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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有哪些補助

發布時間: 2021-03-09 15:08:45

⑴ 國土資源局對荒山地質災害有什麼補償

為了適應經濟建設的需要,為人民建設更美好安寧的家園,方便交通,充分發揮現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時間縮小邊遠地區的距離,實現城鄉一體化,希望廣大人民群眾支持配合,特製定本條例。
征地補償
1、徵收耕地補償標准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准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徵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徵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徵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其他稅費
1、耕地佔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佔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後,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各市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
3、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准、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補償標准,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並將協議作為征地報件必備件附征地卷一同上報。
5、公開征地批准事項。經依法批准徵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省國土資源廳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征地批准事項。縣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徵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組公告征地批准事項。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政府批准後應按法律規定的時限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時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協同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征地集體組織內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房屋地上物補償標准
1、房屋補償標准
樓房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
搗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
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
平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2、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准
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165元。
沼氣池每個補償4600元。
廁所每平方米補償190—300元。
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
磚石牆每延長米補償190元。
格柵每延長米補償450元。
大門樓每個補償2400元。
飲用水井每眼補償1000元。
農家排灌水井每眼補償15000元。
排灌大井每眼補償3萬元。
排水管每延長米補償80—150元。
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
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
墳每座補償5000元。
3、異地安置補助費每戶2萬元。
徵佔林木補償標准
1、林木補償標准
⑴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元;
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32000元。
⑵柞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0元。
⑶紅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6000元。
⑷落葉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後林木補償標准
一般林木
幼齡林平均每株補償35-65元;
中齡林平均每株補償220—300元;
成熟林平均每株補償350元。
3、森林植被恢復費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苗圃地每畝120000元;
未成林每畝86600元;
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每畝63360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每畝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畝50000元;
宜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每畝43340元。
4、林業設計費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復費總和的3%收取。

果樹補償標准
1、蘋果樹
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150-22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300-45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00元。
2、梨樹
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45-12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150-30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200元。
3、桃樹
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45-9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150-28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280元。
4、葡萄樹
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30-55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40-15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90元。
5、棗樹
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30-8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50-12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80元。
6杏樹
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45-185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200-31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80元
7、板栗
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45-95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190-21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860元。
8雜果樹
培育期平均每株補償25-50元;
初果期平均每株補償80-130元;
盛果期平均每株補償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40元。
電力設施動遷補償標准
1、低壓線路改移每公里補償30000元;線路加高木桿平均每根1000元,砼桿平均每根1500元。
2、高壓線路改移每公里補償47000元;線路加高砼單桿平均每根6000元,砼H桿平均每基8000元。
3、高壓線路加高:砼單桿平均每根5500元,砼H桿平均每基8000元,砼A桿平均每基10000元,鐵塔平均每基10萬元。
4、高壓線路加高:砼雙桿平均每基2萬元,鐵塔平均每基20萬元。
郵電通訊設施動遷補償標准
1、電話線路
木桿平均每根1000-2000元;
砼桿平均每根1500-3000元。
2、架空光纜
木桿平均每根500元;
砼桿平均每根1000元;
光纜每米50-150元。
3、地下電纜
電纜、光纜每米100-200元。

