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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勘查资质变更申请表

发布时间: 2021-03-02 21:52:05

Ⅰ 行政审批事项及变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要求,国土资源部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地质矿产管理的29项。

专栏6-1:国土资源部保留的地质矿产类行政审批事项

1.勘查矿产资源审批;2.开采矿产资源审批;3.地质勘查资质审批;4.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审批;5.地质资料保护登记;6.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审批;7.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审批;8.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审批;9.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审批;10.矿产资源规划审批;11.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确定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审查批准;12.整装勘查区设置审批;13.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14.调整矿产勘查风险分类审批;15.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16.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审批;17.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审核;18.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19.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储量登记核准;20.矿产地储备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批;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查阅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审查;22.省、自治区、直辖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审核;23.国家地质公园规划审批;24.国家地质公园命名审批;25.国家矿山公园审批;26.直辖市人民政府申报的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发展建设总体规划审查;27.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地名录审批;28.国土资源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认定;29.国土资源部科技平台建设审批。

2013年以来,国务院取消了17项涉及地质矿产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1项,主要涉及油气田开发、煤炭生产经营、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审批等。国土资源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了8项(表6-1),取消矿业权评估师许可认证,将煤炭采矿许可证审批由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表6-1 国务院取消涉及及地质矿产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注①:取消国土资源部审批,保留地方政府审批。

与此同时,国务院还下放了国务院其他部门实施的6项涉及地质矿产管理的行政审批权,主要涉及钾磷肥、煤矿、稀土等开发项目的核准等。

Ⅱ 如何写建设用地申请报告

xx城乡规划局:

我公司(个人)于 年 月 日在武宁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 ×××位置 土地一块,用地面积×× m2,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总建筑面积×× m2,现将进行建设,要求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特此申请

年 月 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2)地质灾害勘查资质变更申请表扩展阅读

⑴、申请: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报送下列附件:

① 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②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③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和地理位置图;

④ 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⑤城市规划区和乡(镇)规划区内的用地,必须由规划部门出具《建设许可证》;

⑵、审查:

①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进行项目用地预审,负责项目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预审机关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预审意见,特大项目预审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②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由有资质的机关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⑶、审批:

①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符合供地的建设项目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供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需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收到合法报件30内审查完毕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批件5日内将批复发出。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收取7元),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耕地占用税2.50元、占用水、川、塬地每平方米收取耕地开垦费10元、山地每平方米收取耕地开垦费2元。

⑷、登记发证

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用地者登记申请后,进行地籍调查,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每平方米收取调查测绘费0.36元、每宗地登记工本费20元。

Ⅲ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

第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第十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四)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五)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六)单位主要监理设备清单;(七)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材料;(八)近五年内无质量事故证明。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下载。第十一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第十二条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60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第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换发新的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符合上一级资质等级条件的资质单位,可以在获得资质证书2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重新审批,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第十七条资质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第十八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重新申请。第十九条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二十条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Ⅳ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第十三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申请表;(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九)近5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第十四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第十五条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第十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10日。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60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第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第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条件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发现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第二十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Ⅳ 汪民副部长在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一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上的讲话

国土资源部内部情况通报 2013年第14期

(2013年2月27日,根据录音整理)

同志们:

在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之际,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全体常务理事和专家们齐聚一堂,召开一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听取了田大佑同志《关于2012年度工作情况和2013年工作计划的报告》、崔瑛同志《关于协会业务发展规划纲要的说明》、李广涌同志《关于2013年度财务预算的说明》,分组进行了讨论,分析形势,研讨问题,提出建议,谈得都很好。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协会业务发展规划纲要》、《2012年度工作情况和2013年工作计划》和《2013年度财务预算》。

2012年8月29日协会成立大会召开后,全体常务理事、专家顾问和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共同努力,行业主管部门精心指导,各会员单位大力支持,协会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自身建设方面,履行了社团成立登记手续,开展了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招聘和培训工作,初步制定了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在行业服务方面,通过调查研究制定了行业技术要求和标准规范修订工作方案,开展了会员资质服务,建设开通了协会门户网站,制定了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了为会员单位服务的人员培训计划。这些工作,为协会顺利运转奠定了坚实基础,使协会工作有了一个很好的开端。在此,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在第一次会长办公会上我曾提出,协会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要有新开局、新局面,我觉得大家工作很努力,初步取得了这样的成效。

下面,我就下步工作谈三点意见。

一、准确把握行业现状和形势

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依据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布局是五位一体,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是中央第一次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同等重要位置。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牢牢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战略地位、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实现路径,是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工作的首要课题。准确把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发展现状、形势和需求,是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前提。主要讲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近两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全国层面都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国务院专门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明确了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核心是要建立健全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四大体系。国务院办公厅随后又印发“贯彻落实《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

