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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質量的內涵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1-03-14 23:18:01

① 土地的含義

一、《土地管理法》總則

(一)《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1 、加強土地管理。我國人多地少,理所應當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因此,必須加強土地管理。這里所說的管理,是建立在法制基礎上的行政管理。

2 、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

3 、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

4 、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土地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是人們在一定的社會條件下佔有土地的形式,是土地以及利用土地生產的成果為誰所有、由誰支配的制度。土地的所有制在一國的經濟制度中具有核心地位。

1 、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即是土地的國有制;土地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即是土地的農民集體所有制。《土地管理法》對土地所有制的規定,是根據憲法作出的。我國現行憲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2 、長期以來,誰是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代表,一直不清楚。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今後,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中仍有很大的權力,依然會發揮重要作用,但是,真正能夠代表國家行使土地所有權的,只能是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3 、國家對集體所有土地的徵用權

國家徵用權,是國家固有、強制將一切產業用於公共目的權力,是主權國家固有的權力。國家在行使這一權力時,通常予以合理的補償。在我國,徵用土地權,是指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家所有。徵用,在一定意義上講,是強制購買。

(三)土地使用制度

1 、土地轉讓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2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通過有償的方式向單位和個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目前,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形式:一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是國有土地租賃;三是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

3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所謂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國家為保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通過編制土地利用規劃劃定土地利用區,確定土地使用限制條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確定的用途利用土地,違者將受到嚴厲處罰的制度。為了切實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明確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對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作了規定。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土地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土地權屬的確認對土地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有著重要影響。

(一)土地所有權

根據憲法 和法律的規定,我國實行的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范圍內的土地均屬於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不存在土地的私人所有權。

1 、國家土地所有權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下列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 1 )城市市區的土地。

( 2 )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

2 、集體土地所有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經營、管理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依照法律規定,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二是土地由於各種原因,已經分別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所有,應當根據現狀,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三是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這主要是指鄉(鎮)興辦企業所佔用的土地,或者原就屬於農業 生產合作社所有的土地。對這部分土地,應當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二)土地使用權

1 、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國有土地可以依法出讓、劃撥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單位或者個人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和限度內行使其使用權。

2 、集體土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確定給個人使用,同時,也可以確定給單位使用。這一規定使我國農村普遍存在的鄉鎮企業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現象在法律上得到了認可,為鄉鎮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和農村經濟的振興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土地登記制度

1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確權登記

《土地管理法》規定了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兩種不同的登記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對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登記。《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這里所說的「造冊」是指將土地的所有權、土地的地址、面積、用途、等級等事項在土地登記簿中加以記載。土地登記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書。未經合法程序,任何人不得改變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內容。核發證書「是指土地登記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申請登記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頒發集體土地所有證。只有獲得集體土地所有證,才能在法律上確認該主體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證就是該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利證書。經過登記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種情況是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登記。《土地管理法》的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般情況下,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都 用於農業建設。確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的農業建設項目,需要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了應當辦理法律規定的手續之外,還應當進行土地登記。該集體土地的使用者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對建設用地的使用權進行確認。

2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確權登記

《土地管理法》第三款規定:「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根據這一規定,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的,應當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

3 、林地、草原、水面、灘塗等特殊地類的確權登記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人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4 、土地變更登記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土地登記可以分為初始登記和變更登記兩種。初始登記一般情況下是土地的確權登記,而變更登記則是對依法改變權屬和用途的土地以及地上權利的登記。土地登記的一項重要功能即在於確保土地流轉、土地交易的安全,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土地權屬和用途發生變動時,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以確保土地登記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5 、土地登記的法律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只有經過登記的土地物權,包括所有權、使用權及他項權利,才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才能在法律上對抗第三人。《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在法律上確保了土地登記的法律效力。對於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憲法規定的農村集體經濟所有制的基本形式,從法律上講,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農民的農業用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在一般情況下,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承包經營的土地只能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擅自將承包經營的土地改為建設用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其承包經營期限固定為 30 年。中央現在已經明確提出,為了保護承包土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新一輪的土地承包合同 30 年不變。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其承包經營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法律不作限制性規定。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管理法》根據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提高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法律地位,要求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確定土地的類別,劃定土地的用途,控制建設用地的總量,防止耕地的大量流失。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指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土地的需求以及當地的自然、經濟和社會條件,對該地區范圍內全部土地的利用所作的長期的、戰略性的總體布局和安排。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本作用在於以土地利用為中心,優化土地利用結構,促進各行業的健康發展。

1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

( 1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

[1]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綱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不能脫離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2] 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國土整治」是指在全國范圍內對土地進行的綜合整治,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土地開發等各項活動,其目的在於提高土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實現全國范圍土地的平衡和綜合開發利用。

[3] 土地供給能力。所謂土地供給 能力利用是指根據土地的自然條件和社會環境狀況,在一定的期限內,某一區域的土地所能提供的有限開發和使用的限度。

[4] 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

[5] 上一級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 2 )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不減少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於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 3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原則

[1] 嚴格保護基本農田

基本農田是指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國民經濟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佔用情況的預測而確定的長期不得佔用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期內佔用的耕地。它包括長期不得佔用的耕地和在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期內不得佔用的耕地兩種。

[2] 提高土地利用率

只有充分挖掘現有土地的潛力,提高土地利用率,才有可能以少量的土地資源滿足眾多人口對農產品的需求。

[3] 保護生態環境

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當考慮到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改善問題,合理安排可開墾的土地區域,防止造成生態環境惡化、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土地污染等破壞土地自然環境和耕作條件的情況,保障土地資源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提供長期持續的發展動力。

[4] 實施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實施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大量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實行耕地佔用補償制度,佔用耕地必須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進行補償。因此,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就應當考慮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要求,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2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具體來說:

( 1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律報國務院審批。

( 2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首先應當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再報國務院批准。

( 3 )人口在 100 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 4 )除了上述幾種情況外,其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民政府批准。

( 5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3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

