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質獎
❶ 關於印發《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教師獲科學技術獎的獎勵辦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37號)
各單位、各部門:
現將《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教師獲科學技術獎的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教師獲科學技術獎的獎勵辦法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2012年5月30日
附件: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教師獲科學技術獎的獎勵辦法
為調動廣大教師申報各類科技成果獎勵的積極性,促進學校科技事業發展,學校研究決定對我校教師獲得省部級二等獎(含)以上的科學技術獎予以獎勵,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范圍
我校教師以「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為第一獲獎單位獲得的省部級二等獎(含)以上各類科技成果獎勵(包括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均屬於獎勵范圍之列。
二、獎勵標准
1.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獎勵150萬元/人。
2.國家科學技術獎特等獎,獎勵150萬元/項;國家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獎勵80萬元/項;國家科學技術獎二等獎,獎勵50萬元/項。
3.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獎勵30萬元/項;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獎勵5萬元/項。
三、獎勵辦法
1.獲獎者向科技處提交獎勵申請,並出具能說明獲獎單位、獲獎人在獲獎項目中排名次序的獲獎證書及其他證明材料。
2.獎金的發放以年度為單位進行。科技處對獲獎項目材料進行審核,校務會議最後決定獎勵名單。
3.獎勵以獲獎項目為單位核算。獲獎項目第一完成人根據參加獲獎項目人員的貢獻大小,在項目組內部進行獎金分配。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地質大學(北京)關於對獲得科技成果獎的科技工作者給予獎勵的實施辦法》(中地大京發〔2003〕54號)同時廢止。
五、本辦法經2012年5月28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由科技處負責解釋。
❷ 關於印發《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教學成果獎獎勵辦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106號)
各單位、各部門:
現將《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教學成果獎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教學成果獎獎勵辦法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2012年12月10日
附件: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教學成果獎獎勵辦法
為了表彰取得優秀教學成果的集體和個人,調動學校廣大教育工作者從事教育教學改革與研究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不斷提高教學質量和教學管理水平,進一步推進學校的改革與發展,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教學成果獎勵條例》和《北京市教育教學成果評審獎勵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范圍
我校獲得校級教學成果獎、北京市教學成果獎和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的集體和個人,其中屬於和外校合作完成的教學成果,我校必須為第一完成單位。
二、獎勵標准
1.校級教學成果獎:一等獎獎勵2萬元,二等獎獎勵1.5萬元,三等獎獎勵1萬元;並頒發「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優秀教學成果獎」證書。
2.北京市級教學成果獎:特等獎獎勵20萬元,一等獎獎勵10萬元,二等獎獎勵5萬元。
3.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特等獎獎勵50萬元,一等獎獎勵30萬元,二等獎獎勵20萬元。
三、其他說明
1.市級以上的獲獎者按最高獎金發放。
2.教學成果獎獎金歸獲獎者所有。
3.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❸ 中國地質大學的獎學金
新生入學時發的那本書上有寫,你們寢室總會有人沒丟吧
❹ 中國地質大學獎學金和助學金有多少
挺多的,具體等到學校會發學生手冊,有專門的獎助政策一欄,網上也可以下載的到,網路中國地質大學武漢學工處,首頁標題就有一欄學生手冊,獎學金有很多,還得靠自己努力去爭取。
❺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獎學金持續到大幾
你好!中國地抄質大學(武漢)的獎學金有很多種,其中獎金涉及面最廣的是人民獎學金(分三個等級),從大一下學期開學開始每學期都會評,以上學期成績和社團活動等綜合排名評定。大一上和大四下的時候是每人均分。其他的獎學金金額會大些,每年都會有,比如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世紀英才獎學金,另外有一些優勢專業會有專門的獎學金,比如李四光獎學金等。
希望有所幫助!
