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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1-03-09 19:05:59

1. 簡述不良地質條件下的工程地質問題

不良地質條件泛指地球外動力作用為主引起的各種地質現象,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土洞、河流沖刷以及滲透變形等。

它們既影響場地穩定性,也對地基基礎、邊坡工程、地下洞室等具體工程的安全、經濟和正常使用不利。不良地質包括滑坡地區、崩塌地區、岩堆地區、泥石流、溶洞地區、瓦斯地區、地下水。

它們分布於場地內及其附近地段,主要影響場地穩定性,也對地基基礎,邊坡和地下洞室等其砌體體的岩土工程有不利影響。「不良地質條件」的概念包括比較廣泛。包括抗震不利地段及良性發震斷裂帶、溶洞、溶腔、膨脹土等特殊土。抗震不利地段有軟弱土、液化土、條狀突出的山嘴,高聳孤山丘,非岩性陡坡、邊坡,河岸邊緣,平面分布的成因、岩性、狀態明顯不均勻的土層(故河道、破碎帶、暗埋的塘浜溝谷),半填半挖地基等。其中,已被揭示的,或工程選址避讓或加以整治;未被揭示的成為隱患。好,知道「不良地質條件」是什麼了,就會明白這種地質條件作為地基的風險。建設工程規模越來越龐大、復雜,基礎施加給地基的應力越來越巨大且復雜。對地質條件的認識稍有不慎;未被揭示的隱患機遇;整治稍有不當;施工條件困難等等,必然導致基礎沉陷、歪斜、傾覆、滑移,基礎喪失穩定就構成災難性的工程事故。

2. 建設工程風險的分類有哪些

按風險因素的主要方面,又可將風險分為技術、環境方面的風險與經濟方面的風險以及合同簽訂和履行方面的風險等三種。它們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技術與環境方面的風險

1、地質地基條件。工程發包人一般應提供相應的地質資料和地基技術要求,但這些資料有時與實際出入很大,處理異常地質情況或遇到其他障礙物都會增加工作量和延長工期。

2、水文氣象條件。主要表現在異常天氣的出現,如台風、暴風雨、雪、洪水、泥石流、坍方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現象和其它影響施工的自然條件,都會造成工期的拖延和財產的損失。

3、施工准備。由於業主提供的施工現場存在周邊環境等方面自然與人為的障礙或「三通——平等」准備工作不足,導致建築企業不能做好施工前期的准備工作,給工程施工正常運行帶來困難。

4、設計變更或圖紙供應不及時。設計變更會影響施工安排,從而帶來一系列問題;設計圖紙供應不及時,會導致施工進度延誤,造成承包人工期推延和經濟損失。

5、技術規范。尤其是技術規范以外的特殊工藝,由於發包人沒有明確採用的標准、規范,在工序過程中又沒有較好地進行協調和統一,影響以後工程的驗收和結算。

6、施工技術協調。工程施工過程出現與自身技術專業能力不相適應的工程技術問題,各專業間又存在不能及時協調的困難等;由於發包人管理工程的技術水平差,對承包人提出需要發包人解決的技術問題,而又沒有作出及時答復。

(二)經濟方面的風險

1、招標文件。這是招標的主要依據,特別是投標者須知,設計圖紙、工程質量要求、合同條款以及工程量清單等都存在著潛在的經濟風險,必須仔細分析研究。

2、要素市場價格。要素市場包括勞動力市場、材料市場、設備市場等,這些市場價格的變化,特別是價格的上漲,直接影響著工程承包價格。

3、金融市場因素。金融市場因素包括存貸款利率變動、貨幣貶值等,也影響著工程項目的經濟效益。

4、資金、材料、設備供應。主要表現為發包人供應的資金、材料或設備質量不合格或供應不及時。

5、國家政策調整。國家對工資、稅種和稅率等進行宏觀調控,都會給建築企業帶來一定風險。

(三)合同簽訂和履行方面的風險

1、存在缺陷、顯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條款不全面、不完善,文字不細致、不嚴密,致使合同存在漏洞。如在合同條款上,存在不完善或沒有轉移風險的擔保、索賠、保險等相應條款,缺少因第三方影響造成工期延誤或經濟損失的條款,存在單方面的約束性、過於苛刻的權利等不平衡條款。

2、發包人資信因素。發包人經濟狀況惡化,導致履約能力差,無力支付工程款;發包人信譽差,不誠信,不按合同約定進行工程結算,有意拖欠工程款。

3、分包方面。選擇分包商不當,遇到分包商違約,不能按質按量按期完成分包工程,從而影響整個工程的進度或發生經濟損失。

4、履約方面。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發包人派駐工地代表或監理工程師的工作效率低,不能及時解決遇到的問題,甚至發出錯誤指令等。

