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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勘探作業主要制度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1-03-09 08:42:56

1. 地質勘探主要是干什麼的

地質勘探」即是通過各種手段、方法對地質進行勘查、探測,確定合適的持力層,根據持力層的地基承載力,確定基礎類型,計算基礎參數的調查研究活動。

它是在對礦產普查中發現有工業意義的礦床,為查明礦產的質和量,以及開采利用的技術條件,提供礦山建設設計所需要的礦產儲量和地質資料,對一定地區內的岩石、地層、構造、礦產、水文、地貌等地質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工作。

(1)地質勘探作業主要制度有哪些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地質勘探單位,應建立地質勘探工作區安全檔案,包括動物、植物、微生物傷害源,流行傳染病種、疫情傳染源,自然環境、人文地理、交通狀況。

地質勘探工作區安全檔案信息和預防措施應及時向野外作業從業人員交底。

2.地質勘探單位,應為野外地質勘探作業從業人員配備野外生存指南、救生包,為艱險地區野外地質勘探項目組配備有效的無線電通訊設備。

3.禁止單人進行野外地質勘探作業,禁止采、食不識別的野菜、野果。野外地質勘探作業人員應按約定時間和路線返回約定的營地。

4.地質勘探單位,應定期為野外地質勘探從業人員進行體檢。野外地質勘探從業人員體質應適應野外工作要求。

5.在疫源地區從事野外地質勘探工作的從業人員,應接種疫苗;在傳染病流行區從事野外地質勘探工作的從業人員,應注射預防針劑。

2. 地質勘探安全規程中要求高原地區作業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地質勘探單位應建立地質勘探工作區安全檔案,包括動物、植物、微生物傷害源,流行傳染病種、疫情傳染源,自然環境、人文地理、交通狀況。地質勘探工作區安全檔案信息和預防措施應及時向野外作業從業人員交底。

2、地質勘探單位,應為野外地質勘探作業從業人員配備野外生存指南、救生包,為艱險地區野外地質勘探項目組配備有效的無線電通訊設備。
3、禁止單人進行野外地質勘探作業,禁止采、食不識別的野菜、野果。野外地質勘探作業人員應按約定時間和路線返回約定的營地。
4、地質勘探單位應定期為野外地質勘探從業人員進行體檢。野外地質勘探從業人員體質應適應野外工作要求。
5、在疫源地區從事野外地質勘探工作的從業人員,應接種疫苗;在傳染病流行區從事野外地質勘探工作的從業人員,應注射預防針劑。
6、野外地質勘探施工,應收集歷年山洪和最高洪水水位資料,並採取防洪措施。
7、在懸崖、陡坡進行地質勘探作業,應清除上部浮石。進行兩層或多層地質勘探作業,上下層間應有安全防護設施。2m及以上高處作業,應系安全帶。
8、地質勘探設備、材料、工具、儀表和安全設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應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准。
9、野外地質勘探電力線路應採用電纜。電纜應架空架設,電纜經過通道、設備處應增加防護套。野外地質勘探電器設備及其啟動開關應安裝在乾燥、清潔、通風良好處。電器設備熔斷絲規格應與設備功率相匹配,禁止使用鐵、鋁等其它金屬絲代替熔斷絲。
10、野外電、氣焊作業,電、氣焊工作點與易燃、易爆物品10m以上。
11、野外地質勘探高架設備應設置避雷裝置。雷雨天氣,禁止在樹木下、山頂避雨。
12、可能危及作業人員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野外地質勘探作業,應設置安全標志。
13、地質勘探爆破作業,應遵守《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
14、地質勘探野外工作車輛,應具有良好越野性能,並在野外作業出隊前進行車輛性能檢測。野外工作車輛駕駛員,應具有10萬公里以上安全行車經歷。
15、野外營地選擇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借住民房應進行消毒處理,並檢查房屋周邊環境、基礎和結構。 b 野外營地應選擇地面乾燥、地勢平坦、水源無污染背風場地。 c 挖掘鍋灶或者設立廚房,應在營地下風側,並距營地大於5m。 d 營地,應設排水溝,懸掛明顯標志。 e 在林區、草原建造營地,應開辟防火道。
16、山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每日出發前,應了解氣候、行進路線、路況、作業區地形地貌、地表覆蓋等情況。
b 在大於30°的陡坡或者垂直的懸崖峭壁上作業,應使用保險繩、安全帶。
c 山區作業,兩人間距離應不超出視線。
d雪地作業,作業人員應成對聯結,彼此間距應不小於15m。 17、沙漠、荒漠地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作業人員應合理飲水。禁止未經檢驗飲用新發現水源水和未經消毒處理水。
b 發生沙塵暴時,作業人員應聚集在背風處坐下,蒙頭,戴護目鏡或者把頭低到膝部。

