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地質工程 » 地質災害隱患監測制度

地質災害隱患監測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1-21 09:42:00

A. 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在突發地質災害事件處置和應急管理咨詢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有效開展工作,規范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的遴選和管理,健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決策咨詢機制,為地質災害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根據《國土資源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響應工作方案》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是指入選國家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和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專家。

專家組和專家庫由國土資源部負責管理和建設。

專家組由國土資源部按本辦法從專家庫中遴選產生。

第三條 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中心(以下簡稱「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具體負責專家組和專家庫的建設、聯絡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如下:

(一)建立專家信息庫,記錄專家的主要學術活動、學術研究成果和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二)協助專家組組長組織和召集專家組專家會議;

(三)組織和協助專家完成國土資源部委託的工作;

(四)組織專家開展學術交流和有關培訓活動;

(五)聯絡專家,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第四條 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由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應急管理、基礎地質、岩土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及其相關專業等領域的國內知名學者組成。

第五條 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和良好的學術道德。

(二)熟悉突發事件應對和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政策標准,了解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能以科學嚴謹、認真負責的態度履行職責,能積極參加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應急處置或其他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為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提出技術指導和政策咨詢。

(三)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在所在專業領域10年以上工作經驗,熟知其所在專業或者行業的國內外情況和動態,專業造詣較深,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學術影響力,具有現場處置和一定管理經驗。

(四)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資深專家和兩院院士除外),健康狀況良好,能夠保證正常地參加各類地質災害應急咨詢、技術支持工作和有關活動。

第六條 入選專家庫及專家組成員聘任程序: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第五條之規定向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推薦專業領域相應專家的後備人選名單。推薦應當事先徵得被推薦人同意。

(二)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根據被推薦人的具體情況,決定入選專家庫的人員,並且在入選專家庫的人員中遴選出專家組專家,報國土資源部審定。

(三)經批准後的專家組專家和專家庫專家名單將分別由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和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公示。

第七條 專家組專家實行聘任制,由國土資源部頒發專家組專家聘書。

專家組專家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任期屆滿,自動離職或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根據工作需要增補的專家組專家,從專家庫中遴選,並按程序報批。

第八條 專家組專家因身體健康、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繼續參加地質災害應急咨詢等相關工作的,經本人申請,報國土資源部批准,可退出專家組。

連續1年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國土資源部組織的有關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不遵守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專家組專家,國土資源部有權解聘。

第九條 各地方政府國土資源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從專家庫中選取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參與有關地質災害應急咨詢工作。

第十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邀請地質災害應急專家以國家地質災害應急專家身份擔負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的,須事先應徵得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的同意。

未經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批准,專家組成員不得擅自以專家組的名義組織或參加與地質災害應急有關的其他活動。

專家組專家參加除國土資源部以外的其他單位委託的地質災害應急咨詢工作,其意見或建議不代表國土資源部的意見或建議。

第十一條 派請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參加突發地質災害事件現場處置和地質災害應急咨詢工作的單位,應當為專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工作條件,保障專家人身安全;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和法律法規政策的相關規定供專家參考。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按照本管理辦法,積極參加各類地質災害應急咨詢工作,為全國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提供切實可行的決策建議、專業咨詢、理論指導和技術支持。

受國土資源部委託,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協助處理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指導和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必要時到事發現場參加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專家參與應急工作後,應將應急工作開展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

(二)參與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地質災害事件的評估、性質和責任認定;

(三)參與地質災害應急管理重大課題研究,參與地質災害應急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為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提供依據;

(四)參與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教育培訓工作及相關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承擔其他與地質災害應急有關的工作。

第十三條 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和被調查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未經授權不得向任何人發布所承擔的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信息,違反有關規定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專家資格,如造成損失,將視具體情況,追究法律或經濟責任。

對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專家庫和專家組專家在不擔任專家之後,也需按照有關要求不得泄露擔任專家期間獲知的被調查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違者由當事人承擔由此引發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專家組在國土資源部應急中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日常工作方式為:

