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人文地理
⑴ 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
法规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调查条例
土地登记办法
退耕还林条例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土地证书印制管理办法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国家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法律适用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政策类: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意见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土地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⑵ 农村土地流转的三个维度
土地问题是农民最大的民生问题,涉及到农民最核心的利益。土地使用权流转,本质上就是农民土地权利和利益的大调整。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其根本立足点就是要充分保障农民权益,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能漠视农民的存在以及他们的利益诉求,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一是要最大限度保障农民权益。土地流转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依法保障农民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二是要最大限度尊重农民意愿。30多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基本遵循就是农民自愿。把土地流转的选择权真正交给农民,真正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能以任何理由搞强迫命令、一刀切。对违背农民意愿的土地流转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和纠正。三是要最大限度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土地流转是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土地是否流转、形式如何选择、价位如何确定,均应由农民根据市场变化“私人订制”,要切实发挥好市场的作用。
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是当下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最基本的目标维度。一是要坚决落实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发展和大力支持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二是要建立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机构,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土地供需信息网络平台,畅通土地流转信息渠道,即使那些农业劳动力转移进城农户和耕种有困难的家庭能够及时找到土地流转出路,又能让想扩大经营的种植大户、企业能及时找到有土地流转意向的对象;既可避免耕地抛荒,又能获得更多的流转收益。三是要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建立严格准入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工商企业禁止租赁和经营农地,设立土地流转底线,禁止租赁农地“非农化”,禁止租赁耕地“非粮化”,以确保粮食安全。
土地制度改革是农村各项改革的关键和核心。因土地流转而引发的土地纠纷也是地方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最头痛的问题,一旦处理失当,就会激发矛盾,影响农村稳定。推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必须站在维护农村的高度科学考虑。一是要科学立法,创新农村法治体制,建立健全符合农村长远利益和农民现实需要的集体资产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规范权利义务,确保农村土地流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守住防止集体资产被侵蚀的红线,保住防止农民利益受损的底线。二是要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的科学化管理,推动土地流转交易按合同公开、公正、规范运行,严肃处理土地流转中侵害农民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同时,也要尽力避免种养大户、农业投资企业在土地流转中的政策风险、法律风险。三是要科学确定土地流转规模。农村土地流转规模要科学考虑新型城镇化进程,科学考虑劳动力转移规模,科学考虑农业科学技术进步水平,科学考虑农民管理水平,科学考虑农民接受程度,切不可人为设置经营规模指标,片面求快、求大,从而从源头上减少土地流转的社会风险,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⑶ 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主要有哪几种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版或者其他权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五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由上可知,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主要有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等。关于各种流转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也作了详细解释。
⑷ 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主要有哪几种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五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由上可知,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主要有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等。关于各种流转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也作了详细解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⑸ 农村土地流转需要考虑哪几个度
土地流转中要特别注意因地制宜,尤其要防止出现一味追求规模越大越好的误区。要支持各地根据资源禀赋、农业传统、现代化水平,合理确定土地经营的适宜规模,防止一刀切。
第一个,是把握土地经营规模的“度”。
中央文件明确提出土地经营要“规模适度”,因此,全国各地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寻找到这个“适度”的具体坐标。这是因为,由于我国的耕地、水资源和人口的分布存在着巨大差异,为此,土地流转中要特别注意因地制宜,尤其要防止出现一味追求规模越大越好的误区。要支持各地根据资源禀赋、农业传统、现代化水平,合理确定土地经营的适宜规模,防止一刀切。从世界农业经营模式来看,地广人稀的北美农场规模较大,欧洲以中型农场为主,而人多地少的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以小型农场为主。出于如此的考虑,土地经营可以根据各地各种资源禀赋状况,采取小、中、大三种规模形式。例如,在中心城市周边的农场应以小规模为主,人多地广的农业区应以中型农场为主,而在地广人稀的粮食主产区可以大型农场为主。
