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汛期查通知
『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我国气候极端异常,南方持续强降雨,部分地区地质灾害多发频发,群死群伤事件时有发生。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和预警预报,及时转移受威胁群众,认真做好排险防治工作,强化应急抢险处置,落实各项防范应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形势的严峻性
当前正值主汛期,也是地质灾害多发易发期,特别是南方岩土体含水偏饱和、部分地区前旱后雨,西北地区黄土稳定性脆弱,三峡库区水位明显涨落,汶川、玉树地震灾区岩石破碎,再遇强降雨极易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形势的严峻性,深刻了解地质灾害的隐蔽性、复杂性、突发性和破坏性,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进一步细化、实化、深化各项防灾措施,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各级政府要把防治地质灾害作为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进一步部署和落实各项防范应对工作。
二、迅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
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5号)的要求,重点针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城镇、乡村等人员聚集区,公路、铁路等交通要道沿线地区和重大工程项目施工区等,在专业技术队伍的指导和帮助下,依靠基层政府和组织,发动群众迅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确保不留死角。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一登记造册,落实防范和治理措施,纳入群测群防工作体系。
三、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
对所有威胁群众和重要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监测手段和方法,切实落实巡查人员和责任,并将防灾负责人和监测责任人公开、公示。要加大汛期巡查监测频率,对重大隐患点实行24小时监测,一旦发生险情要及时发出预警。各地要重视和加强群测群防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组织广大群测群防员上岗到位。同时,要关心他们的安全和生活。
四、强化临灾避险和应急处置
凡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基层政府和单位要迅速组织群众转移并做好安置工作,对危险区域要设置警戒线,防止群众在转移后擅自再次进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避免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地质灾害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和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强化技术指导,进一步组织开展灾害点周围的隐患排查,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做好物资、资金、设备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五、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特别是要加强县乡两级责任制的落实,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和人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并会同气象部门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水利、交通、铁道、建设、安全监管、旅游、教育、电力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指导做好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和排危除险工作。
六、加大防灾知识宣传普及力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通过开展贴近实际、简便易学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全面普及预防、辨别、避险、自救等地质灾害防治应急知识,提高干部群众的临灾自救和互救能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立警示牌和宣传栏,及时向受威胁群众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明确险情发生后撤离转移的路线和避让地点。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贰』 关于进一步加强主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函
国土资应急办函〔201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入汛以来,我国降水总体偏多,共出现7次区域性暴雨过程。截至本月23日,今年强降雨诱发了大量地质灾害,已造成214人死亡、30人失踪。中国气象局预测,今年主汛期(6-8月),吉林东南部、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大部、山西大部、山东、河南东北部、江苏东北部和南部等地区降雨偏多。其中,辽东半岛、天津、河北东部、山东半岛等地区偏多2-5成,陕西北部、甘肃河西、青海大部、四川西北部、西藏东北部易发生山洪地质灾害。芦山地震灾区雨量充沛、诱发灾害可能性大。根据6月19日《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通知》(国减电〔2013〕3号)要求,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形势,请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一步落实责任,细化各项工作,扎实完成汛期防灾减灾任务。具体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防灾救灾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防灾减灾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立足防大灾、抗大灾、救大灾,严格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灾救灾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机制。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切实保障抗灾防灾工作的有力有序推进。
二、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预报,认真做好灾情管理
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及时获取雨情趋势分析与预判报告。完善灾情会商与协同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地震灾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需要采取措施的必须措施到位。加强灾情数据管理,做好灾情统计汇总和会商核定工作。
三、强化巡查排查和临灾避险,加强督促检查
进一步组织力量加强巡查、排查、复查,对所有排查出来的隐患点,全部纳入群测群防和预警体系。要加强对中小学、卫生院、敬老院、建筑工地、旅游景点、避灾场所等人员密集区的排查。要抓紧完善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练,加强专业培训与科普宣传,加强应急队伍和装备建设。要特别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及农村留守老人儿童管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四、做好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值守,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出现险情和灾情时,要及时核报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果断撤离危险区内所有人员。第一时间派员赶赴现场,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力求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如有重要情况,请及时上报。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2013年6月24日
