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地質環境備用金什麼時候開收
㈠ 礦山地質環境的有關概念及問題
一、礦山地質環境的有關概念
礦山環境是指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影響到的區域內自然因素的總體。
礦山環境問題是指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洗選和閉坑等過程中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和損害,主要包括:佔用與損毀土地資源、破壞水均衡、引發地質災害、廢水廢氣廢渣污染環境、破壞自然景觀與生態等。
礦山地質環境指礦床及其周圍地區礦業活動影響到的岩石圈部分,與大氣、水、生物圈之間相互聯系(物質交換)和能量流動組成的環境系統。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是指由於采礦及相關活動影響,致使原來的礦山生態環境、地質環境遭受破壞、變異,甚至形成地質災害。通過人工措施使生態環境得到恢復或改善;使地質環境條件得到優化;使有關災害得到有效控制以達到新的環境平衡。
礦區地質災害是指采礦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開采沉陷、岩溶塌陷、地裂縫等。
地下水資源枯竭指過量抽排地下水,地下水位超常降低,使含水層中儲存量及補給量被消耗,在一定時期內不能恢復的現象,包括井泉乾涸、含水層疏干、地下水位超常降低、地表水漏失等問題。
區域地下水均衡破壞指由於大量抽排地下水,使一個較大面積的地區或含水層的地下水總補給量與總消耗量及貯存量的均衡受到破壞的過程和現象。抽排量不超過補給量和可動用的貯存量為均衡,消耗量大於補給量為負均衡。
地表水、地下水水質污染指由於人類活動造成地表水或地下水中溶解和懸浮的成分超過國家允許最大濃度含量標準的現象。
礦區水土流失指由於礦業活動使土壤及其母質岩石的結構發生破碎和鬆散,被水流大量搬動散失的過程和現象。
礦區土地荒漠化指由於礦業活動使地表翻動,以及產生地面塌陷、開裂、地下水位降低及土地污染等使土地荒蕪,變成類似沙漠景觀的環境退化現象。
二、礦山地質環境問題
據《全國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和評估》項目統計數據得知,全國礦山總共達13.2225萬座。其中東北地區礦山總數為1.3503萬座,華北地區為4.036萬座,華東地區為2.6601萬座,中南地區為1.9923萬座,西南地區為1.0765萬座,西南地區為2.1073萬座(表5-1-1)。
表5-1-1 全國礦山數量表
續表
我國開采礦產資源的歷史悠久,新中國成立以來礦業發展更加迅速,為中國經濟的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的同時也付出了巨大的環境代價。由於初期的認識不夠,加之錯誤思想的引導,只注重經濟利益,犧牲了環境資源,造成了礦產資源的浪費。改革開放以來,大量的私有新開礦山不斷湧出,使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呈現分散普遍的趨勢。隨著舊有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堆積和新礦山的破壞,將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由局部點上破壞,演化成區域性地質環境問題,影響到人居環境的安全和生活質量。
礦產品在被消耗以前,一般會完成礦產品的開采、加工、運輸、買賣和使用5個環節,在每個環節中都有可能造成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尤其是開采過程中對環境的破壞程度最大,也是引發環境問題最多的一個環節。
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目前比較普遍的分類如下:
(1)三廢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水污染、大氣污染;
(2)資源損毀:水資源破壞、侵佔土地、土地功能退化(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海水入侵等;
(3)地質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縫、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山體開裂等。
(一)「三廢」污染
1.固體廢棄物的污染
在礦山開采過程中的主要廢棄物有廢石、尾礦等。廢棄物的長久堆積除了佔用大量土地,也會引起揚塵自燃等廢氣污染,加上常年降雨的沖刷和淋濾作用,使很多有害成分進入土壤和地表水體,造成土壤污染和水污染問題,給礦區周圍的生存環境帶來了不安全因素。
表5-1-2 全國采礦固體廢棄物產生及排放情況
註:數據來自《中國統計年鑒2005》。
2.大氣污染
大氣污染主要來自礦區揚塵、矸石自燃、有害氣體揮發等。暴露在地表的堆積物,在氣候作用下,容易產生自燃、爆炸等結構變化,發生氣體釋放和表面成分風化進入大氣。並且容易引起酸雨等二次污染。
3.水污染
水污染主要來自於礦井水的排放,其次來自於廢石堆淋濾作用產生的滲出液,還有選礦、冶煉廢水及尾礦池水的排放。這些廢水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屬離子、酸離子、有的伴有油污,一般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對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十分嚴重。
