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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地质灾害调查分类标准

发布时间: 2021-03-01 17:21:01

中国地质灾害危险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地质灾害危险等级划分标准进行地质灾害危险等级判定。即根据灾情大小或险情大小进行地质灾害危险等级评判。

② 地质灾害类型及划分

灵台县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属黄土高原沟壑区。沟壑纵横,梁峁相间,川塬山丘交错,地形切割强烈,表层覆盖着厚度巨大的第四纪黄土层,黄土本身具有软弱性及湿陷性,加上黄土特有的垂直节理裂隙发育的特性,为地质灾害的发育创造了有利条件。独特的地形地貌条件,复杂的地质环境条件,决定了该地区是地质灾害比较严重的地区。黄土层下面为白垩系泾川组基岩,岩性主要为砂质泥岩、泥质砂岩或者两者互层,风化十分严重,局部节理裂隙相当发育,岩石强度较低,稳定性较差。黄土与基岩的接触面是软弱易滑带,控制了滑坡灾害的形成。

灵台县主要地质灾害有滑坡、崩塌、泥石流、不稳定斜坡等,多发生在人口密集和人类社会、经济、工程活动集中的乡镇,对居民区、公路、水库、学校等构成了威胁,直接影响到人民生命安全和经济发展。

本次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遥感解译340个点,野外核实306个点,占解译总数的90%。全县实地调查滑坡285处、崩塌29处、泥石流9处、不稳定斜坡73处,合计396处(图3-1)。其中灾害点和灾害隐患点滑坡1两处、崩塌20处、泥石流4处、不稳定斜坡73处,合计109处(表3-1)。

表3-1 灵台县地质灾害及不良地质现象调查点统计表

图3-10 不稳定斜坡灾害稳定性比例饼图

图3-11 不稳定斜坡灾害诱发因素比例饼图

(四)泥石流

县域内泥石流不发育,仅在中台镇坷台村坷台组涧子沟、城关村西沟、城关村东沟、独店乡白峪村多家庄组闲子沟发育共计4处泥石流灾害点。其共同特征是沟源上部有较厚的黄土覆盖,黄土节理裂隙发育,表层风化严重,物源比较充足;泥石流沟侵蚀强烈,冲刷深度较大,侵蚀沟在各种外力作用下,产生严重的垮塌、坍方,以及水流片蚀、溶蚀作用等产生的松散物质堵于沟槽,遇到暴雨洪水便可能形成泥石流。这类小型沟谷的集水面积小,沟源近,流程短,可供给泥石流的物质和水量都有限,规模不大。

泥石流类型,按照物质组成划分4条为泥流;按照流体性质划分1条为粘性泥石流3条为稀性泥石流;按照发育阶段划分4条为旺盛期泥石流;按照规模划分1条为小型泥石流3条为中型泥石流。

③ 地质灾害的分级标准

按危害程度复和规模制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④ 常见的地质灾害有哪几种地质灾害分级标准是什么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地质作用引起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灾害。常见的地质灾害主专要有滑坡、崩塌属、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可分为自然地质灾害和人为地质灾害,按灾害伤亡人数或经济损失程度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4个等级。

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⑤ 土地调查应当采用土地分类国家标准

【问题】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中规定,土地调查应当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我国土地分类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标准,不同的管理部门对土地资源管理的分类标准也不一样。

问:我国土地分类经过哪些变化?为什么这次规定采用土地分类国家标准?

【分析】

《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统一的技术规程和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作的调查基础图件。”这是我国在行政法规中首次规定了土地调查应当采用的土地分类标准。

土地分类是指在研究分析土地的特点及他们之间的相同性和差异性的基础上划分土地类型。土地分类对于科学利用和管理土地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土地分类体系有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1984年9月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了土地利用现状及含义,主要内容是规定全国土地利用现状采用两级分类,统一编码排列。其中一级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8类,在一级分类项下又划分46个二级类,当时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应用的是该土地分类体系。

为满足城镇地籍调查的需要,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89年颁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全国城镇土地采用两级分类,城镇土地分为商业金融业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市政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用地、特殊用地,水域用地,农用地,其他用地10个一级类,在一级类基础上又划分24个二级类。《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全国城镇土地分类适用于城镇地籍调查及村庄地籍调查。

