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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怎麼算

發布時間: 2021-03-14 22:21:40

⑴ 《雲南省耕地開墾費和土地復墾費徵收使用辦法》完整文件

雲南省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雲南省國土資源廳 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雲南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關於印發《雲南省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雲國土資〔2012〕49號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級有關部門:
《雲南省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雲南省國土資源廳 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雲南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雲南省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壩區優質耕地的保護,促進城鎮化科學發展,有效提高耕地質量,實現全省耕地整體占補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雲南省土地管理條例》、《耕地佔補平衡考核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3號)、《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耕地保護促進城鎮化科學發展的意見》(雲政發〔2011〕18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壩區耕地是指面積在1平方公里(含1平方公里)以上,平均海拔在2500米以下壩區內的耕地和園地。
本辦法所稱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是指非農建設佔用壩區耕地的用地者,除按「佔一補一,先補後占」的要求完成占補平衡任務或繳納耕地開墾費外,為提高耕地質量,應當再繳納的費用。
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徵收范圍按照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范圍執行。災後恢復重建,保障性住房等特殊用地,經省政府批准可以減免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
第三條 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徵收標准按各縣(市、區)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的20倍確定,具體分類及徵收標准詳見附件。
第四條 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由批准農用地轉用的省、州(市)人民政府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徵收,列入土地供應成本,不得在其它環節重復收取。其中,依法應當報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建設項目的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由省國土資源廳徵收。
第五條 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專項用於農村土地整治、基本農田保護、新農村建設、適建山地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前期開發、林業植被恢復。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屬專項收入,結余資金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不得平衡財政預算,不得挪用。
第六條 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按省級20%、州(市)級10%、縣級70%的比例收取。收取的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不同的收款級次開具《雲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據》,內容:收款單位:收款財政,預算級次:收款所屬級次,收款國庫:繳款當地國庫,預算科目:103029996(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繳款單位就地繳入當地國庫,國庫按不同級次留解,國庫按月、年與國土資源部門對賬。
第七條 省級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安排的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的申報、審批、組織實施和竣工驗收等,參照《雲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新農村建設、適建山地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前期開發的項目管理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另行制定。林業植被恢復的項目管理辦法由省林業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八條 省、州(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項目實地踏勘、項目申報評審入庫、項目實施監管、項目竣工驗收前的核查等工作發生的管理性支出,由財政部門在收取的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中解決,按照「年度申請、適當安排」的原則,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 國土資源、財政、價格、審計等部門應當對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的徵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擅自減免、截留、挪用、擠占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雲南省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分類及徵收標准

類別

徵收標准
(元/平方米)
縣(市、區)名稱

一類區 1280
官渡區、盤龍區、五華區

二類區 1120
西山區

三類區 840
紅塔區

四類區 560
東川區、麒麟區

五類區 480
安寧市

六類區 400
大理市、個舊市、石林縣、古城區、昭陽區、河口縣

七類區 320
隆陽區、呈貢區、澄江縣、江川縣、晉寧縣、景洪市、開遠市、芒市、水富縣、思茅區、通海縣、宜良縣、楚雄市

八類區 280
賓川縣、大姚縣、洱源縣、富民縣、富源縣、華寧縣、會澤縣、建水縣、景東縣、蘭坪縣、臨翔區、陸良縣、祿豐縣、祿勸縣、綠春縣、羅平縣、馬龍縣、勐海縣、勐臘縣、彌渡縣、彌勒縣、牟定縣、南華縣、寧洱縣、師宗縣、雙柏縣、嵩明縣、綏江縣、騰沖縣、文山市、武定縣、祥雲縣、新平縣、宣威市、尋甸縣、姚安縣、易門縣、永仁縣、元江縣、元謀縣、沾益縣、玉龍縣、峨山縣、屏邊縣、瑞麗市、石屏縣、蒙自市

