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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公司怎麼樣

發布時間: 2021-03-05 03:48:46

A.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資金投入不足

國有礦山企業經營不善,經濟效益欠佳,企業負擔過重,特別是計劃經濟時期建立的國有老礦山,目前已無力擔負起歷史積累的礦山環境地質問題的治理任務。鄉鎮企業及個體礦山由於擔心不能長期從事礦業生產,從事礦業活動的短期行為嚴重,力爭盡快回收投資,因而採取挖富棄貧、采厚棄薄的破壞性方式開采礦產資源,只顧謀取利潤,「三廢」隨地堆放,因而對環境的影響十分嚴重。

B. 什麼是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率

一般指已經恢復的礦山地質環境區域面積與被破壞的區域總面積的比值。

C. 什麼是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採取適當措施,因地制宜,將人類采礦活動破壞的礦區環境進行恢復或重建的行為。

D.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區建議

5.6.2.1 近期重復點恢復治理區

主要是重要經制濟開發區、城鎮人口密集區、國家重大工程實施區,重要的水源地、交通干線內對地區經濟發展和當地人群健康危害嚴重的礦山環境地質問題極嚴重區、嚴重區級別的礦山。主要有兩類礦區:一是計劃經濟時期建立的國有大中型老礦山、即將閉坑或已閉坑礦山;二是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民采混亂經治理整頓後的無主或無法追究業主責任的礦區。尤其要重視潛在環境地質問題嚴重、極嚴重的礦山防治工作。

應在近期重點恢復治理地區中,選擇建設一些重點恢復治理示範性礦山。通過中央、地方政府以及礦山企業的共同努力,建立西北地區不同礦產類型、不同地質環境背景區以及不同開發方式的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示範性工程,為西北地區類似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及西部大開發礦業開發過程中地質環境的保護提供借鑒經驗。

5.6.2.2 近期重點防治區

近期重點防治礦區及重點防治礦山,應主要通過地方政府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地方及礦山企業加大礦山環境保護預防措施,多方籌措資金進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重建,促進礦山經濟可持續發展。

表5-9 西北地區礦山生態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與重點防治區一覽表

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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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現狀

資源的供應為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證,但是隨著資源的大量開采,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環境破壞的嚴峻狀況。為了保證經濟的持續發展和人居生活的環境質量,我國政府在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方面一直做著不懈的努力。

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現狀

1.逐步建立、健全礦山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體系

1986年10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條款中明確了礦山勘查與開採的法律程序、法律責任,形成了系統的管理體制來約束礦山企業減少環境污染及承擔環境治理責任。1994年3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2號)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規定礦山企業要按照批準的關閉礦山報告,完成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或者繳清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費用。2001年4月11日,國務院批准《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00~2010年)》,並授權國土資源部發布實施。該規劃確立了「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和「堅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並重,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方針,明確了礦山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治理的目標、要求。

各省級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在積極貫徹、落實國家頒布的有關礦山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的同時,針對本省礦山環境保護和礦山地質環境防治狀況,按照國土資源部的統一要求,相繼制定、頒布了一系列關於礦山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律、法規。主要包括:31個省(市)制定了《省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00~2010年)》,26個省(市)制定了《省級礦產資源管理條例》,12個省市制定了《省級地質環境保護條例》。在此基礎上,各省(市)為了進一步提高了對礦山環境管理水平,提高了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解讀和執行能力,根據各省(市)的實際工作需要,又出台了系列管理辦法和要求。

2.加強礦山環境保護的理論研究,並開展了「全國礦山環境調查與評估」等工作

為了推進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加大了對相關理論的研究,組織開展了「礦山環境保護管理的基礎研究」、「礦山環境保護的規劃研究」等8個軟課題的研究,為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提供了系統的技術上、管理上、制度法律上的支撐。

為了摸清我國礦山基本現狀及其開發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查明存在的主要環境地質問題及潛在危害。為合理開發礦產資源、保護地質環境、礦山環境整治、礦山生態系統恢復與重建、實施礦山地質環境監督提供基礎資料。在國土資源部的統一安排和部署下,中國地質調查局於2002年啟動了以省為單元的全國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估工作。到2006年31個省(市)調查完畢,在研究各省資料的前提下又開展了全國礦山環境調查成果集成和綜合研究。基本摸清了調查范圍內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現狀。

3.推進礦山環境監測工作

國土資源部近年來積極推進礦山環境監測工作,明確了礦山企業對礦山環境應有監測的義務。對於貢獻大的國有老礦山,國家有選擇的進行示範監測工程。有監測能力的礦山企業,要積極主動地做好礦山環境監測工作,對於沒有監測能力的礦山企業,可以向當地政府繳納監測費用,由政府組織有監測能力的單位負責監測,並提供監測報告。通過監測數據為周期性的檢查和修改礦山開采方案提供信息,確保礦山開采工程實現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最佳效果。

