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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質災害規范

發布時間: 2021-03-09 13:01:43

1. 全國地質災害調查規劃的指導思想、編制依據、基本原則和目標

6.2.1 指導思想

遵循自然地質環境規律,滿足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以科學技術為依託,以促進全社會減災行動和增強減災效果為目的,貫徹《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有效減輕由於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證重大工程的安全。

6.2.2 編制依據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9號,2003.11.24)

2)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中長期鐵路網規劃;

3)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城鎮化發展重點專項規劃;

4)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水利發展重點專項規劃。

6.2.3 基本原則

(1)統籌規劃,重點突出

地質災害調查的部署需要與國家中長期規劃目標相結合,分階段、有步驟地開展工作。在當前應首先進行社會經濟發展亟須的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工作,然後逐步開展對今後國民經濟建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基礎性、前瞻性的地質災害調查工作。

全面布置,分層次、分階段、按計劃在全國開展地質災害調查工作。在全面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的同時,對重點地區提高調查精度;在部署調查時,優先安排山區,尤其是重大工程區的調查。

(2)深化調查內容,拓展服務領域

在注意地質災害自然特徵調查分析的同時,尤其要注意地質災害社會經濟屬性的調查研究;在注意地質災害直接破壞損失的同時,要加強地質災害深遠破壞和對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影響的調查分析;在對地質災害自然動力過程和直接原因調查分析的同時,要加強地質災害成災的人為因素和社會經濟背景的研究;在進行地質災害歷史和現狀調查的同時,要加強動態分析和預測評價;在進行定性分析的同時,要加強定量分析評價。

6.2.4 目標

(1)調查周期的確定

據不完全統計,近50年來,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災害形成了1951~1962年、1963~1975年、1976~1987年和1988以後的4個周期性變化過程,每個周期延續時間為11~13年。據統計,在以10年為單位的不同時段中,自20世紀50~90年代,其發生頻次以每年3.3~4.8次的速率呈階梯狀增加。同時氣候變化的周期也為10年。因此,地質災害調查的周期為10年。

(2)規劃目標

1)總體目標。查清我國地質災害,尤其是地質災害易發區地質災害發生的條件、特點與規律,為減少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提高地質災害的預警預報精度、降低人為誘發的地質災害的發生率,為地質災害監測網路和防治工作的合理布局提供基礎數據,為國土整治開發和重大工程建設提供防災資料,促進和保障我國人口、資源、環境和經濟的協調發展。

2)階段目標。近期目標(2004~2010年):①繼續開展全國山區和丘陵區地質災害普查,全面建立和完善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系統;②開展平原區地質災害調查;③查清我國重要經濟區帶、地質災害高發區、重要交通干線地質災害發育分布規律,劃定地質災害高風險區;④查清我國重點建設的人口密集城市、礦業城市、地質災害高發的縣(市)地質災害發育分布規律,為縣(市)的城鎮(縣)的合理布局、功能區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各地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編制和修編提供依據;⑤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全面建立地質災害調查制度;⑥編制不同比例尺地質災害調查技術要求或標准、規范。遠期目標(2010~2020年):更深入地開展全國地質災害調查。依據國家經濟建設的整體布局,在重點建設區和地質災害高發區,有針對性地開展地質災害調查工作。

2. 全國地質災害調查規劃的任務和部署

針對不同目的,服務不同領域,採用不同精度,從點、線、面三個層面全面部署全國地質災害調查工作(圖6.1)。

6.3.1 繼續完成全國山區和丘陵區的地質災害普查(1∶10萬)

至2008年,全面完成全國山區和丘陵區677萬km2的地質災害普查,全面建立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體系,編制防災預案,從根本上切實保證人民生命安全。

(1)主要任務

1)在「以人為本」的原則指導下,查清地質災害或隱患的分布狀況,進行地質災害區劃;

2)通過調查,對地質災害的形成原因、發生條件、危害特點進行全面分析,劃定地質災害易發區;

3)積極為地方政府減災防災服務,協助地方政府建立健全群專結合的地質災害監測體系;

4)開展信息集成與綜合研究,研究地質災害易發區不同誘發因素對地質災害的影響,研究確定各誘發因素誘發地質災害臨界值的理論和方法,特別是山區降雨與地質災害發生的關系研究,研究地質災害預報預警的理論和方法,探索地質災害防治的更有效的手段,提高地質災害的預報預警能力;

