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文件包括哪些內容
❶ 地質災害項目管理
一、地質災害項目管理的目的
所謂地質災害項目是指為了達到某一具體減災目的而組織實施的一項相對獨立的防治措施。
地質災害項目管理是地質災害管理的具體體現和實施過程。其基本任務是根據地質災害管理目標和管理方法,組織實施防治工程,保障取得預期的減災成果。
二、地質災害項目管理的主要內容
地質災害減災工作除減災規劃、減災法規、減災教育等外,減災工程項目主要包括勘查、監測、評估、防治和科研等類型。項目管理應貫穿於立項、實施至終結的全過程。管理內容既包括技術管理,也包括項目經濟管理。管理的基本依據是有關的規程、規范。為提高決策管理水平,在政府管理部門主持下,由專業學術團體或研究機構的專家組成專門機構,對項目進行論證、評估、監督和審查。
地質災害項目管理的首要環節是立項和方案優選。我國地質災害分布廣泛,減災任務繁重。在什麼地區,對哪些災害,採取什麼方法進行勘查、監測、防治,是落實減災規劃,發揮減災效益的重要問題。如果立項正確,方案合理,就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相反,如果立項和方案不合理,不但會直接造成項目經費的浪費,而且還不能收到預期的減災效果,有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失。為了使立項和方案達到最優,需要根據立項目的對項目和方案進行評估。評估內容除了技術評估外,還應進行經濟評價,即對項目和方案的科學性、經濟合理性、可操作性進行全面分析對比,在此基礎上評價可行性,最終確定項目和方案。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進行階段性跟蹤管理。即根據項目進展分階段按項目設計和工作計劃進行檢查、監督,必要時組織專門的階段性評審,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項目的順利進行。
項目完成後要進行專門審查管理,根據項目各項技術指標和經濟指標,審查是否按設計計劃完成規定的任務,必要時進行補充、重作,直至達到要求,進行驗收。
❷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監督與管理,切實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四川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四川省范圍內,由中央、省財政全額撥款或部分補助經費,及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立項的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第三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項目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項目實施政策和相關技術要求;建立、更新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依法確定勘查單位,組織實施和審批納入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勘查(含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下同)工作;根據審查後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概算,確定並下達治理項目任務;負責確定施工圖設計審核單位和組織工程竣工最終驗收。委託廳直屬事業單位承擔重大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立項和實施的相關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為項目監管單位,負責入庫項目的申報;依法確定施工圖設計單位,組織編制和審批施工圖設計;組織開展工程竣工初步驗收;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最終驗收申請;終驗合格後報送最終驗收報告。
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為項目組織實施單位,依法確定施工、監理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施工,組織施工單位開展工程竣工初步驗收後的治理效果監測;負責項目檔案資料的歸檔等工作。
在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工作中,應充分依靠當地人民政府,以項目所在地國土資源部門為主建立強有力的工程指揮機構。
第五條 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實行資質認證制度。承擔項目的勘查、施工圖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土資源部頒發的相應資質證書。
第六條 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技術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的相關技術規程、規范。
第七條 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技術審查專家原則上應在「四川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技術專家庫」中抽取,經濟審查專家原則上應在「四川省國土資源項目概(預)算審查專家庫」中抽取。
第八條 地質災害防治經費,除中央、省財政安排資金外,各級政府應多渠道、多方面籌資,以滿足項目實施的需要。
第二章 項目申報和入庫
第九條 項目的來源主要包括由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報的項目,以及納入全省地質災害防治相關規劃的項目。
地質災害隱患點所在地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立項申報書和相關文件,內容包括地質災害隱患點基本情況、危害狀況、危險程度、已開展的防災措施、工程投資初步概算等。
根據立項申請書或相關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現場踏勘核實,根據專家現場踏勘核實情況,經初步論證、審核,將符合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要求且屬國土資源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納入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並結合年度資金落實情況,分輕重緩急安排開展勘查工作。
第十條 對突發性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點,可直接納入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一條 項目的實施分為勘查、施工圖設計、施工三個階段。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勘查工作應查明地質災害隱患點基本情況,提出治理工程方案建議。勘查成果報告應完成勘查工作部署方案提出的任務。勘查工作程度應滿足開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以及施工圖設計的要求。
第十三條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地質災害勘查工作成果、項目概算進行審查。
省國土資源廳地質環境處負責組織勘查工作成果審查;省國土資源廳財務處負責組織項目概算審查。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將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完善後的勘查工作成果上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專家審查結論以及治理工程實施的緊迫程度,結合治理工作需要和年度治理資金落實情況,分輕重緩急,下達治理工程項目任務書。
第十五條 由市(州)、縣(市、區)自行組織實施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符合有關要求的,可納入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並依照相關程序,直接轉入下一階段工作。
第十六條 地質災害治理項目任務書下達後,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法確定施工圖設計單位,並應將施工圖設計書及時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施工圖設計審核單位進行審核。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施工圖設計審核單位意見對修改完善後的施工圖設計進行批復,並上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施工圖設計作為招投標、施工、監理、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實行項目監理制。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應依法確定具有相應監理資質的單位,具體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之間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目的監理業務。
第十八條 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工作進展報告,接受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及檢查。