4.加強礦山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有健全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和保障,有翔實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與評估成果作為技術支撐,國家和省(市)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加大了對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監管的力度,提高了監管水平,並且規范了監管程序。在現行的礦山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開發礦產資源必須堅持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並重,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閉坑等全過程的生態環境保護、治理與恢復的監督管理,最大程度的避免和減輕礦山生態環境問題及礦山地質災害的發生。

(1)嚴格礦山開發的准入制度,保證礦山建設與礦山環境保護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要求新建礦山必須進行礦山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礦山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書或報告表是辦理采礦登記手續、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必備條件。在礦山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書或報告表中應主要說明礦山開發可能產生和排放的廢物種類、成分、數量、處理方法等;預測礦山開發可能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分析其產生原因;制定為避免和消除各種不良影響擬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以及礦山環境恢復及土地復墾方案等。

(2)實行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強化采礦權人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的責任和義務,確保礦山開采過程中所造成的環境問題得到及時治理和恢復。新建礦山在向國土資源部門辦理采礦登記時,需要繳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鼓勵現有和閉坑礦山企業按照市場機制及「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通過土地租賃承包等形式,吸收社會資金進行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重建。未繳納礦山環境保證金的采礦權人,不予采礦登記,不發采礦許可證。

(3)建立礦山環境監督、檢查制度,加大對礦山開采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近年來,隨著國家對礦山環境保護重視程度的提高,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各級礦山環境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逐步制訂並完善了一系列礦山環境監督管理、檢查制度和管理辦法。採取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及突擊檢查相結合方式,開展礦山環境監督檢查,督促采礦權人落實各項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措施,對未按要求落實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措施進行生產的,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查處的重點是:①在禁采區的違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②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的礦產資源開發項目,或未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及「三同時」有關生態保護與污染防治措施要求的、嚴重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的礦業企業;③排放有毒有害固體廢棄物、污水、廢氣污染環境嚴重危害群眾身體健康的礦山企業和行為;④違反《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不符合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礦業企業。

(4)編制省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根據《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全國礦產資源規劃》以及《礦產資源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為促進礦產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污染和生態破壞,逐步治理歷史遺留的礦山環境問題,明確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目標,落實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計劃,改善礦區人民生產、生活環境,2005年6月至2006年12月份,國土資源部規劃司和環境司組織開展了31個省(市)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編制工作。省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是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保護和治理礦山環境的重要依據,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護礦山環境的指導性文件,其主要規劃目標要納入省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中實施。

5.積極開展礦山環境保護宣傳教育

為了營造保護礦山環境的輿論氛圍,不斷提高全社會對礦山環境保護意識,國家和省(市)各級行政主管部門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一是利用新聞媒體大力宣傳礦山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積極推介工作中的先進典型和先進經驗,監督嚴重的礦山環境破壞行為。2003年9月,中央電視台和國土資源部聯合製作了18集電視系列節目《2003資源環境記憶》,運用大量的第一手拍攝素材,全面地展示了我國礦山環境保護的現狀,客觀地反映了我國在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領域取得的成就以及面對的問題。中央電視台新聞評論性欄目《焦點訪談》多次深度報道了不合理開采造成礦山環境破壞、發生地質災害的典型事件,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和輿論監督作用。二是利用「世界環境日」、「世界地球日」,採用集會、展覽等形式向公眾進行「依靠科技創新和科技進步,推進資源合理開發、節約利用和集約利用,推進環境保護與治理,提高國土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等有關我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礦山環境保護的國家政策和科普知識宣傳。三是發布環境質量公報,及時向公眾通報礦山環境狀況、保護工作取得的進展及存在的問題等,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現狀

近年來,國土資源部在財政部的支持下,開展了一些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國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還處於起步階段,大量的治理工作有待於今後逐步開展。

2001~2002年,在中央財政的支持下,國土資源部選擇了18個不同類型、不同地區的礦山,針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所造成的礦山環境破壞問題,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示範工作。18個治理項目分別為:湖北省大冶市大廣山鐵礦區綜合治理項目;江西省於都縣鐵山壠鎢礦礦山泥石流治理工程;新疆烏魯木齊市六道灣煤礦塌陷區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四川石棉縣廣元堡礦山泥石流治理;江蘇盱眙石材礦山綜合治理項目;山東淄博煤田閉坑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山東省曲阜市單家村煤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黑龍江省七台河市礦山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北京密雲水庫上游鐵礦區環境綜合治理項目;甘肅省小廠壩鉛鋅礦礦山環境治理項目;河南省南陽大河銅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石拐區煤礦礦山大磁煤矸石環境恢復治理;浙江省臨安市塔山石煤環境恢復治理;山西省沁新煤焦股份有限公司沁新煤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湖南省湘東鐵礦環境綜合治理;湖南省瀏陽市七寶山礦山環境治理;河北省鹿泉靶場礦區環境恢復治理;遼寧省撫順西露天礦北幫環境治理示範區一期。治理效果明顯為後續的治理工作起了良好的鋪墊和探索作用。項目的分布見圖5-1-1。