『叁』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降雨引发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54 号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省 (区、市)国土资源厅 (局):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2011 年 4月29日至 5月4日,我国中东部地区将有一次大范围的降雨过程,其中南方地区降雨明显,江南中南部、华南中北部及云南南部有大到暴雨,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部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相关地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警惕。相关省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保持高度警惕,克服麻痹侥幸心理,密切注意降雨过程。进一步落实各部门、各单位的防灾责任,按照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的要求,严格执行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及应急调查等各项防灾制度。
二、加密监测,预警预报。要结合当地实际,针对此次降雨天气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根据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将防灾信息和防灾要求传达到市、县、乡镇、村负责同志以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加强防范工作的督促检查,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发挥基层党员、干部和群测群防员的作用。
三、加强排查,及时避让。要组织力量加强巡查、排查、复查,消除防范盲区。一旦发现险情灾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撤离危险区内所有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人员,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四、加强值班,严阵以待。相关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值班,确保通讯畅通,信息传递准确及时。出现险情和灾情时,要及时核送信息,启动应急响应,以最快的速度赶赴险情和灾情现场,指导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力求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肆』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95号
今年入汛以来,受极端天气影响,我国南方的福建、江西、湖南、广西、重庆、广东、浙江等多个省(区)连续遭受强降雨袭击,局部地区降雨强度达到百年一遇。高密度、大强度降雨造成山洪暴发、河水泛滥,导致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多发频发群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交通干线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造成极大危害。对此,中央领导同志高度关注,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国土资源部、各地国土资源厅(局)和相关地方党委、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的调查和防范,尽最大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经部党组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联合教育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安监总局、地震局、气象局、电监会、国家防办、三峡办等相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系统的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并在此基础上,全面落实各项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行动的主要任务是,在汛前排查基础上,结合汛情变化、气象预报等因素,对各类地质灾害隐患进行一次全面再排查,排查范围为全国31个省(区、市)所有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城镇、乡村、医院、学校、集市等人员集中地,重要铁路、公路等交通干线沿线和重要工程建设活动区等。
二、本次行动由部统一组织,部地质环境司负责日常联络、协调等具体工作。部将于7月中下旬,组派31个由部机关司局级领导干部带队、部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参加的排查工作组,分赴全国31个省(区、市),进行排查工作的实地指导、检查工作。
三、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参照部组织形式,加强对本次行动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根据本通知相关要求,制定本地“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实施方案”,确定排查行动覆盖区域,做好本辖区内的各项组织工作,保证行动按时完成。要积极主动沟通、协调、邀请相关部门参加,共同搞好本次再排查行动。
四、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本次行动覆盖区域的市(地、州)、县(市、区)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所有乡镇国土所,并督促他们向地方党委、政府及时汇报,争取支持,积极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村(社)基层干部以及骨干群众参加排查行动,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群众在本次排查行动中的主体作用。同时,要立即组织省内相关单位,按照分县负责的原则,迅速组成排查小分队进驻负责县域,参与县级排查工作组的排查工作,并通过地方政府向社会公布小分队负责人通讯联络方式,接受群众报灾和咨询,负责对各乡镇排查工作组提供技术支持。厅(局)领导班子成员要亲自带队对排查工作进行巡回指导,及时发现、排查工作出现的各种问题。
五、本次行动,主要采取基层组织自查、报告和专业地质勘查单位核查、指导的方式进行。纳入排查范围的县(市、区),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县级排查工作组,负责县城及县域内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工程建设活动区的隐患排查。要以乡镇为单位,组成以乡镇干部、国土所干部和村干部为主要成分的乡镇级排查工作组,逐村逐户开展实地排查。排查结果及防灾措施落实情况要逐点登记造册并经乡镇政府同意后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六、对于排查发现的各类隐患点,县、乡两级排查工作组要及时就地确定防灾责任人,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编制、完善隐患点防灾预案,落实各项防灾措施。各隐患点防灾措施落实情况要逐点登记造册,并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排查结果,确保各项防灾减灾措施全面落实。对必须撤离的要坚决搬迁避让,对必须治理的要采取措施紧急处置,对采取监测措施的,要在积极采取科技手段同时,高度重视、充分发挥群测群防体系的作用,切实搞好监测预警。
