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土地質量差異有普遍性
『壹』 為什麼土壤中as和cr環境質量標准方面存在差異
B一級標准 為保護區域自然生態、維持自然背景的土壤質量的限制值。二級標准 為保障農業生產,維護人體健康的土壤限制值。三級標准 為保障農林生產和植物正常生長的土壤臨界值。
『貳』 農用地分等成果在土地利用現狀與地域性差異分析中的應用
應用農用地分等成果可以很好地服務於各地農業土地利用結構與布局調整,在保護現有耕地及確保各地糧、油、糖、菜等基本農產品生產的前提下,合理調整農業內部用地結構和布局,加強農地保護和建設,因地制宜地發展農、林、牧、漁各業。在各地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2006 ~ 2020 年)中,土地利用結構與布局調整需要充分考慮並准確預測當地未來工業化和城鎮化發展水平、人口數量的增加、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農業發展模式、生態環境質量等因素,以保障社會經濟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切實做到保護耕地、優化城鄉土地利用結構、合理安排各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廣東省土地利用現狀
據 2005 年廣東省土地利用變更數據統計(表 8-17),全省土地總面積 17987.58 萬公頃,其中農業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積分別為 1494.07 萬公頃、171.54 萬公頃和 131.97 萬公頃,分別佔全省土地總面積的 83.1%、9.5% 和 7.3%,其中耕地面積 295.27 萬公頃,僅佔全省土地面積的 16.4%,人均耕地面積僅有 0.03 公頃。耕地不足是制約廣東省農業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
表 8-17 2005 年廣東省土地利用現狀表
(二)廣東省土地利用結構地域性差異分析
根據廣東省土地利用變更或更新數據的統計,全省 1999 ~ 2008 年建設佔用耕地連續 10 年實現占補平衡,基本農田面積保持穩定。但是,耕地保護與經濟建設的矛盾一直比較尖銳,全省 2005 年、2006 年、2007 年耕地面積(不包括可調整地類面積)分別為 295.27 萬公頃、288.25萬公頃、284.77 萬公頃。上一輪廣東省土地利用規劃編制(1996 ~ 2010 年)以 1996 年為基期,土地資源數據以當年 10 月 31 日全省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數為基數,規劃期為 1997 ~ 2010 年,分 1997 ~ 2000 年和 2001 ~ 2010 年兩個時段,其中 1996 年全省耕地面積為 327.22 萬公頃,2010 年耕地保有量目標為 325.76 萬 公頃。
上述統計只能從宏觀的角度把握全省、市、縣 或鄉鎮的農用地(特指耕地)的變化情況,而不能從農用地的質量和空間分布上對耕地進行深入分析。應用農用地分等自然質量等空間資料庫成果可以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農用地分等自然質量等空間資料庫成果可為縣、市、省或更大區域范圍內的農業土地利用結構地域性差異分析提供強大的空間數據和技術支撐,較好地解決了長期以來人們難以使用定量的方法來分析區域農業土地利用結構現狀和指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難題。在農用地分等評價指標體系中,影響農用地自然質量等的主要因素有地形地貌水文地質條件、土壤基本理化性狀和土壤管理條件,同時,農用地自然質量等在空間分布上具有空間連續性特徵,而局部地區則表現出空間異質性。
廣東省農用地自然質量等別主要集中在 13 ~ 16 等,各等別面積合計佔全省耕地面積的 79.0%,其中以 14、15 等地為最多,分別占 22.7% 和 22.7%,16、13 等地分別占 19.6% 和14.1%;其他等別 6 ~ 12、17、18 等地合計佔全省耕地面積不到 10%。全省自然質量最差的耕地主要分布在韶關樂昌的石灰岩地區,面積很小,不到全省耕地面積的 0.01%;質量最優的耕地主要位於雷州半島的吳川、雷州和遂溪,面積 9953.9 公頃。
圖8-6 各地類中自然質量等別面積百分比圖