農田灌溉水利設施動遷補償標准
採取工程修復和補償相結合的原則,按成本價適當補償。
1、農村小型水庫
水庫水面每畝補償19000元;
水庫水面每畝補償16000元;
水庫荒灘每畝補償300元。
2、農田灌溉水利設施
小型閘門每個補償15000-20000元;
排灌乾渠堤壩每延長米補償80元。
廠礦企事業單位動遷補償標准
國有和集體所有制的廠礦企事業單位的動遷,考慮實際損失給予適當的補償。辦公用房參照民房動遷標准;廠房等生產設施按重置折舊計算,適當考慮停工搬遷損失費用。
施工運輸道路補償標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鄉村運輸道路,施工期間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養護,工程竣工後按補償標准由各市組織修復。鄉村道路視取料難易、路面寬度情況,每公里補償20-35萬元。
鄉村道路每公里補償9萬元。
鄉村道路每公里補償4萬元
鄉村道路和田間作業道補償標准
考慮農民群眾生產和生活需要,確需修建的鄉村道路連接線和田間作業道,按補償標准由各市組織實施。
村道路連接線每公里補償12萬元。
鄉村道路連接線、田間作業道每公里補償8萬元
征地及動遷不可預見費
按簽訂的征地和動遷補償投資協議中所核定總費用的5%計算。不可預見費由建設單位負責使用,主要用於因工程設計變更引發的擴大征地和地上附著物動遷的補償;
工程設計時沒有發現,征地動遷協議中沒有列入的不可預見的地下構造物動遷補償;因國家政策性調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災害等不可預見項目的補償。涉及征地的不可預見項目,由省交通廳和省國土資源廳共同核定。
各市動遷辦公室管理費
按省市簽訂的動遷補償投資協議中所核定的總費用的3%計提。
各市動遷辦公室為臨時性機構,主要負責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拆遷地上、地下附著物和地方協調工作。市動遷辦公室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高速公路佔地賠償——林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一苗圃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苗圃地補償費=該苗圃前三年年平均產值苗圃地面積補償倍數
註:補償系數=臨時佔地為每年2.5--5倍;永久佔用為10--25倍。
二國有其它林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其他林地補償費=所在鄉農田地前三年年平均產值林地面積林種補償系數
三集體其它林地永久佔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集體其他林地永久佔地補償費=所在鄉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產值林地面積補償倍數
四集體其它林地臨時佔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集體其他林地臨時佔地補償費=所在鄉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產值林地面積補償倍數(佔用期一年為1.5-3倍,
佔用期二年為5倍)
對拆遷特困戶和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房屋,由拆遷人按以下規定給予照顧:
1、對拆遷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住戶,其拆遷貨幣補償款低於5.5萬元的,按5.5萬元給予貨幣補償。
2、對拆遷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住戶中的殘疾人,其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標明殘疾標准
程度為一級、二級的聽力、語言、肢體殘疾的和標明視力、智力、精神殘疾的,在第一條的基礎上,再給予補助1萬元照顧。
對於特殊情況參照有關規定,依照現行當地物價市場,由省市主管部門舉行聽證會,與業主協商處理。
經濟建設是民生工程,要徵得人民理解與支持,掀起全民建設家園的氛圍,不得強制進行,若有對群眾有威脅,恐嚇甚者暴力行為,直接追究負責官員責任