为落实好《决定》,部又按国务院要求编制了《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经国务院同意已经印发。《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提出了五大任务,包括调查评价、监测预警体系建设、避让搬迁与工程治理、应急体系建设和科学技术研究支撑。《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部署了调查、监测、地下水控采与超采区治理、防治技术创新等四大工程。这两部《规划》的颁布实施,明确了今后地灾防治工作的总体格局,是我们开展各项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生态文明建设对于地质灾害防治来讲,意义非常重大。我们认识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地质灾害防治就是要构建人地和谐的地质环境。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五位一体的战略高度,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战线的同志们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地方党委、政府全面推动落实防治体系建设的各项任务。《决定》发布实施以来,各地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推进机构、队伍建设,切实消除隐患,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在组织领导上,有31个省、253个市、1573个县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各地逐级成立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成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在机构建设上,全国已有21个省、157个市、1010个县建立了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25个省、170个市、403个县建立了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机构,其余地区也在积极推进防治机构建设。在经费投入上,有23个省、176个市、932个县设立了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近一年来,地方财政累计投入130亿元用于开展重大隐患点的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等工作。在措施落实上,陆续开展了2032个相关规划、73755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9213处重大隐患点勘查,4958处重大隐患的工程治理,1万多处隐患点周边45万多群众进行了搬迁避让。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全力指导开展防治工作。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谋划,精心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是有效避免了人员伤亡,2003年至2012年,共成功预报地质灾害9348起,避免37.1万人伤亡。这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事情。二是法规规章体系基本建立,组织领导得到加强。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应急预案和防治规划体系。各地共发布实施41项地方法规规章、103项标准规范。三是加强了防治管理工作,初步形成了一套成熟有效的工作程序,主要是年初进行趋势研判、汛前动员部署,然后是汛期预警预报、重点时段监督指导、常态化的演练培训、及时有效的应急处置、开展经验总结交流,使防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四是地质灾害隐患调查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完成了山地丘陵区2020个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每年度开展巡查排查复查工作,查出隐患点总计约27万处,实施了一大批国家重点工程的地灾危险性评估,掌握了我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发育总体分布规律。五是完善了群测群防监测体系,全国共有超过35万名群测群防监测员在基层义务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累计培训群测群防监测员和有关干部群众1000多万人。六是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向基层推进,30个省(区、市)、215个市、1037个县逐步建立多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平台,31个省(区、市)、303个市、1578个县开展了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七是开展了地质灾害防治“十有县”、“五条线”、“五到位”建设,有效提升了市、县、乡、村组防御能力。目前已建设“十有县”1765个。八是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持续加强,二、三期防治工作完成了崩塌滑坡工程治理430处,库岸防护172.7千米,崩塌滑坡库岸搬迁避让480处涉及4.58万人,建立了255处重大崩塌滑坡和重点库岸段的专业监测网并实施了专业监测,完成了28个区县级监测站的能力建设和区县、乡镇、村组三级群测群防监测体系建设,实现了对3049处崩塌滑坡(涉及59.5万人)的群测群防监测,启动了三峡后续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九是积极有效地应对了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全力参与了汶川、玉树和彝良抗震救灾,重庆武隆崩塌、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有效避免和减少了人员伤亡。

(四)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支持做好防治工作。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地质灾害防治,中组部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地质灾害防治专题培训。中央编办支持成立了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应急中心。发展改革委重点支持云南省等地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财政部不断加大中央财政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投入力度,从2010年的14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35亿元。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在工程建设中积极配套落实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水利部、气象局、地震局在工作过程中统筹考虑地质灾害防治和水情、雨情、震情等防灾信息发布。电监会、国资委、三峡办等部门和单位积极监督指导加强施工区、重要工程周边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积极参加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

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深入人心,已经上升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全局性工作,防治行业发展前景广阔。据不完全统计,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用于自然因素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治理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就超过200亿元。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等配套的防治工程规模也很大,每年投入资金总量也以百亿计。我们要对全行业的投入做到心中有数。我们的力量、要求、重点、任务等都要与之相适应。

我国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严重、受威胁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地质条件复杂,构造活动频繁,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灾害隐患多、分布广,且隐蔽性、突发性、动态变化和破坏性强,防范难度特别大。过去我们常说地质灾害的特点就是有隐蔽性、突发性和破坏性。我想怎样才能进一步刻画地质灾害的特点呢,你到一起灾害现场,地方政府负责同志会问:“这是隐患点吗?是隐患点为什么没有监测出来;如果不是隐患点,查了好几遍了为何还没有查出来?”所以,一方面是由于地质灾害的隐蔽性,在地表几乎看不出下面有什么情况,它是很小很小的一个裂缝然后上面有泥土把它堆积,树木长得好又很茂盛,但真正滑塌下来后发现里面是一个大溶洞。都是上百万年的土地,像这样的地方如果不动用工程进行勘察极难发现,这就是它的隐蔽性。还有就是动态变化性,岩土体很稳定,它稳定的因素变化了就有可能导致本身的平衡发生变化,就由稳定状态转化为不稳定状态,这也是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难点。有的是一个小灾但最后可以发展成一个大的滑坡,所以动态变化性比较强也是地质灾害隐患的一个特点。尤其是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地震、工程建设等因素影响,地质灾害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设生态文明,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地质工作更加紧密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更加主动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有效途径,也是造福百姓、惠及子孙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成立行业协会,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和谐、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夯实基础,谋划发展,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巩固和发展行业发展的良好局面,是我们当前的最重要任务。

