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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評估中地質要素評序法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 2021-01-22 19:42:12

① 地質要素評序法 為什麼 不適用 大中型

1、不是不適合來,而是對於賦存不源穩定的沉積性大中型礦床的探礦權評估不適合。
2、地質要素評序法具體是將勘查成本效用法估算所得的價值作為基礎成本,對其進行調整,得出探礦權價值。而調整的根據是找礦潛力和礦產資產的開發前景。
簡單而言就是,地址要素評序法屬於成本法,對於有明確收益前景的礦產容易低估,所以不適合

② 礦業權評估值中是否包括投入的固定資產

不包含啊!礦業權主要是采礦權和探礦權的價值啊

市場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是礦業權評估的三大類方法,具體包括重置成本法、貼現現金流量法、約當投資分成法、地質要素評序法、聯合風險勘查協議法等。
礦業權是指賦予礦業權人對礦產資源進行勘查、開發和采礦等一系列活動的權利,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
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探礦權的法律文件是勘查許可證,其經濟意義在於:
(1)依法將探礦權轉讓獲得收益;
(2)經過勘查工作獲得礦產資源的地質資料,通過出讓地質勘查報告收回勘查投資並獲得收益;
(3)由於探礦權人具有優先獲得采礦權的資格,故探礦權人在優先獲得采礦權而成為采礦權人後,可以進一步投入資金和技術後進行采礦,從而獲得更大的投資收益。
采礦權,是指采礦權人在依法取得的采礦權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內,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利。采礦權的法律文件是采礦權許可證,其經濟意義在於可以在規定范圍和期限內開采礦產資源並獲得超額投資回報,是一種一定范圍和期限內的專營權。
市場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是礦業權評估的三大類方法,具體包括重置成本法、貼現現金流量法、約當投資分成法、地質要素評序法、聯合風險勘查協議法等。
礦業權是資產,是一種經濟資源。所謂資產,會計上定義為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並能為企業提供未來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資產按存在的形態分為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有形資產是指那些具有實體形態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其他資產等;無形資產是指那些特定主體控制的不具有獨立實體,而對生產經營較長期持續發揮作用並具有獲利能力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商譽等。
礦業權評估是指由專業機構和人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准則,根據特定的目的,遵循評估原則,依照相關程序,選擇適當的價值類型,運用科學方法,對礦業權市場上合法流轉的探礦權、采礦權資產價值的評估,是在礦業權市場的經濟活動中對礦業權資產用貨幣形式進行科學評定與估計。其實質是對礦業權內在或潛在價值(表現為交換價值的使用價值,即市場價值)的判斷,它是評估者根據所掌握的礦產地質信息和市場信息,並且對現在和未來市場進行多因素分析基礎上,對礦業權具有的市場價值量所進行的估算。
根據礦業權評估的定義,礦業權評估包含八大主要要素,即評估的主體、客體、評估依據、評估目的、評估原則、評估程序、評估價值類型和評估方法。

③ 礦業權評估方法選取依據什麼

礦業權評估方法都是在資產評估的客觀性、公正性基本原則下提出和實際應用的,從理論上講,是礦業權交易雙方容易理解和接受的,但是實際情況是,國內外實現的礦業權交易價格大部分遠遠低於其評估值,或是出現我國礦業權一級市場的溜標局面,甚至有的評估結果幾乎完全失去了參考意義。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礦業權交易雙方認識評價上的誤差,但更主要的源於礦業權評估方法的不完善、不成熟以及參數的選擇方面等還存在一些問題。當然,選擇礦業權評估方法的影響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依據以下幾個方面: 一、評估目的 礦業權評估目的是為礦業權交易或其他市場經濟行為提供礦業權定價的參考意見或依據。同一礦業權因將發生的市場經濟行為的不同,評估時選取參數的角度會有所不同,評估方法也往往不同,進而使評估價值也不相同。 二、評估對象 即礦業權的類型。不同類型和不同階段的礦業權,適用不同的價值評估途徑和方法。采礦權和勘查工作程度較高的探礦權應採用收益評估途徑。 勘查程度較低的探礦權,因進行開發的技術和經濟參數無法取得,不適合採用收益途徑,只能採用成本途徑進行評估。 對於在礦業權市場上進行交易的礦業權,評估的是資產的交換價格或公平市場價格,若市場上可以找到參照樣本,且差異調整參數可搜集,則市場途徑不失為一種簡單有效的方法。 三、信息資料 礦業權評估所需要的信息資料包括:地質、礦產、礦山建設、開發方案、采選技術、財務、市場等。根據可得相關信息的數量和質量,評估人員要根據自己在礦產開發和評估等方面的經驗和知識,對信息的可用性、可靠性、完整性、真實性、准確性等進行分析和評價,選擇合理的評估途徑和方法。在評估報告中要說明信息的來源,信息的質量,為什麼選擇這種評估途徑和方法,說明可得信息與選擇使用的評估途徑是否匹配等。 四、法律規章 評估方法的選擇還受有關法律規章的約束。《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采礦權評估可以選用的評估方法有可比銷售法和貼現現金流量法等方法,探礦權評估可視地質勘查程度選用重置成本法、地質要素評序法、聯合風險勘查協議法、貼現現金流量法和地勘加和法等方法。

