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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地質單位怎麼改革

發布時間: 2021-01-20 09:14:26

⑴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地質勘查隊伍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

( 國辦發 [2003]76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

地質勘查是國民經濟建設的先行性、基礎性工作,服務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全過程。地質勘查隊伍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作出了重要貢獻,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階段仍然擔負著重要的任務。近年來,地質勘查單位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的部署,通過廣大幹部職工的共同努力,改革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對地質勘查單位實行屬地化管理並逐步實現企業化經營的任務還沒有完成,在改革和發展中還存在一些困難問題亟待解決。為此,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深化地質勘查隊伍,改革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 [1999] 37 號)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國家局所屬地質勘查單位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 國辦發 [2001] 2 號) 中的各項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的統一要求,對文件的執行情況認真進行對照檢查,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二、維護企業化經營的國有地質勘查單位的合法權益。國有地質勘查單位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的探礦權、采礦權,符合規定並經批准,其價款的部分或全部轉增為國有地質勘查單位的國家資本金。

三、對企業化經營的國有地質勘查單位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按照有關規定,經評估後可以採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 ( 入股) 或授權經營等方式處置。

四、「十五」後兩年繼續保留已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原中央直屬地質勘查單位基本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也要給予積極支持,努力解決已實行屬地,化管理地質勘查單位基礎設施建設欠賬過多問題。

五、認真落實住房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相關政策。已實行屬地化管理地質勘查單位的住房改革支出,按照當地的統一政策執行。地質勘查單位改制為企業的,依法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納入地方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職工在事業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養老保險費用。未改制為企業的,仍執行國家有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制度的統一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落實增加工資政策時,要保證地質勘查單位與其他事業單位享受同等待遇。同時,地質勘查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繼續加強對未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原工業部門地質勘查單位工作指導。支持其進行企業化改革,加大資產重組和結構調整力度,盡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七、切實加大地質勘查行業宏觀指導力度。國土資源部要繼續加強對地質勘查行業的綜合管理職能,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有關政策、法規,健全完善商業性地質工作的市場環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積極為推進地質勘查單位的改革與發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和條件,指導地質勘查單位進行結構調整,幫助地質勘查單位加快改革和發展。

八、各地質勘查單位要進一步轉變觀念,堅定改革方向,主動抓住機遇,充分利用國家給予的各項優惠政策,不斷發展壯大,實現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目標,使地質勘查工作更加緊密地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結合,更加主動地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九月四日

⑵ 對新形勢下地質工作改革的評述

一、新形勢下地質工作改革設計比較系統深入

國辦發[1999]37號文提出的屬地化管理和企業化經營的改革,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形成的條件下的改革,比原有的改革深刻得多、重要得多,可以說在地勘單位改革進程中具有非同尋常的意義:

(一)政府機構改革的帶動地勘單位的改革

原地礦部撤銷之後,新成立的國土資源部沒有帶隊伍的職能,這就從根本上割斷了縱向上政企、政事不分的鏈條。而屬地化之後的政府管理,也完全是按照政企、政事分開的格局運作,各省級政府不具體管理各地勘局的業務和生產經營,因而是有新意的管理體制,既排除了上邊對下邊干預,也排除了下邊對上邊的依賴。這就可能大大加速地勘單位企業化進程。

(二)公益性地質工作和商業性地質工作分開運行

兩類地質工作的區別是:①公益性是經費運作,用完核銷,事業管理;商業性是投資運作,用完進入礦產品成本,企業管理。②公益性是政府財政出錢;商業性是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出資。③公益性地質成果,向社會公開,無償提供;商業性地質成果,企業獨占,有償轉讓。④公益性地質工作由政府用計劃配量;商業性地質工作由市場配置。這四個區別決定實施地勘單位企業化經營之後,地勘單位使用地勘費可以按市場規則,可以自主決定商業性的投入,沒有好的項目可以不做,另圖他業;對公益性地質工作,無須動用地勘費基數,如果承包地質大調查任務,則完全是一種技術勞務活動,按合同規定進行,有則做,沒有則另圖他業。

(三)上(級)下(級)一起改

首先,國土資源部不再直接管理商業性地勘單位,這就是改革。其次,省地勘局也要實行企業化經營,同所屬地勘單位一起,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濟實體。局機關的管理和利益,要同所屬地勘單位經營成果掛鉤,不再置身於地勘單位之外指揮企業化。

(四)地勘單位的改革目標定位在企業上,而不是企業化管理

對此,國土資源部印發的《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宣傳提綱》明確指出:「企業化經營是指地勘隊伍要按照政企(事)分開的原則,逐步轉變事業機制,建立健全企業機制,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市場主體。」「地勘單位作為企業,不受地域的限制,有權依法走向全國乃至境外去謀求經營和發展。」

(五)地勘費劃定基數不再改變(政策性增資,基數統一上調,在各單位之間,也是相對不變的),同時也不再下達預算內地質勘查任務的改革

這本身就是一種機制、一種政策。從此以後,地勘單位干好、干不好,國家不再減撥地勘費。這就是說,今後地勘單位深化企業化改革,不再是為減輕國家負擔,而是為自己的生存和發展,即企業化經營是地勘單位自身的需要。

(六)地勘單位的起點不同但改革不遷就後進的,每個單位都要力爭上游

十幾年前地勘單位「三化」的改革,其起點在各地勘單位之間基本一致。而現在,雖然所給的優惠政策基本相同,但經過多年的企業化管理,各自的經濟實力、機制轉變程度大不一樣。這就是各單位為什麼對這次改革所承受的感覺不同。但市場並不同情弱者,所以一方面要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實施企業化經營;另一方面對改革的目標、實現目標的時限又不能降低要求。

(七)融入地方經濟,地勘單位的生產經營環境得到較大改善

因為地勘單位的主業和多種經營,本來就是地方經濟、區域經濟的組成部分,可是長期以來由於條條管理,束縛了它和區域經濟的聯系。而屬地化管理,則從根本上解決了這個問題,大大有利於地勘單位融入區域經濟之中,是一次極好的發展機遇。

二、地質工作改革實踐取得重要進展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和逐步完善,我國地質工作體制機制改革取得重要進展。公益性與商業性地質工作分開運行、協調發展的機制逐步建立,運行基本順暢。地質勘查投入顯著增加,投資多元化格局初步形成。探礦權市場逐步完善,探礦權交易日趨活躍。

(一)初步實現了公益性與商業性地質工作分開運行

經過多年探索,公益性與商業性地質工作分開運行、協調發展的機制逐步建立,運行基本順暢。公益性地質工作方面,成立了中國地質調查局,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商業性地制工作方面,初步建立了礦產勘查市場體系,原地勘隊伍實現了屬地化管理,並向企業化經營推進。這為公益性地質工作和商業性地質工作分開運行提供了組織框架。政府財政投入的地質工作的目的從生產型向服務型和宏觀調控型轉變。這一根本性轉變,決定了政府財政投入的管理理念,組織管理和運行方式,政績觀、工作成果的評價方式和准則等將發生根本變化,表明政府的宏觀引導也向著公益性地質工作和商業性地質工作分開運行的方向發揮作用。

(二)地質工作兩級管理的體制框架初步建立

中央和地方兩級管理的地質工作體制框架初步建立,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建設取得積極進展。中國地質調查局新的「三定」方案,明確地調局為部直屬的副部級事業單位,負責統一部署和組織實施國家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統一管理國家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對地方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實行項目聯系、業務指導。為適應新的地質調查工作要求,建立了「地調局—六大區地調中心—項目承擔單位」三級項目運行管理體系。基本建立了覆蓋地質調查全過程的業務管理制度,逐步完善了從立項到資料匯交的技術、質量、經濟管理的程序與要求。地質調查工作總體上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三)地勘單位企業化改革取得了寶貴經驗

1999年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以來,地勘隊伍屬地化管理順利實現。屬地化地勘隊伍在地方政府的重視和支持下,地勘隊伍擴大服務領域,融入地方經濟建設,企業化經營逐步推進,取得了很多寶貴的經驗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地勘單位內部推行事、企分開運行機制

由於企業和事業是兩種完全不同的運行機制,必須分開運行,才有利於主產業的發展,又有利於事業隊的穩定,從理論上講,這是很簡單的道理,但地勘單位在實踐中探索出這個道理,並自覺按照這個方向去改革,將理論轉化為實踐,確實是一個巨大進步。我們調研的基層單位,都提出了要在地勘單位內部實行事企分開,因此具有普遍性的認識。這一舉措,突破了企業化經營的體制性障礙,為企業化經營開辟了廣闊空間。通過事、企分開運行,既保證了公益性地質工作和產業發展雙加強,又保持了隊伍的穩定。

2.突出自己的優勢和特色發展產業

地勘單位通過多年的工作積累,在地質調查、礦產勘查、工程勘察施工和物業等領域形成了自己的優勢和特色,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產業的根本,通過對自己優勢領域的產業拓展和延伸,才能具有競爭優勢,才能形成穩定產業。地勘單位在經歷了多方面的探索和失敗,最後認識到要突出自己的優勢和特色發展產業,屬地化以來,很多地勘局確定了礦業,工程勘察施工,地產、珠寶和外貿等產業為優勢產業,通過幾年經營,取得很好的成果。這一選擇,也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3.實行勘查、開發一體化

實行勘查、開發一體化,也是我們調研的基層單位形成的共識。近幾年來,地勘單位逐步走向勘查、開發一體化道路,找礦工作獲得了重大突破,並獲得較穩定的開發效益,為地勘體制改革和地勘經濟的持續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