(一)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專家組專家會議,總結全國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管理工作,表彰在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專家,開展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應急處置技術的研討和交流等。

(二)組織有關行業或領域的專家座談或會商,研究有關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專項工作。

(三)受委託開展其他專項工作。

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部和有關部門或單位在指派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執行任務時,應當同時通知專家所在單位。專家接到任務通知後,應如期抵達指定地點執行任務,專家如不能承擔任務或不能按時到達,需在事前及時說明。

第十六條 地質災害應急專家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持專家參加國土資源部組織的各項活動,為其提供必要的時間和不低於原工作同等待遇保障。

第十七條 對工作優秀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國土資源部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八條 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受委託執行突發地質災害事件應急處置、調查任務或參加有關會議和培訓等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指派部門或聘請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標准報銷。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中心負責解釋。

B. 群測群防體系制度建設的內容

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制度建設的內容主要包括:

(1)防災預案及「兩卡」發放制度建設

防災預案包括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隱患點(區)防災預案。「兩卡」指地質災害防災工作明白卡和地質災害避險明白卡。

1)隱患點(區)防災預案:由隱患點(區)所在地鄉(鎮)國土所會同隱患點所在村編制,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

2)「兩卡」的填制與發放: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填制地質災害防災明白卡和地質災害避險明白卡。地質災害防災明白卡由鄉鎮人民政府發放防災責任人,地質災害避險明白卡由隱患點所在村負責具體發放,並向所有持卡人說明其內容及使用方法,同時對持卡人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兩卡」檔案。

(2)監測和「三查」制度建設

監測制度的主要內容是規定監測方法、監測頻次、監測數據記錄和報送等。

「三查」制度的主要內容是規定在轄區內組織以汛前排查、汛中檢查、汛後核查范圍、方法和發現隱患後的處理方法等。

(3)值班制度建設

主要是規定在地質災害高發期、多發期和緊急狀態下,各級防災責任人值班的地點、時間、聯系方式和任務等。

(4)地質災害預報制度建設

主要內容是規定預報的時間、地點、范圍、等級以及預警產品的製作、會商、審批、發布等。地質災害預報一般情況下由縣級國土部門會同氣象部門發布,緊急狀態下可授權監測人發布。

(5)災(險)情報告制度建設和地質災害應急調查

主要內容是規定發生不同規模地質災害災(險)情的報告程序、時間和責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在積極爭取上級部門幫助與支持的情況下,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盡快查明地質災害發生原因、影響范圍等情況,提出應急治理措施,減輕和控制地質災害災情。

(6)宣傳培訓制度建設

主要內容是規定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培訓的期次、內容、對象,使培訓人員達到「四應知」、「四應會」。

(7)檔案管理制度建設

縣、鄉、村級組織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主要內容是規定年度防災方案、隱患點防災預案、突發性應急預案、「兩卡」、各項制度及對相關文件進行匯編,對各項基礎監測資料和值班記錄實施分類、分年度建檔入庫管理。

(8)總結制度建設

縣、鄉、村級組織應當建立群測群防年度工作總結制度。定期對體系運行情況、防災效果、存在問題進行總結和分析,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議,並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C.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立法背景