5)通過調查,對地質災害隱患點建立檔案,建設地質災害信息系統。

(2)工作部署

地質災害普查區域為突發性地質災害發育的山區和丘陵區,以縣(市)為基本單元開展普查工作。目前全國山區與丘陵區及其過渡帶面積677萬km2,共計1583個縣(市)。按計劃到2005年,國土資源大調查將部署完成700個縣(市)的調查,面積約208萬km2

2004~2005年,完成84個縣(市)地質災害普查。

2006~2008年,完成883個縣(市),469萬km2的地質災害普查,全面建立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體系。

6.3.2 開展平原區1∶5萬~1∶25萬地質災害調查

在平原區,針對地面沉降、地裂縫和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開展1∶5萬~1∶25萬地質災害調查。2008年之前,完成長江三角洲、華北平原、汾渭內陸盆地等地區共計16.1萬km2的地質災害調查;2010年之前,完成松嫩平原、遼河盆地、珠江三角洲等地區共計13.9萬km2的地質災害調查。

6.3.3 開展重要經濟區帶、重大工程區、地質災害高發區1∶5萬地質災害調查

2006~2010年,在14個地質災害高易發區(以突發性地質災害為主的區域150萬km2,以緩變性地質災害為主的區域20萬km2)、6個重大工程區和重要經濟區帶,為減少災害損失、保證重大工程合理部署和安全,開展1∶5萬地質災害調查,重點是地質災害隱患點的調查和評價。

(1)主要任務

1)編制「1∶5萬地質災害調查技術要求」;

2)制定「1∶5萬地質災害風險評價方法和標准」;

3)開展14個大區和6個重點工程區1∶5萬地質災害調查,進行風險區劃,提出防治建議;

4)建立調查資料庫。

(2)工作部署

2006~2007年,進行呂梁山以西的黃土高原區、隴東青南地區、秦巴山地區、川東-鄂西地區、長江三角洲地區、華北平原區、南水北調西線、西氣東輸、寶成輸油管線(1∶5萬)地質災害調查。

2008~2010年,進行湘西-黔西地區、青藏高原東緣區、橫斷山區、藏東南高山峽谷區、遼東-北京北山區、汾渭地區、江漢地區,中俄輸油管線、澀寧蘭天然氣管線、漢川天然氣管線(1∶5萬)地質災害調查。

(3)各區基本情況

1)突發性地質災害調查區:

a.呂梁山以西黃土高原滑坡、泥石流區。本區黃土節理發育,濕陷性強,為壟崗梁峁地貌。多暴雨久雨天氣,激發滑坡所需的臨界暴雨強度較低。

b.隴東、青南滑坡泥石流區。西秦嶺山地,海拔在2500~4500m之間,相對高差在1000~2000m之間,中高山地形。岩體類型以變質岩岩組、碳酸鹽岩組為主。西禮盆地、徽成盆地有碎屑岩類和黃土。年降水量一般為600mm。

c.秦巴山地滑坡、泥石流區。強烈上升的褶斷山地。地層岩石以變質岩和岩漿岩為主,並普遍有小面積黃土分布。斷裂發育。年降雨量在800~1200mm之間。

d.川東、鄂西滑坡、泥石流區。該區以中山地貌為主,坡陡谷深。地層從古生界到中生界皆有出露,以沉積岩建造為主,主要為碳酸鹽岩、碳酸鹽岩夾碎屑岩。年平均降雨量在1200~1800mm之間。e.湘西、黔西滑坡、泥石流區。該區地貌為高中山、中山,地形切割強烈。降水豐富。岩石以碳酸鹽岩及碎屑岩為主,斷裂發育。

2)礦業城市。東北地區擁有豐富的礦產資源,許多城市都是因為礦業開采而由小到大發展起來的,遼寧省的阜新、撫順、鞍山及黑龍江省的雞西、鶴崗、雙鴨山等都是這一類型的礦山城市。經過幾十年的開采,有的城市已經面臨著礦產資源枯竭等問題,即使部分城市礦產資源依然豐富,也同樣面臨著長期開采而引發的地質災害問題,地面塌陷、滑坡、崩塌是這類城市主要的地質災害。開展礦山城市地質災害調查,對加速東北老工業基地改造,促進地區經濟穩定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6.3.6 建立和完善地質災害調查信息系統