4.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

地勘單位企業化的最大難點之一就是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身份的轉變,由於事業單位班子制度的穩定性,離退休待遇高於企業,所以,職工將事業身份轉變為企業身份存在很大障礙。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即對政策實施時間(如1993年)之前的職工,進入企業後保留事業身份,退休後享受事業單位退休政策;對於以後的新職工,交由人才交流中心實行身份代理,不再進入事業編制,這樣,就切斷了事業單位自然膨脹的源頭,隨著時間的推移,完全企業化的目標是可以實現的。調研中也反映出,地勘單位的企業化也不是整體企業化,而是以事、企分離的方式,實現大部分企業化,小部分變為事業單位保留下來。

(四)礦業權交易市場初步建立

1996年修改後實施的《礦法》和1998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三個配套法規初步建立了礦業權市場交易制度。2000年,國土資源部制定的《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對礦業權交易方式做了進一步規范細化,明確礦業權的出讓方式包括批准申請、招標、拍賣,礦業權的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作價出資、合作、出租、抵押。2003年發布的《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對礦業權出讓的方式和程序、競價方式、公開信息內容,以及市場監督管理方面又做了進一步規定。2005年發布的《關於規范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許可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和2006年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等部門規章,使礦業權交易制度得以進一步完善。

我國礦業權交易平台的建設卻起步於2001年,主要有兩個快速時期。一是2001~2003年,隨著礦業權的公開競爭、有償出讓方式試點及全面推開,全國大部分國土資源廳以及部分市(縣)級國土資源管理局都建立了各自的礦業權出讓交易大廳,這一時期的礦業權交易平台的建立帶有明顯的政府行為,交易服務功能主要是資源所在地區礦業權出讓,如河北省礦業權交易中心。二是2006年以來,隨著「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治理整頓和資源整合」的深入,又掀起了新一輪礦業權交易平台建設的高潮。新時期礦業權交易中心主要採用公司制形式,服務功能與前一時期相比要寬廣得多,例如2006年7月建立的雲南省礦業權交易中心等。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已建立的礦業權交易中心有近20家,呈現的主要特點是地域性服務強,已建立的礦業權交易中心各主要採用的是公司制和事業制形式。從總體情況來看,目前我國礦業權交易處於初步建立和發展階段。

(五)勘查投入多元化格局初步形成

近年來,我國地質勘查投入顯著增加,投資多元化格局初步形成。在社會資金迅速增加的同時,財政資金總量也不斷增加,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地質勘查基金,積極探索彌補風險勘查市場缺失的有效途徑。但從投入結構看,社會資本投入比例不斷高於財政資金。由此可見,中央財政、地方財政、社會資金共同投資於地質工作,地質勘查投入多元化局面進一步形成,社會資本逐步成為礦產勘查市場投入的主體。2000年社會資金在勘查總投資中的比例僅為30%左右,2005年上升為70%左右。政府財政投入的勘查資金中,省級財政資金所佔比例逐步提高,從2000年占國家財政勘查總投資的40%,上升到2005年的80%以上。2009年全國基礎地質調查和固體礦產勘查共投入資金277億元,其中67%是社會資金投入。雖然受國際金融海嘯影響,社會資金投入比例仍沒有出現大幅度下降,這說明社會資金仍然很看好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行業。

三、存在問題

面對新形勢,我國地質工作體制機制仍存在一些不適應:主要表現為四個不到位:一是我國風險勘查資本市場不到位,缺乏通過股市融資的渠道。目前,礦產勘查投入以企、事業單位投入為主、中央和地方財政投入也佔有較大比例(30%~40%)。二是地質工作「兩個主體」不到位。公益性地質隊伍的建設不實不強,中央公益性地質隊伍在數量和結構上,離精兵加現代化,調查與科研相結合,能擔當重大戰略任務,善於攻堅打硬仗的高素質,專業化隊伍要求還有差距。地方公益性地質隊伍至今也沒建實建強。屬地化地勘隊伍的企業化進展緩慢,未能真正成為勘查市場主體,礦業中介服務機構不健全。市場體系需要進一步完善,市場主體建設需要大力推進。三是戰略性礦產勘查統一部署和組織實施不到位。國家地質工作沒有形成統一部署和組織實施機制,政府與企業相互聯動不夠,各類地質勘查資金有機銜接不夠,勘查與開發有機結合不夠,結果導致重要成礦區帶基礎工作程度嚴重不足,重要礦產資源的後備基地匱乏,國家地質工作沒有形成合力,影響地質找礦的重大突破。四是地質調查工作缺乏長效機制。目前,無論是常態工作還是非常態工作,都以國家專項形式開展,影響了地質隊伍的穩定性和地質工作的持續性。地質工作體制機制存在問題的原因具體表現為以下方面:

(一)政府職能需要進一步落實

政府在地質工作中,缺位錯位越位的問題,在不同領域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行政管理機關的管理仍然習慣於項目管理和技術管理,重審批,輕監管。一些地方不能堅持依法行政,政令不暢。一些地方擅自擴大范圍,對所有探礦權一律以「招拍掛」方式出讓。

勘查管理法制建設和執法隊伍建設跟不上勘查市場發展要求,對圈而不探、虛假勘查、有效勘查投入不足以及地勘行業行為不規范等缺乏有效監管手段,監督檢查力度不夠。

(二)公益性地質工作隊伍建設不到位

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規模偏小,人才結構性短缺,油氣戰略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等專業隊伍缺失,野外一線地質調查人員和領軍人才缺乏,調查研究能力特別是野外調查能力薄弱。經常性經費不足,經常性經費短缺,基本上靠專項經費運轉,缺少持續發展的經費穩定來源機制;缺乏裝備及基地保障,地質裝備缺乏更新機制;基地建設不能滿足隊伍發展需要,特別是京區地質科研試驗基地緊張。

局、院、所管理關系有待理順,中央與地方公益性隊伍聯系不夠緊密,地方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尚未建實。

(三)市場主體建設不到位

國有地勘單位改革的配套政策未落實到位,企業化改革推進緩慢,「百局千隊」轉企改制尚未破局,市場主體建設還遠未到位。隨著國庫集中統一管理等財政體制改革的深化,事業管理體制與企業運行機制之間不兼容的矛盾日益突出,「戴事業帽子,走企業路子」,已經遇到越來越突出的體制機制障礙。中央管理地勘單位和屬地化管理地勘單位,行政隸屬關系五花八門,均存在管理體制不順的問題。

目前,國有地勘單位還不是真正的企業,難稱其為合格的市場主體。基本現狀是公商不分,事企混行,目標多元,導致事業做不好,企業做不大。依賴財政投入的找礦機制沒有根本改變,地勘單位投入非資本化,難以實現良性循環。

(四)統一部署統籌協調不夠

地質工作統一部署和協調不夠,中央、地方財政資金和商業性勘查投入缺乏統一部署和統籌協調,缺乏有機銜接,難以形成整體勘查。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礦產勘查機制,應該是一個多元投資的大平台,各種資金都願意進來參與勘查,各方面的積極性都能夠調動,共同推進找礦突破,共同發展。但是,現行的機制還有較多計劃經濟的痕跡,沒有體現多元投資的性質,各個投資主體的定位和利益分配機制不合理,沒有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中央專項分散管理,中央、地方政府與企業難以聯動;公益性地質工作與商業性礦產勘查脫節,一些國家專項未能實現有效拉動社會投資的目標;缺乏國外通行的風險勘查財政補貼制度,對風險勘查的拉動力度不夠,地勘單位的找礦積極性尚未充分調動起來。

(五)勘查與開發一體化機制尚未形成

礦山企業「用礦不找礦」,依賴國家配置接續資源,來解決「資源危機」。開采未能有效勘查,勘查開發沒能實現一體化。地勘單位的技術優勢與大型礦業企業資金優勢未能有機結合,勘查區塊強制退出機制貫徹不力。

(六)缺乏公益性地質工作穩定投入機制

基礎地質工作程度是衡量國家地質工作進步與水平的重要標准,基礎地質工作缺乏穩定投入機制,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事業經費經常性嚴重缺乏,基本上依靠專項經費運轉,缺少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導致隊伍不穩定,工作不穩定。

(七)資料集群化服務有待進一步加強

全國沒有實現成果、原始、實物地質資料的集群統一管理;地調、礦產、水工環、物化遙等地質調查資料分散於若干單位;沒有形成完整的地質資料信息產品體系,地質調查信息資料集群化服務需要加快推進。存在的困難主要表現為:

1.地質資料信息服務政策法規不配套

有關地質資料保密、保護的政策法規不配套,制約了地質資料社會化服務的開展。

2.地質資料信息集成整合、開發程度不夠

把地質數據轉化為服務產品的意識不強,對資料信息挖掘不夠,限制了服務工作的深度和廣度。

3.地質資料信息共享平台建設滯後,數字化、網路化推進較慢

全國地質資料服務統一平台建設滯後,分散在不同專業、不同單位的地質資料不能有效提供服務。數據信息分散管理,形成信息孤島,存儲、維護、服務所依賴的技術、系統大量異構,標准化程度低。地質資料數字化積累仍顯不足,沒有形成有效的更新、維護及積累機制,全國地質資料數字化程度為40%,全國地質資料館僅為30%,制約地質資料現代化服務水平的提高。

⑶ 地質勘查隊伍改革面臨的問題及建議

賀建委

(河南省有色金屬地質礦產局,河南鄭州,450052)

