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地質資料匯交
1. 成果地質資料匯交要求
(1)匯交人匯交成果地質資料時,應報送加蓋有匯交人公章的《成果和原始地質資料清單》(以下簡稱《資料清單》)。館藏機構收到匯交人報送的地質資料後,應根據《資料清單》對匯交人報送的地質資料進行清點,兩者一致的應在《資料清單》上加蓋館藏機構匯交專用章後交1份給匯交人留存。
(2)匯交人提交的成果地質資料經驗收合格的,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應通過匯交監管平台將驗收合格的信息告知本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3)匯交人提交的成果地質資料經驗收不合格的,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應向匯交人印發《地質資料修改、補充通知書》,通知匯交人按要求修改、補充完善後重新匯交。
(4)匯交人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補充成果地質資料的,視為不匯交地質資料,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地質資料主管部門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表2.1 非礦權類地質工作項目信息導入模板
註:表中的「變化次數」是指項目新立、延續或變更等變化的次數,如第一次為「探礦權新立」,第二次為「探礦權延續」則變化次數為「2」;「項目初始標識碼」是指地調局組織實話的新立項目第一次編的代碼「計劃項目」是指由地調局組織實話的由若干個項目組成的大項目。下同。
表2.2 探礦權信息導入模板
表2.3 采礦權信息導入模板
2. 地質資料匯交
根據全國地質資料館成果地質資料、原始資料的現行管理方式,建立統一的成果、原始資料目錄清單的上報、清單在線處理(確認驗收合格、修改補充通知、退回通知、資料轉送等)系統及資料庫。全國地質資料館及省級館藏機構分別對匯交到各單位的資料進行處理。建立成果地質資料、原始地質資料、實物地質資料在線匯交系統,統一協調全國地質資料館與省級館藏機構的匯交處理工作,確保匯交及處理的信息能及時反饋到國家管理部門。
匯交人將需要匯交的成果地質資料、原始地質資料、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提交給館藏機構的管理人員,由館藏機構管理人員將目錄清單錄入資料庫。館藏機構依據目錄清單,根據實際資料的接收處理結果,在線完成資料驗收和轉送工作,並將所有處理信息及狀態信息存入資料庫。地質資料主管部門通過監管平台,能及時查看地質資料的匯交結果,根據實時匯交情況進行決策,加強地質資料的管理工作。
通過建立統一的全國實物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與服務信息資料庫,可以保存在整個地質資料匯交業務中形成的管理性數據和後期編錄的服務性數據,並按照誰接收、保管地質資料,誰進行數據採集、錄入的原則,由國家級、省級館藏機構分別承擔各自的資料庫維護工作,包括匯交信息、服務信息和業務管理3個部分的數據。
通過建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平台,由國家館藏機構在網上統一發布、接收信息,解決地質資料匯交、館藏和服務管理方面的3個問題,並解決國土資源部與省級相關部門間的通訊銜接和上報清單、地質資料的流轉問題,實現地質資料的匯交、接收在線管理。
3. 地質資料匯交證明的詳細資料~~~由什麼單位出具
地質勘探局
4. 地質資料匯交監管
在地質資料匯交及處理數據的基礎上,建立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監管平台,監管成果地質資料專、原始屬地質資料、實物地質資料的整體匯交情況,包括成果地質資料、原始地質資料、實物地質資料匯交的目錄清單,各項目、探礦權、采礦權的匯交階段及狀態顯示,全國及各省匯交情況的顯示等,實現地質資料匯交過程的監管。監管內容可以細化到地質資料匯交處理的各個階段,如清單填報、館藏機構處理、匯交通知、合格確認、催交通知、匯交憑證發放等,將館藏機構的處理結果及時反饋到上級管理部門,讓管理部門及時掌握全國地質資料的匯交動態信息,從而實現對全國地質資料匯交情況的實時監管,為決策分析提供基礎數據。
5. 實物地質資料匯交要求
(1)國土資源實物地質資料中心和省級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或科室)應督促匯交人在法定匯交時限內按《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中的附件表格規定的格式要求報送《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並根據《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和本級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條件確定應匯交實物地質資料的項目。