❻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的科學獎概況
獎項名稱: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
創辦時間: 1989年
主辦單位:「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
獎項介紹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是中國地質行業最高層次的榮譽獎,1989年1月設立,這一獎勵以世界著名科學家、地質學家李四光的名字命名,是為了紀念他創立地質力學,從理論上推翻「中國貧油」的謬論,對我國科學和地質事業做出的巨大貢獻,激勵中國的地質工作者獻身於祖國的建設事業。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共有四個獎項:李四光野外地質工作者獎、李四光地質科學研究者獎、李四光地質教師獎和李四光特別獎。
李四光野外地質工作者獎用來獎勵在野外地質工作中取得傑出成就的人員,包括長期從事野外地質勘查工作,在工作中有重大新發現、重要新認識,或出色完成某項地質找礦任務,並有重大經濟社會效益者;通過野外地質工作對國家及地區經濟建設提出建議,經實踐證明具有重大社會或經濟效益者;創造性地組織和領導野外地質工作,並卓有成效者。
李四光地質科學研究者獎用來獎勵在地質科學研究領域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包括在地質學某學科蜮領域中,有重要的新創見或發現,或經總結後豐富、發展和提高了某項地質學科領域理論者;在地質實驗工作中,有新的發明創造、改革儀器設備並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或提出某種新技術、方法和理論者;通過科研工作,對地質工作及資源勘查、開發利用提出重要建議,並取得顯著社會和經濟效益者;創造性開展科研組織管理工作,並做出重要貢獻者。
李四光地質教師獎用來獎勵長期從事地質教育工作,在為人師表、教書育人方面表現突出,並在教學和科研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李四光特別獎。專門用來獎勵對地質工作有特殊貢獻的地質工作者,由「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頒發。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的獲獎候選人先由基層推薦,報各自所屬主管部門初評後在頒獎前6個月,也就是4月26日之前向委員會提供申報推薦材料,由委員會下設的野外地質、地質科研、地質教師三個評獎小組進行分組評審,提出候選人名單,報委員會評選,確定獲獎者。
李四光獎每兩年評定一次,一人只能被授予一次,並作為終身榮譽獎。每次獎勵人數控制在15人左右,其中野外工作者獲獎人數不得少於50%。由「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負責頒獎,獎品包括證書、獎章和獎金,獎金額度由委員會確定。頒獎日期定於李四光誕辰日,也就是10月26日。1989年李四光誕辰100周年紀念日時首次頒獎。該獎自設立以來截至2011年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第12次頒獎止,共有195位地質工作者獲得這一榮譽。其中23位在獲得本獎後當選中國科學院或中國工程院院士。
❼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地質類研究生的學費是多少,獎學金及覆蓋率是多少,前輩們來解答一下
目前,該學校碩士生培養機制改革方案也正在制定中,將於2011年實施獎回學金制度,具體方案還不清楚答。目前,碩士生按入學考試成績高低排名決定是否享受公費待遇,公費指標約60%。 有自籌經費碩士生,公費和自費的比例是6:4,按碩士生入學考試成績排名決定。至於地質學具體學費嘛,好像不超過1萬元,聽說是6000元
❽ 第一屆全國大學生地質技能大賽獲獎信息
第一屆全國大學生地質技能競賽團體獎名單
團體一等獎:成都理工大學
團體二等獎:桂林理工大學、吉林大學
團體三等獎:東華理工大學、山東科技大學、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第一屆全國大學生地質技能競賽地質技能綜合應用獲獎名單
獎項
獲獎隊號
獲獎隊員姓名
所在學校
一等獎
12
鄧福理、鍾福軍、李喆明
東華理工大學
一等獎
48
程志國、尤敏鑫、趙佳楠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二等獎
16
戴 昱、范汝海、黃玉珍
桂林理工大學
二等獎
26
郭雲鵬、於 聰、明添學
吉林大學
二等獎
28
楊明春、張晉瑞、石開波
吉林大學
二等獎
32
肖萬峰、李曉鳳、郭鳳霞
山東科技大學
二等獎
41
朱存金、陳靚穎、潘軍利
西南科技大學
三等獎
10
張夏楠、朱雯雯、劉 龍
成都理工大學
三等獎
17
龔 雲、劉東傑、鍾 雁
桂林理工大學
三等獎
33
田恆次、孫金強、曹長國
石家莊經濟學院
三等獎
34
楊晨英、宋 炯、王鵬飛
石家莊經濟學院
三等獎
45
楊維文、李 平、楊興越
新疆大學
三等獎
46
張寶森、張隆隆、吉 海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三等獎
47
孟五一、劉 利、劉 棟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優勝獎
08
賴 楊、熊 波、宋世偉
成都理工大學
優勝獎
09
倪春雨、劉 文、唐軍華
成都理工大學
優勝獎
13
阮 昆、孫 冉、江 海
東華理工大學
優勝獎
19
查明高、盤小新、張 波
貴州大學
優勝獎
23
曾瑞垠、丁 盛、王文祥
湖北國土資源職業學院
優勝獎
36
毛 偉、張 樂、朱 斌
西北大學
優勝獎
37
李長政、陳雪霏、張子亞
西北大學
優勝獎
39
曾 磊、張 雄、鮮海洋
西南科技大學
優勝獎
42
朱 訊、高 雄、龍 斌
西南石油大學
優勝獎
51
王 江、魏 穎、劉洪平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
第一屆全國大學生地質技能競賽地質標本鑒定獲獎名單
獎項
獲獎隊號
獲獎隊員姓名
所在學校
一等獎
08
賴 楊、熊 波、宋世偉
成都理工大學
一等獎
09
倪春雨、劉 文、唐軍華
成都理工大學
二等獎
12
鄧福理、鍾福軍、李喆明
東華理工大學
二等獎
16
戴 昱、范汝海、黃玉珍