二、齐心协力做好行业服务工作

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是规范行业市场、促进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提高防治工程质量的重要平台。可以说,服务就是协会的生命。我们要秉持服务第一的观念,为广大会员单位解决实际问题,为行业发展办实事,将服务的观念贯穿于工作的各个环节。

协会成立首先是要定好位,简单地说,协会就是会员之家,就是为广大会员服务。但不能简单理解为做一般性的事情,要维权但也有规范。现在这么多治理工程在开展,一旦防治工程建设出了重大问题,造成严重损失,就会影响到我们的行业发展。责任也是谁出事谁承担。所以,就应当构建对质量终生负责的体制机制和制度要求。怎么来构建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也是我们服务的重要内容。当然还有标准、规范、经验交流、人才培养,还有公平公正。这个行业要发展,项目的竞争是公平的,是公正的,防止少数人从中谋取不当利益,这是我们要做的。

常务理事、专家顾问是行业的精英和优秀代表,是推动行业服务的中坚力量。常务理事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协会日常工作,使常务理事会充分发挥领导决策和工作协调作用。这次111个常务理事来了100个,不知道没来的十几位同志是否请假,我们应该建立规矩,开会总是连续不来,那就不要来了,我们要讲规矩,大家都来共同关心。有技术单位的常务理事,有技术分会挂靠的,要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协会关于行业发展的各项工作安排,尤其是分布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常务理事,要积极推动本地区成立行业协会并做好指导。专家们要做好参谋,积极为协会发展建言献策,指导会员单位提升防治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为技术咨询、行业监督、宣传培训等工作贡献力量。据大家议论,其中很大的一项政府职能转变就是把中介的业务交给协会,协会就真正承担起来这种行业的管理责任。在矿业行业评估师协会时我就特别强调这一点。我曾强调协会刚成立时开始进来的基本都是相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将来应当是会员自己,政府有关人员要退出。但在起步阶段不参与不行,起步阶段要能保证协会的健康、规范发展,但不应一直参与,成为变相的政府管理,这不叫行业协会。为什么行业协会的工作局面不生动,与这是有关系的。所以部里要对协会初步放权,协会要加快成长。包括各专业委员会要依法依规,明确职能,规范运作,自律自立,合理发展,科学分工,充分发挥协会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中的监督、指导作用。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协会全面启动各项工作的关键一年。今年协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协会章程、规划纲要和年度工作计划要求,以完善服务体系为目标,推进建立会员交流服务、技术标准规范、行业自律监管和宣传教育培训四大体系,稳步开展资质服务、搭建交流平台、推进信息服务、开展专家咨询服务、进行标准规范的编制、行业自律监管、宣传教育培训七项工作。四大体系、七项工作,在工作计划中都已提及。

(一)加快建立会员交流服务体系。协会的交流服务,就是直接服务于会员单位日常防治资质申请、学习交流、信息咨询、专家咨询等,这是会员单位从事防治活动的最基本需求,是协会日常工作的重要部分。开展这项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完善防治单位资质服务相关制度,完善行业政策、技术、信息等服务手段,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近期主要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做好资质服务,提升申报、延续、变更等事项办理的效率。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为目的,研究探索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个人执业资格制度。个人执业资格、单位资质都要有,构成个人和单位负责相结合的责任体系。当然这要有个过程,所以我们要研究探索。二是搭建沟通交流平台,通过学术交流、典型治理工程考察等活动增进行业内外的沟通交流,充分发挥协会网站作为日常交流学习平台的重要作用。今年可考虑优先组织赴汶川地震灾区、三峡库区等近年我国地质灾害防治主战场进行考察。进行地灾防治工程治理,从勘察到设计到施工到验收以及监理,这套流程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要到大的平台上去学习,要学习大的具体项目、优秀的工程是怎么做的。那么我们管理的单位的会员就可以考虑从管理的角度如何加强监管。设计单位、工程单位的会员就可以在里面思考这个东西。行业协会之间大家就要交流如何提升我们的行业工程质量。所以我们要通过这些交流提升自己的责任感、使命感。三是推进信息服务,要以建立会员管理数据库、防治项目数据库、人员培训数据库、标准规范和政策法规数据库、专家数据库和优质工程评选数据库等为手段,满足会员单位多样化的信息需求。四是提供专家咨询服务,形成成熟的专家工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专家联络机制,扩大专家覆盖领域,专家在推动行业发展、服务会员单位、宣传教育培训和支持政府决策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会员服务很重要,目前这个行当还没出现这样的问题,其他行业已经出现。我曾和他们进行过交流,例如出现一个案子,追查追究一些责任,怎么来评判,技术上的判断怎么来判,这涉及到公平,涉及到正义,当然也涉及会员单位权益。