⑵ 地震災害的補貼辦法

二、主要政策
(一)統籌安排災後恢復重建資金。
中央財政分三年安排蘆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補助資金460億元,其中:中央財政蘆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310億元,由四川省統籌使用;生態修復、地質災害防治和產業發展專項支持資金150億元,根據相關專項規劃合理安排使用。財政部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
積極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支持災後恢復重建,由中央財政統借統還。同時,根據受災地區實際情況,中央財政安排綜合性財力補助,由四川省統籌安排,重點用於保障受災嚴重市(州)、縣(區)和鄉鎮政府運轉及社會事業發展需要。
四川省要通過調整支出結構集中財力用於災後恢復重建。各類捐贈資金要統一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由四川省統籌安排用於災後恢復重建。引導紅十字會和慈善會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將所接受的捐贈資金認建或承建重建規劃內項目。通過銀行貸款、居民和企業自籌資金等多渠道籌措災後恢復重建資金。
(二)稅收政策。
1.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1)對受災嚴重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徵災後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取得的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批準的減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農村信用社在5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2)對受災地區企業、單位或支援受災地區重建的企業、單位,在3年內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並直接用於災後恢復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給予進口稅收優惠。
2.減輕個人稅收負擔。對受災地區個人接受捐贈的款項、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以及參與抗震救災的一線人員,按照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准取得的與抗震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3.支持基礎設施、房屋建築物等恢復重建。
(1)對政府為受災居民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2)對因地震住房倒塌的農民重建住房佔用耕地的,在規定標准內的部分免徵耕地佔用稅。
(3)由政府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對所簽訂的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房屋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
(4)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房,免徵契稅;對因地震損毀的應繳而未繳契稅的居民住房,不再徵收契稅。
(5)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對經有關部門鑒定的因災損毀的房產、土地,免徵災後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經批准免稅的納稅人已繳納稅款可以在以後年度的應繳稅款中抵扣。
4.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
(1)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2)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3)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直接捐贈或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或受災居民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4)對專項用於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能夠提供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抗震救災證明的新購特種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符合免稅條件但已經征稅的特種車輛,退還已征稅款。
5.促進就業。
(1)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和實際工作時間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2)受災嚴重地區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後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以及因地震災害損失嚴重的個體工商戶,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
1.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對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免收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對企業和有關經營者免收屬於中央收入的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四川省要根據實際情況,對受災嚴重地區酌情減免屬於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
2.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受災嚴重地區的礦產資源開采企業,全部免收屬於中央收入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對銀行、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包括注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銀行業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包括注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保險業務監管費;對證券、基金、期貨公司(包括注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證券市場監管費。四川省根據本地區實際,對受災嚴重地區酌情減免由中央級批准屬於地方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本省出台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金融政策。
1.支持金融機構盡快全面恢復金融服務功能。加快修復基層金融網點,鼓勵受災地區金融機構適當減免客戶賬戶查詢、掛失和補辦、轉賬等收費。
2.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
(1)全國性金融機構要加大對受災地區信貸需求優先支持的力度;適當調整受災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宏觀審慎政策參數,支持增加受災地區恢復重建的信貸投放。
(2)根據災後恢復重建的實際需求,增加對受災地區的再貸款(再貼現)額度,對受災地區金融機構發放的支農再貸款在現行支農再貸款利率基礎上下調1個百分點,重點用於支持受災地區農房重建;繼續對受災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執行傾斜的准備金政策,下調受災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率1個百分點。