第二个,是把握土地流转租期的“度”。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未来发展看,我国农村变化的速度将会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也会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流转的租期时间越长,不可知、不可控的因素也将越多。因此,总体上来讲,目前土地流转的租期时间不宜设定得过长,尤其是在人多地少的发达地区,一般开始阶段可以3-5年的短期租约为主,逐渐向10-20年的中期租约过渡,在弃耕比例较高的边远地区,可以允许30年左右的长期租约,但也要控制在适当比例内。
第三个,是把握土地流转规范的“度”。
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制定好发展规划和操作规则,可以避免行政推动。总体上来讲,要坚持引导而不强迫,支持而不包办,更不能定任务、下指标、搞翻拍,一哄而上。同时,要对土地流转方式进行必要的规范,例如,有的地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统一格式的土地流转授权委托书,再由村委会与土地经营者签订统一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在土地流转之后,要注重不同经营主体扶持政策的协调。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应兼顾平衡,避免厚此薄彼。此外,还要建立相应的考核退出机制。对一定时期内考核不合格的;将经营土地转包、转租的;故意拒交、拖欠土地流转费的,应该取消其土地经营者资格。
第四个,是把握外部因素介入的“度”。
外部因素的介入,主要是指行政力量和社会资本的介入。在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需要改变农村传统的自然经济模式,需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当然也需要行政力量和社会资本的外部介入,但是,这种外部介入需要把握好一个“度”。从实践角度来看,行政力量的介入,主要是要推动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社会资本的介入,主要是要推动农业的集约化程度。但二者介入的“度”,都必须充分尊重农业发展的规律,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尤其要确保在农民自愿以及可接受的范围内,以不发生强拆强迁和群体性事件为限。
第五个,是把握农田种植品种限制的“度”。
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实现了土地流转之后,由于新土地经营者的利益驱动,将有可能导致农田的种植品种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总体上的情况,收益比较低的粮食种植面积可能会进一步缩减,收益比较高的蔬菜瓜果和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将有可能不断扩大,还会有一部分农田可能被改为经济性林木种植。对于这种可能出现的新情况,需要在宏观层面上把握好种植品种结构调整的尺度,对农田流转以后的种植品种予以一定的要求或者限制,当然,既要考虑农田经营者的经济利益,也要确保粮食和农产品供应的安全。对长周期经济作物和林木种植,应该有明确的发展规划或者予以非常严格的限制。
第六个,是把握农田产出和修养比例的“度”。
我国连续十几年的粮食增产,对保障我国的粮食供应和安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农田地力下降的问题,也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目前,我国农田特别是大中城市周边的农田,普遍急需得到一定程度的治理和修养,以提高这些地区的农田地力。可以设想,一旦快速实现大比例土地流转集中,承包方将可能不遗余力地加强对土地的使用和榨取以获得更多的收益。为此,应对不同地区农田流转设定不同的底限,在大中城市周边,应设立农田轮换修养制度;在一般地区,应实行农田定期修养制度。
第七个,是把握经营性土地占比的“度”。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尤其是集体经营性土地的外部介入方,主要看中的是农村土地可产生的经营性收益,一旦实现了土地流转,原先的农民宅基地和农村原有的集体经营性土地限制将可能被不断突破。例如,类似目前这种大规模的“小产权”房现象,如果控制不当将有可能遍地开花。为此,应该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农村的大前提下,对于大资本、大规模的土地承包商或服务商,应该实行非常严格的“进入前承诺”制度,并设定严苛的惩罚性规定。
第八个,是把握由土地流转引发的人口流动的“度”。
改革开放以来,巨量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为我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当前,一方面由于不断加剧的“城市病”以及特大型城市人口规模的控制,表明我国农村人口向城市单向流动的速度将逐渐减缓。另一方面一旦因土地流转速度过快、力度过大而引发人口流动的急剧变化,将有可能引发城乡社会秩序的急剧变化。为此,对进入土地流转市场的大资本、大公司,需要予以一定的农村人口安置责任限定。
⑹ 农村土地流转几种主要模式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签订流转合同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⑺ 董国强的发表论文
来1.社会保障队家庭人力资本数量自的影响机理(《西北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第一作者2.陕西省农村土地流转迟缓的供求影响因素与机制探析(《人文地理》2010第4期),第一作者3.物业税改革对住宅价格的影响机制(《宁夏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第一作者4.新时期高标准化人才流失的经济学分析(《西北大学高教发展研究》2009年第1期),独立5.试论如何推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西北大学高教发展研究》2008年第7期),独立6.新时期高校师资队伍建设面临几种关系的思考(《西北大学高教发展研究》2008年第3期),独立7.构建和谐校园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思考(《西北大学高教发展研究》2007年第6期),独立8.创新理念创新制度全面推进师德建设(《西北大学高教发展研究》2007年第1),第一作者
⑻ 农村土地如何流转,你真的懂吗
日前由农业部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印发。《规范》从交易主体、交易条件、交易品种等多个方面对土地流转市场运行提出了规范。
《规范》指出,4类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可以流转: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三)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
《规范》对流入方进场交易特别提出,集体在组织统一流转农户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经营权时,要有书面委托书;未发包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时,要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
《规范》指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
