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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測量有哪些三違

發布時間: 2021-03-12 12:10:46

㈠ 建築施工現場嚴重三違標准包括哪些內容

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

㈡ 三違是什麼事故等級總共分為幾個等級,分別是哪些

三違: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

㈢ 建築工程中常見的三違現象有哪些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㈣ 請列出你所見到的「三違具體行為」。你認為如何處理你所發現且沒有處理的安全隱患是哪些

請列出你所見到的「三違具體行為」?最常見的就是煤礦。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是造成事故的罪魁禍首,但是在煤礦生產過程中,「三違」現象屢禁不止.

你認為如何處理?

經濟處罰關,凡「三違」人員,必須受到經濟處罰,嚴重「三違」必須停工學習。過去的「三違」人員受到經濟處罰後,就自感萬事大吉了,把經濟處罰當成「丟財免災」的自我安慰,把停工學習當成休息,根本未汲取教訓,導致屢次「三違」現象。這樣既「丟財」,又「免不了災」,反而災難就會找上門。針對這一現象,代池壩煤礦採取了一個新招:凡受到經濟處罰的「三違」人員,在一年內不再次出現「三違」,可全額退回罰款。這樣,「三違」人員至少在一年中,隨時記到自己有一筆「安全存款」,時刻提醒自己萬萬不能違章。通過這一招,使「三違」人員感到不違章有盼頭,既不「丟財」,又能真正「免災」。

你所發現且沒有處理的安全隱患是哪些?還是煤礦。

㈤ 通常所說的"三違"現象是指哪些

安全生產中的"三違"現象是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種行為的簡稱。
「三違」行為具體是指在生產作業和日常工作中出現的盲目性違章、盲從性違章、無知性違章、習慣性違章、管理性違章以及施工現場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
對於「三違」有如下幾種調控方式:
(1)社會控制
(2)法律控制
(3)道德控制
(4)情感控制
(5)群體控制