(二)逐步完善技术标准规范体系。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要求、标准规范体系,是防治技术成果转化、推广的重要途径,是保证防治工程质量、整体提升行业防治水平的重要手段。这项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形成一整套完善的技术要求、标准规范体系,为防治工程的实施提供技术依据,全面满足行业规范化、标准化的需求。近期主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做好顶层设计。主要是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工作方案,确定编制目录。要做好调研,听取各会员单位、广大专家的意见,把握行业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了解会员单位需求。既要认识到工作的紧迫性,也要考虑到它的长期性,因此要合理把握工作进度,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制定推行一批行业急需的技术标准。对于急需的要尽快推出。行业标准过去政府一直在抓,现在应该考虑让协会来做。二是积极组织协调。标准规范的编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更需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需要充分调动并依托广大会员单位。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邀请会员单位积极承揽具体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特别是请有重大防治工程实践经验、技术力量雄厚的单位负责重要项目的编制。常务理事、专家顾问要给予大力支持,推动本地区、本单位参与其中,借此带动广大会员单位的发挥经验和技术优势。三是做好成果的完善和应用。编制成果要广泛征求会员单位和有关方面意见,切实体现前瞻性、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对正式发布的编制成果,应给予编制单位冠名权。2013年要优先制定并逐年发布一批行业亟需的技术要求。

(三)探索建立行业自律监管体系。协会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实行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通过建立以诚信建设为主体的行业监管体系、行业评优评奖,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提高防治工程质量水平。近期主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研究制定行规行约,规范市场行为,起草发布行业自律宣言,保障行业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二是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建立典型防治工程评优评奖制度,包括制定评选规则和评价指标体系、设计操作程序和明确预期效果等。三是探索建立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措施和办法,为建立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打好基础。

首先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以教育为主,要有行约行规、自律宣言,大家都来遵守。二是以激励为主,褒扬优质工程单位,重大工程应优先选择优质工程资质单位开展,建立激励机制。三是要建立惩罚机制,其中一条就是信用等级。协会今后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加大构建奖惩相结合的诚信体系建设。

(四)推进完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是提高行业人员技术水平、法律政策水平的主要渠道,是协会服务会员的重要方式。在这方面,协会广泛联系着行业单位、专家顾问、政府部门,具有联系广泛、组织健全、人才荟萃等优势。要充分发挥这些优势,面向广大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做好政策宣传、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等工作。近期主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扎实做好培训教育。通过调研,摸清行业队伍、人员情况,及时收集和分析培训需求,着眼行业长远发展,突出技术培训重点,合理制定培训工作计划,科学设置培训课程。要着力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形成一批精品课程,建强一支师资队伍,建实一个培训平台。要依照有关要求,制定完善培训工作制度,规范组织管理。对培训的效果要进行评估,培训要严谨。二是积极开展科普宣传。要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防治宣传组织机制、日常宣传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建立系统化宣传格局,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文化品牌。近年的重点应放在基础建设方面,主要是建好协会网站并将其作为宣传培训以及交流的最重要平台,开展“5·12”防灾减灾宣传日宣传活动,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做好会员单位人员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每年5月12日是全国的防灾减灾日,行业要发挥重要宣传作用。包括各省国土资源厅,如果有地灾协会的话要发挥好作用,如广东省在这方面就做的很好。

三、加强协会自身建设

秘书处作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发挥着上下联系、左右沟通的枢纽作用。要继续做好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增强秘书处的战斗力和执行力。一是要加强思想建设,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学习和教育,充分发挥各有关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的意识,这是协会的重要责任。成立秘书处的作用就是为大家做服务,人不能松松塌塌,能力不强,现在各政府部门都在积极转变。我们这儿要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结合各项具体工作,不断完善公文档案、人事财务、会议计划、培训教育等各项制度,使日常工作有章可循。与严格管理并行不悖的就是规范。干什么工作要有规矩,先立制度再干事儿。为什么办,怎么办,由制度来确定。工作规则还需进一步完善,认真贯彻落实,环境司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要用相关的管理制度规范大家,通过对新进人员的培训,促进各项工作逐步、规范化地运行。三是指导专业委员会的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五个专业委员会,要做好向民政部报批和履行好相关手续。各专业委员会要认真研究工作的定位和工作开展、工作纪律、工作方案。四是做好专家库建设,制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做好专家联络和服务工作。行业专家要认真负责,专家活动也要有规范。这次会议上大家都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请秘书处认真进行梳理,提出落实意见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这个建议你负责处理,最后由会长办公会决定。有关需要研究的我们研究,需要落实改进的我们来落实来改进。第一次会,第一次干这件事儿,目的就是要有一个好的开端,再往后工作就顺了。开始话说不清楚,以后运转起来也就难了。

同志们,协会工作的有序开展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大家的共同支持,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地支持秘书处的工作,推动四大体系、七项工作的开展。让我们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将行业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3年3月5日

Ⅵ 山西省商业性地勘工作调研报告

2005年6月16日至21日,调研组一行3人对山西省商业性地勘工作进行调研,走访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地勘局、山西省煤田地质局、中国冶勘三局、山西省地勘局217队和大同市国土资源局,与政府主管部门、国有地勘单位、基层矿政管理部门和民营矿业主就商业性地勘工作进行广泛研讨。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商业性矿产勘查基本态势

山西是我国资源大省,特别是丰富的煤、铁、铝土矿及铜等矿产著称。

由于经济高速发展对能源、资源的需求剧增,在法规、政策和市场引导下,商业性矿产勘查主体、投资多元化格局已基本形成,地勘单位技术优势得到较好的发挥,使其功能向全社会多领域拓展服务。该省商业性地勘工作呈“火暴”之势。