3. 鑽探施工 的法律法規有什麼 主要是水文地質勘探、煤田地質勘探等。

主要依據抄國家及行業襲標准AQ2004—2005《地質勘探安全規程》、GB50194—1993《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規范》、GB/T5972—2006《起重機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實用規范》和GB/T3787—2006《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等有關規程和規范。中國核工業地質局制定 《鑽探施工安全標准試行》

4. 工程地質勘探施工包含哪些工作內容

工程地質勘探施工包含以下五項:
①搜集研究區域地質、地形地貌、遙感內照片、水文容、氣象、水文地質、地震等已有資料,以及工程經驗和已有的勘察報告等;
②工程地質調查與測繪;
③工程地質勘探見工程地質測繪和勘探;
④岩土測試和觀測見土工試驗和現場原型觀測、岩體力學試驗和測試;
⑤資料整理和編寫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5. 工程地質勘察方法有哪些

工程地質勘察方法:測繪、勘探、岩土測試、長期觀測

  1. 測繪:將建築影內響范圍內的地質現象反映容在地形圖上。是一種在地面進行的勘察方法。

  2. 勘探:是一種查明地下地質情況的勘察方法。可分為:(1)物探(地球物理勘探):根據導電率、磁性、密度以及彈性波在地下不同地層、介質(水、空洞、岩等)中傳播速度的不同來劃分岩性、地下水位、溶洞分布等等。指導鑽探。(2)鑽探:與坑(槽)探配合使用3)觸探:即是一種勘探手段,又是一種原位測試方法。

  3. 原位測試:載荷試驗、靜力觸探試驗、標准貫入試驗、十字板剪切試驗、旁壓試驗、現場直接剪切試驗。

  4. 長期觀測。

6. 地質勘探的方法

主要有坑、槽探、鑽探、地球物理勘探等方法。 勘查技術人員主要包括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的專業和數量。
(一)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為單位在編或在冊的,事業單位的與其上級主管部門認定的本年度在編或在冊「單位職工花名冊」一致,企業單位的與其本年度「單位職工花名冊」一致。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須為全職聘用,且僅受聘於該技術人員所在資質申請單位。
(二)申請地質勘查資質時,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男性年齡不大於60周歲,女性年齡不大於55周歲。
(三)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具有省部級人事部門頒發或認可(省部級人事部門批準的廳局級人事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資格證書或批准文件。
(四)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資格證書或批准文件未填寫專業名稱、專業名稱不明確的,以勘查技術人員的主要勘查工作經歷及業績認定。
(五)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取得多個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資格證書的,在申請地質勘查資質時,只能使用其中一個專業。
(六)同一單位申請多項資質類別時,同一專業的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可以重復計算。
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的具體標准與條件見附件1。 勘查設備、儀器主要包括種類、數量和技術參數。
(一)規定配備的勘查設備、儀器,須出具購置發票或調撥單;允許租賃的勘查設備、儀器,應出具租賃合同等證明材料。
(二)替代規定配備的勘查設備、儀器,應出具相應的說明書等證明材料。
(三)同一單位申請多項資質類別時,同一勘查設備、儀器可以重復計算。
勘查設備、儀器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的具體標准與條件見附件2。 質量管理體系主要包括管理機構、管理制度、質量體系認證和勘查質量等。
質量管理體系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的具體標准與條件見附件3。 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主要包括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的具體標准與條件見附件4。 只申請海洋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資質的,對規定的陸地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的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和勘查設備、儀器不作要求。
只申請陸地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資質的,對規定的海洋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的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和勘查設備、儀器不作要求。 只申請地質鑽探資質的,對規定的高、中級坑探技術人員和坑探設備、儀器不作要求。
只申請地質坑探資質的,對規定的高、中級鑽探技術人員和鑽探設備、儀器不作要求。 1.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條件要求
2.勘查設備、儀器條件要求
3.質量管理體系條件要求
4.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條件要求