「地質勘查是國民經濟建設的先行性、基礎性工作,服務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全過程。地質勘查隊伍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作出了重要貢獻,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階段仍然擔負著重要的任務。」這是國辦發[2003]76號文件對地質勘查工作和地質勘查隊伍的總體評價。新中國成立以來,經過幾代地質工作者的不懈努力,這支隊伍向國家提交了大量的能源、水資源和各類固體礦產地質勘查報告,使礦業經濟在我國總體經濟中佔有十分重要的位置,為國民經濟發展和各項事業作出了重要貢獻。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持續高速發展,資源嚴重短缺與經濟快速增長的矛盾日益尖銳,礦產資源已經成為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環節,迫切需要通過加強地質勘查工作,提高礦產資源的保障能力。形勢要求我們必須認真關注地質勘查工作的主要承擔者——地勘隊伍所面臨的一些困難和問題。

一、地勘隊伍目前所面臨的問題

幾年來,在各級政府的關心支持下,地勘隊伍屬地化後較快地融入了地方經濟,為尋找對我國經濟建設起支撐作用的礦產資源作出了貢獻。但是,當前地勘隊伍在改革和發展中還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

1.經濟實力較差,資金嚴重短缺

地質勘查工作長期以來受計劃經濟體制的束縛,地勘隊伍歷史包袱沉重,加上政策穩定性較差,財政撥款基數低,存在人均資產佔有量少、離退休人員比重大、下崗職工多、職工工作和居住環境差、用於地質勘查的實際投入不足等實際問題。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1)體制因素。由於地質勘查工作長期按照生產任務及經費由國家下達、資金專款專用、地質成果無償交給國家和社會使用的計劃經濟體制運行,造成地勘單位普遍缺乏資金積累,經濟基礎薄弱,設備陳舊落後,可用於經營的凈資產少,基本建設欠賬過多等狀況,從而影響了地質勘查工作的發展。

(2)投入因素。屬地化以後,隨著人均工資增加和全社會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地勘隊伍人員經費支出連續增長,而財政撥款卻沒有同步增加,因此,地質勘查等公用經費支出相應下降。

首先,由於政策性調資使工資支出增加,隨之福利費、住房公積金等附加費用也在增加。國辦發[2003]76號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落實增加工資政策時,要保證地質勘查單位與其他事業單位享受同等待遇。」但不少省在調資經費預算安排中,只按照其他事業單位標準的70%左右撥付經費,造成這些單位不得不擠占其他經費兌現增資。

其次,由於離退休人員的逐年增加,使離退休經費增長過快,而這些經費的增加,同樣也要擠占其他經費。此外,離退休老同志的4項補貼(例如住房、能源、生活和適當補貼)至今沒有落實,老同志意見很大,已形成不安定因素。

第三,地勘單位基地危房較多、位置偏僻是歷史形成的普遍問題。2000年屬地化時,不少地勘單位基地搬遷、危房改造任務尚未完成。屬地化以後,多數地方財政一直沒給地勘單位投入過基建費用,這些單位急需的基建投入同樣也要擠占其他經費。

(3)政策因素。為了使地勘體制向市場經濟轉型過渡,國務院先後頒布了國辦發[1999]37號、國辦發[2003]76號等文件,明確了事業型地勘單位改革的方向——屬地化管理,企業化經營。2000年,「屬地化」倒是在一紙號令下很快到位了。不少人似乎認為,地勘隊伍剩下的只有「企業化」的問題了。因此,只要一提到地勘隊伍改革,「企業化」就會脫口而出。甚至有人把「企業化」簡單地理解為,只要地勘單位全都變成了企業,這支隊伍的改革就算完成了。這種認識上的偏差,也是導致近年來地質勘查工作不斷滑坡、礦產資源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環節的原因之一。

事實上,由於國辦發[1999]37號文件中的六項政策措施尚未全面落實,目前地勘隊伍改革和走出困境的希望仍在徘徊之中。例如,國辦發[1999]37號中指出:「地質勘查單位轉讓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時,允許其將部分或全部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這是因為國有地勘單位管理體制改革面臨困境,國家才給予了這些優惠政策。然而,由於實際操作的難度很大,批復的周期很長,多數省也沒有像新疆那樣制定出適合本地的實施辦法,因此,這些優惠政策至今無法落實。而這項優惠政策恰恰是解決地勘單位資金積累不足、歷史欠賬過多的最有效途徑。

在預算包乾的情況下,地勘隊伍一方面要應對各項經費支出增長的壓力,另一方面還要承擔因地方政策而使礦業權維護費快速增加的負擔,導致了全國地勘單位擁有的探礦權不到探礦權總數的1/3。例如,勘查空白地也要收取價款;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地,地勘單位不但難以按規定享受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的優惠政策,反過來還要承受因為是國家投資、所以地方也要參與礦業權收益分成等規定,給地勘隊伍生存和發展帶來了沉重的經濟負擔。

以上這些都是造成地質勘查工作有效投入不足的直接原因,很多找礦前景較好的礦區也因缺少資金而不能盡快取得找礦突破。

2.管理和技術人才缺乏

地質勘查工作原本是一項十分艱苦的工作,由於政策等原因使職工收入普遍偏低。據有關資料顯示,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地勘行業在全國15個工業部門中人均收入排第2位,而目前卻排在第14位。投入不足和收入偏低,造成人才流失較為嚴重,加上退休人員不斷增加,大中專畢業生不願意到既艱苦、收入又低的地勘單位工作,因而造成地勘隊伍近些年人才斷層、隊伍老化的現象比較嚴重。人才資源短缺已成為妨礙地質勘查工作快速發展的關鍵因素。

二、關於解決上述問題的建議

國辦發[1999]37號文件中指出:「目前,地勘單位可用於經營的凈資產少,設備陳舊老化,離退休人員多,改革難度較大。中央和地方都要對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和政策扶持。」為此,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1.把地質勘查工作列入政府「十一五」計劃

加大戰略性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力度,盡快探明對我國經濟發展有支撐作用的礦產資源儲量,緩解資源瓶頸約束,已成為全國經濟長期、持續發展的當務之急。因此,建議把地質勘查工作列入政府的「十一五」計劃,以提高人們對礦產資源問題的高度認識,有利於提高礦產資源的保障程度。同時,由於地勘隊伍一直是地質勘查的主力軍,因而也可以進一步引起人們對地勘體制改革發展問題的關注。

2.進一步落實國家對地勘隊伍的一系列優惠政策

按照國辦發[1999]37號和國辦發[2003]76號文件精神,在下列問題上應盡快予以落實。

(1)各級財政部門應把國有地勘單位和其他事業單位同等對待,足額安排調標晉級和工資性補貼的預算資金;把離退休人員納入事業單位社會化管理的統一模式。

(2)國辦發[2003]76號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給予積極支持,努力解決已實行屬地化管理地質勘查單位基礎設施建設欠賬過多問題。」因此,應把地勘單位基礎設施建設問題列入地方財政的年度預算之內,解決地勘單位基礎設施建設欠賬過多的問題。

(3)把礦業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的批准許可權,按一定的資金額度部分下放到省級政府,或者盡快制定出符合各省自身特點的實施辦法,以利於提高辦事效率,使國務院對地勘單位的優惠政策落到實處。

(4)由於地勘隊伍困難多、歷史包袱沉重等現實問題,下一步的投入體制應按照「基數不變、增量改革」的模式運行,這是促進地勘隊伍穩步推進改革的可行之路。

總之,建議政府應從政策、資金上加大對地勘隊伍的扶持力度,落實各項優惠政策,讓其從沉重的歷史包袱中解脫出來,輕裝上陣,加大地質勘查力度,為解決礦產資源對國家經濟發展的瓶頸制約問題作出更大的貢獻,也為今後的地勘體制改革打下必要的基礎。

作者簡介

賀建委,河南省有色金屬地質礦產局副局長,高級經濟師。

⑷  地質勘查工作體制改革評述

對於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地質勘查工作存在的弊端,我們的認識是逐步深化的。這反映在已經出台的改革舉措上也是由淺入深的。回顧幾年來地勘改革走過的道路,主要有如下幾項大的動作:①針對國家和地勘單位的關系,提出了「地質項目管理」,力求使地勘費與地質任務直接掛鉤;②針對地勘單位同社會大市場的關系,提出了「一業為主,多種經營」的方針,力求在預算外增加地勘單位的收入;③針對國家預算內地勘費不可能承擔全社會的地質工作,提出了「開辟多種資金渠道,加強地質工作」,力求增加整個地質勘查的投入;④針對地勘單位對主管上級過分的依附關系,提出了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力求增大地勘單位自主經營權,調動積極性。針對地質成果的商品屬性,提出了礦業權流轉等。這幾大舉措,無疑都是圍繞地質成果商品化和地勘單位企業化進行的,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關於地質項目管理

完整的地質項目管理,是指在地勘單位和地質成果發包單位之間進行生產和交換的管理。當時認為這是地質成果商品化的重要方式。如果說地質成果的有償使用是由實物形態轉化為貨幣形態,那麼地質項目管理,便是由貨幣形態再轉化為實物形態。這兩次轉化,對各種社會資金渠道的地質工作來說,是通過直接交換進行的;對地質勘探費和地方財政撥款從事的地質工作來說,則是通過兩次交換進行的。第一次交換是依據地質成果的無償使用,地質成果發包單位,按照國家下達的地勘計劃,從中央預算、地方財政或資源補償費中取得的地質勘查經費;第二次交換是地質成果發包單位運用這些經費,向地勘單位發包地質成果或收購地質成果。地質項目管理指的是第二次交換。在現階段,第二次交換主要發生在地勘單位和它的主管上級之間。至於這個主管上級是指哪一個層次,則要依據具體運行環節而定。如果國家把地勘費和資源補償費完成的地質成果,運用國家訂貨的形式收購,那麼勢必授權一個單位管理這項事務,這個單位就是地質成果最初始的發包單位:如果它向各地勘部門發包,這個地勘部門就成為總承包單位。地勘部門再向下發包,形成了主管上級和所屬地勘單位的承發包關系。當時還曾經設想,先在各地勘部門內部、爾後在全國、建立地質成果訂貨市場。