九類區200
滄源縣、昌寧縣、大關縣、德欽縣、鳳慶縣、福貢縣、富寧縣、耿馬縣、貢山縣、廣南縣、鶴慶縣、紅河縣、華坪縣、劍川縣、江城縣、金平縣、景谷縣、瀾滄縣、梁河縣、龍陵縣、隴川縣、瀘水縣、瀘西縣、魯甸縣、麻栗坡縣、馬關縣、孟連縣、墨江縣、南澗縣、寧蒗縣、巧家縣、丘北縣、施甸縣、雙江縣、威信縣、巍山縣、維西縣、西疇縣、西盟縣、鹽津縣、硯山縣、漾濞縣、彝良縣、盈江縣、永德縣、永平縣、永善縣、永勝縣、元陽縣、雲龍縣、雲 縣、鎮康縣、鎮雄縣、鎮沅縣、香格里拉縣


⑵ 土地補償費的計算方法

依據《土地法》第47條第2款可知:土地補償費=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根據地方是否制定了統一年產值標准,土地補償費的計算公式有以下兩種情形:

1.在制定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情況下,土地補償費的計算方式

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以及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44號)等文件的規定,所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是在一定區域范圍內(以市、縣行政區域為主),綜合考慮被徵收農用地類型、質量、等級、農民對土地的投入以及農產品價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農產品平均產量、價格為主要依據測算的綜合收益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制訂並公布各市縣征地的統一年產值標准,征地補償做到同地同價,統一年產值標准應設定基準時點,一般3~5年調整一次。

因此,如果被征地所在市、縣已有徵地統一年產值,那麼結合《土地法》第47條第2款可知:土地補償費=被征耕地面積×該耕地每單位面積統一年產值標准×補償倍數

2.在沒有制定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情況下,土地補償費的計算

地方實踐中通常根據統計年報表計算出征地前三年該耕地的平均年產量(也可以採取由地方政府根據統計年產量,分區域定出年產量)乘以平均農作物價格得出該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其中農作物價格在調查市場價格和國家牌價(包括征購價和超購價)的基礎上,選擇兩者中較高價格確定。而且耕地的年產量也應當包括各類作物的主、副產品的產量。

即在沒有制定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情況下,結合《土地法》第47條第2款可知:土地補償費=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量(包括副產品)×平均農作物價格×補償倍數。

⑶ 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是否需要計提教育類資金

近期,雲南省國土資源廳、省發展和改革委、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規范商住用地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徵收管理的函》(雲國土資〔2016〕81號)。為便於公眾更好地理解雲國土資〔2016〕81號文件的相關內容,現將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為貫徹落實《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穩增長開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雲政發〔2016〕19號),節約企業用地成本,充分發揮國土資源對促進全省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的基礎性支撐和保障作用,雲南省國土資源廳牽頭起草《關於進一步規范商住用地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徵收管理的函》,並請省發改委、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3家單位研提意見。期間,省國土廳多次與相關單位面商,充分聽取各單位修改意見後,於2016年6月23日聯合印發《雲南省國土資源廳 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雲南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關於進一步規范商住用地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徵收管理的函》(雲國土資〔2016〕81號)。

二、主要內容解讀

(一)明確收繳范圍。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的省級收繳范圍為商住用地,商住用地包括商服用地和城鎮住宅用地(不含保障性住房)。依據《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雲南省土地分類標准》,商服用地主要指用於商業、服務業的土地;包括:批發零售用地、住宿餐飲用地、商務金融用地和其他商服用地。城鎮住宅用地指用於生活居住的各類房屋用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別墅等用地(不含保障性住房)。

(二)收繳時限。

省級壩區耕地質量管理費收繳時限:2016年2月3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下發《關於穩增長開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雲政發〔2016〕19號,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規定:「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除商住用地以外,其餘用地一律免繳;商住用地除繳納省級部分外,其餘部分由各州、市自行決定收繳。」因此,省級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的收繳時限為《意見》下發時間,即2016年2月3日(含2月3日)前下發繳費通知的征轉用地報件,涉及建設佔用壩區耕地(園地)的須按照原規定繳納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2016年2月4日(含2月4日)後下發繳費通知的征轉用地報件,涉及商住用地佔用壩區耕地的,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不需在辦理征轉用地手續時收繳,調整至辦理土地供應手續環節收繳。