(2)收到《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的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應按以下要求答復匯交人:對無需匯交實物地質資料的項目,應向匯交人印發《實物地質資料目錄清單回執》;對需要匯交實物地質資料的項目,應向匯交人印發《實物地質資料匯交通知書》。
(3)負責接收、驗收實物地質資料的館藏機構,應在《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規定的時限內,到匯交人暫時存放實物地質資料的場所篩選、驗收匯交人匯交的實物地質資料,並按以下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對驗收合格並能在法定時限內移交實物地質資料的,應同匯交人辦理資料移交手續;對驗收合格但未能在法定時限內移交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人應按本方案的要求向負責接收該資料的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提交《實物地質資料匯交承諾書》。收到承諾書的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應向匯交人出具《實物地質資料匯交承諾書回執》。對提交了承諾書的項目,應視為已向館藏機構移交了相關的實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應將驗收合格信息通過監管平台告知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該項目的成果和原始地質資料也已驗收合格的,負責接收該項目地質資料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向匯交人印發《地質資料匯交憑證》。
6. 地質資料匯交工作應充分前置——對地質資料匯交工作的一些思考
肖建紅 牛俊強
(湖北省地質環境總站)
摘要 通過分析地質資料匯交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應將地質資料匯交工作納入項目進程中,並應充分前置,在項目初始階段就要給予足夠的重視,要對資料匯交工作進行詳細說明,便於後續工作的持續跟進。同時探討了資料匯交在資料整理與成果質量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關鍵詞 地質資料 匯交 前置
地質資料是地質工作成果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地質工作服務於社會的重要載體[1]。匯交人依法匯交地質資料是法律規定的義務。自2002年《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2003年《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頒布以來,地質資料匯交人匯交意識不斷增強,地質資料的匯交工作也得以順利開展。
地質資料匯交已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在資料匯交過程中仍存在諸多問題,需要不斷改進並完善。在此提出一些思考,希望對地質資料匯交工作有所助益。
1 資料匯交應納入項目進程中
在資料匯交過程中,存在這樣的現象:項目資料匯交工作與項目工作明顯脫節,且項目周期越長,脫節現象越嚴重。使得資料匯交形成「項目後」管理的模式,這必然導致資料匯交不及時等問題。
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可能與資料匯交時間要求有關,匯交地質資料的時間通常要求在項目成果評審符合驗收條件後、正式印發項目驗收意見前。這就使得一些項目工作人員片面地認為資料匯交工作不著急,可以慢慢來,等項目結束後,再來進行資料匯交。對於一些周期短、資料少的項目,其弊端還不是很明顯;但對於一些周期長、資料多的項目,其弊端就十分顯著了,比如說對於一些周期3~5年的項目,姑且不說那些對項目涉足不深的人員,甚至於一些主要項目人員可能都記不清採取了哪些手段,獲取了哪些資料,又有哪些資料達到了匯交要求,他必須從頭開始清理資料,才能完成資料匯交工作,這樣既費時又費力,同時也是不經濟的,國土資源大調查中此類項目不在少數,應加以重視。
要克服上述弊端,就要避免資料匯交工作與項目工作的脫節,應將資料匯交納入項目的運行過程中,把資料匯交工作作為項目工作的一部分去實施,而不是將其當作項目結束後的一個獨立任務。
