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检测
A. 多少国外地理标志在中国获得注册 质检
呵呵,你这可问对人了,实际上我国这个农产品地理标志搞得很不好,本来应该是版搞权好的,我国这么大,特产这么多。国家也想搞好的,为此发过一个通知,让农业部和商标局联合起来,抓一下我国地理标志的问题,以提高我国农产品在世界上的竞争力,结果,经是好经,到实际办起来就坏了。农业部自己设计了个标识,然后自己登记地理标志,登记了的可以使用他们的哪个标识,这个中国化的“地理标志”在国内还是有点用的,不过它不是按巴黎公约的要求去做的,也没有进行分类审查,所以只能称为“中国式地理标志”。而商标局呢,是按国际要求去做的,商标局授权的地理标志才是国际上所称的“地理标志”。但是商标局人浮于事,没人专管这事,也没人去做宣传。这样的结果是,我国这些农产品地区,懂点商标的到商标局去申请地理标志,不懂的一问农业管理处,直接介绍给农业部去登记了。所以我国现在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形成两个东家,每家都有一点权力。因此如果想在中国登记地理标志,我建议还是两家都登记,都有点作用。牧品中国上对此有专门介绍,想具体办理的话可以咨询他们
B. 全国哪个质监局在地理标志产品工作做的好
近年来,在质检总局大力支持下,根据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地方特色产业的要求,按照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相关规定积极申报,一批具有江苏地方
特色的产品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截至目前,扬州漆器、洞庭山碧螺春、南京云锦、阳澄湖大闸蟹、东海水晶、镇江香醋等40个产品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
护,另有4个产品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组织的技术审查待批准。自1999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实施以来,江苏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取得良好的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地理标志产品已发展为各个地区重要的特色产业集群,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建立标准体系,发挥标准化的技术支撑作用。江苏省将标准化作为保护和发扬地理标志产品传统特色的重要手段,所以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管理,江苏省从建立标准体系入手,有序开展、逐步推广。
首先,制定地理标志产品标准。根据GB
17924《地理标志产品通用技术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中的质量技术要求,在江苏省质监局的指导下,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牵头,组织保护区内相关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进行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研制,充分体现江苏地理标志产品的特色,发挥产业的优势,严把产品质量关,提升行
业门槛。江苏省地理标志产品运用标准化手段,通过制定标准牢牢掌控行业的话语权,为江苏特色产业发展谋求更高层次的发展空间。
其次,建立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全省各级质监部门,紧紧依托自身技术优势,指导企业从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原料辅料、工艺工序
要求、全程质量控制到产品质量要求、检验检测方法和包装、标志、贮存逐个环节,均制定或采用相应标准,从而建立起由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有机构成
的标准体系。
再次,贯彻实施地理标志产品标准。质监部门积极帮扶保护区内企业对照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要求,进行必要技术改造,完善各道工序工艺,实施规范化操作,标
准化管理,品牌化销售。切实将地理标志产品和生产要求细化到产前、产中和产后,为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推进传统产业发展,打下技术基础。
搭建保护工作平台,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管。全省各申报单位根据保护区范围,成立了以分管市(县、区)长为组长,由政府办公室、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
局、财政局、科技局、农业局、林业局、国土局、广电局、气象局、环保局、水利局等相关单位参加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申报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对申报产品的地理关联性进行联合调研,形成报告,以当地政府名义经省质监局初审后,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建立制
度。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和保护,质监部门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并以当地任命政府的名义签署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着重
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成为对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有效补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按照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
各地政府制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各级质监局积极做好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推广应用工作。分级管理。质监部门针对保护区
域,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分级管理。保护产品产地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区)质监部门管理。保护的产品产地跨县域范围的,由地级市质监局管理。省质监局负责
协调全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全省各级质监部门均对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监督检查,维护好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和声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得到
了各级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建立政府、质监部门和权益方地理标志的三级长效保护机制。
发挥地理标志效应,着力推进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意义,就在于凸显产品特色、推动地方特色经济发展。这其中,大力彰显地理标志的效应,是一项重要的措施。
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推进特色产业集群发展。东海县水晶总储量达30万吨,石英储量3亿吨,是闻名中外的“水晶之都”。东海县在获得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
品保护后,依托硅资源优势,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硅材料产业集群,并建立国家级硅材料产业集聚标准化示范区,提高东海水晶的影响力和竞争力。自实施地理标志
产品保护以来,东海水晶及相关产业产值多年超过300亿元,利税超30亿元。我省首个地理标志产品镇江香醋获得保护后,通过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实施全面标
准化管理,该地区3000吨以上规模的专业生产厂由原来3家发展到26家,行业年产量由不到10万吨增加到30万吨,价格平均提高16%,出口量增加
20%,香醋酿造已升级为镇江地区重要的特色产业集群。
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兴化质监部门针对兴化香葱的产业特点,引导企业与农户结成对,形成公司加农户的模式,让农民的葱田成为企业的
“绿色车间”,指导农户按照地理标志产品标准规范生产,并实行订单收购。全市香葱的种植面积已达近1.5万公顷,年产鲜葱50万吨,有120多家香葱加工
企业,20万人从事香葱的生产加工,每年给农民带来5亿多元的收入,成为全国最大的脱水香葱生产基地。洞庭(山)碧螺春茶在实施保护的基础上,按照区政府
“延伸茶叶产业链,壮大发展茶经济”的思路,积极引导和扶持骨干企业成立茶叶股份合作社,开设专卖店,实施品牌连锁经营。苏州市洞庭山碧螺春茶业有限公司
有了地理标志保护这道“护身符”后,公司已在全国10个城市有了33个代理商,设立了100多个网点销售碧螺春茶叶,每年的销售量有30%左右的提高,销
售价格和规模也快速提升。
C. 如何提交农产品地理标志品质鉴定报告
农产品抄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由鉴评报告和检测报告组成。鉴定报告提交形式如下:
⑴ 产品外在感官特征显著,而内在品质指标不显著的,提交鉴评报告:
⑵ 产品外在感官特征不显著,而内在品质指标显著的,提交检测报告:
⑶ 产品外在感官特征和内在品质指标均显著的,同时提交鉴评报告和检测报告。
D.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并进行地域专利保护。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包括:一是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是原材料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要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1999年8月1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确立。
2000年1月31日,绍兴酒成为中国第一个受到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品。