(一)勘查投入资金总量增加

自2000年以来,全省勘查总投入达59098万元,其中,中央及地方财政投入15965万元,占勘查总投入的27.02%,(其中,国家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1370万元,占2.32%;财政部门及其他渠道投入5311.32万元,占8.98%;省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9284万元,占15.71%),社会资金投入43133万元,占勘查总投入的72.98%。

(二)社会资金投入呈强劲趋势

社会资金投入矿产勘查并成为商业性矿产勘查投入的主要部分,特别可喜的是大型国有矿山企业投资积极性的启动和社会资金投入大幅增长。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分析,2000年以来,全省有效探矿权地勘投入共21972.24万元,见表1。

表1 山西省勘查资金投入及构成比例

各类社会资金的投入,实现了投资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并呈进一步发展之势,为山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工作注入新的活力。

(三)全省勘查项目登记情况

2000年国土资源厅成立以来,共登记勘查项目1192个,其中,新立681个(占57.13%),变更129个(占10.82%),延续282个(占23.66%),保留100个(占8.39%)。按工作程度分:普查961个(占80.62%),详查159个(占13.34%),勘探72个(占6.04%)。按矿种分:能源163个(占13.67%),黑色572个(占47.99%),贵金属115个(占9.55%),非金属176个(占14.77%),水气矿20个(占1.67%),稀有稀土矿3个(占0.25%),其他占12%。全省在有效期内的探矿权348个,其中煤矿84个(占24.14%),铁矿152个(占43.68%),铝土矿33个(占9.48%),铜矿14个(占4.02%),金矿25个(占7.18%),银矿5个(占1.44%),非金属33个(占9.48%),水气矿2个(占0.58%)。从上述可以看出几个特点:新登记项目多;普查项目多;煤、铁勘查项目多;反映出该省优势资源和市场需求拉动特点。

(四)勘查工作取得较好成果

市场导向投资,投资增加产生了良好的找矿效果,探明一批矿产储量和发现一批矿产地。例如,随着煤炭需求量急剧上升,煤炭价格上扬,拉动了煤矿勘查。各大矿务局可供开发的资源日趋紧缺,纷纷申请煤矿探矿权,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和开采后备基地,仅晋城矿务局2004年就投资5000万元进行煤田地质勘查,取得很好的效果。

用全国和山西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铝土矿,为山西铝工业发展提供了资源保障,取得明显效果。五台天河、宁武宽草坪两大铝土矿的探明,使晋北铝厂成为山西省经济发展的一大亮点,2004年又在兴县、保德发现两个大型铝土矿床,为山西铝工业发展提供了资源保障。

山西省地勘局在中条山铜矿区外围开展找矿,共投入75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170万元,国家资源补偿费210万元,山西省资源补偿费72万元。经勘查发现了厚度大、品位富的新类型铜矿,为一个开发多年,资源近于枯竭的老矿山解决后备资源提供了前景。

二、探矿权出让及管理情况

(一)探矿权出让已全部实行“招、拍、挂”

山西全省各类矿产探矿权均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是山西省矿业权运作的重要特征。

2000年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组建以来,受理探矿权申请2549件,颁发勘查许可证1192个,登记面积9706平方千米约占全省面积的1/15;共收取探矿权使用费232.1122万元,出让矿业权价款140899万元。

至2005年5月,全省共公开出让探矿权66宗,其中,委托市级国土资源局出让55宗,由省厅交易中心出让11宗,共收价款18003万元,其中,拍卖33宗,价款15859万元;挂牌32宗,价款1885万元;协议出让1宗,价款258万元。出让的探矿权中,以铁矿为主,小型铁矿勘查出让56宗,占84.85%。

2002年以前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实行申请登记行政审批探矿权。2002年初进行矿业权公开出让试点,同年5月省政府发文规定全省建筑石料采矿权一律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同年6月14日在长治市平顺县首次进行“平顺县算盘沟铁矿普查”探矿权挂牌出让,收出让金20万元。2003年7月4日省政府发布164号令,颁布《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2004年5月22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山西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实行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拍卖大中型矿产勘查,铁、铝等小规模矿床地委托市县拍卖。探矿权出让运作机制,由政府出资的探矿权、采矿权,矿业权留在省国土资源厅(厅属科技馆名下),地勘单位通过合同承担项目施工,地勘单位不能转让探矿权。省政府决定,鉴于山西煤资源赋存特点,将“煤矿探矿权视同于采矿权”,煤矿探矿权价款按采矿权价款计算,一次到位,其他矿产可依照执行。1吨煤探矿权价款由2.14元上升到8元。价款达1000万元,竞得者一次付清;5000万元以上的6年缴清,首次不低于1/6。省国土资源厅还决定今后不再委托“招、拍、挂”,因为出现有违规现象和炒作行为。曾经有一个铁矿探矿权底价50万元,起拍价40万元,可是最终竞拍到2900万元;一个采矿权底价300万元,竞拍到9000万元。临汾县塔儿山一个矿3万吨,卖到340万元(省厅认为每吨拍4~5元就可以了),实际上无法控制。