通常情況下,灌溉水田和菜地的自然質量等相對於望天田、水澆地和旱地都要高,但從各地類中自然質量等別面積百分比(圖 8-6)來看,廣東省農用地分等的結果並沒有表現出地類對耕地自然質量差異性影響的普遍性,甚至很大程度上違背了這種普遍性。其主要原因是廣東省是個多山、瀕海的省份,近 30 年來經歷了社會經濟的巨大變化,部分地區存在較為嚴重的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山地和濱海地區的山坑田、冷水田、咸酸田、油格田、硫酸礦毒田等低產水田普遍存在,限制性因素對水田自然質量影響強烈,這也說明了廣東省迫切需要加大農田的種植制度和利用結構的調整,實現中低產田的土壤改良和地力提高。
廣東省 1994 ~ 2005 年社會經濟快速發展,部分農用地被佔用和破壞嚴重,土地利用結構發生較大改變,有些地區這種變化非常深刻。在此期間,東莞、佛山、珠海、汕頭、廣州等地區的耕地面積分別減少了 73.4%、62.0%、49.8%、49.6%、47.0%。據有關研究報道,以 2003 年廣東省土地利用更新調查數據來統計,珠江三角洲的基本農田有一半已不符合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標准,一是土壤污染嚴重,根本不能種植作物,有的甚至變成了污水塘;二是農田水利設施受到嚴重破壞,產量銳減;三是有些農田四周全被建設物包圍,變成了無水、無風、無光的「三無田」。因此,一方面需要及時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布局以適應經濟建設對土地的需求,尤其是經濟快速發展或經濟發達的地區,特別是珠江三角洲地區,需要採取一些特殊政策和措施加以解決,特別是在土地利用規劃上應與其他地區有所區別,才能體現規劃的科學性和實用性;另一方面,迫切需要嚴格保護耕地,特別是質量好的耕地,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同時加大全省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的力度,有效實現全省范圍內甚至省際的耕地佔補平衡。切實做好全省土地利用結構與布局的現狀調查和規劃編制工作,摸清家底、統籌安排和合理配置土地,優化產業結構及空間布局。
『叄』 土地質量評價有何實際意義
中國在4000年前就有研究土地性質的記載。土地評價體系的產生,已有2000多年的回歷史。20世紀60年代以前,答土地評價目的一般是鑒定土地的等級,作為納稅的依據;70年代以後,國際上才普遍認為土地評價的目的是為制定土地利用規劃服務,為它提供基礎資料和依據,選擇土地利用的最優方案。主要內容有:①查清土地的數量和質量,揭示土地的生產潛力,為土地的合理利用提供自然基礎;②充分考慮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綜合評定土地的適宜性,確定土地合理利用的方向和途徑,為制定合理的用地結構提供科學依據;③明確土地利用的不利因素以及危害程度,以便提出相應的整治、改造和利用措施;④編制土地的質量類型評價報告,為生產和利用部門建立土地檔案、加強土地管理提供依據。
『肆』 標准樣地土地質量評價指標體系
(一)評價指標選取原則
評價指標的選取必須結合標准樣地的基本特徵,能夠直接或間接地反映標准樣地土地質量的高低;同時,指標本身還應具備有效性與合理性。概括地說,農用地分等中標准樣地質量評價指標體系的構築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系統全面性原則。標准樣地土地質量的影響因素有很多,標准樣地的質量評價是一種綜合性評價,既要對生態、經濟和社會等影響因子進行評價,又要將它們協調起來,進行綜合評價。
(2)動態性原則。在人類土地利用的影響下,標准樣地的質量等級是一個動態變化的過程,這就決定了標准樣地質量評價應具有動態變化性,評價指標應具有時間概念,要能反映土地質量的現狀和變化趨勢。
(3)相對獨立性原則。影響標准樣地質量的因素很多,在評價指標體系中,各個指標之間應具有一定的相對獨立性,指標內涵不能重復。
(4)科學有效性原則。標准樣地質量評價指標體系的構築應建立在客觀、科學的基礎上,並注重指標的有效性,即指標內涵明確,能夠反映標准樣地土地質量的高低,測定方法標准,統計計算規范。
(5)可操作性原則。評價的關鍵在於評價方法是否可以操作、理論研究是否現實可行、指標能否量化、資料是否可以獲取。指標可操作性強,便於選擇統計方法和一定的數學分析方法進行定量評價。
(二)評價指標體系