在這個市場上,地質成果發包單位,通過發包地質項目,收購地質成果;地勘單位作為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通過承包地質項目,出售地質成果。發包和承包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招標、投標。這種方式可以使地質項目發包單位按照自己規定的條件自由選擇承包單位;也可以使承包單位在承包地質項目時,完全出於自願,從而能夠有較強的責任心、主動去完成任務。這種方式,實際上就是把競爭機制引入了地質市場,促進地勘單位改善經營管理,提高質量,降低成本,提高勞動生產率。二是委託承包(主要是在各地勘部門內部運作)。這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使地質項目發包單位有所選擇,首先是承包單位必須具備所承擔地質項目的地質條件和生產技術條件,而這個地質條件是可以通過比較擇優委託的;其次是承包單位必須接受發包單位確定的費用標准或價格,不能討價還價。這兩個條件對承包單位都有一定的壓力;促使他們努力提高地質找礦效果,力爭掌握比較有競爭力的地質條件;促使他們努力提高經營管理水平,降低成本,以便在同樣價格條件下,取得更多的效益。

很明顯,地質項目管理是在探采分離的條件下設計的,也是在地勘費比較充足的情況下提出的。如果這兩個條件都具備,從而得到全面實施,一定會從根本上改變地勘單位的性質和機制。可惜,在推行過程中,由於遇到了地勘費支付能力的大幅度降低,造成地勘費同地勘單位總體規模的迅速地嚴重失調,使其受到干擾,未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二、關於一業為主,多種經營

地質工作實行地質項目管理之後,從理論上說,具體的地勘單位從國家預算中可能得到的地質勘探費,在年度之間、單位之間並不一定是均衡的,更不一定同每個地勘單位的生產能力相適應。但是每個地勘單位的生產能力在短期內並不會有大的變化,這就存在著地勘單位在堅持地勘主業的同時,必須面向市場,擴大服務領域,發展多種經營,以求實現合理的經營規模,增加收入,維持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從這個意義說,地質項目管理如果得到順利推行,它本身就可以為地勘單位產生一種開展多種經營的機制。這種機制同其他市場機制結合在一起,就會為地勘單位自身的發展提供強大的動力。事實也正是這樣。從80年末期到現在,各個地勘部門的多種經營,都獲得了高速發展。

以1998年為例,各地勘部門的地質市場與多種經營收入見表1-1。這里所說的「地質市場」並不確切,它不是原來地勘主業的市場,而大多是基本建設市場的工程勘察和基礎施工,所以實際上也是地勘單位的多種經營。

表1-1地勘行業收入構成表

三、關於開辟多種資金渠道

開辟多種資金渠道,加強地質工作,是針對在高度集中計劃經濟體制下,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地質工作,只靠中央預算提供經費,造成國家財政負擔過重,從而影響地質工作的加強而提出來的。這種提法本身,就是以計劃經濟體制為依託的傳統的地勘體制的產物。從市場經濟角度講,資源配置是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誰需要地質成果誰出資,不存在開辟資金渠道的問題。但是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角度看,確實存在著由單一資金渠道向多種資金渠道的轉化。因此,這個方針提出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首先對那些急需地質成果,以保證自身的簡單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的礦業部門和礦山企業來說,不得不下決心自己出資,從事地質勘查工作。如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海洋石油總公司、某些煤炭工業部門等,都先後出台了自己提取、供自己使用的勘查補償費。其中石油天然氣總公司靠本部門提取的地質勘查補償費,已佔該礦種地勘資金總額的97%以上。其次對有些特殊的礦種,由於其產品是由國家統收統購,也在原有收購價格之外,增加了用於地質勘查的專項資金,這就是黃金地質勘查基金。這種基金,由於在運行中存在一些問題,後來又改成銀行專項貸款。這一改革,可以說完全同市場經濟條件下商業性地勘工作接軌了。第三,有些地方,由於單純靠中央財政提供的地勘費已不能滿足本地區地質勘查工作的需要,不得不從地方財政中擠出資金,用於加強本地區的地勘工作。這就是地方的地質勘查基金。此外,一些企業事業單位,由於急需地質成果,也開始自籌資金,用於地質勘查。根據1998年的統計,列入國家統計范圍的地質勘查資金,已有如下渠道和數額見表1-2。

表1-2

(單位:萬元)

四、關於承包經營責任制

承包經營責任制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中的創舉,它主要是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用契約的形式確定國家和企業的責、權、利關系,形式多種多樣,方法靈活,適應性強。適合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初始階段。地勘部門也把它移植過來,為我所用。

地勘部門推行的承包經營責任制,是以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為基礎,由地勘單位向自己的主管部門承包經營,承包的內容一般是「兩包一掛」,一包向主管部門上繳利潤或收益額;二包預算內地質任務的完成。一掛是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因此,這種承包經營責任制還基本上是部門內部的一種經濟責任制,不涉及國家財稅問題。一般說,承包經營責任制是以公有制為基礎,以責任為核心,以利益制約為動力,以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為條件,確立企業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獨立法人的地位。從這個意義講,地勘單位的承包經營責任制,只達到部分的目的。即明確了經濟責任,開始有了利益制約,地勘單位初步有了自主經營的地位。其主要作用是:

(1)它使地勘單位具有一定活力,這種活力主要來源於地勘主管部門與地勘單位之間責、權、利關系的界定,從而產生一種動力機能,調動了地勘單位的積極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我發展,自我調節。

(2)它使地勘主管部門減少不必要的干涉,從而可以進一步簡政放權,集中精力為地勘單位增強活力提供條件。

五、關於礦業權流轉

自修改後的《礦產資源法》實施之後,礦產地質成果以礦業權的形式,開始進入市場,並作為法人財產權,得到了法律上的承認。但是由於傳統觀念的影響,礦業權在許多情況下還得不到有效保護,因而流轉起來還存在許多問題,但作為改革的走向,已確定無疑。

上述五大改革,功不可沒,但是也應當清醒認識到,這些改革,都是在改革初期的政府指導下進行的,必然在實踐上受到很大的局限。如今,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提出,地勘業的改革還有許多問題沒有解決,特別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留下的深層次矛盾還遠沒有解決。其中主要有:

(1)在地質勘查工作中,有相當大的部分是為企事業的微觀經濟活動服務的(主要是指經營性地質成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它必須由地質成果受益者出資,必須通過市場來配置,進而必然會形成市場和市場體系。對這方面的改革,還遠沒有完成。

(2)從事商業性地勘工作的地勘單位,是市場經營的主體,因而必須按照現代企業制度來重新塑造。這對長期在事業體制下運作、又如此龐大的地勘隊伍來說十分艱難,它遠比從一張白紙做起要困難得多。

(3)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對地質勘查工作的宏觀管理,主要是通過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進行的,而不是直接作為商品交換一方加以參與。在這種情況下代表國家的政府究竟如何轉變職能,還有許多問題沒有解決。

(4)地勘工作幾年來的改革,一直是在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分離條件下設計的。而在市場經濟實際運作中,探采結合可能更符合投資主體的需要。如果出現這種情況,礦產勘查只能作為礦業生產全過程的一個階段來考慮,對此如何改革?還有許多問題要研究。

(5)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商業性地勘工作和公益性地勘工作是有區別的,在商業性地勘工作由市場配置之後,公益性地勘工作如何進行,用什麼體制、用什麼機制,尚需要深入研究解決。

⑸ 新形勢下國家對地質工作和地質隊伍改革的要求

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下,國務院先後多次發文,對地質工作的改革、發展以及地質隊伍建設,作了批示和決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文件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的通知(國辦發[1999]37號),以及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辦發[2006]4號)。主要精神如下。

一、地質隊伍管理體制改革

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利於礦產資源優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有利於礦產資源嚴格管理和有效保護,政企(事)分開,統一、協調、有序、高效的管理體制。

(一)改革的原則

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實行有效的宏觀管理,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促進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實行政企(事)分開,強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地質和礦產資源執法監督的職能,中央和省一級保留一部分承擔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勘查任務的骨幹力量,將其餘地質勘查單位逐步改組成按照市場規則運行和管理的經濟實體;正確處理好中央與地方、部門與部門之間的關系,充分調動各種積極因素,發揮各方面的作用。

(二)改革的具體方案

將原地質礦產部所屬的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質勘查單位統一劃歸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歸口管理,並逐步實行企業化經營。地質勘查單位的資產、債權債務、人事、勞動工資關系一並劃轉。地質勘查單位下放到省一級後,不得再層層下放。地質勘查單位企業化需要有一個過程,要創造條件加快改革的步伐。地質勘查單位主要從事資源勘查、開發和工程勘查工作,同時積極開展多種經營和服務創收,逐步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濟實體。地質勘查單位實行企業化過程中,要將從事資料信息、圖書檔案、博物展覽、環境與災害監測等公益性工作的單位劃出來,繼續作為國土資源管理的事業單位,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在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要保留一支技術素質較高、精乾的地質勘查隊伍,以滿足國家及區域經濟發展對地質勘查工作的需要。