《土地管理法》規定:修改已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即由那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哪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對規劃的修改進行審批。未經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或者不是由原審批機關批准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的修改,一律沒有法律效力。未經合法審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擅自改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1 、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所謂建設用地總量控制是指國家對建設項目亂占農用地而實行的從總量上對建設用地的規模進行控制的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的計劃管理,只有列入計劃范圍,並不超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定的控制指標的建設項目,方可佔用土地。

建設用地總量控制主要通過兩種計劃手段來實施。一種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另一種是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

2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是指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要求,對國民經濟各部門的用地數量所作出的年度的具體安排,它是保護我國土地資源,協調各部門用地,實現建設用地總量控制的一項重要措施。

四、耕地保護

為保護我國業已不多的耕地資源,合理開發和利用土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土地管理法》增設一章,專門對耕地保護問題作出規定。

(一)耕地佔用補償制度

1 、耕地佔用補償

耕地佔用補償制度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由有關部門組織開墾新的耕地的制度。

2 、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中央提出的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在《土地管理法》中具體表現為第三十三條「耕地總量不減少」的規定。耕地佔用補償制度的執行,其根本目的就在於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也就是說,耕地佔用補償制度是實現耕地總量不減少的重要措施。

(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所謂基本農田,根據國務院 1998 年 12 月頒布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二條,它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立的不得佔用的耕地。保護基本農田對我國城鄉人民農產品需求的滿足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土地管理法》關於農業方面的土地使用了農用地、耕地、基本農田等不同的概念。農用地是一個大概念,除了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外的所有土地均屬於農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耕地屬於農用地的范圍,是農用地中的一種;基本農田屬於耕地的范圍,但並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農田,一般說,只有那些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才屬於基本農田。

1 、基本農田的范圍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耕地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 1 )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 2 )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 3 )蔬菜生產基地;

( 4 )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 5 )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它耕地。

以省、自治區、直轄市 為單位,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 80% 以上。

2 、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及有關法規的規定,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基本程序是:

( 1 )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的編制與報批。

( 2 )基本農田保護數量指標的下達。

( 3 )劃區定界。

( 4 )設立保護標志。

( 5 )檢查驗收。

3 、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應當實行特殊保護制度

根據《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主要有以下措施:

( 1 )嚴格控制耕地佔用。除能源、交通、水利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經批准可以佔用保護區的耕地外,其他非農業建設項目一律不準佔用保護區內的耕地。需佔用的,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審批程序和審批許可權,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 2 )上收征地審批許可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用基本農田的,一律由國務院批准。

( 3 )限制開發區佔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設立開發區一般不準佔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

( 4 )非農業建設批准佔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的,實行耕地佔用補償。即開墾與所佔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或者繳納耕地開墾費。

( 5 )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以及擅自將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轉為非耕地等。

(三)節約使用土地,控制耕地浪費

1 、節約使用土地,禁止非法佔用土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法律對土地使用提出了以下幾項要求:

( 1 )非農業建設使用土地,必須貫徹節約使用的原則。根據建設項目的要求和技術能力等方面的實際情況,如果非農業建設項目可以開發利用荒地的,就不允許佔用耕地;可以開發利用土壤、地力比較差的劣地的,就不允許佔用地力高、土壤肥沃的好地。

( 2 )針對農村普遍存在的在耕地上建窯、建墳以及在耕地上從事其他各種破壞耕地條件的活動,《土地管理法》作出規定,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 3 )《土地管理法》規定,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違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 、控制閑置耕地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獲得耕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後,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開發使用,不得閑置、荒蕪。

( 1 )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經合法程序取得的耕地,如果一年內不用,而該耕地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話,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恢復耕種,或者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

( 2 )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的,如果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閑置費。

( 3 )連續二年未使用的,應當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一經收回,用地單位即喪失了繼續使用該幅土地的權利。

( 4 )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耕地,如果原所有權是屬於農民集體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 5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承包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即喪失對該幅耕地的承包經營權。

(四)未利用地的開發、使用

1 、國家鼓勵開發未利用地

對於單位和個人開發未利用地,國家持鼓勵態度,並盡可能採取措施予以支持。

但是進行未利用地的開發,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1 )所開發未利用地的地點和位置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 2 )開發未利用地必須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進行。

( 3 )根據未利用地的地質和土壤條件,如果未利用地適宜優先開發成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2 、開墾未利用地的環境保護要求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對開發未利用地提出了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第三十九條進一步規定了開墾未利用地的限制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開墾未利用地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必須做到:

( 1 )開墾未利用地必須事先進行科學論證和評估,對開墾可能造成的生態環境破壞問題作出充分估計,並事先採取預防措施。

( 2 )開墾未利用地時,禁止毀壞森林、草原、禁止圍湖造田和侵佔江河灘地。

( 3 )對於已經開墾、圍墾的破壞生態環境的土地,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草、還牧。

五、建設用地

(一)建設用地的取得

1 、建設用地原則上要使用國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於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審批手續比較嚴格,因而有利於控制耕地的不合理佔用,同時,在集體土地轉換為國有土地後,國家通過調控土地一級市場,收取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有助於合理配置土地資源,並可以為財政積累資金,為現代化建設服務。

2 、建設用地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情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還規定:「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現在,經大多數的土地所有權單位,仍是人民公社時期的基本核算單位,生產隊所控制或行使所有權的區域;也有一部分土地直接歸村農民集體所有,這時的土地所有權單位就是村,其代表者則是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

3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

( 1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佔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審批。

( 2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

( 3 )上述兩種情形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使用國有土地進行建設

1 、建設項目審批階段進行可行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准,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書面意見,為政府和計劃部門的綜合決策提供依據。

在政府和計劃主管部門批准建設項目立項後,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建議項目用地的審批管理,涉及到農用地審批的,一般應當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之後進行。

2 、建設徵用土地的管理

徵用土地是指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原來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過程。

( 1 )征地批准許可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建設需要徵用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必須按以下批准許可權,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徵用基本農田,徵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 過 35 公頃;徵用其他土地超過 70 公頃的,由國務院批准。