標准樣地作為區域質量最好的農用地,其評價核心是對土地生物生產力的綜合評價。土地生物生產力一般由光照、熱量、水分、土壤以及土體微環境等因素決定,因此,考慮標准樣地質量最優、產量最高的特徵,可以從光溫條件、土壤化性質、土壤水分與土體微環境等四方面構建標准樣地地質量評價指標體系,反映標准樣地農用地質量的高低。評價指標體系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為目標層,即標准樣地質量評價總目標;第二層次為因素層,包括光溫條件、土壤理化性質、土壤水分與土體微環境等四大因素,其中,光溫條件、土壤理化性質與土壤水分條件構成標准樣地土地質量的宏觀環境因素;第三層次為指標(或因子)層。
1.光溫條件
光照與熱量是作物進行光合作用的基本要素,光溫條件適宜,土地質量則高,若氣候條件差,土地質量則低。考慮到現有指標的綜合性,可採用光溫生產潛力和氣候生產潛力等指標來反映光溫條件的差異(一般在農用地灌溉有保障的區域採用光溫生產潛力指標,無灌溉保障的地區採用氣候生產潛力指標)。
2.土壤理化性質
土壤是土地的最基本組成物質,土壤肥力的高低直接影響土地質量。土壤肥力主要取決於土壤的理化性質。一般的,土壤理化性質可由土壤類型、有效土層厚度、土壤有機質含量、剖面構型與土壤污染狀況幾個方面來反映。
3.土壤水分
農業土地的利用離不開水資源,水資源狀況直接影響土地質量。水資源狀況好,土地利用率就高,而農用地水資源狀況的好壞則主要取決於降水量、灌溉保證率、排水條件、土壤侵蝕狀況與土壤鹽鹼狀況。
4.土體微環境
作為一個地塊綜合體,標准樣地土體周圍的微觀環境條件也是影響土地肥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主要包括地形地貌、海拔與坡度。一般的,平原地區土地平坦,地形條件好,土地質量相較丘陵地區高,而海拔與坡度超過一定范圍,土地質量則會發生較大變化。
『伍』 土地的5個基本特性的詳細答案
1)土地是自然的產物;土地是由氣候、植被、水文、岩石等構成的自然綜合體回
2)土地面積的有限答性;土地總面積和人類可利用的面積都是有限的
3)土地位置的固定性;土地的位置在一定時期是保持固定不變的
4)土地質量差異的普遍性;土地的質量特性具有差異性,而且這種差異是普遍存在的
5)土地利用的永續性;人類利用和改良土地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土地利用潛力隨著時間和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而不斷變化
『陸』 土地評價的土地質量評價
土地質量是土地的一項復雜的綜合屬性,意味著土地滿足不同用途的程度,或對某種特定用途的適宜性。如與農業生產有關的可以廣泛運用的土地質量評價的主要指標為:①與種植業生產有關的指標有:作物產量、水源和土壤有效水分、營養源和營養物有效量、根層的氧氣有效量、根系發育的地理條件的適應性、苗床和發芽條件、土地的耕作條件(適耕性)、土壤的鹽化度和鹼化度、土壤毒性(酸性過高)、與土地有關的病蟲害、土壤抗蝕性能、洪泛災害(包括頻率及淹水歷時)、氣溫類型、輻射能及光周期、影響植物生長的災害性天氣(風暴、霜、冰雹等)、空氣濕度、作物成熟所需的乾燥期。②與牧業生產有關的指標有:放牧草地的生產率、影響牲畜的災害性天氣、地方性蟲害及流行病、牧草的營養價值、牧場的毒性(毒草)、植被抗拒退化性能、在放牧條件下土壤抗拒侵蝕的性能、水源距離及飲用水可獲量、與根據地(定居點)的距離。③與林業生產有關的指標有:木材年平均增長量、本地樹種的類型和數量、影響幼樹生長的環境條件、病蟲害、火災危害。④與採集副業有關的指標有:樹木品種、葯用植物、果類、野味、山珍、與根據地(村莊)的距離。⑤與農業經營管理有關的指標有:生產經營單位的可能規模、徵用土地的便利條件、與市場及物質和勞動力供應有關的地理位置、由生產單位到田地或作業區的交通、影響道路修建和維護的地形因素(可進入性)、機械化的可能性和影響機械化的地形因素(可通行性)、自然植被、防止土壤侵蝕的措施。
這些應用於評價的指標大多是變數,表示土地的某一項質量,或表示土地的某一特徵或幾種特徵的作用,每種指標都有一定的臨界值或一系列臨界值,以確定等級界限。並可根據表明各種指標對某項土地利用影響的數學模式,利用計算機中已經儲備的有關地區的具體資料進行對比,預測利用的後果,從而具體評定土地質量。這類數學模式通過實地抽樣調查加以驗證,可以不斷改進,使之更接近實際情況。
『柒』 土地評價的基本概念
土地評價的主要依據是土地生產力的高低,但這個生產力又多是通過土地的適宜性和限制性間接表現出來的。
1.土地生產力的內涵
土地生產力是反映土地本身的自然生產潛力和人類勞動經營的綜合指標,是土地在特定的管理措施條件下生產出某種植物或植物產品的能力
土地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土地除了表現為農業生產力,也是人類進行居住和其他社會經濟活動的場所,非農業生產力同樣重要。