④ 礦業權評估的主要依據有哪些

礦業權評估的依據主要有:行為依據、法律法規依據、產權依據、地質礦產信息依據和取價依據。
(一)行為依據
評估委託合同或評估委託書是評估的行為依據。礦業權評估要有起因,首先要有需求。需求者可以是礦業權人,也可以是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或其他的法人、自然人。他們可以為某個目的選擇並委託中介組織為其進行礦業權評估。礦業權評估委託人與中介組織就評估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的礦業權評估委託合同對雙方都有約束力。評估委託書是單方面意思的表達。
評估委託合同和評估委託書中應載明評估對象、評估目的、拐點坐標和面積、評估期限以及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
(二)法律法規依據
1.礦業管理法律法規
礦業權評估必須以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為基本法律依據。這些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以及以這些法律法規為依據制訂的規章等。
2.財務制度
國家對地勘單位、礦山企業等都制訂有相應的財務制度。礦業權評估中如有涉及,應遵循有關的財務規則和規定。
3.稅費徵收法律和政策
礦業權評估過程中需要對礦業權人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繳納的各種稅費進行核算,核算的依據是國家有關礦山企業稅費繳納、減免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主要有資源稅暫行條例、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所得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等。
4.環境保護的法律和政策
礦業權評估應該考慮環境保護的投入,依據的主要法律和政策有環境保護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關於加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規定等。
5.規范評估行為的規定
《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管理暫行辦法》等是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行為的規范。
(三)產權依據
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是礦業權人的權利憑證,是礦業權人委託評估和評估機構受託評估的產權依據。出讓機關在出讓礦業權前,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所劃定的礦區范圍依據文件也是評估機構受託評估的產權依據。
(四)地質礦產信息依據
地質報告和圖件以及礦山開發技術經濟資料等是對評估對象的描述性文件,是評估的地質礦產信息依據,是礦業權評估的核心資料。它們主要是反映評估范圍礦產地及周圍區域的勘探程度、區域地質、礦區地質、礦產資源賦存狀況和特徵、礦石質量、地質構造、開采技術條件、主礦產和共伴生礦產的資源或儲量級別、數量和質量等地質信息的資料。
(五)規范標准依據
礦業權評估中涉及諸多規范和標准,如地質礦產勘查規范、礦產資源/儲量分類標准、礦山設計規范、礦山建設規范和經濟評價標准等。任何規范和標准都是社會經濟環境的產物,反映其產生時的經濟政策、發展導向和技術經濟水平。隨著經濟體制的改變和市場經濟活動的實踐,這些規范和標准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礦業權評估中做分析、判斷、評述和測算時,選用作為依據的規范和標准必須堅持符合「當前的和最新的」的評估原則,即要用評估基準日時現行的、有效的和最新版本的規范和標准。
(六)取價依據
礦業權評估中的價格參數是直接關繫到評估結論和結果的關鍵性經濟參數,是需要評估人員慎重對待的。取價依據可以是國家權威部門或機構正式發布的價格標准,也可以是來自於市場的價格信息。但除了已有明確規定之外,無論評估人員採用哪種取價依據,都需明確陳述理由、對市場價格信息的真偽、代表性和客觀性等做出評價和評述。
(七)其他依據
國家的產業政策和行業技術經濟指標,以及市場信息資料等都是構成社會的經濟環境和市場條件的重要因素。礦業權評估師應經常關注這些因素的變動情況,並在評估中作為經濟環境和背景加以分析,為礦業權評估委託人提供豐富和有價值的評估結論和咨詢意見。