地質災害調查信息系統建設的主要目標是,地質災害調查的數據採集、數據管理、綜合處理等全過程實施信息化,使地質災害調查工作能夠有效、快捷地應用地理信息系統、衛星定位系統、遙感技術,使地質災害調查信息的綜合處理能力得到提高,實現地質災害調查數據採集和綜合處理的標准化及快速化,把地質災害調查的傳統工作方式轉變為現代數字化工作方式,提升調查工作的技術水平,為實現野外採集、數據傳輸、數據綜合及信息服務的地質災害調查流程信息化奠定基礎。地質災害調查系統主要由野外採集系統與室內桌面處理系統組成。

其主要工作內容是:

1)基於地質調查移動計算機,選用掌上機或平板電腦,集成GPS技術、移動數據傳輸技術和地理信息系統技術等,根據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數據模型,建立野外數據錄入系統、調查點定位系統、數據移動傳輸系統、野外素描圖編繪系統及多媒體影像編錄系統。

2)建立野外數據綜合管理系統。提供野外調查線路設計、野外調查工作部署、野外調查數據接受,野外數據集成管理等功能。

6.3.7 建立和完善地質災害區劃和風險區劃標准體系

建立1∶25萬、1∶10萬、1∶5萬和1∶1萬地質災害區劃和風險區劃指標體系,規范區劃方法和表達形式。

6.3.8 完善地質災害調查技術要求或標准、規范體系

完善1∶25萬、1∶10萬、1∶5萬和1∶1萬地質災害調查技術要求,形成規范的地質災害調查技術標准。

6.3.9 建立地質災害調查制度

建立健全地質災害調查制度,明確調查周期、調查內容、調查責任和資金來源,以保證地質災害調查工作順利開展。

3.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

1.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

1)進行地質災害易發程度分區:根據區內地質災害發生的可能性和地質環境復雜程度的異同,按照區內相似、區際相異的原則進行分區,可分為地質災害高易發區、地質災害中易發區、地質災害低易發區和地質災害不易發區。具體分區要求應以相關規范為准。地質災害易發程度相同、位置相鄰的各區可歸並為一個區。地質災害易發程度相同、位置不相鄰的各區和地質災害易發程度相同但災種不同的各區應視為該易發程度的亞區。

2)進行分區評估並符合以下要求:

·闡明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

·分析影響致災地質體穩定性或誘發地質災害可能性的地質環境因素;

·分析地質環境因素各自或相互作用的特點,明確主導因素;

·分析致災地質體對未來不同類型的人類活動的敏感度;

·判定不同工況下的穩定性或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及危險性。

3)應根據致災地質體對未來不同類型的人類活動的敏感程度,有針對性地提出用地規劃建議。並遵循下列原則:

·地質災害高易發區:對地質災害進行防治前不宜規劃建設工程項目;確需規劃建設工程項目時,應先進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或規劃具有地質災害防治功能的建設工程項目。

·地質災害中易發區:建(構)築物的布局應避免或減輕誘發因素對地質災害發生可能性的影響。

·地質災害低易發區:建(構)築物的布局應注意減輕誘發應素對地質災害發生可能性的影響。

·地質災害不易發區:適宜規劃各類建設項目,但應進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2.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

1)現狀評估:應對評估區內已有致災地質體或致災地質體作用(如滑坡復活、危岩崩塌、泥石流形成、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斜坡及邊坡失穩)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和危險性進行評估。

2)預測評估:應對評估區內工程建設中和建成後誘發或加劇地質災害(如造成滑坡復活、危岩崩塌、泥石流形成、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斜坡及邊坡失穩)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和危險性進行評估。應從含水層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條件與特點、地下水位及其動態、地下水的開采量與回灌量等方面綜合分析,進行地面沉降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評估,根據地面沉降原因、現狀及采灌格局的變化,對地面沉降的趨勢進行分析,作出危險性評估。

