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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中国地理标志农产品

发布时间: 2021-03-06 20:02:06

❶ 如何申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你好。第二章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第十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❷ 怎样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您好!可以读一下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http://kjs.aqsiq.gov.cn/dlbzcpbhwz/zcfg/flfgwx/200610/t20061023_1793.htm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❸ 在一定区域种了多少年的农产品可申报地理标志

何获理标志使用权

20029月15实施《华民共商标实施条例》规定理标志作证明商标注册其商品符合使用该理标志条件自、或者其组织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组织应允许理标志作集体商标注册其商品符合使用该理标志条件自、或者其组织要求参加该理标志作集体商标注册团体、协或者其组织该团体、协或者其组织应依据其章程接纳员
符合列条件单位向登记证书持申请使用农产品理标志:产经营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域范围;已取登记农产品相关产经营资质;能够严格按照规定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展产经营;具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理标志应按照产经营度与登记证书持签订农产品理标志使用协议协议载明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理标志使用哪些权利义务
农产品理标志使用享权利:产品及其包装使用产品理标志;使用登记产品理标志进行宣传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产品理标志使用应履行义务: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监督检查;保证理标志产品品质信誉;确规范使用产品理标志
仅供参考
也可以自己查下资料.

❹ 农产品地理标志应该在哪注册申请啊

呵呵来,你这可问对人了,源实际上我国这个农产品地理标志搞得很不好,本来应该是搞好的,我国这么大,特产这么多。国家也想搞好的,为此发过一个通知,让农业部和商标局联合起来,抓一下我国地理标志的问题,以提高我国农产品在世界上的竞争力,结果,经是好经,到实际办起来就坏了。农业部自己设计了个标识,然后自己登记地理标志,登记了的可以使用他们的哪个标识,这个中国化的“地理标志”在国内还是有点用的,不过它不是按巴黎公约的要求去做的,也没有进行分类审查,所以只能称为“中国式地理标志”。而商标局呢,是按国际要求去做的,商标局授权的地理标志才是国际上所称的“地理标志”。但是商标局人浮于事,没人专管这事,也没人去做宣传。这样的结果是,我国这些农产品地区,懂点商标的到商标局去申请地理标志,不懂的一问农业管理处,直接介绍给农业部去登记了。所以我国现在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形成两个东家,每家都有一点权力。因此如果想在中国登记地理标志,我建议还是两家都登记,都有点作用。牧品网上对此有专门介绍,想具体办理的话可以咨询他们。

❺ 如何写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书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填表单位:(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项目内容产品名称 英文名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界定保护范围的建议的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议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现行专有标准或技术规范 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信息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省级质检机构信息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填写说明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由申报机构填写,一式三份,报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管理机构,并以电子文本形式发送至总局地理标志管理机构。二、填写1. 产品名称2. 英文名称本栏目为可选项,根据产品市场使用的英文名称的实际状况填写。3. 申报单位及拟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1)以地域申报的,应填写按地域申请的申报机构(省、市、县)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地域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成立“县级申报领导小组”,跨县的成立“市级申报领导小组”,跨地市的成立“省级申报领导小组”。填写保护范围及产品所在地政府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正式文件名称及文号。(2)由出口企业申请的,应填写企业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政府授权出口企业作为申请主体的正式文件及文号。填写保护范围及产品所在地政府划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正式文件名称及文号。4.现行的本产品专用的标准或技术规范填写本产品专用的现行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名称及编号,如无标准可填写本产品专用的生产技术规范,不能用该类产品的通用标准代替。(例如,“金乡大蒜”,申报时应使用“金乡大蒜”的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而不能使用“大蒜”的通用标准。)5.产品属地质检机构 填写申产品属地质检机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6. 省级质检机构信息填写省级质检机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九年制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填表单位:(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项目内容产品名称 企业信息企业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质检机构信息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及产品情况简介 随附:1.由产地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出具申请人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2.有关产品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填报说明 1. 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需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并提供由产品所在地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出具申请人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和有关产品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2. 产品管理机构填写《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3. 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报省级质检机构审核。 请为我评分,谢谢

❻ 合作社怎么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一般需要经过如下步骤:

(1)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资质证明;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工作机构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

(2)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登记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规定条件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书面通知申请人。

(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可以组织实施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承担,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4)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在农民日报、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等公共媒体上对登记的产品名称、登记申请人、登记的地域范围和相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等内容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5)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并说明异议的具体内容和理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将异议情况转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后,组织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复审。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农业部做出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公告,同时公布登记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❼ 可以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主体

农产来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八条源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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