3. 為什麼嗎不良地質條件導致工程事故

因為工程是以地質體為基礎、以地質體為環境,還有以地質體為結構的,不良地質條件回對地質體的演化答造成直接的影響。
這種影響對於地質體而言本無所謂好壞,因為那隻是地質體的演化階段而已,但是對於人類工程而言,就會有好壞之分了,因為人類工程要求穩定、安全,為人類活動提供保障。這種要求與不良地質現象是相悖的,而人類的力量畢竟有限,不可能與強大的大自然對抗,最終的結果當然是工程事故的產生。

4. 工程建設領域的風險主要有什麼風險

二、建設工程質量控制中的法律風險防範

合同質量控制

《建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由此可知,工程質量不僅應當滿足法律、行政法規、設計文件等要求,還應當滿足合同要求。因此,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發承包合同中約定工程質量標准,從合同上控制工程質量。

排查掛靠經營等借用資質行為

工程掛靠、借用資質等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在掛靠經營過程中,往往是沒有施工資質或低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借用高等級施工單位的資質。既然實際施工人是不具有施工資質或低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則他們在施工質量控制方面發生質量風險的概率往往更高,比如方法因素風險、人為因素風險、機械設備風險等。因此,為了更有效地控制工程質量問題,建設單位首先應進行掛靠經營等借用資質行為的排查,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

委託專業監理機構進行質量把控

由於建設工程的專業性極強,沒有專業知識的人員無法駕馭工程的生產建設,因此,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專業知識的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對工程質量實施全程監督管理,做到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不得使用、不予認可、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不得付款,切實防範工程質量風險。

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責任體系

工程質量管控需要工程各參與主體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因此,建立起約束工程各參與主體的質量責任體系尤為重要。

1

首先,建設單位應做到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和技術要求,依法選定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並就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實施公開招投標等。

2

其次,勘察、設計單位應按照工程項目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同時,設計單位應就其設計圖紙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便於施工單位進行施工組織設計。

3

再者,施工單位必須依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對其施工質量負責,履行工程保修責任。

同時,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盡職盡責,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准,以及建設單位的要求進行施工過程監督管理,對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地方及時提出整改意見,未經驗收不得同意施工單位進入下一道工序。

5. 工程風險有哪些

建築工程項目的風險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風險存在的客觀性和普遍性。作為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風險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並超越人們主觀意識的客觀存在,而且在項目的全壽命周期內,風險是無處不在、無時不有的。這些說明為什麼雖然人類一直希望認識和控制風險,但直到現在也只能在有限的空間和時間內改變風險存在和發生的條件,降低其發生的頻率,減少損失程度,而不能也不可能完全消除風險。
第二,某一具體風險發生的偶然性和大量風險發生的必然性。任何一種具體風險的發生都是諸多風險因素和其他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是一種隨機現象。個別風險事故的發生是偶然的、雜亂無章的,但對大量風險事故資料的觀察和統計分析,發現其呈現出明顯的運動規律,這就使人們有可能用概率統計方法及其他現代風險分析方法去計算風險發生的概率和損失程度,同時也導致風險管理的迅猛發展。
第三,風險的可變性。這是指在項目的整個過程中、各種風險在質和量上的變化,隨著項目的進行.有些風險將得到控制,有些風險會發生並得到處理,同時在項目的每一階段都可能產生新的風險。
第四,風險的多樣性和多層次性.建築工程項目周期長、規模大、涉及范圍廣、風險因素數量多且種類繁雜致使其在全壽命周期內面臨的風險多種多樣.而且大量風險因素之的內在關系錯綜復雜、各風險因素之間並與外界交叉影響又使風險顯示出多層次性,這是建築工程項目中風險的主要特點之一。

6. 工程地質條件對工程建設的影響

具體可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 安全可靠性:藉助於已有的工程地質數據,專可以預測在工屬程修建中和建成後 的工程管理運行中,可能產生的工程地質問題,並進一步地提出防止不良的工程地質條件的安全方案,使得工程在其整個生命周期中得到盡可能的安全保障;(2) 技術可行性:不同的地質情況決定著不同的施工材料、施工手段等,也就是 說技術手段的實現取決於地質條件,而這正歸功於工程地質的勘測;(3) 經濟合理性:通過對於不同地段的工程地質條件的論證和評價,最終可以選 出最優的建築地點和線路方案,從而實現工程在經濟上的合理性。