十多年的调查和成果应用证明,上述两个土地分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基本满足了当时土地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建设用地需求日益加大;另一方面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对土地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这些都对土地分类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对现行土地分类体系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和法律的规定以及全国土地统一管理的需要。为此,在研究、分析上述两个土地分类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8月21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试行 <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制定了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体系,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全国土地分类》(试行)采用三级分类体系,一级类分3个,即《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二级类在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原城市土地分类一级类基础上分为15个;三级类在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原城市土地分类的二级地类基础上通过调整、归并、增设分为71个。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经过几年的试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统一了土地分类,为土地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也要认识到,一方面,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土地利用分类标准有待进一步充实、完善;另一方面,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亟须由行业标准提升为国家标准,建立各部门统一遵循的具有权威性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为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科学划分土地利用类型,明确土地利用各类型含义,统一土地调查、统计分类标准,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8月10日发布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国家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确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严格按照管理需要和分类学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类型进行归纳和划分。 一是区分 “类型”和“区域”,按照类型的唯一性进行划分,不依“区域”确定“类型”;二是按照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四个主要指标进行分类,一级类主要按土地用途,二级类按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进行续分,所采用的指标具有唯一性;三是体现城乡一体化原则,按照统一的指标,城乡土地同时划分,实现了土地分类的“全覆盖”。这个分类系统既能与各部门使用的分类相衔接,又满足当前和今后需要,为土地管理和调控提供基本信息,还可根据管理和应用需要进行续分。需要指出的是,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附录中,将现行分类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进行对照,使本分类系统能够与以往的土地分类进行有效衔接,不至于造成土地管理中土地基本信息“断档”。

《条例》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作为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分类标准,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长期以来,由于部门职责的划分,我国土地资源除由专门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外,事实上其他部门也对土地资源进行管理,如耕地、草地、林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城市建设用地等归农业、林业、水利、建设等行政部门管理。这些部门在管理过程中,根据需要也制定了一套适合本部门的管理标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我国土地资源分类标准不统一问题。标准的不统一,直接导致各类用地的统一数据差异很大。例如,关于全国草地的实际面积,两个部门的统计数据相差20亿亩;关于林地的面积,两个部门的统计数据竟然相差7亿亩。土地资源基础数据数出多门、口径不一、数据矛盾,对于国土资源规范化管理和国家宏观管理科学决策带来了不利影响。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很难保证土地数据的客观、真实、准确。鉴于上述情况,《条例》规定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根据这一规定,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今后的日常变更调查均应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条例》将国家标准纳入行政法规,为建立权威的土地调查数据规范体系,合理确定土地分类,保证土地调查质量和数据真实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⑥  地质灾害危险性与建设用地适宜性的分级问题

国土资发〔1999〕392号《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的附件《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规定,建设用地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划分为大、中等、小三级,并确定以地质灾害稳定状态、危害对象和损失情况为评估三要素。这只是一个原则的规定,并未具体确定指标体系。西气东输管道工程是一项规模巨大的线型工程,沿线地质灾害有十余种,它们对管线工程的施工和正常运营可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为此,针对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制定了《西气东输管道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见附件);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划分,对不同灾种参照了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文献资料,规定了按严重(危险性大)、中等(危险性中等)、轻微(危险性小)三级划分的定量指标体系。

各省(自治区)评估时一般都是按上述规定划分建设用地危险性等级的。若同一地段内有两种以上地质灾害叠加分布时,则按“就大不就小”的原则,以某危险性最大级别的灾种作为该地段的危险性等级。

需要指出的是:有的省(自治区)因累积资料和本次评估工作条件限制等种种原因,有些灾种定量指标不可能确切地获取,而是采用经验类比方法评估的。例如,对滑坡稳定性评价,其定量指标稳定性系数K,是需要通过详细的勘探、测试工作获取有关参数后才能计算确定的。若无以往专门勘察资料的话,在本次评估工作期间,计算参数就难以求得。所以,我们采用了经验类比的方法,根据该滑坡体影响稳定性的因素以及变形破坏的现状,作稳定性的趋势预测。

经综合评估,分段划分出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后,相应的建设用地适宜性等级也随之可以划分出来。土地适宜性等级亦划分为适宜、基本适宜和适宜性差三级。一般的情况是: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和中等的地段,则土地适宜性为适宜和基本适宜;地质灾害危险性大的地段土地适宜性差。

⑦ 附件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

2.达到统计标准的地质灾害灾情报告表(表一)

3.地质灾害灾情统计汇总表(表二)

4.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实例报告表(表三)

5.地质灾害成功预报统计汇总表(表四)

二○○六年八月二日

附件 1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标准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作如下界定。

1.灾情

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2.险情

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

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

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⑧ 有申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分级分类标准吗

你说了那么多没有说到点子上,看来你是一个外行,你所说的是专申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资属质,只有资质的才能进行评估这项业务。
至于你所说的那些技术人员的问题,你可以具体了解一下,没有按照要求的那么多的技术人员,可以采用外聘的方法来补充。但是,你最起码的要有人员能够做这些事情,当然也可以承包后请人做。最关键的不是填写那些数字的问题,最关键的在于你的申请会不会被批准,需要做一些工作的。我只能告诉你这么多,努力吧,希望你能够申办成功。

⑨ 中国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划分标准它与地质灾害风险性的关系

①中国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危险性等级划分标准进行危险性评判。
②风险性是概率。地质灾害风险性是指地质灾害发生不同危险等级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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