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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管轄許可權

發布時間: 2021-03-09 03:19:36

『壹』 盜竊案件管轄權劃分

您好!盜竊案件管轄權以犯罪地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來劃分。重大案件由公安部督辦的則全國公檢法司都有管轄責任。下面是說的一般情況下:
刑事案件的審判管轄基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刑事案件為: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案件立案管轄通常與審判管轄相對應,一般案件由哪個法院審判就由哪個法院相對應的偵查機關負責立案偵查。但是有些情況下,犯罪即使不在本級法院的管轄范圍內,偵查機關也可以立案。在立案權上,偵查機關沒有太多的限制6.
在審判中,我們堅持以犯罪地或者居住地作為聯結點,決定犯罪的審判管轄權問題。

『貳』 管轄的一般規定有哪些

立案管轄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也就是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立案許可權范圍的劃分。法律依據包括《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的相關規定。

『叄』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是指地礦行政管理部門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各地區、各部門和各行業都有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義務。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編制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②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並對其監督管理;③管理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工作;④制定有關標准、規范;⑤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報;⑥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的資質管理;⑦進行地質災害責任鑒定和糾紛調處。

(一)編制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

我國地質災害分布廣泛,災情嚴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涉及很多方面,開展這一工作必須動員全社會的力量。為了避免工作重復、交叉和相互脫節,需要統一規劃,分級、分部門實施。所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是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主要任務是明確地質災害防治的目標,各時期的工作重點,各地、各部門的職責,應該採取的主要措施和方法,一定時期內需重點發展的防災技術手段等。

地質礦產部曾於1989年組織編制了《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綱要(1990~2000年)》,1990年,地礦部、國家計委、國家科委聯合轉發了這個綱要。1991年地礦部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部署分省區的1:50萬以地質災害為主要內容的地質環境調查、區劃工作。這一工作將於2000年基本結束。屆時將重新組織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各級人民政府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地質環境及地質災害調查,掌握地質災害的發育、分布規律,圈定地質災害多發區,查明危害嚴重的地質災害點及其可能的危害程度、目前災害體的穩定狀況等。在此基礎上,結合上一級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按各地質災害點的危急程度、可能的危害大小,區分輕重緩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按照「自然形成的地質災害,誰受益,誰出資,人為引起的地質災害,誰誘發,誰治理」的原則將防治工作落實到各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同時報上一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納入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計劃,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的組織實施。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嚴格監督。

(二)劃定、管理地質災害危險區

將明顯可能受地質災害嚴重威脅的區域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對危險區進行建設限制和人為活動限制並編制必要的防災預案,是世界各國進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將明顯可能受地質災害嚴重威脅的區域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經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地質災害危險區劃定、公布以後,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該根據公布的危險區范圍在周界上,特別是周界的道路旁設立明顯的危險區標志,如樁、牌等。同時加強對地質災害危險區的監督管理。

(1)在造成災害威脅的地質災害體未能得到有效治理,災害威脅尚未解除前,危險區內禁止開展任何建設活動。若確需開展建設的,其建設方案中必須包括切實、有效的防災措施並經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為足以抵禦地質災害威脅,方可開展建設。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工程建築遭到已有地質災害的威脅。

(2)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任何可能加劇、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如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內進行削坡、填土、開挖水渠等活動都應禁止。在岩溶塌陷危險區不能超量開采地下水。

(3)責成危險區所在鄉級人民政府編制地質災害危險區防災預案。防災預案必須明確:災害體動態監測機構和人員、防災預警的判據、預警發布機構及負責人、預警信號、撤離路線等。

(4)責成有關部門、單位編制危險區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經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實施。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管理