各工業部門所屬地質勘查隊伍要根據不同情況積極推進改革。冶金、有色、輕工、化工、建材等部門所屬的地質勘查單位,可以從各自部門的實際情況出發改組為企業或進入企業集團,具體實施方案由國家經貿委與各工業局研究確定。中國核工業總公司可以從所屬地勘隊伍中保留一支從事放射性礦產勘查的精幹隊伍,其餘與原地質礦產部所屬地質勘查單位同步進行屬地化、企業化改革,具體實施方案由國防科工委研究確定。武警黃金地質勘查部隊的改革,按照中央軍委和國務院的有關決定執行。

組建中國地質調查局,作為國土資源部所屬的組織實施國家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和礦產勘查工作的事業單位。具體職能和編制由國土資源部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審定。

分流人員,減員增效。針對地質勘查隊伍人員過多、效益不高的狀況,要加大人員分流力度。通過改革,地質勘查隊伍要面向市場,面向區域經濟,發揮自身優勢,因地制宜,積極構築新的經濟增長點,開辟非地質勘查業生產門路,安置富餘人員和下崗職工,提高經濟效益,改善職工生活。

二、完善地質工作體制改革

(一)健全公益性地質工作體系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開展公益性地質工作。中央政府主要負責全國能源和其他重要礦產資源遠景調查與潛力評價,全國性、跨區域、海域基礎地質和環境地質的綜合調查與重大地質問題專項調查。省級政府主要負責為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基礎地質、礦產地質和環境地質調查。實施公益性地質調查,應當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優選項目承擔單位。中央和省級政府要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將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經常性支出等有關經費列為本級財政支出的重點內容,切實保障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的運行和工作的開展;項目經費按實際工作量核定。

(二)加強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建設

中國地質調查局統一部署、組織實施中央政府負責的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強化相關技術、質量、成果管理和社會化服務。以中國地質調查局直屬單位為基礎,按照人員精幹、結構合理、裝備精良、能承擔重大任務的要求,抓緊建精建強中央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面向社會招聘專業技術骨幹,充實野外地質調查技術力量,增強野外調查和科研能力。省級政府也要盡快建實建強地方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中國地質調查局應通過項目聯系對其進行業務指導。

(三)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

充分發揮中央、地方和企業等各方面的積極性,形成多渠道投入的地質勘查機制。加大財政對礦產資源勘查的資金投入力度,注重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國家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著重用於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的前期勘查,主要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充分發揮各類地質勘查單位的人才和技術優勢。對地質勘查基金出資查明的礦產資源,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採用市場方式出讓礦業權(包括探礦權、采礦權),所得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成,主要用於補充地質勘查基金,實現基金的滾動發展。完善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業權使用費政策。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礦產資源收益,按照取之於礦用之於礦的原則,確定使用方向,規范資金管理。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分成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使用費和礦業權價款等收益,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省級財政的資源稅收入,也應拿出一定比例用於礦產勘查。省級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省級地質勘查基金。允許礦業企業的礦產資源勘查支出按有關規定據實列支。

(四)完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機制

對可以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地質勘查項目,政府原則上不再出資,主要運用政策調控,改善市場環境,發揮引導和促進作用。對勘查風險大的能源和其他重要礦產資源,政府適當加大前期勘查力度,帶動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參與礦產資源勘查,培育壯大商業性勘查市場主體,確立企業在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中的主體地位。各類礦業企業新建礦山或采區,必須依法投資礦產資源勘查或有償取得礦業權,承擔投資風險,享受投資權益。鼓勵國有礦山企業實行探采結合、組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礦業公司或企業集團,增強在國內外參與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能力。鼓勵國有地質勘查單位與社會資本合資、合作,組建礦業公司或地質技術服務公司。鼓勵發展多種所有制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公司和機制靈活的找礦企業。

(五)培育礦產資源勘查市場

深化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競爭、開放、有序的礦業權市場。加強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導,完善市場規則,建設交易平台,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培育礦產資源勘查資本市場,支持符合條件的勘查開采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融資。培育和規范地質勘查市場中介服務機構,完善礦業權、礦產儲量評估機制,健全礦業權評估師、礦產儲量評估師制度,建立注冊地質師執業准入資格制度。

(六)深化國有地質勘查單位改革

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於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的方案,按照企事分開的原則,推進國有地質勘查單位改革。省級政府和國務院相關部門要認真總結改革經驗,加大工作力度,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加強對改革的指導。各地區、各部門應從實際出發,積極探索有利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改革途徑。加強中央管理的地質勘查隊伍建設,提高礦產資源勘查技術水平和國際競爭能力。按照事業單位改革的有關規定,盡快落實國有地質勘查單位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社會保障政策。對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地質勘查單位,地方政府要按照當地統一政策,加快落實有關住房改革所需經費,解決職工住房和基礎設施建設欠賬過多等問題。對其中的原中央直屬地質勘查單位,在「十一五」時期,國家繼續實行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主要用於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推進分離地質勘查單位辦社會職能的改革。對中央管理的煤炭、核工業、冶金、有色、武警黃金、化工、建材、鹽業地質勘查單位,比照上述有關政策執行。

(七)擴大地質領域對外開放

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全面提高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效率和水平。進一步創造穩定、公平、透明的法制和政策環境,保障外商投資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合法權益。完善相關政策,加大鼓勵外商投資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力度,積極引進國外資本、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鼓勵國內有條件的企業到境外開展重要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廣泛開展地球科學和地質勘查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⑹ 地質工作的計劃管理體制改革

計劃管理體制的變化是地質工作體制和機制變化的重要標志,在地質工作由計劃經濟體制和機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機制轉換期間,計劃管理體制的變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向:

一、改變地質工作的單一資金渠道,廣泛吸收社會資金多做工作,多出成果

新中國成立30多年來,我國地質工作的經費來源一直採取吃國家預算的單一渠道,既沒有實行礦產資源的有償佔用,也沒有實行地質成果資料的有償使用。這種吃「大鍋飯」的管理體制,直接影響地質工作經濟社會效益的提高。近幾年的實踐證明,單純依靠國家預算進行地質工作,已經不能適應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各方面的需要,也不適應進一步搞活地質隊的需要。因此,改進地質工作的計劃體制,必須變國家預算撥款的單一渠道為國家預算撥款和利用社會資金的多種渠道。

地質工作是一項超前期的基礎工作。地質工作成果要逐步實行商品化,但又不可能全部實現商品化。因此,國家預算撥款今後仍將是我國地質工作的主要資金來源。國家預算撥款主要用於區域性、基礎性調查以及部分普查、勘探、水文地質勘查和科研工作等。

利用社會資金安排的地質工作,主要是接受各方面委託所進行的礦產、水文(包括找水打井)、工程地質勘查和地質技術咨詢服務等。

用國家預算資金安排的地質工作,應根據「吃國家預算不吃大鍋飯」的原則,由承擔任務的單位同上級主管部門按項目簽訂合同,核定經費;利用社會資金安排的地質工作,由承擔任務的單位同委託單位簽訂承包合同,並由委託單位提供所需要的經費。

承包委託單位委託的任務應堅持合理收費。除必需的各項成本費用外,可加收一定比例的不可預見費和管理費。收費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為外資和中外合資企業所進行的地質工作,其收費標准應高於國內項目的收費標准,除考慮地質成果有償使用外,還應考慮礦產資源的有償佔用因素。

兩種資金所進行的地質工作(包括與地質勘探費脫鉤的地質單位和全民所有、集體經營的單位所進行的地質工作),均屬地質工作計劃的組成部分,均應納入計劃,實行分級管理。其中用社會資金安排的工作除少數特別重要的項目納入部、局計劃外,大部分項目納入地質隊計劃。兩種資金來源實行統一核算,取得的社會資金作為其他撥款來源以收抵支。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兩種資金來源所進行的地質工作,均免徵營業稅和所得稅。

兩種資金來源捆在一起核算後,將統一計算節約和收益分成,並將節約和收益的大部分留給地質隊。具體分配方式和分成比例由各主管局根據所屬各隊地質找礦效果和經濟效益的好壞,節約和收益的多少,隊伍規模大小等具體情況確定。如有的可採取節約和收益全額分成辦法;有的可採取定額上繳、一定幾年不變的辦法;有的可採取確定留用基數,超基數分成辦法等。局與隊的分成比例,有的可定為「二八」,有的可定為「三七」,有的可定為「四六」,節約和收益較少的也可全部留給地質隊。留隊部分轉入三項基金的比例,仍按「三三四」的規定執行。各局應將所屬基層單位節約和收益總額的4%繳部,邊遠地區特別困難的局(如西藏、青海等)可適當減免。

各地質單位組織富餘人員和利用富餘時間所進行的不屬於地質工作范疇的工作,如開辦小礦山,對外承包建築施工,對外提供運輸、修配服務,以及經營其他服務行業等,作為地質部門的「第三產業」,這部分工作由各地質單位根據市場需要和本身能力自行安排,不納入地質工作計劃,取得的凈收益也不統一計算分成,繼續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或收入分成辦法。

二、調整計劃分級管理許可權,縮小部、局管理的指標范圍,擴大地質隊的計劃自主權

對地質工作計劃根據「簡政放權」和「大的管住管好、小的放開放活」的精神,由部管理的指標確定為以下幾項:

(1)具有重要意義的地質工作項目及其任務。包括與國家重點建設前期准備項目對口的地質項目、重要經濟開發區的重點地質項目、重要成礦區帶的重點地質項目、重要的區域性工作項目、重點科研項目等。