近年來,地質災害已經成為我國的主要災害之一,每年造成近1000人死亡,經濟損失高達幾十億元。為防治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2003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3年11月24日溫家寶總理簽發國務院第394號令,予以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關於《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立法背景,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學術上地質災害的定義較多,但歸納起來主要有4種。一是地質災害是地質環境的一種變異現象;二是直接或間接惡化環境、降低環境質量,危害人類和生物圈發展的地質事件,如地震、地裂縫、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等;三是地質災害是指那些對人類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和潛在威脅的自然和人為地質作用(現象);四是在自然和人為因素的作用和影響下形成的,對人類生命財產、環境造成損失的地質作用(現象),按致災速度可分為突變性和緩變性兩大類,前者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後者如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按致災地質作用和發生處所進行劃分,常見地質災害共有12類、48種,它們是:①地殼活動災害,如地震、火山、斷層錯動等;②斜坡岩土體運動災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③地面變形災害,如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面開裂等;④礦山和地下工程災害,如煤層自燃、洞井塌方、冒頂等;⑤城市地質災害,如建築地基和基坑變形、垃圾堆積等;⑥河、湖、水庫災害,如塌岸、淤積等;⑦海岸帶災害;如海平面升降、海水入侵等;⑧海洋地質災害,如水下滑坡等;⑨特殊岩土災害,如黃土濕陷、沙土液化等;⑩土地退化災害,如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⑩水土污染和地球化學異常,如水污染、地方病等;⑩水源枯竭災害,如泉水干、地下含水層疏干。國外對地質災害的定義也不盡相同,其英文表達為「geological disasters」和「geological hazards」,日本和美國的地質災害概念都包括地震和火山。而從我國目前管理體制的現狀和災害的主要危害,將地質災害定義為《條例》中的概念是符合科學和實際的。因此本條例規定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我國地質構造復雜、地形地貌起伏變化大,由地丘陵占國土面積的65%,重慶、四川、雲南、貴州等省(市)達90%;季風氣候造成降雨在空間時間上分布不均。特別是近年來,氣候異常,加之人類不合理的工程活動,使我國成為世界上地質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尤其是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災害最為頻繁。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分布范圍占國土面積的44.8%,其中又以西南、西北地區最為嚴重,年均1000多人死亡,經濟損失巨大。

據統計,當前地質災害已成為造成我國人員傷亡的主要災害。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國每年因各類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有逐年增加的趨勢(1990年278人、1991年470人、1992年300人、1993年432人、1994年382人、1995年1230人、1996年1029人、1997年1111人、1998年1753人、1999年1021人、2000年1102人、2001年788人、2002年853人、2003年743人),經濟損失年均高達上百億元。

黨和國家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歷來十分關注。江澤民同志在2001年和2002年中央人口資源環境工作座談會上強調「切實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和「全面加強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繼續做好三峽庫區等重點地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朱鎔基同志於2001年7月在三峽移民對口支援會議上指出「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隱患較多,絕不可以掉以輕心。加強對崩滑體等地質災害的監測和治理,刻不容緩,必須在水庫蓄水前抓緊治理」,並決定從三峽建設資金中拿出40億元用2年的時間,在2003年水庫蓄水前治理三峽庫區的地質災害。目前,三峽庫區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階段驗收工作已經完成,同時庫區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工程也已經進入實施階段,庫區175米水位線的三期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正在編制。溫家寶同志也多次對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作過批示。2003年7月湖北省秭歸縣千家坪發生滑坡後,曾培炎副總理親赴滑坡現場,看望災區幹部群眾,部署地質災害防治工作。2001年5月12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35號)。《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責任制,加強監測,建立地質災害預警系統,排查隱患,制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加強監督,加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執法力度,安排資金,保證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需要,加強宣傳,提高幹部群眾的防災意識。針對2003年四川、貴州等地發生的災害,國務院辦公廳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委、直屬機構發出《關於加強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29號)。《通知》要求各部門加強協作,做好雨情、水情測報工作;加強監測,做好地質災害預警工作;編制預案,妥善安置受災群眾;依法管理,嚴格執行地質災害防治法規;加強調查,抓緊制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近幾年來,國務院領導每年就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給國土資源部的批示達20餘件,這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視。