七、本次行动时间为从即日起至9月底主汛期结束。7月底之前为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开展实地排查和防灾措施落实。8月至9月为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由各地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排查确定的隐患点及防灾措施,组织、督促各防灾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群测群防体系,全面实施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八、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次紧急排查行动的宣传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到“电视有画面,广播有声音,报纸有文章”,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和支持排查行动。
九、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十有县”建设、乡镇国土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培训等,抓先进、典型。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都要认真搞好总结。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总结报告,纳入今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全面工作总结,于10月15日前一并报部地质环境司。
各省(区、市)“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方案”请于6月30日前报部地质环境司。
部地质环境司联系人:
熊自力 010-66558313
胡杰 010-66558318
卓宏春 010-66558322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伍』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地质灾害防治区片专家驻守巡查及再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9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主管部门,地调局:
近期,部分地区因强降雨引发了地质灾害,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为进一步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落实防灾减灾措施,部研究决定,在前期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检查的基础上,启动地质灾害防治区片专家驻守巡查工作。同时由部领导和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带队再赴重点地区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质灾害防治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组 (附件1)于6月16日至6月23日分赴有关省 (区、市)检查指导工作。工作组重点了解近期地质灾害情况,督促检查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等工作开展情况。
二、区片专家驻守巡查
主汛期期间,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区片专家 (附件 2)在负责区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驻守和巡回检查工作,做好防治措施落实的检查督促,协助指导地方开展巡查排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各区片专家组每周一向部报告上周工作情况,如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三、其他事项
请各省 (区、市)国土资源厅 (局)做好区片专家驻守、巡回检查期间的协调联络,积极配合开展检查工作。其他地方参照部作法开展巡查检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于 6月底前报部。
联系方式:
地质环境司 010 -66558322 66558316 (传真)
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010 -66558072 66557723 (传真)
附件: 1.地质灾害防治检查工作分组
2.地质灾害防治区片专家组安排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1
地质灾害防治检查工作分组
一、待定
组长 徐绍史 国土资源部党组书记、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
成员 办公厅有关同志
地质环境司有关同志
二、四川组
组长 汪 民 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成员 薛佩瑄 地质环境司灾害防治处处长
三、安徽组
组长 张洪涛 国土资源部总工程师
成员 张开军 中国地质调查局水环部高工
四、贵州组
组长 关凤峻 地质环境司司长
成员 段晓康 地质环境司综合处干部
五、湖北、重庆组
组长 柳 源 地质环境司巡视员、三峡办主任
成员 黄学斌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挥部指挥长
付小林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挥部教授
六、河北组
组长 陶庆法 地质环境司副司长
成员 郝爱兵 中国地质调查局水环部处长
李建中 地质环境司监测处主任科员
七、福建、广东组
组长 徐建芳 地质环境司副司长
成员 王灿峰 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工程师
连建发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高工
八、湖南、江西组
组长 田大佑 地质环境司副司长
成员 陈红旗 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办公室主任
王海强 地质环境司干部
九、陕西组
组长 殷跃平 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副主任 (正局级)
成员 李晓春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灾害处主任科员
十、云南组
组长 田廷山 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副主任 (正局级)
成员 王支农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高工
附件 2
地质灾害防治区片专家组安排
『陆』 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函
国土资应急办函〔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2013年4月18日,国土资源部召开了全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视频会,对今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了部署并提出了新的要求。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4·20”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引发崩塌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增大,地质灾害防治形势更加严峻。地震灾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务必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做好避灾临时安置点、灾后重建选址和灾害评估工作,为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提供安全保障。尽最大努力防止群死群伤。在高度重视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同时,其他各省(区、市)务必保持清醒认识,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应急值守,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认识,确保工作主动