㈥ 煤礦井下三違現象有哪些類型

在網上給你找的,希望對你有幫助:
煤礦「三違」界定標准
(一)嚴重「三違」
1.發生事故及發現險情不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而又不及時向礦調度、安監處匯報,或隱患事故的。
2.對現場存在重大隱患,被責令停產整改的。
3.無規程措施施工的。
4.因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對現場存在重大隱患,不安排整改而繼續組織生產的。
6.管理人員在現場違章指揮、參與違章作業的。
7.跟班管理人員在停電停風後,不安排撤出人員的。
8.攜帶香煙、火種下井的。
9.工作期間睡崗、脫崗、空崗的。
10.酒後進入工作現場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員不戴礦燈、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壞井下安全、通防設備設施;私掐電纜信號、盜竊安全設備儀器部件的。
13.醫院接到調度急救電話,未能做搶救准備工作,搶救工作不及時出現問題的責任人。
14.在焊接、氣割地點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沒有安全措施作業的。
15.工作地點發現視覺污染的責任人。
(二)一般「違章」
16.井口20米范圍內吸煙或火源的。
17.無證或證件過期上崗作業的。
18.井下特殊崗點晚到崗及早離崗或不現場交接班的。
19.未經有資質單位培訓並持證上崗的,本人違章作業,區隊管理人員違章指揮。
20.井下工作將礦燈、自救器放在一邊,而未隨身攜帶的。
21.不按規定使用瓦檢便攜儀的或不按要求攜帶瓦檢便攜儀的。
22.職工安全教育學習違反考場紀律的、考試作弊的。
23.井下隨意關閉礦燈休息的。
24.安監員、班組長、工長上崗沒掛牌的。(開、停工牌)
25.無險情而隨意打開或損壞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員不聽從點勾人員正確指揮的。
27.攜帶工具長度超過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過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8.入井前不檢身、乘罐乘車不點勾的。
29.人行車、罐籠超員的點勾工。
30.井下機電峒室、皮帶機頭、油脂庫等有關地點不按規定配齊滅火器材的責任人。
31.焊接人員離開現場,未消除火種的。
32.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的。
33.高層建築支架不按標准架設作業的。
34.車輛運輸人、貨混裝的。
35.機動車輛無證駕駛的。
36.裝火車皮試、時,絞車鉤頭掛好後,繩鼻子和絞車機尾站人的,在大繩內側行走或站立的,絞車超掛車的。
37.焊接人和切割受力構件和內有壓力的容器的。
38.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煙的。
39.將氧氣瓶、乙炔瓶一起運送的。
40.交叉作業安全距離不夠,不採取安全措施的。
41、使用車床、鑽床時,不戴防護眼鏡,女工長發不盤在帽內的。
42.行車工吊運物體時下面有人的。
43.各類氣瓶、乙炔發生器距明火不夠10m以上,氧氣瓶距乙炔瓶不夠5米以上的。
44.氧氣瓶沒有防裂圈、安全帽、減壓器或減壓器沒有安全閥的操作人員。
45.乙炔發生器沒有回火防止器,中壓以上的乙炔發生器沒裝壓力表和安全閥的。
46.不沿專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在建工程的。
47.在木工房、倉庫、監控機房內吸煙的。
48.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源等危險物品的保管、使用違反規程規定的。
49.作業規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員貫徹學習、考試,不簽字或代簽的責任人。
50.用鑽床鑽孔時,手持工件鑽孔的。
51.在噴漆時,吸煙、電焊、氣割、動用明火的。
輕微「三違」
52.井下脫帽休息的。
53.進入井口安全文化走廊不戴安全帽的或者礦燈不戴在安全帽上的。
52.下井攜帶物品在井口登記,上井未及時消戶的。
53.穿化纖衣服下井的。
54.井下2人及以上行走不排隊的。
55.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在道檔行走的。
56.在架空乘人索道候車點不排隊或搶上、搶下的,或乘坐索道不文明、不規范的。
三.採掘專業
(一)嚴重「三違」
57.按規程規定應用而未用前探梁的。
58.上下山掘進時沒按規定安設安全設施的。
59.空頂作業的人員。
60.採掘工作面發現有透水徵兆,未採取措施的。
61.綜掘機運轉期間,進入安全防護欄以里人員(規程規定的除外)。
62、扒裝機扒裝期間,回頭輪與扒裝機之間有人逗留工作的。
63.工作面溜子運行期間人員進入機道的。
64.一人回柱無人監護,或先回後支的。
65.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撐桿,挪作它用的。
66.回採面漏頂而不進行接頂支護繼續生產的。
67.扒裝機出現故障,不切斷電源就進行處理的。
68.在舊眼、殘眼、煤(岩)裂縫中或站在輸送機上打眼的。
69.掘進巷道貫通和透老巷、老空區不按規定下達預透通知書的,無防冒頂、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傷人,防有害氣體窒息、防風流紊亂等措施,或現場措施不落實,無專人指揮等問題的有關責任人。
70.採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規程規定除外)。
(二)一般「三違」
71.在同一採煤工作面回柱與放炮平行作業的,回柱與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時的安全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
72.拉移轉載機時,兩股受力鏈兩側及錨固站周圍4米范圍內有人的。
73.採煤工作面結束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及封閉的。
74.修復巷道或整棚不執行由外往裡逐架進行的,不設臨時支護的,回撤支護時無人監護的,
75.炮掘架棚巷道迎頭10米范圍內的支架沒有使用防倒設施或不全的。
76.機掘扶棚期間,綜掘機不停電閉鎖,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員、物料進行支護的。
77.機采工作面傘檐長度大於2米,深度大於300mm,厚度大於300mm的煤機司機。
78.掘進機前扶棚與掘進機維修平行作業的。
79.底板松軟而支柱連續5棵以上不穿鞋,造成支柱鑽底大於100mm的。
80.採煤工作面未按規程規定,提前或拖後回柱放頂的。
81.採煤機更換截齒或距滾筒3米范圍(溜子擋煤板除外)以內有人工作時,未切斷電源並打開離合器的。
82.採煤工作面泵站壓力不符合規程規定的泵站司機。
83.采面頂板來壓,或老塘懸頂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未加強支護的。
84.切頂排特殊支護數量,質量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的。
85.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沒有進行處理而繼續作業的責任人。
86.工作面上下端頭特殊支護沒有按規程規定支設的。
87.炮采工作面炮後不灑水造成煤塵飛揚嚴重的。
88.採掘工作面無班組長和區隊管理人員上崗的。
89.採煤工作面連續出現三個棚距超過標准規定,又不採取措施的。
90.煤機、掘進機、扒裝機司機不發信號開機的。