⑤ 礦業權評估的礦業權評估基本程序

根據各礦業權市場主體在礦業權評估過程中主導地位的變化,可以將礦礦業權評估分解為三個階段:
一、委託評估階段
在這一階段,主導者是評估委託人和評估機構,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委託程序和內容。《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對評估委託人、評估機構和委託程序作了規定。
1. 委託評估人和評估委託人
委託評估人:一般為有權出資探明礦產地礦業權的權利人(礦業權出讓管理機關和礦業權人)。此外的相關人委託評估礦業權是其自己的權利和選擇,但後續程序有別於權利人。
評估委託人:必須具有國土資源部認定的礦業權評估資格的機構才能接受委託。
2. 委託程序的規定
委託、受託是通過雙方鑒定的合同書(委託人的委託書)建立的服務經濟關系和法律關系。委託人有權自己選擇礦業權評估機構,評估管理機關不予指定,其他人無權干涉。
委託人應向委託機構說明評估目的、委託評估對象、范圍、權屬情況、投資性質等
評估委託合同書明確委託的評估對象、評估基準日、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承諾事項、法律責任等。
二、評估階段
(一) 准備工作
(1) 聽取委託人對評估對象的詳細情況介紹。
包括:評估對象的登記變動史和評估史,地質工作歷史沿革,不同階段的工作時間、工作單位、工作性質、勘察成果、投資性質和數額。
(2) 評估人員到現場勘察礦業權的情況。
(3) 調查收集當地礦產品的市場交易情況和價格。
(4) 擬定評估思路、技術路線,確定方法。
(5) 歸納、整理資料,核實數據和材料。
(二) 評定估算
(三) 定稿
三、評估結果確認或備案階段

⑥ 《中國礦業權評估准則》體系框架說明

一、關於礦業權評估准則名稱變化的說明

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第一屆第二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中國礦業權評估准則》體系框架由四個層次組成,分別為礦業權評估基本准則、礦業權評估規范、礦業權評估應用指南和礦業權評估指導意見。