土地生產力是一定條件下能夠達到的最大水平,有現實生產力和潛在生產力(理論生產力)之分;自然生產和社會經濟生產力之分,但一般表現為綜合生產力。
土地生產力也叫土地潛力、土地生產潛力。
2.土地的適宜性
土地的適宜性就是指土地在一定條件下對發展某項生產或作為某種用途所提供的生態環境的適宜程度,這既與土地利用方式有關,又直接決定於生物的特點、更替及產量等。
自然適宜性指某作物或土地利用方式對一定地區土地的自然條件(如氣候、土壤、地貌、水文等)的適宜程度。
土地的適宜性一般可以分為多宜性、雙宜性、單宜性和暫不適宜等幾種,且多是針對農林牧利用而言。一般說來,土地質量越好,其適宜面就越寬,而質量越差,則適宜面就越窄。
3.土地的限制性
土地的限制性又稱土地的局限性,它是與適宜性相對而存在的,是限制土地在生產過程中發揮潛力的障礙因素。由於土地中某種元素過多或過少,甚至缺乏,限制土地資源的潛力或某種用途的正常發揮,或影響了某些用途的適宜程度。限制因素有不易改變的,即穩定性限制因素,如氣候、地貌等;也有容易改變的,如植被、水文等,稱不穩定限制因素。在進行土地評價時,要抓住主要限制因素,適當考慮其它限制因素 1.土地特性
土地特性是指土地具有一系列與其它物質相區別的性質。土地的特性,包括自然特性和經濟社會特性。土地的自然特性是指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自然屬性,如面積有限性、位置固定性、質量差異性;土地的經濟特性則指人們在利用土地的過程中,在生產力和生產關系方面表現的特性,如經濟供給的稀缺性、增值性、土地報酬遞減的可能性。土地還具有重要的社會屬性。人類在利用土地的過程中,總是要反映出一定的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某種生產關系,包括佔有、使用、支配和收益的關系。土地的這種社會屬性,是進行土地產權管理、調整土地關系的基本出發點。
土地特性是一種可度量或測定的土地屬性。例如,坡度、降雨量、土壤質地、有效水容量、植被的生長量等。有的文獻上將土地特性稱土地性質。
土地特性就是土地構成要素的性質。常見的土地特性按構成土地的要素可分為如下幾類:①土地的氣候性質:主要表現為氣溫(年和月平均氣溫、最低月平均氣溫、積溫)、降水(多年平均降水量、全年各月或旬降水量、降水季節、降水強度)、光照條件(日照時數、光照強度);②土地的水文性質:主要有地表水、地下水、水利設施、水旱漬災害狀況;③土地的土壤性質:主要有土壤質地、土壤結構、PH值、有效土層厚度、有機質含量、土壤養分等;④土地的地學性質:主要有地質構造、岩石種類、地貌類型、海拔、坡度、坡向等;⑤土地的生物性質:主要有植被類型(自然植被、人工植被)、動植物的地方性性病及傳染病、危險性動物;⑥土地的社會經濟特性包括的范圍廣泛,一般來說,土地評價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人口(數量、素質、勞動力)、教育情況、交通狀況及區位、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如能源、供水、供電、電訊)、經濟條件、技術水平等。
2.土地質量
有關土地質量的表述很多,①土地質量是指土地的狀態和條件(土壤、水及生物特性)及其滿足人類需要(農林業生產,自然保護以及環境管理)的程度;②土地質量是指土地各種性質的綜合反映和價值判斷;③土地質量是土地功能滿足人類需要的優劣程度;④土地質量是指土地在一定的用途條件下,對該用途是否適宜以及適宜的程度或生產力的大小或價格的高低。
綜上所述,土地質量是土地的綜合屬性,但土地屬性不一定是土地質量;土地質量是針對土地利用或土地利用方式而言的,也可以用土地生產力的指標表示,如產量、產值、凈產值、純收入、利潤、級差收益等。土地質量的差別,實質上是土地生產力高低的差異。在不同的土地利用狀態下,土地質量的含義也有差異。在農、林、牧業等利用中,土地質量指的是土地生物生產能力的差異,即土地勞動生產率的高低;在工業、交通、城鎮等非農業建設利用中,則是指以區位條件優劣為主造成的勞動生產率或土地使用效益的差異。
3.二者關系
土地特性是土地的屬性在各個方面的直觀反映(能直接測量或估算)。土地質量是土地綜合屬性的描述,是土地特性綜合反映的土地性質。
土地特性與土地質量的關系是多對一、一對一的關系。可以根據一種土地性質去估計土地質量;可以用一組土地性質中的某一起主要限制性作用的土地性質去估計土地質量;可以綜合多種土地性質去估計土地質量。,如土壤侵蝕危險這一土地質量不僅決定坡度,還取決於坡長、滲透性、土壤結構、降水強度和其他特性的相互作用。
土地特性與土地質量本質上是一樣的,即土地具有的屬性。但土地特性是客觀存在的,是一種狀態,沒有好壞、高低之分;土地質量是針對一定用途而言的,表示為對某種用途適宜不適宜、或適宜程度高低。土地質量強調的是土地本身屬性及滿足人類需要的程度。