(3)對災前已經發放、因災不能按期償還的貸款,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為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受災地區其他信貸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充分考慮借款人的實際情況,積極採取多種有效方式和措施實施貸款重組。
(4)加大對受災地區重點基礎設施、城鄉居民住房、農牧業等的信貸支持力度。對因災失業人員和吸納受災群眾就業達到一定比例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參照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執行。
3.加強信用環境建設。
(1)加快整理核實受災地區金融機構客戶基本信息;對暫時無主客戶的債權,另賬保存;依法確認和保護遇難者賬戶資金、金融資產所有權和繼承權;加快保險理賠進度,提高理賠效率。
(2)對於符合現行核銷規定的貸款,按照相關政策和程序及時核銷。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對因災形成的不良債務實施有效重組,幫助企業和個人恢復生產和償債能力。
(3)充分利用櫃台、媒體等有效渠道,加強政策宣傳,強化還款意識,使受災群眾充分認識到災後恢復重建貸款與重建補助的本質區別,積極引導受災群眾樹立「誰貸款、誰還本、誰付息」的理念,增強借貸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觀念。
4.實施住房重建優惠信貸服務政策。
(1)對於由政府出資設立的擔保公司(或擔保基金)提供全額擔保以及借款人提供完全符合銀行要求的抵押物、質物的農房重建貸款,其貸款利率下限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6倍,具體利率水平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農戶收入狀況與特點,提供靈活多樣的貸款償還方式,減輕農戶的本金償還壓力。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農民自建住房貸款。
(2)城鎮受災地區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下限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為10%,具體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各檔次均優惠1個百分點。
5.發揮資本、保險市場功能支持災後恢復重建。
(1)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優先支持受災地區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及已上市企業通過增發、發行公司債等形式實現再融資。
(2)引導、指導有關保險業機構加大對災後恢復重建保險資金的投資力度。
6.對政府外債項目因災造成的損失,給予債務減免,所需還款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
(五)土地政策。
1.對受災地區及非受災地區為安置受災居民新建各類安置住房,以及受災地區的行政機關、學校、醫療衛生機構等事業單位、各類企業、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因災造成房屋倒塌、毀損,需要在原地進行重建或遷至異地重建,規模不超過原有規模的,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需要佔用國有土地的,免收土地出讓收入。
2.對利用政府投資、社會捐助以及自籌資金為受災居民建設非商品住宅用地,採用BOT(建設—運營—移交)、TOT(轉讓—運營—轉讓)等方式建設的經營性基礎設施、公益性設施用地,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並收回其原土地使用權的工業企業用地,以及規劃異地重建的村莊確需用地,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對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的工商企業經營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個用地意向者的,可採用協議出讓方式供地,並掛牌公示。
3.對投資規模大、促進地區經濟發展作用明顯的新建工業或大型商業設施等項目用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地價標准,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4.保證災後恢復重建用地。
優先核定受災地區重建用地規模,科學合理安排用地布局,妥善解決原地重建、異地重建等不同類型的用地需求。適時調整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建設用地、耕地及基本農田布局,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對災後恢復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在國家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安排,指標不足的,可本著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預支安排,並經分類統計後上報,由國土資源部認定。
重建用地報批時,沒有占補平衡指標的,以正式批復的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審核意見或立項文件為依據,並通過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報有關部門備案後,採取邊占邊補方式落實占補平衡。由四川省統籌耕地開墾費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完成災後恢復重建用地的占補平衡任務。
對規劃異地重建的城鎮和村莊,凡廢棄村莊和城鎮具備復墾條件的,可以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增減掛鉤指標可在市域范圍內安排使用。對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用地,可根據需要先行使用或安排供地。其中,對於臨時用地,使用結束後恢復原狀,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補辦手續;對於永久性用地,不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可以邊建設邊報批,按用地審批許可權辦理用地手續;涉及佔用耕地的,可以邊占邊補,實行占補平衡。
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要做好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
5.根據受災地區各類用地的特殊要求,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報批材料,調整審批程序,依法依規,保證及時高效用地。
6.支持受災地區開展土地整治,統籌安排災毀土地的整理復墾,地方可統籌使用中央分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省級留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資金重點開展災毀耕地復墾。
7.可先行使用林地,在國家規定的災後恢復重建結束後半年內,再補辦手續。所需林地定額不納入「十二五」期間佔用徵收林地定額。災後恢復重建民生項目、農林生產設施項目等,免交森林植被恢復費。
(六)就業援助和社會保險政策。
1.加大就業援助。
(1)將四川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因地震災害出現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及時納入就業援助的對象范圍,優先保證受災地區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2)將本地就業困難人員正在參與的抗震救災相關工作,按規定納入現有和新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認定范圍,時限為三個月。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提供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3)對受災地區企業在重建中吸收就業困難人員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社會保險補貼。