圖5-1-1 2001~2002年治理項目分布情況

在取得前期工作經驗的基礎上,2003年11月10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頒布《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使用管理辦法(試行)》通知,正式啟動兩權專款用於礦山環境治理工作。根據《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當前我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1)因采礦活動造成的地面開裂、沉降、塌陷等環境地質問題;

(2)因采礦活動引起的區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乾枯、危損尾礦壩等環境地質問題;

(3)因采礦活動形成的礦山尾礦的治理和綜合利用。

2003年,財政部支持1.72億元,共安排治理項目74個,包括22個礦種,項目的分布和所治理的礦山種類見圖5-1-2,圖5-1-3。

2004年財政部支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的資金超過4億元,共安排170個治理項目,涵蓋了43個礦種,項目分布在除重慶市之外的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項目的分布和所治理的礦山種類見圖5-1-4,圖5-1-5。

從2000年中央財政安排570萬元、4個項目起步開始,到2006年項目總數達到797個;2006年在中央收取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中共安排支出預算241791萬元。這些項目涉及全國31個省(區、市)和10個國有企業的礦區,包含了煤、金、鐵、鉛鋅等多達44個礦種。

圖5-1-2 2003年治理項目分布情況

圖5-1-3 2003年所治理的礦山種類

圖5-1-4 2004年治理項目分布情況

圖5-1-5 2004年所治理的礦山種類

在國家投入資金的同時,地方政府也十分重視礦山治理工作,積極籌資。據不完全統計,自2000年以來,全國用於礦山環境治理的地方財政資金達23.00億元,企業自籌資金達15.51億元。2006年一年中央財政安排資金達到10.6億元,比2005年的7.53億元增長了40%。項目的實施加強了礦山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有效地保護礦山環境,遏制礦山環境破壞,促進礦產資源合理、科學利用,促進資源枯竭型礦山經濟轉型,改變了礦區周邊的生活環境,預防了采礦活動造成的礦山地質災害,保護了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了地方經濟的發展,取得了可喜的成效。

三、礦山公園建設現狀

在人類的歷史進程中,處處留下了人類采礦活動的空間和場所,人們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形成的礦業遺跡是人類活動的歷史見證,是具有重要價值的歷史文化遺跡,也是當今世界保護的重要自然和文化遺產。我國礦產資源豐富,類型眾多,分布廣泛,且具有悠久的礦業開發歷史。從殷周的銅礦、春秋戰國的鐵業和秦漢的井鹽,到魏晉的煤礦和天然氣,以及隋唐以後1000多年空前的礦業繁榮和新中國成立50多年來礦業開發所取得的舉世矚目的成就,充分顯示了中華民族認識自然、利用自然的聰明才智和偉大創造力。中國的礦業發展史是中華文明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世界礦業史上最輝煌燦爛的篇章之一。近年來,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非常重視礦山環境保護工作,妥善保護礦業遺跡,積極開展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已經構成了礦山特有的自然生態景觀和人文歷史景觀。我們積極推進國家礦山公園建設工作,通過建立礦山公園,一是有利於有效地保護和科學利用礦業遺跡資源,弘揚悠久的礦業歷史和燦爛文化;二是有利於加強礦山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三是有利於促進資源枯竭型礦山經濟轉型;四是有利於樹立典範,推動礦山企業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2005年8月召開的國家礦山公園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評審通過了28家國家礦山公園資格。為了進一步推進礦山公園的建設,保護礦業遺跡,2006年1月11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加強國家礦山公園建設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6]5號),要求各單位健全機構、完善規劃、切實抓好建設,按期揭碑開園。

F. 什麼是礦山地質環境重點治理區

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已經對地質環境造成極大破壞,對生態環境、工農業生產、人民生活和回經濟發展造成較大答影響,急需開展相關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的區域。在該區域內有計劃地重點開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恢復工作,部署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重點工程,促進礦山地質環境明顯改善。

G.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規劃是做什麼的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規劃是規劃適用於各行政區域內新建、在建、生產、歷史遺留和政策性關閉礦山的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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