地下水的污染一般局限於礦山附近,為廢水及廢渣、尾礦堆經淋濾下滲或被污染的地表水下滲所致。
表5-1-3 全國采礦業工業廢氣排放情況
註:數據來自《中國統計年鑒2005》。
表5-1-4 全國采礦業廢水排放及處理情況
註:數據來自《中國統計年鑒2005》。
(二)資源毀損
1.采礦破壞大量的土地資源
采礦工業佔用破壞土地資源,其中佔用的土地是指生產、生活設施及開發破壞影響的土地和為礦山服務的交通佔地;其中破壞的土地是指露天采礦場、排土場、尾礦場、塌陷區及其他礦山地質災害破壞的土地面積。
據統計,一座大型礦山平均佔地達18~20萬m2,小礦山也有幾萬平方米。
我國每年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中,85%以上來自礦山開采。全國國有煤礦現有矸石山1500餘座,歷年堆積量達3億t,佔地5000hm2。各種尾礦累計約25億t。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03年,全國部分省區礦業開發佔用和破壞的土地共計560665hm2,其中尾礦堆放佔用土地43815hm2,露天采礦佔用土地144240hm2,采礦塌陷244713hm2。廢石和尾礦任意排放,不僅佔用土地,污染土壤、水、空氣,還會造成地表的植被破壞和誘發地質災害。
土地佔用比較嚴重的有山西、遼寧、吉林、黑龍江、湖南、雲南等省。
2.水平衡系統的破壞
疏干排水破壞地表水、地下水均衡系統,造成大面積疏干漏斗、泉水乾枯、水資源逐步枯竭、河水斷流、地表水入滲或經塌陷灌入地下等現象,影響了礦山地區的生態環境。沿海地區的一些礦山因疏干漏斗不斷發展,當其邊界達到海水面時,易引起海水入侵現象。
3.土地功能退化
礦業活動,特別是露天開采,大量破壞了植被和山坡土體,產生的廢石、廢渣等鬆散剝離物質極易導致礦山地區水土流失。
疏干排水和地下采空,破壞了水平衡系統,地面缺水,植被乾枯,從而導致荒漠化趨勢。
此外,采礦工程與礦坑排水使地下水頭壓力、礦山壓力與圍岩之間失去平衡,從而引起一系列環境工程地質問題。如地下采空區頂板冒落及塌陷、巷道底板鼓脹、露天采礦場邊坡的滑動、礦坑涌水等,均可造成嚴重的危害。
4.采礦破壞地表景觀
對地表景觀的破壞主要表現為其開發活動對自然景觀、地貌、地形、地質遺跡、土地及地表植被的破壞,廢棄物等對地表景觀和地質遺跡的污染和侵蝕。
(三)采礦誘發地質災害
由於礦山開采需要對地表或者地下進行大規模採掘,改變了礦區的地應力平衡,采礦遺留下來的廢石堆、尾礦庫、地下巷道等都極易在一定的誘因下衍變成地質災害。露天開採的礦山會破壞土壤結構、破壞生態環境,在氣候變化的時候,由於風或者雨水作用,造成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質災害。並且容易造成地下開采礦山破壞地下地質結構、破壞地下水均衡,在雨水或地質條件作用下,容易引起地面塌陷、地裂縫等地質災害。
全國因采礦引起的地面塌陷達180處以上,其中塌陷坑1600個,塌陷面積達1150km2。全國發生采礦塌陷災害的礦業城市近40個,其中嚴重的有25個。全國每年僅因采礦導致的地面塌陷造成的經濟損失達4億元以上。
㈡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收取標準是什麼
礦山抄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襲證金的收取標准如下:
1、地下開采:保證金=礦區面積(平方公里)×10000元+地表坑道口數(個)×5000元+開采期限(年)×5000元。
2、露天開采:保證金=礦區面積(平方公里)×10000元+采場數(個)×5000元+開采期限(年)×5000元。
3、聯合開采(地下開采和露天開采):保證金=礦區面積(平方公里)×10000元+地表坑道口數(個)×5000元+采場數(個)×10000元+開采期限(年)×5000元。
礦區面積,開采期限按采礦許可證核實的面積和年限計算。
地表坑道口和采場數確定:新設置礦山,按礦山開發利用設計方案中所設計的地表坑道口和采場數計算;已設置的礦山,按實際施工的地表坑道口和采場數計算。
㈢ 礦山地質環境
3.2.1.1 礦山地質環境(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礦山地質環境是指曾經開采、正在開采或准備開採的礦山及其鄰近地區的岩石圈表層與大氣圈、水圈、生物圈組分之間不斷進行物質交換和能量流動的一個相對獨立的環境系統。這個系統以岩石圈為依託,以礦產資源開發為主導,不斷改變著地球表面岩石圈自然環境平衡中的地質環境。
在礦山建設與采選過程中,礦業開發的人為作用對礦山地質環境施加的直接和間接的作用力總稱,亦稱礦山地質作用,是影響礦山地質環境的重要因素。一旦礦山地質作用超過地質環境的質量和容量時,就會對礦山地質環境產生不利影響,嚴重者,甚至會引發嚴重的地質災害和水土環境污染事件。
3.2.1.2 礦山地質環境質量
礦山地質環境是由地質環境質量和地質環境容量構成的。良好的礦山地質環境質量有利於礦產開發活動;反之,則不利於礦業開發,為了避免不良地質環境對礦產資源開發產生的負面影響,就必須事先採取有針對性的防治措施。如在山地地區,自然因素極易引發崩塌、滑坡等地質災害,因而,礦山建設及生產過程中就必須加強對原生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同時,採取有關措施,避免加劇、誘發上述災害的發生與發展。可見,不良的地質環境質量會影響礦山正常生產,從而加大礦業開發成本。
3.2.1.3 礦山地質環境容量