7. 地質勘探主要做哪些工作拜託了各位 謝謝

工程地質勘察是為查明影響工程建築物的地質因素而進行的地質調查研究工作。所需勘察的地回質因答素包括地質結構或地質構造:地貌、水文地質條件、土和岩石的物理力學性質,自然(物理)地質現象和天然建築材料等。這些通常稱為工程地質條件。查明工程地質條件後,需根據設計建築物的結構和運行特點,預測工程建築物與地質環境相互作用(即工程地質作用)的方式、特點和規模,並作出正確的評價,為確定保證建築物穩定與正常使用的防護措施提供依據。

8. 地質勘探費制度及其改革

一、國辦發[1999]37號文件下發後的地質勘探費

1999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在這個方案中第一次對我國地質勘探費的使用方向和分配方式提出了改革,並由此帶動了礦產勘查投入的一系列改變。

(一)分開公益性地質工作和商業性地質工作

國辦發[1999]37號文件規定:「中央和省一級保留一部分承擔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勘查任務的骨幹力量,將其餘地質勘查單位逐步改組成按照市場規則運行和管理的經濟實體。」還規定:「原地質礦產部和各工業部門地質勘查隊伍的地質勘查費均以1998年預算為基數(不含一次性補貼)保持不變。劃轉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質勘查隊伍的地勘費,由財政部統一劃轉給省級地方財政……繼續用於地質勘查單位離退休人員、地質勘查工作和經常性費用支出。各地應在首先確保離退休人員經費的前提下,將餘下的經費分為公益性事業單位經費和地質勘查單位(地質勘查企業)經費兩塊管理,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或挪作他用。」這是用正式文件的形式,對地質勘探費的功能作出了新的界定。

(二)國撥地勘費已經從國家層面上開始退出商業性礦產勘查

中央財政支付的地勘費,本來是作為地質工作計劃的費用出現在國家計劃之中。可是上述37號文件規定,在原地勘單位保留的地質勘探費基數中要用於4個方面:①地勘單位離退休人員經費;②地質勘查工作經費;③經常性費用支出;④劃轉基數的10%轉增國家資本金。在這4種用途中,只有第二項還能體現原來設置的地質勘探費功能。但國家又不再向地勘單位下達國家計劃,自然也就不會要求他們無償地向國家提交地質成果。從這個意義上說,地勘費已經從國家層面上退出了商業性地質工作。

(三)礦產勘查投入已經形成多種渠道資金並存

其中有中央財政投入的地勘費專項資金和資源補償費;有地方財政投入的專項資金和資源補償費;有企事業投入的地勘費,包括國有礦山企業、國有地勘單位和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據統計,2004年,全國地勘費投入313億元(包括油氣和非油氣),其中中央財政投入的14.8億元,占總投入的4.7%;地方財政投入的10.7億元,占總投入的3.3%;企事業投入的276億元,占總投入的88.2%;外商投入的15.9億元,占總投入的4.8%。在總投入中,油氣投入占的比例很大,而油氣主要是企業的投入。但即使減去油氣投入,在非油氣中,企事業投入仍然占總投入的51.8%。這是上述37號文件下達之後出現的新情況。

(四)油氣礦產勘查投入機制,已經同國際慣例接軌

原來從礦產品中提取地質勘探費的辦法已經終止,從2000年起,改用國際通用的辦法。即在油氣礦產勘查中,凡能形成生產井的,其投入轉為固定資產,實行折舊;凡不能轉為固定資產的,在總公司一級作為期間費用處理,當年在稅前全部核銷。勘查費由總公司統一核算。