3)地質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見表10-5。

表10-5 地質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分級

注:1.損失大小判定的三因素中,有一個因素達到某較高等級的標准時,損失大小級別即為該等級。

2.地質災害發生後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受威脅人數,應是地質災害涉及范圍內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受威脅人數;當有正式的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時,可只考慮防治方案實施前地質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

4)綜合評估:應根據地質災害危險性現狀評估、預測評估結果,按照致災地質體發生地質災害的危險性區內相同、區際相異原則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分區。各區地質災害危險性應根據相應區地質災害發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判定(表10-6)。地質災害發生的可能性應根據相應區各致災地質體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進行綜合判定。地質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小應根據相應區各地質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之和進行判定。

表10-6 地質災害危險性分級

5)地質災害防治措施建議和用地適宜性評估:根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應提出地質災害防治措施建議,並作出建設用地適宜性評估(表10-7)。

表10-7 建設用地適宜性劃分

3.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

(1)露天開采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露天開采礦山采礦影響范圍以礦山開采最終地面境界加上外延寬度確定,當采深小於200m時,外延寬度不小於實際采深;當采深大於200m時,外延寬度不小於200m。當有臨空外傾結構面時,應考慮臨空外傾軟弱結構面的影響。

·當已有致災地質體的分布和類型,境界邊坡高度和地質情況以及保護對象的分布和重要性等因素的差異較大時,應進行分段評估。

·地質災害發生的可能性應根據各致災地質體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綜合確定,地質災害發生可能造成的損失應是各致災地質體發生地質災害後可能造成的損失之和。

·地質災害危險性應根據露天開采礦山或各區段的地質災害發生的可能性和發生後可能造成的損失按表10-5確定。

·應根據地質災害危險性及地質災害防治難度確定開采適宜性(表10-8)。

表10-8 開采適宜性劃分

·對開采導致的地表水位、地下水位變化可能引發的地質災害應進行分析評價。對采礦影響范圍內未達到穩定標準的致災地質體,應提出防治措施建議。

(2)地下開采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地下開采礦山采礦影響范圍按開采境界及開采礦層位置,用邊界角劃定。

·采礦影響程度宜採用工程類比法確定,不具備工程類比條件時採用模糊綜合評判法或概率積分法確定。採取了保護性開采設計的區段采礦影響程度可定為不強烈。對改擴建礦山或生產礦山,已達到充分采動時,繼續開採的采礦影響程度按現狀條件下的影響程度確定。未達到充分采動但現狀條件下采礦影響強烈時,繼續開採的采礦影響程度應定為強烈;未達到充分采動且現狀條件下采礦影響較強烈或不強烈時,采礦影響程度不應低於現狀。

·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應根據采礦地表移動致災危險性判定結果和采礦影響范圍內其他致災地質體致災危險性綜合判定結果的大者確定。

·采礦地表移動致災危險性的判定應符合以下規定:①采礦影響不強烈時,采礦地表移動致災的危險性小;②采礦影響強烈或較強烈時,采礦地表移動致災的危險性應根據表10-6確定。

·地下開采礦山開采適宜性應按表10-8確定。

·對采礦影響范圍內未達到穩定標準的致災地質體應提出地質災害防治措施建議;對重要或較重要的保護對象應提出保護性措施建議。

4. 附錄一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國務院令(第39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和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四條 地質災害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四個等級:

(一)特大型: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

第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的防治經費,在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和財權的基礎上,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有關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的治理費用,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地質災害防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地質災害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的科學知識。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第十條 國家實行地質災害調查制度。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全國的地質災害調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

第十一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依據全國地質災害調查結果,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結果和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修改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包括以下內容:

(一)地質災害現狀和發展趨勢預測;

(二)地質災害的防治原則和目標;

(三)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防治區;

(四)地質災害防治項目;

(五)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人口集中居住區、風景名勝區、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和交通干線、重點水利電力工程等基礎設施作為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中的防護重點。

第十三條 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以及水利、鐵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地質災害防治要求,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其組成部分。

第三章 地質災害預防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路和預警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

因工程建設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監測。

第十五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鄉、村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在地質災害重點防範期內,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迴檢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報告。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地質災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條 國家保護地質災害監測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地質災害預報制度。預報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成災范圍和影響程度等。

地質災害預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發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地質災害預報。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擬訂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要災害點的分布;

(二)地質災害的威脅對象、范圍;

