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牡丹皮是
❶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证明商标有什么区别
从定义上说,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种商品来源于一成员方地域内或此地理内的一地区,专并且该产品的特属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存在关联的标志。地理标志与证明商标有很多相同之处,但两者实际上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我国现行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采取的是“商标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的模式。在我国,目前共有三个行政部门对地理标志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通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进行法律注册和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农业部以登记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和管理。其中,由于商标局是以商标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注册,其法律地位较为稳定并具有排他性,所以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更加有力。
❷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什么区别和关系一个是质检一个是工商,搞不懂哦。
一、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的相同点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是属于同一概念的,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一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
原产地证明商标是将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制度中,在《商标法》之下加以保护的一种类型,即: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类中的一类,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是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有效方式,可以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并不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理论上认为,该名称因在该使用中产生了“第二含义”,即人们由地名联想到的不仅是一个地方而是该地方出产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榨菜)、郫县(豆瓣)等。原产地证明商标强调的是该地域特定的(地理人文)环境,以及该环境对商品品质特征的本质影响。
在TRIPS协定中,原产地名称被地理标志所代替,该协定第三节第22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家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将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与巴黎公约、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定义进行对比可以清楚地看出,TRIPS协定是在原产地名称的基础上来界定地理标志的,二者内涵相同。
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域产品(标志)其特性、功用、作用都是相同的。首先,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域产品(标志)其特性都是标明商品(产品)来源的某一地区,本质上都是个地域标志。其次,地理标志和原产地产品(标志)其功用都是标示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并且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属性)所决定,都是商品(产品)的品质标志。第三,无论是地理标志或者是原产地产品(标志)其作用都是区别商品(产品)来源,以实施对特定地域产品的特殊保护,目的是确保这些商品或产品的特定品质,促进和发展传统特色产业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尽管名称叫法不一致,其内涵和实质是一回事。地理标志保护与原产地产品保护都是对产自特定区域,特定品质产品的保护。
.二、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的区别
“在国际上,只有驰名商标和证明商标才能得到特别保护。”我国的《商标法》已与WTO规则接轨,因此证明商标就成了特色农产品、工艺品走向国际的通行证和护身符。
(1)法律效力不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原产地域产品名称保护所依据的国家质检总局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个规定是部门规章。因而两者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不相同。
(2)申请主体不同。证明商标的申请主体是指符合相关规定的国内法人、事业单位,也包括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而原产地域产品名称保护的申请主体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则为地方的质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成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简称“申报机构”),是比较纯粹的一种管理组织。因此,证明商标的主体是“市场化”的,更能体现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与国际的接轨,体现了“对等原则”,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3)执法机关不同。根据《商标法》规定,证明商标的执法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原产地保护的执法机关是各级技术监督部门。
(4)标志形式不同。“证明商标”像普通商标一样,是一种标志,不同的证明商标具有不同的图形和文字的个性特征,没有固定的、统一的标志,而“原产地域产品”则通过固定统一的标志,实现公众对此的识别即,所有的原产地产品使用国家质检局确定“原产地域产品标记”所有商品千遍一律。
(5)受保护的区域范围不同。目前在加入WTO的100多个国家中,除法国等20多个国家实行的是对原产地域名称单独立法保护的外,英国、美国、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等绝大多数与我国贸易关系比较密切的发达国家都是通过商标法律、以证明商标的形式来保护的。证明商标在国际上受保护的范围比原产地名称保护的范围要大得多。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6)品牌提升不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如果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可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进一步提升品牌形象,增强消费者的忠诚度和青睐度,加大证明商标的保护力度,许可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的企业使用。进而促进品牌效应,使生产经营者获取更大效益,原产地名称只有通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核准后才能实现。
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即文中的原产地域产品
❸ 什么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别的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
❹ 关于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设计者的权益
(1)独占使用权
商标一经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商标专用(zhuanyong)权人即享有在一定范围内对其注册商标完全的独占使用权。所谓独占使用权,就是指他人未
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者与该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否则,即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2)许可使用权
商标专用权人可以将他的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并因此而获得报酬。根据许可人(商标专用权人)与被许可人(商标使用人)签订的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专用权人
可以保留自己对商标的使用权,也可以放弃使用权,由被许可方独占使用或者多人同时使用商标。无论是商标专用权人保留或者是放弃使用权,还是商标许可合同的
被许可方独占使用,或者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多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的所有权人仍然属于原来的商标注册人,在商标许可使用条件下,仅仅是商标的使用权发生转
移,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
(3)商标转让权
转让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专用权人根据《商标法》规定的程序有偿地将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商标专用权转让后,原商标注册人,即商标专用权人则丧