91.液壓支架端面距連續5架超過規程規定的。
92.採煤機上未裝能停止工作面運輸機的閉鎖裝置或裝置失靈的。
93.兩巷超前維護支柱初撐力連續3棵低於規程要求的。
94.掘進迎頭前探梁的使用不符合規程要求的班組長。
95.扒裝機少擋繩欄而使用的責任人。
96.扒裝機無照明燈作業的班組長。
97.扒裝機支撐腿、卡軌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責任者。
98.井下施工中對電纜等沒保護或保護不符合要求的班組長。
99.綜掘機停止運轉後,未將截割頭放置到底板上的。
100.不使用綜掘機防護欄的。
101.未對起吊架棚進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繩頭起吊的。
102.正對溜子頭、皮帶機頭操作的司機。
103.絞車運行時,手扶、腳蹬絞車繩者。
104.岩巷迎頭錨桿連續3棵不符合規程規定的或錨桿盤連續3個不接岩面的。
105.工作面鉸接頂梁連續5棚前後錯差大於200mm以上,懸臂不一致的支護。
106.煤機運行期間,司機遠離的(離操作點5米之外的)。
107.工作面兩巷超前維護長度達不到規程要求的責任者。
108.高檔工作面臨時支柱不按規程支設的支護工。
109.處理同一棚的兩幫棚腿蹬出時,兩幫同時施工的責任人
110.在巷道整改支架時不採取防倒棚措施的。
111.用扒裝機自身的絞車牽引扒裝機的。
112.上下山迎頭牽移扒裝機後,不上牢四個卡軌器就摘勾頭的。
113.掘進機非操作側,未裝有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或按鈕失靈的。
114.高檔工作面貌有人進入機道工作時,5米范圍內動棚的。
115.用單體生根不拴安全繩的。
116.乳化液泵吸空的司機。
117.不在指定修理峒室檢修電鑽的。
118.電鑽電纜橫跨運輸機時,不按規定懸掛的。
119.小於煤岩體最小抵抗線打眼爆破的。
120.採煤工作面爆破時,不對機電設備進行保護的。
121.採煤機停止牽引時,不將調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122.推移工作面刮板輸送機時,距煤機距離不足10米的(高檔面)或綜采面不足15米的。
123.在回採工作面機頭出現卡矸、卡大塊煤塊或其他物體時,不停機閉鎖處理的。
124.刮板運輸機刮板鏈出槽、飄鏈時,不進行處理而強行開刮板機的。
125.採煤工作面用溜子運送物件時,違反作業規程規定不停溜子取料的。
126.高檔工作面調整支架時,一人單獨操作的。
127.移完支架後,不將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後部運輸機後,不將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128.回採工作面回柱20米范圍內平行作業的。
129.用順槽溜子、裝載機移工作面運輸機頭的或回撤單體支柱、棚梁的。
130.以工作面機頭時,開轉載機或順槽溜子的責任者。
131.延伸工作面溜子違反作業規程規定的。
132.採煤工作面採用放炮回撤單體支柱的。
133.噴漿混凝土前,不用高壓水沖洗岩面的。
134.噴漿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標號、規格、材質不符合規程規定的。
135.錨桿安裝時的預應力連續三棵不符合作業規定的。
136.巷道支護高度超過2米或傾角大於30度的上山支護施工,沒有腳手或沒搭工作平台的。
137.炮采工作面或掘進工作面未按作業規程要求布置炮眼實行爆破的責任人。
138.掘進巷道支護達不到設計或作業規程要求的。
139.開扒裝機、綜掘機不開燈的。
140.用千不拉回撤單體支柱時,將繩套拴在活柱體上的。
141.巷道維修一人單獨作業的。
142.用鑽打眼時,鑽桿前方或下方有人員工作的。
143.多台電鑽同時鑽眼時,交叉作業的。
144.錨噴巷道前探梁安裝卡環的錨桿,有3棵最大外露長度超過規程規定的。
145.綜采工作面生產期間未及時開架間噴霧的。
146.綜采工作面運輸機出現上竄下滑失控的責任者。
147.採掘工作地點未採取個體防塵措施的。
148.乳化液配比濃度不符合規定的。
149.工作面或兩巷超前維護連續2-4棵單體不拴安全繩的。
150.維修傾斜井巷時,上下段同時作業而未採取措施的。
151.刮板運輸機運行時,清理轉動部位的煤粉或用腳、手調整刮板鏈的人員。
152.綜采工作面急停閉鎖不起作用而繼續組織生產的現場責任人。
153.回採工作面中,隨意丟失頂煤或底煤的責任者(規程規定的除外)
154.採煤工作面鉸接頂梁,連續3棚均不鉸接的。
155.採煤工作面用泵站高壓液防塵或沖刷浮煤的。
156.煤巷出現高冒區而不按規程規定裝頂的。
157.斜巷扒裝機無護身點柱打設不牢的司機。
158.炮采或高檔工作面端頭支護3處使用不全的雙楔梁肖子的維護工。
159.高檔或炮采工作面有3棵鉸接梁水平肖子立放的或2處使用不帶繩水平肖子的。
160.手扶鑽桿打眼的。
161.未按設計位置,施工峒室或車場的。
162.採掘工作面高壓管接頭出現單腿銷、鐵絲銷的責任者。
163.放頂煤工作面、支架後方或機道有人工作時,10架范圍內檢修或移動支架的。
164.用液壓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
165.推拉移工作面前後部運輸機從兩頭向中間推移的移溜工。
輕微「三違」
166.話機距迎頭或工作面距離超過規定的。
167.掘進巷道軌道鋪設滯後迎頭60米以上的責任人