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介绍,省政府和国土资源厅十分重视加强商业性矿产勘查及项目的市场运作。国土资源厅成立后,首先将计划内勘查项目的管理权从省计委转到国土资源厅,负责立项计划运作,建立项目库,组织专家论证等。省政府每年拿出1500万~2000万元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益安排勘查项目,50万元以上项目组织招标,中标的项目根据进展情况分三期拨款。现有47个项目,有的执行尚不到位。

为加强地质找矿,增加储量,缓解资源不足,2005年6月省委常委决定建立矿业权价款找矿新机制:今后3年内从矿业权价款中拿3亿(每年1亿元),用于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勘查、急需矿产勘查、重要矿产勘查、危机矿山找矿、调整产业结构急需矿产勘查、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找矿等勘查工作。矿业权价款形成的项目,其矿业权出让后,实现的收益扣除国家投入溢价部分分成比例:煤矿为,省、市、县和地勘单位分别为6∶2∶1∶1,其他矿产为4∶2∶2∶2。(这样的政策规定出台后,使地勘单位得到一定安慰,表示有一定程度的接受,感到体现了地勘单位的劳动价值)。

(二)大量的小铁矿出让探矿权,实为“以采代探”形成群采

小铁矿拍卖探矿权,实为采矿,形成群采之势。2005年2月,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受省厅委托,举办第二次拍卖会,共拍卖10宗探矿权,获出让金5420万元,矿区位于繁峙、代县、河曲、神池和五台等县,9宗为铁矿,1宗为高岭土,共31.32平方千米,其中,代县磨坊乡磨窝北铁矿普查项目,2.99平方千米,拍得1100万元。这次拍卖会规模较大,共有158个单位600人参加竞拍。

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出让“两权”收益近1.9亿元。该市有偿出让的勘查项目主要是铁矿。区内鞍山式铁矿资源并不丰富,而且点多面广,矿体呈透镜状,品位不均,剥采比大。由于铁矿石价格上扬(1吨铁矿石卖价420~430元),市场容量很大,温州、唐山、北京和东北的民营业主竞相投资。一个1平方公里多的面积出让价156~179万元。这些民营业主竞得探矿权后,聘请地质队的技术人员(也有退休人员)指导,“编”一个报告,即进行采矿。市国土资源局主管矿政的领导认为这种铁矿,在取得探矿权后半年就可以转为采矿权或者直接转为采矿权。灵丘县现有采铁矿企业10个,正上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探、转、采的企业24个,探矿企业16个,还有史庄铁矿等7个矿区内44处采矿权已上报申请出让。据介绍,天镇县政府鼓动放羊倌上山找铁矿,发现线索后,报告政府,政府据此就拍卖探矿权。这样的做法,政府、业主和勘查人员都“满意”,首先是政府部门获得了利益(据介绍拍卖探矿权价款70%留市县政府,30%上交省),业主快速发财,乱挖滥采,还不承担复垦和环境治理之责。地质人员“纸上谈兵”,不搞实际勘查工作而是利用一些旧资料编报告,搞创收。资源开发的可行性及合理规划,开采后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等问题谁去顾及?只顾及眼前利益所造成的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

(三)国有地勘单位在竞争的探矿权市场中处于劣势

省政府决定探矿权、采矿权全部采用“招、拍、挂”方式运作,包括“空白地”。但是国有地勘单位由于经济实力差,在探矿权市场竞争中常处于弱势,这也是地勘单位与主管部门之间经常产生认识上的矛盾。实行探矿权“价款”按采矿权“价款”计算后,国有地勘单位更没有资金实力。

省地勘局未能从申请审批方式获得新的探矿权,局属各单位现拥有的探矿权67个,其中10个是在外省获得的。2001年以来共转让探矿权5个,收入949万元。目前该局占有的探矿权,不少是多年前占有的存量,实际投入很少,有的以少量投入维持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使探矿权延续、保留。如果严格按法律、行政法规检查,将有不少探矿权被注销。

省煤田地质局目前也不拥有探矿权,国家出资的各种项目探矿权都在省国土资源厅,且该局也属地化了,这样影响了该局申报中央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前提是申报单位必须拥有探矿权),也影响了地勘单位到“空白区”、勘查远景区找矿的积极性。

由于冶勘三局未属地化,其探矿权获取主要在国土资源部,较属地化单位要好一些,只要拿到项目,矿业权就在自己手中,收费又低,省国土资源厅对此也有意见。

目前由于探矿权“招、拍、挂”竞争的不公平性,申请探矿权需到项目所在地市签署意见,地方保护主义和各级行政权力的干预,已经造成一些负面影响,地勘单位由于其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所以有好的找矿线索和发现,也不愿登记新的探矿权。

国有地勘单位,一方面在探矿权招、拍、挂竞争中处于劣势,一方面手中已有的探矿权得不到保护。为了近期的生存把转让探矿权资产作为主要业绩之一,甚至有的省地勘局领导将探矿权运作作为一个“产业”对待。地勘单位内部经营体制、资金运作机制不改变,转让收益很快被吃掉。国有地勘单位占有若干个探矿权,受资金所限不能开展实际的勘查工作,既不符合法律要求,也影响自身发展。

