质灾害管理的基本原则是:①实行分级管理,推进减灾社会化;②推进灾害管理信息化、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法制化;③同其它自然灾害管理相结合;④同资源管理、环境管理及国土开发等相结合;⑤同国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

二、地质灾害分级管理

我国地质灾害的基本特点是:种类繁多,破坏损失严重;分布零散而又十分广泛;防治周期特别长。因此,减灾工作不仅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而且需要广大灾害区有关部门和亿万民众坚持不懈地长期投入才能奏效。面对这种情况,传统的由政府包揽的减灾体制不但无法筹措足够的资金,而且难以用行政手段无偿调动人力、物力组织实施减灾工程。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实行地质灾害分级管理,推行减灾社会化。

表10-1地质灾害分级管理责任简表

地质灾害分级管理的核心是在对地质灾害进行科学分类分级基础上,根据社会系统中对于减灾的责任和损益关系,建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行业与企业、个人相结合的社会化减灾体系(表10-1)。在该体系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发挥骨干领导作用。其基本任务是:制定减灾法规和区域减灾规划;制定技术规范及有关的标准;组织区域性地质灾害勘查,进行区域灾情监测,组织灾情预测、预报;实施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的地质灾害防治;参与区域国土整治和环境治理,削弱地质灾害发生的基础;与国际减灾行动协调;实施灾害研究。行业和企业根据政府制定的减灾规划和实际需要,通过基建投入和灾害保险等方式,承担本部门、本企业的灾害防治工作。家庭和个人通过个体防护以及灾害保险、灾害互助等形式投入减灾工作。

按照这一体制运行的减灾工作有三个优势:第一,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全国、区域、地区、局部相结合的防治网络,加大减灾覆盖面,提高减灾效果;第二,多方面筹措资金,增加减灾投入;第三,明确减灾责任与权益,有利于灾害预防。

三、地质灾害管理的主要内容

地质灾害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分级管理责任,实施灾情管理,进行地质灾害调查与勘查,防治工程管理与项目管理,制定与实施减灾规划与减灾法规,推行减灾技术,合理使用减灾资金,组织实施防治工程。

灾情管理是地质灾害管理和减灾工作的基础。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地质灾害调查、勘查、防治工程提供的信息;采用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地质灾害灾情报表等手段进行灾情信息收集与统计,并进行灾情评估与灾害预测预报,使政府和社会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地质灾害灾情现状和可能出现的变化。

根据减灾发展的需要,灾情管理要努力实现科学化、信息化。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建立覆盖全国的灾情信息网络及相应的地质灾害统计报表体系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并以此为依托,及时收集与处理各种灾害信息,并按照一定程序和形式发布灾情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库可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次。灾情报告可分为灾害事件专项报告、地质灾害灾情年度报告、地质灾害综合报告三类。全国地质灾害灾情报告由地质矿产部提供,企业和地区地质灾害报告由企业和地方主管地质机构提供。

地质灾害监测与预测、预报是实现地质灾害灾情管理动态化和有效防治灾害破坏的重要手段。其内容可划分为:区域性监测、预报;地区性监测、预报;灾害事件(或灾害点)监测、预报。根据灾害分级管理原则,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建立有效的监测预报系统,并相互配合,逐渐形成完整的监测预报网络。

在地质灾害成灾过程中,灾害事件或灾害活动是成灾系统的主体;承灾对象则是灾害系统的客体。二者相互作用,决定了灾害的形成与发展。因此,灾情管理除了掌握灾害活动信息外,还必须掌握承灾客体(或受灾对象)对灾害的承受能力与防治水平。此方面信息同样是制定减灾规划、实施减灾工程的重要依据,所以也是灾情管理的重要内容。承灾信息主要包括人口分布、工程分布、资产分布、产值分布、土地分布以及防治工程分布和防灾软件系统等。上述内容可大致分为基础信息和专业信息两类信息。基础信息通常以国家和地方常规统计资料为基础,适当辅以抽样调查即可获得。专业信息则需通过专门调查取得。

