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理标志使用准则
⑴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登 记
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二)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三)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四)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五)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三)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四)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五)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七)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委员会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独立做出评审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一)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
第十四条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公共标识基本图案见附图。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公布。
⑵ 为什么“.商标”采取先注先得的原则
作为全球通用顶级域,“.商标”希望为全世界的商标权利人在互联网上提供一个版可以保护、权表达和彰显其商标品牌权利的有力工具。域名本身唯一性的特点,使得一个“.商标”只能由一个商标权利人注册和使用。“.商标”的注册规则要求域名注册人必须持有合法的商标权利才能注册和使用“.商标”,但由于商标采用不同国家和不同商品类别进行注册管理,全球文字标识性完全一致的商标有很多,因此“.商标”在符合规则的注册人间只能采用先来先得的原则
⑶ 全国哪个质监局在地理标志产品工作做的好
近年来,在质检总局大力支持下,根据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地方特色产业的要求,按照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相关规定积极申报,一批具有江苏地方
特色的产品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截至目前,扬州漆器、洞庭山碧螺春、南京云锦、阳澄湖大闸蟹、东海水晶、镇江香醋等40个产品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
护,另有4个产品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组织的技术审查待批准。自1999年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实施以来,江苏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取得良好的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地理标志产品已发展为各个地区重要的特色产业集群,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建立标准体系,发挥标准化的技术支撑作用。江苏省将标准化作为保护和发扬地理标志产品传统特色的重要手段,所以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管理,江苏省从建立标准体系入手,有序开展、逐步推广。
首先,制定地理标志产品标准。根据GB
17924《地理标志产品通用技术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中的质量技术要求,在江苏省质监局的指导下,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牵头,组织保护区内相关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进行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研制,充分体现江苏地理标志产品的特色,发挥产业的优势,严把产品质量关,提升行
业门槛。江苏省地理标志产品运用标准化手段,通过制定标准牢牢掌控行业的话语权,为江苏特色产业发展谋求更高层次的发展空间。
其次,建立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全省各级质监部门,紧紧依托自身技术优势,指导企业从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原料辅料、工艺工序
要求、全程质量控制到产品质量要求、检验检测方法和包装、标志、贮存逐个环节,均制定或采用相应标准,从而建立起由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有机构成
的标准体系。
再次,贯彻实施地理标志产品标准。质监部门积极帮扶保护区内企业对照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要求,进行必要技术改造,完善各道工序工艺,实施规范化操作,标
准化管理,品牌化销售。切实将地理标志产品和生产要求细化到产前、产中和产后,为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推进传统产业发展,打下技术基础。
搭建保护工作平台,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管。全省各申报单位根据保护区范围,成立了以分管市(县、区)长为组长,由政府办公室、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
局、财政局、科技局、农业局、林业局、国土局、广电局、气象局、环保局、水利局等相关单位参加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申报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对申报产品的地理关联性进行联合调研,形成报告,以当地政府名义经省质监局初审后,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建立制
度。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管理和保护,质监部门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并以当地任命政府的名义签署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着重
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成为对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有效补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按照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
各地政府制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各级质监局积极做好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推广应用工作。分级管理。质监部门针对保护区
域,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分级管理。保护产品产地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区)质监部门管理。保护的产品产地跨县域范围的,由地级市质监局管理。省质监局负责
协调全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全省各级质监部门均对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监督检查,维护好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和声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得到
了各级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建立政府、质监部门和权益方地理标志的三级长效保护机制。
发挥地理标志效应,着力推进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意义,就在于凸显产品特色、推动地方特色经济发展。这其中,大力彰显地理标志的效应,是一项重要的措施。
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推进特色产业集群发展。东海县水晶总储量达30万吨,石英储量3亿吨,是闻名中外的“水晶之都”。东海县在获得东海水晶地理标志产
品保护后,依托硅资源优势,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硅材料产业集群,并建立国家级硅材料产业集聚标准化示范区,提高东海水晶的影响力和竞争力。自实施地理标志
产品保护以来,东海水晶及相关产业产值多年超过300亿元,利税超30亿元。我省首个地理标志产品镇江香醋获得保护后,通过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实施全面标
准化管理,该地区3000吨以上规模的专业生产厂由原来3家发展到26家,行业年产量由不到10万吨增加到30万吨,价格平均提高16%,出口量增加
20%,香醋酿造已升级为镇江地区重要的特色产业集群。
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兴化质监部门针对兴化香葱的产业特点,引导企业与农户结成对,形成公司加农户的模式,让农民的葱田成为企业的
“绿色车间”,指导农户按照地理标志产品标准规范生产,并实行订单收购。全市香葱的种植面积已达近1.5万公顷,年产鲜葱50万吨,有120多家香葱加工
企业,20万人从事香葱的生产加工,每年给农民带来5亿多元的收入,成为全国最大的脱水香葱生产基地。洞庭(山)碧螺春茶在实施保护的基础上,按照区政府
“延伸茶叶产业链,壮大发展茶经济”的思路,积极引导和扶持骨干企业成立茶叶股份合作社,开设专卖店,实施品牌连锁经营。苏州市洞庭山碧螺春茶业有限公司
有了地理标志保护这道“护身符”后,公司已在全国10个城市有了33个代理商,设立了100多个网点销售碧螺春茶叶,每年的销售量有30%左右的提高,销
售价格和规模也快速提升。
⑷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规范
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的规范如下:
第一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
公共标识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英文字样、农产品地理标志中英文字样和麦穗、地球、日月图案等元素构成。公共标识基本组成色彩为绿色(C100Y90)和橙色(M70Y100)。
第二条 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标志使用申请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出标志使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三)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四)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三条 经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第四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在农产品或者农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第五条 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
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设计、制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第六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并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
第七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并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应当保存五年。
第八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围使用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十条 对违反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接到举报或者投诉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逐级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送上一年度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汇总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农业部。
第十三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标志使用协议样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等,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制定。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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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西蓝花划定的产地保护范围是:临海市杜桥、上盘、桃渚等3个镇190个行政村,东至上盘镇短株村,南至杜桥镇新湖村,西至杜桥镇洪家村,北至桃渚镇荷花塘村。
⑸ 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涉及到哪些部门
。第二章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或人民认定的协会和(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第十条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成立申请或认定协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出口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希望能帮助到你
⑹ 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报的重要材料,具体规定了登记产品独特自然生态环境、特定生产方式、产品品质特色等内容。
1 、地域范围
2 、独特自然生态环境
3 、特定生产方式
4 、产品品质特色及质量安全规定
5 、标志使用规定。
1
地域范围
主要描述登记产品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所辖村镇、经纬度和区域边界等。
相关信息应当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地域范围相一致。
2
独特自然生态环境
主要描述影响登记产品品质特色形成和保持的独特产地环境因子,如独特的光照、温湿度、降水、水质、地形地貌、土质等。
3
特定生产方式
主要描述影响登记产品品质特色形成和保持的特定生产方式,如产地要求、品种范围、生产控制、产后处理等相关特殊性要求。
4
产品品质特色及质量安全规定
主要描述登记产品由于独特自然生态环境和特定生产方式等因素所形成的独特感官特征及独特的内在品质指标。同时明确表明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注明遵照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编号与名称。
5
标志使用规定
明确表述地域范围内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已获登记保护的农产品地理标志,须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生产和使用标志,统一采用产品名称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相结合的标识标注方法。
⑺ 有谁知道地理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根据《商标法》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袭护规定
第四章 标准制定及专用标志使用
第十七条 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予以复检。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
质检总局审査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