礦山地質環境容量是指礦業活動中安全開發強度、礦區承納「三廢」的能力,以及礦區地應力和地質結構狀態自然平衡的最大值。因此,地質環境容量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評價:
(1)如果礦產資源開發導致地質環境質量開始發生變異,甚至危及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則此時的開發強度或開發量臨界值即為礦山地質環境容量。
(2)礦山地質環境具有「自凈」功能,土壤、岩石、水、氣體和生物體等對有害物質有吸附、遷移和轉化功能,從而消減其危害性。「自凈」能力有一定限度,即環境對各種有害廢棄物的容納能力有一定限度,超過這個閾值就會導致礦山地質環境的組成物質發生變異,從而導致環境污染,對人居生態環境安全構成危害。
(3)在礦產開發過程中,人施加給礦山地質環境的直接或間接作用,從總體上破壞了地應力的自然平衡,致使礦山地質結構與狀態發生變化。一旦地應力失衡,就會導致礦山地質結構與狀態的改變,當其超過臨界值時,就會發生地質災害,這個臨界值就是地應力和礦山地質結構與狀態的地質環境容量。如地下開采活動超過結構與狀態環境容量,將引起地面塌陷、山體失穩、山體開裂,形成諸如崩塌、滑坡等地質災害。因此,開發礦產資源時,應結合礦床地質結構、岩體應力狀態,研究確定地應力和地質結構狀態變化的臨界值,盡可能控制人為地質作用對礦山地質環境的影響不超過其礦山地質環境容量,從而保護礦區的地質環境。因此,礦山地質環境容量是礦山地質環境系統中所具有的一種性質,或者說它也是一種資源,利用其自然「凈化」能力和不超過臨界值的應力變化,排放限量的污染物和改變有限的地應力場,不會造成環境污染和地質災害。
㈣ 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概述
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是指受礦業活動影響而對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產生地質環境破壞的現象,主要包括礦山地質災害、土地佔用及毀損破壞、地下水系統破壞、三廢排放及水土污染、地形地貌景觀破壞等。
湖南省礦產資源開發引發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十分突出,且具有地方特色。截至2013年年底,湖南省有826個礦山發生了礦山地質災害1620處,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7億元以上;礦業活動佔用及破壞土地面積約21380hm2;采礦廢水年產出量約78550萬m3,年排放量約72720萬m3;采礦廢渣年產出量約5700萬t,年排放量約4730萬t,累計積存量約61070萬t。
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分布有明顯的地域性與集中性,與全省礦產資源稟賦特徵及開發現狀關系密切。區域上,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最突出的地區主要為湘南耒陽—魯塘—瑤崗仙煤炭、有色金屬資源集中開采區,湘中冷水江—恩口—洪山殿煤炭、石膏、銻礦資源集中開采區,湘北廣福橋—合口石膏、煤炭、石煤集中開采區;次為花垣鉛鋅礦區、辰溪煤礦區、邵陽黃亭煤礦區、武岡文坪煤礦區、零陵東湘橋錳礦區、觀音灘煤礦區、寧鄉煤炭壩煤礦區、瀏陽澄潭江煤礦區、攸縣黃豐橋—蘭村煤礦區、衡山白果—界牌石膏及高嶺土等集中開采區。從開采礦種分析,煤炭資源開采引發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最突出,次為有色金屬礦及石膏礦。從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類型分析,地面變形災害以地下開採的煤礦、石膏礦最突出,崩塌、滑坡災害以露天開採的建築材料礦山為主,泥石流災害主要分布在湘南有色金屬礦區;佔用破壞土地以煤礦、建築材料礦山、有色金屬礦山最嚴重;地下水系統破壞以岩溶充水的煤及有色金屬大水礦區最突出;礦山水土環境污染以煤炭、有色金屬、硫鐵礦、砷礦、鈾礦、鹽類礦山等較突出。
新中國成立以來至20世紀末,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發展總體呈逐步上升趨勢,與新中國成立以來湖南省礦山數量逐步增多、礦業開發和利用程度逐步增強基本同步;21世紀初至今,進入緩和平緩階段,與國家、地方及礦山企業對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投入和治理力度基本同步。20世紀50~60年代,礦山地質災害發生頻次較少,70~80年代,隨著礦業經濟的發展,引發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逐漸增多。進入80年代中後期,特別是80年代末至90年代末,受「大礦大開,小礦放開,有水快流,大力鼓勵民營經濟發展」思想的影響,礦業無序發展,開采高峰時期,湖南省各類礦山近兩萬處,部分采礦權人法制觀念淡薄,缺乏應有的地質環境保護意識,亂采濫挖,引發了大量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這一時期,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無論從數量、類型或危害程度看,都進入一個跳躍式的高峰發展階段。
㈤ 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產生