㈦ 淮南礦業集團一般三違有哪些

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
另外較嚴重「三違」行為界定
一、共用部分
1. 酒後入井的。
2. 攜帶煙草、點火物品入井的(燒焊火種除外)。
3. 不隨身攜帶自救器或穿化纖衣服入井的。
4. 無規程措施安排施工的。
5. 作業地點掛停止作業牌後繼續生產的。
6. 特殊崗位(安監員、測氣員、防突員、放炮員、採煤機司機、綜掘機司機、絞車司機、耙矸機司機、皮帶機司機、電機車司機、押車工、瓦斯抽采泵站司機、斜井把鉤工、立井把鉤工、通風機司機、壓風機司機、變電工)班中脫崗或睡崗的。
7. 因工作原因對安監員、測氣員、放炮員、防突員等進行打擊報復行為的。
8. 安監員、測氣員不按規定時間和線路分別進行安全檢查和瓦斯檢查的(除現場出現特殊情況外)。安監員、測氣員、放炮員、防突員發現作業地點存在安全隱患不立即提出整改意見或不立即制止作業的。
9. 盜竊或人為損壞 「一通三防」、機電運輸等安全生產設施的。
10. 擅自進入盲巷或柵欄內的。
二、「一通三防」部分
11. 未按措施要求配專職局扇司機的。
12. 擅自停、開局扇的。
13. 無措施停局扇換風筒或掐風筒放炮的。
14. 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或變頻調速等措施控制風量的。
15. 同時打開風門造成風流短路的。
16. 臨時停風地點不及時打柵欄的。
17. 超過規定的盲巷不安排封閉的。
18. 作業地點未按規定懸掛便攜儀的。故意將瓦斯感測器、便攜儀懸掛在風筒出風或漏風處的。
19. 跟班人員及流動電鉗工下井未按規定要求攜帶攜帶型甲烷檢測儀的。
20. 沒有按措施規定預留足夠措施孔或預測(效檢)孔超前距的。
21. 未標注或塗抹、移動防突標志的。
22. 突出危險區域的採掘工作面使用風鎬作業的。
23. 煤巷打鑽無風水聯動裝置的。
24. 施工完的鑽孔未按作業規程規定時間封孔的。
25. 抽采泵站無計劃停泵、倒換泵。無措施調整抽采系統的。
26. 鑽孔施工時出現異常現象(噴孔、頂鑽、夾鑽、吸鑽、孔內冒煙等)不處理且不匯報擅自離開現場的。
27. 正面鑽孔孔口,進行封孔或拆卸鑽孔悶蓋的。
28. 打鑽地點沒有按措施要求配備滅火器材的。
29. 擅自在監控中心終端安裝與監控系統無關軟體的。
30. 爆破作業未執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的。
31. 非放炮員做炮頭或聯接母線的。
32. 擅闖放炮警戒的。
33. 未經驗炮就進入工作面作業的。
34. 在舊眼、殘眼中打眼的。
三、機電運輸部分
35. 斜巷提升超掛車、不掛保險繩、不使用防脫銷的。
36. 斜巷提升時信號工、把鉤工不進入躲避硐的。
37. 斜巷安全門不能保持常閉狀態。斜井上口阻車器不能自動復位的。
38. 採用自拉自方式挪移絞車或耙矸機的。
39. 用礦車或機車頂開風門的。
40. 機車過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等地段或運行前方有人,不鳴笛示警的。
41. 電機車未停穩時,強行從車上摘取連接銷、連接鏈或扳道岔的。
42. 電機車在運行中,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露出車外的。
43. 電機車司機離開座位時,不切斷電源、不將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緊車閘、不開車燈的。
44. 嚴重「三違」中規定5類電氣設備失爆以外的失爆現象的。
45. 非專職電工打開在用電氣設備的。
46. 井下機電設備檢修前,未切斷上一級電源、電氣開關未閉鎖的。打開電氣設備前未按規定檢查瓦斯的。打開電氣設備後未驗電、放電的。
47. 6kv及以上的倒閘操作,電氣工作人員不執行工作票制度、操作票制度的(事故狀態、應急處理除外)。
48.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操作人員不戴絕緣手套、不穿電工絕緣靴的。
49. 三台及以上電氣設備未安設接地極的。
50. 未停電的情況下連接帶式輸送機膠帶的。無措施使用帶式輸送機打運物件的。
51. 絞車、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啟動前不發送開車信號的。
52. 帶壓處理風、水、液壓管路故障的。
53. 採煤機檢修時,未切斷電源且未打開採煤機隔離開關和離合器的,未對工作面輸送機施行閉鎖的。
54. 乘吊桶人員不戴保險帶的。
55. 在井口1m范圍內或高空作業不戴保險帶、使用的工具不採取防墜措施、拋接物件的。
四、採掘部分