綜上可見,上述37號文件下達之後,礦產勘查投入發生了歷史性的變化,對推進我國商業性礦產勘查體制的轉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即某些地方政府直接掌控礦權,這是前所未有的,也可以把他們的投入方式稱之為礦產勘查的第三種模式。它的運作程序是:①由地勘單位申報項目;②由政府組織專家論證;③選定後委託地勘單位承擔勞務;④產出成果後證明無礦,經費核銷,誰也不承擔風險責任;如果有礦,其產權屬於政府的,由政府出售。於是中央財政的支出,變成了地方財政的收入。對此,承擔勘查勞務的地勘單位提出抗辯,說這個成果不都是政府出資形成的,在地勘單位申報項目的地質依據中,已經具備了初級礦權,只是當時並沒有評估入股,現在應當算進去,共同分享礦權。從這個模式中可以看出:

第一,政府作為商業性礦產勘查的經營者是不妥的,他們既是礦產勘查登記的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既享受找礦的權益,又不承擔找礦的風險。這樣的市場主體便與其他市場主體構成了不平等的競爭。這是市場經濟規則所不允許的。

第二,地勘單位利用這種地勘費找礦,既獲取了地質勘查勞務的收入,又想佔有找礦成果的權益。因此地勘單位希望繼續「加大政府對礦產勘查的投入」,並且想盡辦法大量佔有找礦地盤,待而不發,以便尋找更多的這樣的機會。可是,這種做法事實上構成了勘查市場的不平等競爭。

第三,商業性礦產勘查的改革,本來是政府財政資金的退出和社會資本的進入,讓市場在礦產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可現在作為原地勘單位的地勘費大部分退出了,財政資金又通過其他名目進去了。如果財政資金投入不改變運作機制,就等於幫改革的倒忙。市場經濟不是不允許財政資金進入勘查領域,問題是用什麼方式進入,如果作為補貼,像財政資金補貼糧食生產那樣,就不會出現上述情況了;或者作為出資者進入,以資本的形式注入給企業,也不會出現問題。

二、改革「地質勘探費」的思考

綜上所述,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現在仍然保留的「地質勘探費」,已經不能適應新的形勢了。

首先,地勘費原有的功能已經不復存在,現在絕大部分已經不能用於地質工作了,即使有少量的仍然用於地質工作的,也不是為完成國家地質工作計劃,而是為地勘單位改革付出的成本,他們不再無償地向國家提交地質成果。可見,中央財政支出中仍然保留「地質勘探費」科目已經名不副實了,繼續用下去,只能給人提供錯誤的信息。

其次,反映計劃經濟體制經濟關系的「地質勘探費」,在許多方面已經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相背離。比如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企業,其產權是多元的,具有獨立經濟利益。中央財政不可能無償向多種產權企業提供地質成果,即使是國有企業,政企要分開;再比如市場經濟體制下的財政是公共財政,它只能為公共物品或勞務提供費用,其中包括公益性地質工作。至於商業性地質工作,如果需要財政支持,也不能撥付可核銷的「地質勘探費」,而只能通過「補貼」或國有資本的投入加以解決。

第三,正在運作的「地質勘探費」,在實踐上消極作用已經大於積極作用。從地勘單位看,由於仍然是用地勘費維持,致使他們堅守「事業單位」陣地不放,難以專心致志從事企業活動,造成了「沒有地勘費活不了,有了地勘費又活不好」的艱難局面;從國有礦山企業看,在「地質勘探費」仍然運作的情況下,他們繼續期望國家為其提供後備資源,進而在不同程度上影響了礦山企業對勘查的投入;從探礦權作為財產權來看,正因為存在著預算撥付的地勘費,才為某些地方政府侵犯探礦權提供了借口。

總之,對中央和地方財政現行的「地質勘探費」必須進行改革。為此提出如下建議:

(1)中央財政現行的「地質勘探費」基數部分,應當根據其實際使用功能一分為二;對離退休人員費用、下崗職工生活補貼和原地勘單位經常性費用,要單獨劃出來,繼續作為事業單位經費,待事業單位改革時一並解決;對用於地質工作的費用和支持多種經營的部分,要捆在一起作為國有資本金,一次性地注入給原地勘單位從事企業經營的單位。以上兩部分在中央財政上都不宜再以「地質勘探費」的科目出現,應當各自進入相應的科目之中,以反映財政資金的真實用途。