桂林理工大學
二等獎
28
楊明春、張晉瑞、石開波
吉林大學
二等獎
29
張育芳、羅智勇、黃宇兵
江西應用技術職業學院
二等獎
36
毛 偉、張 樂、朱 斌
西北大學
三等獎
05
趙曉燕、孫 羽、楊李紅
長安大學
三等獎
10
張夏楠、朱雯雯、劉 龍
成都理工大學
三等獎
17
龔 雲、劉東傑、鍾 雁
桂林理工大學
三等獎
20
趙鳳其、陳正山、楊 慰
貴州大學
三等獎
31
張鳳壘、時 晨、王 康
山東科技大學
三等獎
38
付 玲、南 雲、李智超
西北大學
三等獎
49
姜高磊、梁 蕾、桑 浩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
三等獎
51
王 江、魏 穎、劉洪平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
優勝獎
04
陳 靜、袁學銀、付宛璐
北京大學
優勝獎
15
藍冬妮、李群芳、陸元芬
桂林理工大學
優勝獎
23
曾瑞垠、丁 盛、王文祥
湖北國土資源職業學院
優勝獎
26
郭雲鵬、於 聰、明添學
吉林大學
優勝獎
37
李長政、陳雪霏、張子亞
西北大學
優勝獎
39
曾 磊、張 雄、鮮海洋
西南科技大學
優勝獎
46
張寶森、張隆隆、吉 海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優勝獎
58
姜 爽、張佳佳、程 呈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
優勝獎
61
欒東肖、宋丙慧、程俊陽
中國石油大學(華東)
第一屆全國大學生地質技能競賽鑽井岩心地質編錄獲獎名單
獎項
獲獎隊號
獲獎隊員姓名
所在學校
一等獎
10
張夏楠、朱雯雯、劉 龍
成都理工大學
一等獎
33
田恆次、孫金強、曹長國
石家莊經濟學院
二等獎
08
賴 楊、熊 波、宋世偉
成都理工大學
二等獎
12
鄧福理、鍾福軍、李喆明
東華理工大學
二等獎
17
龔 雲、劉東傑、鍾 雁
桂林理工大學
二等獎
21
荀志國、武立軍、張志浩
河海大學
二等獎
31
張鳳壘、時 晨、王 康
山東科技大學
二等獎
32
肖萬峰、李曉鳳、郭鳳霞
山東科技大學
三等獎
19
查明高、盤小新、張 波
貴州大學
三等獎
28
楊明春、張晉瑞、石開波
吉林大學
三等獎
39
曾 磊、張 雄、鮮海洋
西南科技大學
三等獎
44
梁 靜、吳夢陽、文 馨
西南石油大學
三等獎
45
楊維文、李 平、楊興越
新疆大學
三等獎
54
王首同、王 恆、陸 鹿
中國礦業大學
三等獎
59
楊 茜、宋澤章、王丙鋼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
優勝獎
06
張蘇楠、劉 通、汪曉偉
長安大學
優勝獎
07
孟德明、康 珍、姜 超
長安大學
優勝獎
20
趙鳳其、陳正山、楊 慰
貴州大學
優勝獎
22
路文龍、曾賢友、吳金凡
河海大學
優勝獎
25
楊 朋、盧春江、吳曉東
湖南科技大學
優勝獎
30
尹靈強、皮宏章、尚 衛
江西應用技術職業學院
優勝獎
35
張騰蛟、張 倩、張 龍
石家莊經濟學院
優勝獎
46
張寶森、張隆隆、吉 海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優勝獎
56
閆永剛、陳國輝、鄭 蕾
中山大學
第一屆全國大學生地質技能競賽綜合地學知識與技能競賽獲獎名單
獎項
獲獎隊員姓名
所在學校
一等獎
郭雲鵬、於 聰、明添學
吉林大學
二等獎
熊 波、倪春雨、張夏楠
成都理工大學
二等獎
肖萬峰、郭鳳霞、時 晨
山東科技大學
二等獎
張寶森、劉 棟、趙佳楠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三等獎
楊晨英、田恆次、張騰蛟
石家莊經濟學院
三等獎
李 雨、曹斌風、馬 微
西北大學
三等獎
曾 磊、鮮海洋、張 雄
西南科技大學
三等獎
李專鉷、鄧福理、鍾福軍
東華理工大學
三等獎
戴 昱、范汝海、黃玉珍
桂林理工大學
❾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什麼時候發放獎學金
我去年開的那個表彰大會好像是11月底12月初,記不清了,大概那時候就發了吧
❿ 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62號)
各單位、各部門:
現將修訂後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2012年8月修訂)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2012年8月30日
附件: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
(2012年8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校全日制本科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7〕90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教財〔2007〕24號)、《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評審與材料填報工作的通知》(教財廳函〔2010〕16號)及《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於獎勵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二章 評審組織機構管理
第三條 為加強對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的領導,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規范國家獎學金評審行為,保證評審工作公平、公正進行,確保評審結果的權威性,結合我校實際,決定成立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和評審委員會。
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全面領導評審工作,研究決定有關評審工作的重大事項,成員如下:
組長:劉志方
副組長:王果勝
成員:黨委學生工作部(處)、紀檢辦公室、教務處、研究生院等部門負責人。
評審委員會具體負責評審工作,向評審領導小組提出評審國家獎學金評審意見,成員如下:
主任:劉志方
副主任:王果勝
成員:黨委學生工作部(處)、紀檢辦公室、教務處、研究生院等部門負責人以及各學院學生工作負責人。