(4)對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5)對因地震災害中斷營業後重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6)四川省人民政府在確保失業保險基金按時足額發放前提下,對受災地區企業採取適當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等措施。
(7)按規定對受災地區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人員三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8)受災地區企業恢復生產、公路和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須優先吸納當地受災群眾就業。四川省各級政府要組織引導好受災群眾參加以工代賑和生產自救活動。
(9)鼓勵東部沿海等地區支持和幫助受災地區勞動者轉移就業。對東部沿海等地區各類企業(單位)招用受災地區勞動者,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受災地區勞動者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所需資金從東部沿海等地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對轉移就業的勞動者給予一次性交通補貼,所需資金從受災地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上述兩項政策審批截止時間為2014年底。
(10)對受災地區實行就業援助所需相關資金,按規定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給予適當支持。
(11)受災地區參加了失業保險的企業因災停產、歇業期間,對暫時失去工作崗位的職工,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發放期限截止到企業恢復生產當月,最長不超過十八個月;對受災企業在恢復生產期間開展職工培訓的,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企業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
(12)受災地區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可按規定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自主創業並招用其他失業人員就業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一次性給予3000元創業補助金。
2.保障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1)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認定為工傷的,在核實傷亡人數、傷殘等級及具體待遇標準的基礎上,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相關待遇。
(2)對未參加工傷保險傷亡職工的工傷待遇支付,由職工所在企業(單位)負責解決,企業(單位)無力支付或已不存在,並符合救助條件的,可通過相關的社會捐贈、社會救助制度予以幫助。
3.保障養老保險待遇支付。
(1)對受災較重、暫停生產的企業,允許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因災無法恢復生產,經法院或有關部門宣告關閉破產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破產財產清償,不足部分應按規定報批後予以核銷。
(2)加大省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受災地區的調劑力度,確保受災地區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3)支持受災地區全面開展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確保基礎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參保居民因災造成繳費困難的,由本人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可以緩繳。
(4)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因災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符合相關規定的企業職工和繳費達到規定年限的個體參保人員,可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4.保障醫療保險待遇支付。
(1)抓緊恢復受災地區各項醫療保障制度的運行,妥善解決受災群眾看病就醫問題。
(2)傷員應急救治工作完成後,受災群眾的醫療費用原則上通過現行社會保障制度解決。
(3)今年內可在受災地區實行過渡性醫療衛生措施,向受災群眾免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包括一般常見病治療、傳染病防治和衛生防疫。
(4)2013年至2014年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受災地區困難群眾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部分,由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幫助解決。
5.保障受災困難人員基本生活。對受災地區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失業人員,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符合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臨時生活救助等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納入相應保障范圍,享受相關政策待遇。
(七)產業政策。
1.支持恢復特色優勢產業生產能力,發展文化旅遊產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推進綠色可持續發展。
2.對不適宜原地重建的企業要異地遷建。建設形成資源集約利用、環境綜合治理、功能有效發揮的產業集聚區域。堅決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業以及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落後產能,關閉重要水源保護區內的污染嚴重企業。中央財政對地方淘汰「兩高一資」落後產能給予傾斜支持。
3.適度調整煤炭新建項目規模限制。支持受災地區實施優惠留存電量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用戶實行直購電試點。
4.對受災嚴重地區中央農機購置補貼比例可提高到50%。
(八)糧食政策。
適時充實受災地區糧食庫存,滿足受災地區市場需求。做好市場應急調控預案,確保受災地區市場穩定。支持受災地區受損糧食庫維修重建。
(九)地質災害防治和生態修復政策。
1.有關部門要進一步開展受災地區的航空遙感及地質災害調查、排查、重大地質災害點勘查和危險性評估工作。支持重點地區和流域地質災害監測與綜合治理工作。
2.有關部門要重點開展受災地區中大比例尺區域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有害元素分布、地下水污染等基礎數據的調查與更新,部署典型地區地質條件調查。開展災區地質災害成災機理和模式研究。開展龍門山斷裂帶的專題調查研究和監測,對地震活動帶的活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等。支持地質災害應急體系和應急避險場所建設。
3.受災地區25度以上坡耕地以及不具備耕種條件的震損耕地,可按程序享受退耕還林政策。對因災損毀的退耕還林工程造林地補植補造種苗費用,可按規定享受中央財政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扶持。
4.對已經享受集體公益林補償政策的農戶,因災造成公益林面積損毀,進行補植補造並符合相關規定的,繼續享受生態補償政策。
5.按現行規定追加受災地區專項林木採伐限額100萬立方米。對因災受損嚴重的國家一級公益林進行清理採伐。
(十)其他政策。
1.加大以工代賑力度,鼓勵受災地區群眾參與建築廢墟清理、住房建設、小型基礎設施修復等災後恢復重建任務。
2.組織力量支持幫助受災嚴重地區加快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編制。簡化災後恢復重建項目審批程序,對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項目,由四川省自行審批。
3.災後恢復重建項目要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有關部門應開辟環評綠色通道,簡化相關手續,協調相關環評機構開展支援。
上述政策措施,未明確執行期限和適用地區范圍的,執行期限與國務院確定的災後恢復重建期一致,適用地區范圍為國務院確定的受災地區范圍。
三、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各項決策部署上來,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切實抓緊抓好。
(二)明確責任,密切配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對災後恢復重建工作負總責,要全面部署落實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明確責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指導做好相關工作。
(三)細化政策,完善辦法。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盡快制訂有關政策措施的實施辦法或細則,明確政策措施適用范圍和執行期限等,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加以調整和完善。四川省人民政府要結合受災地區實際制訂切實可行的貫徹實施操作辦法。
(四)強化監督,確保效果。財政部、審計署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相關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的全過程監督,並督促和指導四川省人民政府加強監督檢查工作,確保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各項政策措施執行到位。四川省人民政府要把加強監督檢查作為災後恢復重建的一項重要工作,制訂監督措施,明確監督責任,狠抓各項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實。