7. 為什麼不良地質條件會導致建築工程事故

「不良地抄質條件」的概念包襲括比較廣泛。包括抗震不利地段及良性發震斷裂帶、溶洞、溶腔、膨脹土等特殊土。抗震不利地段有軟弱土、液化土、條狀突出的山嘴,高聳孤山丘,非岩性陡坡、邊坡,河岸邊緣,平面分布的成因、岩性、狀態明顯不均勻的土層(故河道、破碎帶、暗埋的塘浜溝谷),半填半挖地基等。其中,已被揭示的,或工程選址避讓或加以整治;未被揭示的成為隱患。
好,知道「不良地質條件」是什麼了,就會明白這種地質條件作為地基的風險。建設工程規模越來越龐大、復雜,基礎施加給地基的應力越來越巨大且復雜。對地質條件的認識稍有不慎;未被揭示的隱患機遇;整治稍有不當;施工條件困難等等,必然導致基礎沉陷、歪斜、傾覆、滑移,基礎喪失穩定就構成災難性的工程事故。

8. 常見的工程地質問題有哪些

工程地質問題是指已有的工程地質條件在工程建築和運行期間會產生一些新的變化和發展,構成威脅影響工程建築安全的地質問題稱為工程地質問題。由於工程地質條件復雜多變,不同類型的工程對工程地質條件的要求又不盡相同,所以工程地質問題是多種多樣的。就土木工程而言,主要的工程地質問題包括:
(1) 地基穩定性問題:是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常遇到的主要工程地質問題,它包括強度和變形兩個方面。此外岩溶、土洞等不良地質作用和現象都會影響地基穩定。鐵路、公路等工程建築則會遇到路基穩定性問題。
(2) 斜坡穩定性問題:自然界的天然斜坡是經受長期地表地質作用達到相對協調平衡的產物,人類工程活動尤其是道路工程需開挖和填築人工邊坡(路塹、路堤、堤壩、基坑等),斜坡穩定對防止地質災害發生及保證地基穩定十分重要。斜坡地層岩性、地質構造特徵是影響其穩定性的物質基礎,風化作用、地應力、地震、地表水、和地下水等對斜坡軟弱結構面作用往往破環斜坡穩定,而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是影響其穩定的重要因素。
(3) 洞室圍岩穩定性問題:地下洞室被包圍於岩土體介質(圍岩)中,在洞室開挖和建設過程中破壞了地下岩體原始平衡條件,便會出現一系列不穩定現象,常遇到圍岩塌方、地下水涌水等。一般在工程建設規劃和選址時要進行區域穩定性評價,研究地質體在地質歷史中受力狀況和變形過程,做好山體穩定性評價,研究岩體結構特性,預測岩體變形破壞規律,進行岩體穩定性評價以及考慮建築物和岩體結構的相互作用。這些都是防止工程失誤和事故,保證洞室圍岩穩定所必需的工作。
(4) 區域穩定性問題:地震、震陷和液化以及活斷層對工程穩定性的影響,自1976年唐山地震後越來越引起土木工程界的注意。對於大型水電工程、地下工程以及建築群密布的城市地區,區域穩定性問題應該是需要首先論證的問題。

9. 在該場地的地質條件下,修建建築工程時將會出現哪些工程地質問題為什麼又該如何處理

一、將會出現的工程地質問題:容易出現地層滑移,從而導致地基失穩;
二、原版因:因為做為基礎的岩層權呈層狀分布,且傾角為30℃,在壓力的作用下,將產生層間滑動的力,當這個力大於層間岩層的摩擦力時,會導致岩層相對滑動而使地基失穩。
三、處理的辦法:如果你不能另行選址的話,建議做嵌岩樁。

