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怎麼樣
Ⅰ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實施意見
( 吉政發 [2006]32 號)
各市 ( 州) 、縣 ( 市)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 ( 國發 [2006] 4 號)精神,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地質工作
( 一) 充分認識加強地質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新中國成立以來,我省地質工作取得了顯著成就。礦產勘查獲得了一批重要成果,基礎地質調查程度明顯提高,環境地質工作領域不斷拓寬,地質領域改革不斷深化,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當前我省地質工作的整體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還不相適應,主要表現在: 礦產勘查相對落後,服務功能不強; 地質勘查體制改革滯後,公益性和商業性地質工作機制尚未理順,地勘單位活力不足; 多元化投資體制不健全,地質工作投入不夠; 地質人才流失嚴重,技術裝備落後,科技支撐能力需要進一步提高,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強全省地質工作,是緩解資源約束、保障經濟發展的重要舉措,是推進城鄉建設、開展國土整治的重要基礎,是防治地質災害、改善人居環境的重要手段。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戰略高度出發,緊緊圍繞吉林老工業基地振興,進一步提高對地質工作先行性、基礎性的認識,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採取得力措施,認真解決我省地質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切實加強地質調查、礦產勘查和地質災害監測預警等工作。
( 二) 加強地質工作的總體要求: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省委八屆八次全會精神,結合吉林老工業基地振興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統籌地質工作的各項部署,統籌公益性地質調查與商業性地質勘查,統籌礦產地質勘查與環境地質勘查,統籌省內地質事業發展與地質領域對外開放。深化體制改革,大力推進地質勘查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轉變,加快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地質工作體系。切實加強重要礦產資源勘查,努力實現地質找礦新突破,為確保全省經濟更快更好發展提供堅實有力的資源保障和基礎支撐。
( 三) 加強地質工作的基本原則: 堅持立足省內、兼顧域外、適度超前、突出重點、完善體制、依靠科技,充分挖掘省內資源潛力,加大找礦力度,提高資源供給能力和保障程度。面向社會需求,搞好統籌規劃,超前部署和開展地質勘查工作。集中力量加強礦產資源勘查,突出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勘查工作,增加礦產資源儲量。建立政府與企業合理分工、相互促進的地質勘查體系,健全各級政府各負其責、相互協調的地質工作管理體制,形成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資金投入的良性循環機制。推進地質理論研究與創新,廣泛應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加快地質工作現代化步伐。
二、新時期地質工作的主要任務
( 四) 突出能源礦產勘查。能源礦產是我省嚴重緊缺的戰略資源,必須放在地質勘查的首要位置。「十一五」期間,重點支持松遼盆地、延吉盆地等石油、天然氣勘查,預計提交石油探明可采儲量 2 億噸、天然氣探明可采儲量 700 億立方米;加大松遼盆地東緣、舒蘭盆地、長白盆地等煤炭資源勘查,力爭發現 5 ~ 6 處大中型煤炭資源礦產地,提交 8 億噸可供建井的煤炭資源儲量; 加快全省油頁岩勘查,摸清資源底數,力爭新增 500 億噸油頁岩資源儲量,盡快找到適合 ICP 技術的目標區塊; 重點在長春市、吉林市、延吉市等城市周邊地區啟動地熱資源勘查工作; 推動煤層氣、油砂等非常規油氣資源勘查。
( 五) 加強金屬礦產勘查。金屬礦產是實現振興吉林老工業基地的重要物質基礎。充分利用已有地質工作成果,突出省內重點和緊缺的金、鐵、銅、鉛、鋅、鎢、鎳等礦種,突出夾皮溝—和龍金銅鎳、大蒲柴河—西城銅鎳銻、輝南—漂河銅鎳、珍珠門—長白銅鈷金銀鉛鋅及琿春金銅鎢等重要成礦區帶,加大地質勘查工作力度,遵循資源分布和地質勘查規律,分類指導部署,盡快形成一批新的資源接替產地。以白山板廟子、琿春農坪、樺甸三道溜河等勘查區塊為重點,力爭提交 50噸金礦資源儲量; 以敦化塔東和白山板石溝鐵礦外圍等勘查區塊為重點,力爭提交2 億噸鐵礦資源儲量; 以琿春為重點,力爭提交 15 萬噸鎢礦資源儲量; 銅、鉛、鋅、鉬等有色金屬資源勘查以白山小青溝和大橫路、舒蘭福安堡、磐石鎳礦為重點,力爭有新的突破。
( 六) 加大優勢非金屬礦產資源和礦泉水資源勘查開發力度。優勢非金屬礦產資源和礦泉水資源開發有望成為我省新的支柱產業,要切實加大勘查工作力度。東部山區重點勘查飾面石材、水泥用灰岩、硅灰石、硅藻土、火山渣,中西部平原區重點勘查陶粒頁岩、膨潤土,查明資源儲量,深入開展深細加工和應用研究,大力推進資源開發利用。加快長白山地區優質礦泉水勘查,在有效保護的同時,實現規模開發,進一步增強地質工作的社會服務功能。
( 七) 做好礦山地質工作。礦山地質工作對合理開發利用資源、延長現有礦山服務年限意義重大。按照理論指導、技術優先、探邊摸底、外圍拓展的方針,要在「十一五」期間重點開展通化、遼源、舒蘭礦務局所屬煤礦、夾皮溝金礦、紅旗嶺鎳礦等 23 個危機礦山企業資源接替找礦工作,力爭實現找礦重大突破; 加強礦山生產過程中的補充勘探,指導科學開采; 做好共伴生礦產和尾礦的綜合評價、勘查和利用; 健全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制度,嚴格執行 《吉林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備用金管理辦法》( 吉政令 184 號) ,做好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工作。
( 八) 加強基礎地質工作。基礎地質工作是具有前瞻性並服務於全社會的重要地質工作。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重要成礦遠景區和地質工作程度較低區,要有針對性地開展 1∶ 5 萬區域地質調查和礦產調查工作。加快地質資料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嚴格統一匯交制度,建立全省地質資料和礦業權信息服務系統。推進建立礦泉水、油頁岩國家重點實驗室,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