在具體項目實施過程中,對於項目的每一分項工作所獲取的各種數據資料,在進行資料整理、分析、總結時,一定要按資料匯交的要求進行,要把內容和形式有機地結合起來,使形式能夠更好地服務於內容,這樣既可以完成資料的整理總結,又可以完成項目資料的歸檔化管理。
資料匯交工作不能拖後,一定要與項目工作同步進行,要把資料匯交作為一種項目資料規范化管理的手段,使資料匯交工作能夠更好地服務於整個項目。
2 資料匯交工作應充分前置
在進行地質資料匯交檢查的過程中,往往發現匯交的地質資料,總是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諸如信息不完整,格式不規范,文圖不對應,紙電不一致等[2]。
這些問題的產生大部分歸囿於資料匯交人員對資料匯交的相關格式要求不熟悉,有的甚至在匯交資料的時候才知道有相關的要求,臨時抱佛腳,自然是錯漏百出。當然還有一部分原因就是項目組人員對資料匯交工作重視程度不夠,沒有把資料匯交當作一項基本任務來抓,這體現在項目工作的方方面面,比如大多數項目在設計階段,都會對項目工作方法進行細致設計,具體實施進行詳細安排、組織管理、經費預算等都會詳細說明,但對於資料匯交工作,僅規定了資料匯交的時間,至於匯交的要求、程序等均未涉及,這表明在項目初始階段資料匯交工作就沒有得到充分重視,設計中沒有提及的工作是不是可以不做或少做呢? 這自然就使得資料匯交工作落到了「一步落後步步落後」的尷尬境地。
要把資料匯交工作充分前置,在項目初始階段(通常是設計階段)就要給予足夠的重視,對資料匯交的要求、程序、時間以及所依據的規程規范等要有詳細的說明,以便後續工作的持續跟進,筆者認為這應該是解決資料匯交工作的一個有效途徑。
資料匯交工作的前置不僅要體現在形式上,而且要落實在行動上。在項目組織實施前,項目組在組織項目組人員學習各種技術規范、工作要求的同時,要學習《成果地質資料電子文件匯交格式要求》(國土資發〔2006〕210號)和《DZ/T0033—2002 固體礦產勘查/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編寫規范》等資料匯交與報告編寫等方面的規定,對每項要求都要做到心中有數,並在後續的項目工作中遵照實施。
人們做任何事都有一種習慣,項目資料的整理和報告編寫自然也有種種習慣,各個單位、甚至每個項目組都有自己的習慣。如果經過一段時間的學習熟悉,能將資料匯交和報告編寫的要求形成一種習慣,那樣的話資料匯交工作不就水到渠成了嗎?
項目人員的良好習慣是保證資料規范的基礎,同時項目各級管理部門要加強項目資料的規范化管理,將資料規范化納入項目日常管理,加強檢查與監督,比如在進行設計審查時應將資料規范化作為一項重要指標;在進行項目中期檢查、野外驗收等工作時,應有專門的資料管理人員參與檢查與驗收等。
3 使資料匯交成為提高成果質量的助力
資料匯交過程中存在這樣一種現象:由於項目周期長、資料多,項目結束後進行資料匯交時感覺費時費力,有的人甚至把資料匯交工作當作一種負累,這一方面是由於匯交工作與項目脫節造成的,另一方面是由於對資料匯交工作認識上存在的偏差。
匯交地質資料是匯交人應盡的義務,如果只強調它是匯交人應當完成的一項任務,可能就會忽視資料匯交對項目工作的積極作用。
在資料整理方面,它可以幫助項目人員查缺補漏,提高資料完整性。資料匯交強調要對原始資料進行系統整理,項目人員按照項目的目的任務、設計等對各項原始數據進行歸類整理,整理過程中檢查各項數據是否滿足目的任務、設計等的要求、是否滿足成果表達的需求,若發現有缺失或遺漏,應及時補充更正,確保資料的完整性,這樣就為後續的資料分析工作奠定了基礎。
在成果報告編制方面,資料匯交對成果報告有格式化要求,特別是對於插圖、插表格式要求統一。格式化要求不僅使報告美觀,便於閱讀,同時對促進成果質量也有一定的作用。比如對於引自其他成果的圖件,若不加修改直接利用,不僅不符合歸檔要求,可能項目人員也不會過多地去關注、了解它,若根據資料歸檔要求進行統一編輯,編輯過程中項目人員就需要理解它,只有在理解的基礎上才能進行修改,這樣就能夠加深對資料的理解,有助於項目人員的水平提高,使成果報告更為嚴謹,間接提高成果的質量。
4 結語
資料匯交工作雖已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資料匯交不及時、格式不規范等問題。
要解決這些問題,首先要摒棄這樣一種錯誤認識,即資料匯交是項目結束後的一項任務。要將資料匯交工作納入項目進程中,資料匯交工作不能拖後,一定要與項目工作同步進行;要將資料匯交工作前置,在項目初始階段就要給予足夠的重視,在項目設計階段就應對資料匯交工作進行詳細說明,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設計書要求一步步實施。
同時探討了資料匯交對項目工作的積極作用,如在資料查缺補漏、提高資料完整性、提高成果報告質量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建議在國家地質資料匯交管理中加強資料匯交前置工作管理,不應局限於最終的資料匯交驗收,應逐步形成與項目技術檢查驗收同步的資料驗收制度。
參考文獻
[1]劉增鐵.青海省館藏地質資料開發利用工作的幾點思考[J].地質資料動態與參考,2009,1(1).