(2)中央財政用於地質大調查的「地質勘探費」,也可以改為「地質調查費用」,但只有一個用途,即用於公益性、基礎性、戰略性地質工作。其項下可以分為地質調查事業費和地質調查經費。

地質調查事業費要與地質調查隊伍規模掛鉤,專門用於地質調查管理機關經費,以及公益性地質勘查單位編制內的人頭費和經常性費用。這部分費用應在嚴格控制編制的情況下重新核定,並且給予必要保證,以免擠佔地質調查經費。

地質調查經費要與地質工作規模掛鉤,專門用於地質調查工作的費用。它應當包括兩部分:一是由地調隊伍自營的除人頭費、經常性費用之外的全部生產、工作費用;二是委託給地調隊伍編制之外的全部生產、工作費用。需要指出的是,所謂全部生產、工作費用,不論是自營的還是對外發包的,都應當包括設備、儀器折舊費用。現行的地質大調查設備專項管理辦法(不提折舊)不可取,要提高這些設備的使用效率,必須利用經濟手段,讓其充分發揮作用。

(3)中央和地方財政對商業性地質工作的支持應當繼續,而且要有所加強。但是支持的方法必須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首先要充分發揮市場對礦產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包括在經濟全球化的形勢下繼續進口大量的礦產品,以節省國內礦產資源;對市場調節解決不了的問題,如老礦山的後備資源危機,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維護國內礦業長期穩定發展所提供的社會效益等,都需要政府進行宏觀調控。但這種調控不應當走計劃經濟休制下的老路,而應順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採用新的辦法。主要有3種措施:

一是增加公益性、基礎性、戰略性地質工作經費,提高地質工作研究程度,為商業性礦產勘查提供選擇的靶區。同時還要加大公益性地質信息披露的范圍和內容,切實做好服務工作。

二是通過「補貼」的機制,降低國內礦山企業、地勘單位的勘查風險,提高其競爭力,達到宏觀調控的目標,諸如加強國內某些地區、某些礦種、甚至某些礦區的礦產勘查工作,促進礦業發展。

三是通過向國有礦山企業、地勘單位增撥國有股本的辦法,增強其礦產勘查和開發的實力,達到宏觀調控的目標。它與原「地質勘探費」的最大不同就是勘查投入需要資本化,而不是用完核銷。只有這樣才能提高找礦效果,並同其他市場主體構成平等的競爭。

9. 地質勘探主要是干什麼的

通過各種手段、方法對地質進行勘查、探測,確定合適的持力層,根據持力層的地基承載力,確定基礎類型,計算基礎參數的調查研究活動。是在對礦產普查中發現有工業意義的礦床,為查明礦產的質和量,以及開采利用的技術條件,提供礦山建設設計所需要的礦產儲量和地質資料,對一定地區內的岩石、地層、構造、礦產、水文、地貌等地質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工作。 分為: 物探化探勘查、地質構造勘查、鑽探勘查、航空磁力重力勘查。 「地質」,准確的應叫地質學,習慣了就叫地質。地質學是七大自然科學之一,主要是研究地球及其成因和演化發展。實際應用是非常廣泛的:地震的預測、各類礦產的尋找、勘探,災害性的滑坡,古生物的演化。凡是建築在地面上的物體,都要事先搞清楚地下的情況。地質勘探是在對礦產普查中發現有工業意義的礦床,為查明礦產的質和量,以及開采利用的技術條件,提供礦山建設設計所需要的礦產儲量和地質資料,對一定地區內的岩石、地層、構造、礦產、水文、地貌等地質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工作。 其中物理勘探簡稱「物探」,是以各種岩石和礦石的密度、磁性、電性、彈性、放射性等物理性質的差異為研究基礎,用不同的物理方法和物探儀器,探測天然的或人工的地球物理場的變化,通過分析、研究獲得的物探資料,推斷、解釋地質構造和礦產分布情況。主要的物探方法有重力勘探、磁法勘探、電法勘探、地震勘探、放射性勘探等。依據工作空間的不同,又可分為地面物探、航空物探、海洋物探、井中物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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