( 九) 強化地質災害和地質環境調查監測。地質環境特別是地質災害調查監測,是減少地質災害損失,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基礎工作。要加快我省山區和丘陵區縣 ( 市) 地質災害普查及礦山地質環境的調查工作,完善地質災害監測網路,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防治群測群防體系和應急指揮系統,提高全省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預報水平,從源頭上減少地質災害事件的發生。進一步強化地質災害易發區工程建設和城鎮規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對可能造成威脅的特大、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各級財政要投入資金進行治理。同時,要完善全省地下水監測網路,加強地下水動態監測和過量開采與污染監測,開展西部地方病易發區地下水環境的調查與評價工作。全面推進農業地質、城市地質、礦山環境地質調查工作。
三、要進一步完善地質工作的體制和機制
( 十) 加強公益性地質工作體系建設。抓緊建立政府與企業合理分工、有機結合的工作機制。省里主要負責加強基礎地質、礦產地質和環境地質調查。按照人員精幹、結構合理、裝備精良、能承擔重大任務的要求,在現有省級地勘隊伍的基礎上,組建地質調查院、地質環境監測站、地質資料館等公益性地質勘查隊伍,隊伍總規模 160 人,90%人員從屬地化財政開支的地勘隊伍中抽調,10% 的特殊人才面向社會招聘,並將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經常性支出等有關經費列為省級財政預算,切實保障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的運行和工作開展。組建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的具體方案由省編辦、人事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及有關地勘主管部門共同研究制定。
( 十一) 建立省級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發揮省、市 ( 州) 、縣( 市) 政府和企業等各方面積極性,形成地質勘查多渠道投入機制。充分利用國家支持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的優惠政策,積極爭取國家勘查資金。加大財政對礦產資源勘查的資金投入力度,注重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利用省級財政分成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和一定的財政投入,建立省級地質勘查基金,主要用於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及優勢礦產資源的前期勘查。對地質勘查基金出資查明的礦產資源,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採用市場化方式出讓礦業權 ( 包括探礦權、采礦權) ,所得收入用於補充地質勘查基金,實現基金滾動發展。在 2 ~3 年內,確保每年省級投入地質勘查資金 2 億元左右,「十一五」末省級地質勘查基金爭取達到 8 億元左右。完善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業權使用費政策。鼓勵市 ( 州) 、縣 ( 市) 政府出資勘查重要礦產和空白區,發現礦產地後由政府進行有償出讓或轉讓,獲取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益,實現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收益最大化。由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及有關部門研究出台保障地質勘查投入方面的配套政策,制定 《吉林省地質勘查基金管理辦法》和 《吉林省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實施管理辦法》。
( 十二) 進一步完善全省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機制。對可以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地質勘查項目,政府原則上不再出資。對勘查風險大的能源和其他重要礦產資源,政府適當加大前期勘查力度,帶動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參與礦產資源勘查,培育壯大商業性勘查市場主體,確立企業在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中的主體地位。各類礦業企業新建礦山或采區,必須依法投資礦產資源勘查或有償取得礦業權,承擔投資風險,享受投資權益。鼓勵國有礦山企業實行探采結合、組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礦業公司或企業集團,增強在國內外參與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能力。鼓勵國有地勘單位與社會資本合資、合作,組建礦業公司或地質技術服務公司。鼓勵發展多種所有制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公司和機制靈活的找礦企業。
( 十三) 培育礦產資源勘查市場。深化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全省統一、競爭、開放、有序的礦業權市場。進一步加大探礦權出讓招標、拍賣、掛牌力度,確保探礦權價款足額徵收。加強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導,完善市場規則,建設交易平台,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培育礦產資源勘查資本市場,支持符合條件的勘查開采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融資。培育和規范地質勘查市場中介服務機構,完善礦業權、礦產資源儲量評估機制。