[2]鄭芳,張小蘭.電子文檔匯交工作存在的問題及應對處理[J].資源環境與工程,2010,2(1).
7. 地質資料的匯交與利用存在問題淺析
鄭志文
(廣東省國土資源檔案館,廣州510080)
摘要 本文總結了《地質資料管理條例》 實施5年多來,地質資料匯交與開發利用取得的成績,並針對新形勢下的地質資料匯交和開發利用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 地質資料;匯交;利用;問題
1 地質資料匯交及利用現狀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和《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實施5年多來,廣東省地質資料管理工作以資料匯交管理為基礎,以信息化建設為突破口,以地質資料社會化服務為目標,突出加強了館庫建設,數字化建庫和地質資料網路化服務體系建設,地質資料的接受、整理、歸檔、管理、數字化、提供利用工作走上了更規范化和現代化的道路,地質資料管理工作取得了較大的進步,全省的地質資料電子文檔匯交率達到100%。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決定》明確將「推進地質資料開發利用」作為新時期地質工作六大任務之一,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地質資料工作的高度重視與親切關懷,反映了經濟社會發展對地質資料信息的迫切需求。地質勘查投入生產出的直接產品是反映地質礦產信息的地質資料(包括原始的、成果的和實物的)。這些地質資料在獲取礦權和工程施工等經濟活動中起到極其重要的決策參考和憑證作用,具有非常大的經濟價值。開發利用地質資料信息,是擴大找礦成果的捷徑。幾年來,我館積極做好地質資料的二次開發利用工作,承擔了省廳下達的工作項目:是否壓覆礦產資源的審查,申請勘查范圍內以往地質勘查工作程度核查,礦產資源儲量表,礦產資源登記、統計資料庫建設等專項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目前,正積極參與承擔「廣東省金土工程」中的地質礦產資源儲量資料庫更新、地質資料資料庫建設、地質工作程度資料庫、礦產資源儲量資料庫更新、館藏地質資料目錄資料庫更新等項目。
2 地質資料匯交及利用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地質資料匯交量不多,面不廣
(1)匯交執法缺乏剛性,缺乏有效制約拒交、欠交的機制。除涉及辦理「兩權」(探礦權、采礦權)的礦產勘查地質資料外,其他成果地質資料欠交比較嚴重。如工程勘察報告、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上表礦區停采、閉坑報告(含煤炭政策性關閉礦區資料)等基本未能匯交。如果以後要進行重新的工程建設或礦區開采,需投入大筆的資金去探明,造成巨大的浪費。
(2)省級館藏機構缺乏足夠的信息對匯交的整套地質資料的完整性進行檢驗,無法掌握匯交資料的各類文件具體數量。有些匯交的成果地質資料與評審時提交報告有出入,匯交資料不完整,如有的礦產勘查報告前期已開展物化探工作的,不匯交前期的物化探報告;有的報告已進行野外驗收的,不匯交野外驗收記錄;有的報告甚至連附圖都未匯交完整;有的報告為節省經費,匯交的是送審稿,而不是經專家評審後的審定稿。
(3)電子載體類地質資料(主要為資料庫、軟體類)匯交較少。地質資料的物質表現形式從傳統的紙質為主。目前很多資料庫資料已經成為用戶的需求熱點。在全國地質資料館電子數據存儲中,地質大調查成果數據約佔全館數據的1/3。大部分資料庫、空間庫的區調大項目資料,如1:20萬、1:5萬區域地質圖資料庫等,項目承擔單位在向各區調所匯交的同時,未能及時向所在省級館藏機構匯交,影響了地質資料的集中保管與應用。另一方面,省級館資料接收人員缺乏對相關資料庫應用軟體操作培訓,不能做到全面對資料庫進行驗收,制約著電子載體類地質資料的匯交驗收工作。
2.2 地質資料利用率不高,綜合開發程度低