(2)計劃取得的主要地質成果。包括提交可供建設利用的主要地質報告和區域地質成果、科研成果報告,計劃新增探明儲量,計劃新發現和新評價的礦產地等。

(3)各局用國家預算安排的主要實物工作總量。包括鑽探、坑探工作量等。

(4)各局國家預算內的地質勘探費總額。

(5)各局職工總數和工資總額。

(6)地質院校和技工學校招生人數和畢業生分配人數。

各地質單位對部下達的計劃必須保證完成,並在人財物方面予以充分保證。有正當理由確需修改部下達的計劃時,應報部審查批准。完不成部下達的計劃,應扣減或取消節約分成。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礦局,各專業局,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和本地區具體情況,可以增列少數局管指標,但要防止指標過多,管得過細過死。務必使地質隊在服從國家計劃和管理的前提下,在計劃安排和經營管理方面,享有國家規定的各種自主權,能夠合理安排地質工作,提高地質找礦效果和經濟社會效益。

三、加強計劃的綜合平衡,搞好中長期計劃

改變地質工作的單一資金渠道,下放計劃管理許可權以後,國家預算內資金的比例將相對減少,利用社會資金的比例將逐步增加。在新的形勢下,各級領導和計劃部門一定要改變過去習慣於單純平衡預算內資金和任務的舊觀念、老辦法,加強計劃的全面綜合平衡,尤其要搞好人力、財力、物力的全面平衡,做到統籌兼顧,確保重點,既要廣泛利用社會資金滿足各方面的需要,又要用好管好國家預算內資金,多做工作,多出成果。確定工作部署,一定要加強經濟觀念和時間觀念,進行充分的技術經濟論證,努力提高地質找礦效果和經濟社會效益。

搞好中長期計劃是地質工作的一件大事。今後部的計劃工作將逐步轉向以抓好五年計劃為主,簡化年度計劃的編製程序和方法。各局除配合部抓好五年計劃外,還應重點搞好年度計劃的平衡安排。五年計劃將確定全國和各個地區、各個專業地質工作的方針任務、主要工作部署和地質成果、重大技術經濟政策和重點科技攻關項目課題、對外開放的重大措施,固定資產投資方向和主要比例關系,以及人才培養、職工人數、技術裝備、基本建設等各項計劃。五年計劃的主要方面要列出分年指標,年度計劃將根據五年計劃的分年指標,結合當年具體情況進行平衡調整。

四、建立健全以承包為中心的各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

為適應地質工作經濟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要加速實行按地質項目管理,建立健全按地質項目承包的經濟責任制。用社會資金安排的地質工作,要按承包項目編制設計和設計預算,同委託單位簽訂承包合同;用國家預算資金安排的地質工作,也要逐步實行按項目承包的辦法。目前可以先對一部分條件比較成熟的項目進行擴大試點。如區域地質調查可以按圖幅承包;初勘、詳勘項目可以按階段任務和預算承包;專業化改組後的鑽探隊可以按工作量承包;測繪、化驗等也可以按工作量進行承包。普查工作項目由於任務彈性較大,變化因素較多,可以繼續按地質項目編制設計預算,實行設計預算包干、節約分成或任務費用包干、節約分成的辦法。各局還可選擇一兩個隊,進行按地質項目招標、投標的試點。

在地質隊內部,應進一步健全各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凡是可以計量考核並有定額的工作,可以廣泛實行作業承包辦法。

科研單位應繼續試行科研基金制、有償合同制和課題承包制。各級行政機關、教學單位等繼續實行經費包干、節約留用的辦法。

五、實行以地質找礦成果為主的多指標考核

地質工作是調查研究工作,科研性,探索性強,地質任務及其最終成果很難完全採用計量考核的辦法。為了適應上述特點,今後應當採用計量考核和對地質工作的質量、成果進行評議相結合的辦法,實行多指標的綜合考核,並把重點放在地質任務、地質找礦成果,經濟效益方面。局對隊、隊對所屬基層的考核指標主要是:

(1)局對隊的考核指標:

1)地質任務:包括地質工作項目是否按計劃開展工作,並達到規定的任務要求;地質報告是否按計劃規定的時間提交;礦產儲量是否按計劃完成。

2)工作質量:包括地質設計和設計預算的質量,野外工作質量,地質報告質量和探礦工程施工質量。

3)找礦效果:包括發現具有工業價值的礦床和經評價提供的後備基地,地質工作的新發現和新進展。

4)節約地質勘探費:按照包干指標,在剔除了結余因素之後,其實際支出是否按計劃執行,並實現了節約。

5)主要實物工作量、工作效率和成本。

6)安全生產。

7)流動資金佔用。

8)職工培訓。

(2)隊對所屬基層分隊、作業組的考核指標:

1)地質任務。

2)找礦效果。

3)工作質量。

4)實物工作量。

5)節約地質勘探費和主要工作成本。

6)生產效率。

7)安全生產。

8)設備利用率。

(3)對於按專業化協作原則將地質和探礦分開的單位,其探礦施工單位或隊內部的鑽探分隊、坑探分隊的考核指標,應以實物工作量、施工質量為主,同時還應考核生產效率、成本、主要材料消耗、設備利用率、安全生產等指標。

六、實行計分考評,按分評等級,按等級確定不同的分成比例

按照上述的考核指標,將每一項指標的具體內容分解為若干小指標,實行指標計分考評辦法,用得分多少來綜合反映一個地質隊或一個地質工作項目的完成好壞。但在確定各項指標的分數標准時,要體現以完成地質任務、地質找礦效果為重點,不能平均計分。地質隊的地質任務和找礦效果指標沒有完成,即使其他指標完成了,也不能實行節約分成。

計分考評,要把計量計分和定性評議結合起來。凡是可以計量的,如實物工作量、節約地質勘探費、各項勘探工程的施工質量和主要材料消耗等指標,都要通過准確的記錄、核算、檢驗進行計量計分;凡是不宜計量考核的地質任務、地質工作質量、地質找礦效果等指標,可以採取評議打分的辦法。計分考評的標准要具體,考核辦法要嚴格,考核指標體系要盡可能完整。考評程序應先由本單位考評計分,然後報上級復查考核,以上級考核為主。

實行計分考評辦法以後,就要相應改變目前的分成比例,實行按考評等級確定不同的分成比例和獎金額度。以體現優者多分多獎,中者少分少獎,差者不分不獎。確定等級一般可分為優、良、中、差四檔。

在計分考評時,各項指標的計分比重以及按照完成任務的好壞劃分等級的具體標准,由各主管局結合本地區,各專業的具體情況自行擬定。

⑺ 國有地質勘查單位改革與發展

一、國有地質勘查單位改革發展沿革與現狀

(一)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地勘隊伍的建立和發展

1.我國地質勘查隊伍的建立(1950年~1957年)

1949年,新中國誕生,開始了經濟恢復和建設,迫切需要礦產資源的支撐。1950年8月25日,我國政府決定成立中國地質工作計劃指導委員會,成為全國地質勘查統一領導機構。隨著地質工作不斷發展和國民經濟建設的需要,局部性的充實人力和改進管理已遠遠不夠。於是,1952年8月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地質部(1954年改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部,負責管理全國地質勘查工作)。1953年,全國地質工作計劃會議討論制定1953年地質勘查計劃,這是我國地質工作首次納入了國家計劃的軌道。這時,還明確了地質部和有關工業部門在統一規劃全國地質工作的前提下,分工協作的比較集中的管理體制。該體制的確立,便於統一安排使用全國普查勘探力量。在國家集中財力進行經濟恢復和大規模經濟建設背景下,也推動了地質工作的發展。到1957年,全國地勘職工由新中國成立初期的800人猛增到28.62萬人,其中技術人員由300人增加到4.14萬人,建成349支野外地質隊。

2.地質勘查隊伍的調整和改組(1958年~1978年)

「大躍進」時期(即1958年~1960年),隨著中央對國民經濟管理許可權的下放,地質部門也變動了地質隊伍的建制,把專業地質隊伍分散為以專區為單位的普查勘探隊,並抽調力量建立了地、縣地質機構,省(市、自治區)地質局也下放給地方政府領導。這一變動既實現了地質勘查管理體制由高度集中向中央和地方分權的轉變,又壯大了地勘隊伍。到1960年,全國地勘隊伍規模達到34.32萬人。但是,地勘隊伍的盲目發展,也造成了隊伍結構比例失調,勘探力量增加過快,區調、普查力量沒有同步發展,而技術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有所下降,同時由於將一支全國統一集中領導的地質大軍分割為上千個省、專區、縣領導的地方隊伍,使地質隊伍失去了機動性,削弱了國家重點地質項目的普查勘探力量。3年調整時期(1963年~1965年),隨著國家對國民經濟實行「調整、鞏固、充實、提高」方針的提出,我國地勘管理體制也重新進行了調整。各省(市、自治區)地質局相繼把下放的地質隊收歸地質局直接領導,合並撤銷了一些地質管理機構和隊伍,精簡下放了大批職工。這時,地質部系統職工由1960年末的34萬人減少到1962年末的14萬人,全國地質隊伍由61.88萬人減少到29.26萬人。但技術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有所上升,由1960年的14.5%上升到1962年的29.5%。在行業管理分工方面,1965年4月國務院發出了《關於煤田地質、石油地質的分工和全國儲量委員會的通知》,明確了地質部門與煤炭、石油部門的分工。煤田地質工作(包括地方小煤礦的普查勘探工作)交由煤炭工業部負責……地質部的石油地質和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力量,逐步壓縮到6000人左右,協同石油工業部工作,並以部分技術骨乾重點搞石油地質科學研究工作。「文化大革命」時期(1966年~1976年),我國地質工作與整個國民經濟一樣,也遭到極大的破壞。最初幾年,地質勘查處於無政府和半無政府狀態,地質管理機構癱瘓,指揮中斷。1970年6月22日,地質部被撤銷,並入國家計劃革命委員會,改為國家計劃革命委員會地質局,人員縮編為90人。1970年8月至12月,國家計劃革命委員會地質局將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局下放,實行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主的雙重領導。直到1975年9月30日,國務院發出的《關於調整國務院直屬機構的通知》決定增設國家地質總局,同時撤銷國家計劃革命委員會地質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局也相繼恢復。1972年3月~4月,還對綜合部門與專業部門進行了分工。地質部門轉向以區域地質調查和礦產普查為主;對一般礦產大體上做到初步勘探程度,確定礦床的工業價值,求出C1+C2級儲量,就可以交給有關工業部門進行詳細勘探;石油地質勘查只搞普查,不求儲量;有些礦種如水晶、金剛石等,也可以詳細勘探或者探采結合;在普查中發現的中小礦,可以連續進行勘探。採掘工業部門的地質隊伍,轉向以詳細勘探和生產礦區的開發勘探為主,根據統一計劃也可以搞一些普查。這一時期,我國地勘隊伍經歷了第三次盲目發展。全國地質勘探職工由1966年的42.01萬增加到1976年的82.55萬人,增長近一倍。而工程技術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卻由1966年的19.1%下降為1976年的12.5%。