《中國礦業權評估准則》體系框架列示的所有礦業權評估准則的具體名稱,在之後的研究制定過程中進行了用詞方面的調整,各准則規范的具體內容未進行調整。

表1 礦業權評估准則名稱變動表

續表

續表

續表

標注※,為名稱變化。

二、調整後的評估准則名稱索引及框架示意圖

1.《礦業權評估師職業道德基本准則》

2.《礦業權評估技術基本准則》

3.《礦業權評估程序規范》

4.《礦業權評估業務約定書規范》

5.《礦業權評估工作計劃》

6.《礦業權評估項目工作底稿規范》

7.《礦業權評估項目檔案管理規范》

8.《礦業權評估報告編制規范》

9.《收益途徑評估方法規范》

10.《成本途徑評估方法規范》

11.《市場途徑評估方法規范》

12.《礦業權價款評估應用指南》

13.《礦業權轉讓評估應用指南》

14.《礦業權抵押貸款評估應用指南》

15.《法律訴訟涉及的礦業權評估應用指南》

16.《證券業務涉及的礦業權評估應用指南》

17.《壓覆礦產資源涉及的礦業權評估應用指南》

18.《企業改制設立公司涉及的礦業權評估應用指南》

19.《礦業權評估利用企業財務報告指導意見》

20.《礦業權評估參數確定指導意見》

21.《礦業權評估假設基礎指導意見》

22.《確定評估基準日指導意見》

23.《礦業權評估利用礦產資源儲量指導意見》

24.《礦業權評估利用地質勘查文件指導意見》

25.《礦業權評估利用後續地質勘查設計指導意見》

26.《礦業權評估利用模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指導意見》

27.《礦業權評估利用礦山設計文件指導意見》

圖1 《中國礦業權評估准則》體系框架

注:深色部分為本次發布准則

⑦ 采礦權評估方法有哪些

市場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是礦業權評估的三大類方法,具體包括重置成本法、貼現現金流量法、約當投資分成法、地質要素評序法、聯合風險勘查協議法等。
礦業權是指賦予礦業權人對礦產資源進行勘查、開發和采礦等一系列活動的權利,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
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探礦權的法律文件是勘查許可證,其經濟意義在於:
(1)依法將探礦權轉讓獲得收益;
(2)經過勘查工作獲得礦產資源的地質資料,通過出讓地質勘查報告收回勘查投資並獲得收益;
(3)由於探礦權人具有優先獲得采礦權的資格,故探礦權人在優先獲得采礦權而成為采礦權人後,可以進一步投入資金和技術後進行采礦,從而獲得更大的投資收益。
采礦權,是指采礦權人在依法取得的采礦權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內,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利。采礦權的法律文件是采礦權許可證,其經濟意義在於可以在規定范圍和期限內開采礦產資源並獲得超額投資回報,是一種一定范圍和期限內的專營權。
市場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是礦業權評估的三大類方法,具體包括重置成本法、貼現現金流量法、約當投資分成法、地質要素評序法、聯合風險勘查協議法等。
礦業權是資產,是一種經濟資源。所謂資產,會計上定義為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並能為企業提供未來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資產按存在的形態分為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有形資產是指那些具有實體形態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其他資產等;無形資產是指那些特定主體控制的不具有獨立實體,而對生產經營較長期持續發揮作用並具有獲利能力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商譽等。
礦業權評估是指由專業機構和人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准則,根據特定的目的,遵循評估原則,依照相關程序,選擇適當的價值類型,運用科學方法,對礦業權市場上合法流轉的探礦權、采礦權資產價值的評估,是在礦業權市場的經濟活動中對礦業權資產用貨幣形式進行科學評定與估計。其實質是對礦業權內在或潛在價值(表現為交換價值的使用價值,即市場價值)的判斷,它是評估者根據所掌握的礦產地質信息和市場信息,並且對現在和未來市場進行多因素分析基礎上,對礦業權具有的市場價值量所進行的估算。
根據礦業權評估的定義,礦業權評估包含八大主要要素,即評估的主體、客體、評估依據、評估目的、評估原則、評估程序、評估價值類型和評估方法。

⑧ 探礦權采礦權評估

【探礦權、采礦權評估】是指對探礦權采礦權所依附的礦地產的價值的判斷,它是評估者根據所掌握的礦產地信息和市場信息,並且對現在和未來市場進行多因素分析,在此基礎上對探礦權采礦權所具有的市場價值進行的估算。

【探礦權評估】是指探礦權出讓方或轉讓方委託依法取得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對探礦權價值進行估算的行為。

【采礦權評估】是指采礦權出讓方或轉讓方委託依法取得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對采礦權價值進行估算的行為。

【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是指管理部門對探礦權采礦權評估過程中的市場行為所進行的監督管理。探礦權采礦權評估本身是市場行為,是由獨立的中介機構進行的。政府監督管理的作用是維護平等競爭的市場秩序,維護市場交易的公平、公開和公正。

【探礦權采礦權評估機構】是指從事探礦權采礦權價值評估業務的中介機構。探礦權采礦權評估機構必須具備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取得資格證書,方可從事探礦權采礦權價值評估業務。

【國家出資探明的礦產地的探礦權采礦權評估】是指對國家出資探明的礦地產的探礦權采礦權所具有的市場價值的估算。凡持有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地勘單位或礦山企業,在轉讓其探礦權采礦權時,必須對此前無償取得的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價值進行評估。確定探礦權或采礦權的價值。

【評估委託合同書】是指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的委託人與評估機構之間簽訂的合同書。評估委託合同書應包括:評估項目名稱,評估目的,評估范圍,評估期限,收費方式和金額,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評估委託人應向評估機構提供完整真實的評估背景材料,並對其負法律責任。