領導重視是做好地質資料工作的關鍵。近幾年來,從各省地質資料管理年報,每年成果地質資料利用情況(利用人次、利用份次、利用件次)看,利用率並不高,有的省級館一年下來每個工作日平均不到1人(件)。這樣,領導就有些不理解了,一方面在強調資料的寶貴,一方面利用率如此之低下,我們的工作就難以獲得領導的支持。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統計數據不準確。近年來,地質資料的常規服務發生了很大變化,不僅包括傳統的來館服務,還包括網路服務、電話、信函服務、專題服務、代借閱服務、項目研究服務等。在地質資料管理年報中,統計數量局限於來館查閱服務,對於其他類型的服務利用,未加於統計。以廣東為例,在網路服務方面,用戶可從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廣東省地質資料管理與服務、廣東省國土資源檔案館網站相關欄目查閱館藏地質資料目錄,內容包括檔號、電子檔號、題名、編著者、形成(提交)單位、形成時間、批准機構、批准時間、資料類別、工作程度、起始時間、終止時間、起始經度、終止經度、起始緯度、終止緯度、內容提要等共十幾項,從2006年10月至2007年底,點擊率超過10000次。此外,我館還承擔了省廳下達的建設項目是否壓覆礦產資源的審查、申請勘查范圍內以往地質勘查工作程度核查、礦產資源儲量表等專項工作,這些項目每年利用成果地質資料均超過1000件。而這些利用數量,在地質資料管理年報中未有反映。
(2)館藏資料陳舊,二次開發程度低。館藏資料陳舊,大部分資料為20世紀90年代前形成的。資料更新慢,數字化(矢量化)程度低,二次、多次綜合開發利用程度低,服務范圍窄等,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用戶的需求,用戶到資料館查詢的自然就少了。
3 幾點建議
(1)不斷完善實施辦法,盡快修訂、細化地質資料匯交細目,加快出台相關法規。如《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中對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礦產資源規劃、礦山環境評價等重要成果資料未列入或未明確列入匯交范圍,造成此類資料欠交。通過出台全省的地質資料匯交與利用辦法,將工程勘察資料、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等報告匯交與國土資源行政部門主管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年審、用地審批工作聯系起來,實行匯交憑證「一票否決制」。
國土資源部部儲量司在2008工作要點第五條「強化地質資料社會化服務」里有四項內容:實物地質資料清理、原始地質資料清理、涉密地質資料借閱復制細則、規范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辦法。我們期待上述辦法的早日出台。
(2)為保證資料及時匯交及匯交資料的完整性,評審機構或備案機關(如地質災害評審機構、儲量評審中心、市國土局、地勘局等)應定期(如半年一次)將通過評審的成果地質資料的目錄(或開展地質工作的任務書)以及包含的各類文件(正文、審批、附表、附件、附圖、其他、原始資料目錄、資料庫和軟體類等)的數量、匯交時限等抄送省級館藏機構,供省級館藏機構查驗。
建立館(檔案館、資料館)處(礦管處)聯動機制,省級館藏機構及時將匯交情況上報主管處室,以便及時催交。建議在報告評審環節增加館藏機構人員參加,掌握報告的各類文件具體數量,指導成果資料歸檔匯交和電子文檔製作。
(3)制定電子載體類地質資料(重點是資料庫類資料)匯交規范,組織相關資料庫應用軟體操作培訓,為地質資料社會化服務提供數據源保障。
(4)在地質資料管理年報中完善地質資料利用情況統計,內容應包括網站點擊率、電話、信函服務、專題服務、代借閱服務、項目研究服務等項目利用數量的統計。通過規范的統計標准,真實反映地質資料利用的情況,用數字說話,以引起領導的重視,爭取得到領導的支持。
(5)由全國地質資料館牽頭就資料的二次開發利用報專題項目,制定方法、標准,組織省級館藏機構開展館藏資料編研、開發工作,部、省兩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從礦產資源補償費中列出專項經費給予支持,推進館藏資料的開發利用,不斷挖掘其歷史價值和利用價值。
(6)制定地質資料管理專業的技術職稱評定標准,設立地質資料管理專業的技術職稱評定機構,改變地質資料管理人員既不屬「檔案專業」,也不屬「地質專業」,無從評審專業職稱的現狀,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和社會地位。人員素質、專業水平的提高,有利於館藏機構開展地質資料的二次、多次綜合開發,生產出高質量、附加值高的「產品」,不斷滿足社會各行各業的需要,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使地質資料的開發利用步入良性循環。
參考文獻
[1]全國地質資料館.第五屆全國地質檔案資料學術研討會文集.北京:中國大地出版社,2007.