徵用前述規定之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用農用地的,應當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的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但是,如果農用地轉用審批所涉及的土地面積超過其征地批准許可權的,即屬於國務院的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另行辦理征地審批,即上報國務院。

( 2 )征地公告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都規定對徵用土地實行公?/td>

② 土地的含義。

土地(Land)地球表層的陸地部分及其以上、以下一定幅度空間范圍內的全部環境要素,以及人類社會生產生活活動作用於空間的某些結果所組成的自然—經濟綜合體。
概念--土地和土壤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土地是包含地球特定地域表面及其以上和以下的大氣、土壤與基礎地質、水文與植物,還包含這一地域范圍內過去和現在人類活動的種種結果,以及動物就人類目前和未來利用土地所施加的重要影響。我國地理學家普遍贊成土地是一個綜合的自然地理概念。認為土地「是地表某一地段包括地質、地貌、氣候、水文、土壤、植被等多種自然要素在內的自然綜合體」。
一般地,我們可以把土地的定義粗略的劃分成廣義的和狹義的概念。
狹義的土地,僅指陸地部分。較有代表性的是土地規劃和自然地理學家的觀點。土地規劃學者認為:「土地是指地球陸地表層,它是自然歷史的產物,是由土壤、植被、地表水及表層的岩石和地下水等諸多要素組成的自然綜合體……」;自然地理學者認為:「土地是地理環境(主要是陸地環境)中互相聯系的各自然地理成分所組成,包括人類活動影響在內的自然地域綜合體。」
廣義的土地,不僅包括陸地部分,而且還包括光、熱、空氣、海洋……。較有代表性的是經濟學家的觀點。英國經濟學家馬歇爾指出:「土地是指大自然為了幫助人類,在陸地、海上、空氣、光和熱各方面所贈與的物質和力量。」美國經濟學者伊利認為:「……土地這個詞……它的意義不僅指土地的表面,因為它還包括地面上下的東西。」

③ 標准樣地的內涵

(一)目的和意義

標准樣地設置是農用地分等的一個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一輪國土資源大調查土地資源監測調查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廣西壯族自治區農用地分等標准樣地設置建立了以「不同利用等別質量採用層面控制」為核心的標准樣地理論體系和成果體系,並將其納入廣西壯族自治區農用地評價技術體系和國家農用地分等標准樣地體系及分等成果體系,是《農用地分等規程》的一個重大技術理論和成果拓展創新。其中,標准樣地設置理論體系及方法是耕地質量評價的基本方法之一,標准樣地成果體系是耕地質量參照系建立的依據。

標准樣地設置的目的是通過設置縣級、省級和國家級標准樣地,對耕地質量、耕地基礎設施水平、耕地利用條件、耕地投入產出的經濟條件、耕地的限制性因素、耕地綜合生產能力等進行動態監測,反映耕地質量狀況以及人類對土地利用活動所產生的影響,為農用地合理利用與科學管理提供科技支撐體系。其意義在於:①通過標准樣地的設置及其屬性描述,結合標准樣地圖集,可直觀地獲得農用地質量狀況信息,科學量化耕地的數量、質量和分布,實現耕地質量保護;②分析、評價標准樣地質量特徵值,將其與相同控制區和相鄰控制區的其他地塊進行比較,為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的修正與更新提供科學的參照體系;③通過對標准樣地進行質量動態監測,可以及時了解區域農用地質量的動態變化,有助於作出相應治理決策,便於對農用地進行科學、合理、統一、嚴格的管理。

標准樣地成果體系是農用地分等定級與估價工作成果的一部分,也是耕地質量的一個獨立參照系,對促進耕地資源保護從單純的數量保護向數量、質量、生態保護和合理利用並重的方向轉變將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范圍和對象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用地分等標准樣地的設置范圍為全自治區農用地中的耕地,包括灌溉水田、水澆地、旱地、菜地等。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農用地分等成果,按國家級、省級兩個層次設置標准樣地。其中,國家級標准樣地綜合考慮耕作制度、光溫條件、水分條件、土壤條件、地塊面積等宏觀差異,在全自治區各地級市優先選出氣候、地形地貌、土壤、灌溉與排水、農田設施建設、土地利用和經濟等綜合條件特徵最優的分等單元作為國家級標准樣地監測點。

省級標准樣地體系力求全面反映廣西壯族自治區農用地質量分布狀況,為了使標准樣地具有充分的代表性,以縣(市、區)為單位,兼顧等別類型在縣域內與分等因素指標區內的均勻分布,篩選出各縣(市、區)最具有代表性的分等單元,每縣(市、區)選5~8個,作為省級標准樣地。在實際工作中,國家級標准樣地與省級標准樣地具有一定的重疊性。

(三)標准樣地的定義

標准樣地是指農用地分等定級對象所在區域內,當技術與管理水平一定或處於區域內的平均狀況時,從產量水平屬於最高水平的那一類土地中選取出的若干個農用地分等定級單元。從理論上可將農用地分等定級標准樣地的含義界定為在一定的栽培管理技術條件下,該區域內最有利於農業生產活動的、農作物產量最高的若干個農用地分等定級單元,它們在本行政區域內所處位置的氣候、地形地貌、土壤、灌溉與排水、土地利用、農業生產等條件的綜合特徵最優;或者界定為該區域內最不利於農業生產活動的、農作物產量最低的若干個農用地分等定級單元,它們在本行政區域所處位置的氣候、地形地貌、土壤、灌溉與排水、土地利用、農業生產等條件的綜合特徵最差。標准樣地設置分三個級別,即國家級、省級和縣級。

(四)農用地分等標准樣地體系

1.國家行業標准農用地分等標准樣地體系

國家行業標准農用地分等定級標准樣地體系包括兩項基本內容:一是農用地分等定級標准地塊的分級體系(國家級、省級和縣級三級體系);二是能夠具體綜合描述並表達農用地分等定級標准地塊特徵好壞的因素體系。用於描述並表達農用地分等定級標准地塊特徵好壞的因素體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標准地塊的實際產量水平;二是土地構成因素,主要包括氣候因素、土壤因素、地形地貌因素、水文因素、灌溉與排水條件、農田基本狀況等。