各地要分析形势,严判趋势,务必保持清醒认识,将防治地质灾害这一生命任务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来抓,把问题估计得更充分一些,把措施制定得更周全一些,坚持把工作做得更扎实一些,确保更加积极主动应对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任务。
二、强化措施,确保工作落地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商有关部门分解细化目标任务,力争建立长效机制,加快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的建立,确保各项工作责任到人,任务到人,措施到人。
三、强化合作,确保工作到位
各地要加强与气象、水利部门的合作,根据雨情、水情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加强与交通运输、铁道、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确实做好交通沿线、人口聚集区和学校、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等周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强化避险,确保群众安全
各地要加强应急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在汶川地震灾区、三峡库区等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地区派专家和专业队伍驻守,及时指导地方开展工作,立足防大灾、抢大险、应大急,依靠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强化预防避让,尽力避免群死群伤,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如有重要情况,请及时上报。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2013年4月21日
『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今年入汛以来,全国因暴雨引发的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频繁发生,使一些地方的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了严重损失。国务院领导近日对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作,做好雨情、水情测报工作
汛期是地质灾害的高发期,气象、水利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协作,认真做好雨情、水情的预测工作,尤其要提高基层气象、水利部门的预测预报能力,及时作出强降雨和洪水预报,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防治的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遇紧急情况要以最快速度通知到各有关方面和群众,为防止和减少地质灾害创造条件。
二、加强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预警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特别是对地质灾害高发区、危险区的实时监测。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通过监测、会商、确定危险区域,标明危险等级,发布预警通告。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系统,确保联络畅通。湖南、湖北、四川、贵州、云南等丘陵山区和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要做好大面积群发性滑坡、泥石流的预警工作;西北地区要做好黄土滑坡和泥石流的防治工作;矿山企业要特别注意尾矿和废渣堆放点的安全,防止暴雨引发尾矿垮坝。
三、编制预案,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对已发生和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防御地质灾害预案,制定紧急避让措施,选择好安置点,组织好紧急撤离工作,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千方百计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解决好他们的生活问题,确保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病能医。
四、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法规
要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三同时”(工程设计同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设计要求,工程建设同时建设地质灾害防治设施,工程验收同时验收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要求)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工程建设中(后)引发和加重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作出评价。对公路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高陡边坡和不稳定斜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责成建设单位及时治理,避免地质灾害的发生。要加大责任追究制度,对因人为因素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调查,抓紧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结合汛期地质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通过掌握地质灾害的现状、分布和发育特征,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按照预防为主、避让和治理相结合,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规划方案确定的防治项目和工程,要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政府要安排适当经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救助工作。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生命安全的大事,也是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地质灾害高发地区,政府主要领导要把防治地质灾害摆到当前工作的重要议程。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治理,全面掌握地质灾害的分布情况,确定危险区域,加强监测预警;气象部门负责气象预测和预报工作,要提前做好雨情预报;水利部门要做好水情预报和水库安全度汛工作;建设部门要全面掌握灾害易发地区群众居住分布情况,加强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审批和建设管理;民政部门要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国土资源部要及时了解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五日
『捌』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现就做好 2011 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的严峻形势