3.地質勘查隊伍改革的探索(1978~1992年)

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對國民經濟實行「調整、改革、整頓、提高」八字方針,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逐步實現四個現代化。隨著國家經濟工作的重點轉移,國家地質總局1979年1月5日召開了地質局長會議,提出「以地質—找礦為中心」的工作思路,制定了《地質工作三年調整綱要》,提出「要把國家經濟建設需要同地質客觀條件結合起來,因地制宜地部署地質勘查,加強宏觀決策管理」。同時,要求著手進行地勘管理體制改革。1979年9月13日,國家決定將國家地質總局改為地質部。1980年2月,為加強對地質工作的領導,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經委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工作的管理體制改為以地質部為主的雙重領導。從1980年開始,針對地勘傳統體制的弊端,地礦系統對地勘管理體制進行了改革探索。按專業化分工的原則,改組了地質隊,把地質和勘探分開,分別成立地質調查研究所(隊)和探礦工程公司(隊)通過經濟合同組織生產協作,以利於地質隊領導把主要精力轉到地質找礦上來。這次改革跳出了過去那種只在「條條」、「塊塊」上劃分行政管理許可權的圈子,是以專業化分工改組隊伍為起步,擴大地質隊的自主權,採取不同的方法進行管理,並在改組隊伍的同時改革管理制度。1982年5月4日,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決議,將地質部改名為地質礦產部,除負責礦產資源和水資源等普查勘探、地質科學研究等管理外,增加了對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對地質勘查全行業的活動進行協調的職能。1983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局統一改稱地質礦產局,職能也作了相應調整。1984年10月,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是公有制基礎上有計劃的商品經濟。1984年5月,地礦部根據全國的改革要求,相應提出增強地勘單位活力是改革的中心環節,相繼出台了《關於幹部管理許可權下放的暫行規定》和《關於簡政放權,搞活地質隊的暫行規定》,賦予了地質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及計劃、財務、勞資、人事、機構設置等自主權。隨後地礦部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1985年提出了「開拓地質市場為突破口」;1986年提出了「預算內地質勘查要全面實行項目管理」,還進行了以承包制為主要內容的地勘單位經營機制改革;1987年印發了《地質礦產部地質工作體制改革總體構想綱要》,提出了「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充滿生機活力、適應有計劃商品經濟發展的地質工作體制」,「開拓和發展地質市場、推行項目管理、發展多種經營」的改革三大主體工程以及圍繞增強地勘單位活力這個中心環節的計劃、財務、物資、勞動人事、技術管理、領導體制等方面配套改革。

(二)市場經濟體制下地勘隊伍的改革探索(1992~1998年)

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作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若干決定」,充分肯定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原地質礦產部也在多年改革探索的基礎上,提出了地質隊伍要劃分為公益性和商業性兩部分的改革思路,並相繼提出了隊伍分體的改革方案,得到了國務院領導的肯定。1994年8月,朱鎔基同志對地勘隊伍劃分為「野戰軍」和「地方部隊」的批示,初步明確了地質工作改革方向。在地礦行政職能上,繼1988年國務院頒發的地質礦產部「三定」方案所明確的四項基本職能(即對地質勘查工作進行行業管理;對地質、礦產資源進行綜合管理;對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對地質環境進行監測評價和監督管理)的基礎上,1993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地質礦產部聯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函,對省級機構改革中地質礦產工作管理體制改革提出如下建議:實行政企(事)分開,地質礦產行政管理職能進入省(區、市)政府序列;地質礦產部直屬隊伍的主要部分組成公司,向企業轉化。1993~1994年的政府機構改革,國務院進一步明確了地礦部的四項管理職能。鄒家華副總理將地質礦產部的職能概括為找礦、管礦、護礦、地質環境管理以及國家授權的國有資產(主要是礦產資源資產)管理5個方面。1994年3月,國務院頒發的地質礦產部「三定方案」中指出地質礦產部的主要任務是:提供礦產資源和地質資料,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保護地質環境,實施地質勘查工作的行業管理。從1994年5月到年底,黨中央、國務院先後聯名發出批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機構設置方案的通知。對地礦行政機構部分,無一例外的明確:由地質礦產部垂直管理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工作部門。除了3個直轄市和廣東、安徽兩省外,都改稱地質礦產廳。

(三)地勘新體制的建立與完善(1998年~)

1.地質勘查新體制的建立

1998年3月,第九屆人大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組建了國土資源部。主要履行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職能。這次改革實現了政府職能轉變。一是實現了國土資源由分部門向統一、集中管理的體制轉變,有利於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統一、協調、有序、高效的國土資源管理體制。二是實現了政企、政事分開的職能轉變。這次改革明確了國家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和礦產勘查任務,交給直屬事業單位承擔。三是進一步明確了職能分工,理順了各種關系,強化了對國土資源特別是耕地的保護,實現了土地行政的相對統一管理,實現了地質礦產行政的集中統一管理。新「三定方案」對礦產資源管理職能進行了重新劃分:將原地質礦產部的行政管理職能、原全國礦產資源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的行政管理職能、原冶金工業部、煤炭部、化工部、核工業總公司、有色總公司等部門和單位行使的礦產資源行政管理職能劃入國土資源部;將地下水資源行政管理職能交給水利部;將國家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和礦產勘查任務交給直屬事業單位承擔。但國土資源部的「三定方案」,沒有明確對地質工作的管理職能,行業管理的職能也沒有突出,以致目前全國地質工作統一管理的格局沒有形成。

國土資源部組建後不久,即按國務院機構改革的要求開始推進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分別下發了一系列有關地勘隊伍管理體制改革的文件,根據中央關於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精神以及地勘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要求,組建了中國地質調查局,重組了中國地質科學院,改組了中國地質調查局地區地調中心和專業地調中心。在此基礎上,組織實施新一輪國土資源大調查。同時,於1999年6月底全面完成了地勘隊伍屬地化管理的交接工作,2000 年年底,國土資源部與原地質礦產部所屬企業完全脫鉤,隊伍約64 萬人,其中在職約36.4萬人;留中央有關部門管理的原工業部門地勘隊伍和武警黃金部隊共約9.5萬人(其中在職職工約5.48 萬人),除武警黃金部隊之外,分別改組為企業或並入企業集團。此外,為了健全完善中國地質調查局,2001年11月,將原中國地質調查局、中國地質科學院、中國地質環境監測院、全國地質資料館、全國地質圖書館等單位進行了整合,健全完善了中央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合計在職職工約6000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了地質調查院,編制合計9000人。原工業部門未屬地化的地勘隊伍在組建企業集團時,也組建了地質調查院,合計約2000人。

至此,國土資源部完全實現了地勘隊伍的政企分離,實現了公益性地質工作和商業性地質工作分體運行的機制轉換,初步完成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地質工作新體制的構建。

2.地質勘查新體制的逐步完善

進一步完善地質勘查新體制。我國地質勘查新體制建立以來,新舊體制轉型時期,各種矛盾十分突出。我國政府順利完成地質勘查階段屬地化管理並逐步實現企業化經營的任務,解決地勘隊伍改革和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在加快推進地質「野戰軍」的省級與行業隊伍建設的同時,繼續支持地勘隊伍的改革和發展。2003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地質勘查隊伍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3〕76號),經國務院同意,國土資源部印發了《關於加強地方和行業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建設的意見》(國土資發〔2003〕358號),明確了地方和行業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的性質、任務以及建設的目標、原則、具體要求和保障措施。2004年7月30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了中國地質調查局新的「三定」方案(中編發〔2004〕2號),將中國地質調查局升格為副部級事業單位,統一管理國家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對地方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承擔的國家地質調查工作實行項目聯系、業務指導,對項目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和成果管理。