第十九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已批準的施工圖設計和預算。確需對施工圖設計進行變更的,應由原設計單位編制變更設計報告並經監理單位認可,由相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通過並經原施工圖設計審核單位審核合格後批准。其中,對Ⅰ類變更要按程序經相關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轉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對Ⅱ類變更要按程序經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轉報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施工圖設計變更類型劃分見附件。
第四章 項目招投標及比選
第二十條 地質災害勘查工作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採取招投標、比選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二十一條 項目監管和組織實施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和《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及相關規定,採取招投標或比選的方式確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圖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續作項目除外)。
承擔項目前期勘查、施工圖設計的單位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施工、監理等階段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地質災害應急治理工程勘查、施工圖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確定方式參照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單位招投標(比選)方案的核准。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圖設計、監理單位招投標(比選)方案的核准。招投標(比選)方案未經核准,不得進入招投標(比選)程序。已經核準的內容,招標人(比選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須報原核准單位批准。
第二十四條 招標(比選)公告應同時在四川省土地礦權交易信息網上發布;招標人(比選人)根據項目的性質和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媒介發布招標(比選)公告,其公告內容應當與在省土地礦權交易信息網上發布的公告內容一致。
第二十五條 招標(比選)過程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邀請縣(市、區)級以上紀檢監察、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到場監督、指導。在完成項目實施准備後,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施工單位招投標(比選)結果、施工合同及相關批復文件等報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定後轉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並申請項目開工。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圖設計、監理單位招投標(比選)結果的備案工作。
第五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 治理工程完成後,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工程竣工初步驗收(初驗,下同),並出具工程初驗意見書;初驗合格後的15日內,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工程初驗總結報告;經不少於一個汛期的治理效果監測後,由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工程竣工最終驗收(終驗,下同),出具工程終驗意見書。終驗合格後的30日內,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含工程終驗意見書在內的工程終驗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技術專家必須在「省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技術專家庫」中抽取。
第二十七條 驗收依據
1、經批准或備案的勘查與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預算及其設計、預算變更等有關文件;
2、現行國家、省地質災害防治行業標准及其它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驗收內容
項目完成情況、預算執行情況、工程建設質量、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以及工程管護措施等。
在工程終驗前,治理工程施工單位須根據監測資料,編制工程運行效果評估報告。
第二十九條 竣工驗收資料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竣工驗收申請;
2.竣工報告;
3.監理報告;
4.工程結算書(項目財務決算)及相應的審核報告;
5.終驗資料還應包括工程運行效果評估報告。
竣工驗收資料的格式、清單及編制的具體要求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 終驗合格後,工程結余資金必須用於同一項目的工程及配套設施的管護或當地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嚴禁私占挪用。
第三十一條 終驗合格後,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工程後期管護單位並組織工程移交;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按《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檔案資料的匯交。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變更規劃設計和預算的,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實施項目弄虛作假的,無故不按工期完工的,違反資金管理規定的,視問題嚴重程度分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年終目標考核降低檔次、暫停申報項目資格。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項目承擔單位、中介機構、施工企業、監理機構等在項目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設計、項目預算、施工、監理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省、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5年內不得受理其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申請。情節特別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取消相關資質。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貪污挪用專項資金等違紀違規行為和違反本管理辦法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因項目勘查、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過失造成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工程質量或者人身、財產損害事故的,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四川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組織實施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施工圖設計變更類型劃分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變更類型劃分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變更分為Ⅰ類設計變更和Ⅱ類設計變更兩種類型。
Ⅰ類設計變更 是指對批復的施工圖設計的技術方案進行重大設計修改行為和對核定投資的較大調整。同時具備下列技術方案變更情形之一和工程投資變更情況的屬於Ⅰ類設計變更:
(一)技術方案變更
1.工程類型、結構和數量的調整:因施工揭露地質條件或環境條件變化而引起的治理工程主體結構或尺寸的調整,且超過原設計工況受力條件,對工程結構的安全性需要重新復核論證的。
2.工程位置調整:因施工揭露地質條件或環境條件變化,為確保治理效果需要從治理思路上對治理工程位置作較大調整的。
3.工程防護范圍的調整:因保護對象的變化而引起的工程防護范圍的調整。
4.工程治理范圍的調整:原勘查工作范圍內,因治理災害體的變化而引起的工程治理范圍的調整。
(二)工程投資變更