地質環境的出現早於人類,與地球演化歷史相比較,地質環境的形成史要短得多。對人類有意義的是那些在人類出現時已形成的地質背景以及人類出現後發生的地質作用和地質過程。這些地質作用和地質過程往往具有中小時間尺度的特徵,盡管它們的規模與強度不足以使全球地質背景發生結構性變化,但對於局域地質環境系統而言意義重大,有可能促使其整體結構性的改變而導致失穩。
然而地質作用是地球上的自然力驅動地球物質運動的行為,根據自然力的來源可進一步劃分為內動力地質作用和外動力地質作用。
內動力地質作用的驅動力是地球形成時繼承下來的,包括地內熱能、地球旋轉能、化學能和結晶能等。其中地內熱能大部分源自放射性元素的衰變。它們使地球深部的岩石接近熔點或形成岩漿,由於加熱不均勻,岩石(漿)密度具有差異,引起部分地殼上升、另一部分下降。在一些地點,高溫高壓的岩漿上升到地表,形成火山。地殼的運動又會引發地震,並使地殼的結構發生變化,出現褶皺、斷裂。
外動力地質作用又稱為外營力地質作用、表生地質作用,是地球外部圈層的運動而產生改變地表形態、物質遷移和堆積的各種作用。其驅動力主要來自於太陽的輻射熱,日、月對地球的引力以及重力能。這些能量維系著地球淺表的熱量和水分的運動,形成永不停息的水文循環,同時也是岩土物質再分配和生命延續的原動力。在外動力地質作用下,岩石會風化剝蝕形成鬆散的物質,並不斷被搬運、沉積到低窪處,在此過程中地形得到改造,高山夷為平地,土壤的形成和流失又決定著生物的演替、進化,植物群落的繁盛與消亡。
地質環境是伴隨人類歷史的延續同時得到發展的,這種發展是通過自然的和人為的地質作用共同推進的。正如俄羅斯學者B.И.維爾納茨基明確指出的:「地球上除傳統地質學所論及的內動力地質作用和外動力地質作用外,目前已出現了新的地質營力,即人為地質作用。人類活動所造成的地質變化已與自然並駕齊驅。在某些方面和某些地域,人類的作用已超過自然地質作用的速度和強度,使之成為影響人類環境的重要力量。」這里所講的人為地質作用可以定義為:人類通過工程活動,對地面以下地球四大要素自然分布格局的干擾,主要是對岩、土、地下水天然時空結構的改造。
人類的出現,特別是人類從自身利益出發,開發利用各種自然資源,並通過科學技術進步,擴大幹預自然的能力,使人類終於成為地球表層物能交換、傳遞鏈條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在此過程中人類自身也得到改造。作為消費者,人類走過了從原始的被動順應、選擇地質環境的階段,逐漸成為主動干預和改造地質環境的角色。為了進一步獲取利益,人們上天入地、移山填海、採伐森林、開墾土地,改變了大自然長期形成的穩定性和原有的演化軌跡。隨著社會形態的變革,生產方式的不斷調整,人的行為的群體性和社會性特徵愈來愈鮮明、突出。人為地質作用的目的性、功利性與政治、經濟乃至法律、法規等意識形態的聯系越加緊密,人為地質作用所產生的後果,即地質環境狀況及變化必然受「社會之手」的操縱。尤其是在人為活動強度較大的地域,地質環境呈現出明顯的社會屬性。
地質環境系統按其組成可以劃分為地質背景(或地質體)子系統和人工子系統。地質環境系統由地質背景子系統與人工子系統耦合而成,兩者有著緊密的時-空關聯。出現在地質背景子系統的各種地質現象及過程,在許多情況下是難以嚴格區分哪些是人為地質作用所為,哪些是純自然地質作用所致。換句話說,這些現象和過程是兩種地質作用的綜合結果。所以,在研究地質環境系統演化時,重要的是收集地質背景結構性改變的證據,分析軟結構和硬結構的變化特點和規律,再根據分析的結果,反推這些變化產生的自然原因和人為原因,從而對系統未來的時-空結構做出推斷。
㈥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由什麼制定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收取標准如下:
1、地下開采:保內證金=礦區面積(平方公容里)×10000元+地表坑道口數(個)×5000元+開采期限(年)×5000元。
2、露天開采:保證金=礦區面積(平方公里)×10000元+采場數(個)×5000元+開采期限(年)×5000元。
3、聯合開采(地下開采和露天開采):保證金=礦區面積(平方公里)×10000元+地表坑道口數(個)×5000元+采場數(個)×10000元+開采期限(年)×5000元。
礦區面積,開采期限按采礦許可證核實的面積和年限計算。
地表坑道口和采場數確定:新設置礦山,按礦山開發利用設計方案中所設計的地表坑道口和采場數計算;已設置的礦山,按實際施工的地表坑道口和采場數計算。
㈦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總體思路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是生態環境保護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意義重大。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戰略部署,促進湖南省「兩型社會」建設,解決礦產資源開發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總體思路:根據全省礦山地質環境質量現狀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現狀,按照「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原則,綜合運用法律、行政和經濟手段進行調控,實現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礦業經濟協調發展,促進全省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提高。