2.廣西壯族自治區農用地分等標准樣地的體系構成

1)分級體系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農用地分等成果,標准樣地的設置體系為國家級、省級兩個層次。國家級標准樣地設置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生產條件及生產能力最好、無任何污染的分等單元;省級標准樣地設置在縣級內同一利用等別中生產能力最具代表性的分等單元,其中,設置的國家級標准樣地同時屬於省級標准樣地。

2)因素指標體系

用於描述並表達廣西壯族自治區農用地分等標准樣地特徵的因素體系根據指標區的不同而有所區分。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農用地分等成果,全自治區七大指標區的因素體系包括土壤類型、表層土壤質地、土壤有機質含量、土壤pH值、地形坡度、灌溉保證率、有效土地厚度、地下水埋深、土壤污染狀況、含鹽量、岩石露頭度、剖面構型。

3.廣西壯族自治區的體系構成與國家行業標準的區別

國土資源部頒布的行業標准《農用地分等規程》(TD/T1004-2003)規定省級標准樣地的選擇條件為一年內單位面積土地的實際產量所換算的標准糧水平在本縣(市、區、旗)屬於最高范圍,且各類分等因素條件指標體系在本縣(市、區、旗)內最優,在縣級和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確定的永久性農用地並未被污染的分等單元。縣級標准樣地的選擇條件為一年內單位面積土地的實際產量所換算的標准糧水平在本鄉(鎮)屬於最高范圍(最高范圍的上限是指縣內的每公頃耕地標准糧水平的最高值;下限是指縣內的每公頃耕地標准糧水平的最高值減去每公頃750千克的差值,省級、國家級標准樣地標准糧水平最高范圍含義同此),各類分等因素條件指標體系在該鄉(鎮)內最優,即自然質量分(Cl)屬於最高范圍(最高范圍的上限是指縣內農用地分等單元自然質量分最高值,該值的理論數是1.0;下限是指縣內農用地分等單元自然質量分最高值減去0.10~0.15的差值,省級、國家級標准樣地自然質量最高范圍含義同此),且在縣級和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確定的永久性農用地並未被污染的分等單元。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用地分等標准樣地的設置是依據《農用地分等規程》,結合廣西壯族自治區農用地(耕地)的質量分布狀況,遵循選擇區域內各農用地等別的因素條件最優、綜合生產能力最優的設置原則以及分層次和層面控制、選擇地塊面積最大、GPS定位等原則,對廣西壯族自治區農用地分等成果的每一個等別單元有選擇地進行指標篩選,使選擇的標准樣地單元,在區域內各指標區中,對每一等別的耕地,在分等因素體系及標准糧水平范圍內,都能起到對農用地(耕地)在各個等別層面的質量控製作用和質量監測作用。