失对于注册商标的一切权利,商标所有权转移给新的商标专用权人,注册商标本身没有发生变化,而注册商标的所有者发生了变化。
(4)续展权
商标续展权是指商标所有权人向商标局申请延长商标保护期限的权利。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如果商标专用权人希望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继续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届满前申请续展。
❺ 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的知识请大侠们说明一下,感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组成的某一组织的商标。集体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务。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因此其注册、使用及管理需制订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❻ 关于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设计者的权益
××××××协会(机构)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参考样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 (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维护和提高“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 ”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 (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是“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 (地理标志注册人)审核批准。 第二章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范围具体到乡镇及村,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 及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 。 第六条 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特定品质(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 第七条 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在种、养殖及加工制造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 “ ”(地理标志注册人)递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 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 (地理标志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符合“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 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地理标志注册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 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 天内向 (地理标志注册人)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2、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 (地理标志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5、其他权利(由地理标志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十五条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 (地理标志注册人)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3、“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4、其他义务(由地理标志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五章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是“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1、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3、负责对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对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5、维护“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6、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7、对违反本规则的经营者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地理标志注册人)与“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双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八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为保证“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 (地理标志注册人)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未经 (地理标志注册人)许可,擅自在 本申请包括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 (地理标志注册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❼ 什么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回地点的标志。该产答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它可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基本特征有三点:
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
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
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由以上定义我们不难看出,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属于较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接近原产地名称。
❽ 中国大豆有国家地理证明商标的是哪个县生产的
中国大豆有国家地理证明商标的是(克山)县生产的——克山大豆
克山县专素有“北国粮仓”、“属大豆之乡”之称。克山大豆获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克山大豆为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克山县位于黑龙江省西部、齐齐哈尔地区东北部。克山幅员约3320平方公里,有耕地面积约302万亩。克山物化天宝,土质肥沃,农业优势得天独厚,是全国重点商品粮基地县、大豆出口基地县和马铃薯基地县,素有“北国粮仓”、“大豆之乡”之称。
黑龙江克山县绿色食品协会申报的“克山大豆”通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查和组织专家评审,实施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2012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克山大豆”荣获中国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讷河市大豆生产有着悠久的历史,无论环境条件、市场形势怎样变化,大豆生产都居高不下。从1980年到2010年,随着大豆品种的不断更新,栽培新技术的相继普及和综合增产措施的集成应用,大豆产量稳步提高。在这30年间,有15年大豆平均亩产突破150公斤,15年平均亩产达到183.3公斤,比70-80年代亩增产54.4%。
2012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讷河大豆”荣获中国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❾ 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的知识请大侠们说明
是一个地方的特殊商品,体现地理性,例如金华的火腿,我们这地方的菜心之类的当地有特点的商品,然后被国家评选上。打字不易,求采纳!
❿ 什么样的资质才可以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认证
地理标志商标是一种商品名片,表示该商品是某一地区的自然人文等因素影响产生的。它的质量,特征等标志都跟这一地区有关,是一种证明,用来作为特色产品的通行证,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充分利用自然和人文资源,保护地理遗产和特色产品,促进行业和经济的发展。要取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资质,需要证明某商品的特性与它的产地息息相关,受当地特定环境影响产生,才能申请认证。无形产权的商标认证,能够让消费者有效识别商品产地和质量,具有双重的作用。
国家地理标志能够有效保护商品的专有权,不仅为产家提供了宣传,也为消费者带来了参考。它的作用很明显,申请国家地理标志要提前做好一系列准备,准备好注册的一系列材料,可以找代理公司委托代理。申请的时候要做好一系列的检测,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和质量检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