土地評價時,可以選擇土地特性或土地質量作為評價對象。採用土地特性的優點是評價的程序較簡單和直接,能夠對觀察的特徵和適宜性分級進行直接比較。但是,土地特性種類繁多,而且土地特性之間又往往是相互作用的,這可能使評價所考慮的因素過多或者選擇評價因素很困難。採用土地質量,其優點有三個方面,一是如前所述,土地質量與土地利用的具體要求直接相關;二是土地質量是幾種土地特性的綜合反映,在計算土地質量時考慮了這幾中土地特性的相互關系;三是土地質量的數目要比土地性質的數目少,從而減少了土地評價的工作量。 土地評價要考慮土地作為何用,即土地用途。土地用途可以是概括性的,也可以詳細的。分為土地利用類型和土地利用方式。
土地利用類型也叫土地利用大類,指根據土地在國民經濟建設中所起的作用,可以將土地的利用分為農業用地、牧業用地、林業用地、建設用地等的土地利用方向,叫土地利用大類。如通常所說的八大地類:耕地、林地、牧草地等。
土地利用方式是比土地利用大類描述或規定得更為詳細的土地利用種類,它由一系列在既定的自然社會經濟條件下的技術說明所構成。土地利用方式一般包括勞動力、工具、土地規模、資金、技術、市場、制度等方面。
土地利用方式分為:
①單一用途的的土地利用方式:同一土地,同一時間只有一種產品的輸出。
②多用途的土地利用方式:同一時間,同一地塊上,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土地利用,但每種土地利用均有自身的產品輸出。如間作,套作。
③復式土地利用方式:同一地塊上,在同一時間周期內的不同時段,土地的利用不同。如我國的多熟制農業。
『捌』 土地評價的土地評價的基本原理
1、多樣性原理:不同的地區具有各自獨特的自然和社會條件,土地質量和土地用途都會存在很大的差別;隨著時間的發展,社會的變化,同一地區的土地質量和土地用途也會發生變化。
2、可比性原理:土地評價的結果是所評價的地區土地質量好壞程度的反映,因此必須具有可比性。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建立統一的評價標准或指標體系。
3、綜合性原理:構成土地質量的土地性狀有很多,如氣候、土壤、植被等,而這些性狀也是由許多因素構成的,如氣候又包括光照、氣溫、降水等;土壤又包括土壤有機質含量、土壤質地、土壤酸鹼度、土壤水分、土壤養分、碳酸鈣含量等。同時,土地的不同性狀或不同因素間又是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因此土地質量是一個多樣因素影響的統一體。因此,在分析土地質量和土地用途的要求時,一定要全面地考慮各種因素之間的關系,採用綜合、全面分析的方法。
4、限制性原理:不同的土地用途在某種土地質量上的適宜程度不同,實質上就是土地用途的限制不同。所謂限制性,是指土地質量不能滿足土地用途要求的程度,如某種作物在某個生育期需要速效磷達到30ppm,而實際土壤中10ppm,那麼由於速效磷含量太少吸收不到充足的磷。
5、系統分析原理:一個系統是由各種要素及其相互關系的集合,具有一定的邊界和結構,這就決定了系統的功能,即決定了投入與產出的關系。土地評價的主要對象是土地利用系統,包括兩個要素:土地和土地利用。在土地評價時,應盡量地應用系統分析的原理,分析如何改善土地利用系統的結構,獲得最理想的產出與投入之比。
6、相對性原理:由於不同地區的自然條件和社會經濟不同,土地質量上存在很大差異。為了不同評價地區的實際需要,往往在評價時將本地區內質量最好的土地定為一等地,最差的土地為末等地,這樣處理使不同地區的土地質量等價之間的差異不盡一致,同一等級的土地的實際質量也可能不一樣,因此土地評價的結論是相對一定地區而言的。
『玖』 怎樣理解土地面積的有限性和沃度的差異性
1.規劃是對客觀事物和現象未來的發展進行超前性的調配和安排,是發現事物多種聯系的最優手段,是生產力布局的最優方法,能減少全局中局部決策的個體局部性,提高政策的連續性和連貫性和決策的整體性和科學性
5.土地利用計劃:是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對各類用地數量的具體按排,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具體實施計劃。
8. 土地整治:人類在開發利用土地的過程中,由於對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以及其他種種原因,對土地資源利用不當,導致了土地資源的破壞和退化。為 了使土地資源能永續利用,必須通過採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技術措施,改變土地的生態環境,以建立新的有利於人類生產活動的生態系統平衡,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 率,這就是土地整治。