④ 土地評價的基本概念

土地評價的主要依據是土地生產力的高低,但這個生產力又多是通過土地的適宜性和限制性間接表現出來的。
1.土地生產力的內涵
土地生產力是反映土地本身的自然生產潛力和人類勞動經營的綜合指標,是土地在特定的管理措施條件下生產出某種植物或植物產品的能力
土地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土地除了表現為農業生產力,也是人類進行居住和其他社會經濟活動的場所,非農業生產力同樣重要。
土地生產力是一定條件下能夠達到的最大水平,有現實生產力和潛在生產力(理論生產力)之分;自然生產和社會經濟生產力之分,但一般表現為綜合生產力。
土地生產力也叫土地潛力、土地生產潛力。
2.土地的適宜性
土地的適宜性就是指土地在一定條件下對發展某項生產或作為某種用途所提供的生態環境的適宜程度,這既與土地利用方式有關,又直接決定於生物的特點、更替及產量等。
自然適宜性指某作物或土地利用方式對一定地區土地的自然條件(如氣候、土壤、地貌、水文等)的適宜程度。
土地的適宜性一般可以分為多宜性、雙宜性、單宜性和暫不適宜等幾種,且多是針對農林牧利用而言。一般說來,土地質量越好,其適宜面就越寬,而質量越差,則適宜面就越窄。
3.土地的限制性
土地的限制性又稱土地的局限性,它是與適宜性相對而存在的,是限制土地在生產過程中發揮潛力的障礙因素。由於土地中某種元素過多或過少,甚至缺乏,限制土地資源的潛力或某種用途的正常發揮,或影響了某些用途的適宜程度。限制因素有不易改變的,即穩定性限制因素,如氣候、地貌等;也有容易改變的,如植被、水文等,稱不穩定限制因素。在進行土地評價時,要抓住主要限制因素,適當考慮其它限制因素 1.土地特性
土地特性是指土地具有一系列與其它物質相區別的性質。土地的特性,包括自然特性和經濟社會特性。土地的自然特性是指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自然屬性,如面積有限性、位置固定性、質量差異性;土地的經濟特性則指人們在利用土地的過程中,在生產力和生產關系方面表現的特性,如經濟供給的稀缺性、增值性、土地報酬遞減的可能性。土地還具有重要的社會屬性。人類在利用土地的過程中,總是要反映出一定的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某種生產關系,包括佔有、使用、支配和收益的關系。土地的這種社會屬性,是進行土地產權管理、調整土地關系的基本出發點。
土地特性是一種可度量或測定的土地屬性。例如,坡度、降雨量、土壤質地、有效水容量、植被的生長量等。有的文獻上將土地特性稱土地性質。
土地特性就是土地構成要素的性質。常見的土地特性按構成土地的要素可分為如下幾類:①土地的氣候性質:主要表現為氣溫(年和月平均氣溫、最低月平均氣溫、積溫)、降水(多年平均降水量、全年各月或旬降水量、降水季節、降水強度)、光照條件(日照時數、光照強度);②土地的水文性質:主要有地表水、地下水、水利設施、水旱漬災害狀況;③土地的土壤性質:主要有土壤質地、土壤結構、PH值、有效土層厚度、有機質含量、土壤養分等;④土地的地學性質:主要有地質構造、岩石種類、地貌類型、海拔、坡度、坡向等;⑤土地的生物性質:主要有植被類型(自然植被、人工植被)、動植物的地方性性病及傳染病、危險性動物;⑥土地的社會經濟特性包括的范圍廣泛,一般來說,土地評價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人口(數量、素質、勞動力)、教育情況、交通狀況及區位、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如能源、供水、供電、電訊)、經濟條件、技術水平等。
2.土地質量
有關土地質量的表述很多,①土地質量是指土地的狀態和條件(土壤、水及生物特性)及其滿足人類需要(農林業生產,自然保護以及環境管理)的程度;②土地質量是指土地各種性質的綜合反映和價值判斷;③土地質量是土地功能滿足人類需要的優劣程度;④土地質量是指土地在一定的用途條件下,對該用途是否適宜以及適宜的程度或生產力的大小或價格的高低。
綜上所述,土地質量是土地的綜合屬性,但土地屬性不一定是土地質量;土地質量是針對土地利用或土地利用方式而言的,也可以用土地生產力的指標表示,如產量、產值、凈產值、純收入、利潤、級差收益等。土地質量的差別,實質上是土地生產力高低的差異。在不同的土地利用狀態下,土地質量的含義也有差異。在農、林、牧業等利用中,土地質量指的是土地生物生產能力的差異,即土地勞動生產率的高低;在工業、交通、城鎮等非農業建設利用中,則是指以區位條件優劣為主造成的勞動生產率或土地使用效益的差異。
3.二者關系
土地特性是土地的屬性在各個方面的直觀反映(能直接測量或估算)。土地質量是土地綜合屬性的描述,是土地特性綜合反映的土地性質。
土地特性與土地質量的關系是多對一、一對一的關系。可以根據一種土地性質去估計土地質量;可以用一組土地性質中的某一起主要限制性作用的土地性質去估計土地質量;可以綜合多種土地性質去估計土地質量。,如土壤侵蝕危險這一土地質量不僅決定坡度,還取決於坡長、滲透性、土壤結構、降水強度和其他特性的相互作用。
土地特性與土地質量本質上是一樣的,即土地具有的屬性。但土地特性是客觀存在的,是一種狀態,沒有好壞、高低之分;土地質量是針對一定用途而言的,表示為對某種用途適宜不適宜、或適宜程度高低。土地質量強調的是土地本身屬性及滿足人類需要的程度。
土地評價時,可以選擇土地特性或土地質量作為評價對象。採用土地特性的優點是評價的程序較簡單和直接,能夠對觀察的特徵和適宜性分級進行直接比較。但是,土地特性種類繁多,而且土地特性之間又往往是相互作用的,這可能使評價所考慮的因素過多或者選擇評價因素很困難。採用土地質量,其優點有三個方面,一是如前所述,土地質量與土地利用的具體要求直接相關;二是土地質量是幾種土地特性的綜合反映,在計算土地質量時考慮了這幾中土地特性的相互關系;三是土地質量的數目要比土地性質的數目少,從而減少了土地評價的工作量。 土地評價要考慮土地作為何用,即土地用途。土地用途可以是概括性的,也可以詳細的。分為土地利用類型和土地利用方式。
土地利用類型也叫土地利用大類,指根據土地在國民經濟建設中所起的作用,可以將土地的利用分為農業用地、牧業用地、林業用地、建設用地等的土地利用方向,叫土地利用大類。如通常所說的八大地類:耕地、林地、牧草地等。
土地利用方式是比土地利用大類描述或規定得更為詳細的土地利用種類,它由一系列在既定的自然社會經濟條件下的技術說明所構成。土地利用方式一般包括勞動力、工具、土地規模、資金、技術、市場、制度等方面。
土地利用方式分為:
①單一用途的的土地利用方式:同一土地,同一時間只有一種產品的輸出。
②多用途的土地利用方式:同一時間,同一地塊上,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土地利用,但每種土地利用均有自身的產品輸出。如間作,套作。
③復式土地利用方式:同一地塊上,在同一時間周期內的不同時段,土地的利用不同。如我國的多熟制農業。

⑤ 質量的含義是什麼啊

質量(mass)是物體所具有的一種物理屬性,是物質的量的量度,它是一個正的標量。質量分為慣性質量和引力質量。

自然界中的任何物質既有慣性質量又有引力質量。這里所說的「物質」是自然界中的宏觀物體和電磁場、天體和星系、微觀世界的基本粒子等的總稱。

質量是物理學中的一個基本概念,它的含義和內容隨著科學的發展而不斷清晰和充實。最初,牛頓把質量說成是物質的數量,即物質多少的量度。

(5)土地質量的內涵是什麼擴展閱讀:

質量的測量方法:

實驗室中,天平是測質量的常用工具。天平使用步驟:

1、放置:天平使用時需置於水平檯面,檯面不水平通過調節底座實現;

2、調橫梁水平:調節橫梁平衡螺母使天平指針對准刻度盤中央。

3、估測:估計被測物體質量使用要求:被測物體的質量不能超過量程。

4、稱量:被測物體置於左盤,向右盤加恰當砝碼,並調節游碼直至指針對准刻度盤中央。

5、讀數:此時右盤中所有砝碼質量之和加游碼讀數即是被測物體質量。注意:向盤中加減砝碼時要用鑷子,不能用手接觸砝碼,不能把砝碼弄濕弄臟,潮濕的物品和化學用品不能直接放到天平的托盤中。