[2]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儲量司編.地質資料管理工作手冊.北京:地質出版社,2003.
8. 地質資料匯交人
(1)探礦權人應當來在勘查許可證有自效期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匯交。
(2)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90個工作日前匯交;采礦權人屬於階段性關閉礦井的,自關閉之日起180個工作日內匯交;采礦權人開發礦產資源時,發現新礦體、新礦種或者礦產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的,自開發勘探工作結束之日起180個工作日內匯交。
表2.4 地質資料匯交、催交、轉送時間期限
表2.5 選擇確定地質資料接收機構
(3)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自該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180個工作日內匯交。
(4)其他的地質資料,自地質工作項目結束之日起180個工作日內匯交。需要評審驗收的項目,自該地質項目評審驗收之日起180個工作日內匯交;無需評審驗收的,自野外地質工作結束之日起180個工作日內匯交。
(5)因不可抗力,經批准後,方可延期匯交。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個工作日。
9. 地質資料匯交管理
地質資料是人們通過勞動對客觀地質體和礦產資源進行勘查、開發的成果反映,是國家的重要檔案資料。法律規定由國家實行統一管理。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是地礦行政管理的重要內容。本節按現行法規介紹了管理內容,並提出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改革的設想。
一、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現狀
根據礦產資源法第14條的規定,我國對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實行統一管理。國家設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制度的目的:一是為了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地質資料作為礦產資源最詳細的說明書,國家必須要對其進行統一管理,以實現國家管理礦產資源的需要;二是通過向社會提供借閱使用地質資料,更好地發揮它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三是通過對匯交資料的二次開發,為政府管理決策和企業經營決策提供信息和依據。
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現行依據是1988年經國務院批准地礦部發布的《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部令第1號)以及1989年地礦部制定的《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部令第5號)。
(一)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機構
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機構是統一管理全國各種地質資料的國家機關,是國家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一級機構,主管全國地質資料匯交工作;負責全國地質資料匯交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統一管理;負責對省級地質資料管理機關工作的監督和指導;歸口管理全國地質資料館業務;並協調、指導地勘行業有關部門地質檔案資料機構的工作。
各省(區、市)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機構是統一管理本省(區、市)各種地質資料的國家機關,是國家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二級機構,在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機構的指導下主管本省(區、市)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內地質資料匯交的督促、檢查,並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能;歸口管理本省(區、市)地質資料館業務;並協調、指導本省(區、市)地勘行業有關部門地質資料機構工作。
全國和省(區、市)地質資料館是國家集中管理地質資料的事業機構,負責接收、收集、整理和保管匯交的地質資料,並提供借閱使用。全國地質資料館負責接收、保管全國范圍內重要的、具有全局性意義的地質資料;省(區、市)地質資料館負責接收、保管本行政區內應予匯交的所有地質資料。
(二)地質資料的匯交范圍
根據資料匯交辦法的規定,下列各類地質資料應予匯交:
(1)區域地質調查資料,包括各種比例尺的區域地質調查報告及圖件;
(2)礦產地質勘查資料,包括普查、詳查、勘探以及礦山基建、生產勘探和閉坑地質報告;
(3)各類石油、天然氣地質資料;
(4)各類海洋(含遠洋)地質調查、礦產調查資料;
(5)各類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查資料;
