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有地質災害治理監理單位
❶ 關於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甲級資質單位資質延續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土資源部公告 2011 年第 27 號
根據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 394 號)和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 29 號)、《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 30 號)、《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 31 號)的規定,資質證書有效期滿繼續從業的資質單位應辦理資質延續申請。為做好甲級資質證書延續換發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通知如下:
一、申請材料
1.甲級資質延續申請報告 (內容包括對注冊資金、人員、業績、設備、工作質量、業務培訓、業務手冊和管理制度等的說明)。
2.國土資源部第 29 號令、第 30 號令和第 31 號令規定的甲級資質要求提交的相關材料。
3.申請資質所列技術及管理人員需附有參加地質災害業務培訓的培訓證書。
4.資質延續申請表、報盤軟體、電子文檔報送要求請在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http: / /www.mlr.gov.cn)下載。
二、審查內容
審查內容主要是: 國土資源部第 29 號令、第 30 號令和第 31 號令規定的甲級資質單位應具備的注冊資金、人員、業績、設備、工作質量、業務培訓、業務手冊和管理制度等條件。
三、報送時間和地點
需延續甲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在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將延續申請材料提交到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
四、聯系人及方式
環境司: 卓弘春 (010)66558322
政務大廳: 王兆豐 (010)66558748
軟體技術: 曾建鷹 (010)66558761
郵政地址: 北京阜內大街 64 號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
郵編: 100812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❷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
第五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分級標准如下:(一)甲級資質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3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岩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20人;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二)乙級資質1.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岩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0人;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三)丙級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於1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岩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第六條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資質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5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的數量不超過10%。第七條同一資質單位不能同時持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第八條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
❸ 如何申報國土資源部門頒發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監理丙級
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回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答令第29號)、《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的規定,省國土資源廳擬於2014年11月5日至10日受理2014年11月14日到期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乙、丙級資質單位的延續、升級申請。
申報單位登錄浙江政務服務網,點擊「行政審批」、「省國土資源廳」欄目,選擇相應的地質災害防治審批事項統一申報,在線填報表格和上傳電子件,紙質件向省國土資源廳窗口提交。所需申報材料見浙江政務服務網「申報材料」欄目。
具體事項請登錄省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辦事服務》常見問題欄目,詳見《地質災害防治資質申報常見問題解答》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