【探礦權采礦權評估報告】是指評估機構根據評估委託人提供的資料和資產狀況進行現場實地核查,選擇使用規定的評估方法及合理的參數,科學、公正地評估後提出的估算該探礦權、采礦權價值的評估報告。評估報告需由評估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簽章,並加蓋評估機構印章後生效。評估機構應對其評估報告的客觀、公正、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探礦權采礦權評估方法】是指評估機構進行探礦權采礦權評估時選用的方法。采礦權評估可以選用的方法包括:可比銷售法;貼現現金流量法。探礦權評估可根據地質勘查程度選用重置成本法;地質要素評序法;聯合風險勘查協議法;貼現現金流量法;地勘加和法。

⑨ 采礦權價值如何評估

市場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是礦業權評估的三大類方法,具體包括重置成本法、貼現現金流量法、約當投資分成法、地質要素評序法、聯合風險勘查協議法等。
礦業權是指賦予礦業權人對礦產資源進行勘查、開發和采礦等一系列活動的權利,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
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探礦權的法律文件是勘查許可證,其經濟意義在於:
(1)依法將探礦權轉讓獲得收益;
(2)經過勘查工作獲得礦產資源的地質資料,通過出讓地質勘查報告收回勘查投資並獲得收益;
(3)由於探礦權人具有優先獲得采礦權的資格,故探礦權人在優先獲得采礦權而成為采礦權人後,可以進一步投入資金和技術後進行采礦,從而獲得更大的投資收益。
采礦權,是指采礦權人在依法取得的采礦權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內,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利。采礦權的法律文件是采礦權許可證,其經濟意義在於可以在規定范圍和期限內開采礦產資源並獲得超額投資回報,是一種一定范圍和期限內的專營權。
市場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是礦業權評估的三大類方法,具體包括重置成本法、貼現現金流量法、約當投資分成法、地質要素評序法、聯合風險勘查協議法等。
礦業權是資產,是一種經濟資源。所謂資產,會計上定義為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並能為企業提供未來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資產按存在的形態分為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有形資產是指那些具有實體形態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其他資產等;無形資產是指那些特定主體控制的不具有獨立實體,而對生產經營較長期持續發揮作用並具有獲利能力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商譽等。
礦業權評估是指由專業機構和人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准則,根據特定的目的,遵循評估原則,依照相關程序,選擇適當的價值類型,運用科學方法,對礦業權市場上合法流轉的探礦權、采礦權資產價值的評估,是在礦業權市場的經濟活動中對礦業權資產用貨幣形式進行科學評定與估計。其實質是對礦業權內在或潛在價值(表現為交換價值的使用價值,即市場價值)的判斷,它是評估者根據所掌握的礦產地質信息和市場信息,並且對現在和未來市場進行多因素分析基礎上,對礦業權具有的市場價值量所進行的估算。
根據礦業權評估的定義,礦業權評估包含八大主要要素,即評估的主體、客體、評估依據、評估目的、評估原則、評估程序、評估價值類型和評估方法。

⑩ 無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能否評估礦權目的是轉讓股權,所以要評估全部資產,其中包含礦權了。

必須有礦抄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襲,否則後面的手續很多部門不受理!最好有證券評估資質,國內資質國內最高!

本報告中的評估結果是在下述定義下的公平市場價值。公平市場價值的定義是,探
礦權在評估基準日進行的公開的無限制的市場交易中能夠獲得的,並被普遍接受的價
格。交易中的各方都是充分 擁有相關知識、信息通暢、謹慎行事、行為獨立的,交易
不受任何強制壓迫。
公平市場價值定義中的市場條件是一種假設的、理想的環境。

評估人員經過分析,認為本探礦權雖然投入了一定的實物工作量,取得了一定的地

質、礦產信息資料,但勘查和研究的程度仍較低,雖然勘查許可證上載明的勘查階段為

詳查,但目前地質工作程度處於普查階段,沒有圈定工作礦體,找礦前景仍不明朗,不

具備資源量數據,不能預測未來的收益,用現金流量法評估該探礦權價值的條件明顯不

具備,也不具備採用地質要素評序法、可比銷售法評估的條件。但評估對象的勘查工作

和已取得的地質礦產信息基本滿足勘查成本效用法的適用條件。故確定採用勘查成本效

用法作為本次評估的方法。

勘查成本效用法是採用效用系數對地質勘查重置成本進行修正來確定評估對象的

價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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