一、落實科學發展觀
按照以人為本、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原則,統籌礦業經濟發展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拋棄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轉變資源利用和經濟增長方式,大力倡導和發展循環經濟,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從源頭減少礦山地質環境破壞和污染。
二、完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通過制定切實可行湖南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法律,加大執法力度,強化對采礦權人礦業活動的約束,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礦山地質環境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理順礦山地質環境管理體制
調整現有管理體制,實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統一管理,建立以國土資源行政部門為主、其他部門協同管理的礦山地質環境管理體系,按照有序有償、供需平衡、結構優化、集約高效的要求,合理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產業布局。同時,加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力度,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促進礦山地質環境向良性方向發展。
四、強化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經濟調控手段
完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制度,不斷拓展融資渠道,加大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及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投入。完善礦業權市場,杜絕礦業權配置的雙軌制,通過市場合理有序地配置資源。建立礦山地質環境產權制度,探索建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產業化運作機制。充分發揮政策的杠桿作用,合理運用財政和貨幣政策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鼓勵低消耗、輕污染、科技含量高而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產業發展。同時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種資源、兩個市場,緩解礦產資源和礦山地質環境的壓力。
五、激勵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科技創新
大力提倡和激勵礦山地質環境保護領域技術研發以及新技術的應用,培養一批掌握先進技術、具有創新精神和能力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科技隊伍和人才,為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提供可靠的技術支持。
六、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社會監督
各級政府應當公開發布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保護規劃和計劃,礦業權人必須定期向社會公布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方面採取的措施及效果,使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置於社會監督之下。政府在審批一些影響范圍大、涉及人員多的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時,要廣泛聽取當地群眾和有關方面的意見,通過加強社會監督,促進決策的科學化。
㈧ 什麼是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
政府為了確保采礦權人在采礦過程中以及礦山停辦或閉坑時,切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而建立的一項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繳存、返還和動用為主要內容的管理制度。
㈨ 請問:礦山繳的采礦權價款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備用金兩項,會計總賬和明細怎樣寫感謝!
1、支付的采礦權價款,作為無形資產-采礦權核算,
借: 無形資產-采礦權
貸:銀行存款
2、支付的礦山地址環境治理備用金作為其他應收款核算,
借:其他應收款-保證金
貸: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