⑶ 國家一般對地質災害的農戶補助資金多少

這個沒有具體答案。

現在的國家政府對於這類情況一般都是給於搬遷的做法比較多,很少補助錢的,有補助的項目名稱叫「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搬遷安置工程」,受災戶自己拆除舊房還耕,異地重建房屋,經驗收合格後國家給予一定的補助,具體金額按當地政策文件執行。

⑷ 請問農村地質災害政府是怎麼補助的

各地補助不一樣,要根據地質災害的損害層度,國家,地方財政狀況,居民收入消費狀況建議您到你當地的抗震救災辦或民政局去問個清楚。

⑸ 2017地質災害補助價格

依據來《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源院令第394號)第五條:「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的防治經費,在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和財權的基礎上,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有關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
《黑龍江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2009年6月12日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為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由誘發者承擔治理責任。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質災害,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治理。

⑹ 地質災害導致的房屋受損政府有補助嗎

一般來說應該有民政救濟的。至於房屋的補助那要看具體情況了,大多數情況下是不可能補助的。

⑺ 2015年地質地質災害。搬遷有些補助。

瀘州市敘永縣抄2015年起地質災害避險搬遷補助標准為省級財政直補農戶3萬元/戶,基礎實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費按1萬元/戶補助,市級財政補助2.7萬元/戶,合計直補為5.7萬元/戶,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費按1萬元/戶補助。其餘不足部分由群眾自籌解決。

⑻ 自然災害國家有補貼嗎法律依據是什麼

有些有,有些沒有,看具體情況!

第四章災後救助

第十八條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採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應當選擇在交通便利、便於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地點,並避開可能發生次生自然災害的區域,盡量不佔用或者少佔用耕地。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並組織受災群眾自救互救,恢復重建。

第十九條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研究制訂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組織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予以重點幫扶。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應當因地制宜、經濟實用,確保房屋建設質量符合防災減災要求。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向經審核確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發放補助資金和物資,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為受災人員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二十條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區范圍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台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負責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分配、管理並監督使用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調撥、分配、管理自然災害救助物資。

第二十三條人民政府采購用於自然災害救助准備和災後恢復重建的貨物、工程和服務,依照有關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的法律規定組織實施。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和災後恢復重建中涉及緊急搶救、緊急轉移安置和臨時性救助的緊急采購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專款(物)專用,無償使用。

定向捐贈的款物,應當按照捐贈人的意願使用。政府部門接受的捐贈人無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籌安排用於自然災害救助;社會組織接受的捐贈人無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會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用於自然災害救助。

第二十五條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應當用於受災人員的緊急轉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和住房的恢復重建,自然災害救助物資的采購、儲存和運輸,以及因災遇難人員親屬的撫慰等項支出。

第二十六條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財政等部門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主動向社會公開所接受的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和捐贈款物的來源、數量及其使用情況。

受災地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公布救助對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數額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監督檢查制度,並及時受理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民政、財政等部門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遲報、謊報、瞞報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造成後果的;

(二)未及時組織受災人員轉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組織恢復重建過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後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贈款物的;

(四)不及時歸還徵用的財產,或者不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的;

(五)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條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得的款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搶奪或者聚眾哄搶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開展生活救助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對防災、抗災、救災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⑼ 地質災害,政府是不是應該有補償

可以向政府相關部門申請搬遷和搬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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