(6)各類環境地質、災害地質調查資料;
(7)地震地質資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質調查、宏觀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報告等;
(8)地球物理、地球化學、遙感地質勘查資料;
(9)地質科學研究成果及綜合分析資料;
(10)其他地質資料,包括天體地質、火山地質、極地地質、第四紀地質、新構造運動、冰川地質、黃土地質、凍土地質以及土壤、沼澤調查等地質資料。
(三)地質資料匯交義務人及其權利
地質資料匯交義務人是指礦產資源的探礦權人、采礦權人以及其他從事地質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資料匯交辦法的規定履行了資料匯交義務的單位或個人,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對其匯交的地質資料享有如下權利:佔有、使用、轉讓和收益的權利;申請保護商業性秘密的權利;申請科技成果獎的權利;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地質資料匯交的有關要求
1.地質資料匯交期限要求
從評審驗收合格之日起,區域地質調查,區域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調查,區域物探、化探,遙感地質調查和大中型礦區的勘探地質資料,須在2年內匯交。其他地質資料,須在1年內匯交。
2.地質資料匯交份數要求
除小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資料以及遠洋地質、極地地質、天體地質的地質資料可匯交一式二份外,其他屬於匯交范圍的地質資料,一律要求匯交一式四份。
3.地質資料匯交的受理機關
地質資料的匯交一律由工作區所在地的省級地質資料管理機關受理。要求匯交四份的項目,其中兩份由受理機關轉送全國地質資料館。在遠洋、極地從事地質工作的項目,其地質資料的匯交由全國地質資料館負責受理。
工作區跨省級行政區的,其地質資料應分別向工作區所涉及的省級地質資料管理機關匯交(一式兩份)。其中,屬於應向全國地質資料館匯交的項目,其地質資料(兩份)由主要工作區所在地的省級地質資料管理機關負責轉送。
(五)違反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法規的處罰
1.不按規定匯交地質資料行為的處罰
根據資料匯交辦法第18條的規定,不按期匯交地質資料的,由資料管理機關提出警告、通報,並限期補交;無正當理由不按期補交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停止其借閱地質資料,直至補交為止。
2.有關侵權行為的處罰
未經地質資料匯交權利人同意,擅自將其匯交的屬於有償使用范圍的地質資料,用於非法轉讓或其他營利活動,屬於侵權行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依據資料匯交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擅自將全國地質資料館或省(區、市)地質資料處(館)館藏的或借閱復制的有償使用范圍的地質資料,用於非法轉讓或其他營利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地質資料管理機關除責令其交回資料外,應停止其借閱地質資料的權利1~3年,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管理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處罰
地質資料管理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不按期或不按規定提供館藏地質資料借閱使用的,或玩忽職守,造成地質資料損失的,應當給予責任人員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匯交地質資料的利用
為了使匯交的地質資料發揮更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資料匯交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兩級資料管理機構對匯交的地質資料:一是及時提供社會借閱使用,並定期公布各自館藏的地質資料目錄。如1996年度,全國和各省(區、市)資料館共接待查閱資料219635人次,借閱資料510899份次、2723703件次;二是針對不同需要,採取多種方式,組織資料信息的二次開發,為政府管理部門的決策和社會經濟活動提供有關信息和依據。
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改革
我國現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制度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設立的。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由於地質資料全部是由國家投資形成的,所以,國家為了避免各部門的資料封鎖,充分發揮地質資料的作用,減少和避免重復性地質工作,建立了地質資料的統一匯交制度,其根本目的是為了提供全社會使用,提高國家礦業投資的效益。同時,通過行政命令設立了匯交機制。但進入市場經濟體制以後,特別是隨著我國礦業權制度的建立,礦業投資出現了多元化局面,地質資料與礦業權的依附關系已越來越清晰。因此,地質資料全部提交政府並無條件地提供社會使用的前提已不復存在。通過行政命令建立匯交機制的效力,也在發生動搖。具體表現是地質資料的匯交一度出現了滑坡現象,特別是近些年來,欠交、拒交現象十分嚴重。究其根本原因是匯交人擔心因匯交資料的泄密而影響其自身利益。