10. 工程招標風險有哪些

工程擔保及工程保險並不能擔保及轉移建設工程的所有風險,建設工程自身及其外部環境的復雜性,給人們全面地、系統的識別工程風險帶來了許多具體的困難,建設工程風險主要來源於設計技術風險、施工技術風險、自然及環境風險、政治社會風險、經濟風險、合同風險、人員風險、材料設備風險、組織協調風險等,這些風險只能依靠項目管理人員分析預測。
1、設計技術風險。工程設計是工程建設實施的龍頭,沒有一個完善的設計,無從談及招標及合同。設計變更是造成工程索賠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工程招標之前應盡量完善設計工作。只有避免在設計方案不確定時招標,才能避免由此帶來的風險。設計方案是否確定應做為是否開展招標工作的先決條件。
2、施工技術風險。在設計方案確定的情況下應研究施工方案,因為任何施工方案都不能保證沒有變更和索賠。每一個施工方案,無論它是傳統的還是新創的,都有自身獨特的優點和局限。業主必須對施工方案中存在的風險進行考慮和評估。當採用新的施工方法和技術時,工程變更與索賠的風險會大大增加,所以必須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適合的施工方案。
3、自然及環境風險。自然及環境風險包括洪水、地震、火災、台風、雷電等是不可抗拒自然力,另外不明的水文氣象條件,復雜的工程地質條件,惡劣的氣候、施工對環境的影響等都是潛在的風險因素。招標人在起草招標文件時時應充分考慮這些因素,對不可抗力的級別加以界定,要求承包商在投標文件中充分考慮自然及環境影響對工程的影響。對不可抗力如何界定是關繫到工程實施過程中風險分擔的一個重要問題,因為不可抗力引起的風險主要包括超過合同規定等級的地震、風暴、雨、雪及海嘯和特殊的未預測到的地質條件。按照一般合同條件,這類風險應由合同主體共同承擔,承包商一般只能得到工期延誤的補償。
4.政治社會風險。政治社會風險表現很多,項目管理人員除了要求具備豐富的自然科學領域的知識,還需具備政治頭腦。例如,國內某工程招標工作已完成,但此時政府投資方卻發現整體投資規模過大,要求重新調整工程規模,工程開標半年以後仍未定標,投標書早巳超出了投標有效期;另一BOT引水項目,招投標工作業已完成,但由於連續乾旱,水源饋乏,政府不得已迫使該項目流產。按《招標投標法》規定,出現上述情況時招標人要給予投標人予經濟補償,因此招標人應為此付出代價。以上兩個舉例在工程實施中不在多數,但以上兩個案例卻是事實,這不得不提醒招標人在招標時應慎重。
目前,招標人承擔最普遍的政治社會風險是拆遷問題,在城市工程實施過程中由於拆遷問題而造成的工期延誤比比皆是。工程延期使得招標人要要承擔工期延誤及工程延期索賠的雙重風險。如何解決由拆遷而造成的風險,需要招標人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妥善處理。
5.合同風險。工程合同既是項目管理的法律文件,也是項目全面風險管理的主要依據。項目的管理者必須具有強烈的風險意識,在起草合同文件時學會從風險分析與風險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的每一個條款,對項目可能遇到的風險因素有全面深刻的了解。否則,風險將給項目帶來巨大的損失。
(1)選擇合適的合同計價形式。
根據不同工程項目內容選擇不同合同計價類型。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和實際,適當選擇計價形式,降低工程的合同風險。例如對於施工條件較好,工程量變化不大、施工工藝成熟的項目,風險量較小,可以採用固定價合同方式,以求得承包商在競爭中較低的報價;對於工程量變化較大的項目,採取可調價合同,在工程量可能變化的幅度范圍內採取不同的結算單價;對於招標階段建材市場價較高的項目,一定要在合同增加材料調價條款,因為招標階段與實施階段有一個時間差,在這一個時間段攀升較高的材料降價的可能性較大,而繼續漲價的空間較小。
(2)嚴密的語言表達。
語言是合同的載體,合同是索賠的依據。完善的合同可以防止或減少爭議,從而減少費用,如果在合同中沒有嚴密的表達,很可能給工程索賠留下隱患。
(3)合理的風險分配。
根據風險管理的基本理論,建設工程風險應由有關各方分擔,而風險分擔的原則是:任何一種風險都應由最適宜承擔該風險或最有能力進行損失制的一方承擔,符合這一原則的風險轉移是合理的,可以取得雙贏或多贏的效果。
目前,國內建築市場處於買方市場,造成招標人在招標人做出很多不對稱的合同條款,通過風險轉移條款轉嫁了,但由於風險責任與權力平衡的關系,這種轉移後面往往隱藏著更大的風險,如某些承包商,為了抵償承擔風險造成的損失,加大索賠力度,將主要精力放在索賠上,不但影響工程投資,進而可能影響施工進度、質量;某些承包商由於承擔了較大的風險損失,不得不依靠偷工減料爭取利潤空間;甚至某些承包商由於風險造成的壓力,無力施工,企業倒閉等。由此可見,合理的風險分配顯得同樣重要。
①從工程整體效益的角度出發,最大限度地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因為項目參加者如果都不承擔任何風險,則他也就沒有任何責任,當然也就沒有控制的積極性,就不可能搞好工作。因此只有讓各方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通過風險的分配以加強責任心和積極性,達到能更好地計劃與控制。
②公平合理,責、權、利平衡。一是風險的責任和權力應是平衡的。有承擔風險的責任,也要給承擔者以控制和處理的權力,但如果已有某些權力,則同樣也要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二是風險與機會盡可能對等,對於風險的承擔者應該同時享受風險控制獲得的收益和機會收益,也只有這樣才能使參與者勇於去承擔風險;三是承擔的可能性和合理性,承擔者應該擁有預測、計劃、控制的條件和可能性,有迅速採取控制風險措施的時間、信息等條件,只有這樣,參與者才能理性地承擔風險。
③符合工程項目的慣例,符合通常的處理方法。如採用國際慣例FIDIC合同條款,就明確地規定了承包商和業主之間的風險分配,比較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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