一個變更項目增減經費比例大於經財政部門核定的治理工程預算建安工程費的10%(含10%)或增減費用大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
Ⅱ類設計變更 是指除Ⅰ類設計變更之外對批復的施工圖設計工程進行局部輕微的設計修改行為或工程投資增減額度較小的。按照技術方案和工程投資變更幅度不同,劃分為Ⅱ-1和Ⅱ-2類設計變更。
(一)Ⅱ-1類設計變更
技術方案變更情形符合Ⅰ類設計變更條件,且一個變更項目增減經費比例小於經財政部門核定的治理工程預算建安工程費的10%或增減費用小於30萬元的。
(二)Ⅱ-2類設計變更
除Ⅰ類和Ⅱ-1類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設計變更情形。主要是指:
1.因征地拆遷協調困難或其他工程已佔用擬建治理工程位置,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構築物局部位置移動避讓,移動距離較小且不影響或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
2.抗滑工程埋深根據開挖揭露的滑動面位置適當增減,且經復核滿足治理要求的。
3.排水溝在實施中,遵循順應地形和有利於匯水排水的原則,對其走向、長度、斷面進行的局部調整,在過鄉村道路處增設簡易排水管涵。
4.針對危岩清除、滾石清理、凹腔封填、裂縫充填等,據實際地形地質條件情況,本著消除地質災害隱患、保障安全施工的原則,動態設計調整處置范圍而增減的工程數量。
5.構築物基礎開挖後,對局部不能滿足設計要求的軟弱地基採取地基土置換或加固處理而增加工程量。
6.構築物基礎開挖後,因地基較原勘查標示的地質條件明顯好,經優化設計減少構築物埋深而減少的工程量。
7.增加與治理工程有關的人性化輔助設施,如階梯、護欄、人行便橋、綠化、工程竣工碑或標牌等少量工程。
8.結合工程特性對檢驗工程治理效果的監測點位進行的必要調整。
9.其它不影響工程治理效果或不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局部設計調整。
❸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回的通知
川國土資發[2011]69號答
各有關單位: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四川省國土資源廳2011年第13次廳務會審定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國土資發[2007]67號)自本文印發之日起廢止。
附件: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❹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有哪些規定
按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規定,為甲、乙、丙3級資質單位分別應具備的條件和業務范圍規定如下:
(1)甲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近10年來獨立承擔過一項(含)以上大型或兩項(含)以上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主體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②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的總工程師;具有高級職稱的總會計師和總經濟師;單位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10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③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0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岩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8%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高級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的人員所佔比例均不低於1/2。技術人員中短期(1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④具有與所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⑤單位注冊資金12朋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600萬元以上。
(2)乙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近10年以來獨立承擔一項(含)以上中型或兩項(含)以上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主體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②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的總工程師: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總會計師和總經濟師;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8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③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6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岩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6%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高級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的人員所佔比例均不低於1/2。技術人員中短期(1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④具有與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⑤單位注冊資金600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300萬元以上。
(3)丙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主要工程技術骨幹接受過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
②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負責人;具有中級職稱的會計師和經濟師;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3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③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3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岩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4%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人員所佔比例均在1/2左右。技術人員中短期(1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④具有與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⑤單位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150萬元以上。
甲級、乙級、丙級施工單位的業務范圍規定如下:
(1)甲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各種等級(規模)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2)乙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中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3)丙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❺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審批和管理