( 十四) 深化國有地勘單位改革。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於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的有關方案,按照企事分開的原則,推進國有地勘單位改革。以穩定為前提,按照國家統一部署,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加大改革力度,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加強指導,穩步推進。從實際出發,積極探索有利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改革途徑。按照事業單位改革的有關規定,盡快落實國有地勘單位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社會保障政策,加快落實有關住房改革所需經費,解決職工住房和基礎設施建設欠賬過多等問題。地勘單位職工連片住房改造可以享受棚戶區改造的相關政策。「十一五」期間,除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外,省政府在政策、資金上也將給予支持,主要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地勘單位改革的具體方案及配套政策由省人事廳、勞動保障廳、財政廳、發展改革委、經委、國土資源廳、煤炭局等部門及各地勘主管部門共同研究制定。
四、進一步增強地質科技創新能力
( 十五) 加強地質科技工作。定期編制吉林省地質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並納入全省科技發展規劃。整合全省地質科技資源,搭建我省地質科學技術研究平台,組織科技攻關。重點提升公益性地質隊伍地質裝備和實驗測試水平,加快高新技術在地質工作中的應用,實現地質工作現代化。建立多渠道的地質科技投入體系,「十一五」期間在省級科技三項費用中每年安排 400 萬元,專項用於全省地質科學技術研究工作。
( 十六) 加強地質成礦理論和應用技術研究。組織開展重要成礦區帶、隱伏或深部礦床和急需礦種地質成礦理論及勘探技術方法的科技攻關,力爭有所突破。對我省優勢礦種、具有規模性開發價值的礦產資源,開展綜合利用和應用研究。加快地質工作信息化建設,在礦產資源勘查中廣泛應用地理信息系統、全球定位系統和遙感等現代信息技術。大力推廣應用地質科研成果。
( 十七) 加強地質人才培養。建立健全鼓勵創新型地質人才開發機制和管理體制。改善地質人員工作和生活條件,提高野外地質工作人員待遇,穩定人才隊伍。結合地質工作實際,制定吸引地質人才的有效辦法,增強對高素質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依託省內地質院校和科研機構,加強對地質人才的培養。注重發揮現有地質專家、技術骨幹作用,在實踐中培養中青年人才。
五、進一步提高地質工作管理水平
( 十八) 要切實加強對地質工作的領導。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深入學習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精神,進一步提高對加強地質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將地質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省直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研究制定各項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加強協作配合,共同做好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的各項工作。省政府成立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協調領導小組,由省政府主管領導任組長,省編辦、發展改革委、經委、教育廳、科技廳、財政廳、人事廳、勞動保障廳、國土資源廳、建設廳、林業廳、水利廳、地稅局及有關地勘主管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研究重大問題,統籌安排、協調和落實相關事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土資源廳,負責具體的組織協調工作。
( 十九) 做好地勘行業管理工作。省國土資源廳要認真履行地質勘查行業管理職能,盡快制定出台 《吉林省地質勘查行業管理辦法》和相關政策措施,引導各類地質勘查企業健康發展,對國有地勘單位改革和發展進行有效指導。嚴格執行地質勘查技術規范和行業標准,強化地勘單位資質管理,依法規范行業准入。嚴格地質勘查行業統計制度,及時為勘查投資者和地勘單位提供信息、技術、找礦服務,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規范和發展行業協會,發揮好行業自律、中介服務等作用。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做好行業管理工作。
( 二十) 強化地質勘查規劃管理。編制省級地質勘查規劃,明確地質勘查工作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統籌全省地質工作布局,引導地質勘查資源的合理配置。規劃主要指標納入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相關專項規劃搞好銜接,並通過年度計劃、勘查項目、專項措施等予以落實。地質勘查規劃編制工作由省國土資源廳具體負責。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在技術、資料、經費等方面給予支持和配合。地質勘查規劃報國家批准後由省政府發布實施。
( 二十一) 強化礦業權管理。增強對省內重要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調控能力。根據國家和省礦產資源規劃,科學設置探礦權,並明確探礦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對發現有價值礦產地的探礦權人,依法保護其繼續勘查、探礦權轉讓、采礦權取得等合法權益。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堅決禁止圈而不探或以采代探的違法行為。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規范礦業權出讓轉讓,依法查處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違法行為。
( 二十二) 營造全社會關心和支持地質工作的環境和氛圍。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制定扶持政策,提高辦事效率,簡化辦事程序,為地質工作創造良好環境。廣大地質工作者要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主動面向經濟社會發展的主戰場,強化業務培訓,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素質,增強服務能力。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新聞媒體要深入開展宣傳活動,普及地球科學、資源環境、地質災害等方面知識,提高公眾認知程度,為加強地質工作營造良好的氛圍。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八日