⑥ 土地的定義、內涵、基本屬性是什麼

定義:土地是地球表層的特定地域,有固定的位置和一定的水平、垂直范圍,土地是由相互作用的各種自然地理要素構成的綜合體,並受人類活動的影響,兼有自然和社會經濟雙重屬性。土地的特性是隨著時間發展變化的。
內涵:狹義的土地,僅指陸地部分。較有代表性的是土地規劃和自然地理學家的觀點。土地規劃學者認為:「土地是指地球陸地表層,它是自然歷史的產物,是由土壤、植被、地表水及表層的岩石和地下水等諸多要素組成的自然綜合體……」;自然地理學者認為:「土地是地理環境(主要是陸地環境)中互相聯系的各自然地理成分所組成,包括人類活動影響在內的自然地域綜合體。」
廣義的土地,不僅包括陸地部分,而且還包括光、熱、空氣、海洋……。較有代表性的是經濟學家的觀點。英國經濟學家馬歇爾指出:「土地是指大自然為了幫助人類,在陸地、海上、空氣、光和熱各方面所贈與的物質和力量。」美國經濟學者伊利認為:「……土地這個詞……它的意義不僅指土地的表面,因為它還包括地面上下的東西。」
基本屬性:自然屬性、經濟屬性、社會屬性
熱點問題:1.開展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實現「多規合一」(這個絕對是熱點中的熱點,三線劃定,雙評價等等)
2.土地管理法修改,明確界定「公共利益」范疇,嚴格限定可以征地的幾種情況
3.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4.增減掛鉤(這個算常規政策吧,廣東特色的拆舊復墾項目體現的就是這一政策)
5.耕地保護方面(墾造水田,建設高標准基本農田,劃定基本農田儲備區,補充耕地核查等等)

⑦ 土地分類的目的和內涵是什麼

土地分類是根據土地的性狀、地域和用途等方面存在的差異性,按照一定的規律,將土地歸並成若干個不同的類別。
按照不同的目的和要求,有不同的分類。我國的土地目前大致有三種分類:
(1)按土地的自然屬性分類,如按地貌、植被、土壤等進行分類;
(2)按土地的經濟屬性分類,如按土地的生產水平、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等進行分類;
(3)按土地的自然和經濟屬性以 及其他因素進行的綜合分類,如土地利用現狀分類。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同時借鑒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經驗,國家新頒布的《土地管理法》,科學地將我國土地分為三大類,即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管理法》定義:"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為了更有效地管理土地,在上述三種分類的基礎上,我國土地管理工作者又將土地作了更進一步的分類,其方法是按照《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技術規程》中使用的土地利用現狀體系,根據土地的用途、利用方式和覆蓋特徵等因素,將我國土地分為了8大類、46小類。
8大類土地是: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居民點及工礦用地、交通土地
土地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和社會的有效需求等特點。
在現行制度下,土地分為農用地和非農用地,後者又包括商業用地和非商業用地。
土地交易就至少有三類不同的價格:一種是土地「農轉非」時政府支付給農民的價格;一種是商業用地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簡稱「招拍掛」)形成的價格;還有一種是非商業用地通過「協議出讓」的價格

⑧ 標准樣地的內涵與設置

(一)標准樣地含義

樣地法農用地分等的標准樣地是雙向式標准樣地,即分為優質標准樣地和劣質標准樣地。優質(劣質)標准樣地是指在一定的栽培管理技術條件下,該區域內農作物產量水平最高(最低)的若干個農用地分等單元。一般情況下,優質標准樣地的農業生產條件最好,它們在本區域內所處位置的氣候、地形地貌、土壤、灌溉與排水等條件的綜合特徵最優。

在一個區域內,即便是自然條件相同的農用地,由於土地使用者之間的技術水平與管理水平的差異,往往造成同一類型農用地之間的產量水平差異較大,因此,為了排除這種因素的影響,在標准樣地的定義中,將技術與管理水平限定為「一定」或「處於區域內的平均狀況」。

對於開展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的區域而言,如一個縣級行政區,農用地分等定級單元往往有數千個,如果其中產量水平最高或最低的一類單元以區域內單元總數的 10% 計,一個縣也往往有數百個單元的產量水平在最高或最低范圍,而在農用地分等定級過程中,不可能將產量水平最高(最低)的一類單元都作為標准樣地對待,只能是根據統計學上的原理從中選取出一部分作為優質(劣質)標准樣地。因此,將標准樣地限定為「產量水平屬於最高或最低范圍的一類土地中隨機選取的若干個農用地分等定級單元」。至於「若干個」是多少的問題,將在其後的相關部分介紹。

一般情況下,作為優質標准樣地的分等定級單元的土地基本特徵是:在區域內,作為優質標准樣地的農用地分等定級單元與其餘的單元相比,其農業生產條件最好,而且在區域內的所有農用地分等定級單元中,優質標准樣地所處位置的氣候、地形地貌、土壤、灌溉與排水條件等土地因素的綜合特徵最優;劣質標准樣地則相反。

(二)標准樣地特徵

1. 區域性

不同的區域,其自然、經濟和社會條件各不相同,標准樣地的綜合特徵必定差異較大。因此,標准樣地只能是一定區域內的標准樣地,在這個區域內為標准樣地,在其他區域內就不一定是標准樣地,任何一個區域都有自己的標准樣地,只有將標准樣地和一定區域結合起來才有意義。

2. 最優性與最劣性

從普遍意義上講,標准樣地是指在一定區域范圍內設置的土地質量、個別條件、土地利用效益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可作為該區域內其他地塊比較標準的地塊。優質標准樣地的最優性是指與該區域內的其他地塊相比,它所處位置的氣候、地形地貌、土壤、灌溉與排水等生產條件對農業生產的無限制性;劣質標准樣地的最劣性特徵則是指上述因素對農業生產的綜合限制性程度最大。

3. 比較性

比較性是標准樣地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原則,沒有比較就沒有標准樣地,標准樣地是在比較的過程中產生的,然後再將其作為標准應用於比較,從而得出所有土地的相對等級序列。