1998年國土資源部組建後,始終將地質災害防治作為部的工作重點之一,進一步加強了調查、監測和評價工作,僅在國土資源大調查中部署開展的受地質災害威脅較嚴重的400個縣(市)的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工作中,就已查出4萬余處地質災害隱患點。根據國務院領導批示和地方人民政府請求,每年汛期,國土資源部都組織專家分赴地質災害較嚴重的地區進行巡查檢查,指導群測群防網路、監測預警和防災救災工作。實踐證明,做好地質災害調查、評價、規劃、監測、預報和防禦工作,是實現地質工作根本轉變,使地質工作更好地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服務,更好地與地方經濟相結合的具體表現。據統計,1998年以來,由於各地、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成功預測、預報地質災害,至少避免了數萬人的傷亡。例如,2001年10月2日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美姑縣糧食局所在地出現滑坡活動徵兆,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即刻帶領專業技術人員前往現場查看,果斷作出在10月2日20時前將所有人員及貴重財產全部撤離危險區的決定。由於報警及時,決策果斷,措施得當,行動迅速,在10月3日滑坡發生時成功地避免了15戶50餘人的傷亡。2001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通過組織實施新源、鞏留兩縣的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共發現地質災害點600餘處,建議搬遷居民320戶2000多人。

然而,目前我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還存在許多問題,其中最為突出的是法律不健全,從而帶來一系列問題:一是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缺乏統一規劃,各自為政、工作交叉,低水平重復工作的同時留下大量空白區,造成人力、財力的嚴重浪費;二是不少部門、單位及個人,不能正確處理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自身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關系,在生產活動、工程建設時不採取地質災害預防措施,造成了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嚴重後果;三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地質災害防治方面的責權、企事業單位及公民在地質災害防治中的權利與義務均不夠明確。四是地質災害防災應急反應能力不足,地質災害防治資金投入嚴重缺乏,許多措施強制性不夠,不能落到實處。

1999年3月,國土資源部頒布實施了《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號),為規范地質災害的管理,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本身有其局限性。從幾年的實踐來看,有許多方面需要補充和完善。河北、湖北、湖南、四川、雲南、甘肅、新疆等省(區)頒發實施的《地質環境管理條例》和山西省、吉林省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條例》表明,只有通過立法才能有效規范人類工程活動,明確政府、單位、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損失,所以制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已成為目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最為緊迫的任務。

二、立法的指導思想

立法的指導思想是:保障在國土開發、資源開發、工農業建設等經濟活動中,合理利用和改造地質環境,加強地質環境的保護、防治地質災害、減輕災害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進步、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資源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自然界一切事物的發展變化都有其內部規律,地質過程也不例外。地質災害也是地球表層不斷平衡的結果,我們不可能對自然界中所有存在的災害體進行治理,這樣做也不符合經濟規律,特別是廣大的農村地區災害點多面廣,避讓比治理的成本小得多,所以本條例確定了「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和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由於地質災害規模大小不等,造成的損失也千差萬別,所以本《條例》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提出了分級管理的原則,因此在總則中對地質災害進行了分級,這是總結多年來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實際經驗提出的,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職責。近10年來的統計表明,人為工程活動引發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佔50%以上。實踐證明,國土資源部令第4號確立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有效避免人為工程活動引發地質災害的重要制度。為從源頭上杜絕人為活動引發地質災害的發生,本《條例》規定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項目要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

三、起草經過

1999年3月《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出台後,我部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邀請了國務院法制辦和部分院士對出台《地質災害防治條例》進行了座談。國土資源部成立後,國務院領導多次就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作出批示,我部就本條例中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災害調查制度、預案編制制度、汛期巡查制度、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群測群防制度等進行了專門調研、座談和討論。2001年12月,我部徵求了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鐵道部、交通部、民政部、國家環保總局的意見;2002年4月,我部又將《條例》發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徵求意見,2002~2003年國務院法制辦與我部多次召開各種形式的座談會,並到地質災害較為嚴重的湖北、重慶、四川、雲南等省(市)進行現場調研。現將《條例》起草過程中各部委及各省(區、市)意見說明如下:

(一)有關部委意見反饋和採納情況

2001年12月30日,我部以國土資廳函〔2001〕376號文徵求了上述部委對《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徵求意見稿)的意見。9個部委均進行了意見反饋,其中國家經貿委和鐵道部沒有意見,其他7個部委共提出27條意見。大部分意見已吸納到《條例》修改稿中,部分意見考慮到目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現狀等原因暫未採納,現予以說明:

1.有關分部門管理問題

提出此類意見的有水利部、交通部和國家環保總局。一是根據國務院「三定」方案,水利部、交通部、環保局以及其他產業部門沒有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職能;二是人為引發地質災害的工程建設,其主體不是各部門,而是工程建設單位,所以本《條例》中明確國土資源部門的職能是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職能不涉及水利、交通和環保等部門。

2.有關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管理與維護問題

國家計委的意見是:已竣工驗收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應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和維護。我們認為,由自然產生的地質災害的治理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竣工後的工程設施管理和維護也應該由政府負責;但是,人為引發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施管理和維護必須由治理責任者負責,這既可以督促責任者在進行治理時能保證工程質量,有長期打算,又是責任者責任履行的繼續,國外和我國香港地區也多採取此種做法。

3.有關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資質管理問題

建設部意見是:已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的單位,即可以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和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活動。建設部是依據《建築法》提出這一意見的,但其《建築法》是從事建築活動應當遵守的,地質災害防治不屬於建築活動,是以地質工程學為基礎的活動,因此從事建築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單位證書不能替代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單位證書。

(二)各省(區、市)國土資源廳(局)意見反饋和採納情況

2002年4月16日,我部又以國土資廳函〔2002〕99號文向31個省(區、市)國土資源廳(局)徵求了對《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徵求意見稿)的意見。31個省(區、市)全部反饋了意見,其中25個省(區、市)共提出原則性意見19條,具體意見31條,以及部分文字意見,其餘6個省(市)沒有意見。具體採納情況說明如下:

1.關於地方人民政府職責問題

浙江、河南、廣東省提出了此類問題。我們認為,《條例》草案稿中已明確規定了各級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因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的領導地位也已十分清楚,所以,我們認為無需再在文字上突出強調地方人民政府要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的表述。

2.關於地質災害監測工作的規定

上海、江西、重慶、新疆、雲南省(區、市)提出了此類問題。由於在《條例》草案稿第三章中,已對國家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路和預警信息系統作了原則規定,為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各個環節規定保持一致,有關監測機構、監測管理辦法、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系統建立和運用以及經費、設施、標志等具體操作性內容,建議在相關配套辦法或規范中再進行具體規定。

3.關於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范圍問題

內蒙古、遼寧、上海、安徽、廣西、重慶、陝西省(區、市)提出了擴大評估范圍和評估項目的意見。但通過總結多年來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經驗證明和執行國土資源部令第4號的情況,為了既保證建設工程避免或減少地質災害的影響,又可以使處於地質災害威脅相對較少地區的工程建設減少成本,我們認為對工程建設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應控制在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劃定的易發區內。

4.關於「搶險救災」問題

江西、重慶、廣東省(市)提出增加「搶險救災」的有關內容。我們認為按國務院職能分工,屬民政部的職責范圍,故本《條例》不增加此部分內容。

四、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規劃和調查制度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是為防治地質災害而制定的總體部署和基本依據。我國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工作已開展多年。如原地質礦產部、國家計委、國家科委在1990年編制了《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綱要》並予以實施,對指導全國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有積極作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也編制了專業規劃或地方規劃,亦取得相當實效。2001年3月,國土資源部印發了《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綱要》(2001~2015),目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正在根據綱要編制本地區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部分省已完成並通過省政府批准後實施,所以本《條例》設規劃專章,確認這一制度,是符合實際情況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地質災害現狀調查和險情巡查是地質災害防治的基礎性工作,國土資源部安排的地質大調查中已安排了地質災害較嚴重和受其威脅較嚴重的400個縣(市)的地質災害調查工作,這對地質災害的防治和群測群防奠定了基礎,因此本《條例》對這些均作出了專條規定。