Ⅱ 吉林省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條例
( 2000 年 1 月 17 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吉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 29 號公布 2004 年 6 月 18 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礦產資源儲量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促進礦業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礦產資源儲量,是指經過地質勘查和可行性評價工作所獲得的礦產資源蘊藏量的總稱。
第三條 凡屬本省負責的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礦產資源儲量實行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制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儲量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做好礦產資源儲量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
第六條 礦產資源儲量須由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或者專家評審。
第七條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評審專家的職責、資格的確認和評審收費標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評審機構和專家不得泄露提交評審的有關資料。
第八條 下列礦產資源儲量由評審機構評審:
( 一) 申請采礦權所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
( 二) 轉讓探礦權、采礦權所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
( 三) 以發行證券等方式籌資、融資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所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
( 四) 礦山停辦或閉坑時提交的尚未采盡的和准備注銷的礦產資源儲量;
( 五) 礦區內因生產性勘探或其他原因引起重大變化的礦產資源儲量。
前款規定外的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由取得相應資格的專家評審,評審專家不得少於 3 人。
第九條 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或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評審礦產資源儲量的,應區別情況向評審機構或專家提供下列材料:
( 一) 礦產資源儲量報告;
( 二) 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
( 三) 申請人對礦產資源儲量利用價值所作的評價;
( 四) 礦產資源勘查合同、礦區開發建設有關文件;
( 五)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並下達的礦床工業指標;
( 六) 國家和省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向評審機構或評審專家提供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必須符合國家標准和規范。
第十一條 評審機構和評審專家評審礦產資源儲量應當依據下列規定:
( 一) 國家發布的礦產資源儲量分類標准和技術標准; 對於國家尚未發布技術標準的礦種,可參照相近似礦種的技術標准;
( 二) 國家有關礦產資源勘查、礦山生產的技術操作規程和要求;
( 三) 國家或省關於有效保護、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礦產資源以及環境保護方面的規定。
第十二條 評審機構或評審專家應當自收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申請之日起 60日內完成評審工作,並向申請人簽發評審意見書。
由評審機構評審的,評審意見書須蓋有評審機構的印章,並附有參加評審的每位專家的意見和簽名。
第十三條 評審機構和評審專家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和科學的原則評審礦產資源儲量,真實、完整地反映礦產資源儲量的情況。
申請評審的單位和個人對評審意見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評審意見書起 10 日內,向負責備案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可視具體情況組織評審專家進行復審。
第十四條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在完成評審後,應當及時將評審意見書和相關材料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礦山設計、礦業投資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評估均須依據經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進行。
未經評審機構評審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不得受理該礦山建設的立項申請,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不能受理采礦權申請。
第三章 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
第十六條 礦產資源儲量須按照下列規定申報登記:
( 一) 探礦權人勘查獲得的礦產資源儲量,自備案之日起 30 日內,持勘查許可證、礦產資源儲量備案證明向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 二) 采礦權申請人開辦礦山需佔用的礦產資源儲量,應當在辦理采礦許可證之前,持礦產資源儲量備案證明、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礦區范圍的批准文件、有關主管部門對礦山建設項目的批准文件向授予其采礦權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 三) 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的,建設單位應當自國務院授權部門批准之日起 30 日內,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文件、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的批准文件向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 四) 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間停辦礦山時,尚有未采盡的礦產資源儲量的,采礦權人應當自未采盡的礦產資源儲量備案之日起 15 日內,向授予其采礦權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第十七條 申報登記後的礦產資源儲量,非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或注銷。
采礦權申請人對礦產資源儲量的申報登記,是其佔用該礦產資源儲量的法定依據。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未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不得壓覆已登記的礦產資源儲量。
建設項目壓覆的礦產資源儲量申報登記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不得再受理開采該礦產資源儲量的申請。
第十九條 采礦權人登記佔用礦產資源儲量的規模必須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非經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將完整礦床 ( 體) 分割開采。
第二十條 礦山閉坑的,采礦權人應當向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閉坑地質報告; 閉坑地質報告被批準的,采礦權人應當自被批准之日起 15 日內,到原申報登記礦產資源儲量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注銷登記的礦產資源儲量。
第二十一條 各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基礎上對礦產資源儲量的增量、減量和存量及相關信息進行年度統計。
第二十二條 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應當按期填報年度基層礦產資源儲量表,繪制儲量計算圖,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偽造有關統計資料。
第二十三條 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礦產資源儲量統計資料的匯總,並按有關規定發布全省礦產資源儲量的統計資料和信息。
第四章 法 律 責 任
第二十四條 評審機構或評審專家不按本條例規定評審礦產資源儲量的,其評審意見無效。
評審機構或評審專家出具虛假評審意見或泄露評審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和信息的,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其評審活動或建議確認其評審資格的機關取消評審資格,有非法所得的應予以沒收。給有關探礦權人或采礦權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五條 探礦權人或采礦權人提供評審、備案資料弄虛作假的,所造成後果由其自行承擔,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六條 對未按本條例規定申報登記礦產資源儲量或擅自更改、注銷礦產資源儲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 5000 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擅自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的,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拒報、虛報、瞞報、偽造礦產資源儲量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按統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所稱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是指綜合描述礦產資源儲量的空間分布、質量、數量及其經濟意義的說明文字和圖表資料,包括礦產資源儲量的各類勘查報告、閉坑地質報告以及礦產勘查和礦山生產階段用於籌資、融資、探礦權或采礦權轉讓過程中說明礦產資源儲量的有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Ⅲ 吉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怎麼樣
簡介:吉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簡稱吉林省地礦局)建局於1958年。專為省政府直屬正廳級事屬業單位,局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轄12個職能處室和三總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下屬地質勘查、科研單位27個,幹部職工人4452人。承擔全省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調查、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向國家和省國土部門匯交地質勘查科研成果及有關地質資料;受委託負責組織實施全省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和防治工作;承擔水文地質、環境地質、農業地質、城市地質、工程地質勘察和評價工作以及地質災害應急搶險工作;開展前沿性、基礎性地質科學研究,開展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相關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應用研究、引進與推廣
Ⅳ 吉林省地質礦產勘查局工資福利怎麼樣 具體點。謝謝
福利待遇很好的單位呢,按法定假日休息,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