4. 控制性

各鄉(鎮)耕地單元的質量應在優質、劣質標准樣地的質量范圍之內,如果確定出雙向式標准樣地的等別,則應對其所在區域的耕地質量等別具有雙向控製作用。

(三)標准樣地設置原則

1. 單位面積耕地產量水平最高與最低

在各鄉(鎮)范圍內,所選擇的縣級優質標准樣地、縣級劣質標准樣地的產量水平應該在本鄉(鎮)范圍內屬於最高、最低水平。

2. 農業生產條件最優與最劣

農業生產條件是耕地在長期的利用中,通過工程性措施對土地進行改造的結果,主要表現為農田水利特徵、灌溉保證率的高低、排水是否通暢、田間道路體系的完善情況、地面是否平整、地塊的宗地分割是否破碎等。這些農業生產條件對農業生產而言都是至關重要的,特別是灌溉保證率,在乾旱、半乾旱地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鹽鹼化地區以及易洪澇的地區,排水是否通暢是決定土壤是否發生次生鹽鹼化、所種植或養殖的生物是否會遭受洪災與澇災等的關鍵。在優質標准樣地設置中,其農業生產綜合條件應屬於樣地適用區范圍內最好的那一類,相對而言,劣質標准樣地的農業生產綜合條件應在最差范圍內。

3. 構成耕地的土地因素的綜合特徵最優與最劣

構成耕地的土地因素主要包括氣候因素、土壤因素、地形地貌因素、水文因素等幾個類別,農業生產中,人們種植植物或養殖動物,都是在一定氣候、土壤、地形地貌以及水文條件下完成的。這些土地因素不是單個地影響農業生產,而是綜合地共同影響農業生產。所設置的優質標准樣地,其構成耕地的土地因素的綜合特徵一定要屬於最優范圍的那一類耕地分等單元;而劣質標准樣地,其構成耕地的土地因素的綜合特徵則要屬於最差范圍的那一類耕地分等單元。

4.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應是編定為長期穩定的農用地

當前,人類的社會經濟活動頻繁,人對土地的干預能力十分巨大,導致一定區域內的土地用途在較短的時間內總是處於不斷的變更過程中。因此,為了確保選作農用地分等定級標准樣地的農用地能夠保持其用途不變,能長期作為區域內農用地分等定級的標准,也為了所設置的標准樣地能夠成為今後農用地質量動態監測的本底基礎,在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中,選作標准樣地的農用地應當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編定為永久性不改變其農用地性質的農用地分等定級單元。

(四)各級標准樣地設置細則

1. 國家級農用地標准樣地設置細則

各市級行政區在所轄的范圍內要設置標准樣地 20 ~ 30 個,其中優質標准樣地 10 ~ 15 個,劣質標准樣地 10 ~ 15 個,具體方法及步驟如下:

(1)各市級行政區要確定在本區域內設置國家級標准樣地的數量。各市級行政區至少要設置20 個國家級標准樣地,其中優質和劣質標准樣地各 10 個。

(2)確定在省內的哪幾個縣(市、區)設置國家級標准樣地。根據重慶市近 5 年的耕地產量、投入產出等統計資料,挑出哪幾個縣(市、區)一年內單位面積土地的實際產量所換算的標准糧產量水平在重慶市的所有縣中屬於最高(最低)的范圍。最高(最低)范圍的上(下)限是指重慶市內的每公頃耕地實際產量換算的標准糧產量水平的最高(低)值;其下(上)限是指重慶市內的每公頃耕地實際產量換算的標准糧產量水平的最高值減去(加上)每公頃 750 千克的差值(和)。由於重慶市內可能有較多縣的產量水平屬於最高(最低)的范圍,在這種情況下,只需在這些縣級行政區中隨機挑出 3 ~ 6 個即可,但是如果難以挑出 3 個以上縣級行政區的,也可以少挑,甚至可只在一個縣級行政區設置國家級標准樣地。

(3)各省(市、區)要明確國家級標准樣地是農用地分等單元。分等單元的面積是多大,標准樣地就是多大。同時明確國家級標准樣地的 3 個條件:①作為國家級標准樣地的農用地分等單元每公頃實際年產量(折算為標准糧的產量)屬於全省(市、區)內最高的范圍;②選作國家級標准樣地的農用地分等單元所處地的土壤、地形、農業生產設施等條件在該縣內最優;③作為國家級標准樣地的農用地分等單元是縣級和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確定為永久性的農用地,且沒有遭到污染。

(4)實地踏勘所選擇設置的標准樣地的縣級行政區,從農業生產條件、永久農業利用、產量水平等方面綜合考慮設置一定數量的優質和劣質標准樣地。同時,進一步完成以下幾方面工作:①在選作國家級標准樣地的分等單元內選取能代表該單元平均土地條件的地塊作為「典型地段」,並在「典型地段」內挖一個土壤剖面(在土層深厚的地區,剖面長 2 米、寬 1 米、深 1.5 米;在土層薄的地區,剖面的長、寬不變,深度要到土壤的母質層為止);②拍攝土壤剖面照片;③拍攝包括土壤剖面在內的「景觀照片」;④從 1∶1 萬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現狀標准分幅圖上查出標准樣地「典型地段」或「土壤剖面位置」的經緯度坐標;⑤對本省(市、區)內的國家級標准樣地分優質標准樣地和劣質標准樣地,並按照各標准樣地的標准糧產量水平從高到低統一排隊編號。

(5)將國家級標准樣地標注在農用地分等單元圖上。如果只在省(市、區)內的 4 個縣級行政區內設置本省(市、區)的國家級標准樣地,則在該 4 個縣的農用地分等單元圖上標明哪幾個農用地分等單元是國家級優質(劣質)標准樣地,並繪制標准樣地分布圖,註明優質和劣質標准樣地。

(6)選作國家級優質標准樣地的農用地分等單元,要設置標准樣地標志牌。設置標准樣地標志時要注意的事項包括:①設在縣級農用地分等單元的邊界線上;②設在醒目的位置;③在標志牌上標明標准樣地在縣內的位置概圖;④在標志牌上標明拍攝影像資料的標准樣地典型地段的位置概圖;⑤在標志牌上標明標准樣地的編號,並註明是國家級標准樣地。標准樣地標志牌製作要因地制宜、注意節約,以實用、美觀並能永久性保留為原則。