健全與完善地勘運行機制。2006年初,《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辦發〔2006〕4號,以下簡稱決定)出台,進一步明確健全中央與地方各負其責、相互協調的地質管理體制,建立政府與企業合理分工有機結合的地質勘查新機制。表現在:①在健全公益性地質工作體系方面,明確中央和省級政府的分工負責的工作體系。中央政府主要負責全國能源和其他重要礦產資源遠景調查與評價,全國性、跨區域、海域基礎地質和環境地質的綜合調查與重大地質問題專項調查。地方政府則主要負責為本地區經濟發展服務的基礎地質、礦產地質和環境地質勘探調查。②在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方面,提出要充分發揮中央、地方和企業等各方面的積極性,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質勘查機制;要加大財政對礦產資源勘查的資金投入力度,注重對社會資金的引導;建立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用於支持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的前期勘查,降低勘查風險。③在完善礦產資源勘查機制方面,提出對於可以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地質勘查項目,政府原則上不再出資,政府主要運用政策調控,改善市場環境,發揮引導和促進作用。

二、國有地勘單位改革發展的目標任務

在我國地質事業的不斷發展壯大中,形成了一支具有優良傳統和作風、技術力量雄厚的地質勘查隊伍,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作出了重要貢獻。但現行的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也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政企(事)不分,責權不明;隊伍臃腫,力量分散;工作重復,效率不高。這些問題的存在,既削弱了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管理,又影響了地勘單位自身活力的發揮,也使得國家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勘查工作得不到充分保證。因此,必須對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進行改革。

(一)國有地勘單位改革的目標

國有地勘單位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利於礦產資源優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有利於礦產資源嚴格管理和有效保護,政企(事)分開,統一、協調、有序、高效的管理體制。

溫家寶總理的批示指出:要「深化地質工作體制改革,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富有活力的地質工作新體制」。曾培炎副總理在2006年全國地質工作會議上講話中指出:「要按照企事分開的原則,繼續推進國有地勘單位改革,方向不動搖,步伐要加快,措施要到位。」

中央關於國有地勘單位改革發展的基本方針是,既要堅定不移地推進改革和發展,又要切實解決好地勘單位的後顧之憂。屬地化的國有地勘單位要「逐步實行企業化經營」,同時地質勘查單位企業化需要有一個過程,要創造條件加快改革的步伐。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辦發 〔2006〕4號)對國有地勘單位改革進一步明確要求:「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於地質勘查聯合會管理體制改革的方案,按照企事分開的原則,推進國有地質勘查單位改革。」「鼓勵國有地質勘查單位與社會資本合資、合作,組建礦業公司或地質技術服務公司。鼓勵發展多種所有制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公司和機制靈活的找礦企業。」

(二)國有地勘單位改革的主要任務

按照「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部署,國有地勘單位改革的主要任務包括:

(1)部分國有地勘單位實行屬地化管理。改革方案中明確,一是將原地質礦產部所屬的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質勘查單位統一劃歸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歸口管理,並逐步實行企業化經營。地質勘查單位的資產、債權債務、人事、勞動工資關系一並劃轉。地質勘查單位主要從事資源勘查、開發和工程勘查工作,同時積極開展多種經營和服務創收,逐步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濟實體。同時明確,地質勘查單位實行企業化過程中,要將從事資料信息、圖書檔案、博物展覽、環境與災害監測等公益性工作的單位劃出來,繼續作為國土資源管理的事業單位,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還明確在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要保留一支技術素質較高、精乾的地質勘查隊伍,以滿足國家及區域經濟發展對地質勘查工作的需要。二是各工業部門所屬地質勘查隊伍要根據不同情況積極推進改革。冶金、有色、輕工、化工、建材等部門所屬的地質勘查單位,可以從各自部門的實際情況出發改組為企業或進入企業集團。其餘與原地質礦產部所屬地質勘查單位同步進行屬地化、企業化改革。

(2)組建中央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組建中國地質調查局,作為國土資源部所屬的組織實施國家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和礦產勘查工作的事業單位。

(3)分流人員,減人增效。針對地質勘查隊伍人員過多、效益不高的狀況,要加大人員分流力度。通過改革,地質勘查隊伍要面向市場,面向區域經濟,發揮自身優勢,因地制宜,積極構築新的經濟增長點,開辟非地質勘查業生產門路,安置富餘人員和下崗職工,提高經濟效益,改善職工生活。

三、政策措施

考慮到國有地質勘查單位可用於經營的凈資產少,設備陳舊老化,離退休人員多、社會負擔重等因素,地勘單位改革需要逐步解決歷史遺留的問題。國家明確,中央和地方都要對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和政策扶持。主要的政策措施有:

1.《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方案》中明確的政策措施

(1)原地質礦產部和各工業部門地質勘查隊伍的地質勘查費均以1998年預算為基數(不含一次性補貼)保持不變。劃轉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質勘查隊伍的地質勘查費,由財政部統一劃轉給各省級地方財政,在省級財政預算支出科目中單列,繼續用於地質勘查單位離退休人員、地質勘查工作和經常性費用支出等。各地應在首先確保離退休人員經費的前提下,將餘下的經費分為公益性事業單位經費和地質勘查單位(地質勘查企業)經費兩塊管理,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或挪作他用。

(2)地質勘查單位在屬地化、企業化改革的過程中,可以繼續將國家劃定的地質勘查費基數中10%左右的勘查費轉增國家資本金;地質勘查單位轉讓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時,允許其將部分或全部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

(3)對地質勘查單位用於組織隊伍轉產,安排職工再就業等工作的銀行貸款,財政繼續給予貼息扶持。

(4)地質勘查單位在由事業單位轉為企業的過程中,繼續享受事業單位的各項稅收政策。

(5)地質勘查隊伍實行屬地化管理後,各地應將實行企業化經營的地質勘查單位下崗職工與當地下崗職工同等對待,領取地方印製發放的下崗證,享受國家和當地有關再就業的優惠政策。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要千方百計確保地質勘查單位離退休職工養老金及時足額發放。尚未進入地方養老保險統籌體系的地質勘查單位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標准和有關待遇不變,費用從劃轉省級財政的地質勘查費中列支,待國家行政事業單位的養老統籌辦法出台後,再按統一辦法執行。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地質勘查隊伍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的政策措施

(1)維護企業化經營的國有地質勘查單位的合法權益。國有地質勘查單位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的探礦權、采礦權,符合規定並經批准,其價款的部分或全部轉增為國有地質勘查單位的國家資本金。

(2)對企業化經營的國有地質勘查單位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按照有關規定,經評估後可以採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或授權經營等方式處置。

(3)「十五」後兩年繼續保留已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原中央直屬地質勘查單位基本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也要給予積極支持,努力解決已實行屬地化管理地質勘查單位基礎設施建設欠賬過多問題。

(4)認真落實住房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相關政策。已實行屬地化管理地質勘查單位的住房改革支出,按照當地的統一政策執行。地質勘查單位改制為企業的,依法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納入地方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職工在事業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養老保險費用。未改制為企業的,仍執行國家有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制度的統一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落實增加工資政策時,要保證地質勘查單位與其他事業單位享受同等待遇。同時,地質勘查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

(5)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繼續加強對未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原工業部門地質勘查單位工作指導。支持其進行企業化改革,加大資產重組和結構調整力度,盡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6)切實加大地質勘查行業宏觀指導力度。國土資源部要繼續加強對地質勘查行業的綜合管理職能,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有關政策、法規,健全完善商業性地質工作的市場環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積極為推進地質勘查單位的改革與發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和條件,指導地質勘查單位進行結構調整,幫助地質勘查單位加快改革和發展。

⑻ 關於地勘單位企業化改革

地勘單位企業化或經營管理企業化,是1987年《地礦部地質工作體制改革總體構想綱要》正式提出的。當時體現地勘單位企業化的是各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很顯然,在地勘單位實行地質項目管理和一業為主、多種經營之後,必須在內部機制上提供一種動力,以區別干好和干差的不一樣,對干好的應當給予鼓勵,對干差的應當給予鞭策,這就要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後來形成了多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包括「三包、一掛、一補」等。

「三包」是:一包上繳節約額或利潤(即節約額分成),主要是地質隊向局上繳;二包固定資產增值率,不包括房屋固定資產;三包國家下達的地質工作任務。「一掛」是地勘單位經濟效益與工資總額掛鉤。「一補」是對地勘單位的「其他支出」通過核定給予明補。上述這些承包內容,大致體現了地勘單位之間有一個平等的起跑線,為激勵地勘單位和廣大職工的積極性提供了動力機制。

與此同時,普遍實行了「三項基金」制度,以體現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結合。所謂「三項基金」,是指地勘單位在完成預算內地質工作和社會地質市場、多種經營之後所取得的節約額、利潤,可以留給地勘單位,分為三項基金,即生產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生產發展基金用於購買設備等;職工福利基金用於職工的集體福利;獎勵基金用於獎勵職工個人。

上述改革舉措特別是地質成果商品化、「一業為主,多種經營」和地勘單位企業化改革,是1998年以前地質工作改革的主要內容。它既有地質工作運行機制的改革,也有地勘單位經營機制的改革,而且相互呼應,相互促進,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構成一個完整的地質工作改革藍圖,並通過實踐,取得了良好成效。從1999年開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推進,以及原地礦部並入國土資源部,地質工作的改革進入一個新階段。這個階段的標志就是1999年3月17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並通過的《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方案》。該方案提出,實行政企事分開,強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地質和礦產資源執法監督的職能,中央和省一級保留一部分承擔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勘查任務的骨幹力量,將其餘地質勘查單位逐步改組成按照市場規則運行和管理的經濟實體。對地質礦產部所屬的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勘單位,統一劃歸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歸口管理,並逐步實行企業化經營;各工業部門所屬地質勘查隊伍要根據不同情況積極推進改革;組建中國地質調查局,作為國土資源部所屬的組織實施國家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和礦產勘查工作的事業單位。上述方案以國辦發〔1999〕37號文件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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