(三)重點防範期;

(四)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五)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第十九條對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並在地質災害危險區的邊界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採取工程治理或者搬遷避讓措施,保證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第二十條 地質災害險情已經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撤銷原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報告。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一定數量的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和岩土工程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進行評估時,應當對建設工程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該工程建設中、建成後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價,提出具體的預防治理措施,並對評估結果負責。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禁止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

第二十四條 對經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

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四章 地質災害應急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擬訂全國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縣級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擬訂本行政區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二十六條 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二)搶險救援人員的組織和應急、救助裝備、資金、物資的准備;

(三)地質災害的等級與影響分析准備;

(四)地質災害調查、報告和處理程序;

(五)發生地質災害時的預警信號、應急通信保障;

(六)人員財產撤離、轉移路線、醫療救治、疾病控制等應急行動方案。

第二十七條 發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質災害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

發生其他地質災害或者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時,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

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由政府領導負責、有關部門組成,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指揮和組織地質災害的搶險救災工作。

第二十八條 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其他部門或者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接到報告的,應當立即轉報當地人民政府。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災害發生或者災情擴大,並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關於地質災害災情分級報告的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動員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第三十條 地質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啟動並組織實施相應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災情及其發展趨勢等信息報告上級人民政府。

禁止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分工,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盡快查明地質災害發生原因、影響范圍等情況,提出應急治理措施,減輕和控制地質災害災情。

民政、衛生、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商務、公安部門,應當及時設置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妥善安排災民生活,做好醫療救護、衛生防疫、葯品供應、社會治安工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做好氣象服務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鐵路、交通部門應當保證地質災害應急的通信暢通和救災物資、設備、葯物、食品的運送。

第三十二條 根據地質災害應急處理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緊急調集人員,調用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的設施、設備;必要時,可以根據需要在搶險救災區域范圍內採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災需要,臨時調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施、設備或者佔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後應當及時歸還;無法歸還或者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質災害災情和地質災害防治需要,統籌規劃、安排受災地區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 地質災害治理

第三十四條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災害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本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共同組織治理。

第三十五條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由責任單位承擔治理責任。

責任單位由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地質災害的成因進行分析論證後認定。

對地質災害的治理責任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確定,應當與地質災害形成的原因、規模以及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適應。

承擔專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一定數量的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完善的工程質量管理制度。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技術規范。

第三十七條 禁止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

禁止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後,由責任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參加。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後,由負責治理的責任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損壞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地質災害導致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採取有關措施、履行有關義務的;

(二)在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未按照規定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

(四)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或者擅自發布地質災害預報的;

(五)給不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資質證書的;

(六)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施工或者使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

(二)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責令限期治理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評估費、勘查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處工程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的;

(二)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

(四)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收繳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質資料,應當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的規定匯交。

第四十八條 地震災害的防禦和減輕依照防震減災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防洪法律、行政法規對洪水引發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5. 如何加強城市地質災害的風險管理

解決城市地質災害問題,不僅需要"事後"應對,更需要進行"事前"風險防範與控制。加強城市地質災害調查與監測、創新理論方法、健全制度、完善法規,有效約束人類行為,是控制城市地區地質災害發生的根本對策。
——以城市為基本單元,與生態文明建設相銜接,做好長遠謀劃和頂層設計。一是做好地質工作規劃,做好頂層設計,結合規劃做好銜接;二是在頂層設計基礎上,列出城市地質安全工作清單,與相應的地質環境規劃配套,按計劃穩步推進,融入規劃建設和城市安全管理要素;三是配套相應的制度、辦法、規范。
——與城市地質安全工作相適應,扎實做好基礎地質工作。大力推進不同精度的區域地質調查、水土污染普查、地質環境監測等工作,做好監測與城市地質安全風險防控的銜接。
——與城市規劃建設相融合,推進地質工作創新和成果有效利用。一是不同精度的區調工作與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規劃相匹配,結合城市規劃建設需求的主要指標和要素提供相應的針對性成果;二是把地質成果融入到規劃中去,即城市規劃精細化工作中融入地質元素,包括基礎地質支撐因素和城市風險防控因素;三是以存在問題和成果應用為導向,引進相應規劃元素,推進地質工作創新,如地質承載力和規劃容積率銜接、地質格局指導規劃優化、地質成果以規劃應用為目的來開展等。
——加強交流與合作,取長補短,大力推進地質工作改革創新。橫向上,需要和規劃、三防、環保、農業部門及大專院校、研究單位加強交流與合作;縱向上,需要與省、部的地質系統單位加強交流與合作。以整體部署為依託,以存在問題為導向,結合地質工作特點,推進地質工作模式和成果等方面創新。順應城市地質安全工作需求,不斷推進地質工藝創新。同時研發或引進新設備、裝備,滿足地質安全需求,以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產安全。