56. 工作面承載單體支柱未按規定採取防倒措施或穿鞋的。
57. 工作面在用單體支柱連續三根初撐力低於規程要求的。
58. 採煤機滾筒上、下3m機道範圍內有人而啟動採煤機的。採煤機運行時,人員進入滾筒上、下3m機道範圍內的。
59. 轉載機運行時,在未封閉段進行挑、改棚作業的。
60. 不經「過橋」而直接跨越運行中的帶式輸送機或未封閉段轉載機的。
61. 掘進工作面迎頭10m范圍內的支護,在爆破前沒有按規定進行加固的。
62. 掘進工作面規定迎臉掛網防護范圍內,未防護面積達到0.25㎡及以上的。
63. 錨噴支護巷道,錨桿托板未能緊貼岩面即進行噴漿作業的。
64. 處理堵塞的噴漿管時,噴射槍口對准自己或他人的。
65. 煤巷錨桿支護巷道內,使用支護錨桿(索)起吊物件的。
66. 綜掘機回轉台前方有人而啟動綜掘機的。綜掘機運行時,人員進入回轉台前方的。
67. 綜掘機停止工作和檢修以及交接班時,未將綜掘機切割頭落地、未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未斷開磁力起運器的隔離開關的。
68. 耙斗運行范圍內有人而啟動耙裝機的。耙裝機耙矸時,人員進入耙斗運行范圍內的。
69. 耙裝機的耙斗導向輪固定在支護錨桿或金屬支架上的。
70. 臨時支護不符合規程、措施規定的。
71. 獨頭巷道改棚不由外向里逐架施工的。
72. 改棚作業時,不進行先支後拆或一次拉改兩棚及以上的。
73. 未進行敲幫問頂就進行作業的。
五、地測防治水部分
74. 未按規定要求執行地質前探,誤入突出煤層法距5m以內的。
75. 故意破壞工廣內三等測量控制點及其設施、井下7級測量導線點。
76. 地質調查造假的。
77. 測量人員未按規定檢測檢查角及復測復算的。
78. 礦井水情調查人員未按規定對出水點(區)進行調查觀測的。
79. 採掘工作面有突水徵兆未及時匯報而繼續作業的。
80. 採掘工作面接近老空等積水區域,未編制水害防治安全措施的,或有措施不執行的。
81. 使用煤電鑽等非鑽機設備探放水的。
82. 探放水不按措施設置孔口管或造成探放水失控的。
83. 炮眼內發現出水異狀,仍然裝葯放炮的。
84. 鑽井法成井的井筒或位於岩溶陷落帶(柱)影響區的井筒,不執行人工定期檢查、觀察制度,發現出水異常後不及時匯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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