州(市)級和縣(區)級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收繳時限。2015年4月29日,為更好的發揮國土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性支撐和保障作用,並就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促進全省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雲政發〔2015〕25號)精神,省國土資源廳制定的《關於貫徹落實〈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全省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的實施意見》(雲國土資〔2015〕47號)中明確:「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按20%的比列上繳省級財政,其餘80%的部分由各州、市(滇中產業新區)自行決定收繳。」因此,州(市)、縣(區)兩級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收繳時限為雲國土資〔2015〕47號文件下發時間,即2015年4月29日(含4月29日)以前批準的征轉用地報件,州(市)、縣(區)兩級收取的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應按照原規定及時足額繳納。2015年4月30日(含4月30日)以後批準的征轉用地報件,由各州(市)自行決定收繳。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昆明市城市建設用地須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後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因此,《意見》下發前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昆明市城市建設用地(2015年及以前),在向省人民政府申報實施方案時仍需按照原規定繳納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意見》下發後經國務院批準的昆明主城城市建設用地(2016年及以後),則不需在申報實施方案時收繳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同樣調整至辦理土地供應手續環節收繳。

(三)規范收繳流程。《意見》規定僅商住用地需繳納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在辦理城市(鎮)批次用地征轉用地手續時僅有申報用地擬規劃用途,具體項目用地類型及面積尚未完全確定,為確保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收繳的准確性,避免少繳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多繳造成企業用地成本增加,現將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的收繳調整至辦理具體項目土地供應手續環節。

(四)明確責任主體。從2月4日起,各州(市)人民政府對商住用地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的徵收負總責。州(市)國土資源局在辦理土地供應審批手續時徵收,費用未足額繳清的,州(市)國土資源局不得辦理土地供應手續和批准文件。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徵收解繳。

(五)費用清繳要求。截止《關於進一步規范商住用地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徵收管理的函》(雲國土資〔2016〕81號)下發前仍欠繳省級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的州(市),應以省國土資源廳開具的繳費通知單時間為收繳依據,認真做好費用清欠工作,務必於在2016年6月30日前足額繳清,未按時繳納的,原則上將不予安排2016年度土地整治項目和低丘緩坡項目補助資金。

雲南省國土資源廳

⑷ 農村土地徵用補償標准一畝地多少錢

每個地區有細微差別,不能一概而論。征地補償標准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構成,不包括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社會保障費用。

以徵收土地面積計算,按每畝不低於6000元的標准提取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並預存入人社部門專門的代保管資金賬戶。

收回國有農用地的,參照鄰近的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標准執行。

國家和省重點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征地補償標准,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4)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怎麼算擴展閱讀:

第三章 征地補償和安置

(依據:征地補償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徵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經依法批准後,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登記的地點和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在征地范圍內搶栽、搶種農作物和改變土地用途。搶栽搶種的農作物不予補償,改變土地用途按改變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補償。

第十三條 在征地期限內,公安、工商、房產、規劃等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發放營業執照和房屋改建、擴建、抵押、租賃、買賣等有關手續。在征地期限內,因出生、婚嫁和軍人復員退伍等確需要入戶或者分戶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後,由公安機關辦理。

第十四條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被徵收土地上有建(構)築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築物的合法證件。

第十五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並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

第十六條 對征地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七條 征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拒不領取征地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被征地方的名義將其征地補償費用予以專戶儲存。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它費用

第十九條 徵收土地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征地統一年產值綜合補償標准(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准)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第二十條 征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保管。經村民會議同意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統一安排使用。

被徵收的土地屬於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經村民會議2/3以上的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的給被征地農民。

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可以給予被征地合理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將不低於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用於發展生產、自謀生路。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於發展生產和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

土地補償費的使用應當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6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監督。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佔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

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的40%計算(未利用地按照10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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