2. 省級農用地標准樣地設置細則

省級行政區所轄的各縣級行政區要設置標准樣地20~30個,其中優質標准樣地10~15個,劣質標准樣地 10 ~ 15 個,一般情況下,比較大的縣級行政區應設置 30 個國家級標准樣地,比較小的省級行政區可以考慮設置 20 個,且優質和劣質標准樣地數量相當。其餘設置細則與國家級標准樣地設置細則相似,不同之處僅在於標准樣地所處層面和選擇范圍不同。

3. 縣級農用地標准樣地設置細則

(1)確定在本縣級區域內設置縣級標准樣地的數量。一般情況下,較小縣級行政區所轄的鄉級行政區少於 15 個,每個鄉級行政區都要設置縣級標准樣地,優質和劣質標准樣地各 1 個;較大縣級行政區根據地形、地貌、土壤條件,將所有的鄉鎮分成幾個類型,然後針對各個類型設置優質和劣質標准樣地,總數不多於 30 個,優質和劣質標准樣地數量相當。

(2)各縣要明確縣級標准樣地是農用地分等單元。分等單元的面積是多大,標准樣地就是多大。在鄉內選作縣級標准樣地的農用地分等單元要同時滿足 3 個條件:①鄉內選作縣級標准樣地的農用地分等單元的年畝產量(折算為標准糧的畝產量)屬於全鄉內最高的范圍;②選作縣級標准樣地的農用地分等單元所處地的土壤、地形、農業生產設施等條件在該鄉內最優;③作為縣級標准樣地的農用地分等單元是縣級、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確定為永久性的農用地,並沒有遭到任何污染。

(3)對於各鄉選作縣級標准樣地的農用地分等單元,應標明在縣級農用地分等單元圖上,形成標准樣地分布圖。其他工作與國家級標准樣地所需完成工作相同。

⑨ 土地資源評價的內涵

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評價指標體系研究尹君
【摘要】:從不同時間維、空間維、空間比例尺、數量尺度、不同發展程度國家價值觀角度對土地資源可持續性進行分析 ,提出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概念 ,分析了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內涵 ,並在此基礎上構建了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評價指標體系。
【作者單位】: 河北農業大學土地資源管理系!河北保定071001
【關鍵詞】: 可持續性 土地資源利用 內涵 指標體系
【分類號】:F301.2
【DOI】:CNKI:SUN:ZTKX.0.2001-02-001
【正文快照】:
可持續發展是目前人類社會發展的主題 ,它是「不以破壞子孫後代資源為代價的發展」,它強調代際代內對資源利用的公平。土地資源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 ,是創造其他財富的源泉 ,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依託。因此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是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和重要組成部

⑩ 簡單分析土地的基本內涵

狹義的土地,僅指陸地部分。較有代表性的是土地規劃和自然地理學家的觀點。土地規劃學者認為:「土地是指地球陸地表層,它是自然歷史的產物,是由土壤、植被、地表水及表層的岩石和地下水等諸多要素組成的自然綜合體……」;自然地理學者認為:「土地是地理環境(主要是陸地環境)中互相聯系的各自然地理成分所組成,包括人類活動影響在內的自然地域綜合體。」
廣義的土地,不僅包括陸地部分,而且還包括光、熱、空氣、海洋……。較有代表性的是經濟學家的觀點。英國經濟學家馬歇爾指出:「土地是指大自然為了幫助人類,在陸地、海上、空氣、光和熱各方面所贈與的物質和力量。」美國經濟學者伊利認為:「……土地這個詞……它的意義不僅指土地的表面,因為它還包括地面上下的東西。」
由於土地概念涉及並影響世界各國,所以聯合國也先後對土地作過定義。1972年,聯合國糧農組織在荷蘭瓦格寧根召開的農村進行土地評價專家會議對土地下了這樣的定義:「土地包含地球特定地域表面及以上和以下的大氣、土壤及基礎地質、水文和植被。它還包含這一地域范圍內過去和目前人類活動的種種結果,以及動物就它們對目前和未來人類利用土地所施加的重要影響」;1975年,聯合國發表的《土地評價綱要》對土地的定義是:「一片土地的地理學定義是指地球表面的一個特定地區,其特性包含著此地面以上和以下垂直的生物圈中一切比較穩定或周期循環的要素,如大氣、土壤、水文、動植物密度,人類過去和現在活動及相互作用的結果,對人類和將來的土地利用都會產生深遠影響。」
從土地管理角度應當怎樣定義土地呢?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出版的《土地管理基礎知識》中這樣定義土地:「土地是地球表面上由土壤、岩石、氣候、水文、地貌、植被等組成的自然綜合體,它包括人類過去和現在的活動結果。」因此,從土地管理角度,可以認為土地是一個綜合體,是自然的產物,是人類過去和現在活動的結果。
土地分類是根據土地的性狀、地域和用途等方面存在的差異性,按照一定的規律,將土地歸並成若干個不同的類別。
按照不同的目的和要求,有不同的分類。我國的土地目前大致有三種分類:
(1)按土地的自然屬性分類,如按地貌、植被、土壤等進行分類;
(2)按土地的經濟屬性分類,如按土地的生產水平、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等進行分類;
(3)按土地的自然和經濟屬性以 及其他因素進行的綜合分類,如土地利用現狀分類。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同時借鑒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經驗,國家新頒布的《土地管理法》,科學地將我國土地分為三大類,即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管理法》定義:"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為了更有效地管理土地,在上述三種分類的基礎上,我國土地管理工作者又將土地作了更進一步的分類,其方法是按照《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技術規程》中使用的土地利用現狀體系,根據土地的用途、利用方式和覆蓋特徵等因素,將我國土地分為了8大類、46小類。
8大類土地是: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居民點及工礦用地、交通土地
土地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和社會的有效需求等特點。
在現行制度下,土地分為農用地和非農用地,後者又包括商業用地和非商業用地。
土地交易就至少有三類不同的價格:一種是土地「農轉非」時政府支付給農民的價格;一種是商業用地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簡稱「招拍掛」)形成的價格;還有一種是非商業用地通過「協議出讓」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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