地质灾害具有隐蔽性强、突发性强、破坏性强等特点,防范难度极大。近年来,受极端气象、地震、工程建设加剧等因素影响,我国地质灾害频发群发,造成的群死群伤事件时有发生。各地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懈怠情绪,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以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更加有力的防灾措施,做好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抓紧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要加快建立地质灾害易发区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加大重点区域地质灾害治理力度。近期,国务院将公布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计划用 5 年时间,开展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重点治理等工程。《全国地质灾害防治 “十二五”规划》也正在加紧编制。各地要认真谋划本地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抓紧编制地质灾害防治 “十二五”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部备案。
三、切实加强机构建设
中编办批准我部成立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并增加司局级领导职数,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也即将挂牌成立。各地要以此为契机,大力推动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技术支撑机构建设,将其作为 2011 年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建立健全我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体系。特别是地质灾害多发易发的省份,务必要在 2011 年取得突破性进展,已建立省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的省份,要向地市延伸。
四、强化特大型防治项目管理
近年来,中央财政逐年增加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预算资金。各地要积极推动加大本级财政对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并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 〈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 〔2009〕463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 〔2009〕81 号)的要求,加强资金、项目管理,按规定上报资料。对存在数据弄虚作假、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未及时向部报送等情况的省份,部将扣减或取消下年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继续提高基层防灾能力
推进防灾能力建设,提高基层地质灾害防范的意识和预警预报、组织协调、应急避险、软硬件支持等方面能力。一是要继续扎实深入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 “十有县”、地质灾害防治 “五条线”、基层 “五到位”建设,部将继续邀请 100 名特别优秀群测群防监测员来京进行经验交流。二是会同气象部门,进一步将预警预报工作向县 (市、区)延伸,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市 (地、州)、县(市、区)应在今年完成。三是开展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演练。要通过演练明确受威胁群众撤离的信号、路线、应急避灾场所等,明确分工,明确责任,明确要求。四是继续完善地质灾害应急平台。按照国土资源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标准,整合已有资源和基础,更新数据,实现地质灾害应急防治远程会商和应急指挥。
六、做好汛期防治工作
各地要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重点做好排查、值守和应急处置工作。一是做好排查巡查,汛期前开展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工作,将所有威胁人员和财产安全的隐患点及时纳入防范体系,加强对在建施工场所防灾工作的监督指导,特别要注意上游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形成壅塞体,后期降水使壅塞体突然溃决,形成高落差、大体量、快速度的特大泥石流灾害。坚持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复查,动态监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变化情况。二是做好值班和信息报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根据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特别重大和重大地质灾害事件,要在事件发生后 4 小时内向部报告。对尚未抵达现场、无法核实的灾情险情,要将已掌握的情况通过传真、电话等多种方式报部。三是做好应急处置,遇有灾情、险情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抢险救灾,重点要做好受威胁人员转移和二次灾害的防范。
七、强化重点地区防治
三峡库区要做好库水位涨落期间的地质灾害防范,尤其是高水位以及汛前降水条件下库岸的稳定性监测,做好三峡库区后续规划中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工作。汶川及玉树地震灾区和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区,应充分依托以群测群防为主的监测体系做好日常防范工作,重点时段要派驻专业队伍指导协助地方做好防灾工作,确保安置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东南、华南、西南等山地丘陵区要着重防范台风和强降雨引发的点多面广的突发性灾害,要特别防范引发人员伤亡崩塌、泥石流灾害。华北、西北黄土地区要做好黄土塬边缘崩塌、滑坡、沟口泥石流灾害的防治。
八、探索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新机制
各地要积极探索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新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鼓励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加大统筹力度,推动地方整合地质灾害防治与山区脱贫、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小流域整治、土地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政策,请各省 (区、市)于4月底前将本地区在地质灾害防治好的做法和经验报部地质环境司。2011 年,部将在全国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新机制调研活动,并召开地质灾害防治新机制经验交流会,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2011 年,是 “十二五” 的开局之年,又是建党 90 周年,做好今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我国经济平稳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各地务必要立足于抗大灾、应大急、救大险,切实将各项防灾措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联系人: 地质环境司 卓弘春
电话及传真: 010 -66558322,010 -66558316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玖』 汛期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包括哪些内容
降雨是引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原因。因此,在每年汛期来临之前应该对可能发生灾害的隐患点进行排查,制定专门的防灾预案;在汛期,特别是暴雨期间应该进行应急调查。
(1)滑坡前缘宏观调查。当滑坡前缘出现地面鼓胀、地面反翘或者建筑物地基出现错裂时,应注意详细查看滑坡整体的变形拉裂情况,并应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异常情况,请具有滑坡知识的专业人员到现场进一步察看。
汛前应开展房屋周边地质灾害巡查,及时发现隐患(海南三亚,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