制定和实施减灾规划是实现减灾目标的最实际步骤。地质灾害减灾规划可分为全国规划、区域规划、企业规划。不同层次的减灾规划分别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制定。任何形式、任何地区的减灾规划都不是孤立的,因此,全国规划、区域规划、企业规划要相互衔接,彼此配合;此外,还要与其它自然灾害减灾规划,以及与同期、同地的经济发展、城市发展、资源开发、国土整治、环境保护等相协调。减灾规划既要有超前目标和先进的科学性,又要有切实可行的方法与措施。建立和健全地质灾害减灾法规,是实施地质灾害管理,实现减灾目标的重要保障。地质灾害减灾法规体系由基本法规、专项法规、地方法规等组成。这些法规除相互协调外,还必须与矿产资源法、水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相衔接。要确保法规的权威性,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纠。

地质灾害减灾工程管理的基本目的是提高减灾科学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减灾效益。多年来的地质灾害管理和防治工作,侧重于灾害形成条件、变化规律等“硬件”内容,灾害经济等“软件”内容非常薄弱,因此,在进一步深化灾害自然属性研究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属性的研究尤其必要。

四、地质灾害管理手段与方法

地质灾害管理手段或方法主要有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技术的。

(一)地质灾害管理的经济手段

1.筹措管理地质灾害减灾资金,支持地质灾害勘查、监测、研究、防治及灾后恢复和重建。

2.发展减灾产业,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组织社会减灾活动。

3.推行灾害保险,调动社会积极性,广泛投入减灾事业。

(二)地质灾害管理的行政手段

主要是指各级政府在地质灾害管理中行使领导组织职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制定和实施减灾规划。根据全国和地区减灾目标,结合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制定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减灾规划,并组织社会有关方面贯彻实施,使整个减灾活动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

2.进行减灾宣传教育。通过不同途径宣传减灾知识,推行减灾技术,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抗灾意识,推动减灾社会化。

3.组织实施基础性地质灾害勘查和区域地质灾害监测、预测以及灾情评估工作。

4.指挥协调抗灾救灾及灾后重建,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三)地质灾害管理的法律手段

就是利用法律、法规对地质灾害进行管理。其主要作用是指导和规范减灾活动,保障灾害管理的顺利进行,促使减灾目标的实现。

灾害管理法不是一项单行的法律,而是由相关法规组成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下面几部分组成。

1.灾害管理基本法

灾害管理基本法在灾害管理法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它对灾害管理的基本内容、原则和灾害管理的目的、范围、方针政策、基本原则、重要措施、管理制度、组织机构、法律责任等作出原则性规定。

2.专门性灾害管理法规

专门性灾害管理法是以灾害种类,以及灾害管理的特殊领域、特殊问题、特殊行业为内容的灾害立法。可以分为灾害管理部门法及其配套法规、行业灾害管理法规和程序法规等。

3.地方性灾害管理法规

各地区,特别是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地区,可在全国性法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需要制定地方性灾害管理法规,以规范本地区地质灾害管理工作。

(四)地质灾害管理的技术手段

制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并在地质灾害勘查、监测、防治工作中贯彻执行,提高地质灾害减灾水平。

G. 地质灾害如何防范

要想防范地质灾害,就要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积极地提高防范意识,在灾害来临的时候及时撤离,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不要轻易在危险地带停留,并且各地方要做好防治能力监测工作,进行主动防范。

一、地质灾害的分类

地质灾害主要指的是自然或者人为因素作用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产生威胁、对环境造成破坏的地质现象。地质灾害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规律与自然环境和人类活动都有密切相关的联系。一般的地质灾害主要包括崩塌、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面沉降、地面塌陷、水土流失、地震、火山等。

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说,在发生泥石流、塌方的情况下,千万不要在危险的地方停留,一旦发现险情,应及时向地方相关部门报告。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明白了吗?

H. 地质灾害来临时有哪些防范措施

(1)发现前兆复时,应立即制报告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通知其他受威胁的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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