由於建設工程選址不當和人類活動對地質環境的破壞,使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外動力地質現象,對人類生命財產造成危害而成為地質災害。例如湖北省巴東縣城新址曾幾次出現滑坡,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主要原因就是縣城搬遷選址時未進行地質災害勘查,將新縣城選在一古滑坡體分布區。1994年四川省武隆縣由於小煤礦開挖崖腳引起雞冠嶺岩崩,造成烏江斷流,經濟損失高達8億元。所以,必須在工程建設前進行地質災害勘查評價,以防工程選址不當或工程活動誘發地質災害。因此,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管理是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核心內容。只要抓住這個環節就等於從災害發生的「源頭」上把住了關。實現真正的「以防為主」。

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管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評價單位的資質管理。即承擔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具備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地質災害勘查評價資質。

(2)勘查、評價報告管理。沒有經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同意的地質災害勘查評價報告,不能作為建設依據,有關部門不得批准該建設項目。

(3)監督防治工程和實施。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工程建設項目中必須包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和設施。而且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使用。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負責建設項目中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驗收工作。

(四)制定有關標准、規范

為了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有章可循,嚴格監督管理,制定和頒布有關標准、規范是十分重要的。這些標准和規范主要包括:①地質災害勘查技術標准;②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技術標准;③地質災害災情統計標准;④地質災害防治效益評估標准;⑤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技術要求。

(五)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工作

我國政府現有的財力不可能對所有地質災害體都進行治理,對大部分地質災害體,只能加強監測、預報,以避免因地質災害造成人員傷亡,盡可能減輕經濟損失。所以,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工作尤為重要。各省(區、市)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地質災害監測、預報管理辦法;根據地質災害調查結果,確定各自的監測、預報重點。然後,根據災害體所在的位置、威脅的對象,將災害監測工作任務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單位。對危害很大,可能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危害點,要由專業隊伍進行監測;其他災害點,由災害點所在鄉、鎮設立地質災害監測組,由鄉鎮負責,選派工作認真,有一定知識和專業技能的責任心強的村民為監測員,對每個監測員進行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培訓,制定崗位責任制,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開展群眾性簡易監測。

鑒於地質條件本身的發展變化以及降雨、人類活動等影響,每年都會出現新的災害和隱患,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力量在每年汛前對地質災害嚴重的地區進行調查,汛期加強監測,汛後進行復核,及時掌握災害體的變化情況,提高預報的准確性、預防的實效性。

當發生重大地質災害事件時,市(地)、縣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在24小時內向省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特大地質災害事件要同時報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發生地質災害時,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人員赴現場進行調查,了解災害的形成原因、發展趨勢,提出治理對策。

(六)審定地質災害防治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是一項不同於一般道路、橋梁及城市建設的特殊的地質工程。必須在充分掌握地質災害的形成機制、發生發展規律的基礎上實施治理工程才可能對症下葯,取得有效的治理效果。所以,對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工作的單位的素質有特別的要求。國務院賦予地礦主管部門負責地質災害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管理的職能。地礦主管部門已頒布實施了《地質災害勘查-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辦法》;目前,正在制訂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按現行管理程序,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甲、乙級資質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經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丙級資質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經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對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資質實行年度審核制度;除對單位的資質管理以外,還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工程師的資質審批工作。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及監理工程師的資質管理工作,嚴禁任何單位承擔與其資質不相適應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以保證工程質量,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七)地質災害責任鑒定、糾紛調處

對地質災害防治,實行「以防為主」的方針。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質災害實行「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即受災害威脅,開展防治工作後能受益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出資開展防治工作。對人為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則由責任者負責治理。由於地質災害成因十分復雜,很多情況下,不易分清是自然成因還是人為誘發,實際上不少情況是兩種因素的疊加作用。所以,在責任不清的情況下,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各自許可權進行地質災害的責任鑒定。在充分調查、勘查的基礎上,弄清災害發生的真正原因,各種因素在災害形成中所起的作用大小,進行災害糾紛調處。

注釋

『肆』 刑事訴訟中的地區管轄原則。謝謝

一、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被告為公民。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2、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主要營業地。被告如為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合夥型聯營體,則由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地,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四種例外情形是: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上述規定中的身份關系,是指與人的身份相關的各種關系,如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

民事訴訟法意見規定的例外情形是:

(1)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超過1年,被告無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離婚特別規定

1、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地質災害管轄許可權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一般地域管轄,指以當事人的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關系來確定管轄法院。又稱普通管轄。

當事人有原告和被告之分,一般地域管轄的通行做法是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以被告所在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准。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轄為原則,原告所在地管轄為例外來確定一般地域管轄的。

經濟訴訟案件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為公民的,其任所地為戶籍所在地;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住所地一般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法意見中對下列情況作了補充規定:

(1)雙方當事人都是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1年以下的,由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當事人均被注銷城市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伍』 合同無效的案件中如何確定域法院管轄權

對此,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有一種觀點認為,無效合同糾紛只能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依民訴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不能適用民訴法第二十四條,即不能依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其理由是,如果將無效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依有效合同來確定,就會產生程序性裁定與實體判決之間的矛盾。即在確定管轄進行程序性處理時,推定合同有效,而在實體處理時卻又判定同一合同無效,從而形成裁定書與判決書之間的矛盾。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 筆者認為,對無效合同糾紛一般亦應按民訴法第二十四條確定地域管轄,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一、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分析以上法條內容,我們不難發現: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合同雙方只要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蓋章,合同即告成立;而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合同生效則還須具備「依法成立」這一條件。可見,合同成立是對合同事實的評價,而合同生效則是對合同價值的評價,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二、無效合同屬於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這一法律規定,是對無效合同訂立、履行全過程的價值否定,但正如前文所述,這種對合同的價值否定只能及於合同的效力,而不能及於合同的有效成立。換句話說,只要符合成立條件,合同即使被確認無效也不能改變其有效成立這一客觀事實。 三、民訴法第二十四條中的「合同」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民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的「合同」顯然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而不是指有效合同。因為要確認合同是否有效,需對合同內容進行實體審查,這已超出了立案庭的職責許可權,即便是業務庭的審判人員,一般也不可能在庭審之前確認合同的效力,何況依照法律規定,對管轄權的審查只能進行程序性審查,而不應涉及案件的實體處理。因此,只有將該法條中的「合同」解釋為有效成立的合同,才符合立法本意,也便於實踐操作。可見,無效合同糾紛確定地域管轄時亦應適用這一法律規定。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合同被撤銷或者中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如果無效合同中已確定了協議管轄條款,那麼該協議管轄條款則不因合同的無效而失去效力,也就是說,無效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是有效的,人民法院在確定此類無效合同管轄時應依合同雙方的約定。

『陸』 地質災害應急處置中的應急處置許可權

根據災害等級、處置要求和指揮許可權,統一組織、指揮、協調、調度專業救援隊伍及相關應急力量和資源,採取相關響應措施實施應急處置。

(1)Ⅰ級響應

出現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的縣(市)、市(地、州)、省(區、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防治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

(2)Ⅱ級響應

出現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大型地質災害災情的縣(市)、市(地、州)、省(區、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3)Ⅲ級響應

出現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中型地質災害災情的縣(市)、市(地、州)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4)Ⅳ級響應

出現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小型地質災害災情的縣(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柒』 地質災害屬於什麼單位管轄呢

屬於防汛抗旱指揮部管轄。
如果是特大災害,會有省里甚至中央特設機構。

『捌』 國土資源局和土地局,什麼區別呀

國土資源局和土地局的區別包括成立緣由不同、發展狀況不同內、職責范圍不同。

1、成立緣由容不同

國土資源局是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土地局也就是國家土地管理局,是1986年2月國務院第100次常務會議決定組建。

2、發展狀況不同

國土資源局由地質礦產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海洋局和國家測繪局共同組建。而國家土地管理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曾經存在的組成部門,已被並入國土資源局,經過國務院機構改革後,土地局已不復存在。

3、職責范圍不同

國土資源局由於是由地質礦產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海洋局和國家測繪局合並而成的,職責范圍更廣,國家土地管理局則只負責全國土地、城鄉地政的統一管理工作,職責范圍相對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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