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简况

(一)队伍基本情况

山西省有地勘单位72个,职工2万余人,形成以省地勘局、省煤田地质局、中国冶勘三局、地质建材山西总队等国有地勘单位的队伍为主导,地方化工、煤炭等国有矿山企业的勘探队伍,民营地勘单位为补充的地质勘查队伍格局。其中,中国冶勘三局及建材总队未属地化,属地化的地勘单位工作基本上是“各自为战”。省资源主管部门主要在矿业权上行使管理权。由于近几年矿产品市场旺盛带动了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的发育,社会资金大量涌入矿业市场,地勘单位地质勘查劳务和技术服务优势得到发挥,收入大幅增长(实际上大部分为“打工”收入,受政府和社会投入制约),带动了产业发展和收入增加,工作和生活条件也都得到较大的改善,较属地化时有较大发展。

(二)商业性矿产勘查

全省3个主要国有地勘单位自身直接投入商业性矿产勘查项目资金十分有限。据介绍,省地勘局一年投入仅500万元左右,大部分为中央、地方的财政、资源补偿费项目和市场项目收入;煤田地质局没有自己掌握的矿业权,其商业性勘查均为市场项目;冶勘三局情况稍好,因为主要来自中央项目,探矿权在自己手中,但其市场项目收入也逐年增长。

省地勘局2004年商业性矿产勘查项目总投入近1亿元,其中社会资金占80%以上。位于大同市的217队在1996~1999年最困难的时期,矿产勘查年投入仅70~80万元,1999年没有矿产勘查项目,2004年完成矿产勘查1000万元。

省煤田地质局,截至2004年共有中央财政项目7个,投资918万元,占矿产勘查投入的2.6%;地方财政项目15个,投资1679万元,占矿产勘查投入的4.8%;对外承揽社会资金项目32549万元,占矿产勘查投入的92.6%。全局开动钻机100台,历史上少有。

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三局,2004年全局总收入1.35亿元,矿产勘查投入3050万元,预计2005年达5000万元。2005年预计商业性地勘市场项目收入将达总收入60%。

(三)队伍结构调整

地勘单位队伍结构调整情况差异较大:

煤田地质局基本无明显进展。

冶勘三局,队伍结构与产业结构调整起步于1994年,现已基本实现产业优化,主副分离,内部事、企管理分离。设立一院(地质勘查院)4公司(岩土、矿业、地信、物业)管理架构,为企业化经营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地勘局根据自身特点实施改革,以地域为单元开始实施队伍及产业结构调整并取得良好效果,如山西省地勘局在晋中原有4个地勘单位,即:原215队,支柱产业主要是地质矿产勘查;原216队则是地质矿产勘查与矿业开发并重;原区域地质调查队主要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原三勘院从事水井施工、环境监测、灾害评估、工勘施工等产业。为适应新的形势,推进地勘单位深化改革,将分散资源重组集约规模,局决定将同一地区4单位实施合并,重组成山西地勘局第三勘查院,并取得良好效果。

一是合并前各单位基本情况,见表2。

表2 1999年各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是合并重组后三勘院的运作情况。

截至2004年底,共有在职职工1423人,离退休职工1129人;在职人员中各类技术人员489人,其中,教授级高工5人,高级职称88人,中级职称204人,初级职称192人。下设科室(部门)15个,二级经营单位16个,物业服务部门2个。拥有固定资产净值3273.07万元,其中经营性资产1668.10万元。各类仪器设备905台(套)。主要从事地质矿产评价、地质灾害调查与防治、石油勘探、水井施工等产业。拥有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施工类甲级、水井施工甲级、测绘甲级、对外经营及劳务输出等资质,并通过了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合并重组5年来,完成的主要经济指标,见表3。

表3 2000~2004年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 单位:万元

重组后,新的三勘院不断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努力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大力调整产业结构,着力改善基地环境,实现了原来各个单位间的优势互补。具体做法如下:

1以转换经营机制为切入点,进一步放开搞活二级经营单位

合并重组之初,对二级经营单位进行了重新梳理划分,本着宏观管得住、微观放得开的原则,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在具体操作中,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四自”运行模式。将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与三勘院彻底划开,实行费用独立核算,用下达指标任务与深化分配制度相结合,进一步下放权力与加大检查考核力度相统一的办法来进行约束,同时,根据二级单位性质的不同又分为自主经营、补贴经营、委托经营3种类型来动作。

2.进一步调整产业经济结构

合并重组5年来,三勘院将产业结构调整列入每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立了“做强地质勘查、做大矿业开发、做活工勘施工、做实多种经营”的产业发展思路。一是依靠科技进步和优良技术装备,紧紧抓住山西建设新型能源基地的契机,不断加大地质勘查业的市场开拓力度。二是坚持改造挖潜相结合,将工勘施工的触角不断向相关领域进行延伸,逐步形成了工程设计、勘察、施工、检测、监理与咨询服务一体化的优势格局。三是根据市场和资源条件,实施矿业开发。四是不断提升水工环产业的技术含量,实现以技术带效益,以实力促发展的良性循环。五是充分发挥基地优势。目前,三勘院已形成了矿业开发为主,地质勘查与基础施工为两翼,水井施工、油井施工、工程勘察、灾害评估与治理、实验测试并举,机械修配、物资供应、医药卫生等多种经营为辅的相互支撑、相互协调、相互弥补的优势产业格局。