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黨委學生工作部(處),具體負責國家獎學金評選的日常事務等。
第四條 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應遵循以下職責:
(一)嚴格按照評審標准和規定程序認真審閱材料,聽取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提出中肯的評審意見。
(二)發現與評審對象存在直系親屬關系、直接經濟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的情形,應當主動向評審委員會申請迴避。
(三)受理評獎過程中的爭議事項,接收申訴和組織復議。
(四)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獲獎提供便利。
(五)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和相關的保密信息。
第三章 獎勵標准與評選條件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准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評選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在校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全日制本科學生。
(五)參評年度內學習成績優異,平均成績85分以上,單科成績不低於75分,且學習成績排名和綜合測評排名均在本年級本專業位於前10%。
(六)對於學習成績排名或綜合測評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於前30%的學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可申請國家獎學金,但需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文藝比賽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別優秀。具體如下: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於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錄,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學術專著(須通過專家鑒定)。
3.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4.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國家專利(須通過專家鑒定)。
5.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爭得榮譽。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兩名;高水平運動員(特招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兩名。集體項目應為主力隊員。
6.在重要文藝比賽中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參加省級比賽獲得第一名,為國家贏得榮譽。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7.獲全國三好學生、全國優秀學生幹部、全國社會實踐先進個人、全國十大傑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等全國性榮譽稱號。
第四章 評審程序及要求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根據教育部下達指標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八條 根據教育部每年9月1日前下達我校的國家獎學金名額,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於每學年初按各學院學生人數比例將獎學金名額分配給各學院。
第九條 每學年開學後兩周,凡符合第六條基本申請條件的學生均可以向本學院提出書面申請。
各學院召開由學生代表、輔導員、學工組長等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對本學院學生申請情況進行充分討論,根據下達名額進行擇優推薦,並在本學院事務公告欄的顯著位置公示一周,無異議後將推薦學生名單、申請表及學院推薦意見上報辦公室。
第十條 辦公室匯總整理各學院上報推薦名單及相關資料,報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研究審定,提出評審意見,形成評審報告,報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後,在校內進行一周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評選結果立即生效。學校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評審結果報教育部。
第十一條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五章 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學校於每年11月30日前根據上級撥款情況將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獎勵證書,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 各學院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並引導獲獎學生用好所獲獎學金。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中地大京發〔2010〕6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