2005年6月,质检总局在总结、吸纳原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这个规定的制定、发布和施行标志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在中国的进一步完善。
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制度正在成为中国保护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提升特色产品质量、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有效手段,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E.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有哪些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有:贵州茅台酒、宜宾五粮液酒、安溪铁观音、中宁枸杞、金华火版腿、宣威权火腿、龙井茶、文山三七、云南普洱茶、山西老陈醋、库尔勒香梨、绍兴黄酒、阳澄湖大闸蟹、五常大米、固城湖螃蟹、镇江香醋、陕西苹果、烟台苹果、赣南脐橙等。
(5)中国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检测扩展阅读:
《保护规定内容》第二十一条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
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F. 什么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内本质上取容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标志意义:
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6)中国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检测扩展阅读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G. 如何组织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评
由申请人向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提出鉴评申请。省级工作机构组织内相关专家成立品质鉴容评组,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进行鉴评,出具《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评报告》。省级工作机构负责组织鉴评工作,主持鉴评会,省级工作机构内部人员不作为品质鉴评专家组成员。具体参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感官品质鉴评规范》。
H. 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在质监局哪个部门负责
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该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I.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什么区别和关系一个是质检一个是工商,搞不懂哦。
一、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的相同点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是属于同一概念的,所有的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一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
原产地证明商标是将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制度中,在《商标法》之下加以保护的一种类型,即: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类中的一类,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是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有效方式,可以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并不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理论上认为,该名称因在该使用中产生了“第二含义”,即人们由地名联想到的不仅是一个地方而是该地方出产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榨菜)、郫县(豆瓣)等。原产地证明商标强调的是该地域特定的(地理人文)环境,以及该环境对商品品质特征的本质影响。
在TRIPS协定中,原产地名称被地理标志所代替,该协定第三节第22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家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将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与巴黎公约、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定义进行对比可以清楚地看出,TRIPS协定是在原产地名称的基础上来界定地理标志的,二者内涵相同。
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域产品(标志)其特性、功用、作用都是相同的。首先,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域产品(标志)其特性都是标明商品(产品)来源的某一地区,本质上都是个地域标志。其次,地理标志和原产地产品(标志)其功用都是标示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并且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属性)所决定,都是商品(产品)的品质标志。第三,无论是地理标志或者是原产地产品(标志)其作用都是区别商品(产品)来源,以实施对特定地域产品的特殊保护,目的是确保这些商品或产品的特定品质,促进和发展传统特色产业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尽管名称叫法不一致,其内涵和实质是一回事。地理标志保护与原产地产品保护都是对产自特定区域,特定品质产品的保护。
.二、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的区别
“在国际上,只有驰名商标和证明商标才能得到特别保护。”我国的《商标法》已与WTO规则接轨,因此证明商标就成了特色农产品、工艺品走向国际的通行证和护身符。
(1)法律效力不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原产地域产品名称保护所依据的国家质检总局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个规定是部门规章。因而两者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不相同。
(2)申请主体不同。证明商标的申请主体是指符合相关规定的国内法人、事业单位,也包括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而原产地域产品名称保护的申请主体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则为地方的质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成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简称“申报机构”),是比较纯粹的一种管理组织。因此,证明商标的主体是“市场化”的,更能体现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与国际的接轨,体现了“对等原则”,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3)执法机关不同。根据《商标法》规定,证明商标的执法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原产地保护的执法机关是各级技术监督部门。
(4)标志形式不同。“证明商标”像普通商标一样,是一种标志,不同的证明商标具有不同的图形和文字的个性特征,没有固定的、统一的标志,而“原产地域产品”则通过固定统一的标志,实现公众对此的识别即,所有的原产地产品使用国家质检局确定“原产地域产品标记”所有商品千遍一律。
(5)受保护的区域范围不同。目前在加入WTO的100多个国家中,除法国等20多个国家实行的是对原产地域名称单独立法保护的外,英国、美国、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等绝大多数与我国贸易关系比较密切的发达国家都是通过商标法律、以证明商标的形式来保护的。证明商标在国际上受保护的范围比原产地名称保护的范围要大得多。按照国际惯例,在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执行“申请在先原则”,原产地名称只有在国内注册证明商标后,才可以依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去实现国际注册,对原产地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有效地提高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6)品牌提升不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如果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可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进一步提升品牌形象,增强消费者的忠诚度和青睐度,加大证明商标的保护力度,许可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的企业使用。进而促进品牌效应,使生产经营者获取更大效益,原产地名称只有通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核准后才能实现。
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即文中的原产地域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