3.着力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

随着效益的逐年增长,职工人均收入也呈逐年递增趋势,在职职工人均收入由2000年的5189元增长为2004年的13976元。与此同时,院想方设法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逐年加大,使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四、有关问题的探讨和建议

(一)探矿权有偿取得和管理中有关问题的探讨和建议

新形势下探矿权有偿取得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的新问题,涉及到法律、体制和制度的建设。

1.要制止炒买炒卖探矿权

随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相关法规的实施,以及矿产资源供求关系的紧张,矿产品价格不断上涨,迎来了矿产资源的投资开发热的形势,想方设法从探矿权、采矿权市场运作中获取高额利益,而不顾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宏观约束,使国有资源性资产不合理使用甚至流失的情况已经出现,如不加以制止、纠正,矿产资源不能可持续开发利用。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提出政府要“掌控资源”,政府全面控制探矿权、采矿权;有的提出所有探矿权出让都要“招、拍、挂”,探矿权人可以依法转让的项目,也要由政府主要部门“招、拍、挂”;有的不按矿业权管理的事权划分,委托市县“招、拍、挂”,发现了违规现象和炒作行为,开始叫停;有的提出探矿权价款按采矿权价款计算,使“以采代探”合法化;政府拍卖铁矿探矿权,一个县卖好几十个,矿老板以低价取得探矿权进行采矿,政府获得高额收益,矿老板掠夺式开采,并不顾及资源合理利用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凡此种种,其深层的原因是利益驱动。值得思考研究的问题,一是政府对矿产资源管理目的是“掌控资源”大量拍卖探矿权获取经济利益,还是进行宏观调整,依法管理、搞好服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方政府卖了,收益如何分配和管理,如何体现国家所有权;二是探矿阶段按采矿出让探讨权,探矿阶段是高风险的工作,资源储量具有不确定性,即使煤矿的地质条件在山西相对稳定,不同的勘查阶段,其风险性也是不一样的。如果勘查程度已较高的项目,是否可以直接出让采矿权,这一规定是否使“以采代探”成为合法化;三是探矿对投资者来说是资金投入阶段,一个投资者尚未探明资源储量,先向政府预交大量的资源费用,是否合理;四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出资的勘查项目,某地勘单位竞得了项目,但是不能获得探矿权,这个探矿权放在政府主管部门的一个机构或其直属事业单位,那么这一项目谁能够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呢?还是只要权益不承担义务。地勘单位没有获得探矿权,还要先交探矿权“价款”合理吗?

2.要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及管理行为

国土资源部应总结《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市场运作情况。大同市国土资源局领导认为,探矿权一律采用“招、拍、挂”的政策应予探讨。要总结经验,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对其中重大问题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实施。这些问题包括: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下,如何规范矿业权管理行为;矿业权有偿出让的管理权限(避免越权,随意放权);矿业权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矿业权出让“价款”的确定及评估;矿业权有偿出让收益的处置和使用原则(保护国有资源性资产的合理使用,避免流失);如何进一步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等。

要理顺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事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国土资发[2002]6号)决定,从2002年1月21日起,除国家计划勘查项目、省计划勘查项目和国有地勘单位使用国拨地勘费的勘查项目外,其他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的项目,探矿权申请人需持《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先向勘查区块范围所在地县、市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同意后,再向厅申请。但国有地勘单位认为这样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和不平等竞争,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阻碍了勘查工作的发展。现在有些县成立了资源配置委员会,县长是主任,批项目书记点头才算数。无论新申请项目,遇到找矿前景好的项目,就要招、拍、挂,而具有较高资质,掌握大量资料信息的国有地勘单位不仅争不到探矿权,原有的探矿权将丢掉,连前期成果也保不住。

各级矿政管理应加强网络建设,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有关事项的审核、查证、查寻,相对人只需报有权限的一级管理机关办理,需要上下级协调的应由管理机关通过内部程序解决,不需要相关人往返于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之间。

Ⅶ 边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料需要哪些表格

边坡地质灾抄害治理工程施工资料需要的袭表格:
1、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
2、工程测量成果报审单
3、工程测量记录
4、进场设备报审表
5、进场材料检验报审单
6、工程主材报审汇总表
7、单位工程开工申请书
8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书
9、工程复工申请书
10、工程事故报告单
11、工程变更申请报告
12、合同工程项目延长工期申报表
13、工程索赔申报表
14、施工现场会签单
15、施工影响签证表
16、工程测量交桩签证单
17、监理通知书回复单

Ⅷ 请问办理水泥制品厂要什么手续

办理水泥制品厂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

办理流程:

第一步: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第二步: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第三步: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8)地质灾害勘查资质变更申请表扩展阅读:

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2、退、离休人员应持退、离休证,提前退休凭单位退休证明;

3、辞退职(包括留职停薪)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证明;

4、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5、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村)证明。上述人员登记时须持身份证,外地人员还须持有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证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18周岁以上,50周 岁以下)。

(三)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四)经营场地证明:

1、自有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产权人把此房作为经营用房的证明;

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3、经营场地租用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

4、经营场地在路边弄口,应递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门的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批准件;

(五)申请从事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提交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六)聘用从业人员的,应提交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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