(三)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四)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规范》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依法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规范》要求, 流出方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身份证明;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个人)受托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
4.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5.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身份证明;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3.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具体承办人的身份证明;
3.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证明材料;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
5.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及作价依据、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6.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参照以上情形,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规范》要求, 流入方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流入申请(主要包括流入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等内容);
(三)流入土地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需提供农业经营能力等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有权批准机构准予流转交易的证明;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规范》要求,流出方和流入方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签署流转交易服务协议,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
⑼ 在农村,土地流转基本有这几种方式
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共有7种:
1、土地转包:指承包方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土地转包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转包无需经发包人许可,但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将承包地交由他人代耕的,由于代耕人通常是土地承包人的父母、兄弟或者其他亲戚朋友,请人代耕只是口头打个招呼,因此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2、土地转让。是指承包方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已在非农产业就业并有比较稳定收入的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地,一般采用这种转让方式,转让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才可进行转让。
3、土地出租。是指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将自己承包期内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土地转包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农户同其他集体所有制组织农户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4、土地互换。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都是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人人有份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微调。该种调整改变了原有的权利分配,涉及到承包义务的履行,因此,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5、土地入股。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以股份入股形式与他人共同生产,按股分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联合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该条有两个基本含义:第一,入股应在承包户之间进行,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工产的工商企业或者公司,也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投资成立农业经营公司。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入,是农户以入股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收益按照股份分配,而不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赚取经营回报的投资。
6、反租倒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面把农户的承包地反租过来,集中连成一片,给予农户适当的经济补偿,再把土地承包进行转租或发包给农户、个人或企业单位。
7、托管。是指承包方承包地委托农业服务组织或农户代为经营管理,托管双方签订协议,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托管期间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可以由承包方履行,也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由托管方履行。
⑽ 农村土地流转的意义有五点,你知道吗
农村土地流转,即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包括所有权流转和使用权流转。本文所指的是狭义上的专土地流转即农属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具体来说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好处:
第一,增加农民收入。农民的土地可以变成资本,无力耕种或离开农村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可以通过流转土地获得补偿,直接增加收入。
第二,提高土地利用率。解决“有田无人种”的土地抛荒问题,整合闲置的土地资源,实现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
第三,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利于部分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分离出来,从事其他行业,促使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既解决了农村闲置劳力就业又推进城镇化进城。
第四,推进了农业产业化进程。吸引更多元主体的资本进入农村,按照市场需求合理进行产业布局,同时有利于农村基础设施改善,为农业产业化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