6. 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崩塌災害防治的工程措施:

1、攔擋:對中、小型崩塌可修築遮擋建築物或攔截建築物。攔截建築物有落石平台、落石槽、攔石堤或攔石牆等,遮擋建築物有明洞、棚洞等。

2、支撐與坡面防護:支撐是指對懸於上方、可能拉斷墜落的懸臂狀或拱橋狀等危岩採用墩、柱、牆或其組合形式支撐加固,以達到治理危岩的目的。對危險塊體連片分布,並存在軟弱夾層或軟弱結構面的危岩區,首先清除部分松動塊體,修建條石護壁支撐牆保護斜坡坡面。

3、錨固:板狀、柱狀和倒錐狀危岩體極易發生崩塌錯落,利用預應力錨桿(索)可對其進行加固處理,防止崩塌的發生。錨固措施可使臨空面附近的岩體裂縫寬度減小,提高岩體的完整性。

4、灌漿加固:固結灌漿可增強岩石完整性和岩體強度。一般先進行錨固,再逐段灌漿加固。

5、疏干岸坡與排水防滲:通過修建地表排水系統,將降雨產生的徑流攔截匯集,利用排水溝排出坡外。對於滑坡體中的地下水,可利用排水孔將地下水排出,從而減小孔隙水壓力、減低地下水對滑坡岩土體的軟化作用。

滑坡災害防治的工程措施

1、排除地表水和地下水:滑坡滑動多與地表水或地下水活動有關。因此在滑坡防治中往往要設法排除地表水和地下水,避免地表水滲入滑體,減少地表水對滑坡岩土體的沖蝕和地下水對滑體的浮托,提高滑帶土的抗剪強度和滑坡的整體穩定性。

2、減重與載入:通過削方減載或填方載入方式來改變滑體的力學平衡條件,也可以達到治理滑坡的目的。但這種措施只有在滑坡的抗滑地段載入,主滑地段或牽引地段減重才有效果。

泥石流災害防治的工程措施

1、跨越工程:在泥石流溝上方修築橋梁、涵洞跨越避險工程,使泥石流有排泄通道,又能保證道路的暢通。

2、穿越工程:在泥石流下方修築隧道、明硐和渡槽的穿越工程,使泥石流從上方排泄,下方交通不受影響。這是通過泥石流地區的又一種主要工程形式,對於隧道、明洞和渡槽設計的選擇,總的原則是因地制宜。

3、防護工程:對泥石流地區的橋梁、隧道、路基及重要工程設施修築護坡、擋牆、順壩和丁壩等防護工程,從而抵禦泥石流的沖刷、沖擊、側蝕和淤埋等危害。

4、排導工程:修築導流堤、急流槽、束流堤等排導工程,改善泥石流流勢、增大橋梁等建築物的排泄能力。

5、攔擋工程:修築攔砂壩、固床壩、儲淤場、支擋工程、截洪工程等攔擋工程,控制泥石流的固體物質和雨洪徑流,削弱泥石流的流量、下泄量和能量,以減緩泥石流的沖刷、撞擊和淤埋等危害。

(6)城市地質災害規范擴展閱讀:

誘發地質災害的因素主要有:

1、採掘礦產資源不規范,預留礦柱少,造成采空坍塌,山體開裂,繼而發生滑坡。

2、開挖邊坡:指修建公路、依山建房等建設中,形成人工高陡邊坡,造成滑坡。

3、山區水庫與渠道滲漏,增加了浸潤和軟化作用導致滑坡泥石流發生。

4、其它破壞土質環境的活動如採石放炮,堆填載入、亂砍亂伐,也是導致發生地質災害的致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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