(二)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編制與群測群防制度

通過地質災害基礎調查,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必須依據規劃編制本地區的地質災害方案,重點是落實地質災害監測、預防責任人,特別是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的監測,必須將責任落實到人,制定好災害發生時的預警信號、人員財產轉移路線,把災害的損失降到最低,對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採取交通管制、居留限制、人員疏散的避災防範措施,明令禁止某些可能引發或加重地質災害的活動。

(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三同時」制度

為防止新的地質災害的產生,預防、減少、減輕地質災害的發生及損失,本《條例》規定了在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劃定的易發區內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三同時」制度,要求新建、改建、擴建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和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采礦、土地開墾、移民搬遷、工程建設等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建設項目和活動可能引發、加劇地質災害和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危險性以及擬採取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進行評估,編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價報告,提出避讓、防治地質災害的措施,並按照規定的程序上報審批。本《條例》還規定建設項目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價報告中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使用;所需的資金、材料、設備應當與主體工程統籌安排。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施必須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四)地質災害治理責任

為明確地質災害的治理責任,本《條例》區別了因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質災害和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這兩種情況,分別作出了規定。對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的治理責任,明確規定實行引發者負擔原則。凡引發或加重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據這一原則承擔治理責任,包括減輕、消除地質災害隱患和險情的責任,為避災而採取的人員疏散、遷移和其他必要措施及費用的負擔責任,賠償其引發或加重的地質災害所造成損失的責任,災後整治、建設的責任,以及區域性和其他公益地質災害防治的責任等。

對因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質災害的治理,治理費用列入政府預算,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是保護社會公共安全的公益活動,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治理經費列入政府預算也符合我國財政體制改革的方向和政策,即建立公共財政。為保證治理所應達到的效果,本《條例》規定地質災害的治理,必須依據國家和地方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要求,符合規定的地質災害防治標准;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施工,必須依據經批準的治理方案;治理工程設施竣工必須經過驗收。

總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公布實施是以我國地質災害危害嚴重的國情出發,規定了政府、單位和公民在地質災害防治中的權利和義務。《條例》的實施將對我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產生深遠的影響,也一定能夠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給人民生命和財產造成的損失。

D. 如何預防地質災害

1、加強宣傳,提高全社會的地質災害防治意識
積極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內容可包括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地質災害的種類、防治、預報、報告制度,如何安全選擇村民住宅用地防範地質災害,在雨季如何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處理,災害發生時如何處置及應急救災等內容。各地可按當地實際情況,適時公開進行專題學習和培訓活動,通過報紙、廣播、電視、張貼宣傳畫等效方式,廣泛宣傳地質災害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防災減災的相關知識,努力提高廣大幹部群眾的防災意識和搶險救災能力。
2、建立氣象預報預警制度。
地質災害的發生大多與強降雨有關。建立氣象預報預警制度,主要起警示作用,提醒被預警區的人員在下雨的時候提高警惕,注意防範降雨引發的滑坡和泥石流災害,其作用類似於雨天提醒大家帶把傘。為此,很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路的建設與維護工作,強化地質災害監測,開展實際降雨量監測,一旦發現實際降雨量將要達到地質災害發生的臨界值,立即通知地質災害危險區的居民採取措施,及時預防避讓,減少損失。
3、建立群測群防體系。
群測群防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體系,也是實踐證明的、現階段我國最直接、最有效的防災減災手段。必須動員民間力量,也就是發動群眾搞好群測群防,及時發現災情,及時上報災情,及時處理災情。群測群防如同在地災危險區增加了成千上萬個「災害預警器」,有利於地災防治工作的全方位開展,有利於提高防災減災效率和效果。要著手建立災害預防體系,逐級落實責任,明確遇到什麼情況要上報、報到哪兒。遇到緊急情況,按照事先約定的方式,比如敲鑼打鼓或高聲吶喊,盡量減少人員傷亡。
4、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路。
不少地質災害由降雨誘發,為此由國土資源部門和氣象部門聯合開展的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是對地質災害進行區域性的預測預報。因此,根據降雨氣象預報,結合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條件,可以對那些主要由降雨誘發的地質災害進行預測預報。由於氣象部門的監測點多集中在市區和平原,在山區的監測點相對少。而地質災害多發在山區,建立地質部門自己的降雨監測點迫在眉睫。
5、加強地質災害工程實踐
(1)工程防治措施
工程防治措施是防治地質災害的重要組成部分,工程防治措施的適用條件及方式:大多數房後切坡造成的小型土質滑坡,選用滑坡後緣地表排水、前緣支擋或削方減載護坡等工程措施較為適應。
(2)生物防治措施
生物防治措施是指植樹造林,種草護坡及合理耕牧。它具有應用范圍廣、投資省,能促進生態平衡,改善自然環境條件,防治作用持續時間長的特點,需較長時間才能發揮其效益。根據調查區地質災害特點和自然經濟條件,泥石流區,地面塌陷區及水土流失區應採取封山育林,退耕還林等防治措施,減少地質災害的發生和經濟損失。
(3)避讓措施
①雨天避讓措施。對災害隱患點和變形斜坡,採取雨天臨時避措旌,各鎮在防災預案的基礎上編制安全轉移預案,雨天對受威脅戶。一作轉移地點安排。應根據就近原則、轉移地(接受戶)不受地質災害或其它災害威脅的原則進行操作。
②搬遷避讓措施。對一些危險性大、危害性嚴重的地質災害,防治費用超過搬遷費用或再建房仍然受地質災害威脅的,採用搬遷避讓措施。調查區需搬遷避讓或已搬遷的災點。