實際上,在國外市場經濟國家,地質資料的匯交管理也是地礦行政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之一。但他們的管理方式與我國現行管理制度有很大區別:其一,資料的匯交執行礦業權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在這些國家的礦業法中,都明確規定匯交資料是礦業權人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匯交內容不僅包括項目最終報告,而且還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年度報告。匯交目的,既是政府監督與管理礦業權的需要,又是政府為支持國家決策、促進企業投資而進行的礦產資源信息分析工作的需要;其二,嚴格界定公開文檔系統與保密文檔系統。在市場經濟國家,由於礦業權制度的建立,一般匯交的資料絕大部分要進入公開文檔系統,向社會提供公開服務,但必須以不損害匯交義務人的利益為前提。對於匯交義務人的專有信息,一般應礦業權人要求在礦業權有效期內予以保密,有的國家在礦業權終止後,還可適當延長保密時間。如英國王室礦產機構對金礦資料的管理,通常在許可證終止後,如果企業認為有必要,還可以保密4年。
因此,無論從與國際慣例接軌的角度看,還是從我國礦產資源管理需要的角度講,我國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對地質資料實行統一的匯交管理還是十分必要的。但為了確保地質資料的全面匯交,更好地為政府管理部門和礦山企業提供信息服務,必須加大對我國現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制度改革的力度,以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和建立礦業權管理制度的新情況。
首先,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要與礦業權管理制度相銜接。一方面,地質資料匯交的要求要符合礦業權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匯交地質資料應作為礦業權人的法定義務,納入礦業權監督管理內容。
其次,要區分不同出資者匯交的資料以及公益性資料和商業性資料。對於國家出資形成的資料,應在匯交要求和管理方式上與非國家出資形成的資料有所區別。屬於公益性的地質資料應無條件提供社會使用;商業性資料應根據礦業權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適當保密。
第三,要界定政府、出資人和勘查技術勞務公司保存資料的范圍。政府要求匯交的資料應以滿足政府管理、統計的需要為前提,適當減少匯交內容。
第四,要強化資料管理的服務意識。在為社會提供信息檢索、查詢、借閱的基礎上,加大信息資源的二次開發力度,更好地為政府部門管理決策和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第五,要加快資料信息管理的現代化進程,進一步提高信息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
10. 地質資料成果匯交
地質資料是指在地質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圖表、聲像、電磁介質等形式的原始地質資料、成果地質資料和岩(礦)心、各類標本、光(薄)片、樣品等實物地質資料。
根據《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和《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對地質資料實行統一匯交制度。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
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機構:全國地質資料館,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地質資料館和地質資料保管單位,依法保存、管理匯交的地質資料,為全社會提供地質資料服務。
地質資料匯交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為地質資料匯交人;前述規定以外的地質項目,由出資人為地質資料匯交人;由國家出資的,承擔有關地質工作項目的單位為地質資料匯交人;中外合作開展地質工作的,中方為地質資料匯交人,外方承擔匯交資料的連帶責任。
地質資料匯交范圍:區域地質調查資料;礦產地質資料;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地質資料;海洋地質資料;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資料;環境地質、災害地質資料;地震地質資料;物探、化探和遙感地質資料;地質、礦產科學研究成果及綜合分析資料;專項研究地質資料。
除國家規定需要匯交的原始地質資料和實物地質資料細目外,其他的原始地質資料和實物地質資料只需匯交目錄。
地質資料匯交期限: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匯交;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90日前匯交;工程建設項目地質資料,自該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180日內匯交;其他的地質資料,自地質工作項目結束之日起180日內匯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