9.土地利用規劃:是對一定區域內未來土地利用超前性的計劃和安排,是依據區域經濟發展和土地的自然歷史特性在時空上進行土地資源分配和合理組織土地利用的綜合性經濟措施。
10.土地保護:土地保護是指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人們從保障自然利益或滿足社會需要出發,為防止土地流失、土地退化、土地糾紛及不合理佔用等,以一定的政策、法律和經濟手段,對某些區域或地塊所採取的限制和保護性措施。
11.土地利用分區:根據土地利用上的土地質量、利用方向、利用方式、利用潛力和改良措施上的相似性和差異性將一定地域分為若干個區,這些區就是土地利用分區,按我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據土地利用的基本用途的不同劃定土地利用分區。
13.農地整理: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14.土地利用:土地質量與人的干預活動所決定的土地功能。
16.城市規模:指一定區域內城市的大小,包括城市人口規模和城市用地規模。
17.土地資源:一定技術經濟條件下,現實的和可預見的將來能為人類所利用的土地。
18.土地復墾:凡是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採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利用的狀態,稱作土地復墾。
20.土地利用結構:土地利用現狀各類型面積的比例關系、在總面積中的比重及在空間組合格局。
21.土地用途管制:為了達到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合理利用的目標,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土地利用進行分區的基礎上,制定土地利用規劃要求和規則,並據此對各類土地利用和對各利用區域的適宜性作出評價、引導,以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優化土地利用行為及方式。
22.城鎮體系:是指在一個相對完整的區域內或國家中,由不同分工、不同等級規模,聯系密切、互相依存的城鎮的集合。
23.基本農田:是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國民經濟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預測而確定的長期不得佔用的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期內不得佔用的耕地。
24.城市規劃區:按《城市規劃法》,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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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衡量城市土地質量的主要因素是什麼
土地質量一般是指土地健康或條件,尤其是指土地利用和環境管理的可持續性能力。土地質量的差別,實質上是土地生產力高低的差異。土地質量可以用可度量測定的土地屬性,即土地特性指標綜合表述,也可以用土地生產力的指標表示,如產量、產值、凈產值、純收入、利潤、級差收益等。
土地質量是指維持生態系統生產力和動植物健康而不發生土壤退化及其它生態環境問題的能力,包括與人類需求有關的土壤、水及生物特性,關繫到以生產、保護及環境管理為目的的土地環境條件。
土地質量是土地的生產、環境保護與管理等多方面功能的綜合。土地質量指標不是單純指土地某一方面或某一種屬性的指標,而是綜合考慮自然、社會和經濟等因素而建立起來的能夠反映土地資源和相關生態環境變化的指標體系。大部分指標局限於土地資源內部,尚缺乏社會經濟制度、政策乃至法律等方面的反映。只有從自然、社會和經濟等方面綜合構建的指標,才能全面認識土地質量。建立土地質量指標的最終目的是進行合理的土地規劃與管理,國內外土地質量的研究主要還停留在土地質量的理論探討、土地質量指標的建立上,土地質量指標在監測和政策制訂方面的應用才剛剛起步,指標和管理措施以及政策框架之間還缺乏有效的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