E. 地質災害風險管理措施

自然災害風險管理的途徑主要有兩種:一是通過降低自然災害的危險度,即控制災害的強度和頻度,實施防災減災措施來降低風險;二是通過降低區域易損度,即合理布局和統籌規劃區域內的人口和資產來降低風險。比較而言,通過後者降低區域易損度是目前較易實施的風險管理的主要途徑。此外,購買人身和財產保險,將風險轉移至保險公司,也是自然災害風險管理的行之有效的措施。

風險管理的目的是降低風險或轉移風險。風險無處不在,其中一部分風險是可以接受的,稱之為可接受風險(Acceptable risk),這部分風險不需要降低和轉移;一部分風險是不可以接受的,稱之為不可接受風險(Unacceptable risk),這部分風險需要降低和轉移,屬於需要進行風險管理的范圍。從風險管理的角度,雖然可將風險分為可接受和不可接受兩類,但兩者的區分並沒有嚴格的界線。根據已有的泥石流風險等級的劃分,我們認為可將極低風險理解為可忽略風險,:而可忽略風險即可視為可接受風險。因此,至少極低風險這一等級的風險我們認為是屬於不需要管理的可接受風險的范圍。

針對風險度是由危險度和易損度共同構成的這一基本事實,可將地質災害的減災措施分為三類:一是災害改善,通常使用工程方法,降低災害發生的頻率,讓災害遠離人民;二是行為改善,採取避讓和預警系統等降低災害影響,或通過制訂規劃、教育法規和經濟刺激手段降低易損性。三是損失共享,包括保險系統、災害救助、開發援助和補償。具體說明如下:

(1)降低危險度。有些自然災害,如地震、海嘯、火山、台風(太平洋西部)、颶風(大西洋西部和西印度群島)和龍卷風,可以通過預測預報來避免。目前世界上能夠比較成功預報的自然災害是台風和颶風。由於有全方位、全天候氣象衛星的監測,通過衛星雲圖的分析,已經能夠比較准確地預報台風的規模、路徑、到達時間和登陸點。但從本質上講,預測預報並沒有降低自然災害危險度,因為它既沒有降低自然災害發生的規模,也沒有降低自然災害發生的頻率。但是預測預報可為降低自然災害易損度提供良好基礎,從而為降低自然災害風險度創造有利條件。降低自然災害危險性就是通過人類的強力干預,以此改變自然災害事件的發生過程。對於泥石流災害來說,降低危險度是可能的,我們可以通過土木工程措施,採取攔、擋、排的方式控制鬆散固體物質的供給和輸移,從而達到降低泥石流規模的效果。上游形成區的梯級谷坊壩、中游流通區的攔沙壩群和下游堆積區的排導槽,可以穩定谷坡,攔截部分鬆散固體物質,還可以減緩溝床坡度,延緩鬆散固體物質聚積時間,從而達到降低泥石流發生頻率的效果。此外,通過生物工程措施改變地表徑流狀況,削減洪峰和清水流量,也可以部分地達到降低泥石流災害危險度的目的。當然,在實施工程措施降低滑坡泥石流災害危險性的同時,也隱藏著增加技術事故的危險性。

(2)降低易損度。在更多的情況下,我們總是力圖把風險降低到一個可以接受的程度,而不是完全徹底地消除風險。因此,降低易損度,不失為風險管理的一項行之有效的措施。首先是災害識別,判別泥石流溝,弄清泥石流分布情況,劃定危險范圍,進行危險度分區。然後是控制危險區內財產增長規模和人口發展速度,在危險區內要嚴格控制新建大型項目的審批,控制固定資產的投資規模,限制永久性高層建築的興建。嚴格執行計劃生育政策,降低人口自然增長率,控制流動人口大規模流入,最後的辦法才是撤離疏散。撤離危險區內的人口和轉移危險區內的財產是降低滑坡泥石流風險度的最穩妥的辦法。

(3)風險轉移和災害保險。通過災害保險將風險部分轉移也是風險管理的一種常用方式。然而,災害保險只是對災害損失的轉移,讓災害損失與更多的人分攤,並沒有從實質上減輕或消除災害損失。盡管如此,災害保險的確提高了災害易發區人們的承災能力,大大降低和減緩了災害發生後對災區人們帶來的沖擊和痛苦。因此,災害保險是一項行之有效的措施,在發達國家比發展中國家更為流行。在自然災害風險管理的實際操作中,往往要標本兼治,多管齊下,採取降低風險和轉移風險的綜合措施。

小結

自然災害風險管理的途徑主要有兩種:一是通過降低自然災害的危險度,即控制災害的強度和頻度,實施防災減災措施來降低風險;二是通過降低區域易損度,即合理布局和統籌規劃區域內的人口和資產來降低風險。比較而言,通過後者降低區域易損度是目前較易實施的風險管理的主要途徑。此外,購買人身和財產保險,將風險轉移至保險公司,也是自然災害風險管理的行之有效的措施。

針對風險度是由危險度和易損度共同構成的這一基本事實,可將地質災害的減災措施分為三類:一是災害改善,通常使用工程方法,降低災害發生的頻率,讓災害遠離人民;二是行為改善,採取避讓和預警系統等降低災害影響,或通過制訂規劃、教育法規和經濟刺激手段降低易損性。三是損失共享,包括保險系統、災害救助、開發援助和補償。

熱點內容
鹿特丹港國家地理 發布:2021-03-15 14:26:00 瀏覽:571
地理八年級主要的氣候類型 發布:2021-03-15 14:24:09 瀏覽:219
戴旭龍中國地質大學武漢 發布:2021-03-15 14:19:37 瀏覽:408
地理因素對中國文化的影響 發布:2021-03-15 14:18:30 瀏覽:724
高中地理全解世界地理 發布:2021-03-15 14:16:36 瀏覽:425
工地質檢具體幹些什麼 發布:2021-03-15 14:15:00 瀏覽:4
東南大學工程地質考試卷 發布:2021-03-15 14:13:41 瀏覽:840
中國地質大學自動取票機 發布:2021-03-15 14:13:15 瀏覽:779
曾文武漢地質大學 發布:2021-03-15 14:11:33 瀏覽:563
中國冶金地質總局地球物理勘察院官網 發布:2021-03-15 14:10:10 瀏覽: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