第九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批機關為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申請的具體受理時間,由審批機關確定並公告。第十條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應當在公告確定的受理時限內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一)資質申請表;(二)法人資格證明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四)當年在職人員的統計表、中級職稱以上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職稱證明;(五)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託書、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六)單位主要監理設備清單;(七)質量管理體系的有關材料;(八)近五年內無質量事故證明。上述材料應當一式三份,並附電子文檔一份。資質申請表可以從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上下載。第十一條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資質單位在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資質證書自始無效。第十二條申請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向國土資源部申請。申請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第十三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第十四條審批機關受理資質申請材料後,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對經過評審後擬批準的資質單位,應當在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日。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審批,並頒發資質證書;對公示有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對其申請材料予以復核。審批機關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媒體上予以公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的乙級和丙級資質,應當在批准後的60日內報國土資源部備案。第十五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由國土資源部統一監制。第十六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對申請延續的資質單位的從業活動進行審核。符合原資質等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換發新的監理資質證書,有效期從換發之日起計算。經審核,不符合原定資質條件的,不予辦理延續手續。符合上一級資質等級條件的資質單位,可以在獲得資質證書2年後或者在申請延續的同時申請升級。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質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重新審批,並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第十七條資質單位遺失資質證書的,在媒體上聲明後,方可申請補領。第十八條資質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的,應當及時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需要繼續從業的,重新申請。第十九條資質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第二十條資質單位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後15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❻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實施原則與主要任務
9.5.1 實施原則
對危害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與環境重大損失,治理費用遠小於預期損失值的災害體,應有計劃地分期、分批實施治理工程。
1)開展對縣級以上城鎮和較大鄉鎮構成嚴重危害和威脅的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的治理,優先考慮對國家公益性機構和組織(如機關、學校、醫院等)構成嚴重危害的重大地質災害點的勘查與治理;
2)有計劃地對威脅鐵路、電站、礦山及重要交通干線等國家基礎設施構成嚴重威脅的重大地質災害點實施治理;
3)對自然保護遺產、重要旅遊景點可能造成破壞,社會影響巨大的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實施治理;
4)對威脅人口1000人以上或預測經濟損失在1億元以上的重大地質災害點優先實施治理;
5)根據地質災害發生的規律與發展趨勢,採用遠近兼顧、工程措施與生物措施相結合的原則,治理前期以工程措施為主,先控制災害發展趨勢,治理後期以生物措施為主,通過地質災害治理,達到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國土安全的目的。
6)根據地質災害調查結果、上一年度突發性地質災害的發生情況和未來趨勢預測,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和搬遷避讓工程項目,應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進行適時調整,並編入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9.5.2 主要任務
(1)突發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對危害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人員大量傷亡和財產重大損失,治理費用又遠小於預期損失值的地質災害隱患點,有計劃地分期、分批實施治理工程。治理的重點地區是人口密集區、大中城市、風景名勝區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建設區。原則上完成對國家公益性機構和組織(如機關、學校、醫院等)以及國家重大基礎建設設施構成嚴重威脅的大型和特大型地質災害隱患點的治理。
1)完成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規劃項目500項,對目前發現的大型地質災害實施有效治理。
2006~2010年急需治理的特大型地質災害隱患點500處,每年平均需完成100處(項)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資金投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擔,中央和地方投資比例原則上按照東部發達地區為1∶3,西部地區為1∶2。2006~2010年規劃完成的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總投資為53.36億元,其中,中央財政投資16.11億元,地方財政投資37.25億元(表9.1)。
表9.1 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及投資
2006~2007年完成129處特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2007~2008年完成128處,2008~2009年完成123處,2009~2010年完成120處(詳細進度安排見附錄1)。
2)實施突發性地質災害治理示範工程。①完成黃土高原地區,滑坡、崩塌、泥石流災害治理與水土保持相結合的治理示範工程3處。②完成西南山地滑坡、崩塌、泥石流災害高易發區的治理示範工程3處。③完成閩、粵經濟發達地區花崗岩風化殼滑坡災害治理示範工程3處。④完成遼東丘陵山地泥石流災害綜合治理示範工程2處。⑤完成北京北山地區(雲蒙山)泥石流災害綜合治理示範工程1處。⑥選擇地面塌陷嚴重的城市2~3座,完成地面塌陷災害治理示範工程3處。⑦泥石流災害開發型治理示範工程4處:在雲南省和甘肅省,選擇威脅范圍大、危害程度高、造成大量土地無法利用的泥石流溝(流域)各2處,採取國家給予優惠政策和少量資金補助的方法,鼓勵企業、個人出資治理,據此取得土地使用權。通過泥石流災害治理示範工程建設,探索市場經濟規律下地質災害治理與土地開發利用相結合、政府指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地質災害防治的新途徑。⑧完成長江上游、黃河上游城鎮滑坡、崩塌、泥石流防治與生態恢復示範工程4處,提高綜合治理工程的效益功能,探索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與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的模式。
(2)緩變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1)完成汾渭盆地地裂縫災害治理工程。
2)完成天津、滄州地裂縫治理與地面沉降控沉綜合治理工程。
3)完成蘇錫常地區地面沉降控沉治理工程。
4)完成杭嘉湖地區地面沉降控沉治理工程。
❼ 邊坡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料需要哪些表格
邊坡地質災抄害治理工程施工資料需要的襲表格:
1、施工組織設計審批表
2、工程測量成果報審單
3、工程測量記錄
4、進場設備報審表
5、進場材料檢驗報審單
6、工程主材報審匯總表
7、單位工程開工申請書
8分部(分項)工程開工申請書
9、工程復工申請書
10、工程事故報告單
11、工程變更申請報告
12、合同工程項目延長工期申報表
13、工程索賠申報表
14、施工現場會簽單
15、施工影響簽證表
16、工程測量交樁簽證單
17、監理通知書回復單
❽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介紹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於2011年8月4日由四川省國土資源回廳以川國土資發201169號印發,答自頒布之日起施行。該《暫行辦法》分總則、項目申報和入庫、項目實施、項目招投標及比選、竣工驗收、附則7章38條。該《